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共11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共11篇]](/uploads/00/d6c6b6c804_6136d9e1daeab.jpg)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一、进一步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乡镇、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对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把安全生产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措施、有落实。今冬明春正是渔船海上安全事故易发期,要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省渔港及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抓好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着重抓好乡镇、村委会两级责任制和渔船日常安全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把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各个工作岗位,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二、重视和加强乡镇渔船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办公场所、人员、经费、设备和工作制度“五落实”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海洋与渔业站建设,明确其渔船管理工作职责任务,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确保乡镇渔船日常行政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到人。积极推行沿海渔村聘用渔船安全协管员制度,完善渔船日常安全管理网络体系,夯实渔船日常安全管理基础,不断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三、理顺和完善渔船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要根据渔船安全监管的实际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渔船渔港监管体系,在辖区内重要渔港(二级渔港以上)设立渔政渔港监督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监管人员,加强第一线监管工作。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要重视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综合执法机制建设,增强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强化对渔港水域和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渔船安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及时研究,制定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渔船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四、完善渔船安全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强化渔船法定检验及其监督管理、渔船安全监督检查、问题渔船通报与跟踪监管,老旧渔船管理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跟踪落实整治,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渔船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突出抓好渔船出海编队生产和定期联络,进出港签证、值班了望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和落实。重点抓好非法装用非船用主机(陆用机),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渔船“三证”不符、擅自增加渔船主机功率等问题渔船整改和落实。乡镇、村(居)、渔业经营单位要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措施,积极排除渔船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渔船安全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渔船处于适航状态。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抓好水上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充分认识水上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我省水系发达,江河湖泊众多,水网分布广泛,现有各类船舶、水上浮动设施近两万艘,随着我省水上运输、旅游业的发展,水路运输、水上作业、水域旅游等水上活动涉及面广,从业人员及参与者众多。水上安全工作是我省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涉水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充分认识水上安全形势的严峻性。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反水上运输超载、治理“三无”船舶非法运输、运砂船施工船违法违规作业等水上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维护了水上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一些地方对水上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贯彻不力、执行不好;一些货船、渔船、农民自用船随意载客营运,冒险、冒雾、夜航现象时有发生,“三无”船舶屡禁不绝,非法营运仍较突出;一些渡口受利益驱动和侥幸心理影响,超载、人货混装、冒险蛮干、抗拒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水上安全形势仍然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把水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努力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水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三)强化水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从事水上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船主及经营人(以下统称水上生产经营单位)是水上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及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水上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所属人员遵守水上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严格落实水上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从事水路运输、渡运、水上游览、渔业捕捞养殖和水上农业作业的船舶,其所有人必须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船舶办理相应手续后可从事水上生产经营活动。所有或所经营船舶长度超过5米的必须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
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载货、载客条件,向交通运输部门海事机构申请办理入籍手续;在非通航水域用于其他用途的船舶,应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从事经营性运输船舶、农用船舶建(修)造的单位,应当符合《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相应级别船厂的标准,并取得工商行政许可和合法经营权。
渔业船舶(机动渔船)必须由船舶所有单位(个人)向有管辖权限的渔政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检验、丈量、核定航行区域和装载定额,发给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准航行;渔船作业,必须持有渔政管理机构发放的渔业许可证和渔船牌照方准捕鱼生产;渔业船舶只能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业船舶等农用船舶应喷涂表明用途的醒目标识。
从事经营性运输的码头必须按照交通行业标准,完善安全设施,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开业。
(五)严格落实渡口安全管理。渡口设置、撤销和管理严格按照《省渡口管理条例》、《公路渡口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渡口渡船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具有国家规定的渡船专用识别标志,标明载定客额和安全注意事项;船员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适任证书。
(六)严格落实水域旅游和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水上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旅游区、森林公园、库区及园林区域内水上旅游项目和游览船舶(含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水上餐厅、水上飞机、快艇、漂流船、气垫船等)等设施,按照“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其经营单位或经营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紧急救护制度,保证安全运营。
(七)严格落实水上群众活动安全管理。漂流和水上体育活动举办单位或经营人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措施,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水上漂流等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在活动进行前,报海事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开展经营性水上体育项目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审批;开展公益性水上体育活动(含农村划龙舟比赛等),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三、强化安全监管,切实保障水上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八)各级负有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搞好协调配合,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深化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取缔“三无”(无有效的船名号、无船舶证件、无船籍港)运输船舶,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违法渡运,整治渡运秩序、取缔非法造船、非法采砂行为。
(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积极做好涉水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及本级交通、农业、水利、旅游、建设、体育等部门落实水上安全责任制、加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通航水域内运输船舶(含渡口渡运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港航、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内河交通安全统一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水上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实施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员考试和发证、运输许可和监督检查;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辖区政府报告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情况和问题,提出工作和管理建议;主动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水上安全综合治理活动;建立水上交通安全信息通报与沟通协调机制;参与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农业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和农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农用船舶(指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等)的安全管理,标明用途及登记备案;指导和建立渔业和农用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渔业和农用船舶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整治渔业和农用船舶非法载客等重大安全隐患;开展渔业和农用船舶安全调查研究,向当地政府提出改进渔业和农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渔业船舶、农用船舶(包括无证渔船和无证农用船舶)安全整治工作;重要时期和农忙期间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水域、渔业养殖水域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负责对渔业捕捞船、养殖渔船、渔业辅助船等渔业船舶(含从事水上垂钓、游乐船舶或浮动设施等渔业船舶)的船舶检验、登记及进出港登记;负责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和监督管理;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国防科工部门负责船舶修造企业行业管理。规范船舶修造企业管理,加强船舶修造企业资质管理,组织开展整治非法造船专项活动,取缔非法造船。
(十三)水利部门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超许可范围采砂并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和采区业主制止可采区超载行为;负责采区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取缔非法采砂。
(十四)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消防监督管理。加强船舶治安、消防监管,监督水运企业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指导开展防火安全演练自救;贯彻船舶治安法律、法规,参与水上安全综合治理和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乡(镇)营运船舶的监督管理。对无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强化组织领导,着力形成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强大合力
(十六)进一步健全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全省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协调管理的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当地政府负责日常安全管理、综合安全部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行业管理部门实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水上安全管理格局。
(十七)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水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水上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分析水上安全形势,研究制定辖区水上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水上安全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建立健全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船舶所有人四级水上安全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经费、技术装备“四落实”,确保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以政府应急救援组织为中心、以专业应急机构为骨干、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为基础的水上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并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习,提高水上安全应急反应保障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管理,凡辖区内拥有船舶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设置配备船舶管理机构或专职船舶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在通航、通渡水域的沿岸村庄、渡口配备船舶安全管理员,落实渡口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一、全面落实责任制
各乡镇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将渔业安全生产纳入全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范围,统一部署,同步落实,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和乡镇、村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要围绕控制指标的要求,落实渔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隐患报告、隐患治理整改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各地的渔业生产实际,层层分解落实控制指标,切实将渔业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村、辖区的所有渔船船主和网箱业主,形成区、镇、村和生产业主的四级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明确镇、村日常监管责任人的渔业安全监管职责
各乡镇、村要建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分工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辖区内监管全覆盖”的原则,将渔业日常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乡镇包片领导、片长、组长和包村工作人员,以及村主干、包组村干部(各镇、村渔业安全日常监管责任人员分片区、港口、沃口、岸段名单见附件),做到全面监管、职责清晰、任务明确、工作落实。各乡镇、村及相关日常安全管理责任人务必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宣传教育到位、管理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切实履行相应日常管理职责。
乡镇包片领导、片长、组长和包村工作组人员主要职责:
1、加强渔业安全宣传教育。要开展经常性的宣传警示教育大会和座谈会,以具体案例教育和法律法规为重点,强化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和安全意识;进村入户上船开展面对面教育,提高渔民群众的安全操作技能;开展现场咨询、安全宣传进校园“小手拉大手”活动和织组收看渔业安全宣传警示片,努力扩大宣传教育面;在重点渔港、码头、岸段制作安装安全警示牌,刷写固定标语,悬挂安全横幅,出动宣传车巡回广播宣传,定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应急演练活动,积极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组织开展职务船员培训教育,督促辖区渔船职务船员配齐配足。
2、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制度。签订年度镇与村的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辖区各村签订村与生产经营业主的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辖区船东、船长依法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件(书)和接受安全检查,督促渔船配齐救生、安全、一键通等应急通讯终端、AIS终端并检查保证其开机使用;督促渔船主落实编组生产、自救互救、渔船安全值班、瞭望制度等渔船安全生产制度。
3、加强渔业安全日常巡查。建立健全渔港、沃口、岸段巡查工作制度,大力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重点对进出港(沃)口的渔船登临检查,检查渔船标识,渔船证书、船员配备及证件,安全设备配置及状态等情况,严禁渔船超抗风力等级、非法载客载货、携带电、毒、炸等禁用渔具或擅自改变作业方式出海生产;严禁“三无”、“老旧”、高危作业渔船或辅助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出海。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要禁止其离港,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订整改措施,督促其整改到位,并上报渔业、边防等有关部门查处,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率达100%,并建立完善相关巡查记录。
4、加强恶劣天气预警和值守巡查。气象预报8级以上风力、浓雾、大浪等恶劣天气,要及时将台风、大风、大浪、浓雾等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和要求发送给渔区、企业和渔民,提高灾害预警信息能力,并立即组织开展辖区渔港、沃口和岸段安全巡查,坚决制止渔船擅自出海生产。
5、认真做好节假日和“两会”期间的安全值守。元旦、春节、中秋、五一、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和“两会”期间,要组织开展辖区渡口、港口、沃口等值守检查,劝阻和制止渔船从事非法载客载货,严禁带安全隐患渔船出海生产。
6、积极做好渔业防汛工作。接到大风或台风等撤离警报,要立即启动预案,密切注视台风发展动态,及时通知并组织辖区渔船及时进港和渔排工作人员撤离上岸,在全部撤离到位后要加强24小时巡查,严禁在警报解除之前渔船擅自出海和渔排人员返流。
7、加强渔船建造的源头管理。对辖区各渔船修造厂、点加强巡查,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建造渔船,对沙滩船厂、无证船厂(点)等非法建造点组织工商、边防、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
8、其他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辖区安全事故应急、防台等应急预案,配合做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督促村主干、包组村干部等履行渔业安全监管职责,以及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
为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16号)要求,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就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民航、机场、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有关中央企业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达到每个相关企业和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业和单位在自查自改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全体员工的作用;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安全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类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改共同的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各类企业和单位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一)道路运输企业
1.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情况。
2.清理个体挂靠车辆情况,加强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3.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的情况。
4.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对车辆投保法定保险的情况;对应当报废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情况。
5.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及例行保养制度的情况。
6.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按规定在沿途休息情况;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
(二)公路养护施工单位
1.从事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以及制定相关施工保通方案的有关情况。
2.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养护安全设施,以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情况。
3.在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现场按规定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等情况。
(三)水上运输企业
1.经营资质及其主管人员、船员、港口仓储作业人员取得资质情况;旅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的落实情况。
2.老旧客滚船的安全技术检验和运行状况,建立车辆绑扎、恶劣天气停航、防止超重车辆上船和防止船舶航行碰撞情况。
3.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未执行船舶修理计划使船舶带病营运情况。
4.船舶管理公司对代管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费用未实施安全管理问题。
5.航运公司特别是中小航运公司对聘用船员的把关情况,对聘用船员的资格、适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训情况;按最低配员要求足额配备船员情况。
6.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作业企业取得合法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情况;危险货物堆存地点、仓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情况。
7.港口作业部门为控制船舶超载装卸、客运站点超额售票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铁路运输企业
1.保障危险品、长大货物等特种货物运输安全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键设备质量及维护情况。
3.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检查及维护情况,道口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情况;铁路道口平改立推进情况。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以及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拆除情况。
5.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铁路线路两侧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监管情况。
6.铁路线路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的道路桥梁防护设施的设置、维修情况;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的设置、维护情况;提速站区、线路封闭设施的设置、维护情况。
7.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及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
8.道路、铁路共用桥防止车辆货物超载措施落实情况。
(五)航空公司
1.运行控制能力情况。运行控制决策机制及完善运控流程情况;运行监控及通信保障能力情况;运行控制信息平台建设情况;飞行数据综合处理能力情况。
2.防飞行冲突情况。贯彻民航防相撞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民航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航空器相撞工作的意见》的情况;防相撞工作教育培训情况;机组防相撞意识和技能情况;机载防相撞设备维护检查情况。
3.机组资源管理情况。飞行机组决断意识、机组配合、操作手册教育培训情况;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机组理论知识培训、情景意识训练和机组资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行机组对雷雨判别能力、绕飞雷雨规定、处置程序以及对所飞航线和飞机性能的掌握情况;机组网上飞行准备质量情况;异地执勤机组飞行准备质量的保证情况;机组人员执勤时间、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满足规章标准的情况。
5.飞机故障处理情况。对飞机发动机主要部件、操纵系统以及飞机性能检查监控情况;对飞机较大故障处理程序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六)机场和油料企业
1.整顿机坪秩序情况。机坪秩序专项整治情况(重点为旅客年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机场);机坪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20xx年机场符合性专项整治中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机场货运人员危险品识别培训情况;针对托运人、货运和货物安检三个环节落实安全责任、工作程序和货检制度情况。
3.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机场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救援能力情况;应急工作预案、程序和应急演练情况。
4.空防安全情况。机场安检队伍建设和执行安检制度情况;计算机系统运行保障、安检设施、设备的维护及配置情况;机场围界的巡查和维护情况;飞机监护制度和交接程序执行情况。
5.确保航油质量情况。航空油料公司以及相关机场供油单位开展"航油质量"专项整治的情况;落实民航总局5月11日《关于开展机场航油供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航油油源、管理制度、安全保障、运行操作情况。
(七)渔业企业
1.渔船安全隐患治理和经费投入情况,渔船财产险和船员人身险落实情况。
2.取得合法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以及渔船航行签证簿等情况,证书内容与实际相符情况;渔业船员持证情况,职务船员按规定获得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情况,普通船员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四小证"情况;对无证人员从事渔业生产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3.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运行情况;航行信号设备配备情况;渔业船舶灭火器、砂箱、太平斧等设备配备和完好情况。
4.渔船编队生产情况,控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和其他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船安全生产状态情况。
5.渔船安全通信设备畅通情况,气象预报警报的接收处置情况;发生事故及时报告,以及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
(八)农机行业
1.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发放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情况,进一步规范牌证核发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防范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防范人身机械伤害措施落实情况。
3.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和农机事故统计、上报等工作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情况;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参加年度检验情况,驾驶员参加审验和安全学习情况,提高牌证检验率、审验率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九)水库
1.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安全责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实情况。
2.水库大坝廊道、护坡存在裂缝、渗水渗桨和老化现象情况。
3.闸门及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料储备情况。
4.输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缝、气蚀、破损和变形情况。
5.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和通信预警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情况。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况;投入蓄水运行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情况;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的落实以及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情况。
7.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看护人员落实情况;日常巡视检查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情况。
8.通航建筑和设施的可靠性情况,制订船舶避洪方案情况。
(十)学校
1.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2.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
3.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4.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情况。
5.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6.日常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和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
7.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十一)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2.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
3.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
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5.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要求,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以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本兼治,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夯实基础,促进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切实解决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化,渔业安全生产投入得到有效保障,伤亡事故控制在考核指标之内,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主要内容
1、渔业船舶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方可作业;
2、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全齐,运行正常;
3、渔业船舶实行进出港签证;
4、加强对太湖、内河作业渔船及老旧渔船的.安全生产管理;
5、加强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持证上岗;
6、渔业船舶严格执行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等;
7、建立健全渔船船东互保制度,提高渔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四、实施方式
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行动要做到“五个结合”:
1、贯彻“三项行动”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制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2、坚持与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渔业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3、坚持与加强和推进渔业安全生产制度化工作结合起来,强化渔业安全制度化建设和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4、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5、坚持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渔业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督促渔业村与广大渔民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帮助指导渔民熟悉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镇(街道)根据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和下发具体行动实施方案,细化具体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好完成治理行动前期宣传动员、部署和准备工作。5月底前,各单位的实施方案报送区农林局。
(二)深入治理阶段:各地要将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到基层,并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排查治理隐患,及时督办整改,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行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逐项销号。
(三)整改提高阶段:各地在自纠自查、治理整改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和开展回头看,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和推广经验做法,形成制度,切实提高各地的渔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四)检查总结阶段:各地要按照行动方案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认真归纳,全面总结,于11月15日前将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总结报送区农林局。
区农林局将于6月份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组织交流,并适时组织联合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是“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镇(街道)要认真组织实施。各镇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要认真落实分管领导负责制,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安排部署落实到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落实到每个岗位。区渔政、船检、港监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既要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也要注意日常检查,全面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是渔业安全专项整治的深化,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继续。通过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既要抓现场,治隐患,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渔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努力把事故降下来,又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和制度建设,推动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各项治本之策,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镇(街道)要把这次渔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与渔业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结合起来,与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制度化、日常监管监察等工作结合起来,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手段,统一部署,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务求实效。
(五)严格考核,强化监督。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逐月统计上报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渔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渔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等,同时按要求建立完善年度考核制度,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要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跟踪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六)深入发动,群防群治。各单位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渔民群众参与治理行动,调动渔民群众的积极性,积极参加隐患治理,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
(七)广泛宣传,舆论监督。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广泛宣传这次治理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宣传先进典型,曝光治理不力的行为,形成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进一步完善隐患举报制度,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
近年来,我市渔船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渔船重大事故时有发生,给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损失。为遏制渔船安全事故高发势头,切实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管理、促进渔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源头监管,坚决杜绝新增捕捞渔船
(一)严禁新建捕捞渔船。自发文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新建捕捞渔船申请,各地掌握的富裕马力指标不得用于当地渔民新建捕捞渔船。
(二)控制捕捞渔船更新改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更新捕捞渔船的主机功率不得突破原渔船的主机功率。两艘以上捕捞渔船合并更新的,不得突破原渔船主机功率的总和。淘汰的旧渔船必须由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联合监督报废拆解。凡因重大责任事故导致捕捞渔船沉没的,一律取消更新改造资格。
(三)严格控制辅助渔船建造。渔业辅助渔船实行总量控制,市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发展实际确定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各县(区)执行。各地要加强对渔业辅助渔船建造的监管,坚决防止以建造渔业辅助渔船名义新建捕捞渔船。
(四)严禁从市外购置国内渔业船舶。根据国家下达我市的渔船“双控”指标,结合我市“xx”时期渔船只减不增的工作目标,自20xx年12月15日起,一律停止审批从市外购置国内渔业船舶。
(五)规范市内渔业船舶买卖。市内渔业船舶买卖必须事先征得买卖双方乡镇、村社和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渔业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转移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买卖渔业船舶的,坚决予以取缔。禁止国内渔业船舶在市内跨户籍地挂靠,发生违规挂靠的,被挂靠单位承担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取消所有可以享受的政府优惠补助政策。
(六)理顺以往买卖渔船关系。凡在20xx年12月15日前已在市内买卖、挂靠的渔业船舶,各地要在依法作出处理后,补办相关手续,纳入规范管理,不得留下安全监管死角。
二、实施准入管理,保障从业渔民必备素质
(七)严格渔船船长资格审查。渔船船长资格申报必须先经所在地村社、乡镇审查,未经审查一律不得报考渔船船长职务证书。对因违规造成重大事故的,5年内不得担任船长职务;造成特大事故的,终生取消渔船船长资格。对异地取得船长职务证书的,在市内渔船任职前,必须经过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资格审查和教育培训的具体办法由市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八)严格执行渔船船员准入制度。从事捕捞作业的船员必须先经培训考试,并取得渔业专业技术合格证或专业训练基础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上船作业。对异地取得证书的,在市内渔船上岗前,必须经过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九)对外来劳力实行总量控制。本市国内渔业船舶雇佣市外劳力,每艘渔船不得超过核定船员数的20%,且必须持有渔业专业技术合格证或专业训练基础证书。对本市籍船员配置低于50%的渔船,实行停产整顿,并取消一切优惠补助政策。
三、完善渔船规范,建立合理的监管标准
(十)核定船员和渔具限额。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结合作业实际,合理确定不同马力、不同作业渔船的渔具装载数量,并核定相应的船员最高限额。具体标准由市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十一)统一渔船安全设施配备。为了保障渔船航行作业安全,根据我市捕捞作业实际,拖网、帆张网渔船、主机功率88.2千瓦(120马力)以上拖虾、蟹笼渔船和渔业运输船以及船员数5人以上的其他渔业船舶,安全救生和通讯设备一律按近海航区适航要求强制配备。具体标准由市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四、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渔民安全生产意识
(十二)加强渔船日常性安全检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在港口、码头、渔场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船员证书不齐、安全设备配备不全或不符合有效使用要求、从业船员超员配备、网具装载不符合安全要求、不服从安全管理、超抗风力超航区航行生产、不落实安全值班了望制度等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原则上各地要突出抓好对所辖大中型(60马力以上)渔船的'登船检查,进一步提高登船检查率。具体检查办法由市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市联动实施。乡镇政府要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区内渔船的例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促督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渔业执法部门查处。
(十三)开展渔船安全突击性检查。在台风等恶劣天气期间,各级政府及其渔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对渔船动态报告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谎报、不报或故意关闭通讯设备等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从严从快作出处理。要进一步深化渔船动态报告制度,在总结近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完善渔船动态报告内容和责任追究办法。
(十四)严肃追究渔业安全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渔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涉嫌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十五)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渔业安全管理中,乡镇以上政府负领导责任,渔业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村社负直接管理责任,船舶所有者、经营者负全面责任,渔船船长负直接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起安全监管职责,共同做好渔船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不断完善安全。各地要在总结渔船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其他行业安全管理的有效举措,探索实施渔船船长扣分制度、渔船黑名单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管理效果。相关制度可在各县(区)先行试点,成熟后在全市推广。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
渔业生产是一种风险,在我们地区,各级领导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历年来一直十分重视渔业安全工作,市海渔局采取了优化结构、增加编制、强化培训等一系列得力措施,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发生一个质的飞跃。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有效地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使海上渔业生产事故逐年下降,并连续24个月保持渔业安全生产零死亡记录,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前所未有的可喜成果。为使这一成果得到进一步拓展,以此为契机,这里再引入一个全新的管理理念即“风险管理”,结合我市多年来的渔业生产工作实际,通过归纳总结和典型事例剖析,把这一理念上升到理性的高度进行分析论证,以积极应对世界海洋制度变革,促进渔业稳定发展、渔民持续增收、渔区社会和谐打造一个良好的平台。
据考证“风险管理”一词,最初是由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许布纳博士在美国管理协会发起的一次保险问题会议上提出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60年代以来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并迅速发展为一门新兴的管理学科。甚至在国外有人预测,保险的概念将逐渐为风险管理所取代,说明了风险管理具有广泛的发展前景。
一般意义上的风险管理是指各个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和处理,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险效能和管理方法。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对风险的有效管理,阻止损失发生或削弱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以保证获取最大的利益。将风险管理的一般概念运用到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则渔业安全的风险管理是指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各种影响渔业安全的事件和对象进行防范、控制以致消除的一种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的理论和实践都表明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因为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事故导致损失,所以消除风险因素是控制风险的关键。因此,渔业安全生产风险控制的实质就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所存在的风险因素,积极采取控制技术以消除风险因素,或减少风险因素的危险性。如在事故发生前,降低事故的发生频率;在事故发生时,将损失减轻到最低限度,从而达到降低风险减少损失的目的。
渔业安全生产的风险控制技术主要包括:回避、预防、减轻等。其中损失预防和损失减轻又可合称为损失控制。
一、损失回避。
损失回避是指考虑到风险损失的存在或有可能发生,而主动放弃某项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方案,从而避免与该方案相联系的风险,以免除可能产生风险损失的一种控制风险的方式。损失回避是一种最彻底的风险控制技术,它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前,将风险因素完全消除,也即完全消除了某一特定风险所造成的各种可能的损失。如规范中禁止超风级出海作业或航行,这就是出于回避损失的一个实例。但是也应该看到,任何经济活动都与一定的风险相联系,没有风险的经济活动是不存在的,损失回避也会因处处回避风险而丧失一些可以从潜在的风险获得利益的机会。如接到大风警报后,一些有经验的`船长,能够根据季节、风速、作业场所等诸多因素估算到台风来袭时间,他就毅然敢于出海下网,一举获胜。当然这种办法不可取,但足以说明上述问题。所以回避是万不得已的一种消极措施,即不可抗拒的无奈之举。因此,在采取这种消极的风险控制技术时应充分考虑它的局限性。另外,从风险管理的实践看,采用损失回避的方法,从普遍意义来讲最好在某一经济活动尚未进行以前。因为要放弃或改变正在进行的经济活动,均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因此,对一些生产经营方面的决策,必须首先进行风险评估,以便决定是否采用损失回避技术。
二、损失预防
损失预防是损失发生前,消除损失产生的根源,并减少损失概率的一种控制技术,其目的是在损失发生前消除或减少损失和可能引起损失的各种因素。损失预防的措施,根据其侧重的方面,可分为两种:如果侧重于风险的物质因素,称之为工程物理法。主要是通过对物质性风险因素的处理,以达到损失控制的目的。在船上设置消防、救生设备,声光信号系统,便是损失预防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其特点是每一项处理风险因素的措施都与有形工程技术相联系,手段比较直观,效果也比较明显,比前一种退却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仍不是积极的举措,因为物质性的因素虽是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因素,所以这种措施未免有依赖性,故不能过分相信和完全依靠工程控制措施。同时还应看到,目前近海资源日益枯竭,在渔业生产上采取这一做法时,渔船要完全满足规范要求,达到适航状态的条件,渔民个人还顾及到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应引起足够的警觉。如果侧重于人的行为,则称之为人们行为法。这里着重强调人的因素,分析认为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和财产损失主要是因为人的错误行为所致。据此,预防措施主要是通过加强人们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来消除人为风险因素,以达到损失预防的目的。这种方法目前仍是损失控制中使用最普遍,且行之有效的一种,所以认为它比工程物理法进了一大步,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人的主观因素第一的一种积极举措,值得提倡。我市进行的驻港人员岗位培训和职务船员培训等,就是这种举措的应用实例。
三、损失减轻
损失减轻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损失发生后缩小损失幅度和规模的一种控制技术。如在渔船电路发生短路或严重超负荷时,若按人们行为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安全隐患,就可避免由此酿成大的火灾事故,便可能减少因此而带来的更大的损失。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是很难将损失预防与减轻截然分开的,事实上,事先的预防无非都是为了减轻损失,因此预防和减轻具有同时存在的特性。另外,在经济活动中,物质因素和人为风险虽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但不一定是根本原因。通常根本原因与管理工作有关。如管理方法,监督检查制度等。因此,只有加强管理,从根本上对风险因素进行处理,才有可能使风险管理目标得以长期稳定地实现。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所辖的查干湖渔场、新庙泡渔场、库里渔场和余热鱼苗繁殖场。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区水产局负责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各渔场负责。
第五条 各渔场应当设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本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渔场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第七条 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第八条 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㈠查干湖大水面三级风以上天气禁止出船。新庙泡、库里泡水域四级风以上天气禁止出船。
第九条 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十条 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渔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层层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
第十二条 各渔场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各渔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四条 各渔场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各渔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各渔场都要组建安全检查员队伍,并且作用发挥得好。
第十七条 各渔场要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备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装备和救援物资。
第十八条 车、船在行驶中工作人员禁止打闹,生产船只必须按规定航线行驶。
第十九条 封冰期间禁止非管理车辆在湖面上行驶,(“冰雪捕鱼节”期间除外),冰上从事渔政管理、冬网作业的车辆要按本单位规定的时间、路线、区域行驶、严禁擅自行驶。
第二十条 各种车辆、船舶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驾。
第二十一条 对居民区和一些重要场所的安全防火设施要经常检查,电工要随时对辖区线路和各种用电设施进行检修,排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各渔场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针对本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 利用广播、宣传单、墙头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做到不在大风天倒灰及在户外吸烟动火,采取大风天升防火旗、传防火牌、张贴消防标语,柴草垛要远离场居民区,防止发生火灾火烧连营。
第二十四条 各渔场要做好防火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制订防火场规民约,组建巡逻队,建立值班值宿制度,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五条 各渔场值班员及更夫要自觉遵守岗位职责,加强四防工作,发现险情采取积极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
第五条渔业船舶的船主(或船长)对本船安全生产负责,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证件,配齐救生、消防、助航、通讯等设备,应当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和为所有船员办理人身保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海洋渔业生产作业:
(一)证书、证件不齐或过期;
(二)航行、信号、救生、消防、通讯设备及锚、缆、封仓等属具不齐或失效;
(三)船体、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
(四)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形。
第六条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经批准后,必须按规定刷写。更改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七条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抛锚时,应严格遵守安全值班了望制度,以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渔业船舶在进出港和雾、雨、风、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在复杂海区航行时,船长必须亲自驾船;渔业船舶系岸或停泊,必须按规定配备驾驶等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和随时操纵,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
第八条严禁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渔业船舶必须在证书规定的航区内作业。港内渔业船舶只有在海上风力低于本船抗风等级时方可出海。渔业船舶在海上作业或航行时,船长必须亲自或指定专人定时收听海上气象预报,随时掌握海上气象信息;遇抗风等级以上的风力时,必须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的抗风、避风措施。
第九条渔业船舶必须配足持有相应职务证书的职务船员(船长、轮机长等),普通船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条渔业船舶在海上不得超额载人载货。养殖辅助船搭载人员时应保证每个搭载者占有适当面积的固定席位,并配足相应的救生设备。
第十一条严禁酒后驾船、开机。禁止穿拖鞋作业。渔业船舶在海上作业或在风浪天气航行,船员必须穿戴救生衣。在渔捞作业过程中,船员必须配带安全帽,并严格按渔捞规程操作和作业。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船员下舱作业,应采取舱室通风、舱口安排专人值班等措施。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落实必要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支持、监督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责。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洋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层层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业船舶质量关和救生、消防、助航、通讯等安全设备的配备关;
(三)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
(四)负责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五)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查处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落实;
(六)负责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八)经常性地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定期分析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九)经常性地开展渔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海洋渔业生产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海洋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海洋渔业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单位应开展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十八条各级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预报服务工作,遇8级以上大风等灾害性天气,要提前通知本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洋渔业生产单位做好防范工作。
第四章事故救助
第十九条乡(镇)、村以及有关生产单位要根据各渔业船舶生产区域和作业种类进行分类,组织渔业船舶编队(组)生产。通过民主推荐的方式,选出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强、业务技术高、有一定组织能力的船长担任编队(组)长。编队(组)的其他渔业船舶应服从编队(组)长的指挥,以便遇险情时有效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在发生意外不能自救脱险的,应立即向附近船舶发出呼救信号,并迅速将出事时间、地点、出事原因,受损情况和救助要求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求助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救助,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机关。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应履行互助互救义务,一旦发现有船舶遇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抢险救助,并及时向有关渔业、安监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乡(镇)、要制订和完善渔业救助预案,一旦发生险情要及时启动预案全力开展救助。
第二十三条实施渔业救助应坚持以调动渔政公务船、专业救助船为主,调动其他生产性渔船为辅的原则,渔政公务船、专业救助船和渔船合理联动,相互补充,以形成功能强大、反应迅速、救助有效的渔业救助力量。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及渔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海洋渔业救助资金的投入,不断提高救助装备水平和救助能力,要设立专门的海洋渔业救助基金,对参加救助的社会力量进行适当的补偿。
第五章奖惩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成绩突出的管理和生产单位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的管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的船长及其它职务船员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各渔业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村(街道)组以及各渔业生产单位,对渔业船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的,应采取措施禁止或劝阻其离港。对不听劝阻,擅自出航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船长及其它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立渔业船舶船长违规处理制度,切实落实船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违章、违规行为并造成后果的船长,视具体情节,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负有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村(街道)组以及各渔业生产单位的责任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渔业安全责任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包括渔业捕捞船、渔业运销船、渔业冷藏船、渔业供油船、渔业工程船、养殖辅助船、渔业公务船等。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0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改进技术装备,健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渔业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末,扩建新建一批安全避风、配套完善的渔港,使全国海岸线平均200公里以内有一个一级以上渔港,能够为45%的海洋渔船提供服务;在重点渔港配备港口安全监控设备,建设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动态监控系统、渔船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基地和渔业船员培训基地;使重特大渔业船舶事故得到明显控制,事故死亡人数比“”末明显下降。到20xx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渔业安全生产支撑保障体系,渔业安全监管和防灾减灾能力显著增强,从业人员素质有一定程度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加强渔业安全设施和装备建设
(三)加强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53号)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城乡规划,合理规划渔港建设布局,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尽快形成以国家级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和内陆重点渔港为主体,以地方二、三级渔港为支撑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新建、改扩建渔港要突出避风防灾功能,提高码头、防波堤和护岸建设质量,完善航标、港口监控系统、港口消防和照明设施、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施设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大力提高渔船安全质量。严格渔船建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生产资质的企业,加强对制造、改装、进口渔船以及船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强化渔船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鼓励、督促企业和渔船船东更新淘汰有安全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探索推广应用安全系数高、抗风险能力强的先进渔业船舶,禁止无船舶检验证、登记证、捕捞许可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入海作业。
(五)积极推进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建设。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完善卫星、短波、超短波、移动电话“四网合一”的安全通信网。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扩大近海和内陆水域无线电信号覆盖范围,远洋渔船要配备卫星电话,为安全信息播发与接收、紧急遇险报警、搜救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加快大中型渔船船位卫星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作业渔船的动态监控和实时跟踪。
(六)努力改进渔业安全技术装备。研究和鼓励有条件的渔船装备适用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助航设备,提高渔船防碰撞、防触碰能力。加大渔船自救设施设备配备力度,在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的基础上,推广应用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提高渔船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渔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七)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生产操作规程。各级渔业部门要严格落实渔业船舶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严禁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要合理规划渔业作业区,尽可能远离商船习惯航道。在商船航道和渔业作业区域交叉航段、作业渔船密集区域,渔船和商船要严格遵守值班瞭望等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碰撞事故发生。
(八)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责,充实和加强渔业安全监管队伍,探索在重点渔业乡村建立和推广渔业安全员制度。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法。要以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等场所为重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加强涉外渔业安全管理。渔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在重点敏感海域的巡航护渔、监管检查工作,禁止渔船违规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外交、渔政、海事、公安边防、海洋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渔业安全事故。
(十)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实行特殊安全强制培训,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加强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内容,重点加强渔船航行技能、避碰规则、科学装载、养殖排筏安全措施、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的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的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
四、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
(十一)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和完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气象、海洋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天气和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啸、海冰等灾害信息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及渔业部门。渔业、海事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无线电台、海岸电台、手机短信等各种渠道,及时将灾害气象预警信息传递给渔区、渔业企业和渔民,并同时渔船避险路线、避险操作规程、养殖人员撤离注意事项等,为渔民提供充分的气象预警和避险信息服务。
(十二)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制订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特别要根据本区域自然气候条件等,进一步细化渔船和渔业养殖设施防避台风、风暴潮等灾害的预案,明确具体的防灾避险措施,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十三)加强渔业救助力量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综合考虑渔业生产特点,合理布局救助力量,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海上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各级渔业部门要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加强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的辅助救助能力建设,为执法船(艇)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备航制度,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参与海上应急救助行动。积极引导渔船编队生产作业,赴中远海作业船队要指定带队指挥船进行统一指挥管理,加强渔船之间的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五、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渔区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规划相衔接的平安渔业建设规划,加大渔港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水上搜救、预警信息系统建设投入力度。对渔港、安全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渔业安全监管、渔民安全宣教培训、海难救助等项目所需投资和经费,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通过基建投资或一般性财政预算大力支持。对老旧渔船更新改造和安全设施配备,有条件的地方要给予政策扶持。引导、鼓励并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
(十五)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一步研究完善渔业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以及渔船、渔港和渔业船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快制订事故预防和控制、应急救援和处置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渔船、渔机、网具、养殖机械、渔业通信导航及防灾救生等渔业装备安全标准,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把渔业安全生产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十六)推进渔业安全科技进步。加大渔业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力度,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上的应用。鼓励渔业企业和渔政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相结合,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大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理论研究,加强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培养渔业安全科研和管理人才。
(十七)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要充分发挥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鼓励渔船雇主购买船东责任保险,引导和鼓励渔民积极参加保险。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全面落实责任制。渔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认真落实县、乡等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实施责任目标逐级考核制度。强化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船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建立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1
第一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二)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八)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四)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七条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子公司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二十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分别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已经建成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四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四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七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09-11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06-02
渔业管理制度04-05
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04-02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02-15
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05-19
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06-14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01-13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05-25
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