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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

时间:2024-10-06 09:18:15 制度

保密制度

  在当下社会,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1

  1、 城建档案室工作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时刻提高警惕,严防档案、资料的失密、失窃,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2、 严守保密纪律,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携带涉密档案、资料回家或参观、旅游,不得在不得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档案、资料。

  3、 凡涉密档案、资料要按本馆划定的密级分类,严禁外借。未经本馆许可,不得让查阅者对涉密档案、资料进行摘录、复印、拍照。对涉密档案、资料的内容和部位,要采取局部遮盖、抽页或制定纸张等方式控制查阅。

  4、 经批准摘录、复制、拍照的涉密档案、资料,要如实登记,履行签字手续,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后,方可带出。

  5、 经鉴定需销毁的档案、资料,应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查批准后,在指定地点由专人监销,严禁作废品出卖。

  6、 按照有关规定和保密期限,及时做好档案、资料的解密工作。

保密制度2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国家保密法,切实做好项目部财务保密工作,保守财务秘密,维护项目部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如下保密制度。

  (二)财务秘密是关系项目部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相关财务数据。还包括财务专用章,涉及财务的有关证件以及有关合同资料、图表资料等。

  (三)项目部所有部门及人员都有遵守财务保密制度的义务。

  (四)财务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五)属于财务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包括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的财务资料),应当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未经财务主管批准,其他人员不得查阅、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

  (六)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财务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财务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财务秘密。

  (七)财务人员发现财务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财务主管,并立即做出处理。

  (八)责任与处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

  1、泄露财务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5条、第6条规定内容的;

  3、已泄露财务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故意或过失泄露财务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财务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二、附则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使财务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使财务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三、实施细则

  (一)会计凭证、账薄、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意向、决策资料,财务安排、关系客户资料、财务会议记录,项目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证件、印章,会计数据、会计资料及其会计载体(包括计算机、财务核算程序、备份文字数据的.磁盘、光盘及移动硬盘等)、财务设备等各种资源管理,均适用于本制度,未涉及事项依有关规定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公司财务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实施细则第1条所列各种资源享有不同职别相应的知情权和管理权。

  (三)各会计主管在其职责范围内,按会计核算期准确及时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并报送各种报表、编写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将其整理装订成册进行保管,主管会计必须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保管期间,财务负责人有权现场查阅和审查凭证、账薄、报表及报告。其他任何人不得在未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出借或复印会计凭证、账薄、报表及报告。

  (四)各财务人员及其各部门人员不得在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掌握的经营意向、决策资料,项目部的有关规章制度,证件及会计载体等出借、出租或复印、拷贝给任何人使用。

  (五)对于财务专用计算机,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设置使用密码。其他人员只能通过专人或财务负责人开机或同意后方可使用计算机,专人和财务负责人对该计算机的安全与操作承担责任。

  (六)财务人员操作计算机时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只能使用自己的文件夹及子文件夹。文件夹必须存放在c盘以外各盘的根目录下,统一按自己的姓和名称的汉语拼音字头命名,对于特殊文件,操作人员可以加密保护,但必须到财务负责人处备案。

  (七)对于计算机程序、财务核算程序、各种申报表程序等,各责任人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操作并要将其职责范围内相应的操作密码及时书面报送财务负责人备案。

  (八)财务人员对于重要文字数据必须及时备份,备份文字数据的磁盘、光盘及移动硬盘等各种会计载体由财务负责人会同主管领导指定专人统一负责保管。其他人如需使用必须经主管领导会同相关负责人一起进行签字登记后方可借用并及时退回。

  (九)对财务专用章和印信必须严格管理,由政治上可靠的专人负责监印保管,确保印信安全。对于印章的使用,其专门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程序进行使用和登记,对于特殊事项,必须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并进行相应登记。任何人不得在空白纸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携带外出。

  (十)对于财务保险柜、文件保密柜等财务专用设备,其使用人必须牢记使用密码,专人专用,但使用人必须将其操作密码和一把备份钥匙交财务负责人封存保管,主管领导只有在非常特殊情况下,并至少要会同两位领导或使用人在场方可开封取出钥匙开启保险柜或保密柜。

  (十一)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对机密、绝密和一般文件要分开组卷、保管和编目,以避免密级混淆。具有密级的档案材料,包括各类财务数据一般只能查阅,但应经财务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抄录、拍照、描绘。财务资料不外借,确因需要借用的,必须正确填写“业务联系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借阅手续,在规定时间内返还,不得转借他人。

  (十二)财务人员要加强财务室的安全防护,保管好财务室的钥匙,随时锁好门窗和档案柜。

  (十三)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保密制度3

  一、目的:

  1.1、规范员工薪资保密行为,保证薪资作业过程的保密性,确保薪资资料不泄密。

  二、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的薪资操作过程;

  2.2、本办法适用于监督全体职工的薪资保密行为;

  2.3、本办法适用于薪资泄密行为的举报、处理等过程。

  三、定义:

  3.1、薪资作业人员:指参与薪资确定、调整、核算、发放、调阅的各部门负责人及人事、财务人员。

  四、权责:

  4.1、〈薪资保密管理办法〉制定---------------------------------人事行政部

  4.2、〈薪资保密管理办法〉审批---------------------------------总(副)经理

  4.3、〈薪资保密管理办法〉执行---------------------------------全体职工

  4.4、〈薪资保密管理办法〉监督---------------------------------总(副)经理及财务部

  五、具体内容:

  5.1、薪资保密的整体要求:

  5.1.1、薪资操作过程的保密性;

  5.1.2、全体职工不打听别人的薪资水平;

  5.1.3、全体职工不向别人透露自己的薪资水平;

  5.1.4、任何职工发现薪资泄密情况都能及时汇报,相关部门处理及时有效。

  5.2、确保薪资保密的总体步署:

  5.2.1、公司制定《薪资保密管理办法》,并由财务部监控其实施情况;

  5.2.2、由人事行政部向全体职员宣导薪资保密制度,并实时监控;

  5.2.3、人事行政部派专人用专柜、专匙保存薪资资料,确保薪资资料保存过程不泄密;

  5.2.4、加强薪资作业人员及薪资作业过程管理,确保定薪、调薪、薪资核算、薪资发放过程不泄密。

  5.3、为保证薪资的保密性,对薪资作业过程作以下规定:

  5.3.1、薪资作业过程包含但不限于,新进职工定薪、职工调薪过程、薪资资料保存过程、薪资核算过程、薪资发放过程、薪资资料查阅过程等;

  5.3.2、新进人员经权限主管确定薪资后,须在第一时间将薪资资料交于人事行政部人事专员处;

  5.3.3、人事行政部人事专员接到新进人员薪资资料后,将薪资资料保存于薪资资料专用柜;

  5.3.4、调薪资料(包含转正调薪、周年调薪等)经核准后,应由薪资核算员统一保存于薪资资料专柜中;

  5.3.5、各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阅本部门人员薪资资料时,须经总(副)经理核准,否则,人事专员有权不予受理;

  5.3.6、除总(副)经理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其他部门人员薪资资料;

  5.3.7、财务人员在发放薪资时应保证薪资保密。

  5.4、为规范职工的.薪资保密行为,现作以下规定:

  5.4.1、各部门负责人在与新进人员确定薪资时,应及时宣导薪资保密意识;

  5.4.2、新进人员入职后,由人事行政部在职前培训中宣导薪资保密制度,必要时要与员工签订薪资保密协议;

  5.4.3、人事行政部应对全体在职职工进行薪资保密制度的培训工作;

  5.4.4、人事行政部会不定期到职工当中了解薪资保密情况;

  5.4.5、公司制定薪资泄密举报制度,欢迎广大职工参与检举薪资泄密情况,并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5.5、为确保公司薪资保密制度得以实施,现作以下规定:

  5.5.1、凡因薪资作业人员行为造成薪资泄密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记大过一次处理;

  5.5.2、薪资作业人员主动造成薪资资料密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即时开除处理,必要时可追加经济责任赔偿;

  5.5.3、全体职工不得询问其他职工的薪资情况,一经查实,第一次给予当事人警告一次处理,第二次给予当事人记大过一次处理,第三次即开除出公司;

  5.5.4、全体职工任何时候都不得泄露自己的薪资资料,一经查实,第一次给予当事人警告一次处理,第二次给予当事人记大过一次处理,第三次即开除出公司;

  5.5.5、职工主动散播自己的薪资资料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立即开除处分,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5.5.6、公司欢迎广大职工揭发、检举薪资泄密事件,凡检举薪资作业人员违反薪资保密制度,造成薪资泄密的,一经查实,给予检举人记小功一次;凡检举职工有散播自已薪资资料或询问他人薪资资料者,一经查实,给予检举人嘉奖一次。

  六、制定、变更与作废:

  6.1、本办法为公司薪资保密管理制度,由人事行政部编写,经总(副)经理审批后公布实施,修改、废止时亦同;

  6.2、本办法自x年xx月xx日起实施。

保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

  (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

  (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

  除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特别严重损害的外,科学技术原则上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国内外已经公开;

  (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

  (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

  第三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和个人产生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学技术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径进行定密:

  (一)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根据定密权限自行定密; (二)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提请定密;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定密;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

  (三)个人完成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经过评价、检测并确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

  第十六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技术或者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涉及的科学技术事项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定密。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在科学技术管理的以下环节,应当及时做好定密工作:

  (一)编制科学技术规划;

  (二)制定科学技术计划;

  (三)科学技术项目立项;

  (四)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与鉴定;

  (五)科学技术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同时确定其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

  第十九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要点是指必须确保安全的核心事项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不宜公开的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专项计划;

  (二)涉密项目研制目标、路线和过程;

  (三)敏感领域资源、物种、物品、数据和信息;

  (四)关键技术诀窍、参数和工艺;

  (五)科学技术成果涉密应用方向;

  (六)其他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

  第二十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

  (一)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二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延长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进行备案: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当年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况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在确定、变更、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解决。

  第四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管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检查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

  (五)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表彰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表彰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三)依法开展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学技术活动、项目及成果;

  (四)确定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五)加强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涉密载体和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严格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六)发生资产重组、单位变更等影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管理的事项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二)接受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

  (三)产生涉密科学技术事项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规定提请定密,并及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四)参加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与涉外商务活动前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五)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前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

  (六)发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七)离岗离职时,与机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接受脱密期保密管理,严格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三)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四)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六)其他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机关、单位开展涉密科学技术活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加强以下方面保密管理:

  (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学技术规划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组织实施涉密科学技术计划应当制定保密制度;

  (三)举办涉密科学技术会议或者组织开展涉密科学技术展览、展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四)涉密科学技术活动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四条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在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批复、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评价、转化应用及科学技术奖励各个环节应当建立保密制度;

  (二)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下达单位与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参研人员之间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涉密科学技术项目进行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展示、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承担单位应当提前进行保密审查;

  (五)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员,确需聘用境外人员的,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三十五条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让或者推广应用,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

  (二)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内与外资、外企合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归档和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机关、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三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对参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

  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

  第三十九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不得申请普通专利或者保密专利;

  (二)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可申请保密专利;

  (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普通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第四十条机关、单位对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于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涉及国防科学技术的保密管理,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科学技术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保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保护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因x关系而获取的商业和技术等专有信息的安全,避免员工在职或离职后因个人过失使公司经营、管理、技术、交易等专有信息外泄,从而导致公司蒙受经济、信誉等损失,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一)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和交易秘密等。

  (二)公司的秘密包括公司自有的商业秘密及公司承诺保密的第三方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公司内部掌握尚未公开的各类文件资料及信息等。

  2、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预决算资料、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人事档案、工资薪酬、劳务收入资料、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会议记录等。

  3、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产品图纸、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

  4、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和供应商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

  5、上述信息,无论公司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均视为商业秘密。

  第四条职责

  (一)总经办

  1、负责公司保密制度的制定、维护和调整。

  2、负责公司保密x的督导实施和检查。

  3、负责公司保密x相关奖惩的发起、审核及相关公告的发布。

  (二)各部门

  1、负责与部门相关保密信息和资料的管理。

  2、负责对掌握本部门保密信息的相关员工进行保密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3、负责本部门保密x的奖惩的发起。

  第二章密级的划分及确定

  第五条密级的划分

  (一)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二)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三)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四)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密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薪酬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和资料为秘密级。

  第三章保密管理措施

  第七条员工任职期间的保密

  (一)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x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二)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员工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基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三)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员工承诺,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公司其他职员)知悉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四)员工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公司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五)员工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员工披露、使用有关的`商业秘密的,视为公司已同意,除非公司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六)上级主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

  (七)员工承诺,在公司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有违反,其一切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八)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经公司总经理和主管领导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或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九)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非经公司事先同意,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八条员工离职期间的保密

  (一)员工应在离职时,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财物,包括记载着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本制度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开始。

  (二)员工在进行离职交接时,将自身掌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与公司指定相关人员交接,否则视同泄密。

  第八条员工离职后的保密

  (一)双方同意,员工离职之后仍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职。

  (二)员工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两年。

  (三)员工认可,公司在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员工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无须在员工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用。

  第四章泄密的惩罚第九条员工在职期间,因x疏忽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轻微且未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员工在职期间,因x疏忽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轻微但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给予罚款及行政降级处罚。

  第十一条员工在职期间,因x疏忽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补偿,并追偿损失。

  第十二条员工如主观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无论情节轻重,公司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理,在追偿公司损失的同时,并向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相关表格。

保密制度6

  1)凡涉及国家党政机关的政治、经济未公开的科技,以及国防、军事情报等均属国家保密之列。

  2)凡涉及本酒店的经营策略、管理方针、财务资料、经营信息、业务报表及人事档案资料、客情资料均属酒店保密范围之列。

  3)凡酒店员工应严守国家机密和酒店保密纪律,提高保密意识,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听不听。发现泄露机密的苗头应尽力挽救制止,并及时汇报。

  4)凡属国家、省、市政府部门和本部门的正式文件,都须严格按照酒店的.收发文制度,进行签收、登记、编号和发送工作。

  5)严格控制保密文件的发送范围。保密性文件一般不印发,而采取传阅的方式,由总经理室附文件送阅单,由阅文者签名。

  6)各部门收存带有文头和文件编号之文件,年底必须清理交回总经理室,如有遗失则按泄密处理。

  7)如有泄密事件发生时,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书面警告、严厉处罚或开除的处分。

保密制度7

  为了加强公司员工的保密行为,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及研究成果安全,特制订以下保密制度:

  一.公司秘密分为机密、保密二种,其具体范围包括:

  a.机密资料是公司的重要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受特别严重损害。其范围:

  1、公司股东、董事会资料,会议记录.纪要.保密期限内的重要决定事项.

  2.公司中层以上职员人事考核、涉嫌违法违纪调查.未公布的人事任免.奖惩决定.

  3.公司的年度工作总结.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缴纳税款.营销报表和各种综合统计报表.

  4.公司有关销售业务资料,货源情报,供应商咨信调研资料.

  5.公司开发设计资料,技术资料和生产情况.

  6.公司与同行对手的'竞争策略.计划.

  b.保密资料是公司内部的一般秘密,泄密人会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其范围:公司保密制度(中小企业)

  1.公司各部门人员编制.调整,未公布的计划,员工福利待遇资料.员工手册.

  2.公司的安全防范状况及存在问题.

  3.公司员工违法违纪的检举.投诉.调查材料,发生案件,事故的调查登记资料.

  4.公司.法人代表的印章,营业执照,财务印章,合同协议.

  二.公司的保密制度

  1.建立健全文件.传真的收发登记、签收、催办、清退、借阅、归档制度。

  2.凡需保密的文件.资料,必须在左上角注明。

  3.凡涉及公司内部秘密的文件资料的报废处理必须使用碎纸机,不准未经切碎作收购处理.

  4.公司员工本人工作所持有的各种文件.资料.电脑复印软件,当本人离开办公室外出时,须存放入文件柜或抽屉,不准随意乱放,更不能未经批准,携带外出进入公共场所.

  5.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向外界提供公司的任何保密资料.公司保密制度(中小企业)

  6.妥善保管好各种财务账册.公司证照.印章.

  三.公司的保密措施

  1.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增强保密观念.

  a.公司中层以上领导,要自觉带头遵守保密制度;部门草拟文件.制作统计报表,主管经理要把好保密关,提出规定

  b.公司各部门要运用各种形式经常对所属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

  c.全体员工自觉遵守保密基本准则,做到: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含超越自己职责.业务范围的文件.资料电脑复印软件)

  2.严肃保密纪律

  a.对员工依照公司本规定,在保守国家秘密及公司秘密方面,能忠于职守,从事保密工作取得显着成绩的;发现他人泄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对泄密或者非法获取公司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投诉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b.对员工因不遵守公司规定,造成泄密事件,依照有关法规及公司的奖惩规定,给予纪律制裁.解雇,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不尽之处试行后修改补充.

保密制度8

  第一条 学院秘密是指一切关系学院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限定范围内的人员和知悉的事项。学院秘密的范围包括:

  (一)学院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学院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方向、规划、项目、决策等。

  (三)学院内部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和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四)学院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学院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学院高层领导未正式公开的谈话。

  (七)学院员工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收入及资料。

  (八)其它经学院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二条 学院秘密分为三类:绝密、机密、秘密。

  (一)绝密是指在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学院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学院重大决策、经营战略、经营决策等。

  (二)机密是指泄露会使学院安全和利益遭到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学院的财务报表、工资收入、统计资料、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经营情况等。

  (三)秘密是指泄露会使学院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学院人事档案、高层领导未正式公开的重要谈话、未正式公开的各类信息等。

  属于学院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三条 密级内容知晓范围

  (一)绝密级:董事会成员、院级领导及与绝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二)机密级:处级(正职、副职、助理)以上级别干部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三)秘密级:高级文员以上岗位人员及与秘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保密措施

  (一)学院员工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必须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绝对不看。

  (二)院长领导保密全面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必须设立兼职保密员。

  (三)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学院秘密的事项,应由院长批准,绝密级内容须经董事长批准。

  (四)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上交谈、传递保密事项,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学院秘密。

  (五)员工发现学院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院办公室,院办公室立即做出相应处理。

  (六)有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的部门要依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保密细则,并加以严格执行。

  (七)文档人员、保密员工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由主管领导签字。

  (八)小车司机对领导在车内的谈话严格保密。

  第五条 保密环节

  (一)文件打印

  1、由文件原稿提供单位领导签字,签字领导对文件内容负责任,不得出现对学院不利或不该宣传的内容,同时确定文件编号、保密级别、发放范围、打印分数。

  2、打印部门要做好登记,打印校对人员姓名应在发文单中反映,保密文件应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打印。

  3、打印完毕,所有文件废稿应立即用碎纸机全部销毁,电脑存盘应消除或加密保存。

  (二)文件发放

  1、文件打印完毕,由文印室专门人员负责转交发文部门,并作登记,不得转交无关人员。

  2、发文部门下发文件应认真做好发文记录。

  3、保密文件应交由发文部门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签收,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4、对于剩余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5、发送保密文件应由专人负责,严禁让未正式聘用员工发送保密文件。

  (三)文件复印

  1、原则上保密文件不得复印,特殊情况由相关领导批准。

  2、文件复印应做好登记,严格按复印份数复印。

  3、复印件只能交给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4、复印废件应即时用碎纸机销毁。

  (四)文件借阅

  借阅保密文件必须经借阅方、提供方领导签字批准,提供方加以专项登记,借阅人员不得摘抄、复印,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确需摘抄、复印时,需经相关领导批准。

  (五)传真件

  1、保密文件传递,不得通过公用传真机。

  2、收发传真要做好登记。

  3、保密传真件收件人只能为部门主管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不得为其他人。

  (六)档案

  1、严格履行借阅不同密级档案的.批准手续,秘密、机密档案由院长批准,绝密档案由董事长批准。

  2、档案销毁应经鉴定小组批准后指定专人监销,两人以上参加,做好登记。

  (七)会议

  1、所有重要会议由院办公室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

  2、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控制,无关人员不应参加。

  3、会务组应认真做好到会人员的签到和材料发放登记工作。

  4、会议录音、摄像人员由院办公室指定。

  5、会议纪要整理由院办公室指定人员在指定地点整理。

  6、会议参加人员不得私自透露会议内容。

  第六条 违纪处理

  (一)泄露学院绝密者,提前解除合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二)泄露学院机密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提前解除合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三)泄露学院秘密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提前解除合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保密制度9

  第一条 设立目的

  为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保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原则

  档案工作人员应以维护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为准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传播密级档案内容。

  第三条 对档案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

  一、日常工作要求

  1.档案工作人员在接受、保管、提供查阅利用档案资料时,要按有关规定认真核对,做到签字、登记、注销等手续齐全,帐目清楚。查阅密级档案,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在档案室内查阅,复印只能在档案馆复印。未经批准,不准将密级档案借出。

  2.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守国家机密,不准随意摘抄、传播密级档案的内容,不准利用职权私自复印档案材料。

  3.凡规定不能查阅和不该摘抄的档案材料,一律不准查阅、摘抄和复印。凡需复制保密档案材料,须经______批准后,方可复制。

  4.档案室无人时,应将门、窗关牢,柜上锁,确保安全无误。

  5.严守保密规定,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做到“保守机密,慎之又慎”。

  6.在工作形成的废纸,不得随意乱扔。

  7.档案信息上网,须遵守信息保密规则,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严防泄密。

  8.防止通过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设备等泄密,严禁使用涉密计算机登陆国际互联网,不私自保存、复制和销毁秘密载体。

  9.每年进行_____次保密检查,并报上级______。

  二、档案销毁工作要求

  1.经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要按有关规定写出鉴定报告、销毁清册,经______批准后,由_____人以上监督销毁。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若所借档案丢失,档案工作人员须及时通知_____部门,并写明情况(丢失时间、地点、具体档案名称等)以便及时处理。

  第四条 附则

  本制度经_____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

保密制度10

  薪酬制度公开还是保密对目前许多企业来说都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这源于企业内部员工对制度公平性的高度敏感,而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方面,与员工利益最直接相关的、员工最能感受到公平与否的便是薪酬制度。现在许多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都选择了保密的薪酬制度,他们的出现有许多原因,但是其根本的出发点是相同的,即在无法确定薪酬制度公平性程度的情况下,回避薪酬的公平性问题,从而减少员工与企业、员工与员工之间的矛盾。

  在这些企业里,工资保密制度是一项规定,这些规定灌输给新员工,不要打听别人的工资,也不能任意公开自己的工资,有的公司还要求员工在承认工资保密条款的制度表格上签字,如果泄露导致公司内部的混乱,将会被开除。这些规定实际上是禁止员工在企业内讨论自己或者别人的薪酬。尽管人们在私下还是会不断的打听别人的收入,因为一条真理对每个企业内部员工都是适用的:关心别人的薪水远甚于关心自己的薪水,但是薪酬保密制度确实模糊了不公平的界限,在这里“掩耳盗铃”居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原则上讲,一个公平合理的薪酬体系和制度应该是公开的,因为:

  第一,公开的薪酬体系能为组织内部的每个员工提供一个明确的职业发展道路。

  一个有效的薪酬制度不仅要反映每个员工的绩效和员工岗位的价值,还应该能够让每个员工明确自己在企业内部的发展的方向。通过薪酬的上升通道,反映员工的职业上升空间,使企业内的每个员工都能有职业发展的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激励员工为达到目标而不断付出努力。同时,要求企业内部不同系列的职业发展道路对每个员工都是公开和透明的,保证大家对自己职业生涯发展的选择权利。员工正是在不同系列的薪酬上升通道的比较和选择过程中,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所以一个公开的薪酬体系能够保证企业和员工稳定的、可持续的发展。

  第二,保密的薪酬制度模糊了收入和绩效的联系。

  一个公平的薪酬制度应该是能够反映员工的绩效的,应该是与企业的考核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根据激励理论中的期望理论,当员工认为努力会带来良好的绩效评价从而带来更多的收入(或其他奖励)时,就会受激励的驱使而付出更大的努力。同时公平理论又告诉我们,激励不仅受到绝对公平的影响,还受到相对公平的影响。因此,为使薪酬对员工激励水平最大化,员工应该了解组织是如何定义和评估绩效的,了解与不同绩效水平相联系的报酬水平。而一个保密的薪酬制度,割断了收入信息与绩效信息的直接联系,员工容易产生错误的感觉,这些错误的感觉会妨碍激励水平的提高。保密的薪酬制度不能保证分配公平,人们倾向于高估同事和下属的工资而低估上司的工资,所以实际的工资差距被缩小,削弱了收入和绩效的相关性所带来的激励效果。保密的薪酬制度同样无法保证程序公平,一个对员工不能明确的分配程序谈不上对员工有多大的激励作用。

  第三,公开的薪酬制度能够使不公平更有可能发现和得到纠正。

  让一个制度的错误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自然是会让管理者难堪的。但是理性的管理者会看到,公开的薪酬制度使不健全和实施不当的工资体系带来的不公平公开化,有利于管理层发现并纠正错误,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公开的薪酬体系不仅告诉员工管理部门相信薪酬政策是公平的,而且薪酬公开的行为本身就可增加公平性,因为这样能够为员工提供对管理层进行检查的机会。

保密制度11

  第一条 各级保密人员要相互协调配合,应主动为公司和公司各业务部门服务,公司各业务部门应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属于公司机密事项时,将由公司保密委员会立会研究决定后,方可提供。保密委员会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规定,该提供的提供,不该提供的坚决不提供。

  第三条 对公司下发的保密文件及重要会议材料各单位进行妥善保管,并进行登记管理,不得乱扔乱放。

  第四条 保密文件的复制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份数,不得擅自多印留存。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印。复制文件应按原文密级进行管理,复制中形成的废页应作为密件销毁。

  第五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全文抄录,确因工作必须摘抄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印、翻印和摘抄。

  第六条 保密文件在发送装封时应按批准份数认真清点、装封,切忌将不同密级的文件混放于同一信封中。密级的信封上要以戳记标明文件的密级。封口时,不应用钉书钉封口的方式,应采用密封的.方式。

  第七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原则上不用传真方式发送,确因紧急情况需要时,要用密码传真传送,不允许用普通传真机和电子邮件传送;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不得以明码电报拍发秘密文件,也不得明电密电混用。

  第八条 保密文件接收时应由公司保密人员拆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拆封。保密文件的登记、编号,要与一般文件分开进行。

  第九条 传阅保密文件时,必须由指定的人员统一掌握。不经过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公司工作人员应在办公室阅读秘密文件,公司领导确需在家中阅读秘密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传阅或借阅文件,要严格坚持登记制度。

  第十条 保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办公室及设备中保管,并经常检查。常用的秘密文件随手入柜加锁。

  第十一条 建立公司保密文件清退制度,每逢重大节假日前两天各部室需将所传阅的保密文件清退给办公室。如发现遗失,要及时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 如保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而长期离开岗位前,必须把自己经营的秘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造册、清点、核对,并且要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 保密人员每年对办理完毕的保密文件收集齐全,对有查考价值的要整理立卷,其他文件可按有关规定处理。调阅公司的保密档案,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保密文件销毁前,必须逐一登记,并在报领导批准后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销尽。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在公司内销毁。

  第十五条 以上保密文件拟制、处理、管理的各个环节,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在工作过程中保密文件管理人员要注意不要谈论文中的机密事项,不让无关人员随意浏览,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无线电话中谈论机密事项等等。

  第十六条 公司印制各类简报、刊物及向宣传、新闻出版单位提供公开发表的稿件、信息,承办人应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不得涉及和泄露国家及公司秘密。

  第十七条 公司工作人员在外出访问、涉及业务技术谈判、学习交流展览演示等公务活动中,不准随身携带密级文件、资料,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在预案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泄露事件发生。

保密制度12

  1、酒店的保密的工作是指对可能发生的泄密和窃取活动采取的'系列防范措施。

  2、保密的工作原则: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肃纪律。

  3、全体员工应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4、文件和资料的保密。

  5、对外披露信息,按酒店规定执行,有部门经理、主管、法律事务处会签。

  6、保密内容按一下三级划分:

  1、绝密级:

  (1)、酒店领导的电传、传真、书信;

  (2)、非公开的规章制度、计划、报表及重要文件;

  (3)、酒店领导个人情况;

  (4)、正在研究的经营计划与具体方案;

  2、机密级:

  (1) 、酒店电传、传真、合同;

  (2)、员工档案;

  (3)、组织状况,人员编制;

  (4)、人员任免(未审批);

  3、秘密级:酒店经营数据、策划方案及有损于酒店利益的其他事项。

保密制度13

  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四条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的客户档案、销售业绩、产品信息。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八)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收入及资料。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五条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客户档案、销售业绩、产品信息、工资收入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七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保密措施

  第八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保密。

  第九条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二条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人力行政部;人力行政部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一)泄露公司秘密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八、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泄露公司机密、绝密级资料的;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保密制度14

  第一条为严格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公司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提高企业效益,做好各种保密管理工作,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方便工作、内外有别的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财务机密是关系公司的权利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每一名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公司实行严格的财务保密和处罚制度。

  第四条公司财务机密的范围:

  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⑵、财务部的收款、存款、付款、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⑶、客户资料情况,合作伙伴情况,以及公司将要发展方向的方针、策略;

  ⑷、材料设备采购方式、采购价、采购渠道,采购合同,分包商资料情况;

  ⑸、项目成本核算、经营成本、劳动力成本、机械成本、管理成本;

  ⑹、技术、文档资料、计算机内不能公开的资料;

  ⑺、合同及分包商合同、协议;

  ⑻、在经营活动中的保密行为;

  ⑼、投标价格、投标预算、投标书;

  ⑽、公司领导临时交待的保密事项;

  第五条一切不宜对外或对内,泄漏会对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会计资料和信息等财务机密,均属公司保密范围,未经董事会许可任何人不得向外泄漏,同时禁止向外传播;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需向外部报送的会计资料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许可并由公司行政部进行相应登记,加盖公章后予以报出;公司内部其他职能部门需要查阅、审查、借阅、复印、拷贝会计资料的.,必须经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批准许可后方能执行;

  第七条会计凭证、账薄、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意向、决策资料,财务安排、关系客户资料、财务会议记录,公司有关财务制度、销售佣金制度、员工工资福利及其奖金情况、证件、印章,会计数据、会计资料及其会计载体(包括计算机、税控装置及程序、电算化程序、备份文字数据的软盘、光盘及移动硬盘等),财务设备等各种资源管理,均适用此保密制度;

  第八条各主管会计在其职责范围内,按会计核算期准确及时的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并报送各种报表、编写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将其整理装订成册进行临时性保管,两个会计年度后,各主管会计必须及时移交给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临时保管期间,财务总监有权现场查阅和审查凭证、账薄、报表及报告。其他任何人不得在未经财务总监或主管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出借或复印会计凭证、账薄、报表及报告;

  第九条财务部门各岗位要加强保密工作教育,提高保密意识;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做到下列几点:

  ⑴、不该知道的不要问,不该说的不要说,不该动的资料不要动;;

  ⑵、交际活动中,注意保守公司机密,不准随便谈论公司机密情况;

  ⑶、没有授权不准谈论及动用的机密资料,凡是标有机密字样的公司资料用后都必须归还;

  ⑷、董事会或主管领导交待的工作,没有特别说明的理由,你不能追根究底,努力完成交待的工作即可;

  ⑸、董事会及主管领导有权知道员工所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及其工作成果;

  ⑹、员工不得泄露业务或岗位上的机密,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参与并制止小道消息的传播;非经发放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允许,员工不得私自复印和拷贝有关文件;

  ⑺、员工有义务向董事会及主管领导如实汇报公司财务活动中的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行为;对于其违章工作行为,不得虚报、隐瞒、猜测,必须如实汇报;

  ⑻、各财务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掌握的公司经营状况、资金使用状况透露给其他任何人知晓;

  ⑼、发现泄密或者及有可能泄露公司秘密的言论、文档等,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或董事会汇报,以便及时弥补可能造成的损失;

  ⑽、发现其他员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机密行为和动机,应及时阻止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董事长汇报;

  第十条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下列情况之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并处罚款100元--500元。

  ⑴、因操作失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⑵、因无主观故意泄露公司有关信息,尚未造成公司内部混乱、引起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⑶、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一条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下列情况之情节轻重,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⑴、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财务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⑵、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对外转让、出售或违规提供公司秘密的;

  ⑶、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二条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财务总监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其情节的轻重及经济损失大小做定论;

保密制度15

  1、遵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严守国家机密。

  2、档案资料必需装入档案柜,不得乱扔、乱放,以防失密。

  3、加强档案管理,档案用完后准时入柜上锁,不得随便丢放,离开档案室时必需关窗锁门。

  4、查阅档案时,不经许可,不得将案卷拿出室外,不得摘抄、复制有“三密”及党务、政务、会议记录内容的档案。

  5、不得任凭将机密档案文件资料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在特定状况下借阅案卷时,必需留意案卷的.平安。

  6、严格根据上级规定的鉴定档案标准执行,不得擅自销毁。

  7、增加保密意识,加强保密教育,防止档案丢失和泄密大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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