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管理制度[精华]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务管理制度[精华]](/uploads/00/d6c6b6c804_6136d9e1daeab.jpg)
劳务管理制度1
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在本企业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企业内部员工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的约定,对劳动力进行流动性就业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四条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依法开展劳务派遣服务活动,确保劳务派遣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 劳务派遣的基本规定
第五条 劳务派遣两个单位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并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劳务派遣服务期限;
2. 劳务派遣服务内容和岗位;
3.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待遇;
4.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5. 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的变更、解除等条款。
第六条 派遣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向用工单位提供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确保劳务派遣人员实现个人价值,并不会影响用工单位的正常经营和生产。
第七条 用工单位应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水平。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保险、社会保障等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并不得低于用工单位其他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章 劳务派遣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商议解决劳务派遣服务中浮现的'问题,共同维护劳务派遣服务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 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安置、管理、培训、退出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制度,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章 劳务派遣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派遣单位应当严把劳务派遣人员入口关,对招募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背景检查,防止侵害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较为细致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第十四条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特殊是在化学品、高空作业等高危领域,要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侵害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处罚责任。
第十六条 本企业在实践劳务派遣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由公司根据情况或者纠正、限期整改、罚款等方式作出处理。
第六章 结束语
1. 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劳务派遣:双方约定的基于劳务性质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服务协议: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人员:由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需求招募聘用的劳动力。
2. 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联席会议机制:指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建立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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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保障合规:
遵守劳动法规,避免法律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2、 提升效率:
通过明确的职责划分和考核机制,提高劳务人员的`工作效率。
3、 稳定队伍:
合理薪酬福利和职业发展机会,增强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4、 防范风险:
规范合同管理,预防因误解或不明确导致的合同风险。
5、 维护形象:
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尊重和关怀,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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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明本公司的管理制度,确保本公司各项业务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安全有序而有效的工作,本公司特拟订以下制度:
1、凡参加公司施工任务的每一工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如实填写个人情况登记表,持本人身份证,交纳本人近日照一张。
2、工人在参加公司施工任务期间,必须遵守公司制度,挂牌上岗。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和擅自离开施工岗位。
3、为保证公司安全的正常工作,凡未经同意办理用工手续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本公司的施工项目,不得随意进出现场。
4、为保证施工项目的正常进行并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不得私自与任何一方洽谈或承接各类施工项目,如有此类事情发生,公司一概予以严罚。
5、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施工要求、程序、质量标准进行规范操作,认真作好每一个环节,尤其是施工技术交底的隐蔽工程,切要严格把关,万万不得麻痹大意,更不容许不负责任的野蛮施工。
6、作为施工人员,应维护本公司的文明形象,使用文明语言,提高自身道德素质的修养,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他人索取钱物,更不得偷窃或私自使用他人物品。
7、施工人员严禁盲目施工,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施工工艺施工,工长必须将施工工艺及工序安排到个人,如因以上出现问题,无条件返工,二次进料,损失自负。
8、严禁施工相关人员与他人发生冲突,如有发生视情节严重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立即辞退。
9、现场施工人员严禁抽烟,如发现罚10元/次。现场施工人员严禁喝酒,如发现罚50元/次。
10、施工工人对客户的疑问应耐心解答。对参观人员应热情礼貌,讲话注意分寸,如因施工工人言语及行为造成的`丢失,处以100元罚款。
11、施工工地由公司指定工长全权管理,一切现场事物均由工长统一安排,有事需与工长本人直接商谈,不可擅自行动。
12、注重成品与半成品的保护,叠放、堆放任何物品整齐,必要时对其要采取遮盖包封等措施,防止其受到污染和破坏,如有损坏当事人需照价赔偿并扣除当天工资。
13、保持施工现场的卫生环境,做到每日清扫,垃圾入袋,施工现场禁止做饭、洗衣、不准在工地留宿;解手到工地指定地点,违者从重处罚。
14、施工现场禁止吸烟、酗酒、吵架、讲脏话,如有违反,每次罚款50—200元。如果参观人员、公司人员、客户在现场吸烟,工人有义务及时制止,施工现场发现一个烟头,在场施工人员从重外罚。
15、遵守工地的相关管理规定,特别是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规定。
16、材料要堆放整齐,合理配用,严禁假冒伪劣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公司统一配送的材料,材料、工具、垃圾、半成品应分类存放,放置标志牌。标志牌丢失、损坏及时到工程部领取。
17、注意防盗,防火安全,客户购买的材料,工长有义务妥善保管,若发生损坏需照价赔偿,下班时随手拉电闸、断电、断水、以保障安全。
18、以上各项管理制度,自即日起实施。各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执行,每年年终进行考核,若有违反上述制度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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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控制
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
2、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 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3、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将证件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备案。
劳务用工管理
1、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作业。
2、每日上班前,施工单位班组负责人,必须召集所辖全体人员,针对当天任务, 结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和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状况、本队人员技术素质、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班前安全活动提出具体注意事项,跟踪落实,并做好活动记录。
3、强化对外施人员的管理。用工手续必须齐全有效,严禁私招乱雇,杜绝违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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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是一种规范企业与劳务人员关系的重要机制,旨在确保企业运营的稳定性和效率,同时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该制度涉及多个层面,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解雇等方面。
内容概述:
1. 招聘管理:设定明确的'招聘标准,规范招聘流程,确保公平公正。
2. 培训与发展: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机会。
3. 工作分配与考核:制定合理的工作任务分配制度,建立公正的绩效评估体系。
4. 薪酬与福利:设立公平的薪资结构,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5. 劳动保护: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预防和处理职业伤害。
6. 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7. 争议解决:设立有效的申诉渠道,妥善处理劳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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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 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 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劳务管理制度7
劳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管理依据
第一条为规范进场劳务管理,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施工生产任务,根据《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劳动合同法》,并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
(一)铁道部《关于开展质量管理达标、工程分包专项治理和打击内业资料弄虚作假活动的通知》。
(二)中铁十局集团济铁公司有关劳务管理的规定。
(三)20xx年8月5日建设部颁布的建市[20xx]131号文《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队伍的意见》。
(四)20xx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五)铁道部《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xx]51号)。
第三条劳务人员是经理部将所承建工程项目中的劳务作业承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队伍(以下简称劳务队伍)和自行引进并编入架子队管理的劳务人员。
第二章劳务管理目的
第四条规范劳务队伍管理及劳务用工管理,有效杜绝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切实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分工与岗位职责
第五条经理部组织机构
为加强劳务工作管理,特成立劳务管理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
成员:技术部、安全质量部、综合部负责人,办公室设在综合部。
第六条经理部劳务管理小组职责
(一)负责本项目所用劳务队伍、架子队组建、使用和劳务管理。
(二)负责对劳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
(三)负责与劳务队伍和各架子队签订的《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督促劳务队伍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四)定期(每月)公布劳务队伍履约情况。
(五)监督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
第七条经理部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技术部门
1、根据生产任务的实际需要,负责提出劳务队伍、架子队设立计划及劳务人员使用计划。
2、会同有关部门对劳务队伍的设备、施工能力等综合实力进行考查评价。
3、为劳务队伍、架子队进行现场交底,提供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
4、组织对劳务队伍、架子队的验工结算、竣工验收工作。
5、负责对劳务队伍机械设备的评价,参与《机械租赁合同》的签订。(物资设备部门负责)
6、负责对劳务队伍工程机械、物资消耗的监督管理,并参与验工结算、竣工验收工作。(物资设备部门负责)
7、监督检查劳务队伍所用危险、爆炸物品的管理。(物资设备部门负责)
(二)合同预算部门
1、负责劳务队伍的资质审查,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对其资质、信誉、人员素质、业绩、施工能力等综合实力进行考查评价。
2、负责劳务管理实施细则的制订。
3、对劳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4、负责对劳务队伍进行《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的拟订,制定架子队《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的经济考核制度。
5、负责劳务人员身份的查验工作,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后方可使用。
6、负责与经理部直接雇佣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务队伍管理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检查。
7、负责统计上报劳务队伍、劳务人员情况的有关数据、报表。
8、负责对劳务队伍和架子队的验工结算、清算等工作。
(三)安全质量管理部门
1、负责对劳务队伍和架子队在生产作业全过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2、督促劳务队伍、架子队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3、负责对劳务队伍和架子队在生产作业全过程安全指导、检查与监督,参与进场所有劳务人员的岗前教育培训。
4、督促劳务队伍、架子队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环境保证体系。
5、负责和劳务队伍、架子队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6、负责对劳务人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落实、检查与监督。
7、负责调查、处理劳务队伍、劳务人员发生的因工伤、亡以及环境污染等事故。
8、参与对劳务队伍、架子队的验工结算、竣工验收工作。
(四)综合部门
1、参与《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的制订以及对劳务工资的验工计价、劳务费结算工作。
2、负责劳务队伍劳务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3、根据铁道部颁布的《铁路施工现场治安管理规定》,按照“谁雇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纳入施工现场治安管理,维护治安秩序的`稳定。
4、参与重大责任事故、治安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5、督促、指导劳务队伍、架子队确定专人负责治保工作。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和义务消防队,制定遵纪守法公约和安全管理制度。
6、负责对从事爆破等危险品作业的劳务队伍、架子队的监督、检查、防止丢失、被盗和其它事件发生。
7、配合有关部门对所用劳务人员进行保密、保卫,增强民族团结,尊重宗教信仰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法制等宣传教育工作。
8、对劳务人员定期进行清查,对可疑人员进行调查了解,防止流窜犯、在逃犯等犯罪嫌疑人混入劳务人员中,预防和减少犯罪。
9、负责组织机构成立及相关人员聘任的下令工作。
(五)财务部门
1、负责检查、指导劳务队伍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劳务队伍和架子队的劳务费结算工作。
3、根据劳务队伍、架子队提供的劳务人员上月工资发放表(劳务人员签字、手印或银行传票)和本月拟发放表名单拨付本月劳务费,以监控进场施工的所有劳务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
4、根据劳务合同约定,控发或代发劳务人员工资。
第四章管理流程
第八条使用原则:使用劳务队伍必须择优选用;严禁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外部劳务队(包工队)。
第九条劳务队伍须持有以下资质,方可在本工程项目中承担与资质相符的劳务作业任务。
一、劳务队伍为施工企业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二)资质证书原件(只针对劳务队伍为施工企业;)
(三)安全生产许可资质证书(只针对劳务队伍为施工企业);
(四)税务登记证;
(五)企业组织代码证(只针对劳务队伍为施工企业)
(六)其他证明材料。
劳务管理制度8
引言: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建筑业,已经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据统计,我国许多地方的建筑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和职工的收入水平已接近或者超过其他行业,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为了增加建筑工程的经济利益,建筑行业采取了不断降低施工成本的做法。这样做常常会忽略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进而对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带来不利的影响。但是,整个建筑行业要想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基本条件就是加强对建筑的管理。所以,建筑劳务公司必须对管理方法及管理策略进行调整,以提高劳务的管理水平,为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现阶段,我国建筑劳务公司的发展状况
自《建筑业公司资质管理规定》于20xx年颁布以来,我国的建筑劳务公司经历了近十年从无到有、又懦弱及强的发展。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的问题。
(一)建筑劳务公司资金匮乏
因为建筑劳务公司资金不到位或资金匮乏,在进行实际的管理和发展时,就不能及时的给员工发工资,有时会拖欠很久,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司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建筑项目的尾款很难及时回收,就造成了资金周转缓慢的情境。颁布了新的劳动法之后,公司的投资成本和工作人员的薪水就相应的增加了。在此期间,尽管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方面的合同,可是,劳务公司会通过中间人与班组及工人进行建组,从而使建筑行业在根本上成为劳务方面的领导。这样一来不但增加了中间环节,增加了施工成本的投入,还增加了施工成本的投入,甚至使有的企业实行层层转包与分包,从而是工作人员很难及时得到工资。
(二)农民工讨薪的现象越发频繁
众所周知,在建筑行业中,最频繁、最普遍的现象就是农民工集体讨要工钱。因为建筑行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有时候为了得到更多利益,包工头们往往会采取各种措施对农民工的工钱进行克扣,有时甚至会出现包工头携款逃走的情况。除此之外,就建筑公司本身而言,在进行施工时也会经常性的出现资金匮乏的现象。一旦无法及时的支付工人的工钱时,建筑公司往往并没有及时的与务工人员交流,这样一来就会加深农民工和建筑公司的矛盾。农民工集体罢工讨薪现象的出现势必会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及工期产生严重的影响。
(三)建筑劳务公司的资质比较低
20xx年,我国就提出了建立健全与完善劳务分包的制度,因为劳务公司的发展时间比较短,所以在公司资质审查和批复及建筑劳务分包的方面还有很多漏洞。也由于许多公司仍旧不了解相关的建筑劳务市场规章制度,从而致使申报建筑劳务的资质范围不完善、劳务公司的资质普遍较低的现象。又因为建筑公司的注册资金比较少,一些公司的注册资金又不到位,而大部分的劳务工公司也只需要五十万的注册资金,这就使得建筑劳务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很低,也就不能灵活的适应当下建筑市场中巨额劳务费的现状。
二、制约我国建筑劳务公司发展的因素
(一)建筑劳务人员的自身素质偏低
如果从建筑劳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来说,他们中的大部分接受的教育程度都比较低,文化水平都不高,队伍的组建业比较的松散;与此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培训,使得接受新技术及新知识的能力低下、整体的业务素质也不高、安全文明的施工意识十分低下,所以很难达到建筑劳务公司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也就成了剩余劳动力转变为建筑劳务公司人员的瓶颈,而最终将会不利于建筑劳务公司健康持续的发展。
(二)相应扶持政策的缺乏
为了确保建筑劳务工作人员的利益,劳动管理部门要求劳务公司为工人们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除此之外,不管是在劳务输出场所还是在工程所在地成立的建筑劳务公司,它们的税收征收方式和总承包企业大致相同,所得税、管理费及营业税也涵盖在内。然而,如果在进行投标报价的时候没有明确的注明这一部分费用的来源的话,这些成本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来说就如同无根的树、无源的.水一样,反而会严重的增加建筑劳务公司的运营负担。
(三)不健全的建筑劳务公司的规章制度
大部分的建筑劳务公司都没有建立健全的现代化。一方面,建筑工程施工队长和班、组长仍旧属于工程的核心权力层次,工程的资金、机械和人员也仍然由公司管理级别的“包工头”掌管,所以就导致公司的管理常常处于失控的状态。另一方面,由于成本的缘故,建筑劳务公司往往不注重劳动合同及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所以就会导致出现劳务人员流动性大并且素质普遍偏低的现象。
(四)建筑劳务公司不均衡的利润分配
现阶段,由于私营形态是我国建筑行业的主要形式,不均衡的利润分配现象也就非常明显,而建筑公司的大部分利润都掌握在公司高层中,所以公司的发展状况及劳务人员的待遇也就很难得到改善。
(五)建筑劳务人员淡薄的合同意识
首先,劳动合同签订后,建筑劳务公司不愿意支付所需的各项费用;其次,劳务人员也不想被既定的劳动合同牵绊而影响其选择更好的工作。所以,劳务工作者常常在班组长或是施工队长的领导下,频繁的徘徊于各个施工项目,极大地阻碍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有利于问题解决的改进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管执行体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建议,让其充分考虑建筑劳务的特性,以明确的界定建筑劳务的相关法律性质,完善法律法规,使建筑劳务公司的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及劳务分包等的质量安全、施工组织、分包价格和进度控制等方面的权力与义务得到保障。与此同时,还要运用到市场的信用手段来加以限制和约束。
(二)对劳动合同制度施行稳步推进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建筑劳务公司和劳务工人所建立的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以和雇佣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的。作为把“用工”和“用人”集于一身的市场主体,建筑劳务公司不得不和雇佣者签订直接的劳务合同,并要把其需要履行的义务与责任落到实处,从而使层层依赖、互相推诿而导致劳务人员和劳务公司的关系形同虚设的现象得到改变。
(三)对建筑劳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进行加强
建筑劳务业富有密集型、高危型和粗放型的特征,要提高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的话,必须要确保劳务人员在进入施工场地之前,就拥有较强的劳动技能及比较高的施工技术;并且要和劳务输出较大的地方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劳动关系,进而确保稳定有效的劳务来源,从而可以避免出现非法用工及胡乱用工的现象。只有如此,才可以从根源上使建筑劳务公司的自我保护能力得到提高,并能消除繁琐的中间环节,降低劳务成本,进而是建筑劳务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与实力大幅度的提升。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劳务公司为了实现自身的不断发展,就会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监督及管理,实现劳务企业的分包管理;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从而切实提高其综合素质;把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实施监管、市场调节和公司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公司管理和运行机制,从而实现建筑劳务公司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劳务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了加强对公司派遣员工的管理和维护派遣员工的切身利益,更好地为委托派遣单位服务,建立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使劳务派遣工作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订立书面的《劳务派遣协议》,委托公司派遣员工提供劳动,并向公司支付劳务服务管理费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派遣员工是指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本公司管理人事关系、员工档案、薪酬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服从本公司派往指定用工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子公司。本办法适用人员为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所有派遣人员。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五条招聘原则
1.坚持面向社会,公平竞争的原则;
2.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3.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
4.坚持统一招聘,统一派遣的原则。
第六条招聘条件
1.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2.具备与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经验及经历;
3.符合公司招聘工作岗位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公司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和标准,负责制定招聘方案和录用考试,办理招聘录用手续、资格审查和派遣工作,并协助用工单位进行应聘人员的报名、体检等工作。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公司负责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用工单位负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公司、员工本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范本由公司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生产(工作)需要,确定与员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三条首次接受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合同期限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按照用工单位的规定,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上岗培训,达到用工单位上岗条件后,方能上岗。公司协助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终止后,若因公司生产或业务需要,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公司、员工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员工自愿辞职,应由本人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经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视情节追究有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被行政、司法部门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私自利用用工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种生产、经营、金融活动和私自开展第二职业,损害用工单位声誉的;
3.因个人行为,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经济纠纷,被新闻媒体披露,造成社会影响的;
4.泄露用工单位商业机密和重要资料的(本公司具有起诉泄密者和另一方的权利);
5.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6.严重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有关规章制度的;
7.员工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岗位调整、工作安排的;
8.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
9.有贪污、挪用公款或窃电、以权谋私行为的;
10.违反操作规程制度等,造成人身、设备或电网等责任事故的(事故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1.未经公司同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12.有其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给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13.隐瞒真实身份、学历、业绩或有其他情况的;
14.员工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章岗位变动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公司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本人同意,可对派遣员工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第二十条用工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对员工在同一岗位序列之间进行岗位调整。
第五章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服从公司或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2.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
3.在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4.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完备的。
第六章劳动报酬及福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员工试用期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的80%,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按月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公司在未向派遣员工安排工作期间,按照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员工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期间,公司对派遣员工实行月度与年度绩效考核。月度考核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及出勤情况为主,考核结果与当月的劳务报酬挂钩;年度考核主要依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贡献、工作业绩、出勤情况、工作年限进行评定,考核结果与年度调整劳务报酬挂钩。具体考核办法根据各岗位不同工作性质而制定。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工资,由公司按规定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二十八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八条员工旷工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公司按照法律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扣罚工资待遇。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政策为员工提供相应福利待遇和发放劳保用品。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社会保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各项保险。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派遣员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
第三十四条派遣员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公司负责。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合同期限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公司负责办理,派遣员工须积极予以协助。
第八章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劳务管理制度10
为规范本公司劳务派遣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苏州市劳务派遣相关细则,新的劳务派遣细则要求与用工单位必须签订有限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用工,切实保障员工的切实利益,因此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用工企业派遣合同签订:
1、 按照当地派遣法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派遣协
议,明确派遣人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用工时间、社会保险、职业病及工伤处理、劳动保护条件、费用及支付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解除条件等。
2、 做好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存档工作。
二、 人员的管理:
1、 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劳务派遣发的要求,积极及时为用工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输送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输送孕期女职工,避免相应劳动纠纷。
2、 尽量不组织输送大批量少数民族人员集中就业,避免产生民族纠纷。
3、 对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员工需按国家规定予以照顾,不安排有危险性岗位,定期予以体检。
4、 在招聘输送派遣员工时不得采用欺骗强制手段工作,需实事求是介绍用工企业工作情况、工资福利待遇、休假制度、薪水发放时间,尽量服务好派遣员工。
5、 若派遣员工不适应工作,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
6、 公司的员工上岗后7个工作日内,若发现派遣员工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7、 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公司积极协助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8、 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9、 被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替本人上岗。若发现代岗行为,公司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另外,代岗人在代岗期间出现一切责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岗人员承担。
10、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三、派遣工劳动合同
1、 员工自入职起一个月内,依法为每位员工签订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收集员工相关资料(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照片、联系电话等),做好合同登记,建立员工信息档案。
2、 明确派遣工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与地区,明确与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3、 明确合同解除方法及违约责任;
4、 员工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用工手续。
四、 劳动报酬
1、 明确员工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派遣员工享有和该单位员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明确派遣工按计时工资制或者计件工资制结算工资。
2、 明确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资发放时间、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 员工薪水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替代。
五、 社会保险
1、 积极宣传当地的社会保险法,让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 按照当地社保缴纳规定依法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个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3、 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并及时将受 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再进行报销。
4、 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
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为分散用工单位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 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员工入厂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预警。 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后,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用人单位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5、 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6、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六、 工作时间
1、 每位员工工作时间每周为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按用工单位执行;
2、 用工单位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3、 休息日为每周的星期六 、星期日 ;
4、 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5、 每周每月加班时间须控制在国家法规允许范围内。
七、 休息休假
1、 员工依法享有各类有薪假期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 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增加奖励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4、 丧假: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
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到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5、 产假:女员工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担负50%,此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费。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期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劳务管理制度11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企业利益:
通过制度化管理,降低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因人员流动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2、 保障员工权益:
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利,防止侵权行为,增强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3、 符合法规要求:
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避法律风险,减少因违法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
4、 塑造企业文化:
体现企业的公平、公正和人本精神,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劳务管理制度12
第1条外部劳务系指公司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外的农民工和其它用工以及三级以下的城乡建筑企业。项目部使用外部劳务应严格执行公司《外部劳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2条项目进行工程分包,必须符合《建筑法》有关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同意,不准违法转包,不准违规分包。
劳务管理制度13
我公司的宗旨是:进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爱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为加大公司的规范化治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进展壮大,提升经济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全体职员必须遵守公司治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我公司各项目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同意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治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按照实际业务需要设置财务部、治理部、业务部等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要紧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治理中的重大事务性咨询题。公司董事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章人事与劳动治理
第五条我公司职员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按照业务进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治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刻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职员治理。
第八条我公司职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益,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能够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能够解聘或辞退:
(一)因有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峻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缺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职员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戒的;
(四)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我公司聘用的职员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按照经济效益的情形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形能够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处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关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按照事实上际情形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升职员素养,我公司定期对职员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治理规定。
第三章财务与资产
第十五条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纳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核算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我公司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形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的财务治理情形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七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收入要紧用于下列开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第十九条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我公司采取主动的措施和方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第四章劳务派遣治理
第二十条我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益、义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遣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职员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托付,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同意托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2%的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按月发放派遣职员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职职员资。
第二十四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职员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
第二十五条我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治理和对派职员的安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职员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爱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治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使用派遣职员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职员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需要对派遣职员进行岗位技能、治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我公司和派遣职员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方法。
第二十八条我公司职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刻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形通知我公司,按照有关法规协同我公司为职员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劳务管理制度14
为规范本公司劳务派遣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苏州市劳务派遣相关细则,新的劳务派遣细则要求与用工单位必须签订有限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用工,切实保障员工的切实利益,因此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业派遣合同签订:
1、按照当地派遣法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派遣协议,明确派遣人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用工时间、社会保险、职业病及工伤处理、劳动保护条件、费用及支付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解除条件等。
2、做好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存档工作。
二、人员的输送:
1、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劳务派遣发的要求,积极及时为用工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输送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输送孕期女职工,避免相应劳动纠纷。
2、尽量不组织输送大批量 三、派遣工劳动合同
1、员工自入职起一个月内,依法为每位员工签订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收集员工相关资料(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照片、联系电话等),做好合同登记,建立员工信息档案。
2、明确派遣工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与地区,明确与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3、明确合同解除方法及违约责任;
4、员工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用工手续。
四、劳动报酬
1、明确员工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派遣员工享有和该单位员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明确派遣工按计时工资制或者计件工资制结算工资。
2、明确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资发放时间、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员工薪水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替代。
五、社会保险
1、积极宣传当地的社会保险法,让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当地社保缴纳规定依法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个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缴。
3、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及时进行救治,并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履行相关义务。
六、工作时间
1、每位员工工作时间每周为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按用工单位执行;
2、用工单位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3、每周每月加班时间须控制在国家法规允许范围内。
七、休息休假
1、员工依法享有各类有薪假期(病假、年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做到员工劳逸结合,切实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2、切实保障员工每周有一天休息,不得长时间高强度工作。
八、劳动纪律
1、切实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遵守用工企业打卡出勤制度。
2、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不得顶撞上级领导,遇事向用工单位直接领导沟通或和劳务派遣公司驻厂人事(相关负责人)联系。
3、有事休假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九、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因故需要离职,须按合同规定试用期内的提前一周,合同期内的提前一月提出书面离职申请,获得用工单位批准后,报备人力资源公司,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交还单位领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凭离职单复印件至人力资源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等费用。
3、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由人力资源公司及时为其办理社保转移及合同解除手续。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
十、其他
1、劳务派遣须符合”三性原则”,临时岗位不得超过半年,替代性岗位为因产病假原因出现的岗位,辅助性岗位为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具体要有企业、员工或工会集体确认。
2、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
3、建立用工台账,有每个企业的人员资料、合同签订情况表。
4、完善信息网络系统,账目清晰,数据真实完整、各类工资性帐表须保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依法纳税。
6、规范管理,合法经营、有序管理。
7、虚心接受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工作指导,参加各类劳动法规培训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公司的运营能力与服务品质。
劳务管理制度15
1.必须加强对民工、劳务队、外包工队的安全管理。对入场的工队,项目部要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2.对入场的人员要执行《施工安全十大禁令》和《施工用电十大禁令》,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程、规定。
3.对入场人员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从事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履行签字手续。
4.对现场的各种专业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施工作业。
5.对入场从事高空作业、危险性大的作业人员要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6.入场的作业队、劳务队必须要求坚持开展班前安全活动,班前活动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1) 班前交底要做到有针对性和及时性,可从“五看”着手;看“天”(天气)、看“地”(环境)、看“人”(思想情绪)、看“物”(机械设备)、看“对象”(任务)。
2) 必须要求个人上岗自查,查安全意识,查自身安全风纪,查同接受任务相应的安全用具是否完好、齐全。
3) 必须开展操作岗位安全设施检查。每日上岗操作要求每位成员对本岗位的安全设施作例行常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采取必要措施才能工作。
4) 严禁带有不安全因素上岗,如不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不戴好安全带等。
5) 反对不做安全检查就操作。
7.项目部专职安全员,随时监督、检查、跟踪到位、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对违章作业要严格制止,按公司有关“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8.对劳务队、民工、外包工安全生产的宣传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方针、政策,宣传安全知识,营造安全生产舆论氛围,增强作业队、民工、外包工的.安全意识,作到时时、处处注意安全;
9.实行对民工、劳务队和外包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针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每月进行考核评比,奖优罚劣;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考核不达标的,要严格奖罚制度。
10.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本企业、项目部安全生产形势,找准问题,落实对策;对事故的薄弱环节如:施工坍塌、高处坠落、塔吊倒塌、安全用电等实行专项治理,将事故消灭在葫芽壮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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