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管理制度精品(15篇)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劳务管理制度1
一、项目经理是劳务用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制定本项目的管理措施和办法,亲自监督本项目工资支付工作,亲自组织解决本项目的用工纠纷和劳动争议。
二、工程项目实施劳务分包,依法分包给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施工,严禁违法分包、转包,严禁私招滥雇。进场劳务人员必须与劳务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三、进场民工必须具备单位所要求的身体、技能条件;劳务工须年满18周岁。必须接受劳动安全知识、企业和项目部规章制度、专业技术知识等培训,严禁未经培训上岗作业。如现场需要劳务单位加人,劳务单位必须在项目部的监督下公开对外招聘符合要求的劳务工。
四、劳务分包纠纷解决程序: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协商→企业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协商→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班组长组织协商→项目经理组织协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委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用工纠纷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解决,严禁任何一方采取违法手段解决纠纷。
七、劳务单位必须每天对现场劳务人员考勤,并报项目部备查。
劳务管理制度2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
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
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劳务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为规范企业劳动管理,建立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维护良好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劳动管理、用工、奖惩需依照本制度执行,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从严管理,奖优罚劣。
第三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技术业务,完成正常工作任务。对违章违纪者依照本制度处罚。
第二章劳动工资管理
第四条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工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同时注重兼顾新老职工的利益,确定工资结构标准。
第五条工资计算与构成
1、工资计算: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资发[20xx]71号文《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精神,月工资按制度工时20.92天计算。加班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事假按缺勤时间扣款;其它缺勤按政府劳动部门及本厂考勤制度规定计算。
2、工资构成:实行组合式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津贴+补贴构成。每月15日发放,遇节假日、休息日一般在15日前发放。
①基本工资:北京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
②岗位工资:各岗位月全额工资标准减月基本工资后的70%;
③效益工资:各岗位月全额工资标准减月基本工资后的30%;
④津贴补贴:职工在法定工作日内每工作一天(超过4小时(不含))发给饭费伍元,交通费贰元,职工上夜班或连续工作超过23点的发给夜餐费,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的发给150%的夜班费。其它各项补贴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六条严格控制加班工时,确实需要,经批准后,按以下规定计算。
1、延长工作时间的,应计算加班时间。每八小时按一天计算,每天加班费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150%。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每日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200%。
3、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每日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300%。
第七条下列各项收入不记入最低工资。
1、加班、加点工资。
2、饭费补助、交通费。
3、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劳保福利待遇。
第八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正常工作,企业保证职工收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个人收入已达到纳税标准的',应照章纳税,如当月漏税,下月从工资中扣除。
第十条由于企业工作任务不足,造成部分人员下岗待工,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职工保险制度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按北京市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按北京市规定缴纳。
第十三条大病基本医疗统筹费及补充医疗。按北京市规定缴纳。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按北京市规定缴纳。
第四章各种假别制度
第十五条事假。
1、请事假不得低于1小时(不足一小时按1小时计算)。
2、请事假按缺勤小时扣发工资。
3、职工请事假在外地期间,得疾病或慢性病复发,持乡镇以上医院证明在2天以内、区县级医院证明在7天内,生病期间按病假处理,规定天数以外按事假计算。
4、职工上班不许带小孩,违反规定按事假处理,小孩发生问题由家长负责。
第十六条病假。
1、职工因病假不能工作,在医疗期内按劳动部门规定享受病假工资。职工患病经医院证明后按病假处理,(有合同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医务证明才有效)。凡到医院看病未开病假的,凭当日挂号条填写请假单按病假处理。
2、职工离开岗位看病需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超过30分钟的要填写病假条。
3、职工在医疗期内病休,应按时交病假条,日期应连续不断,如有中断视为医疗期停止。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免交假条。
4、职工病假期间如因计划生育、人工流产、产假、婚丧假、公假等情况,可按时间扣除,前后病假仍连续计算。
5、医疗期的计算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工伤。
1、职工负伤、致残、死亡,依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范围被认定为工伤的,在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共商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3、因本企业长期从事有害作业,并经医疗机构认定为职业病的,其门诊治疗期间支付给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十八条婚、丧假。
1、职工结婚凭结婚登记书给假3天;职工男25岁、女23岁,初婚登记的除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奖励晚婚假7天,共10天(包括公休日)。
2、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公婆及岳父母死亡给假3天;由职工供养的非直系亲属死亡必须本人料理的给假1天;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给假1天。
3、职工不满一岁的子女死亡给假1天;满一岁以上子女死亡给假3天。
4、夫妻双方在异地工作或长期居住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企业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除3天丧假外,根据路程另外给与路程假,路费由职工自理。
5、以上假期期间企业应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
第十九条产假。
1、女职工生育,按劳动保护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给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2、按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晚育(24周岁)的妇女,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由女方申请,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经领导批准,产假期满后可休假至孩子满六个月。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晚育妇女可增加奖励假30天,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经领导批准可由男方使用(需由女方出具女方未享受此假的证明)。
3、产假期间企业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二十条探亲假。
1、进本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合同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并由部门根据生产任务情况安排探亲休假。职工探亲需填写申请表,保本部门及劳资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2、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假,;未婚探父母原则上一年一次20天假,如因工作需要本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20天假。以上假期,根据需要可另增一定期限的路程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节日的,不再另行补假。
3、职工探亲假期间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路费按国家规
劳务管理制度4
一、目的
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公司所有开发、承建项目
三、管理办法与细则
1、劳务工入场管理:
1.1、项目部建立劳务工的花名册,并建立管理台账,确保每一位劳务工的进场时间和退场时间都能反映在台帐中;
1.2、劳资人员仔细审阅劳务工身份证的有效性,并复印备案;
1.3、熟知《工人入场须知》,并接受项目部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
2、劳务工考勤管理:
2.1、上下班实行脸部识别考勤,临时工(帮工)实行签到考勤,签到超过10天者,实行脸部识别考勤;
2.2、劳务工确属实际出勤,出现漏考勤、忘记考勤的现象,经施工员确认后,2天内到项目部劳资人员处办理签到手续,每个月签到不能多于5次;
2.3、劳务工被发现有考勤弄虚作假现象,当月考勤记录作废,并开除处理;
2.4、劳务工非因请假、工伤连续5天不出勤,当离职处理;
2.5、每月5-10日项目部根据上个月考勤机数据记录制作考勤汇总表,劳务工对上月出勤情况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如果与实际出勤不符,及时与劳资人员核对考勤信息。
3、劳务工伙食费与工资发放管理:
2.1、项目部在施工单位、班组在劳务工入场后第二个月开始向劳务分包负责人支付伙食费,发放标准为每天20元/人,人数以申请伙食费当天该施工单位、班组考勤机录入人数为准;
2.2、工资表由施工单位、班组根据考勤汇总表编制,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交到公司财务部备案;
2.3、施工单位、班组向工人发放的工资,应由项目部在应付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合同约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班组的进度款及结算款支取,若不够发放劳务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班组承担差额部分。
2.4、施工单位、班组向工人发放工资时,必须委派项目部劳资人员监督工人领取工资,劳资人员要做好发放工资全程记录。若施工单位、班组以各种借口摆脱项目部劳资人员监督发放工资,一经发现,收回本次工资款项并对施工单位、班组罚款
1000-20xx元;
2.5、劳务工领取工资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如无此身份证,施工单位、班组可拒绝支付工资;如需委托他人代领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6、项目部在施工工地在公示栏处公示每次工资支付情况。
四、本制度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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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劳务派遣业务管理,规范劳务派遣服务行为,维护派遣员工、用工单位以及x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用工单位指的是已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员工是指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人员。
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派遣员工(包括被派往用工单位履行劳动义务或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派遣员工)。
四、公司拥有对本手册的最终解释权、修订权和颁布权。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制度
一、招聘原则
(一)公司发布招聘信息(或由用工单位自行招聘),组织候选人面试,并由用工单位最终决定录用人员名单。
(二)公司或用工单位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招聘流程
公司根据用工单位提出的人力资源需求和岗位说明,由公司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并由公司组织初试、复试。复试合格者,由公司通知报到,办理入职手续。
三、入职手续
派遣员工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流程办理入职手续,再到用工单位报到。
第三章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入职的派遣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公司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其他未尽事宜,公司与派遣员工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签名盖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四)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提出的需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岗位应保证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成数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
(五)公司已招用的派遣员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由公司向派遣员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协商合同续签事宜。
(六)公司按不同的用工单位建立派遣员工花名册备查,名册包括派遣员工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单位、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写明属劳务派遣用工。
(七)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公司书面通知后,派遣员工仍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和员工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当公司或用工单位遇有紧急情况时,可指令员工临时承担劳动合同约定之外的劳动任务,员工不得拒绝其所能承担的劳动或工作任务。
(三)派遣员工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调换或安排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应当服从合理的安排:
1、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合理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
2、根据员工的技能特点,需调换工作岗位或临时安排工作的;
3、员工因身体、技能等因素达不到工作质量、生产服务、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而需调动工作岗位或地点的;
4、其他合理的岗位调动、工作地点变更以及临时工作安排。
(四)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将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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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和派遣涉及的员工之间的权益,保证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确保劳务派遣服务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项目及员工。
三、基本制度
1、招聘和甄选
(1)必须符合《劳务派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等规定要求。
(2)严格执行录用程序,确保申请人拥有相关资格证书,无不良记录。
(3)公司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在招聘和评估过程中应当一视同仁,不存在歧视和区别。
2、培训
(1)提供专门的工作培训,确保劳务派遣员工掌握相关技能和流程,担负起相应岗位实际要求的分工。
(2)定期检测和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技能和能力,制定个性化培训计划,运用研发新产品或新项目的机会进行培训。
3、工资福利待遇
(1)执行测绘和工商部门规定的招聘工资福利待遇,以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及其派遣公司未承担的各种税费。
(2)保险和社保等方面的待遇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考勤
(1)劳务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考勤制度和要求,准确填写考勤信息。
(2)如果出现考勤异常,必须及时提供假条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纪律
(1)劳务派遣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纪律、规章和管理制度,严禁违反公司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2)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行为和情况,公司将予以纪律或行政处罚,必要时予以制裁。
6、终止劳动关系
(1)公司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严格履行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2)劳务派遣员工亦要遵守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归还公司所借用的物品和资料。如果是因为员工自身原因终止工作合同,应当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标准的申诉和应对
(1)对于公司或项目方的管理不当引起的争议和问题,劳务派遣员工可以通过公司制定的沟通渠道和申诉程序进行处理。
(2)公司要尊重劳务派遣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合理的应对,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措施
1、制度宣传和培训
(1)公司对制度进行全员培训,会议记录、页面公告、形象宣传等形式均可。
(2)研究制度运作情况,定期组织纪律控制,让制度真正落实到行动中。
2、制度的监察和评估
(1)公司应当定期建立监察机制和评估制度,确保制度的`全面执行情况。
(2)对劳务派遣员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分类整理和统计分析,采取相应措施落实。
(3)定期自查并汇报制度执行情况和良好的表现。
五、附录
本制度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劳务派遣: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为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务,并以劳务派遣机构为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2、派遣员工:指劳务派遣机构向用工单位提供的具有特定劳动技能或者服务能力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3、用工单位:指从劳务派遣机构聘用派遣员工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4。劳务派遣机构: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从事派遣劳动者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劳务派遣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劳务派遣管理条例》。
2、测绘和工商部门规定的招聘工资福利待遇: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规定的招聘工资和福利待遇。
3、社保:指员工应当依法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
4、纪律或行政处罚:指为了纠正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公司可以采取相应的纪律和行政处罚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调整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处理员工。
劳务管理制度7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务分包合同。
一、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
第二条 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 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
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第八条 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九条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十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
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第十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员信息等。
第十五条 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
(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十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三、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可以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承包人填报的合同履行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在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绝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
劳务管理制度8
1通用知识
(1)熟悉国家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2)了解工程材料的基本知识。
(3)了解施工图绘制、识读的基本知识。
(4)了解建筑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5)熟悉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知识。
2基础知识
(6)了解流动人口管理相关规定。
(7)掌握信访工作的基本知识。
(8)了解人力资源开发及管理的基础知识。
(9)熟悉财务管理的基础知识。
3岗位知识
(10)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
(11)熟悉劳务需求的统计计算方法。
(12)掌握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权益保护的基本知识。
(13)熟悉劳务纠纷常见形式、调解程序和方法。
劳务管理制度9
第一章 总则
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四川省公司工资指导线》,按照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工作特殊性,结合劳务派遣公司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实际状况,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公司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特制定本劳务派遣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我公司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工资调整幅度不超过本年度劳务派遣公司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5% —10%原则。
第二条 结合劳务派遣公司生产特点,与劳务派遣公司经济效益挂钩,建立劳务派遣公司规范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条 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年薪制和月薪制两项,以职工的生产、岗位责任、工作绩效、奖惩记录、专业技能,以及本劳务派遣公司实际工作年限等指标综合考核职工薪酬。
第四条 劳务派遣公司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依据职工绩效考核结果适当调整职工工资标准,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五条 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晋级档次。以调动劳务派遣公司职工积极性,职工的工资收入分配实行重实绩效、重贡献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工资调整重点向关键性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和重要科技人才岗位倾斜,实行重实绩效、重贡献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章 年薪制
第六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
第七条 工资模式: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者与其业绩挂钩,其工资与年经营利润成正比。
年薪=基薪+提成薪水(经营利润×提成比例)
1、基薪按月预发,根据年基薪额的1/12支付;
2、提成薪酬,在劳务派遣公司财务年度经营报表经审计后核算提成薪酬。
第八条 年薪制考核指标与单位资产增值幅度、业绩的提高、劳务派遣公司业务管理、安全生产等重要指标挂钩,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九条 年薪制须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三章 月薪制
第十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职工。
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
1、计时工资: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完成的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等。
第十二条 计时工资结构:
计时工资总额=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专业技术职称津贴+资金
一、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参照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等指数确定,在工资总额中占一定百分比。
二、岗位工资:
根据职务高低、所在岗位的职责、专业技能、工作绩效等确定,劳务派遣公司坚持变岗变薪原则,晋职晋薪、降职降薪。
三、绩效工资
1、根据职工生产任务、经营指标、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成绩确定:
(1)由部门提供各自完成生产利润的经济指标数据。
(2)由部门提供职工的出勤率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3)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当月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测算出当月职工定量或定性应完成生产任务及工作绩效,确定每位职工绩效工资水平(计件工资)的计算数据。
2、绩效考评与各自生产经营利润指标挂钩。(绩效工资考核标准=出勤率+岗位职责履行+每月生产任务完成经济指标)
四、计件工资:指对己完成的工作任务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1)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应发计件工资=计件单价×正常工作时间完成量+计件单价×150%×日延长工作时间完成量
五、工龄工资:
(1)按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确定,鼓励职工长期、稳地为劳务派遣公司工作
(2)工龄工资按 元/年递增,即每工作满一年后按
元/月执行,职工工作年限没有连续者不计累加工龄工资,务派遣公司之日起计算工龄。
六、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1)生产(业务)奖: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4)年终一次性奖金;
(5)其他奖金。
七、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
(2)保健性津贴;
(3)技术性津贴。
八、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曰和公休节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所得税由其本人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职工年薪超过12万(含12万),由本人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工资调整
1、劳务派遣公司鼓励职工积极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多做贡献。职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部门在年终将职工绩效考核材料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予以晋级调薪或奖励。
(1)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年终工作绩效考评制度。根据劳务派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对职工完成任务绩效考核,以及职工的生产技能,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奖惩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职工的工资水平。劳务派遣公司将考核结果作为职工晋升、降级或调整薪酬的重要依据。
(2)被评为年度优秀管理者、优秀职工的,劳务派遣公司给予工资调级奖励,由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实施。
(3)升职、降职:劳务派遣公司按照职工的业绩或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变动、专业技术职称晋升,作工资相应的调整。
(4)对管理人员或职工降职留用时,原工资额调整到新岗位工资额。
(5)对违反劳务派遣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给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尚不构成辞退处理的职工,劳务派遣公司给予调降工资处理。 (6)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被评为差或工资级别连续调降两次的职工,劳务派遣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特殊奖项:
3、劳务派遣公司坚持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奖励机制,对职工的奖励为:通报表扬(年终评先进个人)一次性奖励,晋级加薪加升职等。劳务派遣公司对表现突出、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给予特殊奖励。
(1)为劳务派遣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活动中绩效突出的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
(2)全勤奖:职工全年无事假、病假、旷工、迟到、早退记录,领导安排的加班无不参加的职工,每人奖励____元/年。
(3)优秀职工奖(创新奖、绩效奖)、优秀管理人员奖:由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根据劳务派遣公司当年效益及个人绩效、贡献大小评定。
第十五条 职工在劳务派遣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所在部门根据职工专业技能、完成生产多少、贡献大小提出工资调整意见,经劳务派遣公司考核后给予调整其工资,职工新调整工资自劳务派遣公司批准后实行。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六条 根据劳务派遣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针对职工薪酬管理的重要性,机密性和高度准确性,确保职工薪酬有效发放。
第十七条 职工薪酬实行月给制,薪酬计算时间按日历作业每月1—30日。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职工工资应书面记录支付工资时间,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的工资。
第十八条 新进职工以报到之日起按日计薪,25日后到职者,当月薪酬并于次月薪酬发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费月
(5)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6)依法制定的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7)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第二十条 薪酬审批
职工试用期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依其本人实际工作能力确定工资额。职工试用期满后,根据本人实际工作能力,按其工作岗位考核(完成计件任务多少),确定职工本人工资。
1、薪酬发放时间:每月工资于次月一日发放,如遇节假曰则提前或顺延发放。
2、薪酬发放方式:职工工资均以现金形式发放,若职工发现.当月工资有误,可以到财务部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劳务派遣公司经理负责解释,自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之日起执行。
劳务管理制度10
一、工程分包合同和外包劳务合同总称为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由项目成本经理和分包单位协商拟定,经项目经理审核同意后,双方正式签定。
二、项目选择分包单位应遵循公司《程序文件》的相关规定,再选择时需进行招标工作。分包商的选择,合同的签定执行《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合同评审办法》及《项目部合同评审及管理细则》。
三、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明确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分包工程项目及范围、工程造价、施工期限及其他双方认为应明确的事项。
2、总包单位的主要职责:
a、组织审查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安排施工计划和综合进度计划,组织分包单位配合总包进行施工。
b、向分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审核并签定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图预算;对分包工程的进度、::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c、为分包单位创造条件:做好分包单位需用的施工现场的场地平整;清除地上地下障碍物、接通分包单位施工用的水源、电源;修通道路;铺设塔吊路基;提供材料设备堆放场地;疏通现场积水;安装夜间施工照明等。
d、负责办理拨款签证和竣工验收手续。
3、分包单位的主要职责:
a、参加总包组织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综合进度计划的工作,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预算,送总包单位审核签认。
b、按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c、严格做好施工记录。工程竣工后,及时将有关技术资料按规定退还给有关方面。
d、配合总包向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
4、任务范围及施工责任划分。
5、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包括总包应向分包单位提供的文件和分包应向总包提供的资料两部分。
6、预结算及工程款拨付办法:
a、施工图预算编完后,送交总包单位审核。审定后的工程预算造价,作为总分包单位签定合同的工程造价。
b、工程款拨付的规定。
c、工程竣工并经总包(或建设单位)验收后,双方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具体要求可在总分包合同中规定。
7、设计变更及经济责任:
a、凡是由于建设单位的责任造成的设计变更,影响分包工程甚至总包工程正常施工导致工程停工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其全部损失,影响工期的,工期应响应顺延。
b、由于总包单位责任而造成分包工程须变更设计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办好洽商手续。若因此而影响分包工程正常施工或导致停工的,由总包单位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c、凡因分包单位责任影响总包正常施工甚至导致总包停工时,其经济损失由分包单位负责赔偿,工期不得顺延。
8、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
a、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以施工图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如两者或三者之间的要求有矛盾时,以施工图设计要求为准。
b、隐蔽工程验收:分包单位应于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单位(安装工程还需由总包单位通知建设单位)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后,共同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
c、设备安装工程中,凡需由总包单位在施工中预留的'各种孔、洞、沟、槽或预埋铁件等,如果在土建施工图纸上有注明的,由总包单位负责预留埋设。分包单位如需在已作完的土建工程上打眼凿洞时,一律必须通过总包单位同意,并负责保证土建工程的结构和装修质量。若有损坏,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总分包在施工中应相互注意保护成品,如施工中损坏成品时,所需一切修理费用由责任一方承担。
d、竣工验收:分包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10天向总包单位提出书面的竣工验收通知'(安装工程还需由总包单位通知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应按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两方或三方应及时办好'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在竣工验收时,如发现工程质量有不符合验收标准者,属于分包责任造成的,分包应在商定的期限内负责修完,待符合验收标准后,再进行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完后,交给总包负责保管。
9、总包在施工现场应给分包提供食宿和生产设施的方便。
10、奖励与罚款应明确规定,总包分包在工期和质量方面各自承担的责任,并规定针对责任所进行奖惩的具体数额。
11、仲裁:总分包合同在签定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报北京市主管部门仲裁。
劳务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单位负有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的义务。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四条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第五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条员工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为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
(二)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八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增加奖励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三)丧假: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到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产假:女员工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担负50%,此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费。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期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五)探亲假: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给予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九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三章工资福利
第十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工资照发。员工因私事请假,单位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
第四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十一条考勤规定:
(一)员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不得委托他人登记或代替他人登记。每日考勤由员工签字确认。
(三)员工不得无故旷工。
(四)因事、因病必须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请假,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拒签的,员工可以向单位领导反映。
(五)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应提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六)一次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的,应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半天论处。
(七)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工作单位,必须按单位规定佩戴工作证或穿着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六)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单位财物。
(七)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
(八)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九)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后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安全守则:
(一)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由自己掌握的各项物品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
(二)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人事干部、部门主管等相关领导报告。
(三)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六)下班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子单位和分单位。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务管理制度12
为规范本公司劳务派遣经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3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4条 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合规、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编、依岗派遣。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工作管理、绩效管理。
第二章 招聘方式
第5条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相关手续。
第6条 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必须派人参加面试初审,面试合格后,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手续。
第7条 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如遇员工短缺,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8条 由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两年。
第9条 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派遣员工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派遣员工协商确定。
第10条 经公司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11条 派遣员工辞职或者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务、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12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13条 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派遣员工的条件、数量。
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
4、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保护。
5、双方认定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14条 若派遣员工不适应工作,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需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一切法律法规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16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的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17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派遣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18条 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用工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用工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私自扣留派遣员工的身份证件。
第19条 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第20条 被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替本人上岗。若发现代岗行为,公司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21条 派遣员工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第五章 培训考核
第22条 由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如需公司协助,用人单位应提书面申请。
第23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24条 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25条 用工单位可与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保密协议的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第六章 劳动报酬
第26条 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27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单位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个人收入所得税后,确定实发金额,于次月的10日之前发放,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最近的一个工作日发放。
第七章 社会保险
第28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员工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公司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
第29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30条 派遣员工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公司负责办理。
第八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31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32条 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33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34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35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36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37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劳务管理制度13
⒈引言
⑴目的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劳务派遣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⑵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和相关合作伙伴,包括派遣员工和客户单位。
⒉组织架构
⑴公司组织架构
⒉⑴董事会
包括所有公司董事,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决策。
⒉⑵高级管理团队
由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⒉⑶各部门
包括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部、运营部等,各部门负责相关业务的.管理和执行。
⒉⑷员工
根据不同的岗位和职责,员工被分配到各个部门,并受相关部门的直接领导和管理。
⒊员工管理
⑴招聘与录用
⒊⑴招聘需求评估
根据业务需求,确定各个岗位的招聘需求,并进行合理的人员规划。
⒊⑵招聘流程
包括发布岗位招聘需求、筛选简历、面试评估、录用决策等环节。
⒊⑶入职办理
新员工入职时,需要进行相关的入职手续办理,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等程序。
⑵岗位分工与职责
根据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业务需求,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⑶员工培训与发展
劳务派遣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并根据员工的发展需求和岗位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和发展路径。
⒋劳务派遣管理
⑴派遣合同签订
派遣员工与客户单位签订派遣合同,明确派遣期限、岗位要求、工资待遇等内容。
⑵派遣过程管理
包括派遣员工的工作安排、考勤管理、绩效考评等工作,确保派遣员工的正常工作运作。
⑶劳务派遣结束
当派遣期限到期或其他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应与客户单位协商终止派遣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⒌员工权益保障
⑴工资福利
劳务派遣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确保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⑵职业安全与健康
劳务派遣公司应制定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员工的职业安全和健康。
⑶工作时间与休假
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
⒍附件
本制度涉及的附件如下:
●招聘需求评估表
●招聘流程图
●派遣合同范本
●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制度
●工时管理制度等
⒎法律名词及注释
本文档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约定劳动关系和权益的书面文件。
●派遣合同: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客户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劳动派遣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劳动法:劳动法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
劳务管理制度14
我公司的宗旨是:进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爱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为加大公司的规范化治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进展壮大,提升经济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全体职员必须遵守公司治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我公司各项目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同意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治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按照实际业务需要设置财务部、治理部、业务部等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要紧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治理中的重大事务性咨询题。公司董事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章人事与劳动治理
第五条我公司职员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按照业务进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治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刻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职员治理。
第八条我公司职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益,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能够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能够解聘或辞退:
(一)因有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峻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缺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职员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戒的;
(四)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我公司聘用的职员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按照经济效益的情形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形能够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处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关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按照事实上际情形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升职员素养,我公司定期对职员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治理规定。
第三章财务与资产
第十五条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纳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核算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我公司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形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的财务治理情形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七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收入要紧用于下列开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第十九条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我公司采取主动的措施和方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第四章劳务派遣治理
第二十条我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益、义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遣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职员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托付,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同意托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2%的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按月发放派遣职员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职职员资。
第二十四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职员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
第二十五条我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治理和对派职员的安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职员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爱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治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使用派遣职员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职员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需要对派遣职员进行岗位技能、治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我公司和派遣职员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方法。
第二十八条我公司职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刻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形通知我公司,按照有关法规协同我公司为职员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劳务管理制度15
为规范公司各项管理,明确各岗位职责,使各项目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章可循,形成一个责任明晰、奖惩分明、运行有序的管理体系,特拟定《管理手册》,供大家遵守执行。
一、公司规章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管理人员对本公司20xx年度工作要求、奖惩办法等规定的了解,在工作中能认真执行,以维护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各位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及班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可根据公司各项目部实际情况作修改、调整。
第四条
凡进入本公司人员均应自觉遵守。
第二节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员工必须树立集体主义精神,关心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条
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制度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公司总经理提出。
第三条
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检举的权利。
第四条
员工可按本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享受劳动、休息、工资等各项待遇的权利。
第三节劳动合同
第一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公司员工均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表人与员工本人签订,员工应仔细阅读并了解劳动合同文件内容,同意后方可签字。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条
入职:员工入职前必须对员工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情况等进行登记,并出具"身份证原件"、"外来人员务工"等证明,并保留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备入档;员工有病史或不适于高空作业、重体力活作业、特殊工种作业的,员工必须说明,员工不得谎报或隐瞒个人情况。
第四条
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并执行1至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公司有权即时辞退。
第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如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且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四节纪律
第一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岗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三条
员工应无条件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
第三条
员工必须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做到当日工作当日毕。
第四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生产,保持施工环境整洁有序,维护企业良好形象。
第五条
员工应忠诚企业,严禁无中生有、谣言惑众、搬弄是非。
第六条
同事间团结友善、互尊互重,发生矛盾找工地负责人协助解决;严禁相互谩骂、打架斗殴。
第七条
严禁XX赌博、酗酒闹事。
第五节考勤和请假制度
第一条
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公司作出决定,并发书面通知执行。
第二条
考勤由各班组长统一负责,员工必需当日和班组长核对好工日,每月做一次总核对,并签字认可。
第三条
员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组负责人审核批准(急病、急事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四条
员工因工受伤,需要休息,必须由事故发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公司办公室审核,确定工伤性质和伤残程度,报请公司总经理同意签字后,方可按工伤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或中途离岗者,一概以旷工论处。
第六节工资福利
第一条
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所在地政府劳动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条
员工工资由公司管理人员按员工职务、职称、劳动技能、工作态度、贡献大小综合评定。
第三条
公司免费为员工提供宿舍。
第七节安全质量
第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对出现重大事故的班组,应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罚及相应的处分。
第二条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时刻牢记“安全至上”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听取公司的安全教育和班前讲话和安全技术交底,爱护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灭火设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三条
特种工种作业必须经职业部门考核,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并经所在班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严禁带病作业、酒后作业、超负荷作业。
第五条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以国家规范和标准为施工准绳,坚持文明施工,精心施工,并在施工中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质量要求、技术指导和工作安排。不得顶撞、谩骂甲方管理人员,如有争议,可找公司领导协调解决。
第六条
严格把好质检关,前道工序未达到施工标准的,坚决不充许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对发生质量事故的,一定要查明事故原因,并即时制订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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