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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19 06:55:15 制度

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大全2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校食堂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大全2篇】

学校食堂管理制度1

  关键词: 高校食堂 财务管理制度 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食堂管理,健全高校食堂的管理制度,规范食堂的财务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更好地为教学服务,更好地为师生服务,按照财务管理要求,高校食堂财务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制定规定如下:

  一、高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高校办理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务,必须以为学生、教师员工服务为宗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坚持学生自愿搭伙就餐的原则,必须严格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管理的规章制度,开设高校食堂结算户,由学校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

  二、高校食堂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

  (一)食堂的物资采购必须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由学校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要不定时、定时地进行检查)

  (二)建立和完善物资采购内部牵制制度,高校食堂物资实行定点采购,采购点由学校或教委综合比较后确定。(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及质量)

  (三)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食堂物资采购回来后,必须办理入库、验收手续,复核人员必须签字方可登记入账。

  (四)建立物资采购报批制度。采购人员每天应根据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编制“食堂采购计划表”后方可采购。

  (五)建立食堂存货盘点制度。食堂存货按进货时间可分为:进厨存货和进库存货。进厨存货指购进后直接用的原材料或辅料;其他食品坚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三、学校食堂收入管理

  学校食堂本着卫生、实惠、节约的原则,加强伙食一级成本核算,避免出现大盈大亏;准确计算伙食二级成本,合理制定伙食标准,严格控制伙食收费,尽量减轻师生的生活负担。

  (一)学校食堂开展经营活动依法所取得的资金。高校食堂收入主要来源于学生和教师的就餐收入及政府的财政补贴收入。

  (二)高校食堂应该在学校统一监管下实行责任经营,收取的费用相应可支配食堂费用,必须纳入统一管理,维持高校食堂正常运行。

  (三)学生伙食费的收取应该充分考虑学生的.经济能力,以伙食支出估算成本为依据,力求收支基本平衡,有微利就行。

  (四)高校食堂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学校一般不予补助。食堂以伙食资金购置食堂设备(小件);如需添置或更换大型必需设备,学校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四、学校食堂的支出管理

  (一)学校食堂的支出项目。

  学校食堂支出要以服务学生、老师为主导,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规范各项成本支出,切实提高伙食费的使用效用,食堂支出主要有:

  1.伙食支出,是指学校食堂开展伙食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它具体包括:

  (1)粮食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米、面粉等的支出。

  (2)菜金支出:学校食堂做菜所耗用的支出。

  (3)调料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盐、油、味精、酱油、豆瓣等支出。

  (4)燃料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气,煤、柴油等支出。

  (5)其他材料支出: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所需要的除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

  2.其他支出:学校食堂聘请临时工、厨师等所开支的人员工资等支出。具体包括:炊事员工资、清洁工工资、水、电费支出等其他各项支出。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食堂的米、面、油等大宗物资,应定点实行配送制。蔬菜、副食品等其他物资采购必须到统一批发市场批发,降低食堂的成本。

  (二)食堂支出的管理程序和审批规定。

  1.所有主食、副食、蔬菜等物资材料的购入,必须按实际支付的价格、运费等实际成本计价。物资材料数进库房,必须由专门的管理人员验收、签字后,方能登记做账、入库,现购现用的物资材料,在购入验收相关人员签字后才能列入食堂伙食支出。

  2.食堂的差旅费、通讯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等支出,由校方制定相应条款规定,必须经食堂负责人审核、报批,才能列入当月的开支,以上费用报销时必须使用税务发票。

  3.对于学校食堂需要购置、更换大型的设备(固定资产),应该由学校食堂的负责人向学校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校长审核,审核批准签字同意后,方可按需要的要求,进入购买的采购程序,购入设备后根据学校的规定办理好相应的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4.对于食堂需要聘请的工作人员、聘请的人数,应该符合相应的规定人数,其工资标准由校方集体研究同意后执行。

  (三)学校由于工作需要的关系,会发生招待费用,而招待的客饭,原则上要求在学校内部的食堂就餐,发生的费用=按菜品的实际支出的成本费用+人工费用+燃气费用结算。

  (四)所有结算的票据都要求合法规范,票据的开具的内容所反映的实际经济交往事项属实,票据所反映的业务内容、事实交往的事项必须俱实相符。

  (五)学校食堂所有支出项目由专门负责人及校长签字后才能支付。

  1.学校食堂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成立任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总务主任、食堂管理人员及学校教师代表等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财务的收支、审核、监督等食堂经费收支有关事项。

  2.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核制度。对于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应在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之前,向食堂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并征求意见。

  五、学校食堂财务收支结余及分配管理

  (一)学校食堂的收支结余是指高校食堂因为经营而发生的当期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由成本核算而得来的数据,也就是余额。我们通常要求高校食堂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学校“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二)学校食堂应每月反映财务盈亏状况,按月编制“学校食堂资产负债表”、“学校食堂收支明细表”,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消除及尽量减少亏损。

  1.学校食堂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食堂财务机构内部分工要明确、责任要清楚。(出纳不兼任会计账目检查、会计账目登记、会计档案的保管。)

  2.银行的印鉴应由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分别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

  3.食堂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都必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三)学校食堂净收益应全部纳入学校部门预算,实施“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

  六、学校食堂的财务公开

  食堂的财务账目应按相关规定,每学年都由纪检及有关部门对食堂账目进行年度审查,清查情况应在校公开栏公布。食堂的伙食费的使用,应坚持“收于学生,用于学生”的原则。

  七、学校食堂的会计档案管理

  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纳入学校会计档案资料统一管理。

学校食堂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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