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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08 16:57:49 制度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1

  一、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制度。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不得开展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四、医院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务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落实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进行分类管理。

  五、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我院依据国家规定对禁止类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

  (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

  (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

  (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六、禁止类技术目录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医疗技术(以下简称限制类技术),国家规定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严格管理:

  (一)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

  (二)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

  (三)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

  (四)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

  七、我院已建立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管理制度,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科室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好备案所需材料,由医务科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八、医院可以根据自身功能、任务、技术能力等自行决定开展未纳入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并对开展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严格管理。

  九、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并及时更新调整;建立重点监管类医疗技术目录和医师授权管理制度并动态管理;对已经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定期开展评估并提出持续改进措施,对实行高风险技术操作的卫生技术人员授权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一次再授权;医务科为全院医务人员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档案并纳入其个人专业技术档案进行管理,负责监督各种医疗技术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

  十、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基础上,由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组织对手术、介入、腔镜诊疗、麻醉与镇痛等高风险技术项目操作人员进行资格的许可授权、考评复核及再授权的动态管理。

  (一)资格授权依照以下流程:首先医务人员向本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申报个人的资质能力,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进行初步考评,考评结果提交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必要时还应提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

  (二)院、科两级组织根据医疗技术的类别及要求,定期对操作人员的资质能力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资质能力要求的人员,及时取消或降低其相应诊疗项目的操作资格。

  (三)对取消或降低操作资格的人员,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将责成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对其进行为期1个月到1年不等的培训考察。培训考察期满后,对其进行再评估,通过再授权体现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动态管理。

  (四)医院建立医疗技术人员授权资质的数据库,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地向省信息化监管平台报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信息,并根据考评、复核、再授权结果实时更新。

  十一、各科开展临床诊疗的医务人员,必须是经过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允许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任何诊疗活动。各种有创的`高风险诊疗技术操作项目在临床应用之前必须经过培训,经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考核通过,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批准授权后,才能按规范组织实施。

  十二、临床开展的医疗技术(包括手术、有创操作等),实施前必须严格把握适应症、禁忌症以及其他替代疗法的可行性论证,按规定进行充分的术前讨论和准备,包括医患沟通、患者的知情选择、手术方案综合评估、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等。

  十三、凡发生医疗技术损害的,操作人要立即报告医疗组长、科主任,在积极迅速进行补救的同时须上报医务科;如需要,医务科应组织相关力量进行全力补救,将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十四、临床已开展的医疗技术应用,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应立即下达中止此项技术开展的指令,有关科室必须服从,不得违反。

  十五、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主管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助产技术、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事相关技术的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不得跨科目从业。

  十六、各专业开展医疗新技术,必须保障应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效益性和合理性,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范申报;临床科研项目中使用医疗技术的,也须按照本制度要求严格管理。(具体内容参见我院《新技术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十七、医院实行手术资质分级授权准入管理,将手术分为四个等级,只允许具有相应等级及以上资格的手术者独立操作(具体参见《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十八、我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2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机制,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界首市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我院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四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我院审批)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省卫生厅审批)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卫生部审批):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第五条、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六条、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

  第七条、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

  第八条、我院负责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工作。第九条、建立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和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评估。

  第十条、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第十一、条对具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展不同级别的手术进行限定,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十二、条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必要时,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三条、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出现第十三条第(一)、(二)款情形的,申请负责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注销诊疗科目下的相应医疗技术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出现第十三条第(三)、(四)、(五)、(六)款情形的,申请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对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论证。根据复核结果和论证结论,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做出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并对相应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批准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一)与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带来不确定后果的;

  (二)该项医疗技术非关键环节发生改变的;

  (三)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应用的;

  (四)该项医疗技术中止1年以上拟重新开展的。

  第十七条、医院准予医务人员超出其专业能力开展医疗技术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未经医疗机构批准,医务人员擅自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执业医师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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