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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05 07:14:22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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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区委户外广告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区委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区委户外广告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简、高效、便民原则,指定三个以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利用交通工具、移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纳入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五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六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官方网站长期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经公布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要求。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符合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八)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但自设性户外广告除外;

  (九)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涉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实施许可或者审批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在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在官方网站和专门场所公示15日,或者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拆除。

  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

  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

区委户外广告管理制度2

  20xx年5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以部门令的形式公布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5号令),这是该规定自1995年颁布以来的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进一步规范了户外广告的工商登记,强化了户外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与原《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调整了户外广告工商登记的范围

  关于户外广告工商登记的范围,25号令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仅对以下四类户外广告进行发布前登记:

  (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上述四类广告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再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发布前登记,广告监管方式由事前审查转变为发布后监管。

  25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除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自设性户外广告监管方式转变为发布后监管。

  二、将户外广告内容纳入登记审查范围,明确登记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

  广告发布内容是广告监管的重点。为切实履行广告监管职能,加强广告内容监管,25号令在第七条将户外广告内容列为登记事项,并在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户外广告工商登记审查为形式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户外广告小样等申请材料履行书面审查义务,负有书面审查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和审批程序

  25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户外广告登记具体包括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变更登记和重新登记等三个类别。

  关于登记申请,25号令第四条、第八条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一般情况下由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向户外广告发布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关于申请材料提交,25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发布登记应当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户外广告样件等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原《户外广告登记证》、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申请重新登记应当按照申请发布登记的要求提交文件。

  关于审批程序,25号令第十二条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增加了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大户外广告监管力度,25号令还增加了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户外广告管理相对人的义务。

  (1)第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

  (2)第十五条提出,户外广告须标注登记证号;

  (3)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户外广告监管内容。

  (1)第十四条规定,登记机关享有撤回《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权限;

  (2)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的职责,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义务;

  (3)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骗取户外广告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不按要求标注登记号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等违法行为的具体罚则;

  (4)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应承担的责任。

  五、删去了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条款

  25号令删除了原《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中不符合户外广告监管实际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条款以及按职能分工应当由地方政府或者相关管理部门作出规定的条款。被删去的条款包括原《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四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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