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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时间:2023-12-20 10:12:0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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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火灾隐患整改制度15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优秀】火灾隐患整改制度15篇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1

  为确保消防安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2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有关人员必须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有关部门、岗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2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安全隐患: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安全通道影响疏散的;

  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

  4、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影响使用的;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他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

  8、违反酒店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的。

  二、下列安全隐患,由主管部门及所在部门负责当场整改: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非吸烟区域吸烟;

  2、私拉乱扯电线及擅自使用电热器设备;

  3、擅自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做他用的;

  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其他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情况。

  三、对不同形式的检查,根据检查内容的要求,被检查部门要随同检查人员共同参加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详细做好记录,对能立即解决的问题要做到边检查边整改;

  四、安全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报酒店领导,并及时反馈到被查部门;

  五、对不能当场整改的安全隐患,由酒店安全主管部门将安全隐患向酒店安全责任人做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落实方案;

  六、酒店安全责任人应审批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资金,由酒店安全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

  七、被检查部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要制定整改计划并上报酒店领导及安全主管部门,认真落实整改,做到“三定、三不准”(三定:定人、定措施、定期限;三不准:个人能解决的不准推给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准推给部门,部门能解决的不准推给酒店。);

  八、安全主管部门要督促检查,未按期落实整改的.要按照规定处罚;

  九、如确因客观条件或其他原因的影响,不能按计划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安全主管部门,并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确保安全;较大的安全隐患,部门解决确有困难的,应逐级上报,协调解决;安全隐患整改完毕,由大厦安全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十、对公安、消防机关检查或抽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3

  (一)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提供人员、场地、资金等资源,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

  (二)学校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1、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器具;

  3、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4、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6、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7、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8、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9、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三)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未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学校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复查。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六)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学校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七)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八)学校要认真做好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并存入消防档案。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4

  为有效消除学校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4、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主管领导反映,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后勤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将危险部位进行整改。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七、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八、各部门自查出的火灾隐患,由本年级组及部门负责及时进行整改,通知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验收。

  九、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被检查年级组及部门应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并报告所需整改资金,报校领导审批,领导签批后马上落实整改。

  十、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应立即将危险部位停工整改。

  十一、各部门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积极参与整改,若因火灾隐患未能及时整改而造成火灾事故,将按消防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5

  一、对在消防安全检查中查出的火灾隐患,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立案,并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被查处室限期整改,然后由校消防安全监督科室汇同有关科室进行检查验收后销案。

  二、各科室自查出的火灾隐患,由本科室负责立案,及时进行整改后,通知学校保卫处验收销案

  三、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被检查科室在接到限期隐患整改通知书后科室责任人应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并报告所需整改资金。

  四、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应立即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

  五、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科室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本主管科室负责人或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交校保卫处存档备案并上报公安消防机构。

  六、对本科室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科室负责人,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科室报告。

  七、各科室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积极组织整改,若因火灾隐患未能及时整改而造成火灾事故,将按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给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防止和减少事故,依据股份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建档监控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并对相关科室、各基层队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各基层队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基层队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班组长对本辖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隐患整改责任人对所整改的项目负有整改责任;隐患整改督办人对所整改的项目负有督促检查责任;隐患整改复查人负责对整改完毕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七条公司安全检查包括:

  (一)月、旬、日检查;

  (二)季节性检查;

  (三)节假日期间检查

  第八条公司月检查,作业队旬检查,班组、岗位日检查。

  (一)公司月度检查依据安全管理标准化标准,制定作业队《安全检查表》(附表1),并依据《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二)各基层队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依据班组《安全检查表》(附表1),每旬组织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对驻地设施、机械设备、作业环境和职工作业等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三)班组长每班要对本班管辖的区域、机械设备、作业环境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职工依据设备点检表每日作业前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对责任区域和作业环境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四)公司生产业务科巡查员(值班主任)对现场安全生产作业情况进行巡查,每班巡查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基层队专职安全员每周要对本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基层队班组长每班要对本班职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安全监督科三班安全监督员对各级人员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

  (五)业务科巡查员(值班主任)、基层队队领导、基层队专职安全检查员、基层队班组长将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在《现场安全检查记录》(附表2)中如实记录。

  (六)基层队队领导、基层队专职安全员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各基层队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措施》中的要求向相关单位或人员下发《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附表3),限期整改。

  (七)职工、班组长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上报后,由基层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复查人和整改期限。

  第九条季节性安全检查

  (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春季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检测,夏秋季防台、防汛、秋冬季防风暴潮,冬季安全生产等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设备工程科、相关基层队要定期组织进行电气设备检修清扫、大型设备防风工作。

  第十条安委会办公室及各基层队要组织对元旦、春节、十一等节假日期间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专项检查:适时对危险货物作业、危险源检测监控、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落实与使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及健康监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现场用火及消防系统、道路安全设施及标志标识、应急救援、防风、防台、项目承包企业安全监管等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经常性检查是指各级组织及管理人员在管辖范围内进行的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及按上级要求组织的综合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须制定检查安排,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重点内容及日程安排。

  第十四条各级、各类安全检查须规范填写《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详实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检查组需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附表3),限期整改。被查单位须按《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要求按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须在整改期限内向检查组提交《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附表4),检查组接《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后须及时对整改情况实施复查,并签发《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附表5)相关科室、基层队负责人要对本科室、本队人员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对在限期内不能完成的整改项目,整改单位须于限期5日前向检查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按检查组批复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需纳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维修计划的隐患整改项目,设备工程科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方案,须指定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安全监督科对整改过程参与监督。

  第十八条各基层队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须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完成时限,并认真组织整改。需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填报《事故隐患整改申请表》(附表6),报请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须制订实施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区域,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由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责令有关部门或单位制订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并确定督办人及责任人,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一条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整改责任部门或单位向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安委会办公室接《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后须及时对整改情况实施复查,并签发《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公司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所列和各基层队上报需公司协调解决的设备、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在整改完成后,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3—5人)进行整改效果评价,并填写《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表》(附表7)。

  第二十三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确保隐患整改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各级组织须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整改完成情况,及时登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附表10)。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事故隐患包括:公司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所列的事故隐患;作业队上报需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各基层队登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事故隐患包括:各基层队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所列的事故隐患;本队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各基层队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电子版)报公司安全监督科。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包项目,出租场所、设备时,须与承包、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发包、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对承包、承租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各基层队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事故隐患整改统计季(年)报表》(附表8)报公司安全监督科。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基层队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包括:

  (一)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

  (三)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

  (四)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

  (五)违章处罚通知书

  (六)事故隐患整改申请表

  (七)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期间的安全措施

  (八)事故隐患整改统计季(年)报表

  (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十)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举报、奖励、处罚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委会办公室举报。举报可采取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受理举报电话:

  第三十条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立即组织核实,对属实的'事故隐患按本细则第二章要求落实整改。

  第三十一条事故隐患举报一经核实,给予举报人200元—xx元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及未按期完成隐患整改的部门、单位、人员,下达《违章处罚通知书》(附表9),实施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未按期完成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项目的部门、单位免发一个年度的安全奖,对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因未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造成事故的依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加重一档处罚。

  第三十五条未按《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要求完成隐患整改的部门、单位免发半个年度安全奖,对主要负责人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纳入月度考核。

  第三十七条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特殊情况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除外),分别处1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分别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职工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改变设备、车辆功能,扩大设备、车辆使用范围,使用报废设备、车辆和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

  (五)不履行职业健康告知义务、不组织或不参加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备、设施未投入使用或存在缺陷不及时整改、特殊防护用品不按规定配发或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或安全监督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负有安全检查职责的人员不按要求进行检查的;

  (十一)拒不服从安全监督人员管理的。

  第三十八条各相关单位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处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分别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事故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

  (二)事故隐患应整改而未及时整改的;

  (三)事故隐患整改期间未制定安全措施并实施的;

  (四)被举报的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

  (五)未严格执行电调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未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的;

  (六)恐吓或以暴力威胁检查人员的;

  (七)一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对单位的经济处罚由公司在季度安全奖中扣除;对个人的经济处罚依照《经济奖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安全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各基层单位要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措施(含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违章处罚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xx年8月27日公司发布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实施细则》(流机公司[20xx]第91号)同时废止。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7

  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以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防火检查人员应当责成各部门责任人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特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用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三、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保安部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饭店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六、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

  七、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部门或者人员应当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存档。

  八、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整改复函,报送公交消防机构。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8

  为有效消除学校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科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安全管理人或者主管领导反映,提出整改意见。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后勤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进行整改。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七、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的检查与整改,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有效保证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故隐患是指在某项设备、设施或在某工作面作业中存在的物的不安全因素,若不加以控制及消除,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隐患检查与整改工作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措施,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隐患的检查

  第四条矿每旬、队组每天、班组每班至少对本单位、本岗位各种设备、设施、工具、危险源点及作业环境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第五条矿生产、设备、技改、技术等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性隐患检查,每旬不少于1次。

  第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均要建立隐患检查登记台账,对检查出的`以及上报隐患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分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隐患部位、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

  第七条凡检查出的隐患经确认本单位无力整改的,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八条凡矿、科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矿、科下达隐患三定表,限期责任单位组织整改;凡队组、班组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队组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队组限期组织整改。

  第三章隐患的分类管理

  第九条隐患的分级管理

  (一)隐患的管理分三级,即abc级。凡矿内无力整改的隐患属a级,凡队组内无力整改的隐患属b级,需矿协调解决;队组内能够整改的属c级。

  (二)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坚持“四定三不交”原则,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间;

  第十条凡由公司主管部门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级均应建立专门台帐,按要求落实整改,并报矿安全科备案。

  第四章隐患的整改

  第十一条生产过程中隐患的整改

  (一)各单位发现隐患后,应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及时确定整改级别和整改部门,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负责人,规定整改期限,并制定出整改前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人员执行。

  (二)各单位在收到下一级隐患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确认,及时安排整改计划,均不得借故推诿和拖延。凡属a级隐患项目,在未整改前由矿主管部门及隐患所在单位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隐患项目的整改须经主管科室和产权单位确认后,才算整改完毕。

  第十三条技术计划部门必须优先安排隐患整改的有关费用。

  第五章考核

  第十四条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各单位要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之中,一级考核一级。

  第十五条在隐患与检查整改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扣责任单位1000~3000元;责任领导、责任人100~300元。

  (一)各级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检查工作的;

  (二)对已立项整改的隐患项目未按“四定”要求按期整改的;

  (三)隐患已整改,产权单位因维护和使用不当又重新造成不安全状态的;

  (四)施工项目在交工前未及时处理而留下的隐患未进行整改而验收签字的;

  (五)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各单位未及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具体人员执行的;

  (七)凡本级无力整改的隐患,未及时按分类管理原则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整改的。

  第十六条因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失控,或因人为原因造成隐患而导致伤亡事故的,严格按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安全科、各单位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及时的要随时督办,对造成事故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对隐患整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及时消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矿将予以奖励。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10

  一、防火检查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填写《每日防火巡查(夜查)记录表》,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填写《每周防火检查情况记录表》,单位应每月一次,填写《每月防火检查情况记录表》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查每季度一次,填写《、季度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检查记录表》。

  二、检查中发现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填写《单位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通知单》并消除隐患;不能当场消除的,填写《单位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单》并及时上报主管负责人,并记录存档。

  三、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10、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11

  为确保消防安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2、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3、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有关人员必须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4、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有关部门、岗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5、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6、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7、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地方标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预防火灾的发生。

  二、各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员,要定期检查火灾隐患部位,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并加以整改。

  四、消防安全职能部门要定期检查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及措施。

  五、校消防安全负责人要定期听取消防安全工作汇报,对需要整改的安全隐患要限时督促整改,不整改不放过。

  六、消防设施设备要定期检查、维护或更新,要保持常备状态。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13

  为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认真整改火灾隐患,依据《消防法》、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结合商店消防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火灾隐患的界定

  (一)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或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具有火灾危险性,可能造成火灾,需要限期或立即改正的情形。认定条件如下:

  1、有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或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事实存在;

  2、由于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或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而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工艺技术上的缺陷或管理上的漏洞,以致存在火灾危险性,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

  3、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在规定的时间内或立即整改的。

  (二)凡火灾隐患能在短时期内或立即整改的,为一般火灾隐患。

  (三)凡火灾隐患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多,整改时间长而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社会影响的,为重大火灾隐患。

  二、火灾隐患的范围

  (一)对于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安全保卫部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搭建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2、建筑物(包括柜台道具)的结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与使用性质不相适应,违反或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

  3、安全疏散出口数目不足、疏散宽度过小、疏散距离过远的;

  4、建筑内安全出口上锁,疏散楼梯、疏散通道被遮挡、封堵或占用、堆放物品占用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5、不按环境选择导线和敷设方式,截面与负荷量不相适应,电线乱接乱拉,导线严重破损、接触不良等,有可能造成短路、过载、接触电阻过大,产生电弧、电火花的;

  6、照明灯具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易燃易爆场所内不采用防爆灯,在库房、散仓内使用功率超过60瓦的白炽灯泡,或灯泡与可燃物未保持不小于0.5米水平距离等,与可燃物相临近的;

  7、配电盘材质与使用环境不符,用木、竹等可燃物制作的,在有可燃粉尘或纤维产生的场所采用非密闭型配电盘;接线零乱,导线选型不合要求,配电盘内用裸导线连接的;熔断器不符合额定电流要求或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8、用电设备安装使用不合要求,选型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缺乏安全装置的;在有爆炸危险场所选用非防爆、有可燃粉尘场所选用非密闭型开关、接触器、电机的;在同一线路上接入过多的并联负载或不经过计算随便更换大功率用电设备以至过载的`;在导线截面积改变和接入负载时,没有安装合适的熔断器的;

  9、物资存放过密、过多,超过额定库容量,内部没有留足“五距”(即梁距0.3米、灯距0.5米、墙距0.5米、柱距0.3米、堆距1米)防火间距不够,无检查通道,通风不良,易受潮、蓄热,不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

  10、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1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12、火源(炉灶、火炉、烟囱等)或热源(高温蒸汽、电热器具等),靠近可燃物体、物质的;

  13、在明火作业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质,在未清除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明火作业的;

  14、消防水源、消火栓未安设或者设置不当、水压过小、损坏,不适应灭火需要的;

  15、消防器材缺乏,配备数量及其性能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放置位置不当或者损坏的;

  16、消防设施被埋压、围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17、违章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18、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19、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20、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三、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1、各部门自查出来的火险隐患要如实记录、上报,将自查情况反馈到安全保卫部,并要采取定人、定时、定措施、定办法,限期改进,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漏洞采取临时性措施保证安全。

  2、各部门班组应每周自查一次,各部门每半月自查一次,商店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检查一次,重大节、假日前进行全面检查,遇有特除情况另行安排。

  3、各部门每月28日以前将检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报安全保卫部备案。

  4、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平时检查、季度查、全面查、重点查,自查和互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四、火灾隐患的整改

  1、商店内存在的任何火灾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2、安全保卫部负责对检查出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进行监督,督促责任部门及时整改。

  3、在商店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安全保卫部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对所发现的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4、整改通知书中明确写明隐患情况、整改措施、期限,落实责任人专门监督整个整改过程完成情况。

  5、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安全保卫部,并提出整改。

  6、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由商店向上级消防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

  7、对公安消防机构到店消防检查中提出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8、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安全保卫部确认,由安全保卫部到现场复查合格后,将整改情况在《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上注明,并存档备案。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14

  物业公司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为了切实贯彻消防工作方针,防患于未然,中心物业有限公司特制订此《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保安人员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保安巡查发现问题,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立即予以指正或处理,并作好记录;

  不能及时处理的,报告当值领班予以核实处理或上报上级领导跟进;大厦公共重点部位由工程部指定的责任人定时巡查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上报相关上级跟进;

  公司安全主任抽查落实情况,发现存在隐患立即予以整改并上报相关领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予大厦二次装修工程,按照相关消防《规范》及市消防局对该装修报建的.《审批意见》进行严格监管,发现有违规施工,立即给予限时整改;

  否则,采可取停电、停工等措施强制整改或报告市消防部门查处;

  装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报深圳嘉里中心物业管理处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方面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现场诸项进行检查,核实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作好检查记录;

  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予以整改;施工单位完成整改事项后,报经管理处复检合格后方可申报市消防局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市消防局验收并合格的单元一概不得投入使用;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户单元防火检查,对每个单元防火工作落实情况及是否存在火险隐患等,做详细检查并记录,对存在火险隐患的签发《整改通知书》,并限期复查整改完成情况。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15

  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高度重视,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整改。

  1.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2.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安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由保安部出具《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3.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4.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5.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6.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并由保安部按要求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

  7.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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