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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28 07:01:42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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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技术中心管理制度15篇

  现如今,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技术中心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通用)技术中心管理制度15篇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1

  岗位概要:

  负责项目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发放及归档工作

  职责描述

  重点工作

  1.档案建立: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和各阶段出图计划,以项目为单位从设计任务书开始,收集、整理各阶段、各环节技术资料并加以审核,发现有不完整的及时向相关人员追索,收集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拍摄的工程业务上的像片,形成项目技术资料档案;

  2.档案管理:根据项目开发流程规范,负责技术图纸、文件、资料的签收、分发、借阅、保管立卷归档等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实地调查、指导各项目(部)公司档案管理工作;

  3.合同管理:根据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做好设计合同的存档、保管等工作;

  一般工作

  1.支持服务: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及时做好项目技术资料的支持服务工作及项目(部)公司档案管理指导;

  2.其它事项: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主要责任

  1.保证技术档案建立的.及时性;

  2.保证技术档案的完备性、最新性;

  3.保证支持服务的及时性;

  4.保证本岗位各项工作按制度正常、高效运作,无重大违规和差错;

  岗位权力

  1.要求上级明确工作要求和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的权力;

  2.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获取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信息资料的权力;

  3.依据公司的相关制度,要求公司其他部门对本岗位工作予以合理配合的权力;

  4.在本职工作范围内按公司制度自主开展工作的权力;

  5.根据公司制度有关规定,接受培训,享受薪酬和各项福利政策的权力;

  6.按公司制度享有的其他权力;

  任职资格

  资历:档案、建筑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能力:较强的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

  品质:工作细致,责任心强;

  知识结构:

  熟悉房地产相关知识和业务流程;

  关键指标:

  档案资料完整性、资料发放准确性、资料发放及时性、出现重大差错次数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2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护中心技术资料管理,依据《公路养护技术》、《养护纲要》等资料,结合养护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养护中心所有技术资料的管理,包括文书、声像、科技、电子资料。

  第三条 养护中心技术资料管理本着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力求管理规范、归类准确、保存完整。

  第二章 资料分类

  第四条 养护中心技术资料分为以下几类:

  1、工程管理类:

  ⑴专项工程资料;

  ⑵养护工程月报:

  ①施工单位上报

  ②报高路集团;

  ⑶年度计划;

  ⑷季度计划;

  ⑸养护工程台帐;

  ⑹来往函件;

  ⑺养护计划总结资料;

  ⑻招标文件;

  ⑼合同文件。

  2、巡查检查类:

  ⑴安全巡查简报;

  ⑵质量检查简报;

  ⑶文明施工检查结果。

  3、养护评定报告类:养护质量评定报告。

  4、计算机管理类:

  ⑴路面管理系统路面分析报告;

  ⑵桥梁管理系统报告;

  ⑶电子文档(所有存档文件的'电子备份)。

  5、技术类:

  ⑴桥梁类;

  ⑵路面类;

  ⑶路基类;

  ⑷绿化类;

  ⑸交安类。

  6、科研开发类。

  7、四新技术类:

  ⑴新材料;

  ⑵新工艺;

  ⑶新设备;

  ⑷新方法。

  第三章 管理方法

  第五条 养护中心建立专门的工程技术档案室存放各种技术资料(文书、声像、科技、电子),同时统一购置档案柜、档案盒、录音笔、刻录机、光盘等。

  第六条 内业管理员应认真负责,及时记录、收集有关资料,定期整理,分类归档,对于日常管理类资料可按需汇编成册,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资料应装订成册;对于计算机管理的重要资料,应定期用软盘或光盘备份,以保证各项资料的准确、完整、有序。

  第七条 文书版的资料要求保存其相应的电子版,声像资料要求保留相应的光盘。

  第八条 保密资料要专门放置在专门档案柜中严格进行管理。

  第四章 资料报送及收集方法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按照《养护中心公文处理办法》定期向养护中心报送施工资料,养护中心各相关负责人将其整理后送至养护中心工程技术档案室存档。

  第十条 所有函件必须统一到养护中心内业管理员处进行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 工程办公室负责每月施工单位例会会议内容的记录整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养护中心技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3

  1.负责管理与维护多媒体设备;

  2.承担语音室日常运行管理以及维护维修;

  3.承担管理与维护院内有线广播、电视、教室广播、无线扩音等电教设备;

  4.协助学院有关活动的音响、摄录像等技术服务工作;

  5.协助教学用仪器设备的软件安装、耗材保障、日常维护和故障维修;

  6.协助业余时间实训室开放值班、管理与辅导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4

  1、教育技术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⑴ 全面负责教育技术中心的日常事务和技术工作;

  ⑵ 在教务处领导的统筹下,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建设和发展规

  划的制定及落实;

  ⑶ 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及时完成;

  ⑷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教育技术研究人员岗位职责

  ⑴ 负责电教教材、多媒体课件的编导、制作;

  ⑵ 负责多媒体教材、课件制作室的管理;

  ⑶ 参与多媒体教室的建设及维护;

  ⑷ 负责各类多媒体教材、课件及资料的引进、收集及管理;

  ⑸ 开展新教育技术的研究,并做好普及与培训工作;

  ⑹ 参与各类多媒体教学的指导工作;

  ⑺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教育技术应用人员岗位职责

  ⑴ 负责教育技术中心设备的日常维护;

  ⑵ 负责多媒体教室的建设及维护;

  ⑶ 参与电教教材、多媒体课件的编导、制作;

  ⑷ 配合学校的重大活动做好摄像、摄影工作;

  ⑸ 参与各类多媒体教学的指导工作;

  ⑹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4、多媒体教学管理员岗位职责

  ⑴ 传统教育技术手段的'管理与使用;

  ⑵ 参与多媒体教室的建设工作;

  ⑶ 负责各类多媒体教室的软硬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

  ⑷ 参与各类摄像工作;

  ⑸ 负责本部门设备管理工作;

  ⑹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加强对技术中心科技经费的规范管理,确保科技任务的完成和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技术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技术中心的科技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一)国家级项目经费。

  (二)部委级项目经费。

  (三)地方政府各类项目经费。

  (四)各级各类人才计划经费

  (五)技术中心项目经费。

  第三条、科技经费的.管理

  (一)任何渠道来源的经费必须全部纳入技术中心财务部统一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各渠道来源的课题经费均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经费使用、日常管理等工作由中心财务部负责。

  (三)科技经费的预算和支出

  1、科技经费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科技业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和管理费等。

  2、能源及动力费。根据有关规定,项目研究能源及动力费应在科技业务费中列支,按项目研究经费预算在经费到位后由技术中心统一划拨。

  3、人员费和劳务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重大项目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或按照项目立项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人员费按照研究人员的工作量和国家相关标准在课题预算人员费科目中据实列支,由技术中心财务部定期直接划拨进入课题组人员银行卡,不得预提。劳务费主要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津贴、项目聘请的无收入人员的费用。

  4、管理费应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方法,分摊计入课题成本,在预算批复范围内,由技术中心财务部按项目预算统一扣除,费用预算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技术中心科技管理费由技术中心年度预算统一安排。

  5、科技经费的支出包括购置设备,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时的预算规定执行。没有列入预算范围的设备支出,原则上不得支出。确实需要购买,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技术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并报技术中心主任批准后方能执行。

  (四)专家咨询费等其它费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范围列支,并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使用时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技术委员会审核。

  (五)科技结余经费的管理。各类科技经费均须于项目验收和结题前填好经费决算表上报办公室。经费如有结余,作为技术中心科技发展经费支出。

  第四条、科技经费使用范围

  (一)仪器设备费:直接为该项目所必须增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大型仪器设备和通用仪器设备的租赁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外协作加工费。

  (二)实验材料费:直接为该项目需要的消耗材料、试剂、药品等的购置费。

  (三)科技业务费:专用图书资料购置费、测试费、调研费、国内必须参加的学术会议费、水电动力燃料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费等。

  (四)其它科技管理费用,如成果评审鉴定、验收费、参展费等。

  (五)科技基金经费只能用于实验材料费,不能用于差旅费,不提取水电费、劳务费、餐费等。

  (六)科技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因经费不足提出申请使用科技经费,原则上必须有相关的预算计划。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包括国际合作研究项目,该类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可根据不同来源的课题参照不同来源的科技经费管理条例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参照科技部、国家自然基金委、教育部和山东省等有关规定制定,如有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在中心办公室。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6

  为了提高企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学术活动的管理与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企业的发展,成立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学术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学术委员会是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科研决策的最高咨询机构,负责对全公司科技和学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和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总经理参考。

  一、学术委员会职责

  1、审议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中长期科技规划,并对有关科研发展方向、预期目标、重点研究领域、重大项目、重大举措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科技立项计划,对课题申报书的内容进行技术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3、对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或阶段性评估,对以完成的课题进行结题验收或对撤消(中止)的课题作出综合评价。

  4、对公司内的科技成果进行鉴定。

  5、对纳入我公司技术人才管理的人员进行专业和水平的考核,提出是否引进、续聘或招收录用的建议。

  6、受总经理的委托开展其他事项的咨询。

  二、学术委员会组成

  1、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8人。

  2、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公司领导、科研部门的负责人及本公司具有高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本专业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有比较固定的研究方向,有一定声望、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认真负责、的在职专家或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专家组成。

  3、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人选由公司技术中心遴选,总经理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4、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公司技术中心负责。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本着严肃认真负责的精神,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积极、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1、学术委员会委员除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之外,还应围绕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科研方向和中长期规划,发挥自身业务专长和优势,积极为公司的新产品开发、科研进步和人才培养服务。

  2、学术委员会委员对所涉及的企业科技和商业秘密及学术委员会讨论情况赋有保密责任。

  3、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本人不得参加审议。

  4、学术委员会由企业技术中心不定期负责召集。

  5、学术委员会对所审议事项需作出决定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时必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表决,所有表决均需要获得超过全体委员人数1/2以上票数方为有效。

  6、在特殊情况下,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临时列席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

  7、召开学术委员会时,可根据需要要求课题负责人,被考核的专家人选到会做开题报告,介绍有关技术资料、解决问题或申述理由,但不参加评议。

  四、附则

  1、本章程由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2、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技术中心组织机构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公司技术中心各组织机构的管理工作,加速技术中心科技进步,提高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各组织机构在科学研究及培养人才方面的作用,根据《江西省企业技术中心验收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技术中心是我公司技术开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隶属于企业的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的技术开发和研究机构,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在中心内部实行主任领导下的中层干部年目标责任制,基层实行课题组长负责的分层管理制度。

  三、技术中心应由企业提供稳定的经费(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不实行自负盈亏;技术中心的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所需经费应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并单独列帐,其固定资产纳入企业折旧范围。

  四、技术中心主要负责收集和调研国内外市场信息、开发有市场需求的符合我研究方向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

  五、技术中心组织对潜在市场的预测和研究,开展有潜在市场前景的、中长期规划目标的高新技术、关键技术以及新一代产品的超前研究、开发与设计。

  六、开展重大技术合作研究,包括经过批准与外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开展成果转化为商品的中间试验。

  七、执行本公司赋予的技术管理和服务的职能,组织并参加国内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参与制定和执行本企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和计划,参与企业引进技术的论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7

  信息技术中心机房存放有学校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设备、各类应用系统及信息资源,并为校属各单位提供教育、科研应用服务器托管服务。为安全有效管理机房,保障学校的信息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房管理人员日常行为准则及保安制度

  1、机房管理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中心主任为安全第一责任人,技术科科长具体负责机房工作。

  2、除机房管理人员外,其它任何人未经许可严禁进入机房,外来人员必须按要求提供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机房开展工作。机房管理人员指:持有机房门禁卡或钥匙并赋予相应管理权限的人员。外来人员主要指:校属各单位托管服务器系统管理员;各软硬件厂商、集成商相关技术人员;机房施工人员;外来参观人员等。

  3、出入机房注意锁门,应主动拒绝陌生人进出机房。最后离开机房或最后下班的管理人员必须仔细检查和关闭所有机房门窗、锁定防盗装置。

  4、未经中心领导批准,禁止将机房相关的门禁卡、钥匙、保安密码等物品和信息外接或透露给其他人员,同时有责任对保安信息保密。对于遗失钥匙、泄露保安信息的情况要即时上报,并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保证机房安全。

  5、外来人员进入机房开展工作期间,机房管理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密切跟随,从旁协助,相互配合完成工作,并全面负责其行为安全。因故无法在现场随工的,机房负责人应安排其他管理人员代替随工。

  6、任何机房管理人员都有义务保持机房环境整洁,严禁在机房范围内吸烟、饮食、随地吐痰等,对于意外或工作过程中弄污地板和其他物品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清理干净,工作过程中留下的工作垃圾必须及时清理。

  7、机房管理人员离开工作区域前,应保证工作区域内保存的重要文件、资料、设备、数据处于安全保护状态,如检查并锁定工作电脑、将桌面重要资料和数据妥善保存等等。

  8、接到机房管理系统报警后,机房负责人以及管理人员须立即查实报警原因,如果不能远程处理的,应尽快到现场处理。

  9、因违反制度或工作不负责造成相应事故的,按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二、机房外来人员行为准则

  1、外来人员在机房操作期间,要服从机房管理人员的安排,如果发现电源、网线等故障,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不得自行处理,否则发生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2、外来人员应遵守机房规章制度,严禁挪用他人设备,不得随意开启其他机柜门与触摸他人主机线缆等,不得损坏机房内的物件,否则后果自负。

  3、外来人员向信息技术中心借用的工具、仪器等应按时归还,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4、外来人员在机房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人身安全,如需高空作业必须使用梯子等工具,严禁攀爬机架,且不得碰撞机房设备和各种线缆,否则后果自负。

  5、外来人员在机房中请自行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任何个人财物的损失,信息技术中心概不负责。

  6、外来人员在机房操作期间,不得随意允许不相干或不认识的人进入机房,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7、外来人员有义务保持机房环境整洁,严禁在机房范围内吸烟、饮食、随地吐痰等,对于意外或工作过程中弄污地板和其他物品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清理干净,工作过程中留下的工作垃圾必须及时清理。

  三、机房用电安全制度

  1、机房管理人员应学习常规的用电安全操作和知识,了解机房内部的供电、用电设施的操作规程。

  2、机房管理人员应掌握机房用电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

  3、机房应有专业人员定期检查供电、用电设施设备。

  4、不得在机房乱拉乱接电线,应选用安全、有保证的供电用电器材。

  5、在真正接通设备电源之前必须先检查线路、接头是否安全连接,设备是否已经就绪,人员是否已经具备安全保护。

  6、严禁随意对设备断电、更改设备供电线路,严禁随意串接、并接、搭接各种供电线路。

  7、如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必须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

  8、机房管理人员对个人用电安全负责,外来人员需要用电的,必须得到机房管理人员允许,并使用安全和对机房设备影响最少的供电方式。

  9、机房工作人员需要离开当前用电工作环境,应检查并保证工作环境的用电安全。

  10、最后离开机房或最后下班的管理人员,应检查所有用电设备,关闭照明用电,关闭长时间带电运作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用电设备。

  11、禁止在无人看管下在机房中使用高温、炙热、产生火花的用电设备。

  12、在使用功率超过特定瓦数的用电设备前,必须得到中心领导批准,并在保证线路保险的基础上使用。

  13、在外部供电系统停电时,机房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完成停电应急工作。

  四、机房消防安全制度

  1、机房管理人员应熟悉机房内部消防安全操作和规程,了解消防设备操作原理、掌握消防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

  2、任何人都有义务保护消防设备不被破坏,不得随意更改消防系统工作状态、设备位置。需要变更消防系统工作状态和设备位置的,必须取得中心领导批准。

  3、如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

  4、最后离开机房或最后下班的管理人员,应检查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关闭将会带来消防隐患的设备,采取措施保证无人状态下的`消防安全。

  五、机房硬件设备安全使用制度

  1、未经允许禁止随意搬动设备、随意在设备上进行安装、拆卸硬件或随意更改设备连线,禁止随意进行硬件复位。

  2、禁止在服务器上进行试验性质的配置操作,需要对服务器进行配置的,必须在其他可进行试验的机器上调试通过并确认可行后,才能对服务器进行准确的配置。

  3、对会影响到全局的硬件设备的更改、调试等操作应预先发布通知,并且应有充分的时间、方案、人员准备,才能进行硬件设备的更改。

  4、对重大设备配置的更改,必须首先形成方案文件,经过讨论确认可行后,方可进行更改和调整,并应做好详细的更改和操作记录。对设备的更改、升级、配置等操作之前,应对更改、升级、配置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做好充分的准备,必要时需要先准备后备配件和应急措施。

  5、不允许任何人在机房设备上进行与工作范围无关的任何操作。未经中心领导允许,也不允许带领、指示外来人员操作机房内部的设备。

  6、机房内的任何设施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的,机房管理人员不得私自维修,须联系设备生产商。不属于信息技术中心所有的设施设备,机房管理人员不得参与维修工作,必要时可提供维修意见。

  六、软件安全使用制度

  1、禁止在服务器上进行试验性质的软件调试,禁止在服务器上随意安装软件,需要对服务器上进行软件调试的,必须在其他可进行试验的机器上调试通过并确认可行后,才能对该软件进行准确的配置。

  2、对会影响到全局的软件更改、调试等操作应预先发布通知,并且应有充分的时间、方案、人员准备,才能进行软件配置的更改。

  3、对重大软件配置的更改,必须首先形成方案文件,经过讨论确认可行后,方可进行更改,并应做好详细的更改和操作记录。对软件的更改、升级、配置等操作之前,应对更改、升级、配置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做好充分的准备,必要时需要先备份原有软件系统和落实好应急措施。

  4、不允许任何人在机房设备上进行与工作范围无关的软件调试和操作。未经中心领导允许,也不允许带领、指示外来人员进入机房对网络及软件环境进行更改和操作。

  七、机房资料、文档和数据安全制度

  1、资料、文档、数据等必须有效组织、整理和归档备案。

  2、禁止任何人员将机房内的资料、文档、数据、配置参数等信息擅自以任何形式提供给其他无关人员或向外随意传播。

  3、对于牵涉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重要信息、密码、资料、文档等必须妥善存放。外来人员的确需要翻阅文档、资料或者查询相关数据的,应由机房管理人员代为查阅,并只能提供与其当前工作内容相关的数据或资料。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8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合作、企业合作及国际合作)、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掌握程度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五、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依据国家和省财政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科研经费均需纳入公司财务部的统一帐号内,按课题单独建帐,实行公司和技术中心二级管理。

  第三条技术中心、公司财务部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讲求效益的原则,由课题负责人在技术中心和财务部的管理监督下,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及办法,按计划支配使用科研课题经费。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列入国家、部委、省厅等各类科技计划的课题经费(即纵向科研经费);

  2、国内外合作或委托研究的合同经费(即横向科研经费);

  3、公司从上年销售收入中划拨4.5%的科研经费;

  4、其它经费。

  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科研有关试验、分析费;调研、学术交流差旅费;业务资料费。

  2、实验材料费:科研用原辅料、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样品采集加工费等。

  3、仪器设备费:指列入课题计划任务书(或申报书)中所需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设备、通讯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经费开支。

  4、协作费:根据课题计划任务书或协议书应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协作费。

  5、科研人员工资、奖金、电话费、水电费及办公费等。

  6、项目组织实施费:成果鉴定会议费、咨询、评审费;实习人员工资及管理费等。

  7、其它:含科研津贴及有关科技奖励费用等。

  第四章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七条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后,技术中心及时通知课题负责人并领取”科研经费专用折”。报销时除课题负责人签字外,还须有经办人或验收人签字,凭经费专用折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凡属国家规定的”控制社会公司购买力的商品",原则上不得列入科研经费开支,如个别项目确系科研需要,并在申报时已列入经费预算计划内的.,经技术中心主任批准,按专控商品规定上报批准后购买。

  第九条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公司,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课题完成后归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使用。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部门资料室所有,报销前须有关人员登记验收,并在收据上加盖公章后,方予以报销。

  第十条课题经费使用的权限,单项支出在1千元以下,课题组长签字,部门审核,单项支出在1千元以上,由部门领导批准,技术中心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部门领导同意,经中心主任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

  1、购置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

  2、赴省内、外调研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

  3、进行实验室改造;

  4、向外转拨科研协作费;

  5、聘请实习人员;

  6、支付劳务费。

  第十二条科研人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须经技术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凡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实习人员工资、咨询、劳务费等开支,需由本人和课题负责人签字,技术中心负责人同意并审批。此类经费支出应从严掌握。

  第十四条成果鉴定及与有关的各种开支,课题负责人应提前编制经费开支预算计划,报技术中心审核备案,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凡在公司内领取科研所需的药品、试剂、器材、实验动物及打字、复印、摄影、冲印等费用采取内部转帐形式支付。凡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试剂、药品等金额超过500元以上,应采取转帐或汇款方式,不得以现金支付,否则不予报销。办理各类报销手续时,均应凭具原始票据。

  第十六条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对于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课题,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五章经费的分配

  第十七条凡属公司科技人员承担的纵向或横向课题,公司均按当年实际拨款(除去合同规定应偿还部分)各按10%的比例提取科研立项奖及科研管理费,科研立项奖金用于对承担科研项目人员的奖励及津贴。科研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论证、申报课题、检索课题、申请鉴定、验收、科技奖励、组织或参加科技管理学习班及科技会议等工作所需经费和科管人员奖励等。

  第十八条凡属成果或技术转让的项目,从所得转让费中扣回全部投资或按合同及时还贷后,其余部分按公司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经费的决算和结余经费的分配

  第十九条科研课题结束后二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技术中心有关管理人员抓紧清理历年帐目,核实拨款和支出,认真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和仪器设备购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入课题档案,一份经技术中心及部门审核批复后予以核销。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课题也应按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其结余经费上交技术中心或作为公司科研基金,用于支持其它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课题完成后,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可按仪器设备总价值20%折算为项目结余经费(此项费用由使用部门从仪器设备购置费中支付),如继续用于本项目组研究工作,不再计价纳入项目结余经费。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凡个人收入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二条技术中心会同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的管理,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目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档案管理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照片、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科研文件材料,是科研活动的真实记录,也是科学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技术中心应把科研档案工作与课题管理、成果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对科研工作和建档工作逐步实行”四同步"管理。即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求同步;检查课题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技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严明职责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第二章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第四条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1、科研准备阶段:课题申报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检索的相关参考资料,方案论证,专家评审意见,审批文件,计划任务书(协议书或委托书),经费预算报告等文件。

  2、研究实验阶段: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实验报告,分析测试报告,临床观察报告,项目技术规范技术说明书,重要的来往技术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研究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等。

  3、总结鉴定验收阶段:项目小试总结报告,中试技术报告、查新报告,发表的论文、专著,用户使用报告,申请鉴定(验收)报告,中试生产移交书,经费决算报告等。

  4、成果奖励申报阶段: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成果奖励申报书,审批文件,奖状(原件),获奖证书,奖品(照片),产品申请材料,专利受理通知书及专利审批文件材料,专利证书,产品批准证书等。

  5、推广应用阶段:推广应用方案,扩大生产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生产定型鉴定材料,技术培训总结材料,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推广应用总结等。

  第三章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第五条实行由课题负责人主持归档的责任制,每项科研课题(包括中断或取得负结果的课题)完成或某部分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必须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由技术中心及技术中心档案室审查验收。

  第六条通过审查验收的归档案卷,应办理正式归档手续,由课题负责人填写"科研档案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三份,经清点签字后,一份连同归档案卷交部门档案室,并由其出具档案号,一份由技术中心保存备查,一份由项目负责人保存备查。

  第七条每个科研课题进行鉴定或验收前,必须办理正式归档手续,凭科研档案移交案卷目录和档案号向中心申报。未经办理归档手续的科研项目,不受理其成果鉴定或验收的'申请。

  第八条对总结鉴定验收、成果奖励申报、推广应用三个阶段中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要注意及时归档,以保证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凡归档科研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稿),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记录本应事先编好页码,记录不当的废页,可保留本内,不得撕去。要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

  第十条科研文件材料装订成册,不能装订的,可放入档案盒或档案袋内归档保存。照片、图纸的立卷应收集成套,保持完整。

  第四章科研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档案的管理应遵循科研文件材料自然形成规律,保持科研文件材料的内在联系,便于保管、保密和方便的原则。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和各部门要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双方密切配合,逐步实现科技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科研档案应用专用库房保管,属绝密级的科研档案应单独登记,专柜存放。

  第十三条对接收的科研档案,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按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及机密等级。保管期限一般分永久、长期(150年)、定期(15年)三类。保管期限,一律由归档后的第二年算起。密级的确定,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对要销毁的科研档案,必须登记造册,经技术中心审核同意,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科研档案一般仅限在档案室查阅,如确需借出,须办理借阅手续,借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五条密级以上的科研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摘抄、照相、转借他人或公开展览等,确因工作需要,经技术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上述工作。

  第十六条借阅科研档案的人员,应对科研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负责。不得私自将案卷拆开或抽页;严禁在档案材料上涂改、批注,使其污损。借、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者双方者应严格检查,如发现档案材料有损坏和遗失,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凡因档案管理混乱影响科研进程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责任。对工作失职,违反规定,泄露机密,造成工作损失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xx年第5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推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战略需要。为鼓励和支持我省大中型企业、行业骨干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我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

  (四)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五)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体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已被所在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

  (七)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高技术产业或欠发达地区不低于1亿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总数不低于50人,其中欠发达地区不低于30人(详见附件4)。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

  (一)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有走私违法行为的;

  (二)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五)被撤销其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第六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市或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

  2.《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市、县(市、区)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综合评审。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综合评审结果予以审核,择优确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上报申请认定材料截止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三章评价

  第九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受理评价截止日期为评价年的5月15日。

  第十条评价程序:

  (一)经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评价期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市或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交如下评价材料:

  1.《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2);

  2.《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市、县(市、区)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当地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评价材料和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通过实地核查和材料核查的方式对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数据核查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评价报告予以审核确认,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实行评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但对评价得分介于60分至65分(含65分)的予以警告。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更名需变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凭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当地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四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按认定要求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时间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再保留。

  第十五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重大调整或因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响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当地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的;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技术中心资格的;

  (三)所在企业有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

  (四)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等违法行为的;

  (五)所在企业有挪用财政扶持资金行为的;

  (六)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七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对调整或撤销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审核确认并与年度评价结果一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确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

  (二)组织并受理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三)指导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四)会同相关部门公布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省财政主管部门对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给予财政政策扶持,并对其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税务部门对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省税务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海关部门对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海关部门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报表。有关报表格式及要求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企业报送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评价材料以及相关报表,内容数据应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择优推荐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研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各类科技创新计划,对评价为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部门)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纳入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xx年发布的《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贸技术〔xx〕6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责解释。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12

  1、健全电教设备帐目,做到帐目、橱签、标签、实物四统一,每学年清资核帐一次。

  2、电教设备应根据不同类别分科、分类、编号、入册、存放、定橱定位,陈列有序,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3、所有电教设备,只能用于教育、教学,专室专用,不得挪作私用,不得借出。特殊情况确需借出,须经分管理负责人批准。

  4、严禁任何人将电教设备用于接收、散布谣言和小道消息;严禁录制、播放淫秽录音、录像。

  5、严格实行借用、归还、验收制度。借用须办借用手续,由借用人验收;用后归还由管理人员验收,并记载完好情况,如有损坏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6、电教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勤检查、善保养,损坏部件能修理的要及时维修或添置,使设备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7、严格执行赔偿制度。电教设备因管理人员随便玩弄、拆除或因保管不善,或因擅自借用于非教育教学活动而损坏、损失,一律由管理人员按价赔偿,对于因设备老化,或对某些设备性能不熟悉,违反操作而造成损坏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和设备能否修理等情况,由管理人员按价赔偿部分或全部。

  8、凡属正常报损报废设备必须严格履行手续,认真填写《报损报废设备审批表》。经鉴定、审批,同意报损报废的设备要销帐,并采善处理,不得私人占用。

  9、加强设备存放的安全防范,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电源,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做好防水、防盗等工作。

  10、定期向学校领导及有关上级书面汇报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根据教学需要请示给予必要的增添或补充。

  11、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严格办法清点移交手续。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实验室工作环境,达到“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实验室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于公司技术中心,主要用于开展并完成公司产品的生产工艺优化、样品化验分析、新产品研发、小试及中试等试验研究任务。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进入公司技术中心实验室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技术中心主任对实验室的管理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技术中心副主任协助主任,对分管的实验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技术中心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实验室有直接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使用和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⑴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组织安排研发、测试任务的顺利进行;

  ⑵负责访客接待、外联活动安排;

  ⑶负责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的申购;

  ⑷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改造,仪器设备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报废申请;

  ⑸负责管理实验室业务流程,指导研发人员、分析人员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研发、分析工作;

  ⑹负责实验室质量控制,审核、监控研发、测试的数据和结果;

  ⑺负责指导实验报告和测试报告的编写以及实验室的文档管理;

  ⑻负责实验项目分析测试方法的开发与改进;

  ⑼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划分、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⑽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以及突发事件处理;

  ⑾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日常卫生,有权安排本实验室所有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实验室日常卫生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⑴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台帐建档工作;

  ⑵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期间核查和周期检定;

  ⑶负责仪器设备在检定周期内使用和检验标识的管理;

  ⑷负责办理仪器设备的送修和返回;

  ⑸负责外出作业时所需仪器设备的调试与准备;

  ⑹负责对仪器设备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价。

  第八条 实验室药品、试剂及耗材管理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⑴负责药品、试剂的验收、出入库、储存和领用及建立帐目档案;

  ⑵负责玻璃仪器及低值耗材的验收、出入库、储存和领用及建立帐目档案;

  ⑶负责药品、试剂及耗材的库房管理;

  ⑷负责药品、试剂及耗材的过期报废;

  ⑸负责对药品、试剂及耗材的供应商信用进行评价。

  第三章 实验室基础管理

  第九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技术中心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安排,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的上午8:00-12:00,下午13:00-18:00。在实验室加班应事先提出申请并经批准,连续工作时应安排人员值守。

  第十二条 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应穿着实验工作服,不得将无关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14

  1 、全面管理中心的各项工作,负责编制中心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 、拟定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3 、负责编制中心年度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和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4 、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校园网络、多媒体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5 、认真抓好中心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6 、根据中心工作,对人员进行调整和分配。

  6 、领导、组织中心工作人员完成各项日常工作,做好工作总结、评比和经验交流。

  7 、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技术中心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技术中心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技术中心全体职员,即技术中心聘用的全部从业人员。 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技术中心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权限

  董事会确定技术中心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线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办公室工作职责:

  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负责管理技术中心人事档案资料。

  负责技术中心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负责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负责技术中心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组织技术中心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组织技术中心人事培训工作。

  协助各部门办理技术中心职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负责技术中心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 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根据技术中心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负责劳动合同的鉴定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部门主管提出部门人员需求计划;部门主管决定部门经理以下职员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部门主管建议本部门职员待遇方案。

  第三章 人员需求

  在经营年度结束前,办公室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上报审批。

  董事会根据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技术中心的投资、经营方案,来确定技术中心下一年度人员的规模和部门设置。

  经董事会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办公室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第四章 职员的选聘

  各部门根据工作业务发展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增加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进行内部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 从技术中心其他部门吸收适合该岗位需要的人才。 到办公室领取《人员增补申请表》,报部门主管、办公室主管、技术中心主任审批。 各部门编制满后如需要增加人员,填好《人员增补申请表》后,报主任审批。 上述人员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办公室招聘所需人员。 求职人员应聘本技术中心,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所有求职人员应先认真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由办公室门进行初试。

  初试合格后,应聘人员详细填写《应聘人员工作履历表》和《应聘人员工作经历、社会关系情况表》,然后由办公室安排与业务部门主管复试。 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应聘要经主任面试通过。 复试合格后,通知应聘人员一周内等结果。

  用人部门和办公室根据应聘人员填写表格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无误后,由办公室通知应聘人员到岗,并办理体检手续。

  体检合格后,办公室通知应聘者报到,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由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五章 职员报到

  所有招聘录用的新职员正式上班当日先向办公室报到,并以其向办公室报到的日期,即起薪日。

  报到当天所有新职员须携带:两张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服务自愿书、医院体检表; 技术中心的财务人员需提供担保书,本技术中心的.财务员工均需办理担保手续,并经审核后方可报到;

  本市的员工要将档案转入本技术中心,由技术中心统一管理;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档案调入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暂缓办理,并同时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下岗人员出示《下岗证》;

  如果是外地职员须办理完《就业证》或《暂住证》方可上岗,《就业证》或《暂住证》、《毕业证书》的原件交由办公室存档,否则视为拒聘,员工离职时交还本人; 报到当日,办公室应向新职员介绍技术中心的简介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由办公室主管与其签订《试聘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办公室存档,一份试用员工自留。

  新职员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办公室门领其到用人部门试用,由部门主管接受,并安排工作; 办公室根据试聘合同中的工作级别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由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职员录用

  被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办公室发给《职工聘用合同》,由办公室与其签订《职员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办公室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资的起算日期自试用期满之日计算。 《职员聘用合同》按技术中心经营年度一年签订一次。聘用期满,如不发生解聘和离职情况,将继续聘用。职员如果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职员聘用合同》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新职员本人,一份由办公室存档。

  第七章 职员培训

  为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技术中心举办各种培训并根据业务的需要和员工的表现选派优秀的员工参加其他的专门培训机构。

  员工的培训分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三种。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培训管理,使接受培训的员工更好地为技术中心创效益,技术中心制定培训协议书,凡参加技术中心举办的一些重要项目培训的员工,在接受培训前应与技术中心签订协议;并遵守下列条款:

  一、保密条款:

  对在培训过程中所获得和积累的技术,资料等相关信息(包括软、硬件),乙方在培训后立即叫技术中心统一保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拷贝、传授或转交给其它技术中心或个人。

  二、服务期条款

  具体服务期的规定如下: 员工每完成1个项目培训,其服务期为二年,培训前技术中心服务的年限按一半折算为培训后的服务期。

  第八章 离职与解聘

  第三十三条 职员要求调离本技术中心,应提前三十天向该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工资。

  第三十四条 技术中心根据职员的表现或经营策略,需要解聘员工,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被解职的职员。

  第三十五条 职员因违反了技术中心规章制度或试用不合格而被解聘的,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填写《解聘职员申请表》,报办公室批准,一线经理以上人员的解聘,须上报董事会批准。由办公室存档,并通知被解聘人员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上述各种原因结束聘用或试用关系的职员,在接到正式通知后,均应向办公室领取《移交工作清单》,按该清单要求,在离开技术中心之前办完有关工作移交手续,其应领取的工资,应于上述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

  第三十七条 将人事关系调入技术中心的职员,应于一个月之内,将人事关系调出。如超过三个月仍未将人事关系调出的,技术中心将与有关单位联系,办理退档手续。 第三十八条 由技术中心统一管理的《就业证》、《暂住证》、《毕业证书》的离职职员,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办公室将其归还职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以随时做出合理的调整。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心办公室,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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