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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借阅制度

时间:2023-11-07 16:42:55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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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借阅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病历借阅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病历借阅制度

病历借阅制度1

  1、存档病历限于本院在职有关医务人员借阅,并需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2、律师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须要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及所要复印病历患者本人的委托书,由医务科办理手续后方能借阅和按规定复印。

  3、患者本人或死者配偶需借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并写申请,经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复印或借阅。

  4、病历借阅者对所借病历应妥善保管和管护,不得转借、涂改、拆散、缺页和丢失,借阅病历不得复印外传。

  5、病历借阅者应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将所借病历之内容随意外泄。

  6、临床诊断治疗需要的单份病历可随时借阅。因科研、需借出数量较多的病历时,应经医务科同意,与病案室联系后,病案室按数按时提供,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周。

  7、借出病历如遇临床诊断治疗需要,病案室可随时通知调回。

  8、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种要求及借口,病案管理人员可给予拒绝。

  一、可以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人员及机构:

  1、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二、申请人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为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身份印件,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三、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可予以复印或复制:(必须在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限完成病历资料后予以提供。)

  1、患者转科的;

  2、长期住院患者间隔一个月以上提出复印或复制要求的;

  3、患者在本机构诊疗活动终结的;

  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5、患者死亡的;

  6、省级以上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五、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医务科审核。

  六、病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复印工作。特殊情况外,由家属、医护人员共同去院外复印,费用由患方支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在申请人在场情况下进行,复印或复制完后,经申请人核对无误,方可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七、病案室应设立病历复印登记本,申请人充分查对病历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必须签字留档。

  八、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院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其代理人在场情况下封存死亡病历讨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病历由医疗质量监控的部门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九、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卫生部规定或当地查阅档案规定收取工本费。

  十、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应妥善保管,无特殊情况不予重复复印或复制。

病历借阅制度2

  1、所有借阅病历均要办理登记手续。

  2、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及因科研教学需要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

  3、除再次入院患者的旧病历外,其他病历一律不得外借。借阅者只准在病案阅览室查阅,阅后立即归还,不准泄露患者隐私。

  4、再次入院的病历可以借出病案室,借出的病历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5、科研病历一律不借出病案室,有特殊需要者,应经医务科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6、对出院仍在原出院科室保留的病历,其他科室人员急需应用该病历时,可与病案室联系借用,由病案室提前回收后再办理借阅手续,用完归还病案室。

  7、病案资料只限相关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询、借阅,其他人员须经医务科审批方可借阅。实习、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

  8、外单位或个人申请查阅、复印病案资料时须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申请单,经医务科严格审批,方可查阅病案资料,复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

  9、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在医务科审核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10、患者及家属不得借用病案,如需要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印手续。

  11、借阅病案过程中,借管双方都应在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资料上涂改、标注、污损、撕毁或遗失。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

  12、病案室应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催交工作,借阅后的病案归还时由病案人员审核后放在指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员归档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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