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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01 07:20:58 制度 我要投稿

登记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登记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登记管理制度

登记管理制度1

  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按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必要时,审核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原许可机关在受理注销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六)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向有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对其经营范围不予核定食品生产经营项目。

  (七)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相关许可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申请许可。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名称。

  (八)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注册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未经变更登记注册,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事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机构应当依法审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注册。

  (九)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20xx]74号)的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时,要按照“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软件中按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的分类,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实现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类统计。

  三、严格食品流通许可与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促进食品经营者健康发展

  (十)许可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监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申请变更许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依法处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层层落实《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流通环节未到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管任务和监管责任,特别是要把许可证的日常监管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通过市场巡查,不断强化监管力度。对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依法查处。

  (十一)登记注册机构按照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要求,突出检查重点,强化监管措施,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管理。

  (十二)登记注册机构依法对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年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并依法严格把关。对年检、验照结果,应当依托工商系统信息化网络体系,与食品流通许可机构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切实加强许可和登记注册机构间的协作配合,努力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及吊销情况数据库。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信息化网络体系。

  (十四)许可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应当整合食品流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各类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许可和登记注册管理情况内部通报制度,相互沟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

  (十五)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流通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将记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登记管理制度2

  1、 总台接待员负责接待旅客住宿登记工作,每天24小时当班服务。

  2、 所有中、外旅客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旅客住宿登记单,登记合格率100%。

  3、 对零散旅客实施登记时必须做到“三清,三核对”。 “三清”即:字迹清、登记项目清、证件检验清。

  “三核对”即:核对旅客本人和证件照片是否相符,核对登记年龄和证件的年龄是否相符,核对证件印章和使用年限是否有效。

  4、 旅行团体客人的`住宿登记可由旅行社陪同或销售代表代办填报。

  5、 vip客人可先领进房,在房内办理登记手续或由省、市接待部门代为登记。

  6、接待员在实施住宿登记时,应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切实做好有关通缉协查核对工作,发现可疑人员采取内紧外松,先安排入住,后设法报警,避免打草惊蛇。

  7、 旅客资料和公安机关下发的有关通缉协查对象应及时输入电脑准确无误,以便核查。

  8、 接待员在办理住宿登记的同时,应提醒旅客贵重钱财,证件可免费保管。

  9、 按照公安部门规定:访客须登记,访客时间不超过23点。

登记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库存管理,便于掌握商品流向,制定本制度:

  1、只允许购进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严禁销售无证企业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及过期、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

  2、烟花爆竹产品入库时,应详细登记其生产厂家、品种与规格、数量。

  3、烟花爆竹产品只能销售给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

  4、销售时必须详细登记销售对象的零售许可证编号、零售负责人姓名、销售时间,以及销售产品的生产厂家、品种与规格、数量,并由销售对象签字核实。

  5、建立并保存产品流向记录档案。

登记管理制度4

  为了加强公司对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的管理,特制定公司的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

  (1)仓管员将验收好的'物品进行数量核对,看实物是否与帐面相符,进行入库,将已入库的产品数量在库存表上进行登记。

  (2)仓管员接到发料传票后,依据传票进行发料,并将发料数量写于传票上。

  (3)原料使用完毕,将剩余原材料归还仓库,仓管员将原材料归还原处并将归还的原材料数量写于传票上,在库存表上进行登记。

  (4)经验收合格的成品入库时,仓管员清点产品的数量,检查用料数量与入库数量之间的损耗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如果不一致,查找原因,如果一致,在传票上写清数量,依据传票上的数量在库存表上进行登记入库。

  (5)产品出库时,仓管员先依据出库单和派车单进行备货。

  (6)准备出库的产品与出库单数量、品名核对无误后,进行装车出货,依据发完货的出库单在库存表上进行登记。

登记管理制度5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不是哪个部门、更不是哪个人的主观意志,而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客观的必然性。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换言之,只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然要求在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实行相应的改革,以与之相适应。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说到底,就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为六个需要。

  (一)依法管理的需要。

  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依法治国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把我国最主要的社会组织明确为四种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并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之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现在,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既是依法管理事业单位的需要,也是健全我国法人登记制度体系的需要。

  (二)“市场准入”的需要。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真正意义的“市场”,也没有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在当时,事业单位基本上是机关的附属物,既没有进入市场的需要,也没有进入市场的可能。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客观上需要进入市场,不能够完全进入市场的,也会与有关方面发生愈来愈多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作为市场主体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具有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核准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使之取得受法律保护的“身份证”,就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

  (三)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需要。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事业单位本身的现实状况,中央已确定了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基本方向,即政事分开,推进社会化进程。主要体现在: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要由微观转向宏观,相当多的事业单位要离开主管部门的襁褓,走向市场,进入社会,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同时,还要依法保障它们的合法权益,规范它们的市场行为。所有这些,都要求尽快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要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使上述改革的目标,得到法制保障:一方面,使事业单位在法律上获得作为法人的应有权益,并受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为改变国家对事业单位统包统揽的作法,打破部门所有和条块分割,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保障事业单位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法制社会,各类主要的社会组织取得明确的法人地位,既是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也是建立良好的社会组织秩序的重要条件。在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之前,事业单位因法人地位不明确,出现了不少问题。例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的权益诉讼,因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事业单位在吸引外资或与外方签定有关合同时,虽各方面条件都达成一致,只因没有法人证书而被外方拒绝;一些不法分子却乘机以事业单位的名义招谣撞骗,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既是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五)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需要。

  过去,对事业单位机构的管理方式,主要是行政审批,手段单一,规范性也弱;对事业单位成立后的活动情况,机构编制部门缺少必要的监督,普遍存在着一次审批“定终身”的不足。同时,由于事业单位的有关事项未经依法核准登记,有关部门在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时,也缺乏界定依据。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可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一是运用法制手段,使管理更加规范;二是通过年度报告制度,实现对事业单位的“跟踪”管理,为建立科学的动态管理机制创造有利条件;三是为公安、税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相关管理提供依据。四是通过证书悬挂、公告和查询等登记管理手段,将事业单位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为公众监督事业单位提供必要条件。

  (六)保护国家财产,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

  在没有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不登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情况下,事业单位就要用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如果法人资格不明确,还要由国家为其承担无限责任。这显然既不利于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从公司的发展史看,最初成立的都是无限责任公司,其业主和股东不仅要用公司的全部资产,而且还要用全部个人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实践证明,这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并很快被有限公司的形式所取代。同样,通过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登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具体数额,就将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限定在开办资金的范围之中,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财产,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登记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

  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

  第四条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开业登记

  第七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变更登记

  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变更住所时,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十四条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变更经营范围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变更类型时,应当按照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变更股东时,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或者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三条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六章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八条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章前期审批

  第三十条办理公司工商登记,由公司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进行前期市场调研,调研情况提交规划发展部,进行可行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经过审查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法律意见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按照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形成相关的董事会纪要。

  第三十四条需股东会审议的工商登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按照股东会会议审议程序,形成相关的股东会纪要。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向登记机关进行公司工商登记事宜咨询和材料提交工作,并负责中介机构的联系工作及中介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六条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及时准确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相关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对所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材料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形式、格式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经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工商登记材料的备案存档工作。确保公司工商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所属部门实行工商登记工作领导责任制。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工作发生责任问题,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因工商登记责任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公司内部将对责任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实行加倍处罚。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登记管理制度7

  1. 总则

  1.1. 为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和各类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真确使用和维护各种设备,管理有章、职责明确,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分为5个部分:

  1.1.1. 值班制度

  1.1.2. 巡视制度

  1.1.3. 日常管理制度

  1.1.4. 运行维护制度

  1.1.5. 安全保密制度

  2. 值班制度 2.1. 机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2. 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守则

  2.3. 值班守则

  2.3.1. 要培养值班人员有一定的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应变和事故判断能力。

  2.3.2. 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要在第一时间发现故障和故障隐患,并及时报告,使相关管理人员能及时赶到现场尽最大可能缩短故障恢复时间。

  2.3.3. 熟知工作内容和责任规范。值班时间内不得作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任何私事,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2.3.4. 值班人员负责机房的安全和机房环境卫生。认证履行机房的各项规定,并督促进入机房人员严格遵守。

  2.3.5. 负责机房的环境设备与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完成规定的日常操作和故障监测记录,简单故障的排除,负责环境设备的日常巡视。

  2.3.6. 值班人员必须以严肃、严格的态度,认证执行机房巡视制度负责每日对机房网络设备、机房设备、机房环境的巡视、认真填写巡视记录表,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管理人员反映。

  2.3.7. 值班人员要定时对网络管理监控机进行巡视并认真进行记录。

  2.3.8. 当遇到故障报警时,应及时判断处故障点,并立即通知相关的系统管理员现场排除故障。发生重大故障时,还应及时报告直接领导。

  2.3.9. 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认真交接,双方签字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岗。

  2.3.10. 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相关管理规定和消防管理规定。

  3. 巡视制度

  3.1. 网络运行设备的巡视

  3.1.1. 各服务器的cpu和内存的工作状况

  3.1.2. 防火墙的工作状况

  3.1.3. 网站的工作状况

  3.1.4. 邮件服务器的工作状况

  3.1.5. 网络交换机的工作状况

  3.1.6. 客户端的网络运行速度

  3.1.7. 认真做好记录

  3.2. 机房环境的巡视

  3.2.1. 机房门窗的关闭情况

  3.2.2. 机房的卫生状况

  3.2.3. 机房的灯光状况

  3.2.4. 机房的温度、湿度及空气状况

  3.2.5. 认真做好记录

  3.3. 机房设备的巡视

  3.3.1. 对机房的ups、空调、消防报警等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巡视,密切注意工作负荷、电池容量、室内温湿度等数值,以保证网络安全、正常的运行

  3.3.2. 主配电柜的供电电压、电流。

  3.3.3. ups的输出电压、电流和负载功率。

  3.3.4. ups电池的状况。

  3.3.5. 空调的工作状况。

  3.3.6. 新风机和空气净化器的工作状况。

  3.3.7. 消防报警系统的工作状况。

  3.3.8. 查看所有机房设备的报警记录。

  3.3.9. 认真做好巡视记录。

  4. 日常管理制度

  4.1. 每日清理机房的.环境卫生。

  4.2. 到机房工作的人员要听从值班人员管理

  4.3. 到机房工作的人员进入机房前需换上机房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鞋,并定期清理自己的装用工作服和工作鞋。

  4.4. 到机房工作的人员不得在机房内吃食品,饮水,吸烟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4.5. 到机房工作的人员严禁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强磁、腐蚀性物体等危险物品进入机房。 4.6. 到机房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不能乱动与自己工作无关的设备。

登记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工艺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扩大生产储存规模投入生产前,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并依据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相应的改进、完善措施。

  鼓励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技术进步,采用本质安全、性能可靠、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工艺,使用安全、环保的生产原材料。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及原材料。禁止从业人员自行携带工具、设备进入企业从事生产作业。

  第九条生产企业的涉药生产环节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专家进行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论证。

  第十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保证下列事项所需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一)安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

  (二)工(库)房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改造;

  (三)重点部位和库房监控;

  (四)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五)风险评估与安全评价;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八)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配备;

  (九)应急救援训练及演练;

  (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其他需要投入资金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零售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等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危险工序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场所。批发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零售经营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生产企业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加工后销售,不得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

  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或者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零售经营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在权责明晰的组织架构下统一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分包、转包工(库)房、生产线、生产设备设施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如实记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本企业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和现场巡查制度,全面掌握当日各岗位人员数量及药物分布等安全生产情况,确保不超员超量,并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当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信畅通。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并查验购进的黑火药、引火线及化工原材料的质检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对总仓库和中转库的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应当建立并实施由专人管理、登记、分发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采取安全监控、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禁止工(库)房超员、超量作业,禁止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禁止作业人员随意串岗、换岗、离岗。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的中转库数量、核定存药量、药物储存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确保药物、半成品、成品合理中转,保障生产流程顺畅。禁止在中转库内超量或者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

  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的运行状况和作业环境,及时维护保养;对有药物粉尘的工房,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清理冲洗。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生产企业应当在专业燃放类产品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及个人燃放类产品运输包装上张贴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查验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第二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所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车辆、工具。企业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装卸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规程。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危险性废弃物。不得留存过期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类危险性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八条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等进行检验检测,并承担检验检测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结果负责。委托检验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企业现场的监督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检测检验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执法检查人员人身安全。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二)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二)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

  (二)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四)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的;

  (五)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

  (六)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七)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

  (八)其他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登记管理制度9

  (1)试验室设仪器设备管理员。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仪器的'标定、校验、更换易损配件,小修调试。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由操作者负责。

  (2)操作者必须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严禁超负荷、超量程。按保养维护润滑的要求进行保养维护润滑,做到不锈蚀、无尘埃、不研磨,保持设备仪器的清洁、整齐。

  (3)操作者发现仪器设备出现不正常现象,停止运转,通知设备员进行检查维护,待允许运行后,再进行操作,否则一切后果操作人员负责。

  (4)设备员负责管理仪器设备档案,按要求填写清楚。

  (5)试验室重要仪器设备明确专人使用、操作,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如使用必须经负责人考核同意后使用。如工作需要使用,必须由本设备直接操作者在场方可。

登记管理制度10

  一、门卫务必24小时在岗,不得擅离职守。绝不允许出现上班时间没人管理状态。

  二、校门定时上锁,学校实行封闭管理。

  三、外来人员出入校门务必严格登记,认真履行登记手续。

  四、外来车辆及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校内,确需进入需请示有关领导或当事人。

  五、学生上课期间,不得随意离校出门。学生因生病或其它特殊状况的确需要出门时,务必经班主任或学校领导批准后,方能离校。

  六、家长接送学生来校一律到门口止步(特殊状况经门卫批准除外)。散文阅读:

  七、门卫负责校门一带卫生保洁,坚持每一天清扫一次。

  学校门卫登记的管理制度7

  一、严守校门,不得无故脱离工作岗位,如有要事离开必须向分管领导请假。

  二、做好来客登记工作,拒绝身份不明人员进入学校,上课期间不得让非学校工作人员进入教学楼。严守会客制度,防止坏人混入校内,制止闲杂人员和非在校小孩人员进入校区喧闹。

  三、两到校前30分钟开大门,疏导学生安全进入学校,制止学生携带食品进入学校,制止非学校人员进入学校。

  四、如有家校结合的.家长进入学校,需持标志牌方可放行。

  五、上课后关掉大门,学生上课时间外出,须有班主任或相关科室的放行条登记后方可放行;教职工或家属携带重大物品出校,须经学校门卫过目后放行。

  六、上、放学期间与安全人员一同疏导学生有序进、出学校,关注校门情形,防控伤害事件发生。

  七、放学后,注意巡视学校,确保校内财产安全。如发现安全隐患和意外发生的情景,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和联系。

  八、做好教师车辆的停放指挥工作。

登记管理制度11

  1、学生上课时间禁止学生外出,学生请假凭班主任签发的.出门证出校.

  2、外来人员办事出入校门必须经被访人员同意,持有效证件到门卫办理出入登记手续。禁止推销、散发广告和闲散人员进入学校。

  3、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和宠物进入校园。

  4、携带物品出校须持相关部门的证明,经检查后方可放行。下班后和节假日禁止携带公物出校。

  5、禁止外单位车辆和出租车进入校园。进校送货的车辆,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门卫登记方可进校,并接受门卫检查。

  6、废品收购人员要经有关部门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园内收购废品,并接受门卫的检查。

  7、校大门在晚22:00时关闭,禁止住校学生外出,对晚归住校学生要进行登记,按校规校纪进行教育并处理。

登记管理制度12

  1、各班每天要进行晨检。

  2、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

  3、发现学生有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传染病早期症状,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及时报告校长并向上级卫生及教育局报告。

  4、对因病缺勤的'学生,班主任要追查病因并进行登记。

  5、学校发现疫情要在24小时内上报。

  6、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的;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者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的;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学校疫情报告人均应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登记管理制度13

  1、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人员不应从事井下作业,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医疗用麻醉剂除外);

  2、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及时报告、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

  3、井下掘进作业检查的内容包括:

  (1)作业地点炮烟浓度是否超标;

  (2)作业地点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固,是否有冒顶片帮危险;

  (3)作业面是否有发生透水的征兆;

  (4)支护规格是否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相符或工作面支护是否损坏;

  (5)作业通道是否安全畅通;

  (6)供电、供风、供水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7)设备、工具和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8)作业面是否有残炮、盲炮;

  (9)作业地点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10)其他。

  4、建立人员出入井登记制度,及时准确掌握井下人员情况。

登记管理制度14

  1 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国家对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

  3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浙安监管危化〔20xx〕60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20xx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xx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xxxx10.23-20xx) 4 定义

  产品:是指生产单位生产且用于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中间产品:是指生产单位为生产某种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具有一定储存量且不向外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原料:是指生产单位外购的作为原料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5 职责

  5.1安环质监部职责

  5.1.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普查、注册登记、建立档案; 5.1.2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5.1.3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的编制、修订工作。

  5.1.4负责委托国家认定的资质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定、分类和评估。 5.2其他部门职责

  5.2.1生产部配合安环质监部做好本单位险化学品的普查、注册登记、建立档案的工作。

  5.2.2销售部按照规定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

  5.2.3供应部购危险化学品时应及时向供方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向安环质监部备案。

  6 内容和要求

  6.1危险化学品的普查

  6.1.1公司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⑴ 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⑵ 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⑶ 数量。

  ⑷ 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⑸ 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6.1.2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6.2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6.2.1登记程序

  6.2.1.1安环质监部通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网站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登记系统”)提出登记申请。

  6.2.1.2省登记办公室对公司的登记申请开通后,继续使用“登记系统”进行内容登记。登记完毕后保存和打印登记信息(先不提交),打印的纸质登记材料报区安全监管局。纸质材料的应符合如下内容: ⑴《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

  ⑵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⑶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2份; ⑷ 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应急服务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协议书1份;

  ⑸ 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采用企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国外其他标准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标准全文)。

  6.2.1.3等区安全监管局对所提交的单位基本信息符合性及登记信息完整性审查合格后,再向省登记办公室提交电子登记材料。

  6.2.1.4省登记办公室对公司提交的电子登记材料审核合格后,公司应按照要求向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寄送纸质登记材料。报送的纸质登记材料必须与网络申报材料的保持一致。

  6.2.2登记证书的.领取、归档

  公司安环质监部应及时登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关注相关公告,及时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台账》,并向总经办归档。

  6.3其他事项

  6.3.1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公司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省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

  6.3.2公司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6.3.3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应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6.3.4终止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在终止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7 记录

  7.1产品登记表

  7.2生产原料登记表

  7.3中间产品登记表

  7.4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7.5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7.6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7.7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登记管理制度15

  1、 学生及家长出校门规定

  (1)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出入,要凭校徽进出校门。

  (2)学生如有特殊情况出校门,必须凭班主任或有关部门批条,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返回校园。

  (3)学生翻越围墙进校,一律上报校长室,按违纪进行处理。

  (4)学生家长来校找老师联系工作,先与值日教师沟通、登记,家长无特殊情况不准进入学校,更不能进入教学区域。

  2、外来人员来访规定

  (1)外来人员来访,门卫要问清是由,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并填好外来会客登记表。

  (2)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教学有序进行。

  3、物品出入规定

  (1)学生及教职工携带物品出校,必须出示部门负责人批条。

  (2)外单位物品入校,严格验看,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4、其他规定

  (1)值日教师引导允许进校的车辆的'停放及安全。

  (2)值日教师要保持校门前环境卫生,保管好门前的安全警示标志。

  (3)值日教师保证门口畅通无阻,关键时刻能灵活处理各类情况。要与校长室配合,保证校门前师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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