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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3-07-22 07:13:40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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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内部审计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内部审计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荐)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制度,以促使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领导,是公司内部审计最高管理机构,负责批准审计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认可审计报告,管理和监督公司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管理下进行审计监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六条审计部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八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努力提高审计水平,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其所出据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部门所送审的凭证账册外,还应根据需要分赴各分公司及施工现场进行实地稽察。每年的审计次数及审计时间由审计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以及相关的经济责任人均为被审对象。被审对象应按审计工作要求,提供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资料或复印件,并如实介绍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为:

  (一)财务收支审计、

  1.对公司的月、季、年度会计报告中有关财务收支状况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资产管理情况,核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收支的合理性及资金占用额的真实性。

  3.审计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利润计算是否正确以及应缴利税和解缴情况。

  4.审查公司公开披露的经济业务,会计资料和财务指标是否真实相符。

  (二)投资及筹资审计

  1.对公司的基本建设投资、重大的设备更新等项目的工程成本及投资进行审计监督。

  2.审查公司长期、短期的对外投资以及并购等项目的合理性、投资效果和资金来源的可行性,有无违反公司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内部控制审计,即依照法律、法规和科学管理的原则,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计划、管理等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设计和严格执行。

  1.审查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职责分工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2.对各部门的成本费用核算和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关联协议及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股东权益及股利分配,核实公司的净资产,查明公司股利分配,以及股本和各项公积金的增、减变化是否公平合理,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事项。

  4.审计有关经济事项的审批程序是否健全。

  (四)进行经济效益审计,审查分析各种资金的占用和周转情况以及各种经费的使用效益。

  (五)开展各种专项审计

  1.对公司各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审计各下属单位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承包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年度奖惩的兑现,审计公司各级领导离任前的未了经济责任。

  2.对严重侵占公司财产,严重浪费及其他违反国家和公司经济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3.接受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任务,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六)完成其他内部审计任务。

  第四章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在审计范围内,审计部的工作权限是: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如实提供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

  (三)参加生产经营、财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并索取资料,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六)根据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对阻挠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审计资料的行为,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建议。

  (八)在管理权限范围内,通报批评违纪的典型事例和发生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有权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审计部根据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任务和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审计部应根据立项依据,确定审计目标与任务,组织审计人员学习,熟悉审计内容,审查重点和要求,研究确定审计方法,制定实施方案;并收集被审单位资料,了解被审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向被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写明被审单位名称、审计时间、项目、内容、工作要点和要求以及审计人员组成。

  (三)特殊情况下,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部可以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审计。

  (四)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听取被审单位领导介绍情况,要查阅、索取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各种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查阅现金、实物和有关文件资料,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审计人员必须详细进行审计记录,收集原始证据,建立完整、规范的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集审计人员会议讨论制订审计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分工,审计范围和重点,应查对象,文件资料以及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间,根据工作需

  要可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落实,使核查的问题和错弊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必要时,可实行追踪审查,直到查明真实情况,索取证明材料为止。核实结果要有被调查人签章。

  (六)对审计中所需借用的账册、凭证、报表资料,应列出清单,出示借条,并专人负责保管。

  (七)审计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审计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八)主审人员协调审计工作并综合审计人员的意见,将查证和取得的资料以及审计记录,工作底稿进行整理汇总。按问题性质分类、归纳、撰写审计报告(草稿),审计报告(草稿)由参加审计人员讨论修改后,出具审计报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分送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被审单位。

  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在没有作出新的审计决定前,审计报告中有关处理意见仍然有效。

  (九)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十)审计结束后,应归还借用的各项资料,取回借条。

  第十五条审计档案管理

  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业务档案,按照国家对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非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六条奖惩

  (一)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着,对维护财经法纪和公司合法权益做了贡献者,公司应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审计人员违反工作守则,致使国家和公司蒙受损失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应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内部审计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内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内审部可以接受公司监事会委托进行审计,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公司设立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内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内审部负责人。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内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内审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重要事项作为的必备内容。

  (六)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七)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八)积极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配合其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及其他事项审计。

  第十八条内审部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费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部门经理级别以上人员的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特定个人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二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

  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内审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的信息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内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九)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下达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意见书。

  第三十条根据审计结果,内审部具有下列处理权: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内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内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内审部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提出报内审部负责人批准。

  审计项目确定后,其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目的和范围;

  3、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4、审计工作组的成员构成及其分工;

  5、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审计项目立项后,由负责审计的人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内审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1、被审计单位或部及项目名称;

  2、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3、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4、审计机构的其他工作要要求。

  第三十四条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帐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有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证其真实性,工作底稿应备查和存档。

  第三十五条审计终结后,应在15日内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审部,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经审计核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依据。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

  (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述已审计项目内容,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审计处理决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三)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审部负责人提出,内审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不停止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一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十五条公司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六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期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九条内审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第五十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xx有限公司董事会

  xx年xx月xx日

内部审计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任务、范围与依据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

  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四)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

  (六)与对境内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

  (七)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

  (九)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对国家税款的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

  (十一)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六条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七条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参加有关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果兑现。

  (十二)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种类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五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权利、贪腐、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按时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报经总经理同意,正副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第二十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后即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内部审计制度4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合法依规经营,保证典当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典当管理办法》和公司的经营目标、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帐务收支、资金营运、会计核算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公司审计工作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公司审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会计、现金出纳业务;

  (二)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业务;

  (五)当金利率、综合费率的合规性;

  (六)当票、当物管理的严密性;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内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文件、资料及规章制度等。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门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查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稽审事项有关的各类经济、技术资料,包括各类账册、凭证、合同、计划、报表、业务文件等。

  (二)参加公司有关部门的业务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审计部门进行稽审,不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对稽审结论、意见、建议,不按要求及时改正,屡查屡犯的部门或有关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给予必要的批评和处理。

  (五)对严格管理,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无重大经济案件或工作事故,经营效果显著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要帮助总结经验,肯定成绩,加以推广。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建立必要的处罚制度,处罚的.方式包括:

  (一)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制裁。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拟定稽核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执行董事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稽审项目时,一般应当事先通知被稽审部门。必要时,也可不予通知。

  (三)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稽审终结,提出稽审报告,征求被稽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的稽审结论或决定,被稽审部门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稽审部门。必要时,稽审部门应进行后续稽审。

  (四)被稽审部门对稽核审计结论或决定如有异议,可提请公司董事长进行复审和裁决。

  第九条审计部门对办理的稽核审计事项,必须建立稽核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条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本人情况,审计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如有违反,应依法论处。

  第十三条对在审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稽审人员,可给予表彰。对违反本规定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如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开始实行。

股东签字盖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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