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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17 15:24:1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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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测监控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备的管理是为了保证设备的健康,加强维护与计划性检修,依靠技术进步,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由监控队队长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

  第四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要求取得“ma”标志准用证,“安全仪器、仪表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计量器具的还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合格证”,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第五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到货后,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监测部门、供应商共同开箱验收,三方办理验收手续,发现问题应立即与供货单位协商解决,确认数量、质量无误,移交监控队。

  第六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配套的制造厂家原始图纸、安装使用说明书、资质证明、合格证等技术资料,要妥善保存,确保资料完整,相关的规定祥见《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七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供应部门移交监控队后,监控队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将所有设备(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第八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需要投入使用时,监控队库管员要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同设备领用人共同确认出库的.数量,库管员将领用设备(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第九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

  (3)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第十条 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不定期开展各种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对作出显著成绩的设备专责人和集体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由于设备管理不善,设备发生严重事故而影响安全生产的,根据情节对分管负责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2

  1、建立瓦斯监测系统的矿井要配够监测人员。监测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调动必须经通风矿长同意。

  2、各矿井应根据国家《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管理规定》安装各种监测仪器。

  3、需要安装监测仪的地点,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种类、安设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控制范围等。安设后由监测队和现场瓦检员共同管理。

  4、新购置或新检修的'监测仪器都必须在地面经3天通电试验,调试合格方准入井使用。井下所有安设的探头每7天必须用标准气样按规定校验一次。

  5、井下监测仪发生故障监测队应立即派人修理。

  6、监测队应制定有关监测仪的使用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等,按规定作好各种记录台帐。

  7、瓦斯监测仪显示数据与人工检查误差超过±0.1%时,监测人员应及时校对。误差不超过±0.1%时以测值大为准。

  8、监测仪器必须是专电源、不能因风机停电、换扇、采区断电而造成监测仪器停电。

  9、瓦斯监测仪断电后,各作业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10、对井下使用的监测仪器因仪器超差不准、无故停电造成事故的要追查监测管理人员责任。

  11、各井(区)监控系统必须保证远程监控联网系统准确、可靠、好使,以便上级部门随时查询数据。

  12、监测中心所获取各种资料需保存2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13、凡发生擅自移动、停用或破坏监测装置现象,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厉处罚。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3

  一、建立建全通讯设备、设施、仪表的技术档案,并进行分类管理妥善保存。

  二、对系统采取定期检查发现的故障以及处理的情况必须进行详细登记备查。

  三、对所有收集的.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便于指导今后的工作。

  四、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必须查明事故原因,检修情况都必须进行记录。

  五、技术资料管理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方能上岗。

  六、各类技术资料档案一律不准销毁,否则,给予当事人按情节轻重进行经济上的处罚并开除矿籍。

  七、系统技术档案资料的查阅,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资料,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借阅。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4

  为确保井上、井下监控通讯设施正常有效运行,服务生产,确保安全,提高监控人员工作积极性,增强人员责任心,强化人员劳动组织纪律,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1、监控中心站实行8小时值班制度,实现24小时不间断连续监测监控。

  2、监控维护人员实行早班、贰班入井对井下设备进行维护、故障处理及设备搬迁等工作,值班主要负责地面监控设备维护、修理及夜班井下突发故障处理及设备搬迁等工作。

  3、早班8∶00~15∶00,贰班14∶30~22∶00,值班24小时,每班两人。

  4、入井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程》及矿有关规定,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5、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应密切注意井下瓦斯及各种开关量传感器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6、中心站值班员应对中心站内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做出正确判断,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7、监控人员严禁出现迟到、早退、空岗、脱岗、缺岗、睡岗(中心站)等违纪现象。

  8、监控维护人员每月入井不少于22次,入井时间每次不少于4小时。

  9、值班人员应对工作场所进行卫生清扫工作及设备、记录等要摆放合理,不得乱扔乱放。

  10、对井上、井下出现的监控故障要及时、有效处理,不得拖延或拒不处理。

  11、根据生产情况及时对井下监控设备布置进行搬迁、调整。

  12、严格按照其它有关规定完成对监控通讯设施的维护及故障排除等工作任务。

  以上制度如有违反严格按照《月度经济责任制》予以考核。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5

  第一条项目部(矿)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的管理台帐,对设备的安装、维修、报废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条分站经大修后必须在地面进行不少于48小时的通电试验以确定其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甲烷传感器更换电路板或感应元件后必须送分公司通风实验室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其他传感器更换电路板或感应元件也必须进行调校,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三条装置的报废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对确需报废的应经分公司通风实验室鉴定后,履行报废手续。

  第四条地面中心站的管理。

  (一) 必须装备两台同等功能的计算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二)必须采用抗静电地板,并安装空调,确保室内空气温度和湿度符合要求。

  第五条项目部(矿)管理职责。

  (一)监测队

  a)负责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周期校准和系统信息的传输工作。

  b)地面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监控主机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监控备用机要能立即投入工作,确保系统的`连续工作。

  c)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时中心站值班人员要及时安排维护人员进行处理,作好记录。

  d)当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瓦斯浓度呈上升趋势,超过正常值0.2%时中心站值班人员要及时与通风科联系,共同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并作好记录。

  e)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断电值(正常调校除外)时中心站值班人员要立即向矿调度室、矿通风科调度汇报,并检查该地点被控设备是否已断电,否则要立即实施远程断电,切断该区域所有机电设备的电源。

  (二)通风科调度

  a)安全监控系统终端机要保持24小时开机,值班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并经常浏览,发现有异常情况要随时向矿监控中心站查询、向矿调度室汇报。

  b)当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瓦斯浓度呈上升趋势,超过正常值0.2%时要向值班科长汇报并及时与监控中心站联系,共同派人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c)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断电值(正常调校除外)时要立即向项目部(矿)调度室汇报,并向通风值班、科长、主管技术员汇报,作好相应的记录。

  (三)项目部(矿)调度室:安全监控系统终端机要保持24小时开机,值班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并经常浏览,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断电值(正常调校除外)时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随时掌握处理情况,并作好记录。

  第六条项目部(矿)要建立以下技术管理资料,保持期不少于2年:

  a) 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b) 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c) 检修记录;

  d) 巡检记录;

  e) 传感器调校记录。

  f) 重点监控异常情况处置记录;

  g) 中心站运行日志;

  h) 安全监控日报、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i) 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j)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备情况统计表(月报);

  k) 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图、断电控制图。

  其中安全监控日报必须由项目部经理(矿长)、项目部(矿)总工程师、通风科科长(或监测队长)、值班员签字;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必须由总工程师、通风科科长(或监测队长)、值班员签字。

  第七条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图应标明中心站、电源、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等设备的位置,标明接线情况、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等情况。

  第八条监测监控系统断电控制图应标明分站、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的位置和断电范围,标明被控开关的名称及编号,标明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第九条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图基本要求:

  (一)在1:20xx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上报1:5000)

  (二)在图上标明主要通风设施及风流方向。

  (三)标明系统中心站主要设备型号、信号传输线路种类及长度、分站或扩展器的位置和型号、各类传感器位置、型号及断电范围。

  (四)每月修改,每季度必须向分公司通风管理部上报一份。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6

  第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制定“矿井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安全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技术矿长的同意。

  第三条 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安装的工作面,如果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验收投产。

  第四条 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作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技术矿长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科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

  第五条 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第六条 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及控制线,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七条 装备的设置标准;

  1、回采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面应在工作面,回风流、专用排瓦斯巷和上隅角各设一个瓦斯传感器。

  (2)机尾传感器安设在回风巷距机尾10米内,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3)回风传感器安设在距回风第一贯眼10---15米处,瓦斯报警及断电浓度为1%,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4)专用排瓦斯巷传感器安设在回风巷口栅栏以里10---15米处,瓦斯报警浓度为2.5%,断电浓度为3%,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安全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2.5%。

  (5)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2、掘进工作面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巷掘进工作面的正副巷口以里10—15米、距煤头5m以内、双巷掘进总回风,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均为1%,断电浓度:煤头传感器为1.5%,工作面回风流传感器为1%,断电范围:正巷瓦斯超限,切断正付巷内部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1%。

  (2)单巷掘进工作面应在距煤头5米以内,巷道口以里10—15m处,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1%,断电浓度:煤头传感器为1.5%,工作面回风传感器为1%,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3)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时,除按正常安设瓦斯传感器外,还需在串入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巷中再增设一个传感器,位于距回采面煤壁3—5m范围,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5%,断电范围:回采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0.5%。

  (4)掘进工作面使用串联通风时,在所串入的局扇入风前3—5m范围内,再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均为0.5%,断电范围: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小于0.5%。

  (5)在大巷开口或某一采区口确需要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入的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断被串入区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报警断电点均为0.5%。

  3、回风井、回风巷独立供电运行的设备(包括水泵、绞车等)应安设瓦斯传感器,当瓦斯达到1%时,自动切断该地点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4、井下各装煤点、煤仓上方应安设断电瓦斯传感器。

  5、地面抽入泵站机房内,应安设瓦斯传感器,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发出报警。

  6、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mm,要避开淋头水,顶板条件不好的地点,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

  7、凡应安设监测设备的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采掘队根据《作业规程》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安装,否则,不许开采作业。

  第八条 掘进、回采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第九条 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通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第十条 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缆线均由该地区机电工负责,改线或移设备时,必须提前与通风科联系,与监测人员现场共同处理。

  第十一条 增加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便携式瓦斯检定器三者进行校正。调试完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第十二条 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进行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第十三条 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查、更换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

  第十四条 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超出限差时,监测人员应及时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运装置,否则必须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 所属巡检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并将核对仪器指示瓦斯浓度记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

  第十六条 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时,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全部进行检修、清扫、调试、校对。

  第十七条 凡与装置无关的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技术矿长批准,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第十八条 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器设备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第十九条 监测中心站必须保持24小时连续运转,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包括分站、传感器、运行状况),断电情况,及时打印监测班报表,并送通风科长,安全矿长,技术矿长,矿长审核。

  第二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维修校验室,并配备标准气样、校验台等设备,维修校验必须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一条 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终端机屏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情况,遇到报警情况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通风科、矿调度室、技术矿长。

  第二十二条 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维护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分站、声光箱,电缆等由使用单位的电工负责日常维护,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传感器移动由巡检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 采掘队、组不按规定移动传感器、声光箱、电缆或发生解脱,破坏监控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的制度,严肃追查处理责任者。

  第二十五条 凡需停运监测装置,必须经技术矿长批准,否则追究停运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测应建立报表和台帐: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3、校验记录

  4、巡检记录

  5、值班日志

  6、安全监测班报表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7

  1、监控维护、修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各后方可上岗。监控制值班人员不得脱岗,当发现异常或故障时,应在2分钟内汇报安全矿长,调度员应及时调清情况安排处理,并汇报值班领导及矿调度。

  2、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监控分站,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动力开关、闭锁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安全科严格按规程措施的要求进行安装。

  3、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在开工前,必须由施工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的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 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人监控人员在场监护。

  4、监控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和监控分站防爆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5、井下装置要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进行一次调试和试断电、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就使用地面空气和标准气样进行调试,甲烷传感器每7天由监测工和瓦检员、机电工在现场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在测试和使用过程中,断电功能失效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头面的施工,及时处理,处理好后才能恢复施工。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6、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7、如果监控装置与人工检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在正负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控装置。

  8、瓦检员、安检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9、监控装置应定计划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监控分站必须每天进行防 爆检查,严禁失爆。

  10、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区队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装置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现场共同进行,因故障检修与监控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控维护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11、使用监控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 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12:监控中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监控装置故障登记表、设备仪表管理台账、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应长期保存,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资料。

  13、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监控维护工或瓦检员按规定位置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控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

  14、采煤工作面从运、回巷门子口至工作面,掘进迎头从开门点到迎头所有监控设备由施工单位看管,被盗或故意损坏的责任者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如查不出责任者按发下标准情况由施工单位赔偿,探头被盗:20xx元/个,损坏探头:500元/个,探头线被盗:5元/米。区长罚款50元,各工作面的探头均由当班的安全员和瓦检员负责,维护、看管,如当班瓦检员 、安检员未发现汇报,各处以300元罚款,传感 器线每丢失1米 按20元计罚,传感器线被人为砸断,每处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15、各区队的责任管理范围,按通风工区当月划分的范围执行。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8

  一、供电

  1、监测监控系统的供电,是保证监测监控系统不间断可靠运行的必要条件。监测系统分站的电源必须取自工作面总馈电开关的电压侧。

  2、监测系统分站的装设地点,综采工作面分站安装在工作面进风巷口高压开关处,掘进工作面分站安装在工作面巷口总馈电开关处。

  二、断电

  1、机电科在搞采掘工作面的.供电设计时,要考虑到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时的断电执行,每个采煤工作面要在适宜地点设立总开关。采掘面所设立的总开关,都能够与瓦斯超限断电的输出执行信号——常闭或常开接点相配接,并保证总开关方便自动断电。

  2、井下各点瓦斯超限时,断电范围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实施细则在生产作业规程中确定。

  3、当发生瓦斯超限断电时,系统应立即报警,生产调度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

  4、断电方案由机电科提出,通风科实施。断电的可靠性由通风科、机电科会同安检科定期组织试验,并认真作好记录。

  三、复电

  复电前必须首先向矿调度室打电话询问是否由于瓦斯超限而断电,如属瓦斯超限断电的复电必须按照规程及矿有关规定执行,由矿总工程师及通风部门指挥执行。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9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1条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2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3条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4条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杜绝重大非人身事故。

  (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5条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不发生死亡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2)重伤事故率;

  (3) 矿井安全隐患整改率;

  (4)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全员培训率;

  (5)矿井质量标准化达级;

  (6)设备完好率;

  (7)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8)煤矿软件管理和安全设施投入。

  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

  第6条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区队或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区队或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第7条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区队、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1条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煤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第3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

  第4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各副矿长、值班矿长和安全检查人员,必要时可吸收相关工种负责人和区队或班组长参加。对应参加会议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无故旷会的,除提出批评外再给予经济处罚。

  第5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研究分析矿井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工种和人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

  (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6条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抓住重点,讲究实效。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

  第7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

  (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

  (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

  安全奖惩制度

  第1条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以精神鼓励和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3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4条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队、班组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第7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8条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矿长批准,赔偿金额可酌减。

  第9条建立违章登记记录。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进行登记。

  第l0条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

  第11条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与本制度一并执行。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l条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

  第3条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4条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第5条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6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7条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8条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第9条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10条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练。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第11条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总工程师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签字。未参加传达贯彻的人员要补课。

  第12条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13条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安全检查制度

  第1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第3条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区队或班组及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4条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第5条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第6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7条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8条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值班矿长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2)安全检查人员要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

  (3)区队长或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第9条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第10条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第11条安全检查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12条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

  第l3条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以上。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

  第1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

  第4条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第5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3)区队长或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4)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6条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煤矿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矿长及有关部门报告;班组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并向当班调度室或值班矿长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7条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l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

  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区队或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第8条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第9条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区队或班组立即解决。

  第10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11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

  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12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l3条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14条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第1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煤矿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每两年对煤矿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煤炭主管部门备案。评估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或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评估。安全评估报告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3条煤矿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4条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由煤矿矿长负责,总工程师和相关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监控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人员必须熟知重大危险源的危害程度、特点和预防措施。对监控工作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第5条在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6条监控人员必须对重大危险源实行24小时监控,并做好监控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矿长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7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8条煤矿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维护好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第9条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详尽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评价、总结、完善预案。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10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发生,使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准确有效地对井下各有害气体进行实时监测监控,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装备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的规定和aq1029-20xx标准正确安装,特别是甲烷传感器的安装应具有瓦斯超限断电功能。

  二.各煤矿每月至少一次把井下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布置图和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报局调度中心。

  三.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特别是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体和空气调校一次。

  四.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如出现数字信号中断、分站信号中断、传感器掉线、传感器数据不准或传感器数据出现负值等现象)时,应及时进行处理,2小时处理不完的,立即上报局调度中心。

  五.一周内不少于2次对井下各传感器用便携仪进行标校,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安全监测监控值班人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调试完毕。

  六、定期检验监测监控设备是否具有风电闭锁和甲烷断电功能。特别是对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的测试,每7天必须测试一次。使用标准气样或调节甲烷传感器模拟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和复电浓度,进行测试报警、断电、复电超值、断电范围、馈电状态。同时检查断电后是否自动恢复送电。瓦斯超限断电,严禁开关自动送电。

  七.安全监控设备(包括分站)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监测设备,每七天必须调校一次,并有专职人员负责维护和收发,并做好有关记录。

  八.安全监测监控设备铭牌的防爆标志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必须是本安型或隔爆兼本安型或其他防爆复合型。输入输出信号是否是本质安全型。

  九.分站电源应按照防爆合格证的要求配接关联设备(传感器、断电器、开停等),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负荷侧。

  十.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之间应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并有阻燃测试证明。

  十一.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十二.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co浓度、风机开停状态、风门开停状态等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十三.配齐所有资料: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定、监测监控日报表和月报表、故障处理的紧急措施等方面的资料。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月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并签字。

  十四.传感器报警超过15分钟以上的,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写出原因,由总工程师签字后上报局调度中心。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11

  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因此必须收集、调查和核查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特制定周边煤矿监控监管制度。

  1、煤矿成立专职防治水工作管理队伍,具体工作由防治水专业组组长安排。

  2、针对主要含水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

  3、对含水层、以及在接近矿区边界的开采中要加强探水工作,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方针。

  4、特殊情况下的`开采,以及重大水患要与周边煤矿建立情报畅通通道。及时制定措施防止水患。

  5、加强对矿界防水煤柱尺寸的监管,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留设防水煤柱。

  6、及时整理周边煤矿的监测数据,并在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明确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7、每年在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12

  一、系统安装

  1、规程编制、会审:

  使用单位按照监测监控系统设计进行作业规程的编制、会审。在安设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在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应包括文字叙述和附图两部分,附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设计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布置图时,必须在图上标明甲烷传感器的位置名称、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等参数。绘制井下大样图,大样图应与作业规程相符。

  2、参数设置申请表审批: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执行申请制。即:使用单位依据工作面的规程或措施填写《寺河矿甲烷传感器安装及参数设置申请表》(见附表3);提前3-5天审批《寺河矿甲烷传感器安装及参数设置申请表》,经调度室、机电管理部、通风管理部、安全管理部、信息监控中心等有关部门会审,报分管矿领导审批。提前办理《监测监控作业报告》(见附表1),联系监控一、二队协助进行安装。

  监测监控系统环境监测传感器需要更改使用地点时,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通风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信息监控中心依照书面通知修改设定。

  3、安装前准备工作: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设计型号、数量领取相关设备设施、线材,并负责电缆敷设工作,所敷设电缆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要达标;并保持设备完好。

  监测监控设备入井前,必须接受机电防爆性能检查(由机电部防爆组执行)。检查验收标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机电部防爆检查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

  信息监控中心必须对设备进行标准校验审核(由信息监控中心维修室执行),并登记注册,方可入井使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仪器及设备校验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功能测试等。

  4、安装作业:

  安装时,监控一、二队负责按照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进行设备连接(并保证所连接设备、接线盒的完好)和系统调试工作(与机房值机员一起配合进行)。监测监控装置与其它电气设备的连接工作,由使用单位的机电工连接“装置”所需电源和控制线、馈电信号线。掘进工作面在安装涉及断局部通风机电源的甲烷传感器时,与其相关联的断局部通风机电源的控制端口必须使用专用控制端口;涉及断局部通风机电源的甲烷传感器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断电功能测试。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完毕,系统调试正常,各类传感器吊挂到位,并通过开工验收后,该工作面方可开工作业。

  5、监测数据上传:

  各采掘工作面瓦斯监测数据,自工作面开工验收通过后,由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上传。

  二、现场日常管理

  1、监测监控维护人员配置:

  各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两名电工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配备人员在信息监控中心备案。电工必须懂得监测监控系统工作原理,能够熟练处理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及线路的一般故障。

  2、故障处理:

  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生产队组必须组织本队电工及时处理,并汇报信息监控中心,信息监控中心接到汇报后及时派专人到现场与队组共同处理故障。在故障期间通知通风调度,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

  瓦斯检查工每班应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发现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要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8小时内必须将两种仪器调准。

  3、相关检修维护作业:

  采掘工作面施工过程中,需移动、延伸、检修监测监控系统或进行其他影响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的检修工作时,需提前一天审批《监测监控作业报告》(报告需有机电负责人或值班干部签字),由调度室、安全管理部、通风管理部、机电管理部、信息监控中心审批后严格按照计划实施;队组现场操作人员到现场后,作业前用电话与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操作,操作结束后,电话通知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由机房值班员对执行操作范围内的信号解除封闭。

  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移动由所在队组的班组长或机电维护工负责,必须班班保持传感器在规定的距离范围内及正确位置上,严禁滞后、停用或随意挪动。在进行移动甲烷传感器作业时,必须至少两人操作,一人负责移动并保护甲烷传感器,一人负责盘放、摘挂线缆,避免移动过程中因强拉硬拽、磕碰甲烷传感器而造成故障。

  监测监控系统甲烷电闭锁控制的机电设备,检修或更换后,在运行前必须进行断电试验,确认甲烷电闭锁可靠,方可投入运行。

  4、每日监测监控远程断电功能试验:

  各生产队组每日根据生产情况在检修班期间进行一次远程断电试验;远程断电试验方式:各队组现场负责人会同现场瓦检员与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联系(东井区联系电话:89306,西井区联系电话:89307)共同进行。试验前,各队组现场负责人电话联系机房值班员;由机房值班员进行远程断电操作;队组现场负责人落实断电情况,并将断电情况电话汇报机房值班员;生产队组将现场断电试验结果记录在《断电试验记录本》(见附表2)上,并归档管理;同时机房值班员也做好远程断电试验记录。如远程断电试验失败,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5、甲烷传感器更换、送检:

  信息监控中心监控一、二队负责制定现场甲烷传感器调校计划,每15天进行一次,使用单位在调校期间安排专人进行配合。

  甲烷传感器必须定期更换,并配备一定量的备用甲烷传感器。使用单位现场定点使用的甲烷传感器,每三个月必须送信息监控中心调校室进行一次调试、校正;现场备用甲烷传感器每15天送检一次。

  6、监测监控备品、备件管理:

  监测分站、传感器、断电仪、电源等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及监测监控系统各类管理牌版,由各队组的机电副队长和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防止发生损伤、损坏、丢失等现象,并按有关技术要求,按时送信息监控中心标检。现场备用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及线缆要按规定码放整齐并挂牌管理,严禁乱摆乱放。备用甲烷传感器在地面调校后,应带到井下现场以备使用,不得存放在地面大班房等处,在井下现场时应存放在安全、干燥、清洁的地方。

  7、使用单位每天必须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及甲烷电闭锁装置进行巡检、检查,将检查结果填写到巡检记录本上,每月26日交到信息监控中心备案。

  8、各使用单位必须安排电工每班对本单位监测监控电源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填写监测监控电源运行记录(见附表2),并向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汇报。当电压波动超过规定值时,必须及时汇报,并加强对监测监控电源检查和维护。

  三、监测监控设备回收、移交

  1、采掘工作面完工后,监测监控系统的回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监测监控作业报告》,由调度室、安全管理部、通风管理部、机电管理部、信息监控中心审批后,组织实施现场回收工作。由调度室指令回收单位的,原使用单位必须向回收单位移交,移交验收工作由监控一、二队牵头进行,否则,责任由原使用单位承担。

  2、搬家、倒面时,原工作面除通风管理部批准保留的甲烷传感器外,其余的应全部回收上交;回收上交的甲烷传感器应包括尾线和探头保护架;若甲烷传感器不交回按丢失处理。旧工作面经通风管理部批准保留的甲烷传感器,由该地点新的作业队组负责,移交工作由监控一、二队牵头进行,如无作业队组由监控一、二队管理。

  3、监测监控电缆在拆除回收时,应按规定标准拆开,严禁锯断或剪断。

  四、监测监控设备安装标准及管理要求

  1、监测监控设备:

  监测分站、电源箱、断电仪等设备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各类传感器、电源箱等监测监控设备必须经信息监控中心检测,机电部防爆检查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

  2、监测监控供电电源:

  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必须采用稳定可靠的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采掘工作面的监测监控电源具备采用双电源供电条件的.,机电管理部在图纸设计时,必须予以明确标示。无规程措施不得擅自改变监控供电电源。不得随意停送监测监控供电电源。

  3、传感器:

  (1)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内各类传感器的设置位置、数量以及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等,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晋城煤业集团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规范》的规定。

  (2)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3)甲烷传感器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甲烷传感器管理牌板内必须标注使用单位、安装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责任人、安装日期等;牌板内容填写要规范,不得漏填错写。

  (4)甲烷传感器要安装传感器保护架,并有效保护甲烷传感器,不得损坏。监测监控线缆进入甲烷传感器前加装接线盒并留有300mm余量,将接线盒、连接航空插头线(即探头尾线)和甲烷传感器保护架固定在一起,在移动传感器的时候,连同甲烷传感器、接线盒、传感器保护架整体一起移动,减少航空插头线的拉伤和脱落,防止甲烷传感器误传误报。保护架内的调校记录卡不得丢失

  (5)除工作面需经常移动的甲烷传感器外,其它地点的甲烷传感器需用滑轮装置进行吊挂;甲烷传感器的悬挂必须符合距顶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的规定;显示窗口必须正对巷道进人方向,便于观察;并避开有淋水和易于撞击的地方。甲烷传感器的进气孔严禁堵塞。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严禁正对风筒口悬挂。甲烷传感器的进气孔严禁堵塞。在井下现场禁止对甲烷传感器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整、私自检修。

  (6)甲烷传感器在运送、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做到轻拿轻放,避免碰撞、乱扔乱放,以免损坏甲烷传感器。

  (7)单个传感器延伸线路长度严禁大于1500米,两个传感器公用端口延伸线路长度严禁大于1000米。

  (8)风筒传感器应设置在局部通风机风筒末端,并随着风筒延伸及时前移。

  (9)工作面风向传感器吊挂在巷道顶板采用硬质连接,安设位置按规程措施执行。

  (10)工作面风速传感器吊挂在巷道顶板800mm左右采用硬质连接,安设位置按规程措施执行。

  (11)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处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米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

  (12)一氧化碳传感器、烟雾传感器应设置在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5米处;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mm,距巷壁不小于200mm。

  4、监测线路:

  主要巷道、采掘工作面顺槽及其他有布放电缆的巷道安装电缆钩时,最上两钩必须预留为监测监控线路使用,顶钩吊挂必须在靠巷帮的第一二钩上,其他线路严禁占用。没有电缆钩的巷道必须用绑线绑在顶板上,不得在巷帮上捆绑,禁止用铁丝替代绑线,捆绑电缆。在做风门、密闭墙和变电硐室门窗等设施时,必须预留监测监控电缆穿墙孔。

  综采工作面支架内的监测电缆在敷设时,支架间要留有余量,对支架内的监测电缆套皮保护。机掘工作面迎头20米范围内监测电缆必须贴顶吊挂,不得盘放冗余监测电缆。炮掘或使用耙岩(矸)机的工作面迎头50m范围内监测线缆必须进行保护。

  工作面预留的余量电缆,必须盘好固定在巷帮上,吊挂高度必须大于2.6米,禁止有架空垂挂现象出现。电缆经过横川口必须沿顶板敷设,不得斜拉乱扯。接线盒必须吊挂在支护良好且无淋水的环境下。

  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等共用。监测监控电缆和接线盒禁止用到与其电源等级不相符的系统中。其他不符合监测监控系统电源等级的线缆、接线盒同样禁止使用到监测监控系统中。接线盒必须贴有五小电器防爆合格证和包机牌。

  5、断电闭锁:

  不得擅自改动甲烷电闭锁范围内电气设备或擅自甩掉甲烷电闭锁功能的,否则责令该工作面停产整顿,同时追究责任单位的管理责任。监测监控系统甲烷电闭锁控制的机电设备,检修或更换后,在运行前必须进行断电试验,确认瓦斯电闭锁可靠,方可投入运行。

  在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施工时,供电电源(绞车、钻机、溜子等电源)必须设置在采煤工作面的断电范围之内;在掘进工作面接电源时,电源必须设置在掘进工作面的断电范围之内。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13

  一、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额的监测队伍。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调试工作。

  二、监测监控队伍,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不得兼职,如需调动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

  三、根据《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准验收投产。

  四、凡应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开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测系统图报分管领导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队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表,报送信息化办公室。

  六、相关监测人员接到安装申请表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队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和控制线、电源线,进行连接时,必须要有井下监控负责人现场监护。

  七、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10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

  八、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井下装置。如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继续生产,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九、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十、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误差范围(0.2%)内时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与装置监测误差超过0.2%时,应及时对传感器调试,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十一、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后,应升井做全面的检修、清理、调试和校正。

  十二、监控系统地面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电脑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种记录。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14

  一、 为确保我矿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二、 建立企业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保证矿级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三、 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安装产品合格、数量足够、位置正确的传感器,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四、 确保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五、 建立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 建立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七、 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空调系统、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

  八、 操作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

  九、 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十、 监测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

  十一、 监控室内微机必须配备防火墙设备,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十二、 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

  十三、 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抢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十四、 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15

  (1)甲烷传感器只有监测人员有权调校,每周必须用标准气样进行标校。

  (2)监控断电功能必须每7天试验一次,并要有记录可查,确保断电功能灵敏、可靠。

  (3)车场口的常闭风门必须上风门传感器,工作面风巷安设温度及风速传感器。

  (4)工作面监测人员或瓦斯检查工每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用光学瓦斯检查仪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汇报调度室及通防队值班人员。当两个检测仪器误差大于0.1%时,先以读数大的为依据,通防队必须在8小时内用标准气样对甲烷传感器进行重新调校。

  (5)因瓦斯超限断电的电器设备,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6)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时,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小班提出申请经矿调度室、通防队许可,方可按计划时间实施,并汇报调度室。

  (7)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能立即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8)工作面的监控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断电时,监控机房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通知工作面所有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并将人员撤到进风巷。然后安排通防队立即到现场处理。只有监控设备恢复正常后,并向调度室汇报,工作面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9)洒水灭尘时,严禁将水洒到甲烷传感器上。

  (10)甲烷传感器每班移动由综采队当班班长与瓦斯检查员负责,当监测系统出现故障时,严禁采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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