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好职网>实用文>制度>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06 18:55:51 制度 我要投稿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15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15篇)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1

  1、目的:建立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规范仓库环境和直接接触药品岗位人员卫生和健康状况的管理工作。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职责:质量管理部、储运部、人事行政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4、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仓库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的内容和要求,适用于仓库环境卫生管理和直接接触药品岗位人员卫生和健康状况的工作。

  5、发放范围:质量管理部、储运部、人事行政部。

  6、内容:

  6.1环境卫生管理

  6.1.1、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6.1.2、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防止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6.1.3、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6.1.4、库房的规模及条件应当满足药品的合理、安全储存,便于开展储存作业;

  6.1.5、库房外不宜种植易长虫的花草、树木,无污染源;

  6.1.6、仓库整洁,地面平整光滑硬化、不起尘、无缝隙,无积水、无杂物;

  6.1.7、库房内墙壁和顶棚表面光洁、平整;6.1.8、进出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6.1.9、货架清洁干净,无灰尘、污渍;

  6.1.10、各类设备设施应清洁,工具用完后应立即放回指定位置;

  6.1.11、包装物料应存放在固定场所,库房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6.1.12、药品入库上架前,应清除外包装上灰尘,及时清扫货架上药品的灰尘,保证药品的干净、亮丽;

  6.1.13、库房配置粘鼠胶、鼠笼等,每天检查是否捕获老鼠并做好《捕鼠记录》,库房或营业场所根据情况配置电子捕虫灯,门窗及排风扇口加装防虫网;

  6.1.14、各库区的卫生工作应定期检查,详细记录,奖惩落实;

  6.1.15、门窗严密牢固,安装防盗监控器,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者混入假药;

  6.1.16、非工作人员入库需登记《外来人员登记表》进入;

  6.2、人员健康管理

  6.2.1、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人员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岗位的人员;

  6.2.2、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人员上岗前要到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或健康体检表方可上岗;

  6.2.3、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人员上岗后做好《年度体检工作计划》,过期前二周人事行政部通知其到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6.2.4、健康检查的项目应重点检查是否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

  6.2.5、验收、养护岗位人员,还应增加检查视力程度(矫正视力不低于0.9),是否患有辨色障碍(色高或色弱)等项目;

  6.2.6、健康检查的报告交由质量管理部分析处理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表》、《全体员工健康汇总表》等健康档案;

  6.2.7、对发现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传染药品疾病的患者,用采取下列程序处理;

  6.2.7.1、对情况轻微的,暂停其岗位工作,进行治疗和复检,复检合格才能恢复岗位;

  6.2.7.2、对情况比较严重的,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6.2.7.3、对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病毒历史的人员入职前应如实告知本企业,如有隐瞒者一经发现做辞退处理;

  6.2.8、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人员平时应注意个人卫生;

  6.2.8.1、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人员应做到勤洗澡、勤换衣服、勤剪指甲等,进行接触药品的工作应穿工作服;

  6.2.8.2、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人员还应做到上岗不化妆、不戴首饰;

  6.2.8.3、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人员,还应注意进行接触药品工作时洗手,便后也应洗手;

  6.2.9、运输员在办理药品运输工作中,应保证药品不受运输工具及运输辅助工具等的污染和破坏;

  6.2.10、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必须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

  6.2.10.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2.10.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2

  为了切实改善学校的校园环境,保证校园整洁、卫生,给全体教职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彻底改变校园面貌,提升学校形象,经研究制定我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环境卫生制度

  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制度,实行三制。

  1、实行卫生包干制。学校的环境卫生实行划区分班包干,明确职责,坚持一天两打扫,做到室内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校园清洁区内整洁无杂草,无卫生死角;

  2、实行检查评比制。学校卫生检查组,对各教室及清洁区的卫生情况每周两次抽查并公布检查成绩,促进各班、各办公室的卫生工作到位。

  3、实行奖惩制。把卫生检查的结果作为班级考核的一部分,作为文明班、优秀班主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清洁卫生管理办法

  1、清洁卫生打扫

  (1)、清洁卫生打扫时间:每天晨扫、午扫。每周五第七节课大扫除并进行评比检查.

  (2)、打扫要求:

  每天打扫。要求:扫除积尘,拣出属于公共区域范围周边花台的垃圾纸屑。

  (3)、打扫范围:本班教室、卫生区。

  2、清洁卫生检查制度

  (1)、检查时间:不定时、不定期。

  (2)、检查范围:包括教室、卫生区、厕所。

  (3)、检查人员:校委会、全体班主任。

  3、清洁卫生评估

  评估办法:流动红旗

  5、清洁卫生维护

  (1)、清洁卫生应坚持经常维护,争取做到:课前课后维护、即时维护,充分利用好课间操休息、课间休息、午间休息、课外活动时间,实行全程维护

  (2)、设立卫生监督岗。由少先队队长担任,对全校的环境进行监控,各班劳动委员对所辖卫生区域进行监控,即时制止违反卫生规定的.行为和维护本班辖区内公共卫生。

  (3)、乱扔乱丢垃圾,不听教育者,除义务清扫所破坏的班级全部公共卫生区域外,丢一件垃圾要罚捡十件垃圾。

  6、清洁卫生督办

  (1)、各班劳动委员组织领导本班同学完成学校分配的清洁卫生包干区的清洁打扫和每月的卫生大扫除;

  (2)、安排并督促本班搞好教室清洁卫生;

  (3)、负责各种保护学校环境的义务活动,负责各项卫生值日考勤。

  (4)、各班班主任在卫生大扫除时务必到场指挥,并负责扫除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班主任签字: 校长签字(盖章):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3

  一、环境方面:

  1、寝室长制定卫生值日轮流表。要求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2、卫生要求:地面、床底、窗台、桌面等处无灰尘、无饭粒、无菜粒、无果皮纸屑等杂物。

  3、卫生工具:统一放置在门后。

  4、玻璃窗要明亮干净无灰尘。

  5、寝室内要经常通风,无异臭味。

  二、生活用品要求整齐摆放,做到五个统一:

  1、毛巾:统一挂成一条。

  2、口杯、牙刷、牙膏统一摆成一条线。

  3、床上用品统一折放成一条线。如棉被折成块形摆成一条线,枕头叠在被块上。

  4、多余的鞋子,头朝外,跟朝内,摆在指定的位置,统一形成一条线。

  5、多余衣物统一放好。

  三、值日生职责:

  1、值日生负责当天寝室和清洁区的卫生,每天按时完成。由寝室长按排及督促。

  2、上述所列公共部分是卫生值日生的'职责,个人部分由值日生负责督促个人完成。

  3、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报告寝室长、班主任以及生活委员。

  4、每天早上7:10,由寝室长进行检查。早上8:40前向班主任汇报。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4

  近期,随着辖区内企业、工地的复工复产,大量的务工人员涌入到普吉辖区,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及老旧小区已成为疫情防控重点区域,全力遏制疫情扩散,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尤为重要。按照省、市、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昆明市开展疫情防控环境卫生“大清扫、大清理、大消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根据市检查组检查反馈的问题,普吉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于2月26日立即召开“大清扫、大消毒”爱国卫生运动专题工作会议,街道领导班子认真研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普吉街道居民小区、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开展疫情防控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并进行了详细部署。成立各专项工作组,从街道到社区、村组,层层压实网格责任,每个居民小组组织不少于10人参加整治工作。全力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和“大清扫、大消毒”爱国卫生运动,重点对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及老旧居民小区卫生死角逐一排查、逐一整治。确保全覆盖,无死角。

  2月27日,街道领导、责任科室按网格下沉社区,与社区、村组一起对辖区城中村、老旧居民小区开展“大清扫、大消毒”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工作。本次大扫除活动,共出动近500人次(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20余人,社区干部60余人,各村民小组干部、党员志愿者、保洁员350余人,北控公司环卫工人35人、部分老旧小区管理人员20余人),4辆作业车辆(洒水车、垃圾清运车、垃圾装卸车、垃圾压缩车各一辆)。共整治清理老旧小区12个,村民小组22个,清理生活垃圾15吨,清理废旧物品10吨,清理沟渠约700余米。

  从即日起到疫情结束,普吉街道办事处将持续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下一步,街道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常态化工作,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同时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动员广大居民群众积极投入到环境卫生的整治工作中,确保辖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卫生整洁干净。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5

  为了社区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家庭、学校、社会教育同步进行,根据洪山镇党委、政府的有关精神,结合社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是培育引导社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大课堂,配合学校、幼儿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义务教育活动,促进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积极营造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社区氛围,加强对社区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配合学校建立社区青少年社会实践教育基地,寓教于乐,开拓视野,为青少年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科学文明的社会环境。

  三、结合社区青少年的爱好、特长发展规律,协调学校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社区文体活动,以老、中、青、少相结合原则,促进青少年德、智、体全面发展。

  四、配合学校定期邀请心理专家、法律顾问对社区青少年上健康教育课、教育青少年“珍惜生命,远离毒品”,遵纪守法,好学向上。

  五、利用社区法制专栏、科普长廊等对社区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协调学校每学期组织2至3次青少年到社区开展社会主义实践教育,参与社区建设,清理乱张贴、打扫卫生等,教育青少年从小养成爱学习、爱劳动、爱思考的.良好习惯,引导鼓励青少年刻苦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长大争做一个国家有用的栋梁之材。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6

  一、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司良好的整体形象,为所有员工提供一个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规范指导安全生产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升工作效率和生活舒适度,确保符合相关政策与目标的要求,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与环境整洁,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与环境卫生整洁运行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和环境卫生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化安全管理,健全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贯彻落实经理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应明确职责,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负责人应认真处理,接触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全体员工。

  二、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组成。其主要责任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专业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及环境卫生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各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订、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这些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卫生大检查,常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到特别紧急的.不安全状况时,有权命令停产,立即向领导报告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相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监督执行。

  8、上传上级指示和基础情况,进行信息反馈。

  第三条:各单位应设立兼职安全人员,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各部门兼职安全人员应协助部门负责人贯彻落实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总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也要经常检查,督促本部门员工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维护工作。及时向上级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登记和存放工作。

  第六条: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立即报告,迅速排除……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7

  1、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以不卫生为耻辱”的新风尚。人人讲卫生,处处讲卫生,天天讲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学校环境卫生是校容校貌的重要体现,是精神礼貌建设的'重要资料。良好的学校环境卫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必要条件。

  3、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坚决执行“。卫生三不要求”: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杂物,不乱涂乱写乱画。

  4、坚持卫生扫除制度,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包干负责,天天打扫,坚持全日整洁干净。并定期安排全校性卫生大扫除(每周一次)。

  5、建立班级卫生职责制,负责室内外环境卫生包干打扫工作。各班教室每日一打扫,安排在午时放学后完成。各班包干区每日两打扫,分别安排在早晨到校后和午时放学前完成。

  6、健全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及时公布检查评比结果,卫生检查评比工作。各班公共卫生区的检查评比由学校分管教师、各班卫生委员组成,每周评比一次,成绩在下一周升旗仪式上向全校公布。

  7、实行奖惩制度

  每月汇总检查评比结果,张榜公布。对有意违反“卫生三不要求”者,视情节及时予以批评教育或惩罚处理。对积极参与校内公益劳动的班级,也给与必须的奖励。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市政园林、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行教育;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相关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本市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适用本市标准。

  第八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第十条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均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答复。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文化、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十三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的责任区,各自负责;

  (三)临街店铺的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的责任区,由开办者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和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珠江广州河段、河涌沿岸单位使用的岸线水域的责任区,由使用单位负责;

  (八)施工工地的责任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的责任区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第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一)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八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的市容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没有特定经营管理单位的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质量标准组织清扫保洁。

  第十九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划、设计、建造等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或者整饰。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和该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雨)篷、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逐步改造。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第二十五条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树木及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盖等设施,应当及时清理、修复。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重大活动或者政治性、公益性活动等需要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设置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批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残缺,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在市区行驶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撒漏。

  第三十条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更换。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市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主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运输垃圾不得撒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

  第三十三条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六)影响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按照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应当立即清场;

  (二)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三)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四)回填或排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五)施工产生的污水应当按有关规定排放;

  (六)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机动车清洗槽,车身、车轮经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七)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

  第三十五条开挖道路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当在工程完工的当天清理。

  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淤泥,应当用容器装载,当天运至指定地点并冲洗干净现场。不得将淤泥倾倒在路面或者河涌。

  城市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美观,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栽培和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等产生的泥土、枝叶,作业者应当在当日清理干净。

  第三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船舶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船舶停靠在珠江广州河段的,其废弃物由沿岸码头的管理单位负责收集。船舶运载或者装卸散体、流(液)体物料及废弃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漏撒。

  第三十七条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垃圾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流溢和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九条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影响周围环境。

  第四十条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对宠物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理。

  第四十一条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生活垃圾应当在经批准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十四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

  居民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提倡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发泡饭盒、筷子、拖鞋、牙刷等用品。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限制使用前款规定的一次性用品,对已使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回收利用。

  第四十六条食品加工、饮食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排放。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粪便应当运到指定的地方处置。

  粪池堵塞、粪便外溢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疏通、清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单位求助或者接到有关的投诉时,应当先及时组织疏通、清除,再分清责任,由责任者承担疏通、清除费用。

  第四十八条单位和居民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负责施工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运,或者堆放在物业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清运,清运费用由产生垃圾的业主承担。建筑垃圾必须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

  第四十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的处置。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随意抛弃。

  第五十一条死鼠应当放入死鼠收集容器。动物尸体及变质腐烂的动物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抛弃。

  第五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编制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粪便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堆肥场、生活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填埋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等综合开发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配套建设的规划和设计方案。

  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关闭的,有关单位应当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五十六条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向社会开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或者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未拆除、清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产权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电线杆、站牌(亭)、井盖等设施未及时清理、修复的;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清洗、拆除,拒不修复、清洗、拆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的,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撒漏的,责令车主清扫干净、恢复原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对污损的照明设施未及时修复、清洗、更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清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的,每次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乱扔动物尸体的,每头(只)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挖道路未按规定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清理渣土的;清疏沟渠、下水道未按规定清运淤泥、冲洗干净现场的;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栽培、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未及时清理干净因作业产生的泥土、枝叶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淤泥倾倒在道路、河涌的;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的,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最高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五万元;船舶不按规定配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船舶运载或装卸物料、废弃物造成漏撒导致环境污染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油污流溢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存储废旧物品未采取措施导致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将清掏的粪便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将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挠其执行职务的,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将发现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通报后未及时查处,致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相互脱节,情节严重的;

  (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举报、投诉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未将处理结果答复署名的举报、投诉者的;

  (三)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使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而致责任区的市容环境脏乱的;

  (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和没有特定经营管理单位的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未履行组织清扫保洁的责任或者监督管理不力,或者未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导致市容环境脏乱的;

  (五)作为管理维护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倒塌、损坏的公共设施未及时组织清理、修复的;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对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的;

  (七)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参与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经营活动的;

  (八)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徇私舞弊、串通投标的;

  (九)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范围以外的地区,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参照适用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篇5

  一、办公室物品摆放标准

  1、办公桌、计算机桌面整洁,物品摆放有序,不可摆放过多物品,也不能摆与办公无关物品。

  2、柜内书籍、资料、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柜顶不可摆放任何物品。

  3、保温瓶、扫帚、抹布、报纸等物品要在合理位置摆放,不可放在明显位置、随处乱放。

  4、室内办公桌隔板或临近的墙面上不能张贴、悬挂各种宣传画、年历、资料、备忘卡片等。

  二、办公室卫生标准:

  1、办公室地面干净整洁,无尘土、水渍和杂物。

  2、办公桌、椅、沙发、茶几、办公电话及柜内物品等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3、门、窗洁净,玻璃明亮,无灰尘。

  4、墙壁、天花板无蛛网、污迹和脚印,无乱写乱画。

  5、使用的电脑主机及键盘时常擦洗、保持清洁。

  6、午餐后及时清理桌面、地面,不能有剩余饭菜。

  7、要注意保持公共区域清洁,不乱扔垃圾。

  8、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流通。

  三、办公室卫生制度

  1、必须有值日安排,责任落实到人。

  2、坚持每天三次打扫卫生。

  3、每周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不留卫生死角。

  4、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搞好个人卫生。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9

  一、为保持医务人员办公区域、休息场所的.环境卫生,维护医院的整体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区域主要包括所有行政、医、护、技人员办公室,主任护士长办公室,更衣室,门诊医技各诊室,治疗室,处置室等办公及生活区域。

  三、各科室办公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由医务人员自行保持,主任、护士长为第一责任人。门诊各诊室由值诊医师负责,门诊部负责监管。各科需制定相应制度,做好本科室相应区域的卫生管理工作。

  四、医院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科室按具体要求逐项进行检查扣分,扣分结果计入绩效考核。

  五、具体要求:

  1、门诊各诊室诊桌、诊床及橱柜定位摆放,每日擦拭;诊床、诊凳清洁、无污渍、血渍。

  2、办公桌面整洁,各种检查申请单、病历等有序摆放;室内摆放花卉盆栽不宜过多,需赋有观赏性。

  3、各室内橱柜顶上不得堆置杂物,内部物品摆放有序。

  4、工作区域地面、墙面、窗台、窗框每日至少清洁一次,随时保持整洁、无灰尘、无污渍、无死角。门及门框、把手、洗手盆、水龙头定时清洁,无水渍、污渍;镜面保持光亮。

  5、诊室内大中小型设备应按设备特点制定清洁方案、定期擦拭(如有污染立即清理),保持设备无灰尘、无污渍及血渍。

  6、工作区域内禁止摆放生活用品;墙壁禁止乱贴、乱挂,保持区域内物品整齐。

  7、办公区域内禁止吸烟,并做好本病区禁烟宣传及管理工作。

  8、更衣室内工作服、工作鞋定位放置,要求整齐、无乱堆乱放现象、个人物品一律放入更衣橱内。

  9、治疗室、处置室按相关制度落实清洁卫生、消毒隔离工作。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10

  1、体育场馆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复检和复训。

  6、室(场)内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7、有空调的室内场馆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卫生间应有有效的独立机械排气装置。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11

  按照县里提出的“整齐、整洁、整治”的要求,全面治理我镇环境“脏、乱、差”现象,以新面貌迎接党的十九次人民代表大会胜利召开,1月19日下午,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职工、集镇所在地的村委会和社区干部和村小组长,对镇镜内景白沿线一带进行环境卫生大扫除,用实际行动践行城乡环境综合大整治活动。

  活动中,镇主要领导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同广大干部职工一起协同作战,沿路段处处是热火朝天的`大扫除场面:干部职工拿起工具,躬下身子,深入街头,耐心细致地对政府门口、主干道两侧、桥路边等区域的周边乱堆放的杂物、鞭炮屑、生活垃圾等进行彻底清扫,其中有人清扫垃圾,有人清除小广告,扫不起来的垃圾就用铲子铲,用手捡。通过下午大家的.共同努力,全镇的环境卫生状况大为改善,全镇面貌焕然一新。

  此次集中清扫活动,进一步发挥了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了干部群众对保持良好环境卫生的自觉意识,今后,湘湖镇将继续保持这种集中整治环境的态势,引导群众切实转变不良习惯,变政府组织为群众自发,共同为把湘湖镇打造成景德镇市美丽的东城区而努力奋斗!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12

  为切实加强学校公共厕所卫生管理,确保学校厕所卫生,特制定学校厕所卫生管理制度。

  1、学校卫生由政教处负责,具体由值周班级负责厕所清洁卫生工作。由总务处负责设施维护工作。

  2、学校公共厕所应每天打扫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每天安排值周班级学生打扫,特别要注意清除墙面、隔段灰尘、污垢,做到地面净、墙面净、厕位净、周边净,确保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

  3、学校公共厕所应确保水通、电通、灯明。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保持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4、每周对学校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两次以上。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5、经常检查公共厕所供水和冲水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

  6、全体学生要文明入厕,爱护学校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保证学校公共厕所干净、卫生。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13

  一、总则

  1、为创建一个优美、舒适、整洁的办公环境,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2、环境卫生每周五大扫除后进行检查,平时会不定期抽查,每周负责检查卫生的部门责任人将卫生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对于不遵守卫生管理制度的部门进行严厉批评,视情况进行处罚。

  3、卫生清理实行部门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要认真对待卫生清理和卫生检查工作,所有的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地搞好卫生清理,凡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4、卫生工作将纳入绩效考核中。

  二、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1、各部门办公室内卫生由各部门负责日常保洁,各部门安排好每天值日人员,值日表需公示。每周五大扫除,坚持长久。

  2、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桌面、柜台、窗台无灰尘、水渍、污垢、锈迹,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位置。

  3、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使用过的拖把、抹布必须及时清洗干净晾干放回指定位置。

  4、墙壁或墙角无蜘蛛网、灰尘、污垢、乱贴和乱挂现象。

  5、门窗擦洗干净,玻璃透明,无灰尘和污迹。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14

  为进一步改善住宅小区的卫生面貌,提高清洁卫生工作的'效率,现制定小区的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1、按划分的清洁卫生范围实行包干负责制。

  2、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搞好本职工作。

  3、环境卫生每天清扫,楼梯、通道隔日拖擦一次,所属清洁区全天保洁,不留卫生死角。

  4、对各清洁区定期进行检查,采用评分制进行考核,标准为满分100分,按月公布评分情况。

  5、工资划分为基本工资85%,奖金15%。

  6、每月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者,发给全部基本工资和奖金。

  7、每月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发全部基本工资和80%奖金。

  8、每月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者,发给全部基本工资和60%奖金。

  9、每月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只发基本工资,扣除全部奖金。

  10、连续三个月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不含90分)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11、连续三个月得分在60分以下者(含60分)将给予辞退。

  12、原则上不能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安排好工作,最长请假3天,如无故缺勤者,一次扣分15分,二次扣分30分,三次将除名。

  13、每星期五下午2点在物业办开总结会,应按时到会。

  14、以上各条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15

  一、辖区环境卫生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二、辖区采用[定人、定地点、定时间、定任务、定质量"的五定方式加强管理,进行标准化清扫保洁。

  三、辖区内实行动态保洁,保洁员每日按规定时间、地点清扫划分的责任片(区)。

  四、根据辖区服务标准,对辖区内公共区域随时保持清洁,雨天及时疏通排水沟。

  五、环境卫生标准达到[六不"、[六净",即不见积水、不见积土、不见杂物、不漏收集、不乱倒垃圾、不见人畜粪及路面净、路沿净、雨水口净、树坑墙根净、果壳箱净。

  六、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及时集中到指定地点。

  七、落实检查,考核措施,确保清洁卫生工作达标。

  八、保洁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遇到辖区内有任何垃圾、废弃物等不卫生现象,随产随清、随叫随到,保持卫生。

  九、搞好环卫宣传工作,提高业主的`清洁卫生意识,共同创造优美、洁净的物业环境。

  十、根据季节及社区布置,及时做好除[四害"除虫消毒工作。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11-02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09-25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08-19

医院环境卫生管理制度03-13

社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03-13

办公环境卫生管理制度03-31

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制度04-04

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04-08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04-09

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