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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制度

时间:2023-09-27 14:26:4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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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制度8篇

  在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听证会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听证会制度8篇

  听证会制度 1

  为了使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决策社区内与居民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征询和听取居民意见,确保决策充分反映社情民意。

  1、社区听证会的范围:涉及社区环境改造、社区文体活动设施建设与改造、社区治安、社区服务、人民内部矛盾调处等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决策。

  2、社区听证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原则上应公开举行,举办听证会的费用,由举办机关承担。

  3、社区听证会召开前10日,社区居委会协助举办单位,通过社区网站、公告栏等方式,向居民公告举办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事项和旁听人数等,接受居民监督。

  4、社区听证会由举办单位派人主持和记录,主持人按照事先确定的'程序主持听证,听证会代表就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内容发表意见,记录员制作听证会笔录和纪要,笔录和纪要由主持人、听证会代表和记录员审阅、签字。

  5、社区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应就听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会笔录和纪要报本单位负责人或有决策权的组织作为决策参考,并及时将结果向居民公布或反馈。

  听证会制度 2

  听证会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公众参与制度,它有助于提高法律和政策制度的透明度、科学性和体现民意的广泛性,可以极大地降低法律和政策实行过程的阻力。听证会制度在我国起步虽晚,但发展十分迅速,范围也不断扩大,从开始时的价格决策听证、行政处罚听证已经逐步扩展到与群众利益相关的立法听证、重大行政许可听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听证方面。但在实践中,听证会却逐渐异化成了“谁有能耐谁就能把听证会变成遮羞布”。出现诸多问题,如暗箱操作,甚至于参加听证会反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以至于听证会如同走过场,流于形式,严重制约了我国听证会制度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造成这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听证会代表不够广泛。参与听证会的代表人数过少,有的`甚至是单位领导指派,地方抓阄、抽签等方式产生。

  二、听证制度功能定位不够准确。听证会是一种做出最终行政决策前的民主形式,而非最终的决策形式,给听证会强加上一些其他的功能就未必能实现

  三、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强。作为利益的调节者,听证主持人要有一定的中立性,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公众形象。但事实往往是听证会的主持人是由主管决策部门或利益的相关集团担任。

  四、听证会透明度不高,公正性不足,平等性缺位。在实际运行中,听证会往往有相关利益集团幕后操纵,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甚至屡次发生提出反对意见代表被打击报复的恶劣事件。

  听证会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听证代表制度,提高社会参与效能。应当考虑到代表的广泛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只有建立完善的听证代表制度,才能确保代表社会各方面的充分参与和各种利益的充分表达,才能引起听证机关对代表意见的充分重视。

  二、建立梯级听证制度,实现定价听证功能的回归。制定听证会申请书和理由说明书制度,明确听证会的目的,建立听证会调查、质询、辩论制度,围绕申请书和理由说明书中所提出的论点和论据展开广泛的讨论,不应把听证会当作走“过场”。

  三、重塑听证主持人制度。要确保主持人的独立性、中立性,依法赋予听证主持人明确的权限,明确其法律责任,规定何种情况下应当回避,以及禁止单方面接触的制度,以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

  四、建立透明的听证机制,实行听证监审程序,保证听证会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确保参与代表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报复听证代表的恶劣行为。

  听证会制度 3

  为了加强城市基层管理,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工作,按照党和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xx街道结合街道和社区的实际,根据前期工作调研,初步制订了社区社会事务听证会制度。

  社区听证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的进行,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1、社区听证会的议事范围。听证会议事议主要是涉及社区居民普遍关心、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有关社会事务。议事范围为:社区治安防范、保洁与绿化、违法建筑整治、环境卫生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低保户的确定、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以及其它需要社区居民听证的事项。应有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社区居委会提请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听证会成员的确定。社区听证会成员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确定,人数一般为30—50人,听证会成员一般由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协商议事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成员、涉及事项的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等组成。社区居民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同意可旁听会议,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邀请,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社会单位的代表应列席会议。听证会成员的听证表决权,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确定。

  3、听证事项的提出形式。听证会听证事项由五分之一以上年满18周岁的社区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成员提出,由社区党组织受理,经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商量决定召开社区听证会。

  4、听证事项的确定。听证会前,社区居委会应对多数居民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并同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联系沟通。对政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社区居委会征求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列入社区听证会议题。听证会一般在提出议题起15日内召开。

  5、听证会的组织召开。社区听证会由社区党组织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应在听证会前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向社会公示并通知会议人员。听证会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听证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形成听证会的集中意见。表决的形式,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

  6、听证会的会议程序。社区居民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由主持人报告议题:

  ②、由社区居委会通报所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

  ③、由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

  ④、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请政府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代表回答听证会的咨询;

  ⑤、由听证会成员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召集人落实专人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

  7、听证会会后事顶。社区居委会应于听证会后3日内,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并及时将会议情况通报街道办事处,凡涉及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事项应及时同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听证会制度 4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水库移民工作,扩大移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维护库区社会安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水库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库区移民群众的意见,保障库区移民群众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力。

  第三条听证的内容和范围:

  (一)水库库区淹没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水库库区淹没的青苗和地上附着实物的补偿标准;

  (三)移民安置的方式和安置地点的选择;

  (四)移民安置区的建设规划与基础设施的配套标准;

  (五)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与生产资源的配置标准;

  (六)库区建设基金和项目公示后有较大异议的;

  (七)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项目公示后有较大异议的';

  (八)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四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在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审批(库区建设基金和项目、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项目计划上报)前,公示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公示库区建设基金和项目、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项目计划,并告知移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会代表产生的办法、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五条移民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提出听证的书面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听证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如申请人为移民,且已推选代表可一同填写);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第七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要求听证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对申请人超过规定时间提出听证申请,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听证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人超过移民总户数20%以上(但申请人总数不能少于20户,单位按1户计)的,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九条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申请后5日内自行协商推选或抽签产生参加听证会代表,但总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听证会代表产生后应在3日内书面上报移民管理部门。

  第十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会举行的7日前送达参加听证会代表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

  (一)听证的事由和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听证参加人应当包括水库工程的业主单位、水库淹没处理的设计单位以及地方有关职能部门的代表。

  第十二条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召集。听证主持人由县(市、区)库区移民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纪律、介绍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事由和事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县(市、区)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和工程的业主单位、水库淹没处理的设计单位以及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就听证会代表要求听证的相关事项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听证会代表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提出相关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四)听证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征询听证参加人的最后意见;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四条听证参加人应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和提问。听证会期间,听证参加人不得大声喧哗、哄闹,不得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违反听证纪律且不听从听证主持人劝阻、告诫的,听证主持人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十五条听证应当由专人记录。听证结束之后,记录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由听证参加人核对,在核对无误后,由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记录人员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移民代表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未经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或听证参加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于调查核实的;

  (二)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延期、中止听证的,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听证会代表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二)听证会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会后10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评议制作听证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的事项,听证代表一致意见和主要分歧,听证意见的处理决定或建议,并告知听证参加人。

  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作出明确的处理决定;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的事项,应当提出处理的建议,并转送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听证结果,协调并配合水库淹没处理设计单位,对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进行修编。

  第二十三条组织听证所需经费由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给予保障,不得向移民代表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移民代表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依法进行听证。对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试行办法由贵港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听证会制度 5

  为了使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决策社区内与居民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征询和听取居民意见,确保决策充分反映社情民意。

  1、社区听证会的范围:涉及社区环境改造、社区文体活动设施建设与改造、社区治安、社区服务、人民内部矛盾调处等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决策。

  2、社区听证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原则上应公开举行,举办听证会的费用,由举办机关承担。

  3、社区听证会召开前10日,社区居委会协助举办单位,通过社区网站、公告栏等方式,向居民公告举办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事项和旁听人数等,接受居民监督。

  4、社区听证会由举办单位派人主持和记录,主持人按照事先确定的'程序主持听证,听证会代表就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内容发表意见,记录员制作听证会笔录和纪要,笔录和纪要由主持人、听证会代表和记录员审阅、签字。

  5、社区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应就听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会笔录和纪要报本单位负责人或有决策权的组织作为决策参考,并及时将结果向居民公布或反馈。

  听证会制度 6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市、区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进行社会公示及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及中长期规划;

  (二)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有关情况,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

  (四)救灾、救济、优抚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七)有必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真实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公示前应当进行重要事项公示内容保密审查,对重要事项公示内容不能确定是否为保密的,应当提交区政府保密部门进行审查;听证举行前应当将听证事项提交区政府保密部门、法制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七条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呈贡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和人数等。

  第十条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组织实施听证会。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听证代表的范围、条件、数量,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一条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街道决策机构讨论。

  第十四条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听证会制度 7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管理行为,促进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吉林省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行政机关和局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条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审查该许可事项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或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五条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对第三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符合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或推选代表申请参加听证会。

  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按照听证公告规定的代表产生办法,根据拟听证事项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确定听证会代表;确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第六条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对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组织听证的,应当公布确定利害关系人的原则。拟听证的许可事项涉及利害关系人较多的,可由利害关系人推举或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参加听证的代表。

  第七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内经办行政许可事项的机构或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

  第八条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行政许可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

  第十条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必要时可设一至三名听证员。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以及必要的听证员由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指定。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应当指定直接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应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听证会代表或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会代表或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内。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许可申请人。

  第十四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四)审查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陈述理由,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五)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

  (六)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最后陈述;

  (八)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记明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五条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

  (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及陈述的理由;

  (六)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听证会代表发表的意见;

  (七)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听证参加人有权查阅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应当在五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参加人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应当在五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终止听证的,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终止听证后,由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条组织听证所需经费由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承担,列入主管部门预算;组织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由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给予保障。听证事项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规定,不履行法定告知听证义务、不举行依法或依申请应当举行的听证,以及组织听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听证会制度 8

  学校设立听证制度是为了依法对学校事物作出决策,及时了解家长、学生的需求,让家长、学生了解学校的情况,并以最快的速度回应家长、学生中的热点问题,更好地寻求家、校合作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学校听证的内容:

  1.关于学校收费问题: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由学生家长代表、学校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专家组成。

  2.关于学校课程设置问题:除国家规定的.课程外,校本课程的开发关系到每一个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其代表应有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以及课程开发方面的专家。

  3. 关于学生奖惩问题:对学生所设的奖励条例、惩罚条例应进行听证,其代表应有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

  4.关于学校的远景规划(3年规划):学校的远景规划应有家长代表、教师代表、教育专家组成的代表。

  (二)学校听证的开展方法

  1.代表的产生

  固定代表

  (1)家长代表:

  a、校级家委会代表 (34位)

  b、班级家委会代表 ( 每班家委会成员)

  c、家长代表 (各班总人数的30%)

  (2)学生代表 (每班总人数20%)

  (3)教师代表 (教师总人数的30%)

  临时代表

  自愿报名,随机抽样的方法产生

  2.信息的公示办法

  a、事前公开听证的项目

  b、事前公开听证的具体信息

  c、听证程序的公开

  在学校显要的公示栏将听证的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提前两周进行公示。

  3.听证的程序

  a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b 、申请方代表及主管机关发言或汇报、出示相关资料

  c 、与会代表发表意见、质询论证

  d 、与会代表填写征求意见表

  e 、主持人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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