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印章管理制度(精选7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校印章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学校印章管理制度 1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行政公章(含校长签章)的管理,确保不发生行政印章使用责任事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通知如下:
1、学校各职能处室和个人因工作需要须加盖学校公章的,必须经本室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工作人员负责盖印。
2、学校公章(签章)原则上不得借离本室,确因特殊工作情况需要借出的,须到本室填写“学校公章借用登记表”、签订有关责任书,经校长或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借出使用,但必须于当天上、下午下班前登记交还(如次日继续使用必须重新登记、办理续借手续)。严禁私自将公章滞留身边延期归还。
3、本校教职员工因评职称等工作需要须加盖学校公章的,必须提供相应原始材料以及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加盖。
4、本校学生(含已毕业的.往届学生)开具在籍证明必须经教务处核查并签署意见后,凭本人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开具相关证明(每人限一张)到本室盖章,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一律不予办理。
以上通知从即日起执行,希望各位老师能予以充分理解和配合,谢谢合作!
学校印章管理制度 2
1、学校、各学部、各部门本着严格管理、方便工作需要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制,由各学部或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办公室建立印章管理登记册。
2、各科室对本科室印章负有监管责任,管印人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学校报告。
3、管印人员要坚持原则,对没按审批流程执行的用印,管印人有权拒绝当事人并向学校负责人汇报,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用印部门、单位须出具申请,由校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
4、学校钢印限于有关证书原件照片用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凭证的有效标志。
5、使用印章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文件名称、印数、用印部门、批准人、经办人。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一切用印均需履行正式审批程序。
6、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印时要力求用力均匀,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
7、印章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能在空白证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并作好记录。
学校印章管理制度 3
公章是代表学校的正式署名,是我校法定名称的体现,是学校职权的一种凭证和标记,具有代表性和立法性。任何文件和材料,只要加盖学校公章,学校就要对文件和材料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为了确保学校公章使用的严肃性,特作如下用印规定:
一、学校公章由校长办公室专人管理。
二、各部门使用公章,办公室须严格审核,确保用章有据。
三、以学校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等,须经校长批准后方可用章。
四、因公出差、联系业务、参加教学会议、研讨会议等,须经分管校长签字批准后方可用章。の濉⒁匝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须经校长签字批准后方可用章。
六、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以及纸张上用印。
七、公章须在办公室使用,必须携带公章外出办事的,须经校长批准。
八、公章管理出现事故,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学校印章管理制度 4
1、学校印章由校长负责保管,一般情况不随身携带,特殊情况需要带出学校,要由校长批准。
2、严格印章使用手续,凡使用印章者要登记,注明使用时间、用处及使用人。
3、印章不许外借,更不许外单位人携公章出校。
4、超出学校职权范围的证明,学校不可加盖公章。为私人谋取私利的证明,学校不加盖公章;有伪证行为的`证明,学校不加盖公章。如违背上述规定,将追究盖章者责任。
5、公章要保管好,不能随意搁放,要有保密性、保险性,若公章一旦被盗、外流,将追究保管者责任。
6、更换公章必须校长同意,在公安部门备案。
7、各职能部门的公章,由各部门负责人保管,并按以上保管条例保管及使用。如出现失误,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未经法人代表批准,私自盗用公章者,视其情况进行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学校印章管理制度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包括学校公章(含学校全称公章、中英文公章)、校长印章、各职能部门印章(如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等)、年级组印章及各类专用印章(如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学籍专用章)。
第三条 学校印章管理遵循 “统一审批、专人保管、规范使用、严格登记” 的原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刻制、使用、出借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备案
第四条 学校印章的刻制须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申请,经校长审批后,持学校法人登记证书、校长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印章的刻制,需由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印章用途、使用范围,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学校办公室审核、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办理刻制手续。
第六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学校办公室需核对印章的名称、样式、规格是否与审批内容一致,确认无误后,在公安机关指定系统备案,并建立《学校印章备案登记表》,记录印章名称、刻制时间、备案编号、保管人等信息。
第七条 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刻制学校及所属部门印章,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八条 学校公章、校长印章由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以下简称 “保管人”),保管人需签订《印章保管责任书》,明确保管责任。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需具备良好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且不得由非本部门人员或临时人员保管。
第十条 印章保管需符合以下要求:
印章应存放在带锁的专用保险柜或抽屉内,钥匙由保管人随身携带,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保管人离开工作岗位时,需及时锁好印章,确保印章安全;
严禁将印章带离工作场所(经校长或部门负责人特批的特殊情况除外);
保管人变更时,需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填写《印章交接登记表》,由交接双方、监交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完成交接。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学校公章、校长印章,需填写《学校印章使用申请表》,说明使用事由、文件名称、使用次数,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学校办公室审核、校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各职能部门印章,需填写《部门印章使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使用;涉及重大事项(如对外合作、资金往来、奖惩决定等)的,需经学校办公室备案后使用。
第十三条 印章使用需遵守以下规定:
印章使用前,保管人需核对《印章使用申请表》的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文件内容是否与申请事由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盖章;
印章需清晰、完整地盖在文件指定位置(如文件落款处、骑缝处),不得歪斜、模糊,不得在空白纸张、空白表格上盖章;
同一文件需多次使用印章的,需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注明使用次数,每次使用后由保管人核对登记;
校外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学校印章的,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且需有校内人员陪同。
第十四条 印章使用后,保管人需及时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薄》,记录使用日期、使用人、使用事由、文件名称、印章类型、使用次数等信息,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印章的.废止与销毁
第十五条 当印章出现磨损、变形、名称变更或所属部门撤销等情况时,需及时废止印章。废止印章需由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办公室审核、校长批准后,统一回收。
第十六条 回收的废止印章,需由学校办公室登记造册,注明废止原因、回收时间,妥善保管。每年年底,由学校办公室组织专人对废止印章进行销毁,销毁过程需有 2 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填写《印章销毁登记表》,由销毁人、见证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十七条 严禁私自留存、使用废止印章,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保管人因保管不当导致印章丢失、被盗的,需立即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并配合学校采取补救措施(如登报声明作废、向公安机关报案等);造成学校损失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私自刻制、伪造学校及所属部门印章的;
擅自使用、出借印章的;
在空白纸张、空白表格上盖章的;
未按规定登记印章使用情况的;
因保管不当导致印章丢失、被盗,且未及时报告的;
私自留存、使用废止印章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学校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学校印章管理制度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流程,防范印章使用风险,维护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统称 “各单位”)的印章管理,包括学校公章(含学校全称公章、中英文公章、校徽印章)、校长印章、副校长印章、各单位印章、专用印章(如学术委员会印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第三条 学校印章管理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人保管、严格审批” 的管理体制,学校办公室为印章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印章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印章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四条 学校公章、校长印章、副校长印章的刻制,由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持学校法人登记证书、校长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印章的刻制,需由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印章名称、使用范围、保管人,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办理刻制和备案手续。
第六条 专用印章的刻制,需由相关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相关审批文件(如学术委员会成立文件、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经学校办公室审核、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刻制和备案。
第七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学校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印章启用通知书》,明确印章启用日期;未启用的印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保管,不得提前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八条 学校公章、校长印章、副校长印章由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 3 年以上校内工作经历,且经过保密培训合格。
第九条 各单位印章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需为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不得由临时工、实习生或外聘人员保管;保管人变更时,需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印章交接登记表》,由单位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十条 印章保管需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印章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保险柜密码由保管人设置,钥匙和密码不得告知他人;
每日下班前,保管人需检查印章是否锁好,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节假日期间,印章需由保管人带回妥善保管,或移交学校办公室统一保管,不得留置在办公室;
保管人因出差、休假等原因无法履行保管职责的,需提前指定临时保管人,办理临时交接手续,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学校公章,需根据使用事项的重要程度,按以下权限审批:
涉及学校重大决策、对外合作、签订合同(协议)、颁发证书(奖状)等事项,需填写《学校公章使用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批准后使用;
涉及日常行政事务(如开具证明、报送材料等),需填写《学校公章使用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学校办公室审核后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校长印章,需填写《校长印章使用申请表》,经学校办公室审核、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保管人陪同使用,不得将校长印章交由他人自行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各单位印章,需填写《单位印章使用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使用;涉及对外合作、资金往来、学术评价等重要事项的,需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使用专用印章,需根据专用印章的管理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批准后使用(如学术委员会印章需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印章需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十五条 印章使用过程中,需遵守以下规定:
保管人需严格核对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有权拒绝盖章;
印章使用需在保管人办公场所进行,不得将印章带离指定地点(经校长特批的校外紧急事项除外,且需由保管人全程陪同);
骑缝章需盖在文件页码连接处,确保每页文件都有印章痕迹;
对已盖章的文件,保管人需留存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印章使用申请表》一并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表格上盖章,特殊情况需经校长批准,并在文件上注明使用范围和有效期。
第十六条 校外单位申请使用学校印章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保管人现场盖章,且需有校内对接单位人员在场见证。
第五章 印章的废止与销毁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需废止印章:
印章磨损、变形,无法清晰使用的;
学校名称变更、单位撤销或合并的;
专用印章的.使用范围届满或相关机构解散的;
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第十八条 废止印章由相关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统一回收至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建立《废止印章台账》,记录印章名称、废止原因、回收时间、保管人等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定期对废止印章进行销毁,销毁工作由学校办公室组织,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现场监督,填写《印章废止印章销毁登记表》,由销毁人、监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学校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单位需定期自查本单位印章使用情况,每学期向学校办公室提交《印章管理自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扣发绩效工资;
因违规使用印章导致学校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 大学印章管理制度》(XX〔20XX〕XX 号)同时废止。
学校印章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校企合作、技能培训等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的办学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包括学校公章、校长印章、各教学系(部)印章、行政职能部门印章、校企合作专项印章、技能鉴定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
第三条 学校印章管理坚持 “规范、安全、高效” 的原则,既要严格执行审批流程,防范风险,又要适应职业院校校企合作频繁、技能鉴定量大等工作需求,提高印章使用效率。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备案
第四条 学校公章、校长印章的刻制,由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持学校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等材料,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刻制,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教学系(部)、行政职能部门印章的刻制,需由所在单位提交申请,说明印章用途(如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行政服务等),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学校办公室审核、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刻制。
第六条 校企合作专项印章、技能鉴定专用章的刻制,需由校企合作处、技能鉴定中心分别提交申请,附校企合作协议、技能鉴定资质文件等材料,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刻制,并在相关合作企业、鉴定机构备案。
第七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学校办公室需组织相关单位验收,确保印章的名称、样式与审批一致;验收合格后,在学校官网公示印章启用信息,包括印章名称、使用范围、保管单位等,接受全校监督。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八条 学校公章、校长印章由学校办公室专人保管;教学系(部)、行政职能部门印章由各单位指定专人保管;校企合作专项印章由校企合作处保管;技能鉴定专用章由技能鉴定中心保管。
第九条 保管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为本校正式在编人员,爱岗敬业,责任心强;
熟悉本单位业务流程,了解印章使用的相关规定;
无违法违纪记录,遵守学校保密制度。
第十条 印章保管需符合以下要求:
印章存放于带锁保险柜,保管人离开岗位时必须锁好保险柜,不得随意放置;
校企合作专项印章因校企合作项目需要带至合作企业使用的,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由保管人全程陪同,使用后立即带回学校,不得在企业留存;
技能鉴定专用章仅在技能鉴定考试期间使用,考试结束后立即收回,交由学校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学校公章,按以下情形审批:
校企合作协议、技能培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重要文件,需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后使用;
学生学籍证明、毕业证明、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需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教务处或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学校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日常行政文件(如通知、报告),需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学校办公室审核后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校企合作专项印章,需填写《校企合作印章使用申请表》,经校企合作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使用,且需留存校企合作项目相关材料(如合作协议、项目方案)备查。
第十三条 使用技能鉴定专用章,需填写《技能鉴定印章使用申请表》,经技能鉴定中心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在技能鉴定证书指定位置盖章,且需核对证书信息与考生信息一致,不得错盖、漏盖。
第十四条 印章使用需遵守以下特殊规定:
校企合作项目中,涉及资金往来的文件,需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方可使用印章;
技能鉴定证书盖章前,需由技能鉴定中心对考生的考试成绩、资格条件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再盖章;
不得为非本校合作企业、非本校学生使用校企合作专项印章、技能鉴定专用章。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附则
第十五条 因保管不当导致印章丢失、被盗的,保管人需立即报告学校办公室,并配合采取登报声明、报案等措施;造成学校损失的,由保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违规使用印章(如私自盖章、在空白文件上盖章、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盖章)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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