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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时间:2023-03-30 09:12:43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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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励制度10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奖励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10篇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1

  为推进我办事处安全生产信访举报工作的开展,认真负责地处理人民群众的来访来信,提高办理举报安全生产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国家、企业、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办事处信访举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信访举报办理工作是指信访人(相关单位、企业、群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等事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受理生产安全的信访举报案件认真妥善处理并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隐患,减少、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二条街道安委办为信访举报件的受理部门。

  第三条处理信访举报案件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

  (二)依法办事,热情服务;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确保质量,注重效率;

  (五)遵守办案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第二章信访举报的处理

  第四条接访人员通过阅看来信、接听来电或接待来访,尽可能了解信访人反映安全生产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物、事情经过及信访人的要求和理由等,并做好相关的登记、记录。

  第五条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件,要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减少重复上访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对信访举报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核查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向署名举报、信访人进行情况反馈,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在受理、核实、转办、查处、答复举报人时必须依法、及时、准确,符合规定程序。在办理署名举报线索,必须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对泄密事件要严肃查处,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办理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二)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因工作不力,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造成部分影响和损失的,造成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的;

  (三)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不及时、认真查处,敷衍塞责,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造成部分损失和影响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办理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徇私舞弊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一定的损失和影响的;或者发生泄密事件对举报人不严格保密,将举报材料转给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的';

  (二)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在核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情的,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监察处理,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要求核查的安全生产信访案件利用职权,收受信访人贿赂或扣压、隐匿信访材料的,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2

  安全无小事,事关你我他。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近日,南明区应急局、区财政局联合印发《南明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办法》规定,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的,对实名举报人给予最低3000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

  《办法》明确,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生产经营主体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重大事故隐患的,按照该举报事项行政处罚罚款或判处罚金金额的30%标准给予奖励,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经核查属实的,奖励奖金上浮20%,最高不超过60万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可以给予举报人特殊奖励。

  在举报渠道方面,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打非治违”专线专席或官方网站、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也可拨打南明区应急值班电话“0851-85523108”进行举报,鼓励使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

  在受理方面,《办法》规定:举报事项由“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统一进行受理;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方式举报的事项,接收单位要第一时间移交“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由“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在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在答复方面,《办法》规定:举报件核查处理结束后5日内,承办单位应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并记录在案。

  《办法》还规定,举报奖励对象应为实名举报人。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对第一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协商分配。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已被查处且结案或事故隐患已整改,被举报企业继续出现非法违法行为或同一事故隐患反复出现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再次获得奖励。

  此外,《办法》规定:对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接到举报时该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被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或立案尚未结案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举报行为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授意有关人员举报行为等三种情形不在奖励范围。匿名举报的只反馈核实结果,不发放奖金。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3

  安全生产奖励规定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本条是有关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一.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为保证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贡献,国家应当给予奖励,彰显他们的事迹,在全社会树立榜样,以鼓励和提升人们为保证安全生产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这对于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有积极的作用。

  二.按照本条规定,凡在以下几个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国家给予奖励:

  1.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例如,透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发明了新的安全高效的机器、设备、工具;或者对原有的机器、设备、工具做了改善,显著提升了安全性能;或者改善了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改善了工艺方法,大大减少了作业中的危险性;或者发明了新的更为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等等,从而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条件有显著提升的,都应给予奖励。

  2.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例如,及时发现、消除了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了重大事故发生的;明确提出了先进有效的事故预防、控制方法等等。

  3.参加抢险救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在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中尽职尽责、见义勇为、不怕牺牲、不畏艰险,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受奖励的主体,既能是单位,也能是个人,只要在上述几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都应依法给予奖励。

  四.给予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能是各级人民政府,也能是政府有关部门。例如,国家经贸委在XX月发布了《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奖暂行办法》,从XX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对于贴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科技成果,由国家经贸委颁发安全科技奖:(1)在安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中产生重要影响,对安全科学技术领域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成果;(2)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安全科技成果(包含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3)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安全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4)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中,采用新的安全科学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5)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6)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安全科学技术基础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个性显著的成果;(7)为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与安全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该项安全科技奖每两年评审1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获得安全科技奖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授予证书和

  奖状,并发给奖金。一等奖的奖金数额为8000元,二等奖的奖金数额为4000元。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奖金由国家经贸委颁发;三等奖奖金由获奖单位自行安排颁发。

  对在有关安全生产的发明创造、科学技术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贴合国务院19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条件的,由国家授予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

  当然,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单位内部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群众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奖励的方式能包含:

  (1)荣誉奖励,如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旗,记功、通令嘉奖等。

  (2)一次性物质奖励,如发给奖金,奖励住房、汽车等实物。

  (3)给予提职、晋级奖励。这些奖励方式,能共同采用。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4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我站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物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举报形式

  举报可采用书信、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电站安全生产领导举报电话: ,手机: )。

  四、奖励标准及办法:

  1、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50~10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

  2、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只奖励第一位举报人,根据举报时间确定。

  五、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六、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认真地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有关举报资料绝对保密。

  七、对情况属实的举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同时按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手续;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将作严肃查处。

  八、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及时核查举报事项,督促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九、本奖励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5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1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1.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1.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1.4.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1.5.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1.6.被评为省、市、局、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1.7.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2奖励程序

  2.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汇总材料上报部长审核后报安全部,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2.2先进车间、部门、科室由安全部门明确提出意见,交公司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2.3对4.1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有车间和部门明确提出,经安全部门审查,抱公司领导批准。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6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各村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制止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各辖区群众发现其所在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英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去哪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企业、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及铁路等重大事故隐患;

  (四)建筑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

  (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

  (八)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镇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街道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

  第七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处理。

  第八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或其他资金中落实。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正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1000~100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镇财政所确定。

  第十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奖励保密制度和有关部门建立保密制度和配备相关设备,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xxxxx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7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总则

  一.根据《公司山安全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规定关,为加强公司广大职工的安全工作职责感,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二.安全工作受表彰,奖励的单位、个人,务必全面完成公司内生产计划和任务,工作质量贴合要求。

  三.本条例实用于公司各单位及全体职工。

  奖励

  一.对本单位安全环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20—200元特殊贡献奖励。

  1.模范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2.发现险情,立即报告并积极参加和采取措施避免了重大事故者。

  3.对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应用及小改小革,取得显著效果者。

  4.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明确提出合理化推荐,收到显著效果者。

  5.事故抢险有功者。

  二.生产班组、职工个人的奖励。务必有生产车间申报,并把奖励原因写清楚,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公司部审批。

  处罚

  一.凡本公司职工违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论是否造成事故,都应区别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行政处分,必要时追究相关领导职责。

  二.任何安全事故要依据安全生产职责制和安全规程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职责者和直接领导给予罚款10—100元,个性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有下列状况之一者,视情节给予5—50元的罚款。

  1.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者。

  2.违犯安全规程规定者。

  3.不坚守岗位,脱岗、睡岗、串岗者。

  4.对安全管理,故意刁难,不听劝阻者。

  5.劳动保护品穿戴不齐者。

  6.无证操作或操作非本职工作者。

  7.对已明确提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者。

  8.作业场所照明不良、无排险工具,或带险作业者。

  9.不遵守爆破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制度者。 10.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歪曲事实者。

  11.要害部门非工作人员进入,在岗人员不制止者。

  12.损坏安全、环保标志和设施者。

  13.不按规定交接班,无交接手续,不填写接班记录者。

  14.工作场所存放物品者。

  15.间断作业的岗位,无人接班者时未切断电源、熄灭火种、清理好工作场地者。

  四.有下列状况之一者,视情节罚款5—100元和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50%。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2.忽视安全生产,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

  3.设备操作不贴合安全要求而造成事故者。

  4.工作职责心不强或工作过失造成事故者。

  5.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者。

  6.爆破作业,不遵守规定制度造成事故者。

  7.因执行交接班制度不严造成事故者。

  五.未尽事宜,参照安全生产有关方面的法规、法律酌情处理。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8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一)在生产过程中如发目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坚决予以罚款处理并通报批评,如造成经济损失,百分之百进行赔偿。

  (二)在禁烟、禁火场所,发目前违规吸烟、用火的行为,发现后要严格处理,如造成严重事故的要除名并追究其刑事职责。

  (三)对在生产中有实用价值的推荐、设备改善,公司予以奖励。

  (四)公司对于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者给予奖励。

  (五)在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六)总经理在年度生产计划中,应落实年度安全生产基金,由财务部保证资金投入,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奖励方案与办法,安全技术部草拟安全生产奖惩方案,工会监督执行。

  (七)安全生产奖励,应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与整改,安全生产技术进步,事故应急处理、班组安全生产竞赛等方面结合起来,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安全生产奖励,应同安全生产“五同时”工作相结合,是企业激励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务必到达长效化、制度化的.要求,同时要做好安全生产奖励的档案工作。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维护本项目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员工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依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奖励制度。

  第二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各单位、各部门经理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切实履行好所分管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整治工作。在抓生产的同时,层层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本制度把《地服矿违章处罚制度》与安全奖励相结合,体现安全管理有奖有惩、奖惩分明的原则,以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提升全体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项目整体安全防范效果,达到加强管理,保证安全,推动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本项目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专职管理、群防群治和群众监督,全体员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有义务保证他人的人身安全,对任何危害员工生命健康和损害本项目利益的行为明确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我公司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五条本项目以各单位和全体员工执行“三大规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目标控制指标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效果等,作为进行奖励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二章奖励原则

  第六条安全奖励重点体现在与作业现场生产安全相关的责任者和与之相关的生产管理人员身上。

  第七条安全奖励体现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大小,以及现场安全管理效果、安全指标控制和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上。

  第八条实行奖励制度,必须把安全教育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要坚持以惩罚为主、教育为辅和实事求是、以错定罚的'原则。

  第三章奖励

  第九条奖励范围、对象

  公司各施工项目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检举违章,防止或抢救事故的有功人员。

  第十条奖励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

  1.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以及各项安全措施,在事故预防、事故目标指标控制、隐患排查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部门,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集体和个人。

  3.抢险、救灾、救伤以及排查隐患有功的集体和个人。

  4.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5.对安全生产明确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采纳价值的。

  6.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者或举报、制止“三违”现象的各类人员。

  第十一条奖励标准及考核形式。

  一.奖励分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先进个人奖、进步个人奖、特别贡献奖。

  1.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流动红旗,流动红旗每一个月评选一次,定奖每次人民币10万元。

  2先进个人奖:各人次奖励人民币1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3.进步个人奖:各人次奖励人民币15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4.特别贡献个人奖:各人次奖励人民币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流动红旗。

  1.内业资料齐全、安全培训别开生面、题材新颖、效果不错。

  2.对公司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积极参加,认真落实,并取得实效。

  3.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现场文明生产、生活区文明生活。

  4.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查处力度大,坚持在安排每一道工序前,进行安全分级确认,不安全,坚决不生产。

  5.本月违章现象在九个单位中发生的最少,罚款额度最少的单位。

  6.隐患整改及时,闭环率最高。

  7.依据《地服矿、乡办矿综治项目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表》得分最高者,授予流动红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评选先进个人,并颁发荣誉证书。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能按时完成交办的重大特殊任务者。

  2.敢于制止、举报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者。

  3.有显著的善行佳话,在安全生产以及事故预防方面,得到单位表扬者。

  4.忍受困难、高温、气熏之工作并安全圆满完成生产任务,成为他人学习的榜样者。

  5.小发明、小创新,经批准实行,可改善劳动生产条件者或提升效率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评选进步个人奖,并颁发荣誉证书。

  1.对安检部发出的指令执行能力强,工作态度端正。

  2.能带动所属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本月的安全指标控制在目标范围内,取得不错成绩。

  3.能快速了解本岗位职责,业务能力强,消除安全隐患及时。

  4.不需要上级详细指导,能胜任本职工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特别贡献个人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1.对生产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议改善,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2.在改善“人、机、物、环”方面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适宜者。

  4.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解决防止损害者。

  5.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事故损失者。

  6.维护员工安全,遇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7.维护本项目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奖励应重奖在生产一线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生产的领导,技术人员,安全主管人员和安全管理个人,严禁平均分配,获先进集体奖项目部将奖金分配名单上交一份到公司安全检查部备案,由安全检查部不定期监督奖金发放工作。

  六.奖金来源:

  安全奖励资金由财务部设立并建帐,由安检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上述达到奖励标准者,由安检部进行综合考评,安检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本办法自20八月份起施行。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保证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以处罚以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

  第二章奖励规定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实行奖励: (一)负伤率在1%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奖励;事故率在2%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奖励。事故费率在1.5%0以下的单位,按所降部分的30%进行奖励。

  (二)目标考核综合分达90分及以上单位,项目对工区长、职能部门责任人按其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0%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班组、施工队、人员,皆纳入安全生产奖励范围,奖励费用在安全生产管理基金中支付: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减少损失的。

  (四)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明确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五)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六)安全奖励应根据责任大孝贡献多少、安全工作难易程度,分开档次,严禁平均主义,一次性奖励由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三章处罚规定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一)发生伤亡事故时,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实行经济罚款:

  1)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以内的,按10%的比例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2)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至伍千元的,罚款数额在二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8%的比例计算。

  3)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仟元以上的,罚款数额在伍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5%的比例计算。

  4)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决定。

  (二)发生伤亡事故时,涉及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各级责任人,应按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视情况研究确定数额)。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除按事故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实行处罚:

  (一)负伤率超1%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处罚;事故率超2%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处罚。事故费率超1.5%0的单位,按所超部分的30%进行处罚。

  (二)经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30%予以罚款,罚款在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同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被罚款单位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缴项目部,责任单位的罚款应在事故处理后一周内上交项目财务核算部。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罚款,被回罚处罚。安全罚款纳入安全生产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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