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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设备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16 12:20:51 制度 我要投稿

人员设备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人员设备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人员设备管理制度

人员设备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人员进入罐区和设备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凡进入罐区、设备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经站长同意(消防车、救护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2、外来人员进入罐区和设备区需进行安全教育、佩戴防护用品后方可进入,并填写《外来人员登记本》

  3、进入罐区、设备区机动车、人员做完相关工作后立即离开罐区。

  4、罐区安全管理人员在车辆进入罐区及设备区前,要对机动车辆车况、阻火器、驾驶员证件严格检查,禁止不符合标准、无照、非司机驾驶车辆进入罐区。

  5、机动车辆进入罐区、设备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6、进入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7、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罐区。

人员设备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三产、项目部。

  第二章特种设备范围

  第三条特种设备范围为:一、锅炉;二、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三、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翻斗车等。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条锅炉。

  一、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二、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三、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

  五、安全运行:

  (一)机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四)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

  (五)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保养和维修

  (一)机务科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制锅炉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应有专业人员实施并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

  七、锅炉设备的`各项技术资料、合格证、修理计划、技术档案等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五条起重机械设备

  一、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二、安装必须是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

  三、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每年按要求应检查一次(电镀等有腐蚀气体的车间、起重设备每年一次)。由机务科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合格的设备应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机务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程》执行。严格执行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第六条厂内运输机械

  一、单位内运输机械车辆应有可靠的合格证明,证明必须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启动器、操纵机构、制动器、音响、灯光信号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

  二、驾驶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凭证操作,并严格执行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三、物品必须装载正确,捆绑牢靠,平稳。必要时须用绳索捆绑,堆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物件拖地驾驶。严格禁止人货混装。

  四、院内及施工现场行驶时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汽车不得超过10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公里;

  (二)铲车不得超过5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不得超过3公里;

  (三)翻斗车,不得超过十公里。车间内不得超过3公里。

  第七条其他特种设备

  一、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严格按计划周期规定要求维护、保养、修理。

  二、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鉴定,有合格证,在鉴定期内使用。

  三、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凭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八条根据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下列人员由市劳动部门管理。

  一、电工作业:输、变、配电、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修理、试验等作业。

  二、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气体保护焊及电弧焊等作业(含锅炉、压力容器焊接)。

  三、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等作业。

  四、办公区及施工现场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办公区或施工现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

  五、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

  六、锅炉司炉作业:司炉工。

  七、其他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的工种。

  第九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机务科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第十一条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

  第十二条属市主管部门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种时,要征得技安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调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回原工种工作时,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独立操作。

  第十四条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经主管领导同意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或者提出行政处分意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部门和项目部,发生事故,根据情节,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抵触时,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人员设备管理制度3

  1.目的

  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对特种设备购买、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管理及对特种作业人员适应岗位要求。

  3.内容

  3.1特种设备包括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

  3.2企业所购买及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必须带有相应的随机证明文件。

  3.3特种设备的安装、大修、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3.4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5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规定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检测检验报告,颁发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3.6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转交与发包方,存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3.7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3.8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检测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3.9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3.10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求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3.11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锅炉工、焊接工、水处理工、起重工、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安全技术的专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持特种作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引进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4.引用文件

  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记录

  5.1《特种设备检测报告》

人员设备管理制度4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人员进入罐区和设备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凡进入罐区、设备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经站长同意(消防车、救护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2、外来人员进入罐区和设备区需进行安全教育、佩戴防护用品后方可进入,并填写《外来人员登记本》

  3、进入罐区、设备区机动车、人员做完相关工作后立即离开罐区。

  4、罐区安全管理人员在车辆进入罐区及设备区前,要对机动车辆车况、阻火器、驾驶员证件严格检查,禁止不符合标准、无照、非司机驾驶车辆进入罐区。

  5、机动车辆进入罐区、设备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6、进入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7、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罐区。

人员设备管理制度5

  1、全厂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动力设备的采购,一般情况下权限分别属于生产部、设备动力部、行政部。有相关业务的部门根据需求提交申请报告,报告经公司主管领导批示后,把综合意见反馈给具体部门;具体部门根据综合意见进行调研,实行货比三家的'原则,在质量上、价位上、性能上、服务上进行综合比较,然后设备动力部提交具体的采购报告,报告经公司主管领导批示或经评审后,方可进行采购。

  2、设备订购到厂后,具体实施部门应组织设备动力部、质量管理室、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开箱验收。检查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有无缺损,附机、附件、备件、工具、技术资料与有关文件是否与装箱单相符(如有缺件,应立即向原制造厂索取),填写设备开箱验收单,将文件存档,并根据情况复制材料供安装、调试及生产维修之用。

  3、设备需安装调试后验收时,具体实施部门组织设备动力部、质量管理室、使用部门、安装单位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列入厂控的设备,厂主管领导应参加安装验收。

  4、设备验收内容:

  4.1按国标或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出厂检验的主要精度标准和项目进行检验。

  4.2设备的空运转、负荷运转时,操作传动部分的灵活性。

  4.3电气控制设备的状况。

  4.4液压装置及渗漏情况。

  4.5安全防护装置。

  4.6设备外观。

  4.7按装箱单清点附件、专用工具、随机备件及技术文件。

  4.8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条件及验收项目。

  5、设备经验收无误后,由具体实施部门(采购单位)申请,报企业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厂主管领导批准后,设备方可投产使用,财务部方可付款。

  6、设备在验收过程中,质量管理室负责记录全部试验数据,发现问题要报设备动力部,设备动力部负责组织协调解决。未达到验收标准,由设备动力部负责内部协调工作,具体实施部门(采购单位)负责对外联系,解决各种事宜。

  7、设备的安装,由设备动力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小型与易安装设备由使用部门自行负责安装。

人员设备管理制度6

  设备设施及人员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坚持设备与生产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方式;必须坚持不断更新改造;提新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能及时有效地消除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一.设备设施选购

  1.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设备设施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工的`安全。

  2.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本企业生产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经过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二.设备设施使用前的管理工作

  1.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

  3.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4.员工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验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设备设施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由公司主管领导和设备管理人员共同落定。

  2.设备操作工人须每天对自己所使用机器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

  3.为了便于操作工日常维护保养,有设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同按照技术要求,由部门经理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实施。

  四.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1.设备运行与维护坚持“实行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精心养护,保证设备安全,负责人调离,立即配备新人。

  2.操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1)自觉爱护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2)设备要定期更换、强制保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3)建立设备保养卡片,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记录

  4)保持设备设施清洁,场所窗明地净,环境卫生好。

  五.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安全员对设备,每两周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一次。

  六.设备设施安全事故及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1.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1)一般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

  2)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司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司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

  3)对各类设备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

  4)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设备安全事故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执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操作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操作人员严禁在工作期间喝酒。

  操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训穿戴整齐,符合工作要求。严禁穿拖鞋、凉鞋等不利于操作的服装。

  操作人员应有专业的技术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对危害到自己的工作要求应拒绝。

人员设备管理制度7

  1、严格执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3、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必须实行定期校验制度,严禁超期使用。

  5、特种设备的.档案、台帐、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6、特种设备液位计、压力表警示标记齐全准确。

  7、特种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严禁超期运行。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10、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时,应提前向安全部门申请复试。

人员设备管理制度8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3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4职责

  (1)安保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

  (2)安保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

  (3)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5内容与要求

  5.1公司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运行和维修工);

  (2)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检验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3)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4)电焊、气割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年龄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②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③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上岗证;

  ④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3培训

  ①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②安排职工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生产办(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行办提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计划,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由安保部管理人员联系相关机构进行培训。

  ③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上级安全办公室审查认可的、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

  5.4考核和发证

  ①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③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由上级安全办公室审查认可的、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资格的单位进行。

  5.5复审

  ①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复审时间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的复审时间或有效期到达时间为准。

  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各用人单位在证件复审时间前一个月向安保部和管理部提出申请,由各公司安保部联系发证单位进行复审工作。

  ③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内容包括:(1)健康检查;(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④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5.6管理和监督

  ①用人单位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

  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无证上岗操作的,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部门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③公司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⑤离开特种作业岗位满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如需重新上岗,要向安保部提出申请,由安保部联系发证单位对其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操作。

  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若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办新证。

  ⑧安保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员设备管理制度9

  1.目的

  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对特种设备购买、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管理及对特种作业人员适应岗位要求。

  3.内容

  3.1特种设备包括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

  3.2企业所购买及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必须带有相应的随机证明文件。

  3.3特种设备的安装、大修、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3.4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5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规定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检测检验报告,颁发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3.6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转交与发包方,存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3.7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3.8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检测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3.9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3.10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求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3.11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锅炉工、焊接工、水处理工、起重工、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安全技术的专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持特种作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引进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4.引用文件

  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记录

  5.1《特种设备检测报告》

人员设备管理制度10

  一、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聘书,聘用条件为:

  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三)驾驶员的管理、宣传、教育

  1、本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货主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2、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产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3、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1

  4、公司将不定时、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不参与培训,不得上车。

  5、适时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传达交通管理部门的精神内容;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行车,杜绝事故发生。

  二、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我公司的货运车辆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三)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方可参加营运。

  (四)车辆必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车。

  (五)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六)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库、生活区乱停乱放。

  三、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车辆档案管理

  1、新车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

  2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行车资料交给公司,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2、车辆驾驶员要每月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登记,由经理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

  3、车辆重要部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

  二、车辆检查

  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进行处罚;

  2、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触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3、公司营运部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等级评定、二级维护、年审。

  (1)车辆每年必须进行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

  (3)严禁车辆不进厂检测而取得二级维护单等弄虚作假现象;

  (4)车辆每年须进行一次等级评定。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四、车辆报废规定

  1、报废条件:

  凡是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1)车辆超期使用,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2)因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

  (3)经修理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4)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2、报废程序

  (1)司机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报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

  (2)车辆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有关证件交还给公司。

人员设备管理制度11

  特种设备管理:

  1、购置:工厂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购置国家定点厂家产品。

  2、安装:特种设备危险性大、承压高,必须遵守市劳动局规定,请专业单位安装,及时办理“许可证”,自已允许安装的设备必须严格规范,仔细验收,认真试运转方可交付使用。

  3、特种设备严格按使用说明管理。

  4、特种设备要定人、定期检查。

  5、特种设备有安全附件要保证灵活好用。

  6、特种设备操作工,必须经过严格培训,经国家规定机关考试,领取操作证,方可上机操作,操作人员来禁喝酒当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7、必须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对有关设备要做好预防试验仪表要定期样对铅封。安技部门每月组织专家巡查,发现隐患应立即查封或出具整改通知书,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应停用整改,经安技设备部门验收后启封使用。

  8、熟练掌握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

人员设备管理制度12

  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必须对新工人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危险性的设备或场所。

  二、公司每年制订培训教育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岗位作业人员参加质监部门的取证和换证培训学习。

  三、对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许上岗。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二年复审一次。

  五、公司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和名册。

  六、在采用新方法、添设新技术设备、制造新产品和调换工人工作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七、公司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坚持每月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事故安全分析,自我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

人员设备管理制度13

  1.目的

  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对特种设备购买、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管理及对特种作业人员适应岗位要求。

  3.内容3.1特种设备包括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

  3.2企业所购买及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必须带有相应的随机证明文件。

  3.3特种设备的安装、大修、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3.4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5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规定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检测检验报告,颁发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3.6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转交与发包方,存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3.7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3.8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检测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3.9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

  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3.10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求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3.11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锅炉工、焊接工、水处理工、起重工、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安全技术的专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持特种作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

  引进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4.引用文件

  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记录

  5.1《特种设备检测报告》

人员设备管理制度14

  特种设备人员证件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做好特种设备人员证件使用管理工作,明确公司特种设备人员证件使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人员证件使用管理工作。

  三、规定内容

  1、本单位特种设备人员所持证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平时由本单位人事机构统一保管,不得在非工作场合使用。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安全管理、现场操作时,应佩戴记录所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信息的工作牌,工作牌由本单位作业人员管理机构统一制作下发。

  4、不得损毁、涂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转借他人使用。

  5、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进行登记备案。

  6、证件遗失或者损毁后,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由本单位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核实后,按规定履行补办手续。

  7、持证人因调动、辞职或者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安全作业工作的,由本单位人事机构集中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交回发证机构。

  8、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按规定接受监督。

人员设备管理制度15

  1. 目的

  为使厂区的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作业内容、方式及频率,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2. 适用范围

  xxxxxxx有限公司

  3. 名词定义: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种设备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与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 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 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直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非电业系统的电工(包括维修电工、值班电工、安装电工);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行车工、码头吊操作工、塔吊操作工、汽车吊操作工等);

  3)锅炉司炉工;

  4)压力容器操作工;

  5)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

  6)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

  7)电梯操作工;

  8)建筑架子工;

  9)需经劳动部门发证的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如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消防监控系统作业人员等)。

  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维修、值班);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叉车);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金属焊接作业;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消防监控系统作业人员;制冷作业。

人员设备管理制度16

  一、特种设备管理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部门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否则不准上岗操作。

  二、机电科负责建档管理,实行一台一档。

  三、定期检测工作有各分管单位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定期完成。必须经国家认可有资职的单位检测,并出据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四、设备的.使用有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必须设专人负责,定期检修、保养,各类记录齐全。

  检修必须制定大、中、小修计划;

  有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有检修记录及验收结果。

  五、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性能、构造、原理、正确使用以及保养和故障处理。

  六、实习操作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有专人负责指导和监护方可上岗。

  七、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工作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人员设备管理制度17

  1目的

  为认真贯彻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和设备的损坏,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办公室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规范特种作业行为。

  3.2生产技术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3.3车间、班组负责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4.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4.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年龄满18周岁;

  b)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d)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操作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年龄在18周岁以上;

  b)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c)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d)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e)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通过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

  4.3管理

  4.3.1公司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和管理台账。

  4.3.2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4.3.3 a)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需要复审时,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b)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4.3.4a)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b)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有证但公司未聘用的人员或无证人员不得私自动用特种设备。

  c)公司任何人也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d)每两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预防禁忌症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e)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4.3.5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特种设备管理

  5.1特种设备的采购

  5.1.1新购特种设备应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测检验证明等文件。

  5.1.2新购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企业。

  5.1.3新增特种设备应执行注册登记制度。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5.2特种设备的档案

  5.2.1在用特种设备的档案主要有:

  ⑴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⑵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⑶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⑷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⑸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2.2设备主管部门保存的在用特种设备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5.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5.3.1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公司必须按期向所在地的法定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5.3.2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

  设备名称检验项目检验周期

  锅炉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内部检验每2年进行一次

  水压试验每6年进行一次(无法进行内部检验则每3年进行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6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

  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每5年一次

  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每3年一次

  耐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移动式压力容器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耐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压力管道在线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1、2级:每6年进行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3级:每3年进行一次

  电梯每年进行一次

  起重机械每2年进行一次

  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

  5.3.3所有的定期检验都应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

  5.4.1应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保养,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计划保养项目如公司无能力实施时应委托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5.4.2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5.4.3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5.4.4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执行《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

  5.4.5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执行,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

  6.相关文件:

  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xx年5月修改版)

  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相关记录

  ⑴《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⑵《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⑶《特种设备档案》

  ⑷《特种设备管理台账》

  ⑸《设备保养检修记录》

  6相关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

人员设备管理制度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三产、项目部。

  第二章特种设备范围

  第三条特种设备范围为:一、锅炉;二、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三、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翻斗车等。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条锅炉。

  一、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二、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三、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

  五、安全运行:

  (一)机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四)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

  (五)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保养和维修

  (一)机务科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制锅炉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应有专业人员实施并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

  七、锅炉设备的各项技术资料、合格证、修理计划、技术档案等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五条起重机械设备

  一、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二、安装必须是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

  三、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每年按要求应检查一次(电镀等有腐蚀气体的车间、起重设备每年一次)。由机务科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合格的设备应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机务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程》执行。严格执行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第六条厂内运输机械

  一、单位内运输机械车辆应有可靠的合格证明,证明必须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启动器、操纵机构、制动器、音响、灯光信号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

  二、驾驶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凭证操作,并严格执行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三、物品必须装载正确,捆绑牢靠,平稳。必要时须用绳索捆绑,堆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物件拖地驾驶。严格禁止人货混装。

  四、院内及施工现场行驶时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汽车不得超过10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公里;

  (二)铲车不得超过5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不得超过3公里;

  (三)翻斗车,不得超过十公里。车间内不得超过3公里。

  第七条其他特种设备

  一、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严格按计划周期规定要求维护、保养、修理。

  二、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鉴定,有合格证,在鉴定期内使用。

  三、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凭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八条根据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下列人员由市劳动部门管理。

  一、电工作业:输、变、配电、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修理、试验等作业。

  二、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气体保护焊及电弧焊等作业(含锅炉、压力容器焊接)。

  三、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等作业。

  四、办公区及施工现场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办公区或施工现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

  五、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

  六、锅炉司炉作业:司炉工。

  七、其他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的工种。

  第九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机务科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第十一条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

  第十二条属市主管部门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种时,要征得技安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调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回原工种工作时,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独立操作。

  第十四条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经主管领导同意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或者提出行政处分意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部门和项目部,发生事故,根据情节,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抵触时,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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