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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3-08-03 11:49:50 制度 我要投稿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20篇

  在现在社会,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20篇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1

  1、为了加强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2、卫生管理的范围为公司办公室、会议室、卫生间、走廊、门窗等办公场所及其设施的卫生。

  3、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书橱、镜子上无浮尘、污迹,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水具无茶锈、水垢;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卫生间台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

  4、卫生清理实行区域负责制,具体划分如下:

  略

  5、责任区卫生清理工作在每周一、三下午下班后进行日常维护,每周五下班后全面清理。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办公室内及公共区域(地面、走廊、卫生间、厕所)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行政部为公司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所有员工都应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室内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公司员工个人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电话机、传真机、书橱、书柜、书架、文件筐等由使用者本人负责卫生与洁工作;须保持清洁、干净。

  第七条个人的文件、资料须摆放整齐,桌面应保持整洁、干净;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摆放在办公桌上,个人的餐具、用具等应单独放在抽屉或橱柜内。

  第八条下班后个人的文件要整理、摆放整齐;座椅要归位。 中国3000万经理人首选培训网站

  第三章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条办公室地面每日轮值人员要认真打扫,拖把洗干净,拧干水后拖地,保持地面清洁、干净,无污染。

  第九条当日轮值人员要检查办公室所有垃圾筐,如果垃圾框满就要及时更换垃圾袋,垃圾放在卫生间的垃圾桶内。

  第十条每逢双月,公共走廊、卫生间、洗手间属我公司打扫卫生;当日轮值人员不但要打扫办公室地面的公共卫生,还要打扫公共走廊、卫生间、洗手间的.卫生。

  第十一条公共走廊、卫生间、洗手间每日轮值人员要认真打扫,保持地面无瓜皮、果壳、纸屑等脏物。

  第十二条卫生间的垃圾桶满时,轮值人员要及时更换垃圾袋,将更换的垃圾放在一楼楼栋口旁,由物业保洁人员定时运走。

  第十三条洗手间台面、镜面要保持干净、清洁,茶叶渣过滤框和桶内污水,轮值人员要每日清理,用水管冲洗过滤框和桶。

  第十四条当日轮值人员有事外出,由次日轮值人员顶替值勤,依次类推。

  第十五条以上制度规定行政部监督执行,每日检查,发现不合规定的,扣罚当日轮值人员50元,由行政部开出罚单,总经理签字,从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行政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及废弃物;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3

  (一)为加强园区的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街道街道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街道街道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二)本制度所称园容,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同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

  本制度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及安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的范围。

  (三)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安委会、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杌构的现场调查。

  (四)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五)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

  (六)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安委会及相关企业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企业对自身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八)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九)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安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十)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车外抛撤废弃物。

  2、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3、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士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潺。

  4、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5、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十一)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2、临道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3、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4、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5、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6、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十二)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十三)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安委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十四)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十五)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对企业内公共场所要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

  (十六)园区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园区行政部负责。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4

  为了加强校园文明建设,不断培养师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文明水准,优化育人环境,努力使校区环境达到“清洁、整齐、文明、有序”的总体要求,特制订本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校园内公共、办公、教学、实验室等场所。

  第二条本制度由校爱卫会责成总务处、校体卫艺处、政教处具体实施。

  第三条由各部门、各班级对所负责的卫生区域,按规定进行清扫和保洁。

  第四条各部门、各班级(包括在校区内施工的单位,下同)必须对所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定期进行清扫,始终保持整齐、清洁。

  第五条坚持周末卫生日制度,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各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室内外及卫生包干区进行认真清扫。

  第六条各部门、班级必须将垃圾倒入垃圾桶内,严禁随处乱倒,杜绝焚烧垃圾、树叶等污染环境现象发生。

  第七条垃圾要日产日清,及时清运,不得沿途抛撒,经常保持垃圾房(箱)周围干净。垃圾桶要保持外表整洁。

  第八条禁止随地吐痰、擤鼻涕,随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杂物,严禁向楼下泼水、投扔垃圾杂物。

  第九条全校师生员工要爱护环卫设施,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禁在各种建筑物、各种设施及树木上刻画、张贴。

  第十条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内不得停放自行车,各楼门前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一条凡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及学校有关建筑施工管理规定,坚持文明施工,不允许乱搭乱建、胡乱堆放材料,运输车辆不得沿途撒料、漏料,残土废渣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在施工场地设置护栏、挡板及警示标志,竣工后对现场及时进行清理和平整。任何施工单位不得在道路上搅拌水泥、制作水泥预制件。

  第十二条凡在校内施工的`单位,施工前须到爱卫办办公室办理环境卫生抵押金手续。待施工结束后,根据情况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施工项目完工报审计、财务结算前,须有后勤管理部门对此工程项目的验收意见,否则,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做好除“四害”工作,环境卫生实行分班级包干,明确责任、齐抓共管,清除绿化带杂物,严格控制蚊、蝇、老鼠等孳生地。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卫生岗位责任制,经常保持卫生责任区整洁、卫生。有计划地组织学生,经常开展爱国卫生活动,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组织卫生检查,评价卫生效果。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5

  一、公共区域环境卫生

  1、坚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2、坚持门窗干净、无灰尘、玻璃清洁透明。

  3、坚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

  4、天花板要坚持干净,无蜘蛛网。

  5、沙发、茶几、接待前台要坚持干净,无灰尘、无污迹。

  6、坚持茶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坚持清洁、摆放整齐。

  7、垃圾篓摆放好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8、定期给植物浇水、打虫、施肥,保证植物茁壮成长。

  9、电风扇要坚持干净,无灰尘、污迹。

  二、办公用品的卫生管理

  1、办公桌面: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须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

  2、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的摆放至办公桌左上角一侧。

  3、办公用品如笔、尺、橡皮擦、订书机、启钉器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要从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

  4、电脑要坚持干净,下班或是离开公司前电脑要关机。

  5、饮水机、打印机、转真机、文件柜等摆放整齐,坚持表面无污垢,无灰尘,蜘蛛网等。

  6、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规范,并用护钉固定不可乱搭接临时线。

  7、新近设备的包装盒和报废设备以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清除。

  三、个人卫生:

  1、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垃圾。

  2、不得在办公室吸烟。

  3、下班后要整理办公桌上的用品,摆放整齐。

  4、下班后先检查各自办公区域的'门窗是否锁好,将一切电源切断后方可离开,办公室门口及窗外不得丢废纸、烟头、倒茶叶。

  四、日常卫生清扫工作安排

  1、每一天下班后,各部门工作人员按要求清扫各自负责的卫生区,并坚持卫生清洁。

  2、每月月中、月末及重大节假日搞大扫除一次,擦洗门窗、天花板、地板、办公桌、沙发、清洗饮水机、清洗洗手间等。搞好办公室及周边的清洁工作。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6

  一、严格按照教育现代化和绿色幼儿园创建有关幼儿园环境建设的要求,对幼儿园环境建设作好整体规划。有计划地实施,创建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幼儿园。

  二、配备必要的卫生用具和设施,园内设有公共垃圾箱,食堂内有专门的`消毒和灭蝇设备,没有烟尘等空气污染。

  三、落实卫生包干,坚持检查评比。进一步落实“任务到组,责任到人”的清包干方法。教室、寝室由教师负责打扫保洁;清洁区、会议室等由教师、职工分工负责打扫保洁。做到幼儿园无杂草,墙壁无灰尘、污染,地面无果皮、纸屑、烟蒂、痰迹。不随便大小便,不乱倒垃圾。厕所和垃圾箱由专人或值日生每天打扫、冲洗或清理。幼儿园内负责人坚持每天一次检查,两周一小评,一月一总结。

  四、落实绿化管理责任制,搞好幼儿园绿化。采取专职人员管理和师生共同管理的方法。做到管好、管全,多种树木,多栽花草。创造条件,努力挖潜,力争绿化面积达到规定指标。

  五、环境布置朴素美观,体现教育性。幼儿园的整体性布局和各个部位的建筑造型及其装饰都要规范、和谐,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主题墙和家长之友内容定期更换,新鲜悦目。布告、通知等正确使用简化字,字体工整,行文规范。

  六、园舍设备齐全,保持清洁卫生。班级教室、专用教室、办公室及寝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件安置有序。各类用房定期作安全检查,粉刷油漆,并及时进行维修,不准继续使用危房。自行车停放在车棚或指定地点,排列整齐。

  七、幼儿寝室清洁卫生,床铺整齐,物品安放有序。

  八、食堂桌椅擦净,排列整齐,地面、洗碗池及其他地方经常保持整齐,无乱倒饭菜现象,食堂内无蝇、无鼠、无蝉螂。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7

  1、保持餐厅地面的清洁干净,若液体或食物溅落在地板上时,要立即擦拭,定期对大理石地面托擦、清洗、抛。每天收市后定时对地毯吸尘、清洗干净工作。

  2、保持餐厅墙壁的洁净,每天清洁1。8米以下的.墙壁一次,每月定期安排清洁1。8米以上的墙壁和天花一次。

  3、保持餐厅门窗及玻璃的清洁,每天要清洁门窗玻璃一次,雨天和风天要及时擦拭。

  4、每月定期清洁餐厅的各类灯饰和通风口一次。

  5、每餐后认真清洁餐厅的餐台、餐椅、操作台和餐车。

  6、每餐桌客人用餐离开后要及时认真清洁餐桌、餐椅的卫生。

  7、收市后清洁餐桌的餐牌、花瓶、糖盅;每天一次换新花瓶中的水,以免苍蝇、蚊虫的滋生。

  8、每天开市前做好苍蝇、蚊虫的消杀工作,管家部定期对餐厅进行蟑螂消杀。

  9、管家部要每三天对餐厅做一次室内空气消毒,使用前必须认清其性质、适应范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8

  1、为把我村建成整洁、优美的“安全文明村",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段管理,责任到人。

  2、道路两边的'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由专人浇水、修整,村民不得随意损坏。

  3、村民不得在门前、道路旁建厕所、搭窝棚或圈养家禽。厕所一律实行水冲式,建在住户院内,所有的家禽统一在规划的喂养区内或在自家院内饲养。

  4、村民生活垃圾统一堆放在定点垃圾场地,及时清运,不得乱堆乱倒。

  5、不得有乱停乱放车辆、堆放杂物、挤占道路的行为。

  6、村内道路实行定期清扫,保持清洁。

  7、集贸市场卫生管理应按“四自一包"责任书落实。

  8、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定期评比、奖优罚劣。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市政园林、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行教育;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相关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本市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适用本市标准。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第十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均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答复。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文化、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的责任区,各自负责;

  (三)临街店铺的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的责任区,由开办者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和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珠江广州河段、河涌沿岸单位使用的岸线水域的责任区,由使用单位负责;

  (八)施工工地的责任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的责任区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一)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八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的市容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没有特定经营管理单位的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质量标准组织清扫保洁。

  第十九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划、设计、建造等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或者整饰。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和该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雨)篷、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逐步改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树木及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盖等设施,应当及时清理、修复。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重大活动或者政治性、公益性活动等需要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设置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批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残缺,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在市区行驶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撒漏。

  第三十条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更换。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市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主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运输垃圾不得撒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

  第三十三条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六)影响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按照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应当立即清场;

  (二)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三)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四)回填或排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五)施工产生的污水应当按有关规定排放;

  (六)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机动车清洗槽,车身、车轮经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七)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

  第三十五条 开挖道路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当在工程完工的当天清理。

  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淤泥,应当用容器装载,当天运至指定地点并冲洗干净现场。不得将淤泥倾倒在路面或者河涌。

  城市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美观,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栽培和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等产生的泥土、枝叶,作业者应当在当日清理干净。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船舶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船舶停靠在珠江广州河段的,其废弃物由沿岸码头的管理单位负责收集。船舶运载或者装卸散体、流(液)体物料及废弃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漏撒。

  第三十七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垃圾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流溢和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九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影响周围环境。

  第四十条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对宠物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理。

  第四十一条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在经批准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十四条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

  居民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 提倡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发泡饭盒、筷子、拖鞋、牙刷等用品。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限制使用前款规定的一次性用品,对已使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回收利用。

  第四十六条 食品加工、饮食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排放。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

  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粪便应当运到指定的地方处置。粪池堵塞、粪便外溢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疏通、清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单位求助或者接到有关的投诉时,应当先及时组织疏通、清除,再分清责任,由责任者承担疏通、清除费用。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负责施工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运,或者堆放在物业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清运,清运费用由产生垃圾的业主承担。建筑垃圾必须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

  第四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的处置。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随意抛弃。

  第五十一条 死鼠应当放入死鼠收集容器。动物尸体及变质腐烂的动物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抛弃。

  第五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编制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粪便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堆肥场、生活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填埋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等综合开发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配套建设的规划和设计方案。

  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关闭的,有关单位应当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五十六条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向社会开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或者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未拆除、清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产权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电线杆、站牌(亭)、井盖等设施未及时清理、修复的;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清洗、拆除,拒不修复、清洗、拆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的,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撒漏的,责令车主清扫干净、恢复原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对污损的照明设施未及时修复、清洗、更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清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的,每次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乱扔动物尸体的,每头(只)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挖道路未按规定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清理渣土的;清疏沟渠、下水道未按规定清运淤泥、冲洗干净现场的;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栽培、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未及时清理干净因作业产生的泥土、枝叶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淤泥倾倒在道路、河涌的;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的,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最高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五万元;船舶不按规定配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船舶运载或装卸物料、废弃物造成漏撒导致环境污染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油污流溢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存储废旧物品未采取措施导致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将清掏的粪便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将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挠其执行职务的,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将发现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通报后未及时查处,致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相互脱节,情节严重的;

  (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举报、投诉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未将处理结果答复署名的举报、投诉者的;

  (三)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使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而致责任区的市容环境脏乱的;

  (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和没有特定经营管理单位的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未履行组织清扫保洁的责任或者监督管理不力,或者未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导致市容环境脏乱的;

  (五)作为管理维护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倒塌、损坏的公共设施未及时组织清理、修复的;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对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的;

  (七)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参与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经营活动的;

  (八)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徇私舞弊、串通投标的;

  (九)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范围以外的地区,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参照适用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10

  一、校园环境卫生由学校队部具体负责管理。

  二、校园环境卫生分区分块管理,并由专人负责,校园环境卫生共分四块:教室卫生、清洁区卫生、专业教室卫生、办公室卫生。教室卫生、清洁区卫生责任人为各班班主任,专业教室卫生责任人为专业教师,办公室卫生责任人为各科室主任或组长。学校将与各责任人签订《卫生责任状》,各责任人必须保障在学校正常工作日内与举行重活动期间,责任区内无纸屑无污迹无死角,无乱扔乱画乱倒行为。

  三、教室卫生、清洁区卫生坚持一日两扫,学校队部定时组织检查。

  四、定期扫除制度。由学校队部定期或型活动前出具通知,举行全校扫除,并由队部、医务室联合检查。

  五、随查制度。为加强学校环境卫生的管理,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学校对各班教室卫生区、清洁责任区随时抽查,检查得分纳入各班的班级日常管理。

  六、监督检举制度。发动学生监督检举乱扔乱画乱倒的不文明行为,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凡检举外班学生不文明行为一次,情节属实者,检举者与被检举者将给予奖分与罚分的处理。

  七、卫生监督岗轮流值勤制度。卫生监督岗由四、五、六年级各班轮流担任,人数20xx人,轮值时间一星期,在轮值时间内,卫生监督员必须对校园内乱扔乱画乱倒的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要制止,并登记在案,最后交队部做出处理,对轮值卫生监督岗的班级,队部要进行督察,并给出考核得分,得分直接加入期末班主任考核总分。

  八、对能坚持做到“五不”“四见”的学生,队部与各班级要注意发现,并采用多种形式表彰优秀,树立榜样。

  九、我校教职员工有义务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应带头执行校园卫生管理制度。

  十、各办公室卫生,队部每天随查,扫除后检查给予评分,评分结果纳入期末“优秀年级组”考核。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11

  为深入推进社区管规范化建设,夯实社区环境卫生基础,全面提升社区环境卫生水平,确保社区居民拥有一个清洁卫生、整洁优美、居住舒适的环境,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积极向广大居民宣传政府的法律政策,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教育社区成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社区居民环境意识,减少环境污染,树立向上的社会精神风貌。在社区内形成一个以卫生为光荣,不讲卫生为耻的文明卫生新风尚。

  二、措施有力责任落实,保洁工人及车辆要按时到岗,认真做好卫生清运及保洁工作,社区主管领导每天深入辖区进行检查,做到工作有制度、检查有记载、情况有总结,活动经常化。

  三、清洁工作要做到社区卫生保洁到位,搞好社区环境卫生,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保持楼院内外的环境整洁,保洁率达100%。

  四、督促辖区单位搞好环境卫生,发动群众采取措施,消灭“四害”。保证居民安定、清洁的.环境卫生,减少疾病发生。

  五、带领社区成员认真做好绿化美化工作,美化社区环境,为社区居民提供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六、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培训,坚持开展卫生劳动日活动,消灭卫生死角。

  七、任何人都应尊重清扫人员的劳动成果,不准随地乱扔皮果壳、纸屑和其他杂物,不得随地吐痰、乱丢烟蒂、乱倒垃圾、乱泼污水。 每位居民应把袋装垃圾投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乱丢乱放垃圾袋,不得从空中向地面抛弃任何物品。

  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任何未经许可的公用场所张贴、悬挂任何广告牌、标语,禁止在任何场所乱写、乱画、乱刻。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12

  一、养老院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1、厨房的炊具和公共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购进物品要登记造册,损坏和消耗的物品需经院长同意方可报损。

  2、安排好食谱,讲究干湿相济,荤素搭配,按时就餐。

  3、做好防火、防盗、防腐工作,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4、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炊事员的`烹调技术,提高烹饪水平。

  5、每周拟定食谱并根据食谱采购粮食,油、肉、菜等原料。

  6、确保不出现采购霉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按时给院民开饭。

  7、自觉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按时上下班,不无故脱岗。

  8、拟定的食谱,尽量适应老年人的口味。

  9、成立膳食委员会,由院民代表和有关人员组成,膳食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意见,改进膳食

  二、养老院食堂卫生安全要求

  1、食堂人员和参与饮食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时体检,身体状况不符合要求者,一律不得从事食堂工作。

  2、严格执行食堂有关操作规范,切实做好消毒工作。按岗位责任制要求,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消灭厨房、厨库和配食间的害虫。

  3、严禁采购和加工腐烂、变质、受污染的食品原料,严格把关,防止疾病传染、食物中毒。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13

  为了维护本小区环境整洁和美观,请住户和进入本小区的人员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乱倒垃圾。各住户生活垃圾应袋装并封口,放置在垃圾桶内。

  2、自觉遵守公共卫生秩序,不乱丢垃圾、果皮、纸屑、烟头,不随地吐痰,不往室外抛物和倒水。

  3、小内公共部位一律不得私自占用或堆放、吊挂杂物。

  4、业主装修垃圾必须实行袋装并放置于管理处指定的地点,严禁随处抛洒。

  5、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不得乱涂乱画乱贴及乱树标志、广告牌等,违者负责恢复原状或支付相关清理费用,如属未成年人所为,由其监护人承担全责。

  6、避免在小区内大声喧哗,中午和晚上休息时间应停止喧闹的'娱乐活动并调低视听电器的音量,以免妨碍邻居休息。

  7、饲养宠物必须遵守政府有关规定。携带宠物到户外活动必须防止污染环境,排泄的粪便应及时清理。

  违反上述规定者,管理处有权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或要求赔偿损失。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14

  为了切实改善学校的校园环境,保证校园整洁、卫生,给全体教职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彻底改变校园面貌,提升学校形象,经研究制定我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环境卫生制度

  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制度,实行三制。

  1、实行卫生包干制。学校的环境卫生实行划区分班包干,明确职责,坚持一天两打扫,做到室内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校园清洁区内整洁无杂草,无卫生死角;

  2、实行检查评比制。学校卫生检查组,对各教室及清洁区的'卫生情况每周两次抽查并公布检查成绩,促进各班、各办公室的卫生工作到位。

  3、实行奖惩制。把卫生检查的结果作为班级考核的一部分,作为文明班、优秀班主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清洁卫生管理办法

  1、清洁卫生打扫

  (1)、清洁卫生打扫时间:每天晨扫、午扫。每周五第七节课大扫除并进行评比检查.

  (2)、打扫要求:

  每天打扫。要求:扫除积尘,拣出属于公共区域范围周边花台的垃圾纸屑。

  (3)、打扫范围:本班教室、卫生区。

  2、清洁卫生检查制度

  (1)、检查时间:不定时、不定期。

  (2)、检查范围:包括教室、卫生区、厕所。

  (3)、检查人员:校委会、全体班主任。

  3、清洁卫生评估

  评估办法:流动红旗

  5、清洁卫生维护

  (1)、清洁卫生应坚持经常维护,争取做到:课前课后维护、即时维护,充分利用好课间操休息、课间休息、午间休息、课外活动时间,实行全程维护

  (2)、设立卫生监督岗。由少先队队长担任,对全校的环境进行监控,各班劳动委员对所辖卫生区域进行监控,即时制止违反卫生规定的行为和维护本班辖区内公共卫生。

  (3)、乱扔乱丢垃圾,不听教育者,除义务清扫所破坏的班级全部公共卫生区域外,丢一件垃圾要罚捡十件垃圾。

  6、清洁卫生督办

  (1)、各班劳动委员组织领导本班同学完成学校分配的清洁卫生包干区的清洁打扫和每月的卫生大扫除;

  (2)、安排并督促本班搞好教室清洁卫生;

  (3)、负责各种保护学校环境的义务活动,负责各项卫生值日考勤。

  (4)、各班班主任在卫生大扫除时务必到场指挥,并负责扫除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班主任签字: 校长签字(盖章):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15

  一、小区环卫设施设备齐全、完备;

  二、清洁卫生工作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有专职保洁人员实行标准化保洁;

  三、垃圾日产日清,定期对小区进行消毒灭菌,夏、秋季每周进行两次;

  四、小区道路环境等公共场所无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五、房屋公用部位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公共玻璃保持清洁;

  六、商业网点管理有序,符合卫生标准,无乱设摊点、广告牌和乱贴乱画现象;

  七、小区内无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家畜的现象;

  八、小区油烟排放、噪音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九、小区外墙无污染。

  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x花城物业服务中心

  绿色小区创建工作办公室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16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社区环境卫生收集清运与清扫保洁工作质量,结合社区实际,特制定社区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一、社区卫生工作要求

  (1)居民区街巷、楼幢、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乱搭乱建、乱写乱画,无污水、污物,无随地便尿,无违章种植,无饲养家禽家畜,无违章养犬。

  (2)居民区道路应路面平整,无坑洼,无积水,无积存垃圾;道路两侧无杂草、杂物,沟渠畅通。

  (3)居民区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货物及店外经营;经批准临时设置的销售网点应配备密闭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做到摊收地净;饮食店有下水设施,无污水溢流。

  (4)居民区内的农贸市场路边菜场,保持摊位整洁。

  (5)居民要自觉遵守规定,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按期缴纳卫生清扫保洁费用。

  (6)居民区卫生设施应布局合理,管护良好;居民区应当实行垃圾袋装清运措施,用于收集垃圾和废物的容器应密封性好并定期消毒;居民区公厕要有专人管理,坚持经常消毒,做到无粪便溢流,无粪垢,无尿碱,无异味。

  (7)居民区内无卫生死角,实行“一天一扫,全天保洁”制度;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地面无积尘、垃圾;楼顶整洁无杂物。

  (8)居民区内花坛、绿化带、草坪要造形优美,修剪整齐,无缺株、杂草和杂物,树木管理良好。

  (9)开展除“四害”活动,无“四害”滋生地,“四害”密度应当达到国家标准。

  (10)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先进社区和健康社区活动。

  二、辖区单位卫生职责:

  (1)辖区单位是其区域范围的卫生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进行统筹管理。

  (2)辖区单位要根据社区的道路、街道、居住区、人流密集区等区域范围划分若干个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区,安排固定的保洁人员专人负责。

  (3)辖区单位要对垃圾收集清运与保洁人员的到岗、保洁等日常工作进行管理,督促清扫保洁人员开展工作,确保垃圾定点定时收集清运,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4)辖区单位负责安排专人每周对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工作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

  三、小区卫生工作制度:

  (1)工作责任:小区保洁员对卫生责任区内每天所产生的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废弃物等一切垃圾,按照划分的责任管理区按时进行清扫、保洁,做到早上普扫彻底,上、下午巡回保洁。同时也要对违规投放垃圾、随处丢弃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对违法人员进行劝导,讲解保洁制度,以达到宣传教育目的。

  (2)工作标准:清扫保洁工作必须达到四无(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污泥恶臭、无人畜粪便),做到四净(路面净、绿化带四周净、墙根净、公共场地净)。(3)工作时间(可随季节作适当调整):一般清扫保洁时间为早上5:00到晚上7:00,特殊要求的路段除外。做到早上7:00前完成普扫一次,其他时间为循环往复的清扫保洁。

  (4)工作纪律:小区保洁人员要服从管理,认真操作、文明清扫,做到不漏扫、不丢段。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请假制度,不得串岗、脱岗、打堆聊天、干私活等,上岗时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工作衣、帽。

  四、垃圾清运制度

  (1)负责垃圾清运的人员每日早晚两次上路清运垃圾,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2)清运对象包括垃圾收容器或固定垃圾堆放点及其沿街店铺的垃圾桶,确保垃圾堆放点无可见杂物,

  五、监督管理

  (1)社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管理单位及社区环境卫生监督员要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查,检查督促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清扫保洁、收集清运,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

  (2)巡查、检查结果作为社区环境卫生的考核奖惩和拔付保洁费用的主要依据。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17

  为营造一个舒适、和谐健康的办公环境,增强干部职工的职责感和归属感,推进局机关日常工作规范化、秩序化、维护交通运输局对外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办公环境是局机关日常工作的区域,办公区内应坚持安静,不得喧哗,办公区内不得堆放杂物。

  2、办公桌上办公用具和办公文件在未使用时应放置整齐,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或柜内。

  3、办公区内办公桌椅由使用人负责日常的卫生清理和保洁工作,实行“门前三包”的职责管理。各办公室人员负责自我办公室卫生,各会议室、会客室、视屏室、活动室的卫生工作由物业公司保洁人员每周进行一次清理打扫,需要时,可随时进行清理打扫。

  4、办公区域走廊、大厅、楼梯、扶手、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工作,由物业公司保洁人员每一天进行两次清理打扫,需要时,可随时进行清理打扫。

  5、每一天午时下班前,各科室需做好自我办公室的。卫生清洁工作。物业公司保洁人员负责的卫生区域,需在上午上班后人员走动较少,午时下班后的时间段进行卫生清理,不得因搞卫生清理工作影响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6、清理打扫后的卫生区域,墙壁、地面应清洁,无烟头、纸削、茶渍等污物,不留死角。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垃圾运输车应实行封闭式储运。

  7、办公楼前停车场及综合楼生活区卫生工作按照《汉中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楼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执行。局机关后勤中心负责卫生保洁工作的检查监督工作。

  8、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局机关全体人员需遵照执行,由局监察室负责监察。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18

  为保持学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创造良好的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提升卫生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1)检查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体育馆、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2)各班教室及走廊卫生由各班负责,各专用教室卫生由专用教室管理员负责。卫生保健老师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3)各办公室卫生由各办公室负责,工会负责检查。

  (4)学校公共区域部分由保洁人员负责清扫,每天早晨一次大扫,其余时间及时保洁。由后勤部门统一安排并检查。

  (5)必须保持教室、电脑教室等人员密集空间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卫生保健老师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6)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由后勤部门负责定期检查。

  (7)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由后勤部门统一安排并检查。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19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礼貌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全国卫生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葫芦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和“谁占用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各相关部门共同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调整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三)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经费计划,检查监督各项资金的投放与使用;

  (四)城市环境卫生的依法监督与管理,指导下级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五)抓好全市环境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实施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卫生、环保、工商、公安、交通、民政、电信等部门和市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各新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用心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内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城市居民环境卫生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持续公共卫生习惯。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社会劳动,不得妨碍或阻挠卫生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八条对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内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

  (二)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的清运;

  (三)负责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维护、检修、更新和垃圾场的建立与管理;

  (四)负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垃圾的有偿代运及处理。

  (五)负责市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管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居住区、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的清扫保洁、居民区生活垃圾的一级清运归点工作。

  城市贸易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由该市场的主管部门或管辖单位负责,其中交易摊点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负责。

  第十一条用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垃圾箱(筒)及广告栏板等设施,应及时更新、补充和完善,各种设施要贴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现代化管理设备。

  城市开发或改造的地域,要严格执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可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第十二条为保证城市规划附属设施的如期完成,用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公厕和垃圾站建设实行保证金管理制度。城市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总体规划要求,在办理开工许可许前到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按开发建设地域应建垃圾站和公厕数量的总体造价,预交保证金。保证金计算方法按环卫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面积乘以当年工程预算定额核定,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本息。不按要求修建的开发建设单位,保证金不予退回,全部用于该开发地域垃圾和公厕的修建,并由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在开发建设中按规划要求留用的指定位置组织修建。

  第十三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务必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开工、同时与主体工程参加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或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务必拆除或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要报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审批,并在完工后及时予以生修或维修,并经批准单位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厕所确因建设需要务必拆除的,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开工前提请拆迁方案,经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批准,并按新建标准交足补偿费后方可拆除。

  第十六条城市公厕按照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和发展规划,可采取社会融资建设的办法适当发展公厕,有计划地改造旱厕。

  第十七条市区内铁路沿钱的环境卫生管理区域的职责分工,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会同铁路部门确定,其环境卫生按确定区域由铁路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私营门市,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职责区域完成清扫(含除雪)保洁工作。本区域产生的垃圾废弃物按指定地点排放并办理排放手续,交纳排放处理费。

  第十九条旅游风景区、公园、影剧院、商场、宾馆、体育场、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102线两侧、停车场、收费存车处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该场所的管理或管辖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卫生主管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禁止拾废人员的乱扒、乱倒行为。

  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清运单位务必及时清运,并尽快实现无害化处理的综合利用。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产生工程渣土的单位要在开工前到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办理排放手续,按规定交纳排放处理费,并按指定地点堆放和送入排放处理场。

  第二十二条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要载装适当、苫盖严密,不准沿途遗撤。各种客运车辆司乘人员不准沿街扬弃废票。畜力车务必在指定路线和区域行驶,牲畜配带粪兜。任何车辆轮胎不准带泥、油污物进入市区街道行驶。

  市区内各种运营车辆务必持续内外清洁。

  第二十三条市区内非指定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违章行为: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广告印刷品、烟头、餐饮废弃物等;随地便溺;乱排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在广场、街道露天场所或垃圾箱、果皮箱内焚烧废弃物;从楼内、窗口、围墙等处泼洒污水或抛掷废弃物;在墙体、楼道等公共场所或设施作户外广告实施的乱涂、乱写、乱画等。

  本市范围内禁止使用构成“白色”污染的超薄型塑料物品,暂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实行回收等办法加以根治。

  第二十四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和生物制品厂构成的废弃物,务必使用专用容器收集,按国家规定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本单位暂不具备无在化处理条件的,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采取有偿服务的办法,统一密闭运出,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饲养家畜或家禽。确因教学、科研和特殊行为需要经批准饲养的,务必实行圈养,不得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饲养宠物的应当贴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区内沿街各级各类单位实行门前区域环境卫生(含除雪)职责制管理,确保整洁卫生。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对包而不净、净而不洁的职责单位采代替扫服务的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单位,应按下列标准交纳服务费,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一)垃圾代运费每吨收取25元。无法核定吨位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1、机关、团体、部队每人每月1元;

  2、商场(店)、浴池、歌舞厅、影剧院每月每平方米0.01元;

  3、饭店每月每桌4元;

  4、旅店、宾馆、招待所每月每床1元;

  5、医疗卫生单位每月每床2元;

  6、校园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吨位交纳代运费和排放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7、市场外摊点和工商部门未收取卫生管理费的露天市场、早晚市场的卫生代扫费每个摊位每日1元;

  8、临街单位门前环境卫生(含除雪)代清扫费每平方米每月(除雪每次)1元。

  (二)垃圾排放费:

  1、生活垃圾入场排放费每吨5元;

  2、建筑残土、炉渣、工业废渣排放费每吨4元;

  3、建筑垃圾堆放费每吨1至2元;

  4、生化垃圾处置费每公斤1元。

  环境卫生排放费全部用于发展环境卫生事业和环卫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揭发、投诉和举报的权力。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及城市监察单位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或限期清理,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恢复原貌,应当处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依法收费或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为,按代清扫费收取标准收取清扫费。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每次处以5至5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为,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清理现场,消除危害。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当事人限期处理或者没收擅自饲养的家畜、家禽和宠物,并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损毁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污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执行公务,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自觉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是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为此,特制定《上海财经大学校园环境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校园环境是指校区内周边设施公共环境。校区内环境特指: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公寓公共设施环境;校区内公共道路、绿化环境;校区内公共宣传设施环境;校区内施工现场环境。校区周边环境特指校门边、校区围墙周边绿化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财经大学各机关单位、教辅部门、教学单位、校产企业、师生员工以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校园范围包括国定路777号校区和中山北一路369号校区。

  第五条

  后勤办公室是我校校园环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应予协同配合,负责校园环境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

  第二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六条

  文明施工特指在校区内兴建的基建工程和对原建筑物改造、装修项目的文明施工。

  第七条

  在校区内兴建基建工程和对原建筑物进行改造、装修时,施工单位进场前需与后勤办公室签订文明施工协议书。由后勤办公室依据文明施工协议书进行监管。

  第八条

  学校机关、教辅部门、各教学单位如需对其已有的`办公设施自行改造,需报经后勤办公室批准,后勤办公室出具施工许可证后施工单位方可动工。

  第九条

  对校区内的各类施工、装修工程,由后勤办公室按工程预算1%向施工单位收缴文明施工保证金。工程竣工后,经后勤办公室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条

  环境卫生特指校区内及校区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日常工作由学校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

  第十二条

  后勤办公室作为学校环境卫生的监督部门,按学校与物业公司的协议,定期对物业公司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上海市文明城市建设条例,自觉遵守“七不”有关规定。

  第四章违章搭建管理

  第十四条

  违章搭建特指在校区内空地、建筑物上或校区周边围墙及建筑物上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严禁校内各部门以任何理由未经批准进行违章搭建。

  第十六条

  后勤办公室负责组织拆除各类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建筑物。

  第五章广告宣传品管理

  第十七条

  广告宣传品特指以上海财经大学名义在各种媒体上传播信息,印制有上海财经大学标识的宣传品,在各种商品上印制上海财经大学名称及学校专有的各类标识,在校区内及校区周边张贴和悬挂各种告示和标语。

  第十八条

  各单位如需以上海财经大学名义在各种宣传媒体上传播信息,印制有上海财经大学标识的宣传品,在各种商品上印制上海财经大学名称及学校专有的各类标识,须经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授权批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如需在校区内及校区周边张贴和悬挂各种告示和标语,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在由党委宣传部指定地点定期悬挂和张贴。

  第二十条

  凡未经批准在校区内及校区周边张贴和悬挂各种告示和标语,一经发现,由党委宣传部通知后勤办公室予以清除。

  第六章校园环境秩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环境秩序管理特指校区内人员往来、车辆行驶及各种大型活动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聘用校外人员,须按《上海市外来人口管理规定》,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并签定治安责任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擅自设摊。凡从事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设摊活动,主办单位须报经学校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较多校外人员、车辆进出校园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必须提前二天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借用校内场地停放的外来车辆须经保卫处批准,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六条

  出租车不得出入校区,特殊情况需出入者须经学校门卫批准。

  第二十七条

  校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后勤办公室对有以下情况者实施处罚,并按后勤办公室制定的处罚细则执行。

  1、任何单位及个人在校内施工过程中或日常生活中毁坏草坪、树木、花卉。

  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上下水管道、电缆(包括电话、电缆)。

  3、校内各部门和校办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学校原有房屋结构,私自在学校建筑物上搭建附属设施。

  4、校内各部门和校办企业,擅自在校区及校区周边围墙上悬挂标语,张贴各种宣传资料及安装灯箱广告。

  5、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媒体上以上海财经大学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6、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印制有上海财经大学标识的宣传品。

  7、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各种商品上印制上海财经大学名称及学校专有的各类标识。

  第二十九条

  后勤办公室对上述情况责任者进行通报并实施处罚,罚款费用开列收据后上交校财务处。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3日施行。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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