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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07 18:24:07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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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董事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董事管理制度

董事管理制度1

  (1)议定本公司的长远规划和经营方针。并报上级公司审定。

  (2)依据公司的长远规划与经营范围,讨论和决定本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责范围,并报上级公司备案。

  (3)讨论和通过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4) 定和通过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与财务决算。

  (5)提出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奖惩的建议,报上级公司审定,讨论和决定各部、室和管理处正副职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6)依据上级公司制定的工资政策和标准对本公司的工资标准进行制定和修定。

  (7)讨论和议定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和职工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等重大问题。

  (8)讨论和审核有关购买房屋、汽车、开工建设等以及在xxx万以上的非生产性设备、物品及开支,并报上级公司批准。

  (9)根据工作需要作出授权的决议和讨论其他重大问题。

董事管理制度2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一)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二)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监事(包括职工监事);

  (三)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四) 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五) 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技术总监、 公司董事会聘任或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和业绩的原则;

  (四)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

  (五)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六)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董事薪酬管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董事薪酬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制定、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 (除独立董事) 薪酬制度;负责对公司董事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根据董事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

  (一)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以聘任合同的规定为基础,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标准依照第四章“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考核后领取薪酬;公司不再向其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二) 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为 7.2 万元人民币(含税)。 独立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三)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年度津贴为 4 万元人民币(含税)。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有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 公司有权 自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津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取消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公司董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公司可以临时的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薪酬补充。

  第三章 监事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监事的薪酬方案。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监事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

  (一)在公司任职的监事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考核后领取薪酬,薪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标准。

  (二)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

  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年度津贴为 3 万元人民币(含税)。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有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取消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公司监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基本薪酬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绩效薪酬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管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按年发放。

  第二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有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二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取消其绩效薪酬的发放:

  (一)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严重社会不稳定问题,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视情节相应扣减责任人绩效薪酬和奖励薪酬。 第二十四条 薪酬核定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考核指标及各类重大事项情况,各单位应如实及时上报。对虚报、瞒报财务状况及弄虚作假多提多领薪酬等违规行为的,予以双倍处罚。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企业资产重组或整体改制,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公司董事会视具体情况相应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责任人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述情形的,应予以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免职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公司可以临时的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

董事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经营决策权,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

  第三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组成人数为7人。

  第四条董事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和行为准则,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各方推荐人选,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董事会职责、职权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履行和行使下列职责、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投资方案以及多元经营投资项目、购买有价证券、参股投资项目等计划和对外提供的经济担保;

  (五)审核由公司经营班子制订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六)审核由公司经营班子制订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筹备股份制改造及上市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九)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十)审议批准公司用工计划和薪酬制度方案;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等),以董事会决议公布任免决定,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推荐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人选,并负责以上人员的考核;

  (十三)审议公司重大法律事项并授权处理;

  (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董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股东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董事及董事长职责、职权

  第八条董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股东权益,自觉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保守公司秘密;

  (二)服从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并对决议的贯彻执行进行认真监督和检查;

  (三)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应尽义务;

  (四)按照分工,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决策研究和监督工作;

  (五)对自己行使的决策表决权承担责任;

  (六)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九条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所议事项拥有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

  (三)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查阅有关报表和资料,发现问题,向公司总经理及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受董事长委托,主持召开董事会、股东会。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董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代表董事会定期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公司经营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遵守公司董事会制度,协调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的关系,保证总经理依法和依据《公司章程》正确行使职权;

  (六)加强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监控,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防止资产流失;

  (七)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八)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及重要合同;

  (四)签署公司对外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董事会文件;

  (五)提名推荐总经理人选;

  (六)根据经营及法律事务需要,向总经理和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任免董事会工作人员;

  (八)向董事会提名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人选;

  (九)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和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十)董事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董事会机构

  第十三条董事会设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长主持工作。董事会秘书长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委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长主要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二)受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三)起草董事会文件和报告,建立完备的董事会资料档案;

  (四)了解及反馈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五)负责对外联络工作;

  (六)办理公司证券事务和法律事务;

  (七)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董事会秘书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关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和保存,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记录和文件;

  (四)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五条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战略研究、决策咨询、产权管理、考核奖惩等常设或非常设机构。

  第六章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程序:

  董事提出的公司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方案,总经理提出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属于股东会决策的,提请股东会作出决议。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方案或计划,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财务预决算审批程序:

  总经理组织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咨询、审计等机构进行预审并提出评价审议报告,召开董事会通过,形成正式方案,提请股东会审批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检查监督程序:

  董事会对公司经营情况和总经理实施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可要求并督促总经理或有关责任人予以纠正。涉及重大问题,可按程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或有关责任人限期纠正。

  第十九条考核奖惩程序:

  公司总经理及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每年应向董事会提交述职报告,由董事会考评机构进行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奖惩。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列举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董事签发,一般提前10天将会议议题、议程、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与会人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做必要的调研,如需了解某项议案的'有关情况,可要求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必要的补充文件。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对本制度第七条第(七)、(八)、(九)、(十一)、(十二)项所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外,其余所事项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有利害关系时,该董事应予回避,且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需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如果董事会已将拟表决议案的内容以书面方式发给全体董事,而签字同意或不同意的董事人数已达到作出该项表决所规定的人数,即可形成有效决议,可不必再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形成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有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无异议记载或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董事,视为无异议记载,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董事会秘书长负责保管。

  第三十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可通知公司监事会监事、公司总经理以及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可以陈述意见,提出质询或作出说明,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八章董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议案由董事、监事会和总经理提出。

  第三十三条向董事会递交议案(草案)时,应一并提交该议案(草案)的说明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依据等材料。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议案材料一般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天或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递交董事会秘书处。特别紧急重大的临时董事会议,议案可于会议召开日当天提交。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处对董事会议案(草案)收集整理后,由董事长决定是否作为董事会正式议案。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董事会决议,并以董事会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的决议由公司总经理等有关方面组织实施,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董事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公司监事会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董事报酬和董事会经费

  第三十九条董事报酬按股东会决定的数额和支出渠道支付。

  第四十条董事会以及在董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董事长签字后,在公司管理费中据实报销。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董事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暂行规定》的规定,由谢忠焕投资兴建举办唐河县文峰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

  第二章 组 织

  第二条 本幼儿园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幼儿园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3名。

  第四条 每届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由承办方产生。首届董事会由承办方出资人推荐,以后每届董事会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新增董事由董事 会推荐,提交董事会认可,由董事长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在董事会工作时,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 权

  第六条 幼儿园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与解聘执行园长。

  2、审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3、决定幼儿园经营计划和方案,包括经费等筹集方案。

  4、审议幼儿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决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6、拟订幼儿园解散、终止的方案。

  7、管理幼儿园的资金与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儿园财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9、决定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儿园的组织章程。

  11、审议幼儿园办学质量和园长、教职工的考核奖励。

  12、决定幼儿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董事会每学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审议董事会的工作,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投票结果为赞成票与反对票均等,则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须对议事进程和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表决中曾表明异议的董事,有权要求该会议记录中作出其在表决过程中表明异议的记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幼儿园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唐河县文峰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园董事会议事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董事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唐河县文峰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董事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大学x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依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xx〕8号)文件精神,由x大学(以下简称“甲方”)和增城市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决定成立x大学x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

  第二条董事会由七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三人,乙方委派四人。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出任,副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出任。董事长担任学院的法人代表。

  第三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方委派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董事职责或委派方需替换人选的,委派方应另行派人接替并书面告知董事会。

  第四条董事为无薪酬职务。

  第五条董事会集体行使董事会权力。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办公室,成员由董事长任命,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是学院最高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根据院长或甲、乙双方的提名,决定聘任和解聘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或审批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审议和批准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以及教学科研发展计划;

  (四)筹措学院发展所需的资金,审议和批准学院办学经费的预、决算,批准重大开支项目,对学院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对学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院长的述职报告和工作汇报,检查其履行职权及执行工作计划的情况,实施任职和岗位考评;

  (七)协调学院与x大学的关系;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清算等事宜;

  (九)讨论决定其它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董事的权利:

  (一)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发展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议;

  (二)享有定期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以及教学和科研信息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学院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考察、访问、调研等活动的权利;

  (四)推荐新的董事,应邀参加学院重大庆典等活动。

  董事的义务:

  (一)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出席董事会议;

  (三)关心和支持学院的发展,积极对学院的重大决策和举措提供咨询;

  (四)优先向学院提供科研课题,积极与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

  (五)以联合办学、科技合作、人才培养及设立奖学金、奖教金、教育基金等方式帮助学院筹集办学资金,支持学院办学;

  (六)积极协助和配合学院承接与经济、科技和社会服务有关的重大课题与项目,促进学院与社会各界的合作。

  第九条学院董事长经董事会授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通过决议、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督导学院的人事和财务工作;

  (三)审核批准学院上报的'用人计划、教职工编制、工资方案;

  (四)批准学院院长提议聘任或解聘的中层管理干部和正高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

  (五)审批对学院教职工的学期及年度考核结果;

  (六)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董事长行使的职权;

  (八)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职权;需要董事会授权的,由董事会再行授权。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的,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建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会议或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十日将会议安排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注明授权范围。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实行集体决策,采取一人一票和与会董事多数赞同即表决通过的原则(第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与会董事对其投票须签字确认并承担责任。当赞同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讨论以下重大事项的决策时,应当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补充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清算等事宜。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的议程、决议事项及决议结果应有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董事签到薄及代理出席委托书等应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五章董事会的解散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董事会自行终止、解散:

  (一)双方合作期满且不续期的;

  (二)学院终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院董事会。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20xx年3月26日起施行。

董事管理制度6

  为了激励公司广大员工和领导干部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技术,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倡导正能量。提高全员综合管理水平,并以绩效为导向、“利润”为中心的理念,发挥全员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现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设立董事长专项奖励基金。

  一、奖励基金的`使用原则:

  1、坚持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双行方针。

  2、以工作绩效为奖励导向。

  3、坚持以生产、质量、技术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提升为主导。

  4、在工作中积极倡导正能量。

  二、奖励基金的来源

  1、公司设立董事长专项奖励基金。基金金额为50万元。

  2、基金主要来源为公司财务拨款和平时检查处罚。

  三、奖励基金使用范围:

  全体员工和管理干部。

  四、奖励条件

  董事长在例行检查中对表现突出的或评比领先的部门或个人。

  五、奖励支付:

  所有奖惩于年底统一结算。

董事管理制度7

  第一条总则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文件收发规定

  1、董事会文件由董事长办公室拟稿,由董事长签发;

  2、属于秘密文件,核稿人应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3、已签发文件要核稿人登记、编号、复印、盖章;

  4、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办公室存档;

  5、外来文件由办公室签收;

  6、根据保密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保密事项。

  第三条仪表、语言、行为规范

  1、员工着装应大方得体;

  2、与人交流时应语气温和、微笑应答,不得大声喧哗或与客人争吵;

  3、接听电话应及时,重要电话做好接听记录,打私人电话是应离开工作区域,以免影响其他同事工作;

  4、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5、职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办公室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整洁;

  6、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影音、电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员工应立即向办公室报修。

  第四条办公用品购置及领用规定

  1、职员所需一切办公用品都到办公室领用,并作登记;

  2、需要购置新办公用品,必须填《申购单》,报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采购部统一购置;

  3、办公用品购置后,须持《申购单》和购物发票、清单办理入库手续,未办理入库手续的,财务部不予报销;

  第五条会议制度

  1、做好会议记录,并按日期内容进行分类存档;

  2、会议期间做好接待,对外联络工作;

  3、会后做好传达、整理工作。

  第六条考勤制度

  1、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2、严格请假,销假制度(详见《中教发展投资企业集团办公室考勤制度》)。

董事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份,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必须通过董事会经行交易,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票,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禁止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三)在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份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份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董事管理制度9

  为规范合伙经营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准则,保证合伙经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伙经营组成及职责范围

  本合伙经营实行服务中心主任领导下的具体事务分工负责制,办公地点在晋中学院新校区东区学生服务中心顶端阁楼,设立主任办公室、财务部、市场运营部、后勤保障部、安全部。

  一、财务部:

  职责: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帐目的清晰准确,保证合伙人资金的安全。

  二、市场运营部:

  职责:负责学生服务中心的具体招商工作、对所有入住商户的合同签订、档案建立和行为规范的培训等工作,对入住商户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使其健康、文明经营,给学生创造一个和谐、温馨的消费环境。

  三、后勤保障部:

  职责:负责学生服务中心的日常维护、环境卫生等工作,确保学生服务中心内所有商业活动的正常运行。

  四、安全部:

  职责:负责学生服务中心内的消防、禁烟、用电、防盗等。

  二、行为准则

  全体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自觉维护股东权益、自觉履行对股东权益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保守秘密;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未经全体合伙人批准,不得私自与其他利益方进行私下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从事损害全体合伙人利益的活动。

  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伙人的财产。

  6、不得挪用合伙人资金或者将合伙人资金借贷给他人;

  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合伙人的商业机会。

  8、不得将合伙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9、不得以合伙人的资产为自己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0、未经合伙成员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任何机密信息。

  三、奖励与惩罚

  为了更好的维护全体合伙人的权益,增强合伙经营人员的责任意识,采取奖励与惩罚并行制度。

  1、全体合伙经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于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于恪尽职守的'予以补助。

  2、对不能履行职责的,经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可令其退出合伙经营管理层,但保留其股东权利;

  3、进行私下交易,损坏股东利益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全体合伙人表决,收回其股权。

  4、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其它收入者,没收其非法收入并令其退出合伙经营管理层,不再行使管理权。

  5、恪守机密是每个股东应履行的最基本义务,泄露机密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产生严重后果的,经合伙成员表决通过,将不再参加管理工作,直至收回股权。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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