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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12 09:13:12 制度 我要投稿

建筑管理制度13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建筑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建筑管理制度13篇

  建筑管理制度 篇1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实施要求

  ⑴所有进场管理人员都必须先进行规范标准、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学习,方可进行工作面。

  ⑵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质量计划中的职责和工作流程进行工作。

  ⑶所有分承包商和分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总承包方和业主监理的指令、管理要求进行施工。

  ⑷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样板制”、“质量一票否决制”、“工序管理点控制制度”、“质量预控制度”、“pdca工作制度”、“技术复核制度”。

  ⑸总承包方每月召开一次质量工作会议,坚持每周例会,坚持质量

  巡查,坚持检查制度。

  ⑹总承包方每月编印一期工程质量通报。

  ⑺本工程采用文字、录像、照片、电子媒体等质量记录形式。

  本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管理按照《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进行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施工全部过程中设置专人负责工程录像或光盘制作,制作并编写一本工程实录。工程录像带或光盘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简介、工程各部分的`质量状况、主要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录像带要体现出工程结构和装饰装修施工及竣工后的工程面貌。录像带主要突出表现出施工过程的控制情况、样板间的做法、关键节点部位、重要分部及分项工程的做法。开始录像之前要求起草一份录像带或光盘的策划文字材料,各部分出现的先后顺序和时间长短等要事先策划好,要求画面与配音相吻合,要求用普通话配音,语言要求简洁、明快、声音洪亮。在编制工程实录以照片为主,辅以简洁的文字介绍。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主要平面布置图、技术特点、技术难点,表现各工序施工过程照片、样板间及工程外貌照片、项目上的一些重要活动等。

  建筑管理制度 篇2

  1商铺修缮的计划、资金管理。

  为了确保商铺建筑物的完好,应制订完整的修缮制度,编制每年的修缮计划,安排年度修缮投资,经管理处审核后报商铺业委会方审批(大中修要落实资金),检查修缮结果。

  2工程性质的确定。

  依据商铺建筑物的损坏程度,将修缮工程大致分为大修、中修、小修三类。

  大修工程是指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大部分严重损坏,或有局部倒塌的危险;部分附属设施必须拆换、改装或新装,如上、下水道等。由于大修工程施工场地和安全的要求,通常是经营业户必须停止营业。因此,工期安排和开工前的筹备工作非常重要;

  中修工程是指建筑物部分损坏,在局部维修中只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保持原楼宇规模和结构的工程。如楼顶的局部修缮或部分重做面层,加固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外墙的全面粉刷装饰等。中修工程影响面为局部,管理工作做得好,可使建筑物内的部分业户继续营业;

  小修工程(亦称零修工程或养护工程)是指及时修复的小损小坏,以保持建筑物原有完损等级的日常养护工程。此类工程在新旧楼宇中极为常见,如修补面层,门,窗、地面的整修等。小修工程较小影响商业经营,但也应加强施工管理,尽可能不影响业户及顾客。

  3建筑物维修的档案管理

  建筑物维修的技术档案的管理是对原有建筑物技术资料的补充,是为日后建筑物的维修、整改、扩建等工作提供不可缺少的依据。

  4维修或施工工程的管理

  设备、设施的大中修或商铺建筑物的修缮如需外发包时,应给有相应资质的修缮施工单位承接。外发包合同应要求该施工单位对修缮工程有设置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技术队长或技术负责人的措施,形成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决策、管理体系,总工程师为技术总监,各岗位有技术负责人,职、权、责分明。维保部派专人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现场的质量、安全(包括防火)和是否按外发包合同要求和对施工现场环卫(装潢垃圾)、环保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5检查监督

  维保部主管对属下各维修组的维修与保养每天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苗子)记录在案,追查分管维修工的责任;发生责任事故追究维保部主管的责任。

  建筑管理制度 篇3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作具体化签证及文字化

  a生产责任制由公司制度制定,并由公司质安部审批。

  b生产责任制:分为项目经理生产责任制、工长生产责任制、质安员生产责任制、班组长生产责任制、工人生产责任制、特殊工种生产责任制、防火小组责任制、文明施工责任制。

  2、签订合同

  a由施工队与各班组长直接签订合同

  b合同内容:应包括甲、乙双方的责任、工人进入工地应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伤亡率、安全施工检查、文明施工检查的标准,进入工地现场应遵守的安全规章制度及法规、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指标、奖罚制度等。

  c注明合同有效日期,甲、乙双方经办人签证。

  d设立安全生产指标。

  3、制定各项工种、工具的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

  a工种操作分别为钢筋、模板、砼、砌砖,一般抹灰架子工、油漆涂料及特殊工程的'操作规程。

  b工具操作规程为:钢筋机械、锯木机、振动棒、砂浆机等工具的操作规程。

  c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度:参加人员应为工人、施工员、质安员、项目经理。工具操作规程应由工人、施工员、质安员、机电工、项目经理制定。操作规程应参考工程报建时的操作规程标准及工地的因素制定,并将操作规程打印好,张贴在工地的显眼处。

  4、目标管理

  a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的分解:应分解成伤亡控制指标、安全达标目标、文明施工达标目标。

  b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及考核办法,考核的奖罚措施。

  c考核的部门:由同一等检查单位的部门考核。

  5、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部分应具备以下内容:施工安全措施、用电安全措施、防火安全措施。

  建筑管理制度 篇4

  1、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和管理

  1.1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

  1.2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3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放,仓库、垃圾堆放站和生活区

  1.4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应设照明,并加强值班巡逻。

  1.5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6土建开工前应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也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备足消防栓、砂、铁锹等。

  1.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忆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10m,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1.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

  1.9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完整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1.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进行焊割作业;

  (2)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工作业;

  (3)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学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得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冷动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前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切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前,不准焊割;

  (9)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得焊割;

  (10)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措施之前,不得焊割;

  (11)、冬季施工不得采用煤炭取暖,也不得采用电炉。

  2、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管理

  2.1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业主应共同作好现场保护,并会同消防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工作。

  2.2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提出和落实防范的措施。

  3、施工现场仓库的防火

  3.1易燃仓库的设置

  (1)易着火的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到的地方,并应设在下风方向。

  (2)易燃露天仓库四周应有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作为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

  (3)储量大的易燃仓库,应设两个以上的大门,应将生活区、生活辅助区和堆场分开布置。

  (4)有明火的生前辅助区和生活用房至易燃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30m的防火距离。有飞火的烟囱布置在仓库的下风地带。

  (5)易燃仓库堆料场与其他建筑物、架高电线的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6)易燃仓库堆料场应分堆垛和分组设置,每个堆垛面积为:木材(板材)不得大于300m2,稻草不得大于150m2,锯末不得大于200m2。堆剁与堆剁之间应留3m宽的消防通道。

  (7)对易引起火灾的仓库,应将库房内、外按每500m2的区域分段设立防火墙,把建筑平面划分为若干个防火单元,以便失火后阻止火势的扩散。

  3.2贮存

  (1)对贮存的易燃货物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2)稻草、锯末、煤等燃料堆放垛,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并应经常注意堆垛内的湿温度变化。

  (3)在易燃物堆垛附近不准生火烧饭,不准吸烟。

  建筑管理制度 篇5

  一、从生食品到熟食品实行'四不'制度。

  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生食品;保管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的食品;烹调服务员:不烧腐烂变质的.食品。窗口服务员:不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出售时不用手拿食品。

  二、食品存放实行隔离制度。

  生与熟隔离;熟食品与半熟食品隔离;食品与药物隔离。

  三、用具与餐具'四过关'制度。

  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蒸气或开水)

  四、室内外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制度。

  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分工包干负责制。

  五、个人卫生制度、'四勤'和'三白'制度。

  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和口罩帽子;上班穿带白的工作衣、口罩帽子,不准带戒子。

  建筑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需运入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应交纳处置费。

  第八条 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车辆等代为消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

  第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房屋结构装修安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二条 个人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堆放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临时堆放点,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清运。

  第十三条 收集建筑垃圾应文明作业。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不得乱抛乱扔、乱堆乱放,并及时清运。确需在施工现场暂时存放的,应在场内选点集中存放,并有效遮盖。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五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经营业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含施工者自备车辆),应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一车一证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准运证》不得超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转让、涂改。

  第十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保持箱体完好、有效遮盖,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漏。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应倾倒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核定的处置场地,不得乱倾乱倒,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处置场。

  第十九条 需建筑垃圾回填的,可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所需数量、种类、回填地点,时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剂。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经营业务资质审查,在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在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章 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应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五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在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四周应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应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入场拾检废旧物品。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补办审批手续,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第(三)至第(五)项行为的,可暂扣《建筑垃圾准运证》一至五日直至经发证机关批准吊销《建筑垃圾准运证》:

  (一)使用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

  (二)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

  (三)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转让、涂改或超期使用《建筑垃圾准运证》的;

  (四)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五)运输建筑垃圾撒漏的;

  (六)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乱倾乱倒、乱堆乱放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或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的;

  (二)收集建筑垃圾乱抛乱扔,污染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垃圾处置场对周围环境卫生造成污染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恢复原状、清除污染,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的;

  (三)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的。

  第二十七条 对乱倾倒建筑垃圾或运输建筑垃圾撒漏大面积污染道路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污染特别严重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九条 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或第二十七条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暂停处置建筑垃圾,直至责令暂停施工或强制封闭处置场。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罚款的款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受城市建筑垃圾污染损害的单位、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持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取及其收费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经省财政部门和省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建筑管理制度 篇7

  义务消防队在项目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消防队员由各部门人员、劳务作业处及专业分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条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遵守纪律,团结互助,共同进步。

  二、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每周对责任区域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巡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

  三、杜绝违章用电和违章用火,及时更换老化线路。

  四、及时向安保部报告责任区域内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危险品的存放情况,保证各种危险品的存放符合防火要求。

  五、承担责任区域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维护和保养,根据责任区域的防火需要,随时向安保部申报所需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的`种类和数量。

  六、防火重点部位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七、负责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防火灭火知识,使责任区域的工作人员均能做到“三懂”、“三会”和“四能”(“三懂”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 “三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四能”即: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整改隐患,能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八、积极参加安保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熟悉本项目的消防应急预案。

  九、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建筑管理制度 篇8

  1、本工程施工安全重点控制点

  根据贵工程特点及现场情况,以下部位和事项为安全控制重点。

  ⑴易燃物品储藏处的安全控制;

  ⑵现场用电安全控制;

  ⑶木制品场所的防火控制;

  ⑷油漆、电焊作业的防火防范控制。

  ⑸单块较大面积玻璃的运输及安装。

  2、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⑴进入工地的工人,首先是强化思想教育。本公司拟赴贵方的人员,保证是高素质的,他们已习惯于接受入场安全培训,同样习惯于办理各类必须的签证手续,我公司的三级安全教育已完成实现了建卡备查。

  ⑵专业工种施工人员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职责明确,落实到人。

  ⑷认真执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对工人进行全面的针对性的.如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十不吊等安全纪律与技术交底,受交者履行签名手续。

  ⑸各特种作业人员都按要求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不超期,名册齐全,真实无误。

  ⑹安全检查记录齐全,隐患部位的整改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

  ⑺开展班组安全活动,班前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检查,并做好上岗记录。施工人员具有防护衣帽等设施。

  ⑻各级管理人员,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各类施工人员,戴胸卡、戴安全帽、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⑼组织防火领导小组,分施工层、分工种各负其职。

  ⑽组建义务消防队,群防群治。

  建筑管理制度 篇9

  1建筑、机械、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管专业工作面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2执行监理部安全、文明施工领导部门下达的有关本专业和涉及所监理项目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指令。

  3组织审查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施工措施或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和重大安全技术方案,对审查的正确性负监理责任。

  4负责本专业和所监理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的日常检查。

  5协助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负责监理的项目和部位进行安全、文明生产的.监督和违章行为的制止与纠正,并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安全监理工程师不在现场时,履行其安全职责。

  6协助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本专业和所负责监理项目和部位因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违章而进行整改的监督,并参与整改成果的验收。

  7指导监理员正确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管理职责。

  建筑管理制度 篇10

  一、注意清洁卫生,持续宿舍内整洁,不准乱倒垃圾。

  二、提高防火意识,将火灾防患于未然。

  三、注意用电安全,严禁乱接乱拉电线。

  四、节约用电,严禁使用功率大于100瓦的.电器,以及不能开长夜灯,如发现,罚款50~100元。

  五、注意礼貌,不能随意大小便及吐痰,不能只穿短裤到处逛。

  六、严禁酗酒、打架、赌博、卖淫、偷盗现象,否则,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情节个性严重者,除罚款外,并开除出工地。

  七、用语礼貌,不准说粗言滥语。

  八、厨房前的剩饭剩菜不准乱倒,要及时清理门前排水沟,保证环境整洁。

  九、厨房内要经常清洗及消毒,保证饮食卫生。

  十、行为及作风要礼貌,不准耍流氓行为,否则不发工钱并开除出工地。

  十一、不准偷盗工地上及宿舍内的铁钉并相互转卖,违者罚款200~500元。

  建筑管理制度 篇11

  1、门卫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严格门卫制度,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值班时不得擅离岗位,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值班室 ;

  2、非工地人员、(未戴工作卡近期办理)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现场内的`,必须按工地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方能进入作业场所;

  3、严格执行工地办公室制定的人员进出制度,外来人员进入工地,必须实行来访人员登记手续,到工地推销产品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否则禁止入内;

  4、无送货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

  5、送货车辆一律登记车牌,离开时检查;

  6、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遇无法处置的意外,应及时报项目部值班人员;

  7、门卫值班人员负责总包项目部区办公区。

  接受交底人(签字)

  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

  天津讯飞研发厂房项目部

  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

  建筑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l、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3、初步设计文件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须同时报送有关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2、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3、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5、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等要求。

  6、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3、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4、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建筑管理制度 篇13

  一、干部的聘任

  1、团总支书记、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部长,由“系团员、学生代表大会”(“双代会”)选举产生,并报院团委批准。

  2、各部副部长,由系团总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或主管部长提名,经系团总支、学生会讨论通过,报院团委批准增补。

  3、干事,通过每学年的团总支、学生会纳新进行聘任,也可在平时由团总支书记、学生会主席或各部部长负责聘任。

  二、干部的培养与选拔中应注意的问题

  1、在聘任团员干部之前,着重进行三方面的综合考查:

  (1)个人的学习,思想觉悟;

  (2)工作态度,组织纪律性;

  (3)工作能力。

  2、人事的`任用应客观,公正,唯才是用。

  3、应注意新老团员干部的结合,注意培养后备力量。

  4、新加入团总支的干事经一学期的试用期后,经主管部门决定后方可成为系团总支正式会员。

  5、各部部长应在每学期末递交工作总结及个人述职报告,每学期初递交工作计划。

  三、辞退、退出制度

  团员干部除毕业、届期任满、自然退会或申请退会外,为了严肃系团总支有关组织纪律,可给予留会查看、辞退、开除之处分。

  1、自愿退出:自愿退会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会。

  2、留团总支查看及辞退:根据有关文件,不合乎团员干部资格者视情节严重与否给予留部门或辞退等处分。具体如下:(1)学习成绩达不到中等水平以上者及工作能力达不到团总支章程要求者;(2)违反工作制度,无视组织纪律,影响团总支形象者;(3)两次例会无故缺勤或三次值班无故不到者;

  3、关于对申请退会、辞退或开除的决定经委员会通过后,报系团总支、院团委批准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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