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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07 15:01:25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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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管理制度1

  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项目开发的市场分析、项目联络跟踪、投标项目策划、工程投标等管理。

  二、相关文件

  1.《管理手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

  5.《合同管理程序》

  三、实施职责

  1.本制度由经营预算部负责管理;

  2.经营预算部负责市场调研、投标工程策划、工程投标。

  3.综合办公室负责工程投标所需的公司荣誉证书、证明文件资料;

  4.工程部负责,参与合同评审中有关合同技术条件和技术措施;负责工程质量承诺及质量保证措施;

  四、工作流程

  4.1投标策划

  4.2.1投标报名:经营预算部根据项目的联络跟踪信息等进行工程项目的投标报名工作。负责在建筑市场、建委等有关单位进行登记等工作。

  4.2.2购买招标文件:公司联络跟踪的项目在得到工程项目业主单位的邀请投标信息后,确定参与该工程项目的投标,即行购标书。

  4.2.3招标文件评审

  购买招标文件后,由经营预算部组织招标文件的评审,主要评审:

  ——准确理解顾客需求

  ——分析招标文件、合同的特殊要求

  ——顾客所有要求包括隐含要求是否明确,确定咨询答疑内容

  ——顾客要求是否全部形成文件(来往答疑、通知)

  ——审查招标文件、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要求

  ——分析公司履行合同的能力

  4.2.4确定投标策略

  招标文件评审后,公司领导确定投标策略,投标实施大体方案,编制投标编排计划,包括:

  ——明确工程投标意图

  ——参与投标的优势与劣势

  ——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收集整理报价资料

  ——确定投标承诺

  ——确定报价策略

  ——确定项目实施大体方案

  ——确定公关策略

  ——确定投标编制主要内容、时间安排等。

  4.3编制投标文件

  4.3.1经营预算部负责工程投标的'组织工作,负责投标答疑;负责收集投标所需资料,公司相关单位提供各自专业范围的必需文件和资料.

  4.3.2经营预算部负责商务报价、资信标的编制工作.

  4.3.3工程部负责技术标的编制工作,按投标编排计划按时交给经营预算部排版打印。

  4.3.4投标文件编制完成由经营预算部主任审核后进行印刷,装订,包封投标书.

  4.3.1经营预算部负责投标策划;

  4.3.2投标策划,由经营预算部负责将商务标策划和技术标策划的结果整理,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投标文件;

  4.3.3投标文件由经营预算部主任负责审核。

  4.4工程投标

  4.4.1工程投标的组织工作由经营预算部负责,负责编制、印刷标书,收集投标所需资料,公司各相关单位提供各自专业范围的必需文件和资料;

  4.4.2综合办公室负责提供:

  ——公司简介

  ——公司业绩证明

  ——公司资质、资格文件

  ——提供公司经济诉讼案件情况资料

  ——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

  ——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公司领导、公司机关部门主要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简历(包括工作经历、经验和业绩)和资证资料

  ——项目部拟定负责人、主要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简历(包括工作经历、经验和业绩)和资证资料

  4.4.3工程部负责提供

  ——质量目标、质量承诺

  ——质量管理措施

  ——质量标准

  ——质量保证体系

  ——量管理人员名单及证书

  ——安全目标和安全保证体系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安全管理人员资证及特种工种人员资证。

  4.4.4财务部负责提供

  ——公司财务状况资料

  ——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公司财务状况预测分析资料

  ——办理投标保函或银行汇票及中标工程的履约保证金

  ——办理公司资信等级证明;

  4.5中标工程合同洽谈及合同签订

  4.5.1工程中标后由经营预算部负责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

  4.5.2合同起草由经营预算部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编制,当业主要求采用其规定格式合同时,以此格式合同为合同草案;

  4.5.3合同草案评审

  4.5.3.1合同草案(或顾客格式合同)起草后,由经营预算部组织合同草案评审,并做好评审记录。评审程序见4.7条;

  4.5.3.2合同草案评审的主要内容:

  ——准确理解顾客及招标文件需求

  ——是否正确理解了顾客要求的特点

  ——分析招标文件及格式合同的法律内涵

  ——分析格式合同与招标文件的差异

  ——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要求

  ——是否贯彻了投标策略

  ——是否掌握了顾客的投资心理

  ——是否做到了知彼知己

  ——是否与投标书文件一致

  4.5.4合同评审后由经营预算部负责组织合同洽谈、签订,相关部门参加。合同签订其程序为:

  ——审核会签

  ——公司经理签字或由其委托人签字

  4.5.5合同签订后由经营预算部负责对本工程进行交底,交底的内容包括:有关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中标通知书;合同草案(或正式合同)中涉及'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的内容。并将全部合同正、副本及招投标文件建档保存。

  4.6合同评审程序

  合同评审包括招标文件评审、合同草案评审二种,其评审程序为:

  4.6.1合同评审组织

  组长:公司经理(或其委托人)

  成员:公司副经理及公司经营预算部、工程部等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

  4.6.2合同评审前准备

  (1)由合同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将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合同草案等有关内容分发各部门分阅;

  4.6.2合同评审

  <2>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公司工程部负责管理;

  2、合同主管部门职责:

  <1>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3>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5>决定对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7>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合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标的(指货物、劳务、服务等)名称、型号、规格等;

  <4>价款或者酬金及付款时间、方式;

  <6>违约责任;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0>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性质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必备条款。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

  3.2申请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部门即合同申请单位,其职责为:

  <1>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誉和履约能力等情况;

  <3>参与合同的草拟、会签、修改、保证合同的可行性;

  3.3负责执行合同的单位即为合同执行部门,其职责是代表公司履行合同,并及时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4.合同签订程序

  4.1在具体合同管理过程中执行合同经办人负责制,由合同经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申请、谈判、变更、解除等具体事宜。经办人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主要负责合同条款谈判、协商的负责人。

  4.1.1合同经办人在申请办理合同过程中,应在合同审查表上签署个人意见。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合同经办人应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最大化地保护本公司的合法利益。

  4.1.2对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能恪尽职守、勤勉认真、并为公司创造显着经济效益的或挽回经济损失的经办人;将按照本制度的具体规定予以奖励。

  4.1.3对于因经办人的故意、过失、疏忽等个人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按照本制度的具体规定予以追究。

  4.2申请单位或经办人将合同草案送合同专业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审查;

  4.3合同专业管理组审查通过后,需要相关业务部门会签审查,由合同专业管理组将合同草案报送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会签审查;

  4.4审查通过后,报送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审批;

  4.5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审批同意后,到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属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可使用单位行政公章的除外;

  4.6分公司、项目部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经公司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对于违反程序规定的分公司、项目部将按照本制度奖励与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4.7合同专业审查

  4.7.1合同专业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报送合同做如下方面审查:

  <1>经济性

  --项目技术是否真实、全面、可靠;

  --技术措施是否完备、可行;

  --技术标准、参数是否先进完善;

  --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3>安全性

  <2>合同文本数量一般为:我方合同文本数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即

  <2>经合同签约各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自各方签字认可之日起合同终止;解除合同由合同申请单位按本制度执行;

  4.11奖励与处罚

  <1>公司对有以下情形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为500元-10000元):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欺诈、故意、重大过失给公司及公司各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未经授权或越权对外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将合同分解以大化小,逃避公司管理标准的。

  --先行为后补办合同审查或合同授权程序的。

  --利用行政章、财务专用章或其他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

  --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或把整体合同分解以规避书面合同或以其他单据代替合同文本的。

  --合同经办人或合同参与人签约时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包括招标、议标、选择合作方时)泄露标底和商业秘密的。

  --在经济往来中收纳贿赂、回扣,影响公司的合法利益的。

  --违反公司规定擅自为他方提供担保保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结算付款不按照合同规定而多付的。

  --未在合同验收中履行其职责,把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作为合格的产品和服务接收的。

  --在合同履行中对方违约不追究违约责任或擅自处理,损害公司利益的。

  --在合同变更审查中,玩忽职守或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的,并使公司利益受损害的。

  --其他各种违反合同管理程序的行为。

  <3>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及公司各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公司工程部负责管理;

  2、合同主管部门职责:

  (1)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3)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5)决定对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7)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合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标的(指货物、劳务、服务等)名称、型号、规格等;

  (4)价款或者酬金及付款时间、方式;

  (6)违约责任;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0)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性质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必备条款。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

  3.2申请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部门即合同申请单位,其职责为:

  (1)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誉和履约能力等情况;

  (3)参与合同的草拟、会签、修改、保证合同的可行性;

  3.3负责执行合同的单位即为合同执行部门,其职责是代表公司履行合同,并及时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4.合同签订程序

  4.1在具体合同管理过程中执行合同经办人负责制,由合同经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申请、谈判、变更、解除等具体事宜。经办人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主要负责合同条款谈判、协商的负责人。

  4.1.1合同经办人在申请办理合同过程中,应在合同审查表上签署个人意见。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合同经办人应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最大化地保护本公司的合法利益。

  4.1.2对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能恪尽职守、勤勉认真、并为公司创造显着经济效益的或挽回经济损失的经办人;将按照本制度的具体规定予以奖励。

  4.1.3对于因经办人的故意、过失、疏忽等个人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按照本制度的具体规定予以追究。

  4.2申请单位或经办人将合同草案送合同专业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审查;

  4.3合同专业管理组审查通过后,需要相关业务部门会签审查,由合同专业管理组将合同草案报送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会签审查;

  4.4审查通过后,报送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审批;

  4.5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审批同意后,到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属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可使用单位行政公章的除外;

  4.6分公司、项目部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经公司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对于违反程序规定的分公司、项目部将按照本制度奖励与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4.7合同专业审查

  4.7.1合同专业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报送合同做如下方面审查:

  (1)经济性

  ——项目技术是否真实、全面、可靠;

  ——技术措施是否完备、可行;

  ——技术标准、参数是否先进完善;

  ——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3)安全性

  (2)合同文

  (2)经合同签约各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自各方签字认可之日起合同终止;解除合同由合同申请单位按本制度执行;

  4.11奖励与处罚

  (1)公司对有以下情形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为500元-10000元):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欺诈、故意、重大过失给公司及公司各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未经授权或越权对外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将合同分解以大化小,逃避公司管理标准的。

  ——先行为后补办合同审查或合同授权程序的。

  ——利用行政章、财务专用章或其他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

  ——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或把整体合同分解以规避书面合同或以其他单据代替合同文本的。

  ——合同经办人或合同参与人签约时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包括招标、议标、选择合作方时)泄露标底和商业秘密的。

  ——在经济往来中收受贿赂、回扣,影响公司的合法利益的。

  ——违反公司规定擅自为他方提供担保保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结算付款不按照合同规定而多付的。

  ——未在合同验收中履行其职责,把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作为合格的产品和服务接收的。

  ——在合同履行中对方违约不追究违约责任或擅自处理,损害公司利益的。

  ——在合同变更审查中,玩忽职守或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的,并使公司利益受损害的。

  ——其他各种违反合同管理程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