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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务限时结办制度

时间:2022-08-05 13:12:38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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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务限时结办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业务限时结办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业务限时结办制度

企业业务限时结办制度1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增进银企沟通,加大金融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县政府同意,确定在我县建立中小企业金融顾问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金融顾问职责

  (一)帮助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市场竞争力。及时向中小企业提供各类产业信息,帮助分析市场需求和行业状况,努力寻找中小企业在市场发展中的位置,优化资源配置,谋求最佳营销策略,提高自身的“造血”功能和积累能力。同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大力提高企业家素质,制定有关科学管理的制度和措施,规范经营,自我约束,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二)规范企业财务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确保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提高生产经营的透明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向银行提供数据准确、真实有效的会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成果。

  (三)推介各类金融产品,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及时向中小企业宣传包括信贷、支付结算、电子银行等各类金融产品,帮助中小企业选择适合企业自身的结算工具,提高资金结算周转效率。

  (四)为中小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提供金融辅导。在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基本规范的前提下,企业有信贷资金需求的,首先要帮助企业获得银行信用评级,按照信用评级的要求,指导企业提供各类信用评级资料,并配合银行到企业现场考察。在信用评级完毕,银行授权相应信用额度后,要帮助企业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信贷产品,提供保证抵押方式政策咨询,并在贷款申请、受理、调查、最终获批、签定贷款合同等环节提供“一条龙”配套服务。

  (五)提供理财服务,提高中小企业资金效益。向企业提供各类金融产品理财咨询服务,为企业设计理财方案,提供理财信息,帮助企业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六)强化诚信意识,树立中小企业良好信誉。帮助企业增强信用意识,提高自觉还贷意识和行为,以实际行动取信于银行;同时规范自己的开户行为,实行基本账户结算制度,使存款、贷款、结算以及经营活动都置于银行的监督之下。

  (七)加强银企信息沟通,密切银企关系。及时了解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定期向企业宣传信贷政策及信贷业务的品种、条件、操作程序。积极搭建银企交流平台,增进相互了解,实现信息对称,建立互相信赖的银企合作关系,在保证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二、工作流程

  (一)金融顾问产生程序。由每家金融机构报送3名候选人,报县人行初选,最后由县政府审批确定。

  (二)企业名单产生程序。按照双向选择原则,首先由县经信局筛选30家候选企业名单,并由企业指认顾问银行,报县人行初选,然后指导各金融机构指认企业,最后由县政府批准确定。

  三、考核奖励

  由县政府牵头成立领导小组,每年年终对金融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企业反馈、帮扶实效等情况评选出考核等次,对评为不称职的责令该家银行更换金融顾问;对考核评为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企业业务限时结办制度2

  第一条为了提升企业对外服务形象,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增强员工责任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天然气用户与我公司发生的业务接洽,以及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业务流转,具体包括初装、改造、报修、应急抢险等。

  第三条初装入网流程及时限

  1、填写入网申请表

  (1)不需要填写入网申请表的用户(架空管或单元楼立管路过的零散用户,不需要铺设专线的用户),市场部业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在30分钟内办理。

  (2)需要填写入网申请表的用户,市场部业务受理人员自收到申请表的当日内,将申请表传至规划建设管理部,通知现场勘察。

  2、现场勘察

  规划建设管理部自收到市场部入网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察,并将工程量清单和预计工期等勘查结果报送合同预算部。

  3、预算

  合同预算部在收到规划建设管理部勘察结果后,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预算,并在相关领导签字后报回市场部。

  4、通知缴费

  市场部自接到合同预算部工程预算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用户缴费。

  5、通知安装、签订安装合同

  用户缴纳相关款项后,签订安装合同,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规划建设管理部组织施工。

  6、安装、验收

  签订安装合同限制工期的用户,规划建设管理部要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组织施工、验收;不要求限定工期的用户,除客观因素外,7-15个工作日安装、验收完毕,并通知调度指挥中心组织送气,附工程竣工图和相关资料。

  7、组织送气

  调度指挥中心接到规划建设管理部送气通知后当日通知运行服务部、安全检查监督部,上述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参照竣工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回调度指挥中心。如果核实无缺陷,调度指挥中心立即通知运行服务部、安全检查监督部送气;若存在缺陷,调度指挥中心当日内将整改内容通知规划建设部。

  8、置换送气

  具备置换、送气条件的,运行服务部3个工作日完成埋地管线置换送气,商业用户及50户以下的`居民用户,除特殊原因外,3个工作日内完成送气;集体用户200户以内(含)7个工作日完成,200户以上要求编制专项送气方案,并将送气结果报回调度指挥中心。

  9、移交日常运行、巡检

  调度指挥中心接到运行服务部完成置换送气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运行服务部、安全检查监督部将新建工程纳入日常运行、巡查范围。

  第四条用户天然气设施拆迁改造流程及时限

  1、用户提出改造要求

  市场部接到用户改造申请后,详细了解工程内容,做好用户信息记录并于当日内移交调度指挥中心;需要现场勘察的调度中心当日通知运行服务部进行现场勘察;不需要现场勘察的,直接通知用户到市场部交费。

  2、现场勘察

  运行服务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对用户要求改造内容进行现场勘察并将勘察结果(主要包括所需材料及改造前后管线示意图)报回预算部,预算部在1日内将预算结果报市场部,由市场部当日通知用户交费;不需要进行预算的,勘测部门直接通知用户到市场部缴费(用户需要紧急拆除的,可先行拆除,在重新安装前缴费)。

  3、收费

  市场部按照《收费通知单》收取用户相应费用后,当日通知调度指挥中心,调度中心当日通知相关部门施工。

  4、施工验收

  运行服务部收到施工通知后,架空管道及户内工程3个工作日内完成,埋地管道7个工作日内完成改造,同时报规划建设部验收,规划建设部3日内出图并发送到个运行部门,同时更新地理信息系统数据。

企业业务限时结办制度3

  一、总体说明

  (一)统计内容

  本制度的统计内容主要是保险机构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开展的信托型企业年金业务统计,统计范围包括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业务、账户管理业务和投资管理业务等方面。此外,统计内容还包括保险机构开展的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

  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具体包括13张报表。其中,表1至表12为企业年金业务统计报表,表13为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统计报表。具体填报内容如下:

  表1: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统计表(按计划类型),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的数量、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参与计划员工及其变动情况。

  表2: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统计表(按计划类型),主要反映不同计划类型受托管理业务的首年缴费和后续缴费情况(不考虑投资收益、待遇支付、转移支出等资产变动因素)。

  表3: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统计表(按地区),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的地区分布情况。

  表4: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统计表(按地区),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的地区分布情况(不考虑投资收益、待遇支付、转移支出等资产变动因素)。

  表5: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统计表(按行业),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的行业分布情况。

  表6: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统计表(按行业),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的行业分布情况(不考虑投资收益、待遇支付、转移支出等资产变动因素)。

  表7:受托管理业务统计表(按参与企业控股类型),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在不同控股类型参与企业的分布情况。

  表8:账户管理业务统计表,主要反映账户管理业务企业及个人账户变动情况,包括企业账户数、个人账户数及本期待遇支付。

  表9:投资管理业务统计表,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投资管理业务的组合及缴费情况。

  表10:管理费收入统计表,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受托管理费收入、账户管理费收入和投资管理费收入情况。

  表11:管理资产统计表,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受托管理资产、投资管理资产情况。

  表12:投资收益统计表,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投资管理业务收益情况。

  表13: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统计表,主要反映除企业年金业务外,具有委托管理性质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

  (二)报送单位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开展信托型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总公司,包括养老保险公司、除养老保险公司以外的人身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向我会报送上述报表。

  未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无需报送。

  (三)报送频度和报送时间

  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报表报送频度为季报。保险机构应于季后15个自然日内报送报表,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自然日。

  (四)报送方式

  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报表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创新系统)报送。

  创新系统访问地址:。创新系统的操作手册和培训视频等帮助文档可在登录创新系统后下载。

  (五)测试要求

  自3月1日至3月15日,已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可登录创新系统进行数据测试。

  (六)报送要求

  各有关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工作,协调处理好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等机构的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各有关保险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年金业务经营状况的分析研究,按季度撰写企业年金业务预计利润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说明,连同电子报表一并报送保监会。

  二、填报口径

  1.计划类型:指企业年金计划的类型,分为单一计划、集合计划和其他计划。其中,单一计划指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受托管理服务的企业年金计划;集合计划指同时为多个委托人提供受托管理服务的企业年金计划;其他计划指不属于单一计划或集合计划的企业年金计划,包括过渡计划等。

  2.计划数:指已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建立个人账户、资金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年金计划累计数。其中,年初数,指年初已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建立个人账户、资金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年金计划累计数;期末数,指截至报告期期末已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建立个人账户、资金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年金计划累计数。

  3.企业数:指已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建立个人账户、资金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累计数,按法人数填列。其中,年初数,指年初已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建立个人账户、资金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累计数;期末数,指截至报告期期末已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建立个人账户、资金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累计数。

  4.参加计划员工数: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且首次缴费已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员工数。其中,年初数,指年初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且首次缴费已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员工数;期末数,指截至报告期期末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且首次缴费已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员工数。

  5.首年缴费:指本年新增企业首个会计年度已缴纳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缴费金额合计值。

  6.续期缴费:指除首年缴费以外,企业已缴纳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后续缴费金额合计值。

  7.缴费合计:指企业已缴纳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缴费金额合计值,包括首年缴费与续期缴费。

  8.地区:企业数、参加计划员工数和缴费等项目的地区归属,以委托人的注册地为准。委托人的注册地为境外地区的,归属于其他地区。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的数据分别不含大连、宁波、厦门、青岛和深圳。

  9.行业:企业数、参加计划员工数和缴费等项目归属的行业分类标准,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10.参与企业控股类型: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及其他。具体分类标准参见《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国统字〔〕79号)。

  11.企业账户数:指已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并在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系统正式建账的企业累计数。

  12.个人账户数:指已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并在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系统正式建账的个人账户数。

  13.本期待遇支付:指报告期内符合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实际支付情况,下设领取人数和领取金额两个指标。

  14.领取人数:领取人数分为一次性和分期两类。一次性,指报告期内一次性实际支付的符合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累计数;分期,指报告期内分期实际支付的符合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数。分期,只统计发生首次支付的账户个数,多次支付的不重复计算。

  15.领取金额:领取金额分为一次性和分期两类。一次性,指报告期内一次性实际支付的符合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的金额累计数;分期,指报告期内分期实际支付的符合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的金额累计数。

  16.投资组合数:指保险机构实际投资运作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累计数。

  17.投资管理业务缴费:指保险机构接受企业年金委托方委托,进行投资管理的资金流入总体规模。

  18.受托管理费收入:根据受托合同约定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并实际计提的受托管理费金额。

  19.账户管理费收入:指根据账户管理合同约定缴纳并实际计提的账户管理费金额。

  20.投资管理费收入:指根据投资管理合同约定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并实际计提的投资管理费金额(含风险准备金)。

  21.受托管理资产余额:指保险机构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

  22.自留投资管理资产余额:指受托管理资产中公司留存由自己进行投资管理的那部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

  23.投资管理资产余额:指保险机构投资管理的全部(含自留部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

  24.投资收益:指根据会计准则确认、并按投资管理资产会计账目上记录的全部“投资收益”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对应余额之和。

  25.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指按照估值日确定的投资管理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期初(或年初)账面价值的差额。

  26.其他收益:指除“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外的资金运用收益余额,不扣除费用部分。

  27.投资管理资产平均余额:指年初至报告期期末的各月末投资管理资产账面余额的算术平均数,如:1月投资管理资产平均余额=(去年年末投资管理资产余额+1月末投资管理资产余额)/2,2月投资管理资产平均余额=(去年年末投资管理资产余额+1月末投资管理资产余额+2月末投资管理资产余额)/3,依次类推。

  28.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根据我会制定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客户和个人客户的委托,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薪酬递延、福利计划、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事项。

  29.其他委托管理业务:指保险机构经营的除企业年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以外的委托管理业务,如第三方资金委托管理(含政策性业务)以及外部投资管理人或外部受托人配置的养老金产品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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