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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时间:2024-04-12 19:15:18 夏仙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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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范本(精选10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范本(精选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范本(精选10篇)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1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更好的适应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本校管理体制,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贯彻依法办学,创建文明校园,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制定的依据

  《河东区教育体育局关于教育系统所属单位实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

  三、“三重一大”的内容范围

  1、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3、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与撤并;

  4、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措施及规章制度;

  5、学校中层干部任免及教职工招聘等重要人事安排;

  6、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

  7、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8、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决算分析报告;

  9、学校大额资金使用;

  10、学校工程维修项目、设备购置的确定和实施方案;

  11、涉及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及与外单位签订的有关协议、合同;

  12、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变动事项(不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3、学校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15、制定和修改学校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16、单位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

  17、单位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18、单位制定和修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

  19、单位评优评先等;

  20、单位其他重大问题。

  四、实行“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形式

  1、学校职权内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务会议成员由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支部成员组成;

  2、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到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3、凡涉及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决策。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要事先讨论并提出建议。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等。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五、实行“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程序

  1、确定议题,例入议程。需要列入校务会议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由校长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提出,与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商议确定;

  2、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3、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列入校务会议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要事先告知会议出席对象,有决策预案的应将书面草稿提前两天发给与会人员。在讨论过程中,应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介绍“三重一大”事项的方案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与会成员均应发表个人意见,表示赞同、部分赞同、不赞同或缓议并说明理由,讨论过程应有详细的会议记录,讨论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如讨论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对暂缓决策的事项,应继续作调研协调,成熟时再安排讨论决策;必要时也可报上级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裁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六、实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基本要求

  1、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应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按照议事程序,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决策。既要防止“个人说了算”,又要支持和保证校长能够正确行使决策权,提高行政办事效率,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2、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应维护党政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党政领导应互相尊重、互相支持、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前要随时交换意见、互通情况,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再讨论决策。

  3、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应严格组织纪律。集体议事时个人必须充分发表意见,一经决策后,领导班子成员要维护班子团结,共同贯彻实施,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保持一致,不得自行其是。

  4、实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过程,应有相应的文书档案资料(会议记录、投票实样等)记录,以备检查。会议记录要做到规范:一是会议基本要素齐全;二是记录详尽,能完整地反映会议讨论决策过程,能客观地反映每位与会人员的意见与态度;三是记录的字迹端正,易于辨认。

  5、实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列入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考核重要内容,各基层单位应根据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度实施细则,认真执行,并于每年年终工作总结和主要领导述职报告中将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向教代会报告。

  七、大额资金的设定及权限规定

  根据本单位规模,单项支出额度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必须提交校务会讨论决定。

  八、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过错责任追究

  学校设计“三重一大”内容均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本《制度》精神的议事、决策行为,视情节和后果作如下责任追究:是某些领导或个人擅自决定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其中,决策失误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给予告诫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九、附则

  1、本制度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颁布起实施,今后上级部门若有新的规定,按上级部门新规定执行。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治校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与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集体决策机构

  1、党支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为集体决策机构。

  2、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含学校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4、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学校年度预决算的制订和调整;

  5、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学校申报区级及以上的项目、课题,重大教学改革等;

  6、学校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财务、后勤等方面的改革;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7、学校党政的设置、调整以及学校人事编制、职称评定和岗位设置工作方案、职级晋升方案等;优秀人才遴选推荐;

  8、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以及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9、重大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它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10、工资、医疗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政策的制定与调整;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2、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3、其它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对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2、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

  3、“211工程”建设项目等;

  4、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5、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3万及以上支出必须经行政会讨论;

  2、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支出;

  2、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3、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三、集体决策程序

  (一)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支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依照规定,应该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支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3、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支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4、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党支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党支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3、党支委会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议题,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校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如遇突发事件,未达到召开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的人数,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召集在校常委或行政领导研究决定。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将会议结果向未与会校领导通报。

  4、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充分报告情况。

  5、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有实质性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党支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常委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校长有权作最终决定。

  7、凡前次党支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8、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9、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10、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1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集体决策的实施与监督

  1、党支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党支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

  3、校工会依照《工会法》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教职工公布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4、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依据学校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集体决策机构是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不是党委常委的校领导、校长助理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助理列席会议。

  第四条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五条“三重一大”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依法决策原则和规范程序原则。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学校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工作要求的重要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三)学校章程、综合改革方案、重大发展规划、重要工作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学校二级单位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及调整;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中长期财务规划、年度预算方案、决算审计及整改审定;

  (八)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方案;

  (九)招生规模及原则;

  (十)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十一)学校授予和推荐至上级党委、政府或部门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事项;

  (十二)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处级及以上干部的选任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五、六级职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等;

  (二)教育部党组掌握的优秀年轻干部推荐,三、四级职员推荐;

  (三)党代会代表人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等负责人任免;

  (五)学校全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选聘;

  (六)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等;

  (二)国内外合作重要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重大项目;

  (三)重大学科等中央财政专项建设项目审定;

  (四)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五)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超过学校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接受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使用和接受。主要包括:

  (一)预算调整或追加人民币超过100万元的工程等投资项目;

  (二)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超过100万元的支出;

  (三)其他重大开支项目。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全面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建议。涉及学术事务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意见;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和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参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已经作出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集体决策机构在议事中要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

  (一)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能举行。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制办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等根据会议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二)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充分报告情况。对于有争议且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有时限要求,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至少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及时向校领导报告落实情况。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保密事项除外。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凡属下列情况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决策的;

  (四)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节。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校属各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三重一大”实施细则或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农业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校党发〔2008〕6号)同时废止。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华中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规章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集体决策主要是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修订、修改和废除;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八)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九)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十)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团组织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向上级推荐的省部级及以上级别专家、优秀人才的确定;

  (二)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党政机构、学院和实体性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三)六级以上职员的聘任;

  (四)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五)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双一流”等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合作办学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调整预算;

  (二)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但超原计划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调整预算;

  (三)学校基金会受赠的非定向的或没有明确捐赠要求的100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和200万元以上资金的运作;

  (四)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之前,应由主办或牵头职能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并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学校办公室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由涉及到的相关部门签署对议题解决方案的意见。签署意见时应明确、具体,不得用圈阅或签名形式代替具体意见。

  (一)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并由教代会执委会汇总出具明确意见;

  (二)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由学术委员会出具明确意见;

  (三)政策和规章制度类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校政策法规研究室审核,并由政策法规研究室出具明确意见;

  (四)学校中层干部任免,在会议决策前,应书面征求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

  (五)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应事先进行专家或第三方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在会前出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意见;

  (六)其他重大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

  第九条学校领导班子应当按照集体决策的要求,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参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人员范围按《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党委常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表决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

  集体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若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必须决定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进行督办登记和监督检查。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除紧急情况外,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或相关管理制度报学校办公室和纪委监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由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中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华师党字〔20xx〕10号)同时废止。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5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高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实现学校特别是院(处)级单位的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按照中纪委、教育部、省纪委、省高校工委的要求,结合《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校党字[20xx]5号)和《山西农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制度》(校行字[20xx]14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内涵

  “三重一大”是指学校、院(处)级单位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

  在学校工作中,凡涉及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属于重大事项,对这些事项的决策均属重大决策。

  1.学校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1)学校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

  (2)学校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

  (3)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

  (4)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5)学校党建工作、德育工作;

  (6)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调整;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员调配;

  (8)学校及省级先进集体、先进模范人物、拔尖创新人才、学术带头人等优秀人才的选拔推荐;

  (9)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10)科研管理政策和科技产业的开发及产权变动;

  (11)重要制度的制定与修订以及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2.院(处)级单位重大决策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2)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3)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改革措施;

  (4)党建工作、德育工作、学生培养;

  (5)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实验室建设;

  (6)师资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

  (7)人员的奖惩;

  (8)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9)岗位聘任和人事安排;

  (10)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11)本单位产业的管理;

  (12)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及推荐

  1.学校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及其他重要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

  (4)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其他重要人员的推荐、任免。

  2.院(处)级单位重要干部推荐包括:

  本单位中层管理岗位干部的推荐。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重要项目主要包括:

  (1)投资在100万(含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的购置等;

  (2)50万(含5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璜项目;

  (3)50万(含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

  (4)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项目)及对外投资项目;

  (5)重大租赁、承包等项目;

  (6)其它重大项目。

  2.院(处)级单位重要项目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

  (2)投资项目;

  (3)修缮、装璜项目;

  (4)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1)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

  (2)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

  (3)教职工的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

  (4)其它5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

  2.院(处)级单位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1)本单位年度经费的预决算;

  (2)教职工的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

  (3)学院及教学辅助单位大额资金的使用;

  (4)机关处级单位大额资金的使用等。

  二、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人员、程序及办法

  (一)参与校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人员为校级党政全体领导,特殊情况可适当扩大参与决策人员范围。

  参与院(处)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人员为院(处)级单位的党政全体领导,特殊情况可适当扩大参与决策人员(系主任、党支部书记及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等)。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都要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教职工和专家的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要提交教代会或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

  (三)决策时由主要负责人召集会议对议题充分讨论。到会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同意人数超过参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为通过。要做好详细记录,特别是要详细记录不同意见。

  (四)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及装璜项目、大型仪器设备和大宗物品的采购等要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

  三、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校级“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接受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院(处)级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学校对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对不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单位,视造成后果的程度,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要求,健全学校议事决策和议事程序,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决定。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由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决定。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二)科学决策和依法依规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学校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加强调研、协商、咨询和论证。

  (三)规范程序原则。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需经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先由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形成草案,再提交教代会审议。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第四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研究讨论学校贯彻执行上级重要文件精神和重要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研究讨论学校办学方向和方针,制定、调整学校发展战略或发展规划。

  (三)研究讨论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五)研究讨论职称评定、岗位竞聘、绩效奖金、教职工福利、年度考核、校级以上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七)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研究重要改革措施的确定和调整。

  第五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研究讨论学校中层干部的培养、选拔、任免和考核。

  (二)研究决定学校各党支部书记、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人事安排。

  (三)研究决定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事宜。

  (四)研究决定向校人事任免及推荐事项。

  第六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对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研究讨论外重要部门、单位推荐任职人选。

  (五)其他重要干部五万元及以上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校舍维修项目的立项和调整。

  (二)研究讨论一次性采购总价三万元及以上设施、设备或服务项目的采购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三)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的采购等。

  (四)研究确定学校资产报废与处置方案。

  (五)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一)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使用。

  (二)学校教职工绩效分配方案、考试奖励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三)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三万元以上的特殊支出项目的.资金安排。

  (四)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开支项目。

  第四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形式与程序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集体决策。

  (一)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和教代会,须有应到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校级领导必须到会。

  (二)涉及学校的一般重要工作,由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涉及政治思想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人事安排和重大项目安排,由党委会议集体决定。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教代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采用合署会议形式决策的,由党政办分别进行会议记录。

  (三)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决策会议决定的,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予以确认。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一题一议。

  (一)提出议题。需要讨论研究的“三重一大”事项,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指导责任部门拟定供集体决策的方案或说明,并附有关材料。涉及法律事务的,事先书面征求区教育系统法律顾问意见,意见随上会材料一并上会审议。需要扩大征求意见范围的,应在上会前完成意见征求,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会审议。对拟定的议题,学校领导班子要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缓上会讨论。

  (二)会议决策。会议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在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上报上级党委或主管部门裁决。

  (三)决策执行。由会议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除涉密事项外,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并由学校领导班子按分工负责组织落实。若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四)决策监督。学校党委和工会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校长室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向党委会、校务会或行政会议通报,确保决策落实;对于不按决策执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决策备案。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7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教科体党工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确保在校长负责制下实行依法治校,充分发挥班子成员集体领导的作用,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依据校长负责制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决策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校务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凡涉及到“三重一大”项目都必须经过民主酝酿,集体讨论。校务会议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列入议题的,则由具体分管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及广泛的深入调查后,作充分准备提交讨论。视工作需要,校长可以直接提出议题。

  2.依法决策原则

  凡是需提交校务班子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必须严格依法,符合国家政策,按照相关的程序,对根据需要须通报的,则及时向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通报。

  3.规范程序原则

  提交集体讨论决策的项目,由各部门负责人向校长提出,确定议题后,提交校务会议讨论。凡涉及须经学校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则先由校务会按照议事规则议事。形成初步方案后,提交教代会审议。对涉及学校重大的决策,凡与区域层面有关,或者是需要有区权限的则在校务会决定之后在三天之内向上报教科体局相关部门或教科体局分管领导。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在决策之前征求学校党总支意见、决策之后须向学校党总支通报。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学校依法履行国家、市、区等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重大改革的决策与方案,需向县教科体局汇报,涉及学校全局发展的汇报、报告、请示事项。

  2.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年度的工作计划。

  3.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分配与奖惩方案、福利待遇、人事与岗位安排方案、招生方案、重要改革方案。

  4.学校内部机构和部门的设置或撤并。

  5.学校内干部队伍的建设、学校师资队伍的规划与建设。

  6.学校教职员工、学生政治思想工作,校的统战工作,群众组织的工作,学校的安全工作。

  7.学校教职工的聘任、职称晋升人员的推荐。

  8.突发事件、紧急事件以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9.重大的'动接待与交流活动安排。

  10.其它认为需要经过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的校园规划和建设。

  2.学校内的基建项目、大修改造项目、新建项目,以及大的教学设备设施的添置。

  3.其它认为需集体讨论决策的项目。

  (三)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学校内的教研组长、年级组长、部门负责人的任免。2.学校中青年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3.学校中层干部的考核与使用。

  4.学校推荐片区、县级以上先进个人和集体。5.学校教职工的处分和处理。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策情况。

  2.凡学校支出超过0.1万元(含0.1万元)额度的经费使用和安排。

  3.学校人员经费的调整。

  4.对未列入预算经费的使用,需经校务会讨论。

  5.其它应当由集体讨论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决策程序

  (一)会议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应由行政会议或由相关的部门分管领导,向校长提出,经校长确定后,列入校务会议题。会议之前,校长与书记对提交校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酝酿,基本达成共识。

  2.凡需提交的议题,确定后,由校办提前数天通知各位出席人员和相关列席人员。凡有相关材料提前1—2天送到参会人员手上。

  (二)会议表决

  1.讨论议题时,分管领导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充分发表意见。凡涉及到多项议题要逐个发表意见。

  2.会议讨论决定时,每个参与者要明确表明意见。凡需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多个事项,必须逐项表决。

  3.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校长可以根据情况,做出暂缓表决或暂缓决策的决定。在决策中对少数人提出意见要慎重考虑。事后经过沟通协商后,再提交校务会议决策。

  4.凡遇上突难急情况、须请示校长或书记后可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按规定召开会议,履行程序。

  5.凡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凡因故未出席,则事先由校长、书记听取意见,可口头或书面。由校长或书记将意见带入校务会。

  6.会议记录应完整,充分体现决策的过程,对于决策的决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均要签名确认。

  (三)决策执行

  1.凡经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工作分工与职责,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但一旦形成决策之后,必须无条件执行。除了有特别意外的紧急情况外,须复议后执行新的决定。

  2.凡需上报的重大事项,需上级部门领导同意批准执行,若未批准,则由校务会重新讨论决定。获准后按规定由各职能部门执行。

  3.对要上报县教科体局的报告,除常规事项外,一般事先向教科体局相关部门领导汇报。

  (四)决策监督

  1.学校党总支、工会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凡是校务会议通过的决定应该按时完成落实。具体执行人是第一责任人。对于落实执行的情况,适时向校务会汇报。

  2.根据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凡可公开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在适当范围内及时公开。

  3.做好会议记录,对未出席的由书记负责传达通报。

  4.书记负责对会议决策过程的监督,决策之后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上报备案的工作。

  (五)资料归档

  凡校务会议决策的议题,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以及实施情况,均要以文字稿形式备案。每学期结束前由书记整理后,交档案室归档。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xx〕7号)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xx〕15号),健全学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切实加强和完善学校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学校,是指由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对学院,是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

  第二章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四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研究讨论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讨论学校办学方向和方针;制订、调整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

  (三)研究讨论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术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报告。

  (五)审定学校党政机构,科研、学术机构,对外合作办学组织机构的设置、重要调整和人员编制。

  (六)审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人事、财经、条件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研究讨论津贴、待遇、医疗、住房、职称,以及校级以上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定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校园功能划分和建设事项、校产处置和校办企业的开办和整合等。

  (九)研究决定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正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以及重要学术组织机构领导成员的任免。

  (一)审批学校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聘用。

  (二)研究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全校性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三)研究决定学校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分级聘任。

  (四)研究决定向校外重要部门、单位推荐任职人选,向重庆市推荐市级后备干部,确定校级后备干部的人选。

  (五)研究确定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的人选或推荐人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依照《重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重大委〔20xx〕42号)规定的程序处理。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及推荐事项。

  第六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一)审定学校各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审定学校在国内国(境)外的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包含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

  (三)审批学校对外重大合同以及投资项目。

  (四)审批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五)审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车辆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六)其它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学校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中的财务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基建项目、维修工程、设备采购或改造项目、对外投资项目、融资项目、不可预见特殊支出项目等重要经费项目审批权限遵照《重庆大学经济责任制》(重大校[20xx]274号)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审定;10万元至30万元,由校长审定;3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学校的重大捐赠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接受的社会捐赠(赞助),遵照《重庆大学接受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管理办法》(重大校[20xx]78号)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八条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有:

  (一)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制订学院发展规划,研究讨论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讨论学院改革发展方向等重大措施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重要工作。

  (三)制订学院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

  (四)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制订、调整学院的各类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

  (六)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各类考核,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奖惩,以及学生管理、就业等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有:

  (一)推荐处级后备干部人选。

  (二)研究决定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

  (三)研究讨论学院教师、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

  第十条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有:

  (一)研究讨论学院对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的申报,新专业的申报、新建硕士点和博士点、重点实验室的申报,以及招生指标等的申报。

  (二)研究决定学院和外单位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等方面的合作等。

  (三)研究讨论学院的大型庆典活动。

  (四)研究讨论学院各类建设项目。

  (五)其它需要学院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有:

  (一)学院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和列出具体项目的.使用额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由集体决定;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会同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分管负责人讨论决定。

  (二)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支出项目2万元及其以下由院长审定;2万元以上由学院集体会议决定。

  第四章“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学校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本办法中的议事规则和基本程序,按照《《重庆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定》(重大委〔20xx〕61号)、《重庆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办〔20xx〕33号)执行。

  第十三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决策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29号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共重庆大学委员会重庆大学关于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重大委〔20xx〕30号)、《重庆大学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20xx〕26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校、院两级应严格执行上述条款。凡“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由学校(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学校(院)办公室负责督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七条学校(院)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应列为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干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八条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各学部、二级党组织、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重庆大学关于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定的规定(试行)》(重大委[20xx]14号)废止。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提升学校党支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依据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委、市委、区委、局党组关于学校党支部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并依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为学校党支部。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决策。

  (二)科学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以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以及全区教育体育发展规划为依据,决策前要组织专家和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三)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四)效能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认真执行加强作风效能建设的各项规定,严禁推诿扯皮、回避矛盾、中间梗阻,全面提升决策效率。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经学校党支部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相关会议议事规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碰头会、纪要、个别征求意见等代替集体决策。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决策无效。

  第四条遇重大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时,学校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学校党支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第五条提交学校党支部、领导班子研究的“三重一大”事项,各个环节应遵循程序,注重质量,提高效率。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关系全校教育教学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科室干事(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七条重大事项决策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和决策部署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研究部署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四)研究部署政治思想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

  (五)研究讨论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六)研究讨论学校校园校舍等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七)研究讨论未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但确需追加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3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八)研究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重要热线的处理。

  (九)讨论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第八条重要科室干事(人事)任免

  (一)审定学校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科室干事(人事)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处分和职称评聘工作等事项。

  (三)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重要问题。

  (四)有关科室干事(人事)工作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校内管理干部、各级部教师调整等人事工作安排。

  第九条重大项目安排

  (一)年度政府投资的学校项目建议计划。

  (二)市、区、教体局关于学校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项目实施中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

  (四)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及处置。

  第十条大额资金使用

  (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

  (二)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三)单项支出1万元以上的资金。

  (四)一次性支出总额3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设备采购等。

  (五)其他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其他需要由学校党支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二条决策准备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材料一般由分管领导提出,并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征求意见,形成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十三条集体决策

  (一)提交学校党支部、领导班子研究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校长办公会会议议题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分管校长负责组织。

  (二)需要回避的,有关班子成员应当自觉回避。

  (三)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实际到会人数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科室干事任免、处分党员、教师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可提出书面意见,但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

  (四)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到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在充分听取大多数参加会议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对讨论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十四条按照规定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和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程序上报批准或提请审议。

  第十五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的“三重一大”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得泄露。

  第四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六条决策一旦作出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和主管部门报告,但在未重新作出决策前,不得有任何与决策相违背的言行。

  第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科室、单位应当按照决策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领导及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落实,确保决策落实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与拖延,并及时向学校党支部、领导班子报告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

  第十八条在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发现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学校党支部、领导班子报告,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学校党支部、领导班子认为确需作出重大调整或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研究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局办公室负责对局党组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任务分解,对承办科室、单位及完成事项等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学校党支部、领导班子报告。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提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事实有重大出入、依据错误和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三)审核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的;

  (四)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

  (五)效能低下以及拒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决策的;

  (六)重要规划决策过错、重大工程项目决策过错、大额财政资金使用决策过错、国有资产处置决策过错等责任追究按照《济宁市任城区重大事项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做出决定,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定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依纪追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责任行为的;

  (二)造成的影响恶劣或产生的不良后果极其严重的;

  (三)干扰、阻挠对重大决策失误进行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证人、举报人或其他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过错程度轻微,未发生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纠正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有效阻止重大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支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我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治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三重一大”决策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规合法。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及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三)学校党的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决定;

  (四)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

  (五)学校办学规模、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等重大事项;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政策;

  (八)学校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九)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待遇、医疗、住房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十一)校级奖惩事项的审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十二)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三)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十四)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含合作办学);

  (十五)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六)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十七)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一)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

  (二)校级后备干部的选拔;

  (三)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四)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五)校办独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合作企业校方董事等人员的推荐;

  (六)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或审定);

  (七)其他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5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二)重大学科建设项目规划的审定;

  (三)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四)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党政领导干部超过学校所规定的资金使用权限调动、使用的资金,均属于大额资金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支出;

  (三)重大捐赠资金;

  (四)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

  第七条学校领导班子应当按照集体决策的要求,明确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决策。

  第八条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范围及到会人数按《西北工业大学党委常委会会议事规则》和《西北工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学校办公室安排专人做会议记录。

  第九条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咨询、通报制度,“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前,须提交教代会审议。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校长办公会决策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中层干部任免,在党委常委会决策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要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也应提前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章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第十条领导班子决策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十一条讨论决定特别重大议题(如财务预、决算和干部提拔任用),由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决或票决。

  第十二条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先由主管领导或受委托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议决。对于有争议的决策事项,若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凡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名常委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增加或改变议题,特别不能临时增加或改变重大议题。

  第十五条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负责实施的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七条对尚未正式公布的决策事项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要明确。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文字、音像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五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十九条分工组织实施。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条加强监督检查

  (一)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三)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一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依规应保密的事项外)。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及其他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落实,纪委办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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