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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时间:2022-07-26 08:17:33 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精选8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精选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精选8篇)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

  一、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5、停电、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装设遮拦、挂标识牌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的规定

  1、非专职人员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佩带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三、检修、搬迁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应遵守的规定。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再用与电源电压想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点,房子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点。

  四、井下用好、管好电缆的基本要求

  1、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选用。

  2、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连接。

  3、合格悬挂,不埋压、不淋水。

  4、采区应使用分相屏蔽阻燃电缆,严禁使用铝芯电缆。

  5、盘圈、盘“8”字形电缆不得送电使用。(采掘机组除外。)

  五、机电系统违章行为

  1、违反停送电规定,机电设备检修时不停电、不挂牌、不闭锁。

  2、使用失爆的电气设备。

  3、对计划大范围停电检修或高压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无停电措施就施工。

  4、电工高压作业人员无人监护。

  5、多种电气设备无标牌或标牌与实际不符。

  6、对故障未排除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

  7、防爆电气设备不经检查并签发合格证就入井使用。

  8、机电设备运行检查及交接班记录滞后填写。

  9、局部通风机不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掘进工作面动力设备不实行“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或虽然有但失灵。

  10、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11、非检修人员或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12、在井下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13、井下供电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14、煤电钻未安设综合保护装置。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供电所备品备件管理办法备品备件系指为保障农村电网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提高供电可靠性而必须储备的一定数量的供电设备、部件、材料和配件。备品备件包括事故备品、轮换性和消耗性备品。

  一、管理原则

  (1)备品备件的数量和品种应能满足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快速抢修事故,缩短停电时间的需要。

  (2)技术员根据本所辖区检修计划,加强备品备件管理,并应保证备品备件随时可以使用,使用后及时补充。

  (3)备品备件的存储尽量做到既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又防止资金的积压、浪费。

  (4)备品备件工作要贯彻勤俭办所的方针,充分发挥和利用修复能力,大力开展修旧利废,节约物资资金。

  二、备品备件的范围

  (1)备品包括配件性备品、设备性备品和材料性备品。以下两种情况应进行备品:

  1)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不易磨损,配件中一般也不需要更换,但若损坏将造成供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者直接影响设备的安全,必须立即更换者;

  2)零部件一旦损坏后,不易修复、购买、制造或材料特殊而恢复生产又属急需者。

  可根据供电设备周围环境恶劣的特点和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应分别加强的一、二类备品一定数量的储备。如:漏电保护器、各种规格的电杆、导线、10KV避雷器、跌落式开关、电表等。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包括在备品范围:

  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容易磨损,正常检修中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为缩短检修时间用的`检修轮换部件;在检修中使用的一般材料,设备、工具和仪器;设备损坏后,在短时间内可以修复,购买,所需部件和器材。

  三、备品备件定额管理

  供电所的物资储备定额是指在一定生产技术和管理条件下,为保证生产建设顺利进行必须的和经济合理的物资储备数量的标准。

  (1)备品的储备定额要合理,根据上述范围结合本供电所辖区,历年运行的设备健康状况及检修经验,由技术员认真研究,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本着既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又节约资金的原则,进行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技术员应切实做好备品定额管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熟悉在用的设备及零部件的技术要求,掌握其损坏规律和更好变动状况,定期检查定额执行情况,积累有关资料,不断提高定额管理水平,使之完善化、科学化。

  (3)根据供电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等级系10K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备品备件的定额储备按上级核定下达。

  四、备品备件的储备

  (1)备品备件的储备管理。要做到备品备件质量保持合格,不受损伤、质变或丢失。设定有领运、验收、保管定期检查,领用退库,修理补充等各项制度,并符合以下规定:

  备品备件入库时应进行验收,并填入库验收卡片,由负责验收人签字,和实物一起存放;有关生产厂家的合格证,图纸等由保管人员妥善保管,验收不合格的备品备件不能入库;备品备件应单独建帐分类存放;备品备件的领用,要经手续审批,防止使用不当。

  (2)备品备件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

  备品备件供应由上级单位负责,供电所负责保管核定定额的备品;按备品备件的定额由供电所向上级单位申请计划;供电所对消耗备品备件按月上报,及时申请补充。

  (3)备品备件的修旧利废。

  备品备件的修旧利废是勤俭办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技术员应加强修复和管理,对修旧利废成绩突出者给予表扬和奖励;供电所应将不能修复的备品及时送(退)回县供电企业修复。

  (4)低值易耗品管理

  低值易耗品主要是指办公用品以及熔丝、胶布,用于配电盘上的开关、保险以及工程结余的零星导线、金具等。对低值易耗品应每月报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领回供电所,建立制度,加强管理,实行领用签字,防止流失。供电所自购的低值易耗品,应建立台帐,定期盘点,严格管理,防止丢失。

  本规定由XX县供电公司XX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

  第一条:各营销车间、外线组、变电站应结合本地方的气象,环境及设备情况、运行规律等制定本单位的月、季、年维护计划或全年按月份安排的维护周期表。

  第二条:各营销车间,外线组、变电站应根据有关规定储备品备件,消耗材料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应结合具体情况备足各种合格的`安全用具、仪表、防护用具和急救医药箱,定期进行试验、检查。

  第四条:现场应设置必要的消防工具,全所人员应掌握使用方法定期检查及演习,经常保持完好。

  第五条:易燃、易爆物品、油罐、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酸碱性物品等,应放置专门场所,并明确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条:负责检查排水、供水系统、取暖、通风系统、厂房及消防设施,并使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七条:储备必要的防洪防汛物资,经常对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

  安全是电力企业的根本。安全保证是评价工作成绩的前提,没有安全,经济效益就无从谈起。预防为主就是防微杜渐,居安思危,抓事故苗头,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坚持以所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所长是供电所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所的安全工作负总责。供电所是处于最基层的供电企业,“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要完善供电所的.安全管理体制。所长是第一责任人,所长要有相当高的安全素质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对于来自设备和人身的不安全因素要有足够的预控能力。各生产班组都要设安全员,具体落实本班组的安全责任。安全员要真正起到纽带作用,一方面要严格落实上级的各种安全要求,另一方面要对本班组的安全进行监督,组织本单位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活动和安全运行分析。

  三、坚持“以人为本,以设备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

  人是最富于变化的特殊事物。人既是安全管理的主体,又是安全管理的客体。造成不安全因素的往往是人本身,保证安全更要靠人。首先要抓好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的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三种人”之间既要各负其责又要互相把关互相监督;其次是广大职工和农电工,要增强自保互保意识。以设备为基础,就是对于本单位的设备运行状况要非常清楚。建立设备档案、台账和维修抢修记录,按规定周期进行线路巡视。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反装置性违章活动,避免出现倒杆、断线或其它设备损坏事故。

  四、坚持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知识宣传两措并举的工作手段

  安全教育要经常进行,定期开展。可以采取讲座、业务技能比赛等形式,促进职工的学习兴趣。内容要丰富,既要有各种电力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又要有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安全教育应和生产实际相结合,防止走过场和形式化。供电所在完成各种生产、经营任务的同时,要经常进行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通过宣传画册、张贴标语和广播等方式,提高广大用户对安全用电的认识。要经常深入到学校和家庭进行宣传和教育,引起教师和家长的重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五、坚持“四不放过”为原则的事故调查程序

  事故发生后,供电所安全管理人员要实事求是地进行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在追查事故责任的过程中,不得讲人情,顾面子。姑息迁就相当于无形杀手,将为单位和个人带来更大的损失和灾难。只有分清责任,严肃惩处,才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

  第一章总则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国务院转批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县乡电力一体化的重大改革。为了规范改制后农村供电所(以下简称供电所)的管理,维护农村供用电秩序和开拓农村电力市场,结合农村电力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化管理标准。

  本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县级供电企业(含代管、参股)所属的供电所。

  第二章供电所的机构设置

  一、供电所的设置原则

  供电所是县级供电企业的派出机构,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是供电企业面向大众、服务社会的一个窗口。供电所的设置应按照便于管理、方便客户、经济合理的原则,一般采取营配合一的管理模式。根据配电网络结构、用电设备、供电量的多少,以及城镇规模,并适当考虑行政区划来设置供电所,做到有利于四到户管理的实施。原则上一个乡或几个乡(镇)设一个供电所,名称统一为:xx县(市)供电公司xx供电所。

  二、供电所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搞好农村电费、电价管理。

  (2)负责供电区域内农村10kv及低压电网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管理。

  (3)按规定受理客户的业扩报装申请,及时办理变更用电及临时用电等用电业务。对业务界定范围不属于供电所办理的高压客户申请,由供电所受理后转报上一级。

  (4)负责供电区域内的抄表、审核、电费票据管理和电费收缴、合同管理和开拓农村电力市场。

  (5)负责供电区域内计量装置的安装、更换、维护和管理。

  (6)负责供电区域内10kv及低压配电台区的线损管理。

  (7)搞好农村供用电优质服务,认真履行供电服务承诺,树行业新风,搞好两个文明建设。

  (8)搞好农村用电检查,宣传普及安全用电常识,指导客户安全用电、节约用电、依法用电,维护农村供用电秩序。

  (9)建立和完善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基础资料,搞好综合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报有关业务报表。

  (10)做好供电所人员的培训考核,积极推广农电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进现代化管理。

  (11)完成县级供电企业下达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其他工作任务。

  三、供电所的办公场所

  为履行好工作职责,供电所要有必要的办公室、客户服务部(厅、室)、材料库房、工器具室和值班室。要体现出行窗口的特点,树立供电企业良好的外部形象。

  第三章供电所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

  一、供电所岗位设置的原则

  供电所的岗位设置必须遵循精简高效、按需设岗、依岗定人、一人多岗、一岗多责的原则。可设所长、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电费管理、业扩管理、计量管理、线损管理和专职电工等岗位,专职电工根据实际情况按营业户数核定,做到劳动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

  供电所岗位设置标准和办法由各省电力公司统一制定,县供电企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供电所的岗位职责

  (一)所长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带领全所职工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生产、经营任务和安全、技术经济指标。

  (2)制定本所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落实。抓好综合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制定和落实防范事故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供电。

  (4)加强电力营销管理,严格执行电价政策,认真落实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管理。

  (5)定期主持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例会,对售电量、线损、售电单价、电费回收、增供扩销等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办法与措施,并组织实施。

  (6)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7)加强行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客户接待与走访制度,按有关规定处理好客户的来信、来访和投诉。

  (8)定期组织对全所人员的技术业务、安全规程、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9)督促有关业务报表的按时、准确报送。

  (二)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

  (2)提出本所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监督本所各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的落实。

  (3)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协助所长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分析安全形势,研究安全工作,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办法,认真开展安全考核。

  (4)组织对10kv及以下电力设施进行定期安全巡视检查,搞好劳动保护和安全工器具的管理。

  (5)抓好安全工作,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参与事故调查,并做好事故的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

  (6)协助所长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事故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详细做好记录,向领导汇报。

  (7)依法保护供电区域内的电力设施,负责做好交通、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8)负责全所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安全规程学习与考试工作,按时、准确填报安全报表。

  (三)设备运行管理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有关规程的要求,负责全所设备的运行、检查、维护管理工作。

  (2)组织对设备的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定期巡视配电室、变压器、线路、接地装置、漏电保护装置等,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对供电区域内的电力设施进行周期性维护和有针对性维护,按照设备的检修试验周期,编制检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4)按规定组织对供电设备的测量检查,包括配变的接地电阻、线路的对地距离、交叉跨越距离的测试,并认真做好记录。

  (5)负责供电设备的缺陷管理及消缺工作。发现设备缺陷应进行现场鉴定,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分类处理。

  (6)负责供电区域内高低压电力设备的评级工作,提高设备完好率,完成供电可靠性指标。

  (7)建立健全供电区域内的供电设施资产台账,加强备品备件管理,按规定建立备品备件管理制度,定期对备品备件进行检查、修复、补充,满足事故抢修的需要。

  (8)按时、准确地填报有关业务报表。

  (四)电费管理及核算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电价政策,负责电费电价管理和客户的电费、电价查询工作。

  (2)负责抄表卡(抄表器)的发放与回收,以及电费发票的领取与管理;负责组织按时、准确地输入、核算、打印、分发电费票据。

  (3)负责本所抄表卡、电费结算单、电费票据、应收电费清单的审核与传递,建立健全客户电费台账资料,并编制应(实)收电费月报表,按时完成电费回收任务。

  (4)负责计算退补电费,填写退补电费审批表,办理退补电费手续。

  (5)监督供电营业工作中的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执行情况,杜绝农村用电中的三乱和三电现象。

  (6)对本所售电量、平均电价、抄表率、电费回收率、客户用电的波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7)负责供电所相关费用的收支管理,按时、准确填报有关业务报表。

  (五)业扩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有关业扩报装政策与规定,负责本所的业扩报装工作。严格按照业扩报装流程和服务承诺,为客户办理业扩报装及相关手续。

  (2)建立客户台账资料,负责接待客户有关业扩报装及用电业务的咨询和服务。

  (3)按照业务界定,负责办理营业区域内客户的新装、增容、变更用电和临时用电业务。

  (4)经县级供电企业授权,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5)负责营业区域内的负荷预测以及农村电力发展规划和需求预测管理工作。

  (6)按时、准确地填报有关业务报表。

  (六)计量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计量法》和有关电能计量装置管理方面的规定,负责全所的计量管理工作。

  (2)负责计量装置的检查、检定和维护管理工作。

  (3)负责《计量法》在本所的贯彻实施与落实,按规定负责对业务范围内电能计量装置的定期检修、校验和轮换工作。

  (4)按业务界定的要求,根据客户的报装容量、负荷性质和负荷变化情况,科学合理地配置、安装计量装置,并建立计量管理档案,记录客户计量装置的新装、暂停、迁址、轮换等相关资料。

  (5)负责客户表计和用电数据的.管理,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台账。

  (6)编制本所计量装置的定期轮换和计量器具表的送检计划。

  (7)按时、准确地填报有关业务报表。

  (七)线损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线损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线损指标。

  (2)编制10kv及低压线损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指标分解方案,并协助所长提出对本所人员的线损考核和奖惩。

  (3)提出并落实供电区域内的电网结构优化、无功补偿配置,改善电压质量及其他降损节能的技术措施。

  (4)按时对供电区域内的电压质量、线路功率因数和负荷分布变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5)定期组织营业普查。查处违约用电,打击窃电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对用电量波动异常的客户,及时调查分析。

  (6)协助所长定期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提供各种分析资料,制定并落实降损措施。

  (7)按时、准确地填报有关业务报表。

  (八)专职电工岗位职责

  (1)负责供电区域内高低压设备的运行维护、巡视检查。

  (2)负责供电区域内低压客户计费表计的抄表和收费工作。

  (3)负责供电区域内低压用电客户的用电检查和低压用电报装申请的传递工作。

  (4)负责完成供电所下达的电费回收、线损、安全、抄表率等经济技术指标,及时反映和汇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5)遵守《农村电工服务守则》,履行服务承诺,服从统一调配,参加紧急业务处理。

  (6)做好农村安全用电的宣传,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做好漏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客户安全用电、节约用电、依法用电,维护农村供用电秩序。

  (7)完成供电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供电所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工作内容

  (1)负责10kv及以下配电网的规划、建设、安全运行、维护检修和电力设施的保护。

  (2)负责供电区域内分级漏电保护装置的检测和维护管理。

  (3)负责供电区域内安全用电的宣传普及和客户用电的安全管理。

  (4)负责对本所人员安全知识、技术技能的培训和安全生产业绩的考核。

  二、工作要求

  (1)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标准和制度。

  2)建立健全以所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活动。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种技术资料、台账、记录,按规定及时编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

  (2)严格界定设备的产权分界点,依产权归属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电力客户没有能力维护其产权设备的,供电所可代其维护管理,但必须签订代理维护协议,并报县级供电企业批准后实施。

  (3)按有关规程的要求,对供电区域内配电线路及设备设置明显的标志,主要内容如下:

  1)配电线路名称和杆塔编号。

  2)配电台区的名称和编号。

  3)相位标志。

  4)线路开关、刀闸的调度名称及编号。

  5)变压器、电容器、电缆端头、杆上开关和刀闸、户外配电箱(柜)以及配电设备经过特殊地段的警示牌。

  (4)对供电区域内设备管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开展设备的巡视、检查、试验、维护和检修。对设备缺陷要做好记录,并按缺陷等级,分类处理。

  (5)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电区域内的客户安全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督促限期整改。

  (6)按照《漏电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漏电保护器进行巡视、检查、测试、维护,保证各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率、投运率、正确动作率达到部颁标准的要求。

  (7)加强配电网电压管理,采取措施提高电能质量。一般客户端电压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

  (8)加强设备的负荷管理,防止设备过负荷运行和三相负荷严重不平衡运行。

  (9)宣传《电立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的规章制度,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和安全用电知识的普及工作。

  (10)对供电设备进行操作和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具体内容如下:

  1)工作票、操作票应按月统计,妥善保管。两票合格率应达到100%。

  2)供电所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监护人由县级供电企业组织培训、考试,并发文公布。

  (11)按择优选购、按需配备、登记造册、定期检验、坏的封修、缺的补齐、正确使用、妥善保管的三十二字原则,搞好安全工器具和施工工具的配备、检验、使用和保管。

  (12)根据设备状况和检修计划,编制备品备件的计划,并进行择优选购,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13)发生农电生产和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县级供电企业并立即组织事故处理。

  1)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助县级供电企业搞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

  2)尽快查出事故地点和原因,消除事故根源,防止事故扩大。

  3)尽量缩小事故停电范围和减少事故损失,对已停电的用电客户要尽快恢复供电。

  (14)贯彻安全生产重奖重罚规定,制定出明确的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给予处罚。

  第五章供电所的营销管理

  一、工作内容及要求

  (1)以为农民生活、农村经济、农业生产服务为宗旨,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开拓电力市场,建立全过程的营销管理机制,规范营销管理工作。

  (2)负责受理客户的业扩报装、抄表、核算、收费及其他日常用电营业工作。对于从用电申请受理、批复、装表、接电到正常用电的全过程,都要有人负责、有人监督。

  (3)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物价部门批准的电价标准,做到电价准确、电费账务清楚。

  (4)农村居民用电全部实现一户一表,健全客户营业档案,全面实行供电四到户管理。

  (5)按业务界定负责供电区域内计量装置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做到计费准确、公正。

  (6)积极推行计算机在营销工作中的应用,逐步建立县(市)、乡(镇)一体化的营业管理体系。

  二、业扩管理

  (1)受理营业区域内客户的新装、增容、变更用电和临时用电等业务,做到一口对外。

  (2)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按时限要求进行现场勘察,确定供电方案,并正式通知客户。

  (3)负责或参与对业扩工程施工的中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4)安装竣工后,应按规程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业务界定与客户签定供用电合同。对于居民客户,在受理用电申请后,要在规定时间内送电;对于其他客户,在受电装置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送电。

  (5)送电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用电业务的各种费用,供电所不得擅自减免。

  (6)业扩报装工作要有明晰的工作流程。

  第六章供电所的专业管理

  一、线损管理

  (一)工作内容

  (1)供电所线损管理范围为10kv线路、配电变压器和低压线路的电能损失。

  (2)负责线损指标的分解、落实和考核,制定降损措施。

  (3)及时准确统计、分析、上报有关线损管理报表。

  (二)工作要求

  (1)制定降损计划、措施、考核方案,每月上报线损统计、分析情况。

  (2)10kv配电线路以变电站出线总表与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计量总表为考核依据;低压线路以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计量总表和该变压器所连接的低压客户计费表为计算考核依据。

  (3)线损指标要责任到人,完成情况要与经济责任挂钩,奖优罚劣,严格考核和兑现。

  (4)建立线损分析例会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对线损情况进行预测,制定降损措施。

  (5)加强计量和营业管理,杜绝估抄、漏抄、错抄行为,查处违约用电,打击窃电。

  (6)降损技术措施。具体如下:

  1)配电台区设置,应选在负荷中心,坚持多布点、小容量、短半径原则:10kv线路供电半径≤15km;

  低压线路供电半径≤0.5km。

  2)淘汰高耗能变压器,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提高变压器负载率。

  3)优化无功补偿,采取集中补偿与分散补偿相结合的方式,提倡随机随器补偿。

  (7)技术指标。具体如下:

  1)电能损失率指标:

  10kv线路综合损失率(包括配电变压器损失)≤10%;

  低压线路损失率≤12%。

  2)线路电压指标:

  线路末端电压合格率≥96.5%;

  l0kv线路电压允许波动范围为额定电压的±7%;

  低压线路到户允许波动范围:380v为额定电压的±7%;220v为额定电压的—10%~+7%。

  3)功率因数指标:

  农村生活和农业线路cosφ≥≥0.85;

  工业、农副业专用线路cosφ≥0.90。

  二、电压和无功管理

  (一)工作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压和无功专业方面的文件、规程和管理制度。制定本供电所电压和无功管理工作计划和完善改进电压质量及提高无功补偿的技术措施。

  (2)对整个供电区域电网的电压质量和设备情况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做好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3)建立定期分析例会,对电压质量进行定期及时分析,加强电压和无功设备的运行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和投运率。

  (二)工作要求

  (1)电压质量标准按照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供电所农村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考核指标根据各地的供电承诺指标而定。

  (3)电压监测和统计以及无功补偿容量的确定按照国家电力公司农村电网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加强对电压监测装置的运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提高监测的准确性。

  (5)无功补偿方式应采用:集中补偿与分散补偿相结合,以分散补偿为主;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以低压补偿为主;调压与降损相结合,以降损为主。

  (6)对无功补偿设备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可投运率达95%及以上。

  (7)掌握配电网络的电压情况,当电压变化幅度超过规定指标时,要采取措施提高电压质量。

  三、供电可靠性管理

  (一)工作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供电可靠性专业方面的文件、规程和管理制度,制定本供电所供电可靠性工作计划,完善供电可靠性的技术措施。

  (2)对电网的供电可靠性进行定期分析,做好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汇总,并按时上报。

  (二)工作要求

  (1)供电可靠性的计算方法按照《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管理办法》执行。

  (2)供电可靠率指标根据各地供电承诺指标而定。

  (3)做好设备缺陷登记及检修计划上报,加强计划停电的管理,充分利用10kv线路检修停电及变电站检修停电期间进行设备维护和缺陷处理,对影响同一电源线路的缺陷要进行集中处理,尽量减少停电次数和停电时间。

  (4)进行配电网施工和检修时,要做好施工方案优化和施工前准备工作,尽量缩短停电时间。

  (5)加强故障抢修管理,保证检修工具和检修材料的及时充足供应;加强临时停电管理,控制停电时间。

  (6)加强对配电设备的巡视、预防性试验和缺陷管理,做好配电变压器的负荷监测工作。

  (7)积极试行和推广设备状态检修技术和带电作业技术,检修尽量采用零点工程。

  (8)加强配电设备的防护工作,防止发生外力破坏事故。

  (9)认真作好客户的技术服务,指导客户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10)定期召开分析例会,对供电可靠性进行定期及时分析,使供电可靠率得到保证并不断提高。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6

  根据《国务院关于节约用电的指令》和水电部全国《供用电规则》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各车间(部门)都应严格执行计划用电,做到节约用电,耗电定额要作为车间的考核指标之一,切实做到用电有人管,使用有计划,耗电有定额,考核有制度。

  2、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节电工作,节能工作,要以改革工艺、改造设备、改进操作为中心,努力降低产品的用电单耗。

  3、公司设备课负责全公司的供用电平衡工作,严格控制用电时间,搞好调荷节电、削峰填谷努力提高功率因素,使负荷率保持在80%以上争取达到85%。

  4、各部门新装或增装用电设备,应办理申请手续,经设备课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后,方能施工。

  5、各部门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迁址更换、增减容量,由设备课统一安排计划进行施工,各部门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在电气设备上工作。

  6、全厂各类用电设备,必须登记入册,维修原始记录应完整归档,专人负责。

  7、临时供电线路只限于现场设备制作,检修设备及基建工地用电。正常生产、生活用电一律不准乱接、乱用,违者罚款处理。

  8、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取暖设备,集体职工宿舍不得任意装插座,增加灯头,不得私自拉线改变灯头位置,单灯容量规定为40瓦,严禁使用电炉、电烫斗,违者将采取拆除、没收和从严罚款。

  9、对生产、生活、基建用电,均应分开装表计量,单独核算单身职工宿舍用电。

  10、采用节电新技术

  11、实行机、扇、灯定人负责制,开展节电竞赛,节电任务指标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机台。

  12、根据电平衡测试结果,逐步用高效电气设备分期分批代替低效的机、泵和线损大的供电线路。

  13、加强对电工的业务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电气人员的技术素质。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供电与用电行为,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供电与用电遵循安全、节约、计划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设立电网建设以及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电与用电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本地区供用电正常秩序。

  第五条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电与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级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供电与用电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工商、价格、质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电网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电网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电网规划由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和供电企业编制或者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编制,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贸、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建设、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除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外,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草案应当公开,并征询公众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安排变电站、线路走廊等电网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改变其土地使用性质和阻挠电网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建设项目中规划预留的变电站、配电房、地下电力线路以及其他地下供电设施的建设用地和通道。

  第九条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建设变电站时,条件许可的,应当实施地下或者半地下建设方案。

  除因技术和规划原因难以实施外,下列地区新建电力管线应当采取地下埋设方式进行:

  (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行政区域内华南北路、广汕公路、东二环以内以及番禺区市桥街、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中心镇镇区范围内的220千伏电力线路;

  (二)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行政区域内西二环、北二环、东二环以内以及番禺区市桥街、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中心镇范围内的110千伏电力线路。

  上述范围内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下地埋设。

  第十条电力设施、电网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补偿标准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的动员、补偿、安置等工作,电网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承担征地拆迁的费用。

  第十一条电网建设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互相妨碍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按照已发生的直接损失或者因调整建设规划造成的损失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永久用电设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规划先行建设配套变电设施,并在售房合同中承诺提供永久用电,明示永久用电容量及报装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高压电力建设规划直至竣工验收完毕。

  第十三条供电配套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建筑设计规范的配电设施用房及通道。

  供电配套工程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也可以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委托供电企业统一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四条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和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工商、经贸等部门和供电企业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违法收购电力设施行为,并在重点部位、路段加强视频监控、自动报警等技防建设,形成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治安防范网络。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当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鼓励群众参与保护工作,奖励举报行为。

  供电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新成果,防止和减少破坏电力设施以及盗窃电能的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制定电力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组织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

  第十八条违法设置广告招牌、建(构)筑物等遮蔽电力设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供电企业可以发出限期清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清理障碍物。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保护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影响范围内有电力设施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并按照国家行业技术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供电企业收到通知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电力设施设置情况,并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

  电力设施必须拆除、迁移的,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二十条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人员触电伤亡事故的,供电企业应当派员到场处理,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勘察事故现场,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供电企业与用户应当在供电前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

  本规定实施前非居民用户与供电企业已经建立供用电关系,但尚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补签供用电合同。

  本规定所称用户是指与供电企业订立供用电合同的用电人,或者虽没有订立供用电合同但存在事实供用电关系的用电人。

  第二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计量标准向用户供电,并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电价收费标准。

  供电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用电业务的办理流程、电价、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规范,并提供与用电相关的技术资料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管理工作。

  在电力供应紧张期间,供电企业应当保障居民生活用电。

  第二十四条用户对供电可靠性和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在供电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电力,用户应当配备保安电源,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对临时用电或者拖欠电费的用户,可以通过安装预购电装置等方式售电。

  第二十六条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结束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将用电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

  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未出示的,用户有权拒绝。

  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依法出具的电力设施安全检查通知、用电检查结果通知、违章用电通知、催缴电费通知、停电执行通知等业务文书,用户应当签收;拒绝签收的,供电企业可以采取邮寄、公告或者留置的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住宅用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抄表到户。涉及多个用户的公用电费分摊时,供电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对独立装表计费的水泵、电梯以及走廊、楼梯照明等公共用电量制定分摊办法,报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用户应当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以及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交纳电费。

  第三十条用户应当对其所有以及管理的受电和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定期对受电和用电设施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危害电网安全。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倡节约用电,加强节约用电监督管理。

  用户应当自觉节约用电,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提高电力使用效率。年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重点用电用户应当加强电能定额、计量和考核等基础管理,设立节约用电管理岗位,制定节约用电计划和措施,健全年度电能消费统计和电能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禁止教唆、指使、胁迫或者协助他人窃电,以及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和生产、制造、销售窃电装置等窃电行为。

  第三十三条被窃电的用户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供电企业应当给予提供被窃电用户的用电计量资料等有关协助。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电。

  第三十五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协助查处和制止违法建设工程。

  除依法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外,供电企业在向建筑工程供电前,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供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违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或者变电站、配电房、地下电力线路以及其他地下供电设施、通道的建设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没有在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高压电力建设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没有做好保护措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电力设施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中断用户正常用电的,责令立即恢复供电,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拒不清理障碍物的,供电企业应当通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第三十九条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8

  第一条:为提高供电可靠性,尽量减少停电时间,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对停电计划的月计划、日安排的管理工作,全面考虑各部门的'停电需求,纳入统一管理,尽量做到少停电、短停电、不停电,严格控制临时停电,实现一条龙服务。

  2、各部门加强对业扩配套工作的联系,方案一经批准实施,立即上报调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工作时间一经确定必须严格遵守,如需延长时间应由领导批准。

  3、对较大业扩工程、检修工作,停电时间确定后,现场负责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施工进度,确保按时交令完工。

  第二条:根据白天备用的特点,允许路灯线在备用时间内进行检修,并不计停电次数,若检修拖延时间并影响着灯时,要对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条:停电工作应根据工作性质及线路电压等设履行高低压规程要求的组织措施及技术措施。

  第四条:送电时必须得到工作负责人的竣工报告后和许可人许可后方可送电,送电前必须检查安全措施施工撤除,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工作现场,现场已清洁,恢复常设标示及遮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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