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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22-05-17 09:28:47 制度 我要投稿

信息公开制度(精选12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信息公开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信息公开制度(精选12篇)

  信息公开制度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为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依法行政,做好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范围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以及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都应当公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安全生产统计信息;

  (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等。

  二、公开方式

  公开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局网站,柳州安全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程序

  (一)对日常编制的文件,在发文稿纸上注明公开的方式;对其他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信息审批表上注明公开的方式。

  (二)所有拟公开的信息,必需经科室领导核稿,分管局领导会签,局长签发后方可公开。

  (三)拟公开的`信息由局办公室交相关单位、科室和人员进行公开。

  四、保密要求

  拟公开信息的起草人及相关审批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 篇2

  一、主动公开范围

  1、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机构管理和社工服务相关的文件;机构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2、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事项方面:影响服务对象享受社会服务或者终止某种社会服务的预报,以及其他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信息。

  3、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机构财务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4、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机构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员工、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5、机构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以及机构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二、免于公开的机构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机构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机构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经审核后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2、机构专门的信息专刊;

  3、机构门户网站;

  4、机构宣传栏;;

  5、机构关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

  四、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1、机构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通过机构公报、机构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2、各部门应当在机构档案室、公共接待室设置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3、机构各项目点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治信息;

  4、机构各项目点应当编制、公布相应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机构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3、其他各类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六、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为深入推进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合适,特制定本制度。

  1、机构各部门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2、机构各个项目点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3、机构信息的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4、机构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5、机构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6、违反机构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机构信息公开检举指正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构检举指正。

  2、检举指正内容。县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1)不履行机构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机构信息内容、机构信息公开指南和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机构信息的;

  3、检举指正形式。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检举指正。机构各个项目点及其部门必须设开监督信箱1至2个,电话1个并向群众公布。

  信息公开制度 篇3

  第一条 为深化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自审。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复审,由分管领导终审后鉴发。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第五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制度 篇4

  一、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民主管理、民主协商、民主监督、依法办事

  二、建立完善场务公开领导小组,保证场务公开有序进行。

  三、建立规范的公开栏,让职工了解本单位相关中心工作或职工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坚持按季度公开,每年保持至少公开二至四次,做到及时收集职工反馈意见,做好咨询解答工作,达到改进工作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开、客观地把本单位的'真实政务内容进行公开。

  六、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并将此列入先进性教育的重要议程之中。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上级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综合信息,反映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的新经验、新情况、新问题、新举措。

  七、各参学单位或个人要积极向办事处先进行教育办公室提供信息,信息报送的内容是:主要活动、做法、成效,党员对保持先进性自身要求的认识、分析及改进的措施,党员的新风采、业务的新成绩等。信息撰写要按通讯报道的格式,事实清楚、长短不限、及时准确、署名完备。

  八、信息报送办事处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把信息报送、录用情况列入党员先进性教育工作的考核内容。

  信息公开制度 篇5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委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本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区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本机关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六、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委机关分管领导审查;

  (四)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保密机关批准。

  八、各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九、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一、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科室负责人应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二、委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工作,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向委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五、各科室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六、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制度 篇6

  第一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

  (二)各类政务信息,计划、总结,重大活动和部署;

  (三)行政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四)各类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的收费依据、标准;

  (五)服务承诺、监督管理办法、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

  (六)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设置政务公开公示栏,明示部门工作职责和服务承诺;

  (二)制作张贴本部门办事机构分布示意图;

  (三)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发布。

  (四)采取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会、听证会及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申请人有权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务信息:

  (一)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依据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的形式和申请内容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工作方面的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

  (二)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3、明确载明申请的目的和申请提交时间。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3、明确载明申请的目的和申请提交时间。

  信息公开制度 篇7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增强教职工对学校财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化,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公开的原则

  学校财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效的原则,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

  二、财务公开的内容

  1、学校收入支出情况;

  2、学校固定资产及其增减变动、处置情况;

  3、学校大额支出申报及实施情况;

  4、学校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依据和实际执行情况;

  5、学校代收代支资金情况;

  6、教师绩效工资发放、学生助学金发放等;

  7、教职工及家长反映的有关经费方面的热点问题。

  三、财务公开的形式

  1、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

  2、定期召开教职工及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大会,汇报经费收支情况;

  3、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四、财务公开的范围

  财务公开要面向学校全体教职工和以家长委员会为代表的社会发布。

  五、财务公开的组织

  各学校要严格遵照《中小学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内控制度、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制度,加强资金支出控制,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各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包括工会、财务、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财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按本制度要求做好学校财务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制度 篇8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指导,以服务为宗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注重规范,以普陀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推进我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三、主要任务:

  1、建立“信息公开”网上专栏:

  在学校门户网站已有“信息公开”专栏的基础上,根据规范要求作适当修改,并更新、充实有关内容。

  2、定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普陀区教育局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公开相关办学信息。

  四、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

  1、实行领导责任制。校长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2、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确定各个时期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交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经验,解决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3、各处室对外公开内容经本处室初审后,报校办公室和校长复审后公开。

  4、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报送需公开的内容,负责人要把好信息公开内容的初审关。

  5、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做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确保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

  (二)审议制度

  1、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实效性的审核把关,确保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2、办公室切实负起审核把关责任,督促有关处(室)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信息。

  3、审议坚持公开内容产生过程要公正、合理;公开事项决策过程要民主、科学;公开的结果要真实、可信。

  4、学校重大事项或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党支部大会研究审定,方可实施公开。

  5、审议一次并做好审议记录,收集审议情况、存档备查。

  (三)信息同步更新制度

  1、要认真做好信息的上网和更新维护工作。主动公开信息在文件产生的第一时间上网,特殊情况的',最迟不超过30天。

  2、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等,其它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要及时撤下。

  (四)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

  1、要求提供的学校信息属于本规定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2、要求提供的学校信息属于本规定需要征求其它行政机关意见的,行政机关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

  (五)备案制度

  1、各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将学校信息公开内容材料进行备案。

  2、各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将新的学校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或审议小组审核后,进行备案,并及时对外公开。

  3、各处室负责人要定期对备案材料进行整理,按期送档案室归档。

  4、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档案,指定专人保管。

  (六)反馈制度

  1、适时采取上门咨询、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评议中发现的问题。

  2、各处室负责人要定期进行信息反馈,及时反映开展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3、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效能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和反馈。

  4、设立“学校信息公开”公开投诉电话,电话: 021-52982549*833,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考核制度

  1、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2、上述人员在年终总结中必须对所承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

  3、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处室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八)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相关法律给相关人员予警告或行政处分:

  1、工作人员违反 《信息公开条例》,不履行应尽义务的;

  2、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的;

  3、违反规定收费的;

  4、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5、违反保密审查规定,未经审核,公开保密信息的。

  信息公开制度 篇9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济宁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 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 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理事长)或会长(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信息公开制度 篇10

  为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健全和规范工作程序,努力形成各尽其职,协调配合,信息通畅,资源共享的运行格局,全面提升我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社区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如下:

  一、建立信息联络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街道的食品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反映准确、有效,特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联络制度。

  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组织:每个社区确定一名安全信息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上报工作。

  2、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各社区在定期检查报送消防检查信息的基础上,报送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的.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各种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食品安全动态;重大事故查处信息等。办事处食安办负责将社区报送的信息统一整理汇总,并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3、安全信息报告时间:有关食品安全检查报表,每周报送一次;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和专项整治信息,要及时上报;对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等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做到随时报送,并向街道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食品安全协调机构上报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并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报告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对食品安全事故隐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三、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街道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及时处理或报告。

  信息公开制度 篇11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镇范围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关信息产生或者提供部门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机关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机关主管领导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需申请确定信息的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

  (二)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

  信息公开制度 篇12

  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平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各级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统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xx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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