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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14 08:36:46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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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请假制度

  在现在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疫情期间请假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疫情期间请假制度

  疫情期间请假制度1

  为了有效应对疫情,防止交叉感染,保证在校师生的`身心健康。同时,严肃工作纪律,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流程:

  原则上,疫情防控时期,学生在校期间,所有老师、科员一律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直接向校长说明。

  教师请假需事先填写请假条。请假条一式三份,一份由年级留查;一份交教务处备案;一份交门岗留存。老师凭条出校,门卫见条放行。没有请假条,一律不得出校。

  二、审批权限:

  1、疫情期间,所有在校老师、科员请假,一律由主管校长审批。

  2、请假返校后,应及时到教务处销假。

  三、违纪处理:

  1、对于未写请假条而私自离校的老师,处理方式:

  一、按学校规定给予值班门卫相应处罚;

  二、除按正常期间请假制度处罚外,取消该老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由学校疫情防控小组研究后做进一步处理。

  2、若教师因急事、急病等特殊情况无法事前请假者,要及时以通讯形式告知主管领导,并委托他人在第一时间把请假条交主管领导审批并交教务处备案。

  疫情期间请假制度2

  为增强学生疾病预防与控制力度,提高学生防病意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防止各类新型冠状病毒的发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结合当前防疫形势及学生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学生疫情期间请假、销假制度:

  1、学生外出请假统一按照疫情期间请假条的'模版填写,具体流程:向班主任领取请假条--学生写明事由--班主任与家长核实--班主任签字--疫情期间学生离校需学生监护人亲自到校与班主任对接离校。学生返校后将经家长签名确认的假条交由班主任进行销假。

  2、学生出现发烧、咳嗽等疑似症状,按疫情防控预案进行隔离治疗,治愈后凭疾控部门的证明方可返校上课。班主任应及时将学生信息报告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并做好学生返校后身体状况的检查、统计工作。

  3、疫情期间各班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教育,严格遵守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按学生管理手册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疫情期间请假制度3

  为进一步做好联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避免因外出感染引发聚集性感染疫情,现就严格执行疫情期间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假报备规定

  全体干部疫情期间离开县范围出差、出访、学习或因私外出的,须提交《疫情期间干部职工外出呈批表》,履行请假报备程序。

  (一)副科级干部外出,须报挂点县领导审批同意。

  (二)全体机关一般干部职工外出,报工商联主席审批同意,转办公室备案。

  二、有关要求

  (一)全体干部疫情期间没有工作需要和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外出;除非必须前往,原则上不到疫区。

  (二)经请假报备外出的干部职工,外出期间必须严格自身防护,并及时如实报告活动轨迹及身体健康状况。

  (三)外出湖北地区返回人员,必须按要求集中隔离观察14天;外出河南、浙江温州,安徽安庆和阜阳市,以及我省疫情风险高的地区的.返回人员,必须居家隔离观察14天;外出全国其他地区的返回人员,工商联办工室必须高度关注其日常健康状况,进行必要的健康监测。

  (四)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疫情期间外出请假报备规定,因瞒报、漏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责。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除时间另行规定。

  疫情期间请假制度4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人事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教师的疫情管控工作,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如下制度:

  第一条 疫情期间尽量减少外出,确需外出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需上报体温、病情,并上报疫情防控小组,做好跟踪记录。病事假须填写“教职工请假申请单”,注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期限,由本人、部门主管、分管校长、校长签字批准后,报教导处存档后方可离开工作单位,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部门主管处销假,销假情况由部门主管报教导处备案。对经批准请病假、事假的人员,教导处要根据其不在岗时间、原因、批准的期限等情况,建立跟踪管理台账(对病假人员要留存病历复印件),定期联系,防止出现管理失控现象。

  第二条 尽量减少教职工根据上级部门通知或单位指派外出参加会议、学术交流、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确需外出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教职工请公假,应提前十个工作日由部门主管填写外出学习审批单及行程路线,由学校审批,报财务室上交教体局。

  第三条 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无特殊情况不予准假。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教职工需一次性请事假5天以内(含5天),或学年内累计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学校审批;一次性请事假5天以上,或学年内累计15天以上的,由学校审批,报市教体局备案。

  第四条 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以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需请病假5天及以上者,须提供病历卡和医院医生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病历、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报告单、医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请病假30天以上者,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相关证明材料(指定胶州市人民医院、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特殊病种可以到特殊医院,但事前须经单位许可)。被确诊为高度伤残、严重精神病以及需要长期病休的重症病人,本人如无法提供后续病情证明材料的,学校可以出具由学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

  第五条 教职工凡需一次性请病假15天以内(含15天),或学年内累计30天以内(含30天)的`,由学校审批;一次性请病假15天以上,或学年内累计30天以上的,由学校审批,报市教体局备案。

  第六条 教职工因特殊疾病、身体健康原因需要长期休养的(持有第四条证明材料),经检查确实需要离开工作岗位休养的,由本人填写特殊疾病休养审批单、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教职工病假期满,身体康复、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必须及时上班。病假(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病残人员、严重精神病患者除外)超过2个月的,要报市教育、人事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减工资。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办理病退。

  第七条 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请婚假,由学校审批,可享受婚假七天。在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期间结婚者,不再另给婚假。婚假期间如果提前返校参加工作,按加班处理。

  第八条 教职工请产假,需带子女出生证明,到妇委会核定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2016年山东省最新规定执行,女职工依法生育享受98天+60天,共计15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需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九条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1-3天的丧假。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审批。

  第十条 国家规定享受的婚假、产假和经单位审批的公假均可视为正常出勤,事假、病假等按未出勤纳入绩效工资考核。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实,系虚构、伪造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对待,对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人员,单位应按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同时视情况追查部门主管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休病假期间有从事经营性活动、到其他单位有偿工作等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病假并依据政策严肃处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在编教职工自愿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病事假期间待遇规定:

  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全额发给基本工资。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80%计发。

  因病休养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病假工资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对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不得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不能按时到岗工作超过两个月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到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教导处是落实教职工请假制度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书面记录教职工出勤情况,每月汇总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按月累计公示、备案。教职工请假审批手续和销假记录由教导处妥善保存,作为长期档案保存。学校根据《胶州市实验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将病事假管理与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职称、评优等直接挂钩,要加大考勤在考核体系中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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