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建筑行业的会计制度(精选18篇)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建筑行业的会计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建筑行业的会计制度 1
一、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搞好本单位的会计、资金管理和成本核算,充分发挥财务工作的监督和控制职能。
二、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财务管理的实施细则。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费用开支有计划,有考核、有监督,杜绝不合理开支。
三、实施“双增双节”活动,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四、定期编制、报送财务决算报表,经常分析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对单位经济运行情况做出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根据。
五、搞好会计和成本核算,定期做好与上级机关、外单位业务往来结算、与银行资金结算,做到日清月结,按时编制银行存款未达帐项余额调节表。
六、及时处理固定资产入帐、折旧、调拨、变卖和清理工作,监督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大修和及时处理低值易耗品分摊工作。
七、负责办事处职工、离退休职工工资的计算发放、日常报销和各类结算工作,执行工资福利待遇和差旅费规定,审核各项费用的报销。
八、协同劳资部门搞好全体职工工资奖金支付审核工作,配合劳资部门搞好工资基金管理,控制不合理的工资支付。
九、经常对财务会计工作总结经验,堵塞漏洞,对重点问题向主管部门呈送专题报告。
建筑行业的会计制度 2
一、敬岗敬业,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结算业务。
三、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更正。
四、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五、职工公出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帐凭证后面。职工出差回来三天内应向财务报帐。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款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凭证。要及时清收欠款。
六、正确计算销售收入和经营业务收入,认真审查收入凭证,正确计算和分配利润。
七、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应交税金。
八、按照会计管理档案的`办法、规定和要求当年会计档案年终后,由会计档案管理员审查核对,整理立卷,制定目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建筑行业的会计制度 3
一、经费的支出由经手人(两人以上)在报销凭证签经手后,交分管领导审核,再经镇主要领导审批。
二、办公用品的购买,原则上按需要向办公室提出,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办公室人员统一购买。
三、大宗物品的采购须两人以上经手,要在确保品质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成本,并向经销商索要正式发票。
四、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借款须填写借款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到财会室支取。所借款项须在10天内报帐结清。
五、因公出差产生的'车费、住宿费,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按标准报销。
六、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认真把好财务关,为主要领导当好参谋助手。
建筑行业的会计制度 4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 ,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建筑行业的会计制度 5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制度,以及财务工作规则,并以此指导岗位的具体工作。
二、及时准确反映一定时期内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月、季、年末要将资金的`来源、运用、结存情况编制报表,并上报院领导及有关部门。
三、认真及时登记各项经济业务,科目、项目登记准确,每批传票登记终了,编制平衡表,登记总帐,并做到总帐、明细账相符。
四、认真及时清理往来帐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呆帐、死帐。
五、认真及时清理核对固定资产帐,年中年末与设备科对帐,及时处理帐面差额部分及实物报损、处理工作。
六、传票、帐本既是整理、装订归档,并移交档案部门。
七、按时、按比例计提、上缴各项税金。
八、按时、按比例提交住房公积金,并做好其他服务工作。
建筑行业的会计制度 6
1、协助办公室主任完成工会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2、草拟办公室的各项文件、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报告、通知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种文件。
3、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保管和归档工作。
4、做好图书的`订购管理和报纸杂志的。领取工作。
5、协助主任建立健全教代会、校务公开、民主评议等制度。
6、充分利用摄像和摄影工具,做好教职工各类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7、宣传开展文体活动的意义,积极组织教职工开展各项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8、经常深入了解教职工生活情况,做好全校教职工的福利工作。
9、积极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
建筑行业的会计制度 7
第一章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期报送当地财税机关、主管部门。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
综合性的保险企业,必须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企业经营的社会保险业务,亦应单独进行核算。
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分别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
二、非人身险业务核算
1.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即每一会计年度新发生的保险业务,其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支余额,以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并于次年转回的方式滚存到第三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结算利润。
2.返还性两全保险业务,以保户储金的运用获得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保户储金的收益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每期按保户储金及预定利率计算出返还性两全保险的保费收入后,从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帐户中转入保费收入帐户。
三、人身险业务核算
1.人身险保费收入按实际收到的保费入帐。人身险保单在实际收到保费后确认生效。趸交保费在交费时一次性记入保费收入帐户。
2.年终决算,应计算三差益损,并进行分析说明。
四、准备金的核算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会计核算期末,按规定从本期尚未到期责任的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采用提存本期、转回上年同期的办法。通常提存期为十二个月。提取及转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2.未决赔款准备金,为结算损益年度的年终决算时,根据已报来未决赔款提取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采用按已报来未决赔款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支出,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
3.长期责任准备金,为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的准备金。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
4.人身险责任准备金,为年终会计决算按人身险保单全部责任精算数提取的准备金。提取的人身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
5.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备金,为再保险业务按合约规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备金通常根据帐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十二个月,至次年同期归还。
五、备抵性准备的核算
1.备抵性准备包括:坏帐准备、贷款呆帐准备、投资风险准备。
坏帐准备,指按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和应收分保帐款帐户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
贷款呆帐准备,指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
投资风险准备,指按长期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
2.各种备抵性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各种备抵性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坏帐、贷款呆帐、投资损失,应分别冲销坏帐准备、呆帐准备、风险准备。已冲销的各种备抵性准备,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相应的备抵性准备。
3.各种备抵性准备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单独反映。
坏帐准备在“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应收分保帐款”项目下作备抵项目反映。
贷款呆帐准备在“贷款”项目下作备抵项目反映。
投资风险准备在“长期投资”项目下作备抵项目反映。
六、外汇业务核算
有外汇业务的.企业,可采用外汇分账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的核算方法。
采用外汇分账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外币兑换”科目的帐簿格式应采用多栏式帐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和折合为人民币金额。
采用外汇统帐制核算的企业,发生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会计期末,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的人民币金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时,可采用变动汇率,即按业务发生时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采用固定汇率,即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国家牌价作为折合率。
建筑行业的会计制度 8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执行独立的事业单位性质会计制阶段
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行,在1980年时,我国对财务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要求水利单位做到自负盈亏,合理收取水费。也就是说水利管理单位不再受政府管辖,自己收入多少就支出多少,政府不再予以补贴。1981年,为了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政工作,又出台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对该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按制度办事。
(二)执行独立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性质的会计制度阶段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状态,以前的水利工程管理会计制度已渐渐不能适应其发展,在1992年时,政府颁布了新的法律条例《企业财务通财》和《企业会计准财》。在这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行企业化管理。我国对水利工程管理制度从古代一直存在,经过数千年不断的改进,一直保持着与时俱进,锐意创新的态度,但仍然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加以改进。
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我国仍然是传统农业大国,改革开放虽然促进了经济的飞速发展,但也仍然存在许多转型期矛盾,早在1985年再次颁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在这个制度中规定水管单位要实行经费包干和经营承包责任制。1987年又出台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对水费电费以及各种必要的收支经费管理做出规定和补充了以前制度的不足,虽然这时候该单位的性质仍然是事业单位,但是已经逐渐在向企业化管理过渡了,其中也包括水利工程管理的会计管理制度。在此主要介绍以下必要性:第一,先进行我国财政本身的改革入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会计制度在很多地方与国家财政体制的改革能够更好的结合,进一步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这是必要的手段,在财政改革阶段,分别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管理以及政府采购多个方面入手,从根本实施改革,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这些改革变化中影响深远,一般在算术时最容易体现,并且要按照水管单位报表调节,这样财政报表的真实度、可靠性才有所保障。第二,在水管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方面展开分析,尤其是分级管理方面,根据不同的水管单位在收益产生动态变化的情况下对财务政策展开调节,但是方法不具有灵活性,导致水管单位资金累计环节、抵抗风险能力较为不足,会计制度改革迫在眉睫。第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是在企业财会制度的前提下展开,对收入、成本核算以及折旧等方面所出现的问题较多。
三、深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建议
虽然我国在对水利工程单位进行管理时一直坚持与时俱进,锐意创新,但是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对水管单位的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对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改革,水管单位的性质包括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两种,不同性质的水管单位,应该根据其发展特点制定不同的会计政策。
(一)努力建设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针对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应该根据我国在1994年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来进行革新。可以采用和事业单位相同的会计管理制度,对水利工程管理会计制度进行改革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在对资产进行审核和评估时评估的内容主要有流动资产、有形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及负债金额,投资金额等。只有了解该单位资金流动和配置才能制定合理的会计制度。假设12月31日并不是水管单位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的时间,也许在收支转换上有问题;如是经营性收支,在展开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期间,能划分到所有者权益科目中,若是财政拨款性收支,针对所有者权益科目清算不能全面,应与“年度财政总决算”联系在一起,建设一个临时科目(像“专项支出”类型)在水管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中,主要是归纳在财政拨款性支出中,再按类别划分为“事业支出”或“专款支出”。所以,将相应的.财政拨款性收入转入财政补贴收入即可。
2、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转变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主要作用是为人民服务,在进行资金审核和评估时应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非以前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拨款是单纯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中的资金来源,固定资产维修养护资金也在其中,计提折旧并不实际性意义。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固定资产科目已将固定资产净值纳入,同时将固定基金科目在其中建设。原累计折旧金额是为查账提供参考。毕竟,水利事业与人民生活具有相关性。作为水管单位,应对固定资产的情况有所了解。所以,累计折旧科目应保留。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纳入固定资产科目,将“累计折旧”科目置入其中。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水管单位正在转化,且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固定基金及事业基金等科目也是其中内容。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规程,实际收入资本可能是货币资金与固定资产两类,都是单位注册资金主要体现。此外,水管单位在建工程中,会计应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处理。工程建设资金情况应与事业账区分,可两种账务分开处理。
(二)努力建设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掌握经营性质与公益性质的水利工程单位是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单位,对水、电两方面展开作用的是经营性质的水利工程单位,在对防水患灾害等方面是属公益性水管单位。所以,单位应将其作为重点划分明确,水管单位下属部门应将供水、电作用的经营性部分纳入其中,并且对财务展开计算的时候采取企业性独立核算的方式。在这个背景下,两种类型单位的界定可按有无建设下属门作为参考因素。其实水管部门本身就是存在公益色彩,促使财会制度要根据纯公益单位性质展开,在最后的核算阶段进行明确的划分。在事业单位转化阶段只是对公益性报表展开转化,主要方法步骤参考上述所阐述的原理即可。
(三)努力建设企业性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存在自收自支条件的单位是企业性水管单位的主要类型,所以规划为企业。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不管是运转还是维修与管理,其资金都是水管单位自行解决,政府无责任扶持。在会计管理中,采取企业性会计制度与财务规财。
建筑行业的会计制度 9
1、在财务主管的领导下做好出纳工作;
2、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以及内部、外部收付、结算工作;
3、根据财务规章制度,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
4、及时与内部银行对帐,编制内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定期盘点现金,每月不少于两次,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保证帐款相符;
6、协助财务主管整理、充实档案资料;
7、负责工资奖金和其他款项的按时发放;
8、进行工资台帐、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登记;
9、负责项目人员医疗费的报销;
10、作好领导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建筑行业的会计制度 10
第一章纳入基本账户统一管理
第1条工程结算收入由公司统一开票,流转税、所得税等税费由公司统一交纳。平时项目部所需费用先垫支或在工程款中借支,在第二次领款时,按《成本管理条例》要求,由项目部将成本发票交财务部审核、经总经理或分管财务的领导审签后冲销以前的借款,或作为报账领款的依据。
第2条对应交纳的税费,工程结算款到账一次,及时结算。流转税及附加按成都地区的应收标准,以到账金额的3、56%计算,所得税按省地税局、川地税发(20xx)043号通知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比例2%预留。利润分成及管理费一次性或按到账金额交纳。项目部在第二次结算款时,若不能及时交足前次的成本发票,原则上不得支付款工程款(税务部门规定:按欠票金额的25%预交企业所得税,逾期按每日5‰向税务局交滞纳金)。
第3条项目部报账、预借工程款必须有经办人、项目部负责人签名,或有项目部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及总经理或分管财务的审签后方能报账或支付。
第4条工程完工时,项目部要负责办理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资料,并完整的交回公司一套,经公司管理工程资料的人员签字确认后,财务部方能支付最后一笔结算款和履约保证金及工程竣工资料保证金。
第5条公司开异地税收管理证明,工程款转入公司账户的工程,按以上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章项目部建账,公司兼管
(一)项目部单独核算,公司统一做账,财会人员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公司开异地纳税证明,在项目所在地开立临时账户,各办事处需向公司申请,经公司财务总兼审核,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开立项目临时账户,开户资料原件由公司保管,分公司、办事处留复印件并保管密码支付器,或派专人监管。
第6条设立银行临时账户的项目部,其银行预留印鉴由项目部财务公章和公司财务人员印章组成,工程结算收入先转入总公司账户,然后全部转入临时账户内,由公司财务部监管。
第7条收款票据及流转税费在当地交纳。办理异地纳税证明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按税务部门要求代收,由公司统一交纳。
第8条工程进度费用支出:由项目部负责人或财会人员凭银行进账单、发票、税票、到公司财务部办理结算及报账手续,以及在支票上加盖银行印鉴章。
第9条项目部应按要求及时准备好成本发票,按成本管理条例要求,由项目部将报表和成本发票交财务部审核、经总经理或分管财务的审签后冲销以前的借款,或作为报账领款的依据。利润分成及管理费按与公司签订的内部协议要求交纳。项目部若不能在第二次划拨款时交足前次的成本发票,原则上不得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时,项目部要负责办理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税务清理有关资料,并完整的交回公司一套,经公司管理资料的人员签字确认后,财务部方能支付最后一笔结算款和履约保证金及竣工资料保证金。
第10条项目部报账、预借工程款必须有经办人、项目部负责人签名,或有项目部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报账或支付。
(二)项目部在当地开立临时户,独立核算,由公司预留印鉴和密码器监管。
第11条项目部独立核算必须要有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留公司),按规定时间向公司财务部报送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在开外经证时交纳;不开外经证的按到账金额的2%-3.3%预留,在税务指定地交纳。
工程竣工时,项目部要负责办理完成工程竣工决算、验收有关资料,并将完整的会计凭证、账本、报表交回公司,经公司财务部确认后,方能支付最后一笔结算款和及工程竣工资料保证金。
第12条其它条款同二章(一)条款。
(三)对大中型项目(或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公司派专参与项目部财务管理。工资、福利及有关费用由项目部承担(其它同上第二章(一)(二)条款)。
(四)对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项目较小且当地银行不能使用支付密码器的.,可实行:一次性按合同金额交8%-15%管理费、流转税、所得税、各种保证金后,印章、支票、依法纳税等全权委托项目部代为办理。工程完工时,项目部要负责办理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税务清理有关资料,并完整的交回公司一套,经公司管理资料的人员签字确认后,财务部方能支付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全权委托,依法纳税,互利共盈。
第13条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件下,对项目较小,金额不大,可委托项目部负责人在招标方以现金方式收款,应付税费由项目部直接交纳,其利润分成及管理费按合同金额一次性交纳。
第14条在工程开工前,按合同金额8%-15%收取项目部安全、质量、税费保证金,工程完工时,项目部要负责办理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税务清理有关资料,并完整的交回公司一套,经公司管理工程资料的人员签字确认后,财务部方能支付保证金。
项目财务档案管理
第15条纳入公司统一核算的项目,其单据、发票、合同、决算、竣工资料,由财务部统一归档。
第16条建立了临时账户的项目部,平时的成本单据、发票,由项目部负责收集,报账时交财务部并每月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异地纳税证明、临时开户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税票等单据资料,由项目部和财务部相互配合及时归档。
第17条所有单证、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在规定时间内交档案室保管。
建筑行业的会计制度 11
1、项目部与公司所属内部各单位、外部各单位之间的一切款项收付,除按规定可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通过转帐结算;
2、与公司所属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结算,一律使用内部支票,否则将对经办人给予结算金额50%的处罚,并通报批评;
3、支票必须同银行预留印鉴分别存放,财务专用章和名章分开保管;
4、项目取得的各种款项收入,应及时送存内部资金调度中心,项目在内部资金调度中心存款不足时,应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5、在支票的使用与管理上,内部支票要视同外部支票,内容填写正确、真实、齐全;
6、未使用的.支票及时存放于保险柜中,不能私自夹带,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严禁签发远期支票、空头支票;
建筑行业的会计制度 12
第一条为规范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协会章程,遵循“来自会员,服务会员,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三条协会为非赢利性组织,协会经费来源主要为: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4、协会资金的银行利息;
5、协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等。
第四条协会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协会的办公物资和日常办公费用;
2.协会主办的各类活动费用;
3.各次会员大会、协会办公会议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财务支出在2000元以内的由会长决定,超出2000元的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本协会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按需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种资产。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各项费用界限。
第八条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协会理事会议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如实反映协会收支情况。
第九条协会配备的财务人员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理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十条会计账户必须在本协会所在地营业所开户,结算方式应为转帐和现金票据。
第十一条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协会会长)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秘书长应每月通报协会的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议。
第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支出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建筑行业的会计制度 13
一、第一章总则
(一)第一条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为管理好企业的各项资产,正确核算企业收入、成本、利润,保证各项核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将公司的各项成本、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经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目单位、公司内部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及科室。
(三)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货币管理制度;
3、成本资金管理制度;
4、收入管理制度;
5、各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第一节总则
(二)固定资产是企业从事生产的主要劳动手段,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基础,管理好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其生产能力,对促进企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规模的壮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确保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三)固定资产应具备的条件: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
2、单价价值在5000元以上;
3、能独立发挥其作用;
(四)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作为低值易耗品或周转材料管理。
(五)公司固定资产由公司财务科负责统计,由行政部具体负责管理。
(六)行政部具体保证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以便更好的为生产技术服务。
(七)纳入公司固定资产的项目及下属单位的资产,由各项目、下属单位具体负责保管和使用,并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为公司发展提供服务。
(八)固定资产必须设置数量明细登记簿,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登记卡,记载必须保持其连续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九)固定资产每年置点一次,造册上报,差额必须及时清查、核算。
(十)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分类
(十一)办公用房、营业用房、库房、其他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公司行政部负责管理。
(十二)租赁、承包、出租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使用人进行日常管理,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执行,费用协商解决。
(十三)第三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十四)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对施工机具实行单项折旧。为适应建筑市的变化,加速施工设备的技术装备含量及更新改造,对施工机具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折旧的办法。
(十五)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财务管理政策执行。
(十六)第四节固定资产的增加
(十七)由公司或使用单位提出成本报告。并对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价值和新增加的收益提供可行性的分析报告,供公司作为决策的评估依据。
(十八)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新增固定资产由:
1、10万元以内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2、10万元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十九)使用部门必须经公司决定,下达新增固定资产通知书后,方可实施购置,购置固定资产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验收质量和性能是否符合标准,并将技术资料存档备查,经验明资产管理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付款。
(二十)计价入账,按财务制度规定的计价方法入帐。
(二十一)进行固定资产编号,记入台帐。
(二十二)固定资产的维修
(二十三)固定资产必须建立技术登记卡,保持其连续性完整性,一旦发生维修,必须要求进行登记。
(二十四)公司管理系统所用的固定资产经使用部门申请,由公司总务提请批准后,由公司出资维修。
(二十五)已承包经营,出租房屋、施工机具按协议由资产管理人督促维修,费用按承包合同规定办理。
(二十六)固定资产报废的管理
(二十七)由使用单位提出局面报告,说明原因,报送公司质检科认定后,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二十八)经决定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人验收后予以处理。
(一二十九)报废资产的处理残值收入应由资产管理人负责上交公司财务科。
三、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第一节总则
1.货币资金是企业各项资产中最具有流动性的资产,如果管理不善,也最容易给企业造成损失。为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止意外事件或损失的发生,制订本制度。
2.第二节现金管理
3.现金的收入
4.公司一切现金收入应由两个经办人员分工负责办理,并由业务部门或会计填制发票或收款收据,出纳据此收款并在发票或收据收款人处签字,会计人员据此记账,从而确保发票收款和入账金额的一致性。
5.一切现金收入均应开具发票或收据给交款人,做到有账可查,职责清楚。
6.库存现金应控制在核定的库存金额内,超过限额的应当天送存银行,防止盗窃丢失。按照公司具体情况,库存限额控制在10000元以内。
7.一切现金收入均应当天入账。出纳人员应做到日清日结,不应以白条抵库,保证实际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金额核定相符,发现若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核实。
二、现金的支出
(一)公司的所有资金支出均应符合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公司现金支出应适用于下列几项: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各种资产;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5、出差人员差旅费用;6、其他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各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二)按照有关规定,每一笔现金支付业务都必须由经办人签字证明,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出纳人员才能据此付款。对手续不齐备,无主管领导审核同意的凭据不得支付款项。
(三)对特殊情况下的个人借支款项,必须由借款人出具主管领导审核同意的凭据方能支付,并在借款人完成的事由结账时全额扣回,当月借出款项,必须当月全额收回,防止呆账给公司造成。
第三节银行存款管理
1.为保证企业货币资金的安全,避免经济损失,按照国家《银行结算办法》规定,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遵守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过期支票。
3.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结算办法,对不同的付款业务,应按照有关规定选用恰当的结算办法。
4.银行结算凭证由出纳员负责购买、保管、签发。并设登记簿,对作废的凭证要及时报请处理。
5.不得将空白支票借给他人代办理结算业务,或自行填制各项栏目。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出纳人员应在支票上填明收款人名称、用途、控制金额、日期等栏目。同时建立登记簿,注明原因、用途、金额,应交回时间,并由经办人签字,交回时及时注销。
6.对需要签发的结算凭证,应具备原始凭证,经办人签字证明,领导审核同意等手续,方可签发。对各项目单位资金,必须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出据,按内部承包合同规定的限额以内办理。
7.银行明细账必须按规定逐步登记,每月5日前应将银行对账单取回进行核定,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8.坚持印鉴与空白结算凭证分别保管的原则和管钱不管账的原则。印鉴和结算空白凭证应设专人分别管理,明确责任,各负其责,确保企业各项资金安全。若有不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
四、第四章成本管理制度
(一)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成本费用,准确真实的体现企业的经营成果,根据国家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公司实行两级成本核算制,公司会计负责公司的成本管理及核算,项目单位会计负责本项目的成本管理与核算。项目会计每月按时向公司会计汇报工作。
(三)成本管理与核算制必须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划分成本与其他费用支出的界限,按照成本开支的范围核算公司及项目的成本。
(四)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业成本开支范围,正确核算公司及项目成本,成本费用必须真实足额,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和适当的经济处罚。
五、第五章收入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各项费用的足额及时收缴,保证各项目单位能按合同约定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由公司签约的对外合同价款及项目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按合同约定增加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严禁各项目向建设单位收取现金,或转入公司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三)除合同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款项可直接由建设单位支付外,其他材料款一律不得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材料款。
(四)公司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除按,内部承包合同比例逐笔扣缴有关费用和税金外,其他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按先内部后外部的顺序支配。
(五)凡项目部直接从建设单位收取现金或将资金直接从建设单位转入其他账户的,一经发现公司有权拒绝办理有关手续和其他票据证明,同时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以相应金额的20%-50%经济处罚,且发生的一切损失由项目部单位自行负责。
建筑行业的会计制度 14
一、库存现金管理
1、公司财务部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限额内,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
2、严格执行现金盘点制度,做到日清日结,保证现金的安全。现金遇有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单位领导,并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3、不准用“白条”入账。
4、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
5、到公司以外金融机构提取或送存现金(限额1万元以上)时,需由两名人员乘坐公司汽车前往。
6、现金出纳人员必须严格和妥善保管金库密码和钥匙,不得借给他人。
7、现金出纳人员要妥善保管金库内存放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私人财物不得存放入内。
8、现金出纳人员必须随时接受开户银行和本单位领导的检查监督。
9、出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上述各条规定。
二、银行存款管理
1、公司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账户和辅助账户的开户和公司各种银行结算业务。
2、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的结算管理制度。
3、作废的银行支票由出纳人员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
4、银行结算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几种方式: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信汇、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仅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结算),除上述结算方式外,其他不予使用。
5、从银行取回的各种结算凭证,要及时入账。
6、公司应按每个银行开户账号建立一本银行存款明细账,出纳人员应及时将公司银行存款明细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于每季度末做出银行核对余额调节明细表。
7、银行出纳人员对银行调节明细表所记载的账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对出现的差错通知责任人进行更正,对未达账项要及时予以清理。造成的账账不一致,应尽快解决。
8、空白银行支票与预留印鉴必须实行分管。由出纳人员逐笔登记,记录所签发支票的用途、使用单位、金额、支票号码等。
三、往来账款管理
1、应收账款的管理:公司各销售部门根据形成收入的确定标准及时开据发货票后,由财务部作好账务处理,编制会计记账凭证,登记有关收入和与客户应收账款往来的会计账簿,同时要定期与销售部门进行核对,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
2、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形成的出差借款、采购借款、各部门备用金应于业务发生后及时报销,每年12月中旬进行清理。各部门备用金于每年12月份中旬清理,进行还旧借新。
3、应付账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因采购形成的应付票据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登记相应的账簿,定期与相关部门对账,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
四、内部牵制
1、公司实行银行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管制度。
2、非出纳人员不得办理现金、银行收付款业务。
3、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每季抽查一次。
4、现金出纳人员不得担当制证工作,只能由财务部指定的制单人制单。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3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部职责范围
1、财务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及会计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敬业爱岗,不做有损于公司的事。
2、建立健全公司各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工作程序执行。
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提前预警资金需用状况,确保资金的有效供应。
5、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核算、考核和控制,督促有关部门降低投资、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6、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帐目,编制财务报表,并利用财务资料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分析,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7、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8、加强本部门管理,进行内部培训,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素质。
9、完成公司工作程序规定的其他工作,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二、借款审批及标准
1、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应先到财务部领取一式两联的“借款单”,详细填写借款日期、资金性质、部门、出差地、出差事由、出差天数及金额,经本部门主管签字后报总经理签批;借款单交会计留存,待借款人归还借款后清款联还本人作为清帐依据。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时间超过10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
2、日常费用借款:各部门因办理业务需要借款,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单,填写好资金性质(支票或现金)、部门、借款事由,所借金额,审批程序同第1条。
3、购置固定资产借款:施工用具、加工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者,办公设施单价2000元以上者,属固定资产。需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固定资产请款单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由相应部门办理。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开具正式发票。
4、备用金借款:对于特定部门或岗位实行备用金借款,具体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所有备用金借款于每年年度终了报帐时归还结清。
5、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招待费、周转金等,审批程序同第1条。6、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五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帐,报帐后所欠金额三天内补齐,对于不办理报销手续且三天内不能补齐所欠款项的,财务部有权从当月工资中扣回。
7、所有借款均遵循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8、严格禁止个人借款,特殊情况需由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级别人员做担保并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支。
三、日常费用报销:
1、公司员工在日常费用支出时,需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2、日常支出时应尽量取得原始发票,对于不能取得原始发票的情况,需由对方出具收款证明。
3、报销时须由经手人在发票上面签字并简述事由,并经相应领导及总经理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
4、所有日常购用物品均须到库房办理入库手续,报销时发票后面附有经库房管理员签字的入库单,并经各相应领导及总经理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
5、遇报销审批人出差在外,则应由审批人签署指定代理人,交财务部备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此期间行使相应的审批权力;或者由财务人员与审批人进行电话联系,先行借款或报销,待审批人回公司后再进行补签。
四、附则
1、所有费用支出实行总经理签批制。
2、本制度自董事(股东)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建筑行业的会计制度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全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监管范围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以及成本费用进行监管。
第二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
第四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现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支现金的,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法人代表审批方可支取。财务负责人定期对出纳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及本企业领导的监督检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银行结算业务,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银行印鉴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员分开保管。不准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贷款)担保,任何人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不准将企业资金借给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单位核算统一归集在财务部门,不准各部门另行设置出纳,分散核算。
(四)严禁用公款炒股、炒期货。
第五条 应收或预付帐款的管理
(一)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二)企业粮食业务要遵循“钱进来、货出去、货进来钱出去”的原则,对合同期内应收款项,应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及时收回,以防坏账的发生。
第六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一)以前发生的其他应收款要查清原因,企业督促并协助责任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追回。
(二)除正常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外,不允许有其他应收款发生。
第七条 应收补贴款的管理
应收补贴款应专款专用,并及时与财政部门结算。
第八条 存货的管理
(一)企业存货,特别是原粮、产成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企业每个季末要对库存商品进行盘存、核实,做到账实、账账、账证、账表相符,对盘盈或盘亏库存商品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调整账务。
(三)中央、省、市、县级储备粮油严格按规定专仓、专罐、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质量好、储存安全和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力争不亏损。
第九条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管理
(一)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按规定列支。
(二)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由企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入帐。
第十条 坏帐损失的管理
企业每年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检查,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或不能支付的应收、应付款项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清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资产购建的管理
(一)项目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投资的项目应当经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企业自筹的项目经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决定;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报批。
(二)项目招投标。拟建项目经核准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三)基本建设(含新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结算付款。
(四)盘盈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入帐,其资产名称及重估入帐价值须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五)企业购置汽车(货车、轿车)必须报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批准后,方可购买。亏损企业一律不得购买轿车。
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
(一)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资产范围:企业整体转让资产、部分出让或转让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盘亏、报损报废固定资产。
(二)审批程序: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提出书面请示(附处置资产明细表),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派人员到现场实地勘察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5万)以上必须采取公开竞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企业资产收益的管理
企业资产收益必须按时入帐并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 负债的管理
(一)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每笔结算支付必须有凭有据。大额资金的运行须上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二)专项应付款:最低收购价、仓房维修费、简易建筑费企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章 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制定费用标准。企业要增强节约意识,制定工资、招待费等费用标准,降低费用开支,力争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企业所有费用开支必须坚持企业财务部门审核把关,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严把费用开支关,堵塞漏洞。企业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或变相列支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收入、成本、费用,不准虚列成本、虚报盈亏、隐瞒财产和收益,不做假帐,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十八条 各企业只准设置一套会计核算,严禁搞账外账或设置“小金库”。
第六章 监管方式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商务和粮食局对企业财务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一)每半年市商务和粮食局对市属购销企业组织一次内部审计。
(二)如遇特殊情况,市商务和粮食局随时对企业财务执行情况予以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现金出现短库,由出纳员全额赔偿。其短库金额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应收和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由于失职、渎职行为不能按时收回的,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赔偿损失和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也须采取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财务负责人未按《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进行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批评,发现三(件)次以上(含三次)未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失职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行业的会计制度 16
为加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据《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原则和要求,并结合专业合作社的实际财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制度
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是合作社财务管理的核心工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
(一)资金的来源
1、会员会费;
2、会员股金;
3、合作社结余中的公积金、公益金;
4、其它非返还的收入;
5、接受的捐赠款;
6、政府扶持的资金。
(二)资金的运用
专业合作社资金运用必须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为成员办事,减轻会员负担,不断发展壮大合作社经济,扩大积累,增强服务功能,促进合作社经济全面发展原则。
(三)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的用
途。
(四)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往来帐目,受勐海县农经站和勐遮镇农经站的审计监督和管理,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数据材料。
(五)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存入勐遮镇“村帐乡管”帐户,按“村帐乡管”的财务制度执行管理。
(六)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报表、各种凭证统一使用县农经站印制的表格凭证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票据,票据管理实行领用登记,管用分开,存根的审计监督保存入档制度。
二、财务审批制度
为增强财务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必须坚持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由财务人员经办,统一使用规定凭证,严禁无据收付款,严禁白条下帐、财务人员必须坚持按财务审批程序和财务审批权限执行。300元以下由理事长审批,500—1000元由理事会审批,1000元以上由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研究表决通过执行,12000元以上召开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要严把审批关,不得越权审批。
三、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破坏、私分、无偿占有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合作社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未经合作社成员或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用合作社的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担保、抵押。
四、审计监督制度
建立会员监督与农经管理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审计监督机制,对合作社财务往来,要严格实行专项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年终审计制度,审计工作以农经管理部门为主,合作社理财小组应积极配合。审计出的结果向群众公布,审计出的问题要认真解决。
五、监事会和财务公开制度
经合作社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人监事会成员。其成员具备的条件是:有群众威信,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文化和财会知识。其职能是参与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基本建设计划,资源开发计划。
坚持民主管理、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增强财务工作透明度,具体做到重大决策公平,财务收支公开和其它经济财务往来事项公开。
六、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合作社的财务报表分为月份和年度财务报表,财务人员要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数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对各种经济合同,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和各种会计凭证,帐薄、会计报表、会计人员的交接清单,会计档案的销毁清单等,建立财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好档案管理的保密工作;并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七、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
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积极钻研业务知识,敢于坚持原则,树立廉政奉公、为全体会员服务的思想。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须经县农经站同意和备案后,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凡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行业的会计制度 17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人员的基本条件
1.配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2.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遵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5.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第三章会计核算要求
1.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帐、费用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帐等。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帐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4.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结帐,定期编制财务。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章会计监督
1.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
2.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
3.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进行监督。
4.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
5.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建筑行业的会计制度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运输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机场和港口等各类运输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非运输系统独立核算的运输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之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营运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燃料、材料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七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营运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缴税金、应付利润和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项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营运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存货包括各种燃料、材料、润料、包装物、备品配件、航空高价周转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十一条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航空高价周转件,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四条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和铁路线上的`桥梁、隧道、涵洞,港务设施,飞机跑道、停机坪,运输设备、装卸机械以及其他与营运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营运生产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八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营运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的营运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和铁路线上的桥梁、隧道、涵洞,港务设施,库场设施,飞机跑道、停机坪,在用的铁路机车车辆、公路运输设备、运输船舶、飞机、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也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铁路、船舶和汽车运输企业,其机车车辆、运输船舶和运输车辆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一),实行工作量法的,其总行使里程由企业根据附一中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按照行驶里程计算)如下:
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总行驶里程
月折旧额=月实际行驶里程×单位里程折旧额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
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计算公式,按月计提。正常经营期间,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条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一条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从企业开始营运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四十二条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是不参加营运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对外投资
第四十三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第四十五条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七条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缴所得税。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七章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八条企业营运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运输、装卸和其他业务等营运生产直接有关的各项支出计入营运成本。包括:
(一)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燃料、材料、润料、备品配件、航空高价周转件、垫隔材料、轮胎、专用工器具、动力照明、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二)企业直接从事营运生产活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奖金、津贴和补贴。
(三)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铁路线路灾害防治费(每处不超过5000元),铁路线路绿化费,铁路护路护桥费,乘客紧急救护费,熟练飞行训练费,港口费(包括引水、港务、拖轮、停泊等费用,代理、理货、开关舱、扫舱、洗舱、烘舱、翻舱等费用),集装箱费用(包括空箱保管费、清洁费、熏箱费等),转口费,倒载费,破冰费,旅客接送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船舶检验费,灯塔费,速遣费,航行国外及港澳地区船舶发生的吨税、过境税,运河费,行车杂费,车辆牌照检验费,车辆清洗费,车辆冬季预热费,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过路费,过桥费,过隧道费,过渡费,司机途中宿费,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事故净损失等支出。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十九条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营运生产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展览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减盘-盈)、毁损和报废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企业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
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规定缴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时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排污费用。
绿化费是指企业对场区、港区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税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是指企业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费用。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营运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运收入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五十条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五十一条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二条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三条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核算的,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四条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营运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五条营运收入是指企业从事运输、装卸和其他业务等营运生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运输收入、港口收入、外轮代理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机场服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运输收入是指企业从事铁路、公路、水路、民用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
港口收入是指港口企业从事装卸、堆存业务及港务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
外轮代理收入是指外轮代理企业从事外轮代理业务取得的收入。
通用航空收入是指从事航空摄影、航空探矿、航空护林护农等航空业务取得的收入。
机场服务收入是指机场为航空公司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旅客服务、固定资产出租等主营业务以外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六条企业一般应在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运收入的实现。
企业发生的退票、退运等业务款项冲减营运收入。企业发现少收、漏收的款项应补列营运收入。
第五十七条企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运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运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金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营业税金处理。
第五十八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五十九条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营运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公安、法院、检查院经费等。
第六十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六十一条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二条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六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四条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五条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外币业务
第六十六条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七条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八条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下同),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六十九条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七十条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营运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开始营运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营运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的。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的价值。
第七十一条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果需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产帐户按照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帐户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企业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七十二条企业发生外汇调剂业务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企业按照买入外汇调剂价单独记帐的,支用时,按照买入时的帐面调剂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帐面调剂价可以采用逐笔辨认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
企业不实行外汇调剂单独记帐的,买入的调剂外汇按照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作为调剂外汇价差。在支用调剂外汇时,属于购买资产或者支付费用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资产价值或者有关费用;属于偿还债务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财务费用。卖出调剂外汇时,实际取得款项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的差额,应当冲销调剂外汇价差,如有余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其他外汇时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章企业清算
第七十三条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四条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七十五条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六条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七十七条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八条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九条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八十条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八十一条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八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监管会等提供年度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十三条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企业应当按月、按季、按年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报表。
第八十四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营运生产、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以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企业总结和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本金利润率、营运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评价及计算公式见附二。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之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七条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企业财务制度。
第八十八条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建筑行业的会计制度】相关文章:
建筑行业实习报告02-10
建筑行业实习报告04-18
建筑行业述职报告03-06
建筑行业自我评价01-18
建筑行业求职简历05-20
建筑行业个人述职报告08-19
建筑行业三检制度07-03
建筑行业辞职报告06-19
会计制度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