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通用1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1
为规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一)公开受理制。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统一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办、农技中心、工商所、畜牧站、医院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二)受理登记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对每起群众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记录及时归档。对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及其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受理,填写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登记表。
(三)首问负责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对群众投诉举报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问题,首先接受的.部门应填写移送书,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职能部门。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限时办结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对涉及群体性、人员死亡等紧急重大事件,要急事急办,以最快速度进行处理。一般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需检验检测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署名投诉举报人。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投诉举报事件的处理结果,应函告移送部门。
(五)举报奖励制。在全镇范围内试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100-10000元的奖励。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及其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农村和社区建设一支群众性的食品消费维权监督员队伍。加强农村消费维权网建设,扩大农村消费维权网覆盖面。同时,重视舆论监督和其他社会监督,拓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来源和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形成覆盖面广、便捷有效的“群众监督网”。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2
为进一步增强为市民群众服务的能力,构建本市高效、有序的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以下统称投诉举报)工作体系,规范本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上海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和各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食安办)按照以下工作原则开展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
1、方便投诉,群防群治。市食安办依法设立统一投诉举报电话1233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可以拨打该电话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各监管部门现有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和投诉举报电话继续运行。同时,各监管部门应加强和上海市民服务热线12345的对接。
2、一门牵头,分口受理。本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由市食安办牵头,各监管部门依照职责进行受理和办理。
3、提高效率,协作处置。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为民服务的精神,认真办理每一件投诉举报事项,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努力提高工作办理质量和效率。
4、信息互通,联合执法。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投诉举报处理的信息交流,提高投诉举报办理水平。对于涉及多部门的投诉举报,要加强联合执法,从严监管。
二、工作职责
(一)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受市食安办委托,负责运行和维护统一投诉举报受理电话和受理窗口;受理本市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上级机关交办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转办,并跟踪了解和督促协调处理情况,对重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督办建议;负责对监管职责界面交叉或存有争议的、重大的疑难举报事项的协调,提出裁决建议;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重点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意见和建议。
(二)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承担市政府规定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和有关工作;将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答复情况报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备案。各类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工作由具体承办或主办的部门负责。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工作制度
(一)实施协同办理制度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根据市食安办的要求,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会议,研究、分析和交流重大、疑难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例处置和协办工作。
(二)实施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制度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投诉举报工作规范化管理,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应做好与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投诉举报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按照统一的受理规范、统一的受理页面和编码、统一的受理标准、统一的分类处理法、统一的信息报表和数据分析格式等,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并共建共享知识库、信息数据库等辅助系统。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当通过网站窗口提供投诉举报受理日期、承办部门和办理进程等信息,供投诉举报人查询。
(三)实施有奖举报制度
本市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应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xx〕57号)、市财政局和市食安办《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社[20xx]45号)、市食安办《关于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沪食安办[20xx]176号)及所附《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四)实施跟踪督办制度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跟踪了解重点投诉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对未按时接收、办理和报送信息的进行督促协调,及时提出督办建议。
市食安办对有领导重要批示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且易引发媒体或舆论普遍关注的、多次重复举报投诉的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通过下发督办通知、召开专题督办会、实地现场督办等方式进行督查督办。
四、工作流程
(一)受理和转办
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对接到的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部门处理,并记录在案,移交情况应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按本办法要求受理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网络、传真、电话、来访、转接等各种形式提交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和上级机关的交办件,并将相关事项事由和诉求等信息录入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不属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范围的,应及时告知不予受理或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并记录在案。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转办。对于监管职责明确的投诉举报,交由有关成员单位或区县食安办办理;涉及多区域、多部门的投诉举报事项,交由多个部门或区(县)共同办理,并明确一个主办部门或区(县)。转办工作主要以格式化的电子信息方式或书面形式进行,对一些突发、应急、重大、敏感或者其他需要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的情况,应同时采取电话、传真的方式及时转办,并抄报市食安办。
为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快速处理市民反映较为集中的投诉举报事项,减少转办环节,提高处置效能,下列投诉举报事项由市投诉举报中心直接转交区县食安办进行办理:
1、占用公共道路(设施)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
2、在居民区中无证无照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行为;
3、私屠滥宰,包括猫、狗等非养殖动物的私屠滥宰;
4、贩卖青蛙、大雁等国家和本市保护类动物的行为;
5、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油脂、地下非法加工窝点等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接到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办理。受移交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应按照职责及时查收,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地区)管辖的,经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并写明理由和建议方案。对于需要反馈办理情况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以电子信息方式或书面形式告知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对办理权限有争议的投诉举报事项,应由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牵头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对于协调后仍然存在争议的,可由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提交市食安办协调、裁决。市食安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调和裁决工作。协调时间计入投诉举报办理时限。
(二)办理
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收到转办件后,应指定具体承办机构,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同时,应将承办部门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及各相关单位同时还必须遵循以下要求办理投诉举报事项:
1、对于共同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主办单位对承办事项负有牵头的责任,应当督促协办单位按规定抓紧办理;协办单位应当支持主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
2、对于即将到期的投诉举报事项,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可进行跟踪了解和催办,对未提交延长办理期限申请并说明理由的,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督促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并及时上报市食安办。
3、对于重大的和有领导批示的投诉举报事项,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将根据市食安办的具体要求,确定该类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时间,并及时进行督办。
4、对于重点投诉举报事项,可由市食安办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跟踪催办或督办,签发督办通知单。收到督办通知的部门或区县,应在指定时限内及时回复。重点投诉举报事项包括,来自从业人员等业内人员的举报,有媒体参与调查的举报,以及涉及违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病死畜禽肉、餐厨废弃油脂、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制假售假等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等性质恶劣的举报。
(三)办结和答复
一般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并答复,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属咨询类的,应尽量当场办结并答复,当场办结确有困难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计算。
情况特殊的投诉举报事项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由有关成员单位或区县食安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报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备案。延长办理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延期申请通过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延期办理的理由。对逾期不能办结的,要求书面说明情况。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在办结后及时答复投诉举报人,并通过信息化系统或书面形式抄告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涉及跨区县、多部门办理的事项,由主办部门负责在办结后及时答复,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成员单位对投诉举报答复的内部职责分工有相关规定的,在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下,可依照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规定执行。
(四)汇总
各成员单位应每日将上级部门交办或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以统一的格式化表格,按咨询、投诉、举报进行分类统计。有投诉举报信息化系统的`单位应将按约定的数据源直接上传至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统计;没有投诉举报信息化系统的单位可以用传真等其他方式报送至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突发、应急、重大、敏感或者其他需要及时报送的投诉举报应随时报送。
各区县食安办应每日将区县政府交办、联勤联动平台转办或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按咨询、投诉、举报分类,及时录入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投诉举报办结后,应及时将详细的办理结果、反馈情况、是否立案处罚和举报奖励情况等及时上传至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如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内容以外的重大违法情况,应及时向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报告,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定期汇总,并向市食安办汇报。
五、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和舆情分析联动机制
市食安办、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应充分运用投诉举报信息知识库,开展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和舆情分析联动工作,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增强主动发现问题和发现隐患的能力,提升舆情应对的能力。
(一)及时分析和通报信息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将每日的投诉举报主要情况、主要问题和舆情信息形成《每日动态》,报送市食安办、各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县)食安办。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每月汇总、整理、分析并编写本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专报,全面反映当月各类别、各单位投诉举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奖励执行情况和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情况,并报送市食安办、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相关情况的统计分析,加强与社会力量合作,采取多种方式,着力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和趋势性问题。
(二)积极维护信息知识库
各成员单位应积极使用和维护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知识库和信息数据库等辅助系统,及时将咨询、投诉和举报的处理结果以及有关情况整理编辑,提交相关系统。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及时整理有参考价值的案例,并积极编辑相关内容作为宣传材料发放。
(三)加强舆情分析工作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对市民群众的咨询、投诉、举报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具有敏感性、苗头性和趋势性的食品安全舆情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研究,并编入《每日动态》报送市食安办、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供其研究处置。重要舆情应及时报送。
(四)加强对集中投诉举报的处置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在受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是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重要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整理,并汇总到知识库。
六、加强培训和督促考评
(一)加强信息公开。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及各成员单位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按照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主动向市民公开投诉举报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
(二)加强业务培训。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应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投诉举报承办工作人员的培训,规范投诉举报工作。
(三)加强督查督办。市食安办要对全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和舆情分析联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四)加强工作考核。要将投诉举报工作纳入对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的年终绩效考核内容。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实施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的实施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应责任。
七、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办理若干类投诉举报事项的通知》(沪食安办〔20xx〕105号)同时废止。
关于《上海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为市民群众服务的能力,构建本市高效、有序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体系,规范本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办起草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上网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方面和市民将意见和建议于20xx年2月28日前反馈至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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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人民群众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从而强化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受理坚持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处理分为受理、记录、核查、办结四个流程。
第三条举报投诉内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食品安全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
第四条举报投诉方式: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安排正式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第五条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第六条街道食安办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对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姓名及地址、违法事实的,应予以登记,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对属于本区域管辖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举报、投诉,需上级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在上级部门统一协调下及时处理。
第七条街道食安办应当对所受理的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度。街道食安办食安办正式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并跟踪处理,做到事事抓落实,件件有回音。重要案件和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街道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全面负责人,受理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安办工作人员和协管员是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具体负责人。
第八条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接到投诉举报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文字登记;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应立即赴现场进行核查。符合受理范围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核签后正式办理,并明确具体承办人。
第十条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一般性投诉举报,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
第十一条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市场秩序及干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受理投诉、举报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投诉、举报案件,故意拖延时机贻误查处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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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食品投诉举报能够得到及时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
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
市场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上食品安全的质量督查管理,推行食品安全放心消费与诚信体系建设;
农业站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农产品农药残留日常监测工作;
兽医站负责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监督管理,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二、设立面向社会专用投诉举报电话的有关部门
食安办投诉举报电话:xxxxx
市场所投诉举报电话:xxxxxxxx
农业站投诉举报电话:xxxxx
要确保电话畅通,及时受理登记投诉内容,并指定专人做好投诉处置工作;
三、按照首接负责制的'原则,认真做好投诉举报记录,需要转交的投诉举报要及时转交相应职能部门,并健全移交手续,不得互相推诿或拖延不办。投诉举报处理要及时规范,处理率要达到100%。
四、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报告镇主要领导和市食安委,由市食安委统一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处理。
五、镇食安办、市场所、农业站、兽医站等各有关部门和各村居委员会要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卷的档案管理和资料保管工作,并对投诉举报定期进行统计,每季度将本部门或辖区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及处理情况汇总后,报送镇食安办。
六、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报告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镇食安办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报告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并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进行定期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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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畅通投诉举报汇道,保证投诉举报问题得到及时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根据首问负责制要求,凡第一个接待投诉、举报(包括来人、来电、来函等)的工作人员,为受报责任人,必须履行受理或协助受理的责任,不得推诿和拒绝。
三、首问接待人必须认真填写《投诉举报记录》,并做到文明用语、接待热情、问清事由、及时办理。对于受理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的举报投诉,应在《举报登记表》中仔细填写内容,并将其附在表后;对举报投诉的证物亦应登记并签名。
四、属于本职工范围的,应尽快受理或答复;不属于本职范围的,应先受理再负责引导,告知其投诉渠道。
五、举报投诉受理后,由局领导或受理人所在股室负责人签发交办,指定承办人处理。负责查办的相关股室及时安排办理,并在法定时限内结案,如遇特殊性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应报主管领导说明理由,可适当延长办案时间;办案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六、对上访举报投诉的,投诉材料应由举报人签名。举报投诉人拒绝签名的,应注明拒绝签名的`理由,并由两名工作人员签字。
七、案件承办人和登记人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因汇密,造成举报人受到伤害的,由泄密者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在接到举报投诉后,经核查符合立案件的,应按程序及时立案查处。需调解的,积极做好调解工作。
九、举报投诉经核查属实,为查处重大案件提供线索的有功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
十、举报投诉应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分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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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
(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
(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二章 受 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属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指定受理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未按前款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声称已致人死亡、严重伤残、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二)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或者药源性安全隐患的;
(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
(五)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2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办理投诉举报。
对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明确办理意见,组织协调投诉举报的办理。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期限内:
(一)确定管辖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所需时间;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因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者论证所需时间;
(三)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向其转办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
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其正在办理。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转办的投诉举报办理情况,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投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超过50日尚未办结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督促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及时办理,但经批准延期办理的除外。
投诉举报办理时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结或者未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视情形提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督办。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延期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反馈转交其办理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重要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应当即时反馈,一般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应当在办理完结或者作出延期决定后5日内反馈。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办理结果5日内,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投诉举报办理结果上报上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投诉举报的;
(二)未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反馈不当的。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回访结果。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有保存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本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定期上报至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转办、跟踪、协调、汇总、分析、反馈、通报等工作,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和管控,及时进行预警,有效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发现薄弱环节,提出监管措施和建议,并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八条 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风险信息、监管建议,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参考。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实时将带有倾向性、风险性和群体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投诉举报信息,报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同时抄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稽查等相关部门;每月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重要投诉举报信息和投诉举报热点、难点问题,报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相关情况,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全国范围的投诉举报信息,对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形成监管建议,上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通报下列情况:
(一)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的总体情况;
(三)下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工作情况;
(四)其他应当予以通报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办理情况实施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培训教育,编制培训计划,规范培训内容,对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三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投诉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三)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四)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投诉举报人反映情况及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是指负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转办、跟踪、协调、汇总、分析、反馈、通报等工作的机构或者部门,包括: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独立设置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二)无独立设置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投诉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7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点到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规范管理,维护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平台商誉,特制定本办法,以保证平台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处理。
第二条范围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商家入驻)行为。
第三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网络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四条投诉举报处理
(一)消费者向政府监管部门举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问题时,平台应及时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调查,提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息;
(二)消费者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关于食品安全、售后服务、物流等的投诉应由平台集中受理,后转交至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处理;
(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平台对于投诉的处理承诺执行;
(四)对于存在争议的处理,平台应协调消费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尽快形成或明确处理方案,保障消费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对于无法协调的投诉纠纷处理,平台应明确告知买卖双方进一步处理纠纷的途径,并配合相关管理部门举证。
第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施。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8
第一条 为规范省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申报与发放工作,依据《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食品安全举报中心、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
第三条 河北省食品安全举报中心(以下简称"省举报中心")设在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审核省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申报,发放省本级食品安全举报的奖励。
第四条 食品安全举报的奖励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申报。举报内容属实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举报中心申报。
第五条 申报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填写《河北省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提出申报奖励的具体金额,并提交河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举报受理单位的交办通知以及案件处罚决定、案件移送、涉案货值说明(加盖案件承办单位公章)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奖励金额应依据举报所属类别、涉案货值金额确定。举报所属类别、奖励金额与涉案货值的适用比例由案件承办单位依据《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相关规定确定。涉案货值金额按照涉案货品售价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第七条 每起举报案件的申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报请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不受此限制。违法行为较轻且无涉案货物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案件承办单位可视情况申报100-1000元的举报奖励。
第八条 省举报中心收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签署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请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实施。
第九条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实施的举报奖励,由省举报中心制发《河北省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省举报中心领取奖金,并填写《河北省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领取单》(见附件3)。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奖励数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时,举报人可将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本人签字加按手印)邮寄到省举报中心,并提供本人的银行账号,举报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存至指定账户,存款凭证粘贴于举报人签收单,经办人签字。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申报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举报奖励领取单等有关材料原件由河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存档,省举报中心留复印件存档。
以上材料按"机密"等级保存。
食品安全的标准
(一)食品相关产品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于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九)食品中禁止使用的非法添加的化学物质。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9
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场内(店内)的食品及出租柜台进行日常检查。
二、食品安全员定期要对店内环境和条件、库存食品、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标签规范、从业人员健康证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和临近保质期食品,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下架,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改正,并做好登记。
三、食品安全员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存在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检查的内容
(一)经营环境,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是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二)经营条件,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品的,是否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三)经营行为,检查是否销售禁止销售的食品,采购食品是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四)标签标识,检查场内销售的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1、 销售未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2、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包装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3.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是否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4、散装食品是否按照要求加贴标签,销售人员和场地是否落实“两罩一套一帽”;
(五)证明文件,检查是否持有所销售食品来源可靠的证明文件,包括: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是否有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仓储情况,检查是否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坏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是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检查实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的销售者是否定期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是否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六、对群众举报或媒体披露的涉嫌存在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的,要立即组织检查,发现问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一般问题的要要求销售者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10
1、必须做到:
炊具不锈钢化,墙壁瓷砖化,燃料无烟化(或安装有效的除尘设备)。地面用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的坡度,易于清洗和排水。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垃圾容器化、袋装化。不准食堂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小于8平方米。
2、必须做到:
餐饮具有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最好采用物理方法消毒餐饮具,若采用化学消毒的具备四个以上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餐炊具在使用前冼净、消毒,并储存在餐炊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炊具要分开存放,并有标记。不准制作冷荤、凉菜。
3、必须做到:
各食堂的采购员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校外购买成品食品,要进行验收。食品贮存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每天检查,及时销毁变质和超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存放处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要做到生、熟、半成品分开存放。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4、必须做到:
对使用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加工食品要熟透,需要烹制加工大块食品的中心的温度不低于70℃,熟制品、原料、半成品分开隔离存放,防止交叉感染。
不准加工和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
5、必须做到:
配餐间每天进行空气消毒,专人加工操作,非配餐间工作人员不准擅自进入配餐间;加工荤素菜食的用具、容器专用,用前消毒,用后洗净,每餐的各种主副食各取100克样品加注标签后留置于指定的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备查验。食堂剩余食品做好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不准在食品烹饪后至出售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6、必须做到:
食堂炊管人员熟知食品卫生基本要求。各校每年开学前,炊管人员要进行体检,凡患有痢疾、病毒性肝炎等消化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或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和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食堂炊管人员严格按照卫生“五四”制要求,养成良好的个人习惯,搞好个人卫生。
不准无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上岗。
7、必须做到:
各校、园成立食品安全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检查监督工作。要把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张贴上墙,接受就餐者的监督。还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不准开办未取得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证》的食堂或餐饮经营摊点。
8、必须做到:
通过橱窗、板报、开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加强对教师、学生的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
不准学生购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9、必须做到:
对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立即停止被疑食堂的生产经营活动。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不准非食堂从业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原料存放间,以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10、必须做到:
严格执行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肠道传染病或者疑似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应立即向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区教育局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
不准瞒报、误报、迟报已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或疑似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以及隐瞒实情不上报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食品卫生法》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由法律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11
一、健康管理的范围和要求
1、健康体检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参加健康检查的食品从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本店所有的在职工作人员。
2、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健康管理的组织办法
1、管理职责:对所有进入本店工作的员工将安排其到当地的防疫站进行健康体检和健康证的办理,在体检过程中,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进入本店工作,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2、上岗体检:凡本店每年新招的人员均须上岗体检,到本店制定的市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并开展健康知识培训。检查范围包括料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肺结核、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等。
3、根据体检结果上岗:如果体检合格,健康知识考试合格,办理健康证,方可进入本店开始上岗工作。如果检查出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将不予安排进入本店上岗工作。
4、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店内办公室负责保管员工的健康证,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记录员工个人信息、从事的岗位、健康证办理的年限、最近一次体检的时间、到期日期等信息。
5、健康证的年检: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店经理负责员工健康证的'年检,保证健康证合格有效,通常在员工健康证到期前,安排员工到指定市防疫站进行统一年检。
6、年检结果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饮料生产的工作。如员工在职工作中患有法律规定的传染性疾病,如果属于暂时性的,管理组应安排休息,待身体恢复复检合格后才能继续上岗,如果是难以治愈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管理组应安排到其它不予食品接触的岗位上。
7、监督检查:店经理对每年的健康证年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健康管理制度的人员应立即指出责令作出正确处理,并对违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扣罚。
三、员工其它卫生管理规定个人卫生要求: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发、经常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
食品生产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以及接触污染物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进行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进行实地查验。
第三条购进食品时,要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完毕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要制度》作出规定。从“总经销”、《总代理》供货商采购食品的,还必须检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留存归档备查。
第四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将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话;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六条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八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要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门。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
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12
为切实加强我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在校师生的饮食安全,制定了以下十一个有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时重申以下管理意见。
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食朴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身体,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三、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采购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商贩提供的食品;无商品标签或超过保存期限等“三无”的食品;未经有关部门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制品;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的食品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四、设立立的食品库房,库内食品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做到先进先出,防止超期变质。
五、食品的`保存、清洗、切配过程要做到生熟分开,冰柜、用具、容器应有生熟标记,不得使用塑料容器盛放熟食品。
六、食品的营养要搭配合理,符合学生生长发育的需求。
七、厨师操作前要对食品、半成品的质量严格检查,对不符合烧煮、烹调要求的食品不准进行烹调加工。烧煮时,应将食品上下翻动,使食品各部位都能受热,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八、公共餐具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九、学校每餐、每样食品按要求进行留样,分别留足100g盛放在己消毒的留样盒中,标明留样时期、汽、餐次、留样人后存入冰箱内,并作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保存期内未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即可倒掉;留样食品盒应单存放,不得与其它无关食品混放。
十、工具容器设备要洗净,厨具要摆放整齐。及时冲洗、清扫工作场所,保持环境卫生。
十一、完善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13
一、鲜菜、鲜肉、鲜鱼、鲜蛋等主辅食品必须定点采购。
二、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
三、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各类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四、采购肉类食品等必须索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对所有食品进货建立记帐制度,写明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名称、时间、地点、数量、人员,并对采购食品及其原料记录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
五、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等索证必须做到如下要求:
1、采购大批量定型包装食品及其原料向供应商索取同批次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购物发票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采购小批量定型包装食品及其原料,向供应商索取购物发票或购物凭证。
3、采购散装食品及其原料时进行色泽、气味、滋味和形态等感官性状检查,并索取购物发票或购物凭证。
4、索取的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和购物发票、凭证与采购食品名称、商标、批号或生产日期相一致。
5、不采购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和购物发票、购物凭证等证明材料的食品及其原料。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14
为了保证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更好地为我了守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和《饮食业卫生五四制》,采用有效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从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对腐烂变质的食品食物等原料不购进,保管员不予验收,厨师不;加工制作,服务员不出售。
三、食品、物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食品隔离,成品与半成品相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物与天然水隔离。
四、热食品要做到三防:防尘、防蝇、防污染。
五、餐具、用具实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出售食品用具化。
六、环境采用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的四定办法,划片分工,钮负责,并做到:
1、食厅每天扫三次,每星期大洗一次,桌面三餐抹。
2、食堂周围环境10米内卫生清洁,无垃圾。
3、厨房操作间天天洗,内外保持光亮无烟尘,无蜘蛛网,无臭味。
4、水沟畅通,洗碗槽、洗菜池无杂物青苔。
5、定期用药喷杀苍蝇、灭鼠。
七、工作人员个人卫生必须做到:勤洗手,勤剪手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开餐前后要洗手,不用手抓食物,不用废旧盒、袋馐食品出售,不随地吐痰,操作时不吸烟,不面对他人或食品打喷涕咳嗽,不用工作服或围裙擦手擦脸,不穿工作服上厕所。
八、饮具卫生:每餐工作前要检查饭桶、菜盆、碗碟、夹子等炊(用)具是否处理干净,用毕要洗刷干净,做到物归原处。和面机、菜柜、饼柜、冷藏机等无霉烂臭味。
九、鱼、肉、菜加工必须做到:三鸟保证无毛、无臭味,鱼肠肚除洗干净,菜先洗后切,保证无沙、无虫、无烂黄叶、无杂物,加工好的鱼肉菜放在台架上,不放在地上。
十、接受学院卫生部门及国家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食堂工作人员每学年初进行体检一次,持健康合格证书上岗,平时发现有患传染疾病的`必须立即隔离治疗。否则应予辞退。
十一为了更好地执行卫生管理条例,特作以下规定:
1、成立卫生检查组,成员由中心正副主任、办公室人员、餐厅经理及学生代表组成。
2、检查组每月对各食堂进行卫生评比,做到平时检查、周末抽查、月终评比相结合,每次检查、抽查必须按各人的岗位责任及分片包干打分。
3、评分办法:采用100分制的班次分标准,卫生管理条件共10条,每条占10分,九十分以上者给予奖励,不满七十分者惩罚。
4、奖励与处罚:获集体奖者,奖200元,获个人奖者,奖20元,集体被罚者,罚款200元,个人被罚者,罚款20元。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15
1、采购人员必须熟悉本餐厅所用的各种食品与原料的品种及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掌握必要的食品感官检查方法。
2、采购食品应遵循用多少定多少的原则。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采购肉类、水产品要注意其新鲜度。
3、采购人员不得采购腐败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如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有异味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等;不得采购无证食品商贩或来路不明的食品。
4、采购人员采购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特别是熟肉制品、豆制品、凉拌菜等直接入口食品。
5、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商标(或说明书)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保质期)、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中文标识内容。
6、采购酒类、罐头、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应向供方索取本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
7、蔬菜等散装农副食品及鱼类等鲜活产品应保证由正规渠道进货,最好是定点采购,确保无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检查或索取检验合格证明。
8、所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检验合格证。
9、所采购的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0、所采购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11、所采购食用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作好记录,建立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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