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消防安全制度(通用5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敬老院消防安全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敬老院消防安全制度 1
为保证花园镇物老院止常的生产、生活铁序,假护特困老人的人身安金,杜绝人为消防安全事放的发生。根据敬老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要求各敬老院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敬老院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是敬老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第责任人。制定敬老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消防安全措施,所有敬老院人员应树立消防安全第一、消防安全无小事的思想。
2、敬老院定期采用多种形式对院民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敬老院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院领导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4、实行院领导值班制度,填写值班登记表。
5、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制度,院长要经常检查院内消防安全设施情况,排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设施消防安全管理
1、院长负责敬老院内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性能。
2、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半月进行次全院性消防安全工作大检查。
3、配备定的消防安全器材和应急照明灯确定专人管理。
三、食堂消防安全管理
1、食堂人员和参与饮食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体检身体状况,不符合要求者一律不得从事食堂工作。
2、严格执行食堂有关操作规范,切实做好消毒工作。按岗位责任制要求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消灭厨库、仓库和配食间的害虫。
3、严禁采购和加工腐烂、变质的食品眼料,严格把关,防止疾病传染、食物中毒。
四、舍务消防安全管理
1、未经敬老院工作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老人宿合。
2、严禁在老人宿舍点明火,严禁使用频护,严禁个人系就乱接,防止失火、触电等消防安全隐患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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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敬老院内人身和财产安全,杜绝消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敬老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敬老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二、敬老院院长(或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敬老院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敬老院应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明确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
四、敬老院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五、敬老院应针对院内人员特点,设置简明、易识别的消防安全指示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六、敬老院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备干粉灭火器、消防栓、烟雾感应器、火警报警器等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各项设施设备正常工作。
七、敬老院应加强火电油气安全管理。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火电油气设施设备,定期对火电油气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按规定需专业技术人员使用、维护的.火电油气设施设备,应聘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八、敬老院如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应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消防安全事故。
九、敬老院应制定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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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强制性消防标准,严格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养老机构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工作直接负责。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保安、厨师、电工、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
(二)加强制度建设。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等。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具体包括: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操作、燃气设备使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三)明晰多主体各方责任。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明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任。养老机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并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规范场所安全设置
(四)合建要求。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养老机构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五)分区要求。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养老机构内的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的,应当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六)布置要求。养老机构的楼层布置,机构内老年人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具体布置,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
三、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七)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养老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养老机构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八)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养老机构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保证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不安装栅栏,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四、严格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九)严格用电管理。养老机构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三无”产品。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电气线路敷设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当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应当定期对电气线路、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并记录存档。老年人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等用电量大的房间可以通过设置过流、过压电气保护装置,限定房间的最大用电负荷。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严禁在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
(十)严格用火管理。养老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廊道禁止吸烟、烧香。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当有专人看护。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养老机构或施工单位应当指
定专人全程看护作业过程,作业前、作业后应及时清理相关可燃物。
(十一)严格用气管理。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自动切断装置。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的,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量大于 50Kg 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单层专用房间内,并采取防火措施。养老机构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 1次,燃气、燃油管道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
(十二)严格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管理。养老机构装修应当依法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装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材料燃烧性能低于 A 级的材料作为隔热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的芯材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养老机构的装饰材料,如窗帘、地毯、家具等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营造节庆、主题活动氛围需要使用室内装饰物品的,不得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且布置时应远离用火用电设施,活动后及时拆除。养老机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或制品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
(十三)严格具有火灾风险的设备设施管理。养老机构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设有中心供氧系统的养老机构,供氧站与周边建筑、火源、热源应保持安全距离,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装置,高压氧舱的排氧口应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供氧、用氧设备不应沾染油污。核磁共振机房应当配置无磁性灭火器。
(十四)严格值班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当实行 24 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符合地方性法规要求的可单人值班),且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其正常运行。养老机构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并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拨打 119 电话报警,同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十五)严格档案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由专人统一管理。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等,并及时予以更新。
五、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改
(十六)开展定期防火巡查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明确人员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 2 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 1 次。养老机构应当加强每日夜间巡査,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 1 次。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养老机构应当至少开展 1 次防火检查。养老机构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十七)突出防火巡查检查重点。养老机构防火巡查重点应当包括:用电、用火、用气有无违章;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完好清晰;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其他需巡查的内容。
养老机构防火检查重点应当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电气线路、用配电设备和燃气管道、燃气灶具、液化气瓶定期检查维护情况;厨房灶具、油烟罩和烟道清洗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灭火器材配备及完好情况;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和管理情况;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老年人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十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养老机构对于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无法当场纠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形成清单,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十九)科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养老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组织机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等内容。预案应当充分考虑天气情况,夜间、节假日特殊时段等因素对灭火和应急疏散的不利影响。针对失能失智老年人,预案应当明确专门的疏散和安置措施,逐一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
(二十)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养老机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 1次消防演练。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消防演练。重点检验相关人员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安全疏散、消防设施使用情况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可操作性等。消防演练应当通知老年人积极参加。演练后应及时总结,并根据情况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十一)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当接受辖区消防救援站的指导,积极与周边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等实现联勤联动。
七、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十二)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 1 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特种岗位人员等人员,应当组织经常性消防安全业务学习。
(二十三)明确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培训、主要包括: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
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等。
(二十四)加强老年人消防安全提示。养老机构应当通过张贴标语海报、发放消防刊物、播放火灾案例视频、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面向入住老年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重点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用火用电常识、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等。
全托、日间照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本规定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不再适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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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巡查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二、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情况。
4、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三、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四、用火、用电管理: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定期对用电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养老院内严禁使用明火。
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全体工作人员、院民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以及培训工作,牢固树立消防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逐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能够达到“四懂” “五会”的要求。 “四懂”即懂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火场逃生方法。“五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会开展消防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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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四条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岗位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五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对管理运营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与其他场所合用的,应与相关单位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布局养老服务机构用房,明确各片区养老服务机构用房布点要求,编制养老服务机构用房布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养老服务机构内老年人建筑应符合一、二级耐火等级要求。如采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结构的老年人建筑,建筑层数不应超过2层。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第九条养老服务机构内的老年人的居住、活动建筑以及其他有人居住的房间,严禁使用彩钢板搭建。
第十条设置于高层建筑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最大防火分区面积为1500㎡;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老年人建筑最大防火分区面积2500㎡;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老年人建筑最大防火分区面积12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第十一条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活动场所(养老服务机构中的老年活动室等公共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门、窗的,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设置在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第十二条养老服务机构宜独立设置。当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尽量将养老服务机构部分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独立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
(二)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应超过2层;
(三)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设置在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第十三条养老服务机构用房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养老服务机构内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或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建筑面积小于2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的首层,可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二)养老服务机构建筑物房间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老年人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型走道两侧(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除外),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的房间可只设置1个疏散门;
(三)建筑物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四)多层、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筑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五)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六)养老服务机构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疏散门内外1.4m内不得设置踏步;设置于高层建筑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单面布房的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3m,双面布房的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4m;
(七)三层及三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三层及以上楼层)的养老服务机构,除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外,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净面积不应小于12m2;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八)养老服务机构建筑物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铁栅栏、防盗窗等障碍物;
(九)养老服务机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应设置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四条养老服务机构用房消防及相关设施、器材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当建筑总面积小于500m2时,可采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二)设置于高层建筑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高度超过15m或体积大于5000m3的单、多层养老服务机构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三)养老服务机构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四)单、多层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以及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小于3000㎡,且设置于单、多层建筑的既有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养老服务机构内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房间,或老年人居室、活动室等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应有良好的防排烟措施;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当开窗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六)养老服务机构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及选型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要求;
(七)养老服务机构应为无自理、行动能力的供养服务对象,足量配备担架、轮椅、逃生面具等疏散、逃生工具;
(八)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建筑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规范》(DB52/T 911-2014)设置消防设施标识。
第三章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掌握涉及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消防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工作规程,熟悉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综合情况,能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统筹安排,会审查、批准实施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能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和应急疏散演练;会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三)会使用灭火器、消防卷盘、室内消火栓等常用消防设施、器材,具备组织本单位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第十六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具体职责由消防安全负责人承担)。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明白人”,负责实施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并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会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拟订消防安全工作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熟悉单位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能够有效辨识和督促整改常见火灾隐患,会对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常规检查维护;
(三)会组织开展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会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具备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四)会使用灭火器、消防卷盘、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常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七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须持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熟悉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情况;
(二)掌握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和操作规程,熟悉系统自检测试和故障处置程序;
(三)掌握消防控制室应急操作处置程序;
(四)会对报警系统进行日常检查和自检,及日常值班登记和记录;
(五)会操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等常用消防设施、器材,能通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设备准确识别各类消防设施状态和火灾信息。
第十八条养老服务机构员工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熟悉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配置情况,掌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及其以及安全出口的位置,会使用灭火器、消防卷盘、室内消火栓等常见消防设施、器材;
(三)会实施防火巡查和日常消防安全自查;
(四)会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责任分工,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引导和协助供养人员安全疏散;
(五)会对供养对象进行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能够发现并制止日常工作遇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第四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养老服务机构应明确专人每日开展防火巡查,日间巡查不得少于1次,夜间巡查不得少于2次,并做好巡查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有无玩火、违规吸烟和违章动用明火现象,使用蚊香、蜡烛、煤炉时是否落实防护措施;
(二)有无违规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问题;
(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损坏;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除防火巡查内容外,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
(三)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位防
火工作落实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
(七)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定期检查情况,电气线路是否采取穿管保护措施;
(八)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到人,规范审批和操作使用程序。
(一)动用明火施工的,应当经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核查,签发动火票,动火前应当安排人员进行监护;
(二)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不应使用明火取暖或照明,情况特殊确需使用的,应明确专人全程管理;
(三)新增、改造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必须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核准同意,由专业电工实施,应定期组织开展用电安全检查;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四)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应限定每个起居室的最大用电负荷,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五)使用管道燃气的房间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和紧
急切断装置;
(六)严禁超量储存液化石油气瓶,并应明确专人进行登记和管理;养老服务机构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七)供厨房使用的丙类燃料,其储罐不应布置在建筑内;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采取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八)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二十二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一)要结合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对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和消防器材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停用、损坏、配备不齐或被埋压、遮挡、圈占的,应按程序登记报告,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先行采取防范措施,尽快完成整改;
(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维保单位应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三)对室内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防火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养老服务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聘用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消防控制室值班,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应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应急操作程序和操作流程图;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
第二十四条养老服务机构在安排供养人员居室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疏散需求。
(一)无自理能力或行动不便的供养对象,应优先安排在首层或其他便于疏散的地点;
(二)因特殊管理需求要进行锁闭管理的区域,应设置于走道尽头、独立建筑或不影响其他人员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的位置,并采取紧急情况下确保安全疏散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第五章消防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养老服务机构应按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的人员和装备器材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当熟悉建筑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装备的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第二十六条养老服务机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并适时进行修订,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演练。
(一)灭火应急预案应有组织机构、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和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等内容,并明确责任到人;
(二)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供养对象的身体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养老服务机构任何1名员工和供养人员发现火灾后,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利用就近消防设施设备和生活用水等进行火灾扑救。单位负责人要立即启动灭火应急预案,有组织地开展初期火灾扑救;
第二十七条养老服务机构员工和有自理能力的供养人员应掌握基本的消防应急逃生常识,确保紧急时刻可以有效实施自救和引导他人逃生。
(一)养老服务机构所有员工和有自理能力的供养人员,应掌握安全疏散的原则、路线和自我防护常识;
(二)养老服务机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对疏散引导组的人员、职责和疏散引导程序进行明确;每个楼层疏散引导员不应少于2名,负责引导在场人员通过附近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迅速疏散、正确逃生;
(三)对无自理或活动能力的供养人员,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2人1组的疏散小组,明确疏散对象,利用担架、轮椅等装备疏散供养人员。
第六章消防宣传培训
第二十八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列入日常服务人员管理、入住对象宣传项目。采取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张贴海报,及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等形式,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提示。
第二十九条养老服务机构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员工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必须组织新上岗员工参加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使服务人员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火场协助机构入住养老服务对象逃生自救基本技能。
第三十条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通过消防安全培训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掌握本机构、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四)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发现火灾隐患、会及时报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机构入住对象疏散逃生和自救。
第七章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地理位置、面积、高度、建筑性质等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等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等情况;
(二)消防法律文书。包括单位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三)人员组织制度。包括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架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岗位人员情况;消防工作奖惩情况;
(四)工作部署落实。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本机构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
(五)宣传教育培训。包括单位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
(六)隐患排查整改。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七)灭火疏散。包括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微型消防站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灭火演练记录等。
第八章考评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评内容,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业务管理,通过督查检查、考核评价等行政和经济管理手段,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部门将通过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养老服务机构应自觉遵守本细则,主动接受市、县两级民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检查指导,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夯实养老服务机构火灾防控基础。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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