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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制度

时间:2022-05-03 11:57:39 制度 我要投稿

有关事务所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有关事务所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有关事务所制度

  事务所制度1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以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事务所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所的财务管理,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所按照单立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 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作律师会议审核。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七条 本所会计根据司法局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

  第八条 本所以公历年为会计记帐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本所收取外汇时,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汇金额和折合率。外汇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并按规定程序缴存银行。

  第十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后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一条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条 会计应按司法局规定的会计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帐。

  第十四条 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

  第十六条 本所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的银行帐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十七条 本所每日现金节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 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实行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本所业务收入按下列比例划分各项资金:

  (一)收入总额的___%上缴市司法局;

  (二)收入总额的___%交纳律师协会会费;

  (三)收入总额___%为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和集体福利等;

  (四)收入总额___%用于本所人员的个人工资、福利支出,具体比例见本所《效益浮动工资实施办法》;

  (五)收入总额___%用于固定资产的增长;

  (六)收入总额___%作为积累金。

  第二十条 本所的兼职和特邀律师的全部收入亦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划分;人员的酬金标准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规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纳入本所积累金和企业基金。

  第二十一条 本所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统一的收费收据,不准私自收取费用。

  第五章 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所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节约使用。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或允许单位自行规定的,按本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费用管理就根据国家许可的范围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尽量将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四条 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本所业务发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单独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所开办费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所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 本所各项固定资产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七章 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三十条 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师会议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合作律师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也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第三十二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后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者应予以解职或辞退。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另行制定。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四条 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 清算费用应优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规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配。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亦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师会议负责修改、补充,报市司法局备案。

  本制度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从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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