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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动合同

时间:2021-01-15 18:08:57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签劳动合同

签劳动合同1

1、如果说公司说要上市,没有大专文凭就要另签合同到一个子公司会有影响吗?或者应该赔偿吗?请给位高手给予指点指点。小弟先谢谢了。
2、合同是人事说必须签有道理吗?
3、如果合同期1年到了不续签会有怎么样的赔偿?

签劳动合同2

  企业跟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企业对是否再行续签将失去“话语权”,全凭劳动者个人意愿:签与不签、签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劳动合同法》以来,本市并未出现大规模裁员风潮。同时,针对出租汽车行业、律师行业等特殊群体正在研究并提出过渡性措施。

签劳动合同

  本市未出现大规模裁员风潮据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3个月以来,本市并未出现企业大规模裁员的风潮。截至去年年底,本市地方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了九成以上,全市地方企业城镇职工劳动合同续订率为92.1%。

  据悉,制定《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法〉办法》工作已被市人***制办列为20xx年地方立法调研项目,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后将尽快出台。与此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经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分类,清理出需要规范的52个问题,以此着手制定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规范性文件。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郭克利表示,这52个问题都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包括《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连续工作的定义、经济性裁员的定义等等。

  第三次续签

  企业不再有“话语权”

  郭克利指出,不少企业指望着在与劳动者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采取不再续签的方式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这个理解是绝对错误的!实际上,当企业与劳动者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再续签将不再以企业的意志为转移,劳动者‘到点上车’,可自行决定是否再与企业续签。只要其愿意,企业就必须续签,且如果非本人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只能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郭克利同时提醒,前文中所说的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起始时间为今年1月1日,之前的次数无效。至于劳动派遣合同是否也受上述约束,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签劳动合同3

  现实中,很多单位为了逃避对职工的义务而选择不签劳动合同,以为这样单位就可以不用对职工负责了。然而我国法律中却有规定,单位不与职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不能免除义务,还有有其他的法律责任。那么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有哪些责任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介绍。

  一、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签合劳动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

  《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五、未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

  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如果单位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单位需要支付职工双倍工资,同时单位与职工之间成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单位对职工的社保义务依然不能免除。所以,单位不与职工签劳动合同的弊肯定是大于利的。如果你所在的单位不与你签劳动合同的话,你可以来电向网站的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签劳动合同4

  我今年在一家公司上班,去的时候主任说试用期一个月,到现在我已经上了快半年的了,可是单位还没有跟我签合同书,也没有社会保险什么的!我听说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我需要准备什么证据呢?我们发工资没有工资条的!是直接领现金走人!

  大家帮我想想办法!谢谢!

  共0条评论...首先,你应当举证证明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这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你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你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你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你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你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一定要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法院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你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你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随便提醒公司的违法行为有:

  1,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将依法支付双倍的工资;

  2,公司未为你购买社保,你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补缴;

  3,公司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权利的保护:

  1,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2,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1大队投诉。

  3,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签劳动合同5

  员工不签劳动合同

  马上又到劳动合同签订的高峰期了。劳动合同问题成了许多劳动者关注的焦点问题。昨天,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针对目前劳动者的一些疑虑进行了解答,并呼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应严格按《劳动合同法》办事。

  签合同后要交社保不划算?

  林景青表示,这种担心不必要,《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职工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是职工的“卖身契”,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职工维权的重要证据。

  林景青指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权利也是义务。社保转移难等问题,国家和省已着手研究解决办法,有望在一两年内得到解决。目前很多人还有“养儿防老”的观念,这是很不牢靠的。养老保险等堪称最实惠的保险,将来能拿的肯定远远超过现在自己交的部分,劳动者不要为了眼前小利而放弃自己的长远利益。

  不签合同就能拿双倍工资?

  林景青强调,《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用工一个月后不签劳动合同,则要支付双倍工资,过了一年还自动变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提是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由于劳动者自身的不当做法造成不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则不适用于上述条款。

  过去没签合同主要责任在企业

  目前有些职工不愿签合同,是由于过去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合同期限方面难以协商一致。常见有两种表现,一种是个人条件比较弱的职工,想签长期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又想只签短期的;另一种是个人条件比较好的劳动者,为了方便跳槽而希望签短期的,用人单位又想以长期合同留住职工。

  对此,林景青表示,考虑到过去不签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主要责任在企业,所以一般要尊重职工的意见。如果双方确实协商不成,可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由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企业这种情况下解除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0年以上的,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职工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签订。否则,如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也将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签劳动合同6

  一、专题界定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一专题主要围绕无效劳动合同的特征、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承担,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给予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

  1. 无效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包括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和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2. 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劳动合同。

  3. 胁迫 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这种种恐惧而做出的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的行为包括很多种,如暴力、语言威胁或条件威胁等。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没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就无效吗

  【案例】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差错,让总经理很不满意。于是,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经过鉴证,所以这份劳动合同无效。对此杜小姐说:“第一,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呢?第二,这份合同虽然没经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所以,不能认定是无效劳动合同。”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 实际上,该公司与杜小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享受了各自的权利,现在突然说合同是无效的,实在是荒唐可笑。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鉴证”。即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更不能用它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完全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案例2 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 某食品加工企业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王某前往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企业求贤若渴,急需一名销售主管打开销售局面,对王某工作经历相当满意,于是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聘用王某为销售主管,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即要求王某上班工作。

  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平平,即要求王某制订销售计划,加大销售力度。王某则提出增加销售人员的要求。又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王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于是派人调查。经调查发现,王某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企业当即做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王某认为自己正在努力开拓销售渠道并即将取得业绩,以往工作经历与目前工作并无关系,企业即时解除合同没有依据。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企业是否可以在调查发现王某工作经历虚假后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 当事人采取欺诈的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呢?对此,《劳动法》第十八条作出明确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作出无效确认后,还将对这份从订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所产生的遗留问题做出处理。

  本案中,王某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的时候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因此,王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该无效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应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3 与非法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申诉人李明新,原为常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xx年10月5日,申诉人与被诉人常德金沙宾馆签订了《金沙宾馆总经理聘任协议》,约定:金沙宾馆聘任李明新为总经理,聘期三年,起止时间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岗位工资为20xx元每月等内容。《协议》签订后,申诉人向原单位提出辞职,20xx年10月13日获得批准。20xx年11月12日,被诉人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名称为金沙大酒店。20xx年12月1日以后,申诉人在被诉人处从事有关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双方没有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xx年3月中旬,被诉人突然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被诉人仅支付工资1050元。

  然而,被诉人称:仲裁申请书中所载被诉主体是金沙宾馆,而参加本案仲裁活动的是金沙大酒店,两者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另外,协议双方均不符合法定条件,金沙宾馆作为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之时未办理工商登记,至今也无《营业执照》,不是合法用工主体。申诉人在20xx年10月5日与金沙宾馆签订协议时,尚没有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没有资格与另一用人单位再建立劳动关系,虽然聘用协议的生效时间是20xx年12月1日,但合同成立之日是20xx年10月5日,应属无效合同。即使聘用协议合法有效,申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也不应支持。首先,被诉人并没有解聘申诉人,只是要求其提供总经理任职资格证明,如果没有需调整工作岗位。被诉人变更申诉人工作岗位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人并不具备担任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最后,申诉人所提出的赔偿总额没有事实依据,不能将预期收入作为实际收入要求赔偿。

  【评析】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除内容合法外,还须主体资格。申诉人与金沙宾馆签订《金沙宾馆总经理聘任协议》之时,被诉人尚未依法成立,金沙宾馆亦未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20xx年11月12日,被诉人依法登记为金沙大酒店,双方没有再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亦没有对原聘用协议进行变更,原聘用协议对双之间产生的新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法律约束力,申诉人以原聘用协议向被诉人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其赔偿请求本会不予支持。申诉人自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3月离职期间,一直在被诉人处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诉人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3752元(938×4,938为20xx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扣除已支付的1050元,还应向申诉人支付2702元;驳回申诉人的其它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20元,处理费980元,由申诉人负担600元,被诉人负担400

  元。

  案例4 劳动合同附带承诺书 “不平等条约”无效

  【案例】 小王到一家广告公司应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劳动合同附带有承诺书:本人被某公司招聘录用为合同制员工后,如果公司因实际情况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弃权利,不作异议。承诺人:某某。小王怕自己的权益受侵害,就问公司不签行不行?答案是不行。毕业在即,小王签了承诺书。

  很快,麻烦就来了。公司要求小王每周工作6天48小时。虽然合同中约定是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但根据承诺书,特殊情况,公司有权要求增加工作时间。为此,小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加班是公司实际情况造成的小王在签合同时也签了附带的承诺书,表示可以自动放弃权利。据此,公司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但经审理,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的请求,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评析】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从小王的情况看,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小王不签承诺书,等于自动放弃了这个工作机会,小王问单位不签行不行,单位说不行,而找工作的艰辛使得小王违心签下了承诺书。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公司无权擅自增加工作时间。《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小王的单位实行每周工作48小时的工作时间,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尽管《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其他工作休息法。”但小王的单位是广告公司,没有特殊生产,显然不在此例。

  承诺书是无效的合同条款。承诺书属于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不能随便增加劳动者的权利,或者减少用人单位的义务;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将使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由无效条款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例5 用人单位代签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1993年8月,申诉人江某被诉人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同年11月3日,双方签订为期2年至1995年11月3日的劳动合同。1993年12月底,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将原公司的全日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全部延长3-8年,并将统一制订的合同书文本发到各科室和车间,要求在一个星期之内劳动者签字盖章后统一交公司人事劳资部,以便在30日内到当地劳动局劳动仲裁机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当时,江某正在外省某接受技术培训。所在车间主任为了不影响及时上交,决定由车间统计员陈某为江某代签。劳动合同期限为1993年11月3日至20xx年11月3日。事后,陈某将代签合同事忘记告诉申诉人,代签的合同文本经鉴证后全部留在公司人事劳资部,只将《劳动手册》发给申诉人,申诉人未注意,也没有翻阅《劳动手册》。

  l995年11月4日,申诉人要求终止劳动合同,被诉人称劳动合同远未到期。江某提出第二份全员劳动合同本人并不知道,也未在上面签字、盖章或按手印,事后也未看到合同书,应属无效,对申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被诉人提出,劳动合同由他人代签,但《劳动手册》已发给申诉人自己保管已有2年,申诉人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客观上承认了这份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江某应履行。

  【评析】《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部劳力字[1992]46号《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①第二条也规定:“为了便于全体职工的统一管理,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与原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或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解除原劳动合同,再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即

  劳动合同订立、变更是当事人双方要约、承诺的过程,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被诉人由于生产发展需要,提出与申诉人重新签订全员劳动合同,终止原劳动合同,未与申诉人事先协商,事后亦未求得其同意,单方签字盖章后由第三人代签,剥夺了申诉人的合同自由权,违反意思自治合同原则,对原劳动合同来讲,是一种擅自毁约行为。全员劳动合同书制作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是其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条件,江某事先未委托陈某代签,事后亦未对陈某越权行为予以追认,案发前一直处于不知晓状态。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认定为无效代理,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原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到期应当依法终止。

签劳动合同7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看,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面临着以下法律后果:

  (1)双倍工资的惩罚

  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面临一个信用风险,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原达成口头协议,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最终没有满足劳动者的一定的需求,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部门举报,而要求支付两倍工资,所以企业为了减少经营成本和风险也应签订劳动合同。

  (2)认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成立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概念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曾经有人将不定期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混淆,认为既然是无固定期限,则可以随时通知终止合同,这是错误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钱可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长期合同,因此其也是有期限的,只是不便于统一而已;当然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捧上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时间上是不双方再约定,其他问题也是需要双方约定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则如果劳动者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便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降低了劳动者的可选择的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便可能出现物可用之人或为发展另聘人才而闲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员与资源的浪费。

  另外,有一些用人单位打着试用的旗号,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支付较低的工资,而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就将试用者赶走,以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组成部分,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工关系成立,则劳动关系便建立,则应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用人单位便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有关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形,且双方没有约定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没有集体合同的,其可以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要求;如果虽有约定的,但约定偏低的(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低于约定工资的80%的,低于最低工资的),可以视为没有约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前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如果用工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则可按照前面两款提到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签劳动合同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经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达成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因公司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续订合同。

  第2条:工作岗位

  经双方协商,约定员工在合同期内从事 工作。公司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变换员工的工作内容,如双方就工作变换达不成一致意见,则本合同自然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3条:劳动保护

  1) 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公司需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员工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 公司根据员工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员工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 员工患职业病或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4条:工作时间

  1) 公司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需要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为员工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

  2)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违反计划生育的除外)等有薪假期。

  第5条:劳动报酬

  遵守按劳取酬的原则,按公司现行工资制度确定员工的劳动报酬,月收入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实行记件工资。如员工的职务、岗位变动时,员工的工资可相应调整。公司支付员工的工资为税前工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

  企业因生产或经营等原因,员工暂时不需上班,则按规定发给生活费。

  第6条:社保福利

  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员工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金,员工应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公司从员工的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或:应员工的要求,员工的档案可以不按公司的要求进行转移;并同意将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标准支付员工,由员工负责在其档案所在地缴纳,此后的一切结果由员工享有或承担。

  第7条:劳动纪律

  1)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守则,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员工如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3) 员工如毁损或遗失公司财物的,依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第8条 规章制度

  下列规章制度与本合同同时生效:

  1) 上下班制度;

  2) 安全生产制度;

  3) 质量管理制度;

  4) 公司保密制度。

  第9条:合同解除

  9.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或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严重失职;或收受客户回扣的。

  2)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3)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职工或公司企业宣布解散。

  4)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被认定有罪或被劳动教养的。

  9.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1) 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的或采取欺诈手段签订本合同的除外)。

  3)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9.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 公司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2) 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

  9.4 需经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9.5 公司按本条9.1项第2)、第3)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国家有规定应予经济补偿的,公司按该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9.6 员工未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确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

  1) 按正常生产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X月的月平均实得薪津计算;或

  2) 按公司的实际损失计算,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招收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对公司的工作脱节而造成的生产、经营的经济损失。

  第10条 教育培训

  公司鼓励员工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类培训,凡员工参加经公司同意的培训,公司相应地增加员工的工资收入或予以报销相关的培训费用。如公司外派员工参加培训,则双方另订培训合同。

  第11条 保密义务

  员工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之后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商业秘密的义务。员工于离职办理交接时,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资料,包括记载着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第12条:离职手续

  12.1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最后工作日之前,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项、文件、资料、各种办公物品等,须全部清点移交公司指定人员。

  12.2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还须按公司规定填写办理《离职会签单》。

  12.3公司在员工办完上述手续后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对员工的工作表现作出符合实际的评价,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不能及时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员工承担:

  1)员工未按公司规定办妥离职手续的;

  2)员工未按时领取和签收离职通知和离职证明的;

  3)员工不配合,致使公司无法将有关离职资料送达员工的。

  第13条 合同无效

  本合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1)根本违反法律法规的;

  2)员工在《职工登记表》上提供虚假信息,欺骗公司而签订本合同的;

  3)员工为任何不合法,不正当目的而进入公司企业工作的。

  第14条 通知送达

  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讯往来应用中文书写并且由专人或以邮资预付挂号信函送达,双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员工:

  地址:

  邮编

  电话:

  所有的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在下列首先发生的日期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1)如专人专送,则为收到之日;

  2)如采取邮寄,则为寄出之日后5天,以邮寄凭证为准;

  3)如由快递传送,即为快递寄出凭证后的3天;

  双方确认:如送达地点需要变更的,一方将于变更后的次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上述确认的地点所送达的文书,不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

  第15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双方协商;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16条 法律效力

  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为办理社会保险使用,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签约双方已读懂并接受上述条款的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公司:

  员工:

  营业执照: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劳动合同9

  现在很多的用人单位由于制度的不规范,一旦聘用劳动者直接建立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即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遇到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该通过什么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为您解答。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一、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 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签合劳动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 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 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五、 未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依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即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依然可以主张权益,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双倍工资的问题,现在很多的劳动者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我们怎么来主张双倍工资呢?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是什么?详情请咨询,我们将会根据您的提问,为您解答。

签劳动合同10

  我在一家餐饮公司上班,在这里干了两年多了。单位一直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前不久,单位把我辞退了,说我一个月内迟到三次,构成严重违纪。我想索要离职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可老板说,我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单位有权不签订劳动合同,且可以随时让我走人。请问是这样吗?

  [律师解答]:实行不定时工作时制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只有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同时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因此公司应当与您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3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4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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