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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

时间:2022-05-01 20:18:21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

法律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我国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法定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和约定终止(即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并列举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2008年9月18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此基础上又又增加了4条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8、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9、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劳动合同终止;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风险级别:☆☆☆

风险规避措施:

一、劳动合同到期不得终止的情形重点注意事项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5、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但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6、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7、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2008年之后连续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能否通知终止重点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对劳动合同法该条规定的理解,实践中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只能选择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种理解:该条规定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要双方合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在两次规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的,则劳动合同可以到期终止。两种不同的理解,结果迥然不同,第一种理解,用人单位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种理解,用人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有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三、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吗?重点注意事项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回答这个问题,要看看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方的地方政府规定,如果地方政府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用人单位应该提前30天通知的话,在当地的企业就要遵守地方政府的特殊规定,否则就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在作者所在地北京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否则按照迟延通知的天数支付赔偿金。

四、劳动合同到期未办理终止手续,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重点注意事项

1.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双方没有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 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期满一年后仍未补签劳动合同的,期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重点注意事项

1.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企业与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签订聘用合同的,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纠纷时,一般不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六、劳动合同终止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期满,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劳动合同终止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劳动合同终止的;

5、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因为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补签,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应支付经济补偿;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典型案例:

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期间无须再续签

小丽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了两年后,小丽怀孕了。怀孕之后,小丽便以保胎为理由三天两头向公司请假,后来索性在家保胎不去公司上班了。一年之后,小丽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已在家休产假的小李收到公司的通知函,通知函中写道,公司决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但因为小丽正在产假期间,因此劳动合同将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哺乳期结束后,小丽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也终止结束。几天之后,公司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开庭通知,小丽以公司将劳动合同顺延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对于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情形,是否需要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续签,劳动者能否因此主张双倍工资?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终止。但是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情形的劳动者,即使劳动合同到期届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法》对部分特殊劳动者予以特别保护,并且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相关法律法规基于对劳动者特殊保护的需要,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顺延制度。《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条规定了包括劳动者在法定医疗期内、女职工在“三期”内等等几种情形下,劳动合同期满应当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期限之间的关系,当劳动合同期满,但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服务期满。还有一部法律容易被大家所忽略,那就是《工会法》。《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作为法律规定,上述这些劳动合同到期顺延的情形已经是法定顺延情形。既然法律对劳动合同期满后顺延的情形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就不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到期时发生法定顺延的情形,劳动合同便自动顺延,就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再进行协商确认,也就不需要通过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予以确认。因此,既然是法律规定的顺延期间,用人单位如果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也就并无过错了。《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最主要是为了惩罚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对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而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旨在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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