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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劳动合同

时间:2022-02-25 14:58:28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新版劳动合同15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新版劳动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新版劳动合同15篇

新版劳动合同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力。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书面公布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订立前,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等情况,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字、盖章日期。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第十四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一方当事人不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对超过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

  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新版劳动合同2

  合同编号:__________

  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现聘用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年,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_个月,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工作。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三条 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 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5天,40小时,每天8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第六条 劳动报酬

  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规定予以调整。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__________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

  第七条 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乙方因生、老、病、伤、残、死,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等社会保障。

  甲方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为乙方购买的商业保险,在保险期内,甲方有权变更或撤销险种。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治疗的,按照《常州市劳动合同规定》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和常州市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⑴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⑴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⑵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⑷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⑴在试用期内的;

  ⑵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⑶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⑷乙方因其他情况需要辞职,需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⑴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⑵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常州市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因各人情况辞职或离职,在培训期内的安培训费的100%赔偿,并退还任职最后3个月薪金;在培训结束后的,将酌情减免培训费的赔偿金额。

  第十条 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若因病不能上班时,可凭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享受甲方规定的1年7个工作日的有薪病假。

  当有薪病假日累计超过7天后,甲方将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十一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依据国定的有关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双方约定的事项,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辞退、除名、开除乙方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争议的一方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从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即日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__________市劳动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年,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_个月,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工作。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三条 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 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5天,40小时,每天8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第六条 劳动报酬

  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规定予以调整。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__________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

  第七条 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乙方因生、老、病、伤、残、死,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等社会保障。

  甲方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为乙方购买的商业保险,在保险期内,甲方有权变更或撤销险种。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治疗的,按照《常州市劳动合同规定》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和常州市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⑴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⑴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⑵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⑷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⑴在试用期内的;

  ⑵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⑶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⑷乙方因其他情况需要辞职,需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⑴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⑵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常州市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因各人情况辞职或离职,在培训期内的安培训费的100%赔偿,并退还任职最后3个月薪金;在培训结束后的,将酌情减免培训费的赔偿金额。

  第十条 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若因病不能上班时,可凭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享受甲方规定的1年7个工作日的有薪病假。

  当有薪病假日累计超过7天后,甲方将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十一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依据国定的有关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双方约定的事项,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辞退、除名、开除乙方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争议的一方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从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即日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__________市劳动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新版劳动合同3

  合同编号:123028

  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市劳动局制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其中试用期日。本合同终止。

  第二条 乙方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完成的工作数量,达到质量标准。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和____市的规定,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工作制。

  第五条 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及其标准。甲方负责对乙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遵守____市最低工资规定。乙方执行工资制,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支付按执行;其中试用期工资为元。

  第八条 乙方的保险待遇按执行。

  第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 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____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乙方不得依据本条

  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依据____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京劳关发〈1995〉45号),获得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给欢欣鼓舞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按照____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京劳关发〈1995〉163号)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当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____市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鉴证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版劳动合同4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 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内容及甲方订立的岗位工作标准。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相应情况适当变更乙方工作内容;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一)工作时间实行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的;

  (二)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试用期的工资为元。转正后工资为元。

  四、劳动纪律 甲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 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五、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一)甲X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____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三)乙方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

  (四)甲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乙方工作交接办理完成后支付;

  (五)经甲X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六)本合同期满或者甲X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由于甲X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X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X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X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版劳动合同5

  花木公司(简称甲方)聘用乙方为该公司园林绿化工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试用期。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甲方安排乙方在范围各绿化区从事花草树木的绿化养护,因工作或业务的需要,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按甲方的岗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而定,乙方对此并无异议。

  三、劳动报酬:乙方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600元,试用期满后,甲方按乙方的工作表现待定劳动报酬(最高为700元)。调资、奖励及调动岗位、改变工作后的工资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纪律:

  1、乙方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试用期内每月休息为2天,试用期满后为每月休息4天。

  2、乙方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员工守则、绿化管养规范、职业道德等),服从管理,主动、积极、负责和保质保量做好本职工作。

  3、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并有权依据检查、考核结果,参照公司相关制度对责任人或当事人加以处罚或奖励。

  五、合同的终止或解除条件:

  1、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

  2、本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

  3、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乙方患传染性疾病或身体状况欠佳或患有其它不适于从事绿化养护工作的疾病;

  (5)故意或过失使甲方或第三方利益遭受较大损害的;

  (6)对外泄密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名誉受损或经济受损的;

  (7)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被举报、投诉或查办的;

  (8)违反甲方员工守则有关规定,符合辞退开除条件的;

  (9)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终止合同的情形。

  4、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甲方无法采纳或满足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要求的。

  六、本合同未有约定而甲方员工守则另有规定的,按员工守则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双份,甲已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签名并盖章,乙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版劳动合同6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劳动合同7

  招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行政)简称甲方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制职工)简称乙方

  甲方招聘合同制职工,按有关规定,已报请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同意)。甲方已向乙方如实介绍涉及合同的有关情况;乙方已向甲方提交劳动手册.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年(或___个月),从20____年起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没有一定期限的合同或以完成一项工作的时间为期限的合同,应注明“本合同无一定期限”或“本合同以某一工作完成为届满期限)

  第二条 试用期限

  试用期限为___个月(或___年),即从20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试用期限的长短,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无规定的,由招聘方根据受聘方的工作能力和实际水平确定。)

  第三条 职务(或工种)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_________职务(或从事某工种的工作)。

  第四条 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六天,星期日休息.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合同,工作时间由双方商定。)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 乙方在试用期间,月薪为____元。试用期满后,按乙方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评定,根据所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的时间为合同期限的,亦可按工作量确定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的,按计件付酬。)

  (二) 乙方享受的岗位津贴和奖金待遇,与同工种固定职工相同。

  第六条 生活福利待遇

  (一) 补贴待遇:乙方享受交通费补贴、粮食补贴、取暖费补贴等与固定职工相同。

  (二) 假日待遇:乙方享受节日假、婚假、产假、丧假与固定职工相同。工作满一年以上需要探亲的,可享受____天(不包括路途中的时间)的探亲待遇,工资照发,路费报销。

  (三) 特保儿费:乙方享受特保儿费与固定职工工相同。

  第七条 劳动保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劳动保护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乙方患病、伤残、生育等待遇以及养老保险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第九条 政治待遇和劳动纪律要求

  (一) 乙方在政治上享有同固定职工一样的权利,如参加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参加党、团组织和工会的权利等。

  (二) 订立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乙方,在担任领导职务以后,如职务是有任期的,在劳动合同期限短于领导任期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期限视为领导职务的任期;如果职务是没有任期的,可以视为改订没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坚持出勤,积极劳动,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教育与培训

  甲方应加强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生产教育,根据工作和生产的需要进行业务、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变更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不因此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经修改;

  3.由于甲方单位严重亏损或关闭,停产,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或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了工作任务,性质;

  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单位内工种之间,机构之间);

  3.发生不超过一个月时间的短期停工;

  4.甲方依法重新任命、调动、调换订立没有一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的工作;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国家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双方议定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除劳动合同,除因乙方违法犯罪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单位管理章程的规定被开除的,以及乙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甲方应按规定发给辞退补助费和支付路费。

  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按规定办理解除手续.甲方应按规定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告有关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无故辞退乙方,除应发给辞退补助费和路费外,应偿付给乙方违约金_____元。

  (二) 甲方违反劳动安全和劳保规定,以致发生事故,损害乙方利益的,应补偿乙方的损失。

  (三) 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职业技术培训费,并偿付给甲方违约金____元。

  (四)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按处理固定职工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20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 均可向单位主管机关或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报主管机关,劳动合同管理机关(本合同如经公证,则应交公证处留存一份)……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行政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订

新版劳动合同8

  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

  乙方: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生效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天,本合同履行地为 。

  二、工作内容:

  1、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

  三、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1、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乙方当月领取的工资 元以外的均为加班工资(特别标明的除外)]

  2、社会保险:

  四、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并服从甲方管理,

  乙方因违反规章制度或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2、乙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旷工,每旷工一天,赔偿甲方经济损失100元。

  3、合同期内,因为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乙方要赔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额按乙方一个月工资的20%赔付。

  4、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均应在合同期满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表示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或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六、违约责任: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省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给对方赔偿。

  甲方: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劳动合同 篇10

  订立合同各方: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调动科研单位的积极性,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明确甲、乙、丙三方的责任,促使科研项目早出成果,出好成果,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科研项目的主要内容

  二,科研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或科研项目的重要意义)

  三,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四,科研项目所采用的研究、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包括工艺流程)

  五,计划进度(分阶段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时间)

  六,科研项目的参加单位及分工

  七,所需主要材料,物质条件

  八,经费概算

  九,分期用款(甲方拔给部分)计划

  十,有关单位、专家的评议意见

  十一.共同条款

  1.乙方对全年的合同执行情况,必须于届满________年之前____日内,向甲方和丙方提出执行情况的正式报告.科研任务完成后____日内,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向甲方提出执行情况的总报告,并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科研技术资料,同时抄报丙方.

  2.甲方审查乙方完成上________年(或上一阶段)科研任务属实后,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拨付下________年(或下一阶段)的科研经费,并按比例下达所需三材指标.

  3.有关部门如资助乙方科研经费,其收益分配办法,由资助方与乙方另签合同规定.

  4.科研项目完成并经签定后,乙方对甲方所拨经费,采取如下办法偿还:

  (1)乙方共偿还甲方拨付科研经费总额的_______%,共_______元.

  (2)偿还日期和分期偿还金额:

  一九________年____月偿还______元;

  一九________年____月偿还_____元;

  一九.......

  5.合同执行中,甲方非因国家计划改变,中途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其所拨经费不得追回,并得承担乙方善后处理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甲方如无故拖延拨付科研经费,拖延一天,必须按所欠应拨经费的__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乙方如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成本科研任务,应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甲方所拨付的科研经费;乙方如拖延完成科研任务或偿还给

  甲方科研经费的时间,每拖延一天,应按甲方拨付科研经费的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向甲方偿付科研经费或违约金,丙方应连带承担向甲方偿付的责任.

  6.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需修改某项条款,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或修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的上级领导部门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交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或法院裁决.

  7.合同各方对本科研项目的一切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引用科研项目的数据、科研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各留存一份.乙方就本科研项目与其他资助科研经费单位所签订的合同,须向甲、丙方交送一份副本留存.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

  一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

新版劳动合同9

  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选择其中一项并填写完整):

  A、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x年x月x日起。

  C、以完成x工作为期限。

  2、本合同包含个月的试用期(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第二条、工作地点:x省(自治区、直辖市)x市(县)x路x号。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部门(或岗位)担任职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没,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x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x元;

  (若实行计件工资的按照以下标准计法工资:x)。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

  第六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八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九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若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书面通知以送达甲方(具体部门、职务)为准;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60日仍未与甲方办理交接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发放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新版劳动合同10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员工姓名(乙方): 身份证住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1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月——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的约定,采取下列第1 种形式: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 无 个月(天),从——年 ——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详见该部门经理工作职责

  (三)乙方工作地点是: 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四)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或职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2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日);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日)。

  2、其他形式:以每年制定的工资标准为准。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据企业人力资源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甲方每月5日发放乙方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六)因乙方过错造成乙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并可根据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相应处理。

  (七)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甲方应当按照

  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人力资源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八) 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人力资源规定医疗期内,甲方应当依照国家人力资源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甲方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九)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劳动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人力资源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人力资源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人力资源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人力资源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人力资源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顶。

  八、履行和变更

  (一)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九、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甲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甲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人力资源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人力资源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五、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本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甲方依照本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合同期满,有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劳动合同第七项第2目规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人力资源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一)劳动合同期满而甲方需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十、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培训协议中的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0天通知的,或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

  天通知的,或自动离职的,以乙方日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1日工资的赔偿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甲方违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劳动合同第九条第十项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六)任何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法律规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十一、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劳动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

  (一)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凡与本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劳动合同为准,双方专门针对培训、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购房等个别事项签订的协议除外。

  (二)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劳动合同。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三)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等手续)。

  (四)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协议是本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甲方在企业人力资源内公开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该制度违反了国家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或与本协议相冲突,否则视为本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

  (六)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劳动法规执行。

  (七)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新版劳动合同11

  (以下简称甲方),现聘用 (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试用期。

  2. 在试用期内,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当月出勤工资。

  第二条 在合同期间

  1.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2.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变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必须服从。

  3.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4. 乙方如有正当理由,经过申请批准,可请事假。甲方不负责发放事假期间的薪酬。

  第三条 劳动报酬

  1.本厂每月根据工作进度开出劳动票据,以备年终结账作为依据。

  2.关于工资结算和借支:每月甲方付给乙方生活费用,其余年终一次结清。如有业绩突出者,第二年再续合同时给予奖励。

  3.学徒工期视个人学习能力而定。

  第四条 劳动纪律

  1.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3. 乙方触犯国家的法律,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以及被除名、开除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版劳动合同12

  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___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年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盐城。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协商变动乙方的工作地点。

  三、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其在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协商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2、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第_______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小时,每周不超过_______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_______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_______小时,每月不得超过_______小时。

  5、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五、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2、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元/月。

  3、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_______日为发薪日。

  4、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确定。

  5、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1、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保险包括: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

  2、乙方按规定享受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1、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5、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6、甲方执行国家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八、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1、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双方应当签字确认。

  九、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_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十、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新版劳动合同13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所在学校及院系:_________

  所在专业年级: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学生证号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实习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于_________终止。

  实习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实习内容

  甲方应该在乙方实习期间,为乙方指派一到两名实习指导老师,负责指导乙方进行实习。

  甲方指派_________为乙方指导老师,指导乙方在实习期间的工作。

  乙方在实习期间,应该听从指导老师的安排,认真完成指定的任务。

  乙方在实习期间,应该虚心学习,发扬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精神,展现浙大学子风貌。

  乙方同意根据双方协商,在_________岗位进行实习。

  三、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进行实习,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周至少休息两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1小时。

  甲方为乙方在实习期间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在乙方实习期间,甲方享有对乙方在安全、卫生生产方面进行管理、保护的权利、义务。

  甲方负责对乙方在正式实习前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实习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乙方在实习期间,甲方是否支付乙方报酬,由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决定。

  第四条如果甲乙双方就支付实习期间报酬的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以每(小时/日/月)_________元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工资于(每月_________日/每日)统一结算。

  实习期间加班时段的报酬标准参照本条前款之规定执行。

  五、实习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条甲方在乙方实习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甲方保证乙方在实习期间的安全与保险待遇。乙方在实习期间,享有同甲方临时雇用员工在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同等的待遇及在发生损害时,同等的损害补偿标准。

  同时,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六、实习期间的劳动纪律

  第六条乙方在实习期间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七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的,乙方的指导老师,可予与教育纠正。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助的精神进行协商解决,在必要时浙江大学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可以介入并提供参考解决意见。

  九、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还就以下事项达成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版劳动合同1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具体实际,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系(部)教学工作。

  第二条: 乙方的任务:

  课程名称

  任课班级

  上课时数

  实验实训时数

  上机辅导时

  数教学时间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乙方提供教学工作需求的条件;

  2.根据工作需要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及本协议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3.对乙方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

  4.依据考核、考查情况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减免酬金;

  5.年末甲方将根据本年度所有兼职教师的考核结果,评出的优秀兼职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6.按照本协议及学院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受聘于甲方从事教学工作应得的报酬及奖励。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认真如实填写兼职教师信息表;

  2.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授课。开学一周内将自己所任课程的教学进度交所在系(部)审查,合格后备查;

  3.遵守甲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教学管理及教学检查,并参加必要的教研活动;

  4.在甲方工作期间,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5.在聘期内,不得擅自辞职、离职;

  6.根据本协议及学院有关规定取得甲方支付的报酬及奖励。

  第五条: 甲方支付乙方报酬的形式

  1.乙方所得酬金暂按授课每学时_________元、实验实训按每学时_________元、上机辅导每学时_________元的标准执行。每月按实际授课情况每学时_________元预发。

  2.甲方将对乙方在本学期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合格后甲方在学期末支付乙方酬金余额;若不合格,甲方酬情减免乙方酬金余额。

  第六条: 协议生效后,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乙方若确有实际困难,不能履行协议,须提前二周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擅自终止协议,否则,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与本协议课时数相应酬金全额相等的违约金。

  第七条: 本协议中甲方支付乙方的报酬只限于乙方受聘于甲方而应得的课时酬金,不包括医疗、保险等费用。

  第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系(部)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新版劳动合同15

  竞业限制的定义: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新版劳动合同法。

  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主体:

  商业秘密的主体:1、企业董事、经理(法定);2、组织经营需要的劳动者(约定)。

  1、也就是说,对于企业董事与经理(即一般意义上之企业经营者——总经理)不需约定,在其任期内有着法定的义务;

  2、而对于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约定之。

  竞业限制的主体: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即掌握用人单位经营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等。普通职工虽掌握一定的公司经营机密,除非个别特定岗位,否则将得不到支持。

  竞业限制的条件: 企业有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没有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则无从谈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第二,该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第三,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竞业限制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以前规定为三年)

  地方性规定如《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超过二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

  竞业限制的范围与地域:与本单位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合同范本《新版劳动合同法》。从事经营同类产品(业务)且有竞争关系。地域应经双方在协议内约定。

  竞业限制的补偿金额:双方约定,但是地方有特别规定。

  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而《珠海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还有的地方规章规定由当事人双方自主约定补偿标准,如上海《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由协议双方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约定。

  常见问题问答:

  1、 竞业限制的补偿何时支付?在劳动合同内约定,工资内的一部分属于竞业限制补偿金行不行?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不应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工资内一部分支付,实践中有会被认为是工资的一部分而非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案例。

  2、 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金或者约定了补偿金而企业方没有履行,在竞业限制协议期限内劳动者是否仍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答:《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明确了经济用人单位与具有保密义务的特殊群体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内容,并需约定经济补偿金。但仍未明确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该竞业限制协议就无效,劳动者是否就无需继续履行协议。从公平原则来看,用人单位运用竞业禁止条款限制员工离职后的活动时,应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实际司法实践中也采纳了用人单位未给予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即认定竞业禁止条款无效的观点。

  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但值得一提的是约定补偿金的支付日与员工违约日孰早孰晚将是判定谁违约在先的主要依据,也是判定协议双方谁该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因素。比如协议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半年内支付第一笔经济补偿金,结果劳动者迟迟等不到经济补偿金,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第五个月就去一家具有竞争业务的同业去上班了,此时会被裁定劳动者违约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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