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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21 10:01:36 证明 我要投稿

证明书模板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说到证明,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证明是证明某个事实的一类文书。一起来参考证明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证明书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证明书模板

  证明书模板 篇1

  单位生育证明

  兹证明是我单位职工,自________年至今一直在我厂担任工作,________年结婚,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育________孩一名,望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致!

  礼

  单位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证明书模板 篇2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原为甲方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同时,甲方已为乙方办妥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甲方代表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证明书模板 篇3

  姓名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工作单位 症状:

  诊断:

  建议休假: 自201 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医疗单位盖章

  姓名___________

  症状:

  诊断:

  建议休假:

  医疗单位盖章

  201 年_______月 日止 共_____天 医 师 病情证明书 性别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工作单位自201 年______月______至201 年______月______止共_____天医 师

  证明书模板 篇4

  毕业证明

  姓名:,性别:年月日生,于年 月至 年 月,在济宁医学院全日制统招 专业年制(本科、专科、专升本) 层次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毕业证书编号:。

  特此证明。

  济宁医学院××学院 济宁医学院教务处

年 月 日年 月 日

  证明书模板 篇5

  单位名称:x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x

  姓名:xxx性别:x年龄:xxx职务:xxx

  系xxx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xxxx的`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xx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xx年xx月xx日

  证明书模板 篇6

  职工身份证明

  我公司员工颜保华(身份证: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燃运部的正式在职员工。现在在x____________居住,因工作需要办理暂住证,请贵单位给予办理。特此证明!

  xx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证明书模板 篇7

  致:

  V/V:MAERSK KAWASAKI / BE994E

  MBL NO.:GEN0554924

  包装种类:夹板箱

  我司保证此进口货物中不含任何原木包装的材料,如有与实际不符,我司愿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和责任。

  特此证明!

  WE CERTIFY THIS SHIPMENT DOES NOT CONTAIN

  ANY SOLID WOOD PACKING MATERIALS!

  证明盖章:

  20xx 年 3 月 17 日

  证明书模板 篇8

  兹有我单位职工____________,性别女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与姓名____________,性别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无生育(抱养)过,情况属实。

  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证明书模板 篇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条 项之 规定和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项之约定,双方 于 xx年xx月xx日签订的 xx年xx月xx日起 至 xx年xx月xx日止或 的劳动合同 于 xx年xx月xx日(终止)。乙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岗位为 ,在甲方工作年限 为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甲方 按 月支付乙方,计人民币 元。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盖 章 签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 章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xx年xx月xx日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存入乙方档案一份。

  证明书模板 篇10

  存 根

  第 号

  姓名 因 意愿,属 人员,已发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 月,介绍去 处失业登记。

  签发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

  第 号

  县(市)、 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兹有本单位职工 同志,在本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为 年,因(本人意愿

  非本人意愿

  与本单位脱离劳动关系,

  属(终止合同

  解除合同 助费(经济补偿金) 月,金额(大写) 元,前往你处申请失业登记,请予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负责人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 请在有选项的栏目内打上“√”。

  2、 此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六十天内有效。

  证明书模板 篇11

  兹证明身份证号码为我司员工,现任职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职务(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司员工的工作情况,不作为我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式的担保文件)。

  特此证明。

  成都________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证明书模板 篇12

  县人民银行: (改制前企业名称)截止年月日向我行贷款人民币 笔,金额 万元,应收利息 万元;为在我行企业贷款担保 户、金额 万元(具体企业名单附下),我行根据 精神,已与企业确定由 (改制后企业名称)承接原企业的一切金融债务。

  年 月 日

  担保企业名单

  证明书模板 篇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 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 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 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第八条 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押

  第九条 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十条 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

  第九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通知其家属领回或者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

  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 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羁押服刑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和管理材料存入档案。罪犯档案一人一档,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

  第十三条 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四条 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

  看守所应当设置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检举。

  第十六条 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转送。

  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

  第十七条 看守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八条 罪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书面意见的人员告知原因。

  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二十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妊娠检查,应当到医院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第二十一条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

  第二十四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变更居住地,有违法犯罪行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病情鉴定、妊娠检查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同时附保外就医保证书。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批。

  看守所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副本、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诊断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哺乳自己婴儿证明、保外就医保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抄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后,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收到批准、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辖区,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或者刑满释放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交罪犯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看守所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应当是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

  第三十条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十一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二条 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 公示完毕,看守所所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所公章,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连同有

  关材料一起提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五条 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五)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第三十七条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八条 被假释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后将罪犯收监。

  第三十九条 罪犯在假释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五节 释放

  第四十条 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一个月内,将其在所内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教建议等送至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

  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第四十二条 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十日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证明书模板 篇14

  现有 工程是对 进行装饰装修的二次装修工程。该建筑物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 ,经查阅该建筑原规划报建图纸,可以证明本次二次装修工程不涉及已预售房地产的公共设施部分的'设计变更,且不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设计修改。

  特此证明。

  施工图审查机构(公章):

  审核人(注册建筑师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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