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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

时间:2023-01-31 18:13:29 证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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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通用15篇)

  在现实生活或工作学习中,大家都有写证明的经历,对证明很是熟悉吧,证明可分为组织证明和个人证明。想拟证明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出生医学证明,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出生医学证明(通用15篇)

出生医学证明1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20xx年xx月xx日,在(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委托人姓名)办理(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2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范其领取、发放、登记等工作,我院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的具体要求,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相关人员培训,逐步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步入了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现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组织

  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我院成立了以院支部书记为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专门科室、专管人员具体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等日常工作。确保了《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1、规范领取程序:要求专管人员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必须将领取人员的'姓名、领取的数量在院办公室进行登记,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后方可领取。

  2、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领取机构必须是具有《母婴保健技术》许可资质的医疗或计划生育机构,且领取人员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方可领取。

  3、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妥善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存根。

  三、本年度申领及发放情况

  20xx年元月至今我院共申领《出生医学证明》4400份,去年库存470份,合计4870份,现已办理4870份:其中20xx年出生新生儿办理2638份,20xx年及以前出生者办理2175份,作废57份。

  总之,我院20xx年在《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方面,能严格执行卫生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使《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逐步得到了规范。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更加规范。

出生医学证明3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以下称授权人)兹授权 □先生/□女士(以下称被授权人),作为本人在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基金相关业务的经办人。本人授予上述人员的.业务权限为: 资料变更、银行账户变更、账户资料查询、挂失/修改密码、单据补办、基金账户注销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设置分红方式、撤销交易、申购资金退款、转托管、非交易过户、交易查询、设置交易委托方式基金账户业务 基金交易业务 其它

  本授权人承诺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及本授权书有效期内实施的行为均代表本授权人的行为,均为本授权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一切后果由本授权人承担。基金账户开立后,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印鉴卡上预留的印签章作为办理所有基金业务的唯一合法凭证。本授权委托书自签字盖章并送达信诚基金管理公司之日起生效,直至本授权人撤销本授权委托书或销户前均为有效。

  授权人:

  授权人证件类型:

  授权人证件号码:

  被授权人身份证件类型:

  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号码:

  被授权人联系电话:

  授权人签章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签章

出生医学证明4

亲爱的新爸爸,新妈妈们,

你们好!

  恭喜你们添了一位新宝宝,《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也是每个新生儿的第一份人生档案。当你们在为宝宝准备一切生活必备品时,请别忘了为宝宝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填报准备。

  一、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前必须给新生儿起名,填写要字迹工整,婴儿可以随父姓或母姓,姓名用字必须准确,如需用冷僻字,须事先去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咨询。《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在一个月内可产妇自行领取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因特殊原因,超出一个月需产妇本人领取, 三、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认真核对,如发现有打印错误,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擅自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四、《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凭证,请妥善保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新生儿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五、领证时需提交材料:

  (一)新生儿母亲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并准备复印件,即可办理。

  (二)其他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材料:

  1、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办理出生证所需证件:带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结婚证或准生证原件,并准备复印件,即可办理。

  3、授权委托领出生医学证明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每周一下午,周三、四、五 早上9 : 30 ~ 11 : 10,下午2 : 00~ 4 : 30 办理地址:门诊大楼6楼624室。

  联系电话:88070361

  温州市中心医院出生证

  20xx.10.16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授委托人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在温州市中心医院分娩。特授权委托 (授委托人姓名)办理 (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授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受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签字: 授委托人签字:

出生医学证明5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

  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医学证明6

  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及出生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要做好出生证明的.病人资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无关人,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料外泄。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两人监督机制,即由管证明纸者开出生医学证明,经管出生证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经院长申核签字后方能发证。不得私开出生证明;更不允许涂改病人的相关资料,必需按相关要求真实开出证明,如不按流程开出生医学证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开证者个人承担。

  5、出生医学证明要按规定的程序,到规定的单位领取,不得私改领取通道。

  6、向家属告知出生医学证明信息除了宝宝名可更改一次外,其它任何信息均不可更改,如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丢失,按相关流程到上级妇幼保健医院补领。

  7、有无准生证均可据实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以各种名义拒办

  8、领证人只能是妈妈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领取,需有妈妈本人签的委托书,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后方可代领。

出生医学证明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及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并统一编号。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托安徽省妇幼保健所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与任务,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规范服务。

  第七条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应将辖区内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名单登记造册,确定《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如有变动,应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补发专用章标准及式样统一刻制印章,配发至签发机构,并将印章式样抄送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公安机关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九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各签发机构应当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数量、编号及时上报上级委托管理机构并申明作废。必要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控制废证率,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或加盖作废章,定期逐级回收,由省妇幼保健所统一销毁。

  第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受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投诉、举报,并组织对《出生医学证明》真伪的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协调各签发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协作机制,相互配合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与孕产妇保健管理和儿童保健管理工作的衔接。

  第十二条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建立签发管理制度,严格签发程序,专人负责;设专人分别管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和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出具虚假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三条加快《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化进程,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与公安等部门共享机制。各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定期将辖区内签发机构名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号段、废证编号逐级报送至省妇幼保健所。实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的地区还应定期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个案信息逐级报送省妇幼保健所,再由省妇幼保健所统一将相关信息通报省级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各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新生儿及其监护人提供的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以及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电脑保存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均应按档案管理要求,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三章申领

  第十六条实行按属地逐级申领制度。各签发机构向辖区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向所在市委托管理机构,各市委托管理机构向省妇幼保健所逐级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七条严禁向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严禁跨地区、跨机构出借、转让《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八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在办理下级单位申领时,应查验单位介绍信、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申领数量及编号并填写登记本。

  第十九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对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并按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各签发机构应按规定时间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和管理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首次签发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由该助产机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婴儿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各签发机构应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助产机构接生人员负责规范填写分娩信息;签发人员负责查验新生儿父母、领证人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规范打印或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碳素笔一次填写,所有项目要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

  各助产机构在办理入院登记时应核对分娩产妇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复印件。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产妇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栏目处填写"/"。

  第二十五条各签发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合理设计签发流程,方便群众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应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申领和使用规定,指导孕产妇做好新生儿姓名、相关证明材料的准备。

  新生儿父母应在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确因特殊情况出院前未申领的,须在出生一个月之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对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出生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在本办法下发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员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

  3、亲子(母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参照医疗机构外分娩申领。

  第二十七条各签发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发放登记,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字。

  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出生医学证明》免费签发,严禁收费和搭车收费。

  第五章换发

  第三十条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或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第三十一条签发机构不得为当事人以变更新生儿姓名为理由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二条签发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已入户的)或正副页(未入户的);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原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予以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蓝黑色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

  第六章补发

  第三十五条因遗失、被盗等情况丧失《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正页或副页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三十六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第三十七条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委托管理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补发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告;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6、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给予情况属实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未办理出生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出生登记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第七章责任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于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管理机构、签发机构或工作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妇秘〔20xx〕650号)作废。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亲子鉴定证明指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第四十五条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出生医学证明8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___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

  委托人于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医院分娩,特授权委托___(受委托人姓名)办理___(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按手印: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按手印: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出生医学证明9

  一、 《出生医学证明》由保健科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负责从财务科领取、填写、盖章,统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

  三、因我院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我院申请换发。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保健科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

  四、保健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证、章分开,专人分管。

  五、若新生儿家属不慎将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持单位(村委会)或公安机关未上户证明、原接生单位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以及遗失证明到保健科进行补办。

  六、妇产科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材料,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一旦查实,予严肃处理。

出生医学证明10

  根据20xx年妇幼卫生年报质控工作安排,11月组织专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年报质量控制,按照质控工作要求,重点对生命指标及保健指标漏报情况进行了质量控制调查。质控小组认真组织实施,整理汇总相关资料,结果汇总如下:

  一、调查样本和调查方法

  在我区16个乡镇随机抽取4个乡镇每个乡镇抽取4个村进行质量监测和漏报调查。本次调查主要是回顾性总结,查漏补缺,通过多部门、多渠道搜集、核查,确保监测数据来源准确、真实。质控内容详见附表。

  二、质量控制结果

  结果:本次质控调查中,活产上报155漏报10例多报5例,漏报率为6.20%、儿童死亡漏上报2例漏报0例,漏报率为0% 。孕产妇系统管理上报155例漏报10例多报5例漏报率为6.2%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上报708例,漏报10例,多报8例,漏报率为1.4% 、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上报1412例漏报13例多报7例漏报率为0.9%、分析:主要原因是在统计上报中统计时限不以致、信息反馈不及时,导致多报或漏报。

  三、存在问题原因

  1、20xx年妇幼卫生年报质量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医疗卫生单位对妇幼卫生统计工作不够重视,主管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数据收集整理把关不严,以致报表中存在漏报问题。

  2、由于基层妇幼人员更换频繁,妇幼卫生统计工作培训不连续,有脱节现象,影响了报表质量。

  3、部分妇幼卫生统计人员业务知识缺乏,不注重自身学习,工作能力不强

  4、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大统计工作难度加大。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妇幼保健人员培训学习,尤其是妇幼卫生统计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妇幼卫生年报质量,并定期做好查漏质控工作。

  2、各医疗单位应制定流动人口管理措施,使其享有基本的保健管理,把流动人口纳入本辖区内日常保健服务工作中,并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

  3、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确保数据来源准确真实。

  4、加强乡、村级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人员培训,保证其工作时间,努力提高妇幼卫生统计工作质量。

出生医学证明11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xxx(受委托人姓名)办理xxx(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受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委托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受委托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12

  委托人:___

  性别:女

  出生年月:___年__月__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

  性别:男

  出生年月:___月__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妇幼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___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___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___年__月__日

  ___年__月__日

出生医学证明13

  根据《西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区卫计通[20xx]133号)文件要求,我院组织人员按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检查表对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发放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证件管理

  1.安排有专人负责证件出入库工作及签发及管理,库房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收发,防保室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

  2.证件管理人员参加过培训或学习,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知识,通过问卷调查,熟悉相关管理情况。

  3.签发登记记录规范,符合要求。

  4.有《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出入库制度及签发、补发、换发、废证管理和文件归档。

  5.《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与签发分开管理。

  二、证件签发

  按《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要求,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工作;《出生医学证明》首签发登记表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接生人员填写并确认后转给签发人员,签发人员审验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并留有新生儿父母和领证人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由领证人填写和确认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签发人员电脑录入资料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盖章人员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了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并做好存根保留和首次签发登记。

  三、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

  我院有针对性地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开展法制教育,无上级机构组织岗位培训,我院通过自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对证件损毁、丢失、制假、用假、贩假事件的监察能力,防止失职渎职事件的发生。

  四、定期报告。

  每月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登记;在平时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业务流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或向其他医疗机构沟通学习,确认后再办理,避免错漏。

  五、加强监督管理。

  我院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进行自查,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及使用情况,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以及了解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出生医学证明14

  “风雨送春归,飞雪迎春到。”随着壬寅虎年的悄然来临。xxxx年2月14日-2月18日,朝阳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也如期迎来了为期5天的出生医学证明督导工作。

  一、督导前“认真筹备”

  本次督导工作得到朝阳区卫健局高度重视,区卫健局妇幼科马鑫科长、我中心主任张智慧、我中心金战军副书记认真分析,敲定督导中各项细节,提出“签发材料勤抽查,日常材料仔细查。”

  我中心主任张智慧指出本次督导工作不仅要对xxxx年全区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做总结性回顾,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更要对xxxx年《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提高自身要求,努力完善业务能力,为全区新生儿提供更优质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服务。

  二、督导中“细致质控”

  本次督导由区卫健局妇幼科马鑫科长、我中心主管领导、我中心出生证相关业务骨干同志成立专项督导小组,对辖区六家机构逐一进行督导检查。

  督导小组通过现场询问助产机构签发人员、调阅签发档案、查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等方式,对空白证管理、废证管理、首次签发管理等9个大项、39个小项,进行了细致到位的质控督导。

  三、督导后“静心总结”

  通过本次对辖区六家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督导,我中心认真总结优点经验,弥补短板不足。对于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情况,当场提出,立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求医院说明情况,限时整改。

  四“身担使命,初心不改”。

  一张小小的《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的“人生第一证”,也是我中心“服务于民”的具体体现。我中心积极落实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督导检查的常态化,统一标准,优化管理。朝阳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将牢记使命,不改初心,继续为新生儿提供更好更优质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15

  委托人:妈妈的名字 性别:女 出生年月:妈妈的生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妈妈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爸爸名字 性别:男 出生年月:爸爸的生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爸爸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上地医院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爸爸的名字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宝宝的名字的? 出生医学证明 ?。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 ?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妈妈的名字 受托人签名:爸爸的名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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