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债券上市协议
在现在社会,协议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签订协议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被侵害。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债券上市协议,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券上市协议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申请其债券在甲方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__________________》等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中上市企业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券面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行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发行总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募集资金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三条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授权及业务规则对上市债券实施日常监管。
第四条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的各项规则、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乙方在接到甲方签发的《上市通知书》后,须于上市日前五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登载上市公告书,并将上市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告书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下列文字:本债券发行人对以下刊出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以下资料如有不实之处,本债券发行人当负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证券交易所对本债券上市申请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并不构成对本债券信用的保证。
第六条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__________________》第五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乙方对于债券评估机构对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企业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应及时地报告甲方。
第八条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第九条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应聘请董事会秘书或相应专职人员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缴纳债券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债券上市总额_________元为基数,每月交纳_________元,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费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乙方最迟须于上市日前三日向甲方缴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每年在收到交款通知后,划交甲方指定帐号。
第十二条甲方在债券本息兑付日前一周终止债券交易。乙方如通过甲方兑付该债券,应在派息兑付前4日将兑付款项划交甲方指定帐号,同时须向甲方支付兑付费用,具体金额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乙方的上市债券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的,无须再交纳上市初费;上市债券被除牌的,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甲方无须对债券上市交易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警告;
2.征收五万元以下惩罚性违约金;
3.责令限期改正;
4.停牌或除牌;
5.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授权甲方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业务规则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补充本协议。补充协议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仲裁。
第十九条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二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债券上市协议2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
(二)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
(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八条资金融入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按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支付资金款项;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资金融出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二)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
(四)在资金融入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十条资金融出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足额融出资金款项;
(三)在到期结算日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回购双方进行协议回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365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第十二条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质押券的面值总额。购回交易金额可以为零,表示只解除质押,资金通过场外方式往来。
第十三条协议回购的质押券、百元资金年收益、回购期限、成交金额等由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回购双方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合理商定协议回购交易要素的具体内容,不得存在误导、欺诈、市场操纵或利益输送行为。
第十四条债券在设定质押登记期间,回购双方就质押券孳息及附属权利作出以下约定:
(一)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提前赎回、到期兑付等情形的,相关资金作为质押财产,待债券解除质押登记后方可提取,同一笔回购发生部分购回的,该部分质押券解除质押正常办理,其孳息应当待该笔回购全部质押债券完成购回交易时解除质押;
(二)质押券含回售条款的,资金融入方不得行使回售权利;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质押期间,资金融入方不得行使转股、换股权利;
(三)资金融入方可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第十五条回购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协议回购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资金融出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资金融出方违约;资金融入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质押券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资金融出方资金不足且资金融入方质押券不足的,双方均违约。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资金融入方在规定时间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资金融出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的,资金融出方违约。
(三)协议回购提前终止,资金融入方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回购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资金融出方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回购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的,资金融出方违约。
第十六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根据《暂行办法》、本协议、成交数据以及补充协议等,采取收取补息、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可按以下方式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补息、罚息等方式: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回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自首次结算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可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或约定的回购提前终止日),资金融入方违约的,资金融入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资金融出方支付罚息。资金融出方违约的,资金融出方从到期结算日(或约定的回购提前终止日)次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资金融入方支付罚息。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
回购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中对违约金的金额、计算方式等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协议回购存续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回购双方同意采取提前终止方式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回购双方不同意提前终止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继续履行或者其他深交所认可的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回购双方同意协议回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及相关规定,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因协议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回购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回购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回购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参与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或理财产品的,由管理人代为签署,其管理的产品在参与协议回购时,视同认可并遵循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经签订,签署人不得变更。质押式协议回购存在尚未了结事宜的,不得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签署人留存,另一份报送深交所(地址:)。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的,所在证券公司还应留存一份备查。
签署地: 深圳参与者:
单位公章(适用法人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债券上市协议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有意将其债券在甲方进行上市,双方经过充分讨论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业务规则达成一致,现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上市企业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券面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行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发行总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募集资金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和业务规则,甲方拥有对上市债券进行日常监管的权力。
第四条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项规则和规定,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在收到甲方签发的《上市通知书》后,乙方需在上市日前五天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上市公告,并将上市申请文件存放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告书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下列文字:本公司对以下刊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以下资料如有不实之处,本公司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证券交易所对本债券的上市申请及相关事项进行审查,仅为一种程序要求,并不意味着对本债券信用的保证。
第六条 乙方应当及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由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组成,而其他类型的报告则属于临时报告。乙方必须按照《信息披露规定》第五章的规定,准确地、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债券评估机构对公司债券进行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以及企业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第九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但对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乙方拟请一名董事会秘书或相应专职人员,以协助与甲方保持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在任何董事会秘书或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债券上市费用,该费用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照债券上市总额的0.01%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指定金额。上市月费根据债券上市总额进行计算,每月支付一定金额,并随着债券上市总额的增加而增加,但最高不超过指定金额。乙方必须在上市日前三天最迟向甲方支付上市初费。上市初期后的第二个月起至结束之月,乙方需要按年度预交上市月费。每年收到付款通知后,乙方需将款项划至甲方指定帐号。
第十二条 甲方在债券到期日前一周结束债券交易。乙方如欲要求甲方兑付该债券,应在派息兑付前4天将兑付款项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并且需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兑付费用,具体金额将另行商定。
债券上市协议
第十三条 乙方的上市债券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的,无须再交纳上市初费;上市债券被除牌的,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甲方对于债券上市交易所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概不负责。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甲方有权根据情节的轻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警告;
2.征收五万元以下惩罚性违约金;
3.责令限期改正;
4.停牌或除牌;
5.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授权甲方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可能会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双方应重新商讨并签署一份新的协议或进行必要的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业务规则处理。若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未作出具体规定,则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对本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选择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CIETAC)进行仲裁,由CIETAC根据委托仲裁协议的约定,在仲裁庭上独立、公正地进行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书备有四份,各方当事人持有两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债券上市协议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甲方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甲方业务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乙方债券在甲方上市。
本协议中上市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
简称:
代码:
信用评级:
担保人(如有):
债券面额:
期限:
利率:
发行价格:
发行总量:
交易平台:
募集资金数额: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
第二条 乙方承诺按照债券有关募集文件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三条 甲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发行上市的债券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的上市费用及其标准,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乙方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上市费用,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第六条 乙方应当于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上市公告书和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应当及时将债券评级机构对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报告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聘请董事会秘书或者相应专职人员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者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 与本协议有关或者因本执行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发生日之后的三十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者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债券上市协议5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法定地址: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法定地址: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符合上市条件,批准其股票上市。
第三条 乙方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五条 乙方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其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乙方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乙方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应当将其通讯联络方式报告甲方,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其它通讯联络方式。
第七条 乙方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乙方董事会应当向甲方报告并说明理由。同时,乙方董事会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乙方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第九条 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当乙方上市股票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如实答复甲方的查询,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同时向甲方市场公开。若乙方向境内外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市场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向甲方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 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原则上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甲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亦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事宜。
第十四条 甲方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乙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事宜。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3O,00O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5O0元人民币为基数(按5000万股股本计),每增加100O万股股本,月费增加1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5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起第二个月至除牌的当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按应交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七条 乙方的上市股票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的上市股票被甲方除牌,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 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若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协议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XXXXXXXXX
XXXXXXX年XXXXXXX月XXXXXX日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XXXXXXXXX
XXXXXX年XXXXXXX月XXXXXXX日
【债券上市协议】相关文章:
债券上市协议03-17
债券上市协议书01-31
债券结算合同06-24
债券结算合同12-20
债券认购协议书04-23
债券抵押房合同05-04
公司债券合同03-17
证券上市协议书03-15
公司债券发行合同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