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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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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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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讲义

  《劳动合同法》讲义

  时间:2014年3月21日晚上7:00

  地点:乡法制学校

  主讲人:张伟明

  教学内容:《劳动合同法》讲义

  一、《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甚至相当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2.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

  3.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合理规范劳动关系,是迫切需要的。

  二、《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不仅完善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健全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且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意义。

  1.《劳动合同法》是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需要。

  2.《劳动合同法》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需要。

  3.《劳动合同法》是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需要。。

  三、针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应注意的问题和应对策略 针对《劳动合同法》颁布,用工单位应及时地转变用工理念,自觉地适用法律的要求,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用工不能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不能再一年一签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续签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意。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那么两年后,企业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选择不续签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劳动者分道扬镳;要么选择续签劳动合同;选择分道扬镳,可能会使自己培养的员工流失,等于为他人做嫁衣;选择续签,可能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由此可见,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是极不利的。新法实施后,企业应注意劳动合同期限的合理搭配。

  3.违约金不能再随意设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第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4.试用期不再是廉价期试用期

  本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但是,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严重。《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一些规定,如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5.辞退员工不再轻而易举

  《劳动合同法》第42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务派遣用工不再是避风港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连带责任的规定,将使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大幅度增加,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分散法律风险的作用荡然无存。

  7.规章制度不再单方可以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8.拖欠劳动报酬不再可取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9.招工不可再收取押金、扣押证件

  《劳动合同法》第9条再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10.退工义务不再可以随意拖延履行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企业还需要积极相关的附随义务,如对于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作健康检查,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劳动关系解除、终止证明,转移档案、社保关系等。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还为这些附随义务设定了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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