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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

时间:2025-05-09 09:19:59 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共15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 ,欢迎阅读与收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共15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 1

  为了提高我园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我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二、突发事件预防措施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幼儿园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幼儿园应经常对教学环境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增加幼儿园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幼儿园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幼儿园卫生规范化管理。

  1、加强幼儿园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

  2、加强厕所卫生管理。

  3、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教室卫生和环境卫生,为幼儿园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幼儿园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计划免疫的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新生入学前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登记制度,提高幼儿疫苗接种率,防止疫苗相关性疾病的发生或流行。

  (四)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幼儿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强幼儿及家长识别腐败变质食品、“三无”产品、劣质食品的能力,教育幼儿及家长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

  3、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倡合理营养,不断增强体质。

  三、突发事件监测和报告

  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污染事故、免疫接种事故及严重异常反应,以及其它重大疑难及不明原因的健康危害事件。

  1、建立自下而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突发事件期间,幼儿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开通疫情监控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为1363xxxxxx。

  2、严格执行幼儿园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3、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爆发、医院感染爆发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向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传染病

  1、启动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幼儿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系统内的疫情通报。

  2、幼儿园做好进入应急状态的准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3、幼儿园内如尚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进行控制。

  4、传染病流行时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

  5、严格执行出入园门管理制度。

  6、如非常严重的班级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停课措施,合理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

  (二)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

  1、迅速报告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2、及时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

  3、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4、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 2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履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特制定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和管理制度。

  一、报告范围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人员和所在科室应当立即电话报科主任、护士长、防保科,节假日报总值班。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或院内感染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防保科或总值班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区疾控部门报告,同时通知院长和院内相关部门,保证应急工作中上下联络、人员疏散、消毒隔离、防护、现场保护和调查、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取样等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在院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我院行政领导的分级管理体系,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启动我院应急系统。

  (二)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院、首诊医生负责制。

  (三)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五)在我院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专业及相关人员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六)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七)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八)各科室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 3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传染病疫情通过车辆、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传播流行,保障旅客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及时运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本规定所称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的传染病疫情。

  本规定所称交通卫生检疫,是指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对车船、港站、乘运人员和货物等实施的卫生检验、紧急卫生处理、紧急控制、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留验以及其他应急卫生防范、控制、处置措施。

  本规定所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是指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检疫传染病的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本规定所称车船,是指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活动的客车、货车、客船(包括客渡船)和货船。

  本规定所称港站,是指提供停靠车船、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场所,包括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港口客运站、货运码头、港口堆场和仓库等。

  本规定所称乘运人员,是指车船上的所有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船员、旅客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在确保控制重大传染病病源传播和蔓延的。前提下,做到交通不中断、客流不中断、货流不中断。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职责,依法负责全国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职责,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交通防范和应急责任制,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对报告在车船、港站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举报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渎职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或者管辖范围的交通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制定各自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以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快速反应的要求为依据,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防范和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制定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机构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有关车船、港站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和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的应急处理方案;

  (三)突发事件有关污染车船、港站和污染物的应急处理方案;

  (四)突发事件有关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和救护人员的运输方案;

  (五)突发事件有关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的运输方案;

  (六)突发事件有关车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闸的应急维护和应急管理方案;

  (七)突发事件有关交通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宣传方案;

  (八)突发事件有关应急物资、运力储备与调度方案;

  (九)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执行机构及其任务;

  (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人员的组织和培训方案;

  (十一)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方案;

  (十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其他有关工作方案。

  为防范和处理其他突发事件制定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条前款除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内容,并包括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设施、设备以及其他有关物资的.储备与调度方案。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预案的要求,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运力和有关物资储备。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客车、客船、客运站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消除车船、港站的病媒昆虫和鼠类以及其他染疫动物的危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突发事件交通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和旅客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二条在车船、港站发生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 4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处理原则

  遵循“依靠科学、依法防治、高度敏感、果断处置”的指导思想,坚持“学校主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处置原则,严格控制传染源,迅速切断传播途径,减少发病人数,积极救治病人,迅速控制疫情,防止疫情扩散。

  二、具体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污染事件、免疫接种事故及严重异常反应和其它重大疑难及不明原因的健康危害事件。

  (一)加强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组织机构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苗xx

  副组长:xx王xx成员:田xx秒x

  2.学校应急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预防与控精品文章制。并能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修改和完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3.领导小组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学校的教学环境与生活区环境等进行自检,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增加学校卫生管理资金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

  1.学校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及采买、保管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2.购销和使用的食品应定点采购,禁止向学生发放变质的食品或加工变质的`蔬菜、粮油。

  3.食品的加工过程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4.食品及其原料贮存和食品制作间必须有完善的安全措施,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投毒事件发生。

  5.加强学生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

  6.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学校食堂、宿舍、教室、卫生间和校园的环境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7.加强卫生室常用药品的管理,防止因药品过期或管理失误引起中毒事件。

  (四)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病抗病能力

  1.按教体局的要求,落实好健康教育课,普及安全知识,教育学精品文章

  生要有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结合季节性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通过黑板报、墙报及校园网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员工防控突发事件的能力。

  3.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讲座,增强教职员工识别腐败变质食品、“三无产品”、劣质食品的能力。

  4.教育学生要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倡合理营养,不断增加体质。

  (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

  1.各班教师每天把因病缺勤的学生名单报告学校安保办公室,并由应急办公事进行登记汇总并进行追踪观察,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2.重视收集信息。

  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六)建立自下而上的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任何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1.当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例时,由发现者或当班人及时准确报告主管领导。

  2.主管业务领导或应急管理员立即到现场对学生进行诊断,确诊精品文章

  为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后立即将学生送到隔离室进行隔离,并通知家长带学生到医院做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

  3.立即报告防疫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

  (七)认真落实卫生部门提出的卫生管理、隔离、消毒等措施,协助疾控中心完成疫情调查、应急接种等工作。

  1.加强晨检,严格控制进出校园的人员。

  2.对患传染病的学生所在的班级进行彻底的消毒。对其他学生进行医学观察,直至解除观察期。医学观察期间的所在的班级学生禁止与其他班级的学生互相接触,避免感染。

  3.根据疫情必要时进行被动免疫(预防注射)。

  4.对患传染病的学生必须严格按照传染病法所规定的隔离时间,完全治愈后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返校学习。

  5.教师要稳定学生情绪,做好学生家长的思想工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疫情。

  6.因工作疏忽造成传染病流行要追究其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 5

  为及时了解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加强对学校安全事故的监察力度,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和《学校安全工作要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立学校事故报告及处理机制。

  1.事故报告时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镇教育组及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校内或校外)、中毒人数、中毒原因、主要症状等。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开始流行的时间、地点、感染人数、主要症状、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等。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

  3.事故跟踪及处理。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在获息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伟染病流行及安全事故后,应详细了解情况,在积极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师生进行救治的同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造成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及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及时追踪了解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镇教育组。学校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及安全事故等得到控制后,必须将该事件的有关情况、处理结果及改进措施报告镇教育组。

  4.事故分析。学校应对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情况、原因进行汇总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制订切实有效的学校卫生与安全工作整改措施。

  二、严格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要把及时、准确地报送学校事故信息放在信息工作的首位。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哪一级发生迟报、漏报、满报问题由哪一级负责。对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和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学校事故整改制度。

  为切实加强学校卫生安全工作,强化学校的卫生与安全意识,学校对发生的.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等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制订切实有效的安全工作整改措施,做到警钟长鸣,努力减少并杜绝学校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 6

  1、由乡级保健员或妇幼工作人员掌握辖区育龄妇女和早孕妇女的摸底、登激作,并在孕前三个月及孕后三个月免费增补叶酸,并上报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2、确定早孕后,对其孕妇进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督促和协助孕12周前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第1次早孕随,填写相关记录表,信息录入xx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且预约下一次检查时间。

  3、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服务记录表》。按孕产妇系统管理的.要求进行定期孕期检查,查五:12周前、16-20周、21-24周、25-36周、37-40周,填写相关记录表,信息录入xx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为其进行孕期保健指导。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两周内随转诊结果,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4、强力推行住院分娩,严禁家庭接生。

  5、产后视:应于出院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视,填写相关记录表,信息录入xx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

  6、产后42天健康检查:对其产妇进行健康指导,发现异常者转至分娩医院或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填写相关记录表,信息录入xx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孕产妇保健手册》归档备查。

  7、认真做好孕期、产褥期、新生儿期的卫生营养、科学育儿等保健指导宣传工作。

  8、做好各种表、卡、册的整理、汇计、分析上报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 7

  为了及时有效遏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我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设置学校疫情报告人

  XX:校长,设置为我校责任疫情报告人,负责本校疫情信息收集汇总。

  本校各班班主任为各教学班第一疫情报告人,学校其他教职员工、学生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责任疫情报告人提供情况。

  二、责任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定期对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3.负责指导全校学生的晨检、午检工作。

  三、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5.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疫情日报告制和零报告制。

  四、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向中心学校报告,由疫情报告人逐级向教体局和疾控部门报告。

  五、学校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学校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记录排查情况。

  1.晨检由责任老师通过测量体温、询问等方式将异常学生情况做好记录。如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特殊时期的晨检,由行政值周、值周教师、门卫在学校门口制定区域进行。不能让患有传染病的学生带病进入学校,第一时间切断传染源,并及时送医。

  3.班主任及科任老师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XXX小学校

  2021年8月29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 8

  为了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报告范围包括以下传染病:

  1.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风疹、流腮、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

  10.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11.XXX: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2.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3.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4、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如果一个行政村在两周内发生10例或以上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或者在同一感染地点连续发生5例或以上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在传播控制地区,如果一个行政村在两周内发生5例或以上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或者在同一感染地点连续发生3例或以上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如果当地发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则属于血吸虫病的报告范围。

  15、流感:如果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内,一周内发生30例或以上的流感样病例,或者有5例或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的病例,或者发生1例或以上的流感样病例死亡,则属于流感的报告范围。

  16、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如果在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内,一周内发生20例或以上的'感染性腹泻病例,或者有1例或以上的死亡,则属于感染性腹泻的报告范围。

  17、猩红热:如果在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内,一周内发生10例或以上的猩红热病例,则属于猩红热的报告范围。

  18、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如果医疗机构或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或以上的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则属于输血性乙肝、丙肝、HIV的报告范围。

  19、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如果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则属于新发或再发传染病的报告范围。

  20、不明原因肺炎:如果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则属于不明原因肺炎的报告范围。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三)职业中毒

  如果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或以上的情况,或者有1人或以上死亡,则属于职业中毒的报告范围。

  四)其他中毒

  如果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或以上的事件,则属于其他中毒的报告范围。

  五)环境因素事件

  如果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或以上,则属于环境因素事件的报告范围。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

  如果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或以上,则属于意外辐射照射事件的报告范围。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

  如果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则属于传染病菌、毒种丢失的报告范围。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如果一个预防接种单位在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者发生死亡,则属于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的报告范围。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如果一个预防服药点在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10例或以上的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或者有1例或以上死亡,则属于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的报告范围。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

  如果发生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则属于医源性感染事件的报告范围。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如果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则属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报告范围。

  要求在两周内,如果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应当及时报告。

  对于涉及以上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院医生和个人应当立即向院领导办公室报告。责任报告人或联系人应在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XXX应当积极履行报告责任,及时报告任何可能构成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同时,该医院也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 9

  鉴于新型肺炎防控的严峻形势,针对疫情,我矿立即成立了疫情防范小组,进行人员管控,环境消毒,疫情宣传,物质筹备等方面工作,确保公司所有的疫情防护措施做到位。为控制新型肺炎不被外界转入我矿,特制定本出入管理制度。

  一、矿井实行闭式管理,门卫室出入口设在公司过磅房铁门处,其他出入口(含小路)一律进行封闭,严禁人员随意出入。

  二、门卫室值班人员要24小时值班蹲守,不得离岗,在值班时间要佩戴好医用口罩。

  三、有车辆、人员出入时,要对车辆及人员进行登记,并对入矿车辆进行消杀工作,登记时问清来由。

  四、没有佩戴口罩或佩戴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入矿,如有主疫情区(湖北籍、武汉籍)人员一律劝阻不得入(返)矿。

  五、门卫室值班人员对入矿人员按《企业外来人员信息统计表》或《阜田镇外地返吉返工人员信息登记表》进行操作并如实说明并填写相关内容。

  六、返工、入矿员工必须填写《员工行程登记表》,在信息表上签字并承诺属实。

  七、进入矿区后在矿区设定的宿舍隔离观察14天;在隔离期间不得离开隔离区。隔离期满后可解除隔离工作。

  八、离开隔离区如有隔离人员,24小时进行看守,看守人员不得随意走动。

  九、隔离期间应满足隔离人员的生活需求,要有单独卫生间一日三餐由矿食堂按标准统一配送,实行分餐制。

  十、在隔离期间,要每天按要求进行体温检测,检测结果及时汇总并报矿主要管理人员。

  十一、在封闭式管理期间各员工吃住在公司,不得外出

  十二、地面值班安全员为健康情况检査报告第一责任人。

  十三、每天上午7:30—8:30、中午12:40、下午18:00点由地面值班安全员检查矿井人员岀勤及健康情况

  十四、早检、午检、晚检一旦发现有人发热、红外线体温检测≥37.5℃或有流感样症状(流鼻涕、鼻塞、咽痛、咳嗽头痛、肌痛、乏力、呕吐、腹泻)等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矿主要负责人:吴XX,及时送往隔离室,并与XX县人民医院联系,送往医院就诊电话:120

  十五、晨检、午检、晚检时间以外发现有可疑症状者,矿井职工有责任及时报告至地面值班安全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其被举报进行排查,确定有第十四条所诉症状时应立即按规定隔离。

  十六、坚持追踪及电话随访制度。如有各相关人员在院隔离治疗期间矿主要负责人要做到追踪了解病情变化及诊治凊况,每天与保持联系。主要负责人要将患病职工情况及时报告村委会。

  十七、实行疫情快报制度。地面值班安全员要将晨、午检情况汇总、筛査,如发现一例及以上病例具有流行病的流感样病例,或发生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需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谎报、瞒报、漏报要追宄相关人的'责任。

  十八、实行零报告制度,晨检、午检报告结束后,班安全员及时将全矿汇总、筛查情况报主要负责人,责人每天13:30之前向村委会和疾病防控中心报告职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按照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即使没有岀现新情况,也要将报表填上“0”上报。

  十九、如有重要事要外出,须写外出事由说明书,领同意后方交门卫室,门卫室负责人收到说明书后进行登载明外出事由、外出时间、外出地点。

  二十、外出人员在疫情没有消除前原则上不得入矿,需要入矿的,要按照入矿《阜田镇外地返吉返工人员信息登并按要求进行14天隔离观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 10

  本着促进构建和谐校园,保证校园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工作方针,为了进一步增加广大师生群众的安全意识,避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我校与20xx年9月14——18日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为期一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筹划。

  为了搞好此次宣教工作,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宣教工作领导小组,增设了宣教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验收。制定了《宣教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宣教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原则、方法步骤以及责任分工。为宣教工作的`圆满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认真组织学习,强化责任意识。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在中层干部会上认真组织了学习,然后分别召开班主任会、全体教师会、学生会,以学习法律原文和应急方案为主,充分结合工作实际,深入理解法律的具体内容,全面、准确、熟练地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规定,明确各自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通过学习使全校师生树立起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创新形式,宣传效果明显。

  此次宣教活动结合我校实际,以宣传和解读《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核心,采取x宣传、专题讲座、国旗下讲话、广播、板报等形式,重点宣传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立法宗旨、基本原则、主要制度、核心内容等,让师生认识和了解《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了食品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种类、特点和危害,预防与避险、自救与互救的基本技能,基本逃生手段和防护措施,以及后期处置等知识。具体开展了以下活动:一是召开了安全形势分析会。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对我校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状况进行了通报和分析。二是组织开展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主题的大型宣传活动。设立了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咨询台,以板报、挂图、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相关法律及安全常识。共制作板报18块,开设专栏2块,张贴宣传画10张,发放宣传材料600余份,受教育人数600余人。三是把《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纳入相关部门岗位职能培训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购买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和事故光盘,搞好了人员培训,提高了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依法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四是开展了隐患排查工作。对全校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认真分析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提高应急管理的对策,完善应急管理预案,做到了查漏补缺。

  四、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为了更好地把应急预案落到实处,检验应急预案的实效性,根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我校组织开展了实际演练。各参演部门、年级密切配合,反应迅速,演练取得了圆满成功,达到了预期的效果。通过此次演练,提高了应急处置中全校师生协同作战的能力,验证了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五、完善了信息报送和应急值班制度。

  建立了顺畅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反馈系统,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地掌握食品、饮用水等安全状况,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 11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值班实行严格的分级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总值班负责事件处理的指挥、组织、协调、调度;小分队长及队员负责事件处理措施的具体实施;24小时疫情值班人员负责疫情及咨询电话接听与记录,遇到疫情按规定程序及时逐级报告。

  二、总值班原则上不要求在单位值班,但必须保持24小时通信工具畅通;小分队值班人员必须保证接到指令30分钟内到达。24小时电话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坚守岗位,除就餐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串岗、擅自离开值班室。我院值班室设在公卫科。值班电话:XXX手机:XXX XXX。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

  三、值班人员必须按值班表安排按时到岗,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或需要更换值班,必须提前报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并经同意后方可调整,调整的人员必须登记备案。否则,视为私自换班。

  四、为保证应急处理工作快速、有序,值班当天,24小时电话值班人员必须在上午8:15前用值班电话通知突发事件应急领导组组长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分队长由小分队长确认通讯畅通,小分队负责检查和落实。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分队处理疫情后,各种使用物品必须及时带回交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归位。队长应及时反馈信息,在值班本上做好详细记录,并将资料收集、整理交相关科室。

  六、时间及地点

  上午值班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2:00~5:00

  值班地点:公卫办

  七、值班人员职责

  1、值班要在职、在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岗。

  2、值班要做好交接(在值班记录本上签字,并将值班室钥匙等交给接班人员),接班人员必须按时接班;接班人员未到时,交班人员不许自行离开,否则按擅自离岗论。

  3、做好值班记录,如有疫情报告时,要认真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疫情值班接班报表》并及时(2分钟内)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分队对长。

  4、接待来访者要礼貌、热情,处理问题要准确无误,解决问题有困难时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对拿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杜绝拖拉、推诿。

  八、违纪处罚

  1、凡抽查值班电话无人接听者,每次处罚当班值班人员50元,如报告疫情,值班电话无人听接听者,除处罚当班值班人员50元外,视情节给予扣发当月奖金、停职待岗三个月、解聘等处理。

  2、对当班疫情小分队成员抽查时,每一次抽查电话无人接听或无接通时处罚30元,当月连续两次以上扣6个月通讯费,如发生疫情,小分队通讯工具不畅通时,一次性扣发全年通讯费,如造成后果,视情节给予扣发当月奖金、停职待岗三月、解聘等处理。

  3、值班人员如不按要求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疫情接报表》的,每次除扣发当日值班费外另罚款50元。

  4、值班人员凡有疫情迟报,瞒报、谎报、误报、或未按规定程序报告的,每次除扣发当日值班费外,另罚款100元,如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扣发当月奖金、停职待岗三月、解聘等处理。

  5、值班人员发生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发当日值班费,如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扣发当月奖金、停职待岗三月、解聘等处理。

  6、值班人员私自调换的除不发值班费外,如造成工作失误等后果,按规定同时追究私自换班双方人员的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 12

  一、组织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具体措施包括:

  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处理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建立应急专业队伍,由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各类人员相对固定,如有调动,应及时补充。

  3.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包括采样器材、检测试剂、消杀药品、个人防护装备等,以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

  4.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工作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5.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卫生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技术方案的制(修)订、队伍装备采购等方面,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6.针对不同种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特征,组织制订调查、处置不同种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技术方案。

  7.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培训与演练。

  8.严格按照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相关规范开展工作,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

  9.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技术指导,服从上级行政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挥。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保障。为此,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制度。具体措施包括:

  1.疾控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

  2.疾控机构具体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网络直报、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任务。

  3.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网络直报用户密码要定期更换,不能泄露和转让。

  4.设置专门的举报热线电话,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对公众举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调查核实确认,按规定程序上报和网络直报。

  5.报告范围包括传染病暴发流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和群体性药物反应、医源性感染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和放射事故、有害生物与化学毒品播散,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

  6.报告程序: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区卫生局和区疾控中心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做出事件进程和结案网络报告。

  报告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地说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波及范围、受影响人数、主要症状和体征、可能的原因以及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发展变化和控制情况,及时进行事件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包括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或存在的隐患、控制措施及效果等内容。

  疾控机构应逐级及时审核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每天要对网络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动态监控,并做好记录。定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根据需要随时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题分析。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做好事件动态与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的追踪,并及时向上级疾控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上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有关原始记录和表格、调查分析报告、汇总分析总结等文档应定期整理归档,有关电子文档和数据要硬件备份异地保存。未经批准和授权不得泄露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关键信息,以及事件受累者的个人信息。

  针对疾病暴发或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开展流行病学或卫生学调查,以尽快明确病因,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件危害。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组织现场调查工作组,充分准备现场调查所需资料、物品。现场调查与处置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现场调查工作,组成人员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同步开展,根据制定的方案或计划,迅速开展现场流行病学或卫生学调查,并针对事件发生的有关因素,确定并落实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与控制措施相关信息,对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开展过程评估与最终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形势需要,进一步完善现场调查、修订或调整预防控制措施。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及防治措施的效果评估,及时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总结。及时报告或反馈调查处置的进展,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

  现场工作必须服从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为确保现场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服从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同时,我们也要积极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以便达到更好的工作效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 13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严重危害,指导和规范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学校稳定,保障师生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校范围内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事件的处置。

  二、应急指挥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长xx担任总指挥,副校长xx、担任副总指挥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下设五个组:医疗救护组、疫情信息报告组、现场组、后勤保障组、联络协调组。

  三、职责

  1、指挥部职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件状况及时宣布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快速、高效处置。

  2、医疗救护组职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危重病人进行现场紧急处理。

  (2)配合医院抢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受害者。

  3、信息报告组职责: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信息报告责任人必须及时赶赴事发现场了解如下内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能的发病原因、可疑食物。

  (2)信息报告责任人将了解到的信息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在征得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必须在2小时内向卫生局、教育局、疾控中心、卫生院报告内容:①发生时间②发病人数③主要临床症状④可能发病原因⑤可疑食物⑥事件发生单位的联系电话⑦紧急处置措施。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场所消毒指导。

  4、现场维护组职责: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维护人员必须维护现场秩序。

  (2)保护事发现场,妥善保护可疑食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等。

  5、后勤保障组职责:

  (1)及时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所需物资。

  (2)加强卫生宣传,消除师生恐慌。

  (3)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善后工作。

  6、联络协调组职责:

  (1)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2)协调各组之间的工作。

  四、本方案适用于xx学年。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学校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严重伤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异常反应、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发生及在校园蔓延。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范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检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在县教育局、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领导小组,落实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的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组织管理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胡值德

  副组长:艾红星 杨慎雄

  组 员:杨 屹 秦怀智 毛义兵 刘明波 程铸 许彩运

  各班班主任

  (二)学校职责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的突发事件防治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应急预案制订本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4、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制度,及时掌握师生的身体状况,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表现的师生,应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6、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等工作。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红色

  学校发生的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消灭传染病等达到卫生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橙色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市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8、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各类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9、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黄色

  1、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市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市域内的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7、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发生在学校的,经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蓝色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5、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身体健康和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五、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水坪镇中心学校

  责任报告人:杨屹

  (二)突发事件报告

  1、严格执行学校重大公共卫生报告程序,学校一旦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暴发、以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相关知情教师或部门应立即向学校医务室报告,学校医务室在第一时间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应在2小时内向县教育局报告,并同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3、在学校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并确保信息畅通。

  六、应急处置措施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反应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及学校领导。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拨打120急救电话,对患病人员进行救治。

  2、与患病人员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3、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察工作。

  4、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并请求支持和帮助;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5、严格执行进出入校门的管理制度。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还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以外,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四)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以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五)联络、教育与接待家长、后勤支援等应急响应过程的各工作与校园踩踏事故应急预案同。

  七、应急保障

  学校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增添相关设备,配备所需药品,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尤其是改善学生食堂、厕所、卫生条件,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和洗漱设施,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确保学校公共卫生防控措施的落实。

  八、善后与恢复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1、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3、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4、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寝室、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九、责任追究

  学校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水坪镇中心学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 14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急突发事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其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本省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应急实施预案。

  应急预案和应急实施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

  第八条

  应急预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理、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的日常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纳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的城市社区卫生组织、乡村卫生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监测规范,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发现的突发事件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城市社区卫生组织、乡村卫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急救服务机构的建设,为其配备相应的现场快速检测监测、实验室检验、交通、通讯、医疗救治仪器、设备、工具及药物、试剂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一所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隔离病房,进行医学观察与隔离治疗。

  传染病医院和被指定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国家对传染病门诊和专门病区的要求,设置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安排合理的人流、物流走向。接触病人或者进入污染区时,所有人员均应当按规定等级着装、消毒,防止医源性感染和院内感染。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保证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每三年接受一次培训;定期组织由医疗卫生机构参加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紧急培训。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突发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县、乡、村和城市社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系。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并向毗邻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毗邻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突发事件通报后,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隐患,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可以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军事机关有关部门组成,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或者自行对事件发生的'原因、涉及的人群和地域范围、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二)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现场控制,防止事态扩大;

  (三)组织救治突发事件致病人员;

  (四)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保障突发事件致病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二十一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在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工具停靠场所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留验站,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二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传染源预防控制工作;对流动人口中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村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二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医学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对在家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其提供必需的生活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不得拒诊,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补助、保健津贴、抚恤和奖励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五)拒不履行其他应急处理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二十九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拒绝、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散布谣言,哄抬物价,非法阻断交通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 15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科室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科室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

  2、有关科室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在院长的领导下要组织相关科室,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4、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用电话通知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院长,同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7、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8、发现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上报医院按照医院的工作要求进行处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案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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