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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02 16:32:28 制度

(通用)监督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监督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通用)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制度1

  1、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分别明确制订各自安全工作职能,结合自身部门特点,把各自安全工作职能具体化,同时要形成校长负总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格局。

  2、学校各级领导和相关安全工作人员,要分别明确制订各自安全工作。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校长、各处(室)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学生宿舍管理员、学校门卫、学校电工等人员都要分别结合自身工作要求,把各自安全工作职责具体化,做到职责明确。

  3、学校各部门、相关人员要明确各自的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到每个、每个人员,不留漏洞,并作为签订安全责任书的内容。

  4、学校定期、不定期地检查,监督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并书面通报,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整改。

监督管理制度2

  为贯彻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加强我诊所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制定我诊所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

  本诊所确定孙传英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负责人,孙传英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验收人。

  二、采购、验收制度

  (一)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按业务性质和需要进行采购。凡属诊所所需的仪器设备,均统一由诊所负责人采购。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二)采购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三)不得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四)质量验收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2年或者使用终止后2年。大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三、贮存管理制度

  (一)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应当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及使用安全、有效的需要;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等数据。

  (二)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进行管理,做到计划采购,杜绝积压;先进先出,避免造成医疗器械过期。

  四、使用制度

  (一)在使用医疗器械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应当检查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及其有效期限。包装破损、标示不清、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可能影响使用安全、有效的,不得使用,确认质量安全后方可使用。

  (二)对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应当建立使用记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永久保存,相关资料应当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可追溯。

  (三)按照产品说明书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五、维护与转让制度

  (一)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二)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

  (三)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

  (四)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维修服务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质量要求、维修要求等相关事项,在每次维护维修后索取并保存相关记录;诊所自行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加强对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

  (五)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六)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并提供产品合法证明文件。

  (七)转让双方应当签订协议,移交产品说明书、使用和维修记录档案复印件等资料,并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转让。受让方应当按照进货查验的规定进行查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八)不得转让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检验不合格,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九)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接受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捐赠医疗器械的,捐赠方应当提供医疗器械的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受赠方应当按照进货查验的规定进行查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十)不得捐赠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检验不合格,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制度3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二、案卷管理应确定固定的场所、设备和设施,专柜专储,要有严密的放火、防盗等防范措施。

  三、办公室负责案卷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保管。

  四、各执法单法执法完毕的案件文书要齐全,并及时交办公室,办公室接受案卷时要逐卷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五、对五大类备案的案卷要专人登记、造册管理。

  l、上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上级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

  2、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3、涉外案件;

  4、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

  5、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

  六、凡借阅、查看案卷等,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方可借阅、查看,并限期收回。

  七、管档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规定,尽职尽责,无案卷管理失误。

监督管理制度4

  为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实现对所有在建项目监管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全面提升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实行分片管理,科长负责制。

  所有工程项目实行分片分区域分科室管理原则,责任科室负责所辖区域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科室实行科长负责制;每个受监项目都要明确一名质量监督员和一名安全监督员(所属片区未受监的开工建设项目由科长指定督办和查处人员),实行监管责任到人。

  二、实行全过程监督,每月巡检频率不少于2次。 责任监督员对所辖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监督,承担监督责任。每月对所辖项目的现场监督巡查不少于2次,查处问题,督办落实整改工作,及时录入监管信息,传输实时监管视频和图片资料,向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重大和疑难问题。同时,及时做好所辖项目相关信息的统计和整理报送.

  三、明确安全监督职责,实行安全监督常态化管理。 1、严把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关。对不符合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准予开工建设. 2、严格落实安全监督交底工作。从介入监督开始,安全监督员应向工程项目部、监理部和建设单位出具安全监督计划书,提出安全监督工作具体要求,要求责任单位按既定的目标安排和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措施。

  3、严格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督促、跟踪责任主体抓好责任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一是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在岗、人证是否相符;二是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正确履职,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得到了整改和消除.对不在岗或在岗履职不力的关键岗位人员,责成责任单位更换,情节严重的,应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4、突出重危大工程的识别、监控和隐患查处整改直至消号。督促、跟踪责任主体抓好重大危险源的查处和整改.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用电、起重设备、深基坑、高边坡、脚手架、支模架、后浇带等重大危险源根据各项目工程进度实施动态监管,要求项目部在醒目位置及时更新和公示重大危险源名目,专职安全员对每处重大危险源每天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安全监督员每一次的巡查重点须放在重大危险源隐患的消除上。

  5、强化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的落实。一是要设立大门(门楼)和围挡要规范化;二是进场道路要硬化;三是要建立车辆冲洗平台(有土石方进出的工地);四是材料堆放要整齐有序;五是安全通道要防护畅通;六是“七牌一图”及安全质量宣传挂图要整齐美观;七是办公区、生活区要硬化和无卫生死角;八是要进行扬尘和噪音的治理;九是洞口和临边防护的`定型化、标准化。

  6、抓好对所辖项目的安全生产企业考评和达标验收工作.

  四、明确质量监督职责,实行质量监督常态化管理。

  1、严格落实质量监督交底工作。从介入监督开始,质量监督员应向工程项目部、监理部和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落实工程各阶段质量控制要点和日常质量监管工作要求,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严格按图施工、严格把控工程施工质量。

  2、严格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抓好责任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一是审查五方责任主体单位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签订是否符合要求,责任单位和承诺人与项目实际是否相符;二是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在岗、人证是否相符;三是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正确履职,特别是对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专监履职行为的监管,施工日记、监理日记(旁站监理记录)及质量检查记录是否与施工现场一致。对履职不力的,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更换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3、严把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一是抓好桩基、基础工程的检验检测,桩基坑、基础开挖桩基和基础承载力的相应检验检测在检测前应报检测方案、合同及资质到监督科室备案,监督科室审查方案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对现场的检测应及时抽查,对没达到规范要求的严禁进入后续阶段的施工;二是抓好进场原材料的检验检测,所有的进场原材料都必须先检后用,严禁无出厂合格证和产品合格证的原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无生产资质厂家生产的商品混凝土;三是抓好二维码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监督,工程项目所有的材料送检都必须实行二维码见证取样,无二维码信息的试验报告一律不得作为项目材料试件质量的凭证;四是抓好同条件试块、标养室(厢)的现场监督. 4、严抓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所有的隐蔽工程在隐蔽施工前必须通过验收,并留取项目现场、重点部位及验收情况的影视资料,验收资料实行严格签字把关,验收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对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隐蔽工程未通过验收合格进行隐蔽施工的,整个项目不得认定为合格。

  5、严抓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对梁、板、柱现浇开裂、露筋、蜂窝、夹渣问题,厨房、厕所无反边、防水不到位渗漏问题,窗台无压顶或压顶不规范、墙体砌筑质量差外墙渗漏、开裂问题,现浇楼梯施工缝留置错误,墙柱无拉接、不同建筑材料介面未设网连接等问题,作为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的重点。建筑工程在主体施工前或市政道路工程在进行路面工程施工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经过施工图审查的质量常见问题治理设计专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设计专篇,制定出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在施工现场设立首层示范或首段示范区,不符要求的不得推荐参评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工程)。

  6、严把验收监督关。房建工程桩基、基础、主体、建筑节能、分户验收监督抽查及市政工程的管线、路基、路面等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存在的质量问题未整改到位的,阶段性验收不予认可通过,未通过阶段性验收的,不得准予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加大对工程实体结构质量保证资料和阶段性验收资料的审核把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准予竣工验收.严格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竣工验收中发现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分户验收存在弄虚作假的,监督组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五、强化监督主动履职,实行失职问责追责。

  质量安全监督员要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要严守工作纪律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底线,严把每一个质量安全生产环节的监督,确保履行监督职责到位.对履职不力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及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

监督管理制度5

  为保证卫生监督协管文件的完整,便于查找利用,做好收集、立卷、保管等工作,维护文件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立文件档案管理专员,切实做好文件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文件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提高案卷质量,使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二、凡是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和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类资料、原始记录、出版物、各种图表薄册、照片以上级文件等都要齐全完整地收集、整理、立卷、保管。

  三、档案管理员要对文件资料专门建档、进行管理。

  四、立卷应根据其相互联系、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五、文件资料档案的保管、查阅。

  1、所有档案必须入框上架,科学排列,便于查找,避免暴露或捆扎堆放。

  2、文件柜、档案厨要保持整洁卫生,认真做好文件档案“八防”工作,要定期检查、经常核对文件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文件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六、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须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所有档案一律不允许外借。不论是谁查阅、复印档案,档案管理员都必须如实进行登记,注清查阅时间、查阅内容、查阅人姓名、批准领导、是否复印等相关内容。

  七、对于机密文件及档案的管理,要有专柜存放并单独设锁,无关人员不准接触,工作人员要严守机密。

监督管理制度6

  9.1总则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

  (3)施工现场用电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

  (1)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9.2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l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相应的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l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l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a)现场勘察;

  (b)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走向;

  (c)进行负荷计算;

  (d)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e)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f)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l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施工的依据。

  l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专业人员

  l安装、维修或拆除用电工程,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电工等级应同工程难易程序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l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a)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b)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电工作业安全用具要定期检验,以保障使用性能可靠;

  (c)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d)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e)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3)安全技术档案

  (a)施工现场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l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的全部资料;

  l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措施的资料;

  l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

  l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l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凭单和测试记录;

  l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l定期检(复)查表;

  l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l有关的`电工作业票。

  (b)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c)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不少于一次,值班电工的现场用电安全巡检每月一次。但每年不同季节来临前作有针对性的检查,例如:霉雨季节前、雷雨季节前、高温、严冬等季节前。检查情况记录要保持完好。

  (d)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作业面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验手续。

  (4)用电安全的基本规定

  (a)现场施工用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动力与照明线路要分开架设。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iv-s接零保护系统。

  (b)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c)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d)配电屏(盘)内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e)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施工现场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

  (f)现场变压器周边,必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均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g)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米应使用安全电压;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夜间施工时,作业场所和人员、车辆行走的道路、通道必须保障足够的照明。禁止通行或危险处应设红灯警示。

  (h)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配备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i)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器应匹配,安装应固定,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j)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和仓储: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仓储人员应加强对电气物资、器材的保管,防止受潮、污染、损坏。

  9.3事故报告

  (1)施工用电发生事故时,承建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和工程局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2)用电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用电设备事故由承建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按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触电事故导致人员因工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3)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承建单位、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抢救,尤其是对伤者进行人工呼吸,并立即通知(或送)工地医务室或附近医院进行救护。

  (4)事故单位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分析。事故原因涉及到设计、安装、维修等部门时应请有关部门共同参加事故调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承担责任。事故原因涉及到运行管理方面时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监督管理制度7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游乐业发展迅速,游乐设施已成为人们享受现代美好生活的载体。目前除了“北京石景山游乐园” 、“深圳欢乐谷”、“苏州乐园”等近百个大型主题乐园在运营外,“嘉年华”等游乐活动也蓬勃发展。从20xx年上海“环球嘉年华”成功举办以来,境外移动式游乐设施纷纷进入中国,今年即有北京、上海、天津、西安等十个城市举办“嘉年华”等游乐活动。

  游乐设施能给人们带来刺激和欢乐,但同时也存在一定危险性,如果不严格管理,可能给人们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大型游乐设施实行安全监察。

  一、游乐设施安全监察的范围和分级

  安全监察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所以只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大型游乐设施实施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纳入安全监察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对于用于本团体内部使用,非经营的设备,以及不载人的设备,不做为安全监察的对象。以速度和高度两个参数设定管理的范围,把危险性小,基本不会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小型设备,作为一般产品管理,减少政府的管理成本和企业的经营成本。

  游乐设施种类繁多,型式多样,一方面要保证安全,一方面要减少管理成本,对不同的设备采取不同的安全监督管理方式,所以纳入安全监察的游乐设施按危险程度分为A、B、C三级。分级的原则是速度、高度、摆角等技术参数。对于速度高、高度大的游乐设施,如过山车、大型观览车、飞毯等设备列为A级;对于速度较高、高度较大的游乐设施,如滑行龙、转马、自控飞机、水滑梯等设备列为B级;对于速度一般、高度一般的游乐设施,如碰碰车、小赛车等设备列为C级。对A、B级游乐设施,实行设计文件鉴定,从源头保证质量与安全;技术复杂、危险性高的A级游乐设施检验工作由国家级游乐设施检验机构承担,B、C级游乐设施的检验工作一般由各地省级检验机构承担。

  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1.“嘉年华”等游乐活动计划的通报

  “嘉年华”等游乐活动承办单位当提前将有关活动计划书面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内容包括:活动名称;举办时间和地点;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承办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活动使用的游乐设施清单等。

  2.设计文件鉴定

  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设计文件的审查,以往称为图纸审查或设计审查,主要对设计的安全性能依据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审查。

  3.型式试验和制造许可

  对新建和改建的首台(套)游乐设施,以及境外设计、制造在中国境内安装使用的首台(套)游乐设施,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是为确认产品样品安全质量的可靠性,依照该类型产品型式试验细则和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对该产品的材质、结构、强度或安全性能进行的审查、测试和试验。

  中国境内安装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其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制造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许可申请并受理后,约请型式试验机构对样机进行型式试验,国内制造单位还须进行制造条件评审,型式试验和制造条件评审合格后,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制造许可。

  4.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安装告知

  为控制安装、改造、维修安全质量,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安装、改造、维修的许可资格,主要安装、改造、维修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装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安全监察机构审查从事活动的有关企业的资格是否符合所从事活动的要求,审查安装的设备是否为合法生产的,同时也为及时掌握新安装设备和在用设备的改动情况。

  5.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制造或安装单位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检验。

  在用游乐设施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当向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6.使用登记和安全管理

  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游乐设施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游乐设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游乐设施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三、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依法对特种设备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政府行政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有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拟定和发布,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施行资格许可,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核准,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大型游乐设施维修单位和作业人员施行资格许可,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是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专业技术机构,为安全监察提供技术依据,是安全监察的技术支撑和基础,同时也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国家级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检测机构,主要进行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以及A级游乐设施的检验;各地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游乐设施检验检测机构主要开展B、C级游乐设施的检验。

监督管理制度8

  【颁布单位】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

  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七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第九条

  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可以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组织联合检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产品名录。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交易市场,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日

监督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招标监督,规范招标管理,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所属(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招标:

  (一)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服务以及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等。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大宗原辅材料、物资、设备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

  (三)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招标项目。

  第三条集团公司招标监督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管理、重点监控”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建立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监督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招标采购监督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招标监督制度;

  (二)提出年度招标监督工作的要求和计划;

  (三)处理和协调招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招标采购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招标监督的组织、协调及实施等日常工作。

  (一)建立健全招标监督的制度和办法;

  (二)指导、检查各公司招标监督工作;

  (三)监督检查招标监督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中的有关问题;

  (五)协助组织查处招标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六条招标监督人员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招投标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招投标要求或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行使否决权。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集团公司做好来访接待,设立举报电话、公开电子邮箱,受理招投标中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和举报。对反映和举报的问题,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定认真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向署名举报人反馈。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八条准备阶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存在将应该进行整体招标的项目进行拆分肢解、规避招标的行为;

  (二)招标文件制作是否合法、合规并进行备案;

  (三)入围单位的资格及产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按规定编制标书,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五)是否按规定确定招标方式,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的正当竞争行为;

  (七)评标办法是否科学合理;

  (八)其他应实施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开标阶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送达标书;

  (二)参与开标人员到场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四)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五)投标文件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内容等情况。

  第十条评标阶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评标小组成员的产生及组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评标过程的评标纪律执行情况;

  (三)评标小组成员是否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定标阶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定标预案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定标依据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其他行为的监督:

  (一)执行“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的情况;

  (二)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招投标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监督方式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可以参加招投标有关会议和活动,但不得作为评标小组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第十四条招标监督可采取现场监督、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或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实施。实际操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文件和资料;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参加与招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单位)、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五章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对重大项目招标监督实行报备制度。各公司组织重大项目招标时,应报集团公司审批。招标完成后十五天内,将招标结果上报备案。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监督领导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视情况指派2名以上监督人员参加该项目招标监督。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按本办法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招标主要环节实施监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招标中反映和举报的问题。

  第十八条监督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项由集团公司法律顾问负责解答。

  第六章招标纪律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中实施下列规避行为: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不通过招标而发包;

  (二)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改为邀请招标;

  (三)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

  (四)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

  第二十条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小组成员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

  违纪行为而受过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所有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纪律,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投标单位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二)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收受投标单位、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招标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招投标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办法的招标单位负责人及其他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追究招标单位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违纪责任;

  (二)投标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不予准入或取消竞标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监督管理制度10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规范经费收支行为,增强经费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各项经费实行统一预算管理,本着“量入为出、力求节约,先收后支、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一)机关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每年8月份由本办各科、二层机构根据职能分工和业务需要,提出次年初步经费预算计划,由综合科财务人员汇总平衡,经办领导审查,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二)本办二层机构次年经费预算方案于每年8月份编制完成,报送综合科财务人员审核,经办领导审查,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办公室下发执行。如遇到特殊情况经费不足,确需追加预算时,由二层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写明原因,报办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年度经费预算支出,各科、二层机构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指标,没有预算指标的支出不得列支;特殊情况需追加经费,须由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提交办公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四)经费预算范围包括:交通车辆费(含车辆油料、车辆保险、过路过桥费、车辆维修保养费、车辆装饰费等);各部门的业务及办公经费(含报刊杂志费、电话费、各类培训、购买办公用品、差旅费及出差补贴)。

  第三条严格各项费用开支的审核报销手续。

  (一)送综合科财务人员报销的票据必须是国家统一使用的有效票据并具有真实、完整、合法性,票据必须注明开票时间,单位、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财务人员有责任对记载不全的发票予以退回,对涂改及不合法的发票不予受理。报销票据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票据有错误的应由票据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二)报账程序: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及单据,送会计审核签字,各处领导签字,由办主要领导签字后方能报销。

  (三)经费支出每笔超过1000元(含)原则上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特殊情况须填写《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表》经办领导同意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四条经费报销审批程序

  (一)各科在本年度经费预算指标内,报销经费的,需经办主要领导签字后开支。

  (二)各科预算确定后,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追加。如因特殊原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追加预算的,由各科写出书面报告,送综合科审核,提交办公会研究,并经办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各科举办的培训、会议、考察开支标准和预算,先由举办科写出书面报告(包括举办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人数、各项开支标准、经费预算额度等),送综合科审核后,由办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由办公室举办的培训、会议、考察的经费预算,由综合科负责写出书面报告,应由分管部门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列入年度专项经费支出安排。

  (四)会议费管理:

  1.会议支出包括住宿、伙食、会场租金、交通、文件印刷、夜餐、办公用品、备用药品等支出。具体要求及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2.会议地点须到市财政局、监察局确定的定点饭店按标准办会。

  (五)差旅费管理:

  1.出差人员(含外出考察,下同)应就出差的人数、时间、地点、事由及经费预算形成专题报告,报办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并作为经费报销的依据之一。

  2.出差人员按照上级财务规定执行。

  3.出差住宿地点须到市财政局、监察局确定的定点饭店按标准住宿。

  (六)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贵港市人防办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七)业务培训管理:参照会议管理执行。

  第五条因公借款须填写借条,经办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借款;公务完成后两周内还款或办理财务结算手续。越期不办理还款或财务结算手续的:一是通报批评;二是一年内不准再借款(特殊情况,经领导签批除外)。财务借款不能跨年度结算报帐。个人非因公不得借用公款。

  第六条对于通过银行转帐的业务支出,具体填报《银行付款申请表》的经办人员须负责该项转帐业务的后续销帐手续。

  第七条随着公务卡消费制度的推行,单位的'各项支出应按公务卡的使用规程优先使用公务卡消费。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消费的零星支出,方可通过现金报帐。

  第八条各科领导要严格把关预算指标,厉行节约。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购置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办理,文件规定可不采用政府招标采购的特殊人防设备,可参考《政府采购法》的形式,由办公室组成集中采购小组负责采购工作。

  第十条人防经费批复及拨款程序。

  根据《人民防空预算管理规定》,涉及对各县(市、区)人防办及本办二层机构各项人防经费的批复(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综合科根据年度人防经费预算编制情况商有关业务科,由相关业务科提出书面意见,经综合科按年度人防经费预算额度审核,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统一由办公室下文批复。

  对下级各项人防经费的拨款按照上述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规范财务监督。每半年由综合科在主任办公会议上(各科领导参加)公布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每两年邀请审计部门对本办财务收支进行一次审计,切实加强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财务人员人防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的工作职责。每年5月由综合科财务人员对各县(市、区)人防办及本办二层机构上一年度的人防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年度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1—2次抽查。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审计制度要求,由综合科写出书面报告报办领导批准后,组织对市内重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第十三条每月财务收支情况报表,由综合科财务人员在次月20日前报办主要领导。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应根据职能分工及时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按规定妥善保存并装订归档。

  第十五条财务人员应依法依规执行有关各项财务法规,履行各项财务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第十六条加强财务管理,搞好财务工作,涉及到单位、个人利益的具体经济行为是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责任,共同遵守。

监督管理制度11

  第一条针对公司餐厅卫生、饮食质量、服务态度和饭菜价格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本着“提高公司餐饮卫生水平,确保广大员工饮食健康”的宗旨,特成立员工伙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伙委会)。

  第二条伙委会是公司员工参与饮食服务监督与管理的员工自治结构,与公司事务部共同推动职工餐厅良性运作。

  第三条本会工作宗旨:充分发挥员工与事务部及职工餐厅外包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广大员工的正当权益,促进广大员工与公司事务部之间的双向交流和相互沟通,服务于广大员工。

  第四条本会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第五条本会职责范围:

  (一)配合事务部做好公司伙食管理工作,发挥本会在事务部与员工之间的“上传下达”的职能。

  (二)服务员工,督促餐厅强化餐饮服务职能,不断提高公司膳食水平,接受员工对公司餐饮服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员工与餐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职能。

  (三)负责检查、监督公司餐厅的卫生状况、饮食质量、饭菜价格、食材价格等。

  (四)及时向员工传达公司餐饮服务状况,引导和帮助公司员工提高饮食文化知识,增强餐饮卫生意识。

  (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了解员工对餐饮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事务部反映情况并就处理结果向公司员工公布。

  (六)协助事务部解决员工关于餐饮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七)提倡文明就餐,维持就餐秩序,开展员工与员工共建文明餐厅和互尊、互爱、互助活动。

  第六条本会组织机构:

  伙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对伙委会进行全面协调统筹管理,以及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日常工作由事务部餐厅专责负责。

  第七条本会人员组成:

  (一)本会设主任1名,委员9名。

  (二)本会主任由公司事务部经理兼任。本会委员向一线员工倾斜,由相关部门推荐组成。

  (三)本届委员名单:包金良、张长顺、杨博、张新宽、李君瑞、刘杰、段秋实、李侦、杨欣莹。

  (四)本届委员按照工作需要,设置划分为不同小组。财务管理小组:段秋实(兼组长)、杨欣莹;质量管理小组:李君瑞(兼组长)、张新宽、张长顺、杨博;食材采购小组:李侦(兼组长)、包金良、刘杰。

  第八条本会委员的任期与换届:本会委员原则上任期一年,每年伊始进行换届。第九条本会主任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会主任有召集、主持本会例会和特别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本会主任有对本会日常工作进行安排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会主任有代表本会定期向公司领导进行工作汇报的义务。

  第十条本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对餐厅外包商进行遴选投票、材料购进价格监督、服务质量评价考核的权利。

  (二)有代表员工对餐厅工作进行检查、质询的权利。

  (三)有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的权利。

  (四)有按照规定要求餐厅外包商立即处理纠纷并行使现场监督的权利。

  (五)有每月参加例会及与餐饮部门联系会议的义务。

  (六)有深入收集、认真听取并及时反馈员工关于餐饮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七)有公正处理员工与餐厅纠纷的义务。

  (八)有定期向委员主任汇报、向员工公示工作情况的义务。

  (九)有接受公司员工监督的义务。

  第十一条本会工作制度:

  (一)职责分工:财务管理小组负责材料购进成本、材料消耗成本、单品成本、月度库存盘点、月度经营盈亏、充值金额、现金明细等财务账目数据的稽核、分析。质量管理小组负责饭菜质量评定、食谱品种审订、餐厅卫生检查、员工意见收集、筛选及反馈。食材采购小组负责食材采购渠道调查及推荐,参与采购价格协商。

  (二)小组工作方式:

  1)千喜鹤公司负责当日材料消耗统计、经营收入记录,整理后由餐厅主管负责次日向伙委会成员发送前一天的材料消耗统计、经营收入统计报表,财务管理小组对这些报表进行核存,如有意见,请在三日内反馈。

  2)千喜鹤公司负责对食谱上每样饭菜单品进行全要素成本分析。该成本分析随下周食谱在每周二下班前提交事务部。事务部初审后拟定价格,在每周三下班前向伙委会成员发送单品成本分析表及拟定价格,财务管理小组可以对单品成本结构召集千喜鹤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核实、核算,报送成本严重偏离实际成本的,财务管理小组应在周五下班前向事务部提出价格修订意见,事务部将据实对拟定的价格进行修订。

  3)千喜鹤公司负责建立库存盘点滚动表,以便及时掌握库存变动情况。材料仓库每月15日、31(30)日进行盘点,财务管理小组依照库存盘点滚动表进行监盘或抽盘,并对盘点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4)餐厅主管负责制作月度经营汇总表,并在在次月5日前将月度经营汇总表发送给伙委会成员,财务管理小组负责对全月经营情况进行核算、分析。如果核算分析一致,进行签字确认。如果核算分析结果与事务部提供的汇总表不一致,财务管理小组、事务部、千喜鹤公司共同分析查找原因,直到一致认可为止。

  5)餐厅主管负责完成月度充值报表、现金流动表等表格的整理工作。财务管理小组负责对这些表格进行稽核、确认。

  6)千喜鹤公司负责制订周食谱,每周二下班前提交下周食谱。餐厅主管初审后将食谱发送给伙委会成员,质量管理小组根据所收集到的意见,提出修订意见,并在周五下班前反馈给餐厅主管。

  (三)结果公布:伙委会每月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并依据检查结果评选当月先进餐厅。,于每月第二周周二下午3:30———4:30对餐厅进行检查。

  (四)联系会议:每月与餐厅召开一次联系会议。联系会议应当有本会委员和餐厅经理、相关餐厅负责人参加。

  (五)宣传调查:伙委会将不定期对公司员工就餐厅的卫生、饮食、服务及价格情况以口头询问、分发《满意度调查表》等形式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本会工作纪律:

  (一)伙委会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以理服人,避免与餐厅工作人员发生冲突。

  (二)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伙委会制定的条例,必须保持公正的原则,不得因公报私或其它类似行为。

  (三)工作过程中必须注重效率,应将每次检查结果及时准确的公布,对广大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反馈的信息必须认真听取,并及时而切实有效的处理,不得随意拖延。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事务部。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监督管理制度12

  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和安全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事故;特别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监督管理制度13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xx-20xx)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合格,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应当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

  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

  第十七条对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八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应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尾矿库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第二十一条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第二十二条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已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尾矿库闭库设计已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有完备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安全评价报告;

  (五)闭库设计及审批文件;

  (六)闭库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七)闭库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xx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监督管理制度1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条例、标准的规定,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特修订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资及合作开发等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总经理领导下,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对所属企业、合资及合作开发等企业,实行全面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局。安全环保局是安全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全面推HSE管理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是HSE管理体系的重要支撑,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才能追求最大限度的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创国际一流的HSE业绩。

  第六条 各级单位领导和员工应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按照“管生产应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讲政治、讲法律,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以人为本,扎扎实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未做出要求和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直属企业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制度从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监督管理制度15

  一、当前农村社区“三资”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三资”管理不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中的资金、资产管理还好一些,对机动地、“四荒”等土地资源的管理不严,没有登记造册,特别是社区成立以来,在发包中不召开社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不通过监事会成员同意,为承包方减免承包费,损失集体经济收益。交易管理不规范。一些村对集体房屋、耕地、林地、山地、水域等资产、资源的开发、承包、流转以及处置时,存在程序不合法、过程不公开、收入不入或少入账等问题,尤其是合同签订和文书档案管理方面问题突出,有些合同要素不全,条款不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对等、不全面,有的甚至没有书面合同,执行中随意更改、终止、延长合同,对合同等重要文书档案不归档管理,一旦出了问题很难分清责任,最终损害了村集体和群众利益。

  (二)相关制度建设不健全。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缺少社区“三资”民主管理程序方法的规定,目前,我国乡镇制度对社区组织的管理重点在换届选举、计划生育等方面,对社区集体“三资”的处理很少有具体的监督制度。社区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多数社区集体尚无切合本社区实际的资源资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不全,也未认真执行,致使社区“三资”管理杂乱无序。考核机制不完善,对农村“三资”管理和村务公开工作缺少量化考核标准,缺少村民考核环节,缺少动态监督机制。

  (三)审计、监督程序不规范

  一是群众监督乏力,村民意识淡薄,有的村民只忙于在外打工,对集体的事不关心、不过问、不了解。二是社区财务队伍不稳定,由于经费紧张,镇级机关对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力度不够,基层财务人员业务能力低。有些村干部自己对财务法规和财务制度不熟悉,也不学习,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造成管理不规范,对开支的收据不审核、不把关。有的理财小组成员原则性不强,不敢发现问题;有的不懂财务知识,没有理财能力;有的没有责任心,不敢为群众说话,不履行职责。三是乡镇专职财务、事务审计人员较少,造成对社区账务、事务不审计,也有的审计人员缺乏严肃性,不能很好的监督集体资产,以致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二、社区“三资”管理的策略思考

  (一)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政府要整合充实现行的有关社区集体经营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形成完善的法律规定,明确产权关系、行为规则及其程序方法、执法主体等,使社区三资的经营和监督有法可依。指导社区集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社区资源资产发包、招投标、财务收支、“四务”公开等制度,规定切实的方式、方法,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

  (二)完善“三资管理的登记造册

  对社区集体“三资”清理后的资金、资产、资源建立台账,明确界定产权。建立“三资”产权明晰,动态管理档案,是保证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有效防止资产流失的首要前提。为此,基层乡镇成立社区集体“三资”清产核资专门组织,采取“台账式”管理办法,每年底对集体三资进行一次清理核查,对因资产出售、征地、资产资源数量增减的情况,及时记录归档,完善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社区财务管理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社区财务队伍建设,对业务知识缺乏、年龄较大、责任性不强的财务人员及时调整,尽量健全财务出纳人员的`从业资格,全面实行财务持证上岗制度。二是镇级机关要加强对社区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抓新制度、新规定的财务培训以及财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后续教育,增强其依法行使民利、保障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社会“三资”的监督

  镇政府可设立“集中记账服务中心”,将资金、账目集中到记账中心代管,改为资金账目单方管理为社区村委会、监委会、记账中心、理财小组四方监督管理,提高财务管理的整体水平。同时在市设立高标准的“记账监督中心”,任何一个村民都可以凭身份证到“记账监督中心”查询本社区的财务、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招投标,资源管理经营承包的情况。另外政府及部门要加强三资的监督。制定完善工作规则,审核指正,服务、审计监督,从机制上建立一套“权有所限,钱有人管,事有人监”的有效管理模式。

  (五)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

  各社区由社区村民投票选出5-7名村民代表组成民主理财小组,社区集体的资金收支、资产变化、资源管理等原始凭证必须经理财小组成员集体审核签字后才能生效、入账;重大资金开支、资产处置、资源开发等事项,还必须召开“两委”会、社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做出决定。设立村务公开栏,按照形式专栏化、内容通俗化的标准,对财务收支、资产处置、资源发包、项目建设、一事一议等群众关心的事项及时公开;设立群众监督意见箱,及时收集、掌握群众意见,根据意见或建议及时整改。建立农经、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联动检查机制,及时发现、纠正、查处农村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区“三资”是广大农民群众长期以来共同创造的财富,涉及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加强对三资的管理、监督,增强农村社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实现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深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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