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好文网>实用文>制度>停车场管理制度

停车场管理制度

时间:2024-09-20 17:34:31 制度

停车场管理制度经典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停车场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停车场管理制度经典15篇

停车场管理制度1

  为了提升富华里停车场管理服务水平,规范停车场收费员的行为,特拟定一下制度:

  一、管理归属

  停车场收费员属于商业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直接管理,必须遵守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制度、规定及财务部相关制度规定。

  二、行为规范

  1、当班期间必须保持良好的岗位形象、言行举止、仪容仪表,着装干净整洁,礼貌待人,努力奉行服务第一的宗旨。

  2、每名员工在岗上必须着公司统一发放的工装,佩戴工牌,新入职尚未发放工装的,必须着同款式衣服,着正装或商务款式鞋,不可穿拖鞋、凉鞋等。携带好备用金投包及岗位记录本准时上岗工作。收费员必须熟悉停车场收费系统各项操作,准确、快捷的.做好停车场收费工作。

  3、停车场收费员实行早中晚三个班次运营机制,具体班次时间以财务部领导通知为准,上下班打卡时间必须严格遵守财务部的排班时间。三班次轮转基本保证公平,但因个别工作需要及月份天数等因素造成个别情况的,收费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部的排班表轮转班次。

  4、停车场收费员工作时间(暂定):

  早班:8:00—20:30

  中班:10:00—10:30

  晚班:20:00—8:30(次日)

  停车场收费员月休四天(公休日),遇法定节假日当天排班在班人员按照法定加班计算,具体计算方式遵照公司相关加班及薪酬制度执行。公司有权在不增加工时的前提下,调整工作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增加工时的,公司与员工协商,同时予以调整薪酬,如请假或调整班次,需至少提前两天提出书面申请,由领班、主管、财务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请假或调班。

  5、停车场收费员在交接班时,必须按照财务部相关规定,由安保人员带领,走指定路线,交接班时填写好工作日志,上班次交代清楚于下班次的未尽事宜,更换停车收费系统当班人员权限,清点好本班次钱款,将投包袋投入保险箱中。

  6、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排班安排,按时准点上下班,如迟到2次/月(10分钟以内)以内,警告处理;迟到2次/月(10分钟以内)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迟到1次/月(10分钟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半年累计迟到7次者,视为严重违法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如早退(未经任何领导允许情况下),1次即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员工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如发现1次/年度,警告处理,2次/年度,视为严重违法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7、停车场收费员岗上必须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专注于工作,如发现岗上打瞌睡甚至睡觉者、岗上玩手机、ipad等做与工作无关之事者,发现2次/年度以内的,严重警告;发现2次/年度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收费员在岗时,不准抽烟、吃零食,吃口香糖,饮酒(亦不可酒后上岗),岗上闲聊等,如发现2次/年度,予以严重警告处理,如发现累计2次/年度以上者,即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如确因工作需要,不得离岗用餐的,在请示领班或主管后,可在收费处内用餐,但需要注重礼仪,不得影响正常收费工作和收费员形象。如收费员被顾客投诉(并查明收费员确有工作错误或失职),2次/年度以内,单次严重警告;2次/年度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8、停车场收费员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2个月,在试用期内被考核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无法达到岗位技能操作的,公司如有其它同质岗位,优先提供调岗机会,如无同质岗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试用期内,有离职意向的,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正式员工有离职意向的,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均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离职方可生效。员工不可肆意提前离职离岗,否则视为自愿放弃未发放全部工资(即劳动所得)。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追偿其经济损失部分,并视为员工同意在其未发放工资内扣除。

  9、停车场收费员在服务过程中必须使用礼貌用语,如工作有失误之处,应及时致歉。

  10、停车场收费员必须爱护收费处内各类设备设置,按照操作流程操作设备,妥善保管各类可移动设备,爱护收费处内环境,保持干净卫生,整洁清新,收费员卫生责任区为岗亭内所有卫生及周边五米范围内所有卫生,如遇无法处理的特殊垃圾,必须第一时间通知保洁部处理,否则将对收费员予以处罚。

  11、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不得随意更改收费标准,多收或少收客户停车费。不得因私免收停车费。不得私自挪用或私昧公司钱款,如发现此情况并被证实属实,即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立即开除处理,并赔偿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当日收费如出现“短款”情况,需由当班人员补足短款额,并写清短款情况,不得隐瞒。当收取款出现“假币”时,如假币无法被收费处岗亭内验钞机识别的,且经财务领导确认为高仿假币时,该假币由公司予以处理。否则,出现其他一切假币,由停车场收费员补足钱款额。

  12、收取停车费开具发票必须真实准确,不可虚开多付发票,如发现此情况,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13、当顾客对停车场收费情况提出异议或疑问时,必须耐心解答顾客问题,做到文明热情,当顾客问题无法准确回答或不清楚时,不可直接回绝顾客,应主动联系领班或主管,予以处理。

  14、地面停车岗亭收费人员,在车辆离场时需核对入场时车辆的号牌,需保持出入场持同卡为同车辆,注意车场内车辆防盗及安全。

  三、特别注意事项

  1、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及纪律,脱岗、擅离职守等行为,公司有权直接开除,解除所有劳动关系。

  2、任何车辆未经公司高层领导审批,绝对禁止未领卡入场及不缴费离场。

  3、遇到特殊事件或者特殊投诉时,必须第一时间报告给主管领导。

  4、如有外界单位、媒体、政府部门下访,严禁表达对公司不利的言论,如遇此情况,第一时间报告领导,不可表达其他言论。

  5、收费处内禁止非相关工作人员进入。

  6、收费员团队应该团结互助,严禁内部出现恶意诋毁等矛盾,否则严惩不贷。

  7、收费员严禁将经营收入数据等相关公司机密泄露给外单位人员,否则一律开除处理。

  四、附则

  《停车场收费员管理制度》(暂行)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公司将制度公示,所有收费员(含新入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制度规定。如有违反一律按规定严惩不贷。

停车场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提升停车服务信息化水平,适应停车需求,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三)路内停车位,是指在道路用地红线以内划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四)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

  (五)配建停车场,是指与建筑物配套建设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六)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储备土地、待建土地、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建筑物退缩位和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路等设立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停车场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各区停车场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镇(街道)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停车场规划的编制、落实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审核停车场的规划方案并对停车场工程进行规划验收。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建筑工程建设行业管理。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各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并对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管理部门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交通影响评价,对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及路内停车位审批提出意见,配合停车站场主管部门做好停车场停放秩序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园林、环境保护、工商、税务、水务、公安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区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安排专项资金,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停车场。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政府可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土地开发利用时,根据规划单独建设或配建的公共停车场,纳入公共资源管理。政府所有的公共停车场,推行停车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利用储备土地、人防工程、建筑物退缩位和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路等设立临时停车场。建设和推广全市一体化智能停车管理与服务云平台,培育适应我市需求的本地停车服务企业。各区政府要积极配合,创新城市停车服务管理模式,推进停车产业化发展。政府积极引导停车行业协会的成立,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车位对外开放。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交通运输、建设、公安、国土等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纳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建设、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应根据城市发展、停车需求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

  第八条、涉及停车场建设的土地开发,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应明确配套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内容。

  (二)集约利用土地,建设立体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并可进行商业综合开发。

  (三)在符合规划要求下,可利用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及人防等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四)利用现有停车场建设机械立体停车场的,在不办理产权证及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不征收土地出让金。

停车场管理制度3

  一、管理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车辆的停放秩序,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现有停车场使用及车辆停放,实现厂区车辆停放的统一管理,保障公司利益及车辆安全,保持公司内环境工作秩序的良好态势,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责任

  1、安保部:履行对公司停车场所有区域的监督管理责任

  2、业务部、生产部、品控部、财务部、行政部、采购部:履行对各自部门停车场区域的管理责任

  三、车位划分

  公司停车场共计127个车位,为契合各部门用车位需求,对公司停车场车位按部门实际情况进行分区域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001-005号车位交给XX和XX员工使用;

  006-051号车位由业务部使用;

  052-090号车位由生产部使用;

  091-106号车位由财务部使用

  107-127号车位由品控、采购、安保、行政共同使用。

  业务部停车区域,中间通道允许10辆车,单排停放。

  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副经理以上人员车辆统一停放至公司行政楼前停车区域。

  四、车位分区管理

  1、各部门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合理调配车位,根据员工岗位、工作时间、家庭住址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按照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会议决定执行。部门按照公司要求统计车辆信息,将审核确认的信息报安保部统一制作车辆通行证。

  2、各部门做好员工宣传教育工作,务必告知员工各自部门所在车位号段,不得违规占用其他部门停车位。

  3、员工车辆进入公司停车场后,必须严格按照停车场相关规定执行,一旦发现有违规者,按公司规定处罚。

  4、员工离职需将车辆通行证交回各自部门,由部门确认无误后交安保部注销。

  5、各部门做好对各自车位责任区内的秩序、设施设备状况的'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五、通行制作发放

  1、各部门根据车位分区管理要求,将审核通过的员工车辆信息统计汇总上报至安保部。

  2、安保部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员工车牌信息统一制作公司停车牌并下发。

  六、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1、入场车辆须出具车、证相符的有效通行证(放置于机动车挡风玻璃前),公司公务车辆、来访车辆、参观车辆除外;

  2、入场车辆自觉保持停车场清洁卫生,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3、入场车辆应按规定路线依次行驶,注意行人,时速不得超过5km/h,并禁止鸣号;

  4、场内停放车辆应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压线、占位停放;

  5、入场车辆必须遵守安全防火、防暴规定,严禁使用明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航空违禁品等危险物品;

  6、停放于场内的车辆,必须锁好门窗和启用防盗系统,凡现金、重要文件、其他贵重物品发生遗失,公司概不负责;

  7、入场停放的车辆及其使用人应自觉主动维护场内的设施设备的完好,严禁私自占用、挪用及破坏一切设施设备;

  8、本场仅供车辆停车使用,禁止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9、发生突发情况时,场内车辆须遵守保安人员指挥停入制定位置或驶离停车场;

  10、所有入场车辆应遵守以上规定,凡违规、拒不配合管理者,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损失及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

停车场管理制度4

  一、车辆的管理

  1、在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必须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2、需停放在小区内的自行车、摩托车,应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不得在小区内随便乱放。

  3、凡在收费停车场停放的自行车(指本小区业主的车辆),必须办理手续和按规定交纳停放费。

  4、凡在收费停车场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

  5、当车辆进入保管范围时,车主应向车管员领取存车牌号;当车辆离开时,必须将存车牌交还车管员,没有交还或存牌号与车上号码不符时,该车不得离开保管范围,违者车管员有权扣留该车或扭送派出所处理。

  6、无执照的自行车丢失时,管理处不负责赔偿。

  7、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二、地面停车场管理规定

  1、地面停车场由管理处负责维护管理,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2、固定使用车位的车主可到管理处办理停车场停车证,并将停车证放在挡风玻璃左侧醒目处,以便识别。按政府主管部门规 定的标准交纳费用。

  3、车辆进入停车场应领取停车出入卡,出场时交回出入卡。车管员对进出停车场的车牌号码、进出时间,所发出入卡号等进行登记。认真执行规定,对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4、车主的停车出入卡请随身携带,认真保管,作为出场凭证,若有遗失,要立即向管理处申明、补办。否则,后果自负。

  5、停放在停车场的所有车辆,车主必须锁好车门、车窗,贵重物品请勿留在车里。

  6、停车场若有交通违章,管理处将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7、若车主在停车场停车与管理处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或向小区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停车场管理制度5

  一、岗位职责

  1、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小区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固定车位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部署安排,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职责: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机动车的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的清洁工作。

  二、管理制度及规定

  1、车库出入口门卫管理制度: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车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

  (8)车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车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2、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

  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3、车辆管理规定:

  (1)停车场(库)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明显位置。

  (2)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3)在停车场(库)和小区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4)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小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6)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110、119、120、999等应急车辆除外)、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

  (7)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8)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

  4、停车场(库)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1)停车场应配置完善的安全管理设施,主要包括:照明设备、行车指示标识、安全监控设施、消防报警装置及有效的灭火器材。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停车场。

  (3)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加油、吸烟、动用明火。

  (4)严禁在停车场内私接电线。

  (5)严禁在停车场内嬉戏、玩耍及进行其它不安全的行为。

  (6)停车场实行专人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负责车辆进出引导、停靠及车辆的交通疏导,防止交通事故和交通阻塞等现象的发生。

  负责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有序,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

  负责停车场内车辆的巡视检查,发现漏水、漏油及未关车门等现象,要立即上报中控室值班人员,并做好《停放车辆情况记录表》的填写;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5、停车场(库)值班室消防安全制度:

  (1)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值班室。

  (2)值班室内禁止吸烟,并贴有禁止吸烟、110、119等标志。

  (3)值班室配有应急疏散指示图、内部消防安全指南、紧急电话录、所在区域的派出所电话地址等。

  (4)人离开房间时,应将房内的电灯关掉。

  (5)值班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工具,禁止使用射灯和动用明火。

  6、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1)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要遵守停车场(库)的管理规定。

  (2)车辆必须按停车场(库)的交通指示标识和车场管理员的指引行驶,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绿化带上行驶,严禁鸣喇叭,进入停车场时限速5公里/小时。

  (3)固定停车位停放固定车辆,所有车辆的停放不得超出车位划线范围。

  (4)车主将车辆停放后,应关闭好门窗,锁好车门,勿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

  (5)遇有社区重要活动,需要占用临时停车场时,应提前张贴通知。

  (6)车主应爱护停车场内公共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造成公共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7)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7、车辆被损处理方法:

  (1)发现车辆在停车场(库)内被碰撞、磨擦造成损坏时,车场管理人员应记下肇事车辆车牌号,并及时上报车辆管理负责人进行处理。

  (2)车辆管理负责人按规定协助事故车主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停车场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供给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供给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贴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俭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景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贴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公共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和公共停车场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土地或室内场地总平面图及规划蓝线图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

  (六)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还应当提交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情景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1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已开通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功能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标准;

  (三)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八)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在公共停车场内从事影响机动车停放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实行收费的,其服务收费根据不一样性质、不一样类型,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其收费应当遵循城市中心区停车收费高于非中心区停车收费的原则。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发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

  第十九条: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单位、业主等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已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业主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住宅区内道路(城市道路除外)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当贴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供给免费或者收费停车服务;其中向社会供给收费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坚持其正常运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停放公交车辆、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的设置应当贴合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设置进行规划编制、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设置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交车辆停车场、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景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准则:

  (一)贴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本事相适应;

  (三)区别不一样时段、不一样用途的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时,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征求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开听证和社会公示。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六条: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贴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二)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五)贴合国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下列区域或者路段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二)机动车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四)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50米内原则上不予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市区范围内人行道区域不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施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能够用于临时停车并自行管理,但不得违反《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人行道与上述开放式场地相连接无法明显区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采用标线等专业措施加以区分。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情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景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予以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已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贴合施划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第三十一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一)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

  (二)城市中心区停车高于非中心区停车;

  (三)交通繁忙区域停车高于交通非繁忙区域停车;

  (四)交通高峰时段停车高于交通平峰时段停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方式以及有关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缴纳停车费用。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社会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能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市区范围内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致使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标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职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职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七章

  第四十条:本市各县(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停车场管理制度7

  1.目的

  确保收费合理并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蜀跃东路街面车场的收费管理

  3.职责

  3.1收费员负责按规定标准收取车场(库)有偿使用费

  3.2财务内勤负责核对费用的准确性

  4.内容

  4.1收费依据

  4.1.1《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4.2停车场(库)收费

  4.2.1临时车位收费(停放不足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4.2.2.临时车位收费一般按小时收费(详见收费标准)

  4.2.3当外来车辆需使用临时车位时,车辆管理员应引导车辆有序整齐停靠在临时车位

  4.2.4车辆管理员应准确记录车辆进出时间并按既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场有偿使用费

  4.2.5收费完毕后,收费员应将收费票据交给车位使用用人,由收费员每日下班后将当天收取的停车费上缴管理员

  4.3注意事项

  4.3.1临时停车场须张贴收费标准

  4.3.2临时停车场临时车位应设置车位线,车位线应保持清晰

停车场管理制度8

  一、进入物业区域内的'车辆必须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二、凡住户之机动车一律不能停放在非指定停放的位置。对违章停车者,物为管理处将给予处罚。

  三、业主(或租户)长期在物业区域内地面停放车辆,必须在物业管理处办理定位立户手续,将车停于指定车位,并凭证出入小区,按月交纳车费。

  四、机动车停车场内严禁吸烟,随车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

  五、不得在停车场和小区范围内洗车及清扫车上的杂物于地面,漏油、漏水车辆不许进入停车场。

停车场管理制度9

  1.目的

  确保停车场(库)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库)内整齐有序.

  2.范围

  适用于xx科技大厦停车场(库).

  3.职责

  3.1交通班负责指挥车场(库)内的车辆整齐停放、存放、监护和并在《值班日志》、《停车库车辆进出登记表》和《b2车库停车证登记表》上做好记录。

  3.2交通班长和警卫班长负责车场管理、监督、指导.

  4.程序

  4.1停车场(库)管理

  4.1.1停车场(库)设保安岗,工作时间为停车场8:00-17:00,停车库7:30-19:00.

  4.1.2大厦内所有客户的机动车辆必须在保安部登记备案.

  4.2停车库

  4.2.1当有车辆驶入地下车库时,值班人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并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无车辆停放许可证的车辆不得停放在车位上.

  4.2.2每隔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

  4.2.3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班长及时处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发生.

  4.2.4禁止司机(车主)用消防水源洗车,经劝阻不听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4.2.5车辆出库时,仔细核对出库之车和驾驶员(车主),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挡面前向司机敬礼,再有礼貌盘问.

  a.若是车主的亲友,和车主联系认可,并有驾驶证方可放行.

  b.若盘问时发现有问题,应立即扣留车辆,并及时通知班长和巡逻保安,机警地做好应急准备,以防不法分子盗车行凶.

  4.2.6当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到车库时,保安岗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a.当车库发现无关人员时,保安岗应劝导其离开车库,对于不听从劝导的人员应立即通知交通班长及警卫班长,前往处理.

  b.当停车库发现可疑人员时,保安岗应急时前往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同时用对讲机通知交通班长,由其他警队人员及时巡视检查停车所有车辆,有无丢标志,车辆有无损伤,车门、车窗、后备箱有无撬痕.如未发现问题,可把可疑人员放行.当发现可疑物品及车辆有损时,应立即送交保安部进行处理,并进行事件的'记录.

  4.3地面停车场

  4.3.1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行驶,停放车辆位置适当,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4.3.2指挥开出车辆按规定方向行驶,慢行开出停车场.

  4.3.3随时巡检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刮蹭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4.3.4夜间应对停放在大厦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登记,以保证车辆的安全状况.

  4.3.5留意进入大厦车场的车辆情况,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

  4.3.6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监督执行

停车场管理制度10

  一、停车场保安员工作细则

  (1)维持车场出入口秩序,保证车道畅通;

  (2)车场进场秩序维护员须熟记车场守则,对进入车场的租赁客人,要热情有礼;

  (3)车辆停泊后要求司机熄火将贵重物品取走,关好门窗。

  (4)车场保安要合理安排停泊车辆;分清是否固定车并对号停泊;编号外的地方禁止停车;送货车辆要停泊在指定的货车停泊位;停车不能压线。

  (5)固定车位不能安排其他车辆停泊;固定车离开后要将障碍锥标志放在固定车位上。

  (6)禁止无关人员玩弄车辆及停留于车场。

  (7)搬运人员,施工人员在车场工作,需申请并做好登记,进出物品需有秩序维护班签发的放行条,方能放行。

  (8)禁止送货或搬运人员在车场闲坐、躺睡应劝其离开。

  (9)熟记固定车位及月保车车辆,公司车辆牌和司机。

  (10)停车场内严禁堆放任何杂物,确保场内的车辆安全出车。

  (11)车主丢失停车证卡的'凭车辆执照取车,并做好登记无停车证卡,又无车辆执照的一律不得取车,以防车辆丢失。

  (12)防止停放的车辆被骗取走或被盗,发现可疑人员或车辆及时上报级。

  (13)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班长、主管前往处理。对车场的设备损坏及卫生情况要及时上报秩序维护班长。

  (14)不准在停车场内加油和燃放易燃物品等,禁止在停车场内修理车辆及洗车。

  (15)车场管理员定时巡查车辆及登记车辆停泊车位号码,指挥车辆出入及管理卸货区秩序。

  (16)对卸货车辆有权检查其送货单,禁止非卸货车辆进入卸货区,并督促卸货车辆领取卸货车辆停车证;要求卸货车辆尽快卸货,离开车场。

  (17)注意取车和停放车辆的秩序,特别是在早晚上下班高峰期会出现停车和取车混乱,因此,要求取车和停放车辆的车主,遵守秩序和互相谦让,注意安全。

  (18)对进入卸货区车辆进行指挥,维持卸货区秩序。

  二、室外停车场运行管理细则

  1、免费车辆的使用:免费车辆需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后,交由物业服务部安排秩序维护班长发行免费卡。

  2、停车场设固定车位及非固定车位,固定车位需对号停泊,非固定车位车辆进入停车场均采取就近泊车原则停泊。

  3、月租车辆的使用

  (1)有意租用月租车位的客户可与物业服务部接洽,由财务部同事全面介绍车场使用及收费情况。

  (2)每月由财务部根据租约的规定时间发单通知、催促承租人交缴租金。

  (3)财务部同事与租户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租约复印件交物业服务部部备案,同时知会秩序维护班长车位出租情况。由秩序维护班长发行月票卡。

  (4)租户在缴完租金后,凭缴款单位由秩序维护班长对卡进行延期。

  (5)注意事项:

  A:领取月票卡时,需向财务部缴纳100元/张作为押金。

  B:如因原卡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做卡时,需向秩序维护班长阐明原因并出示缴款证明后方可重新领卡,并交纳卡费。

  4、时租车辆使用方法

  (1)车辆驶至车场范围内向车场管理员取得泊车票进行停放车辆。

  (2)车辆选择车位泊好,检查车箱内无贵重物品后锁好车门,离开。

  (3)司机按车道标志指示驶入停车场。(注意服从车厂管理员指挥)

  (4)离开车场时,司机应主动到车场管理员处缴费。

  (5)司机在缴完费后需尽快驶离大厦停车场,以免阻塞车场出入口。

  (6)泊车未到十五分钟者,免收停车费,每小时2元/小时收取。

  5、卸货车辆使用方法:货车进入首层卸货时,需停泊在卸货区内;卸货车辆必须凭卸货单到出口岗亭处持驾驶证换取卸货车辆停车证,享受免费服务;半小时之内享受免费服务,超过1小时收费标准与时租车辆一致;货车收费标准与时租车辆一致;货车在卸货区泊妥后,需迅速卸下货物,并把货物运走;货物不可在停车场长时间摆放,且物品看管亦由货主自行负责;货车在卸完货物、清点完毕后,需尽快离开,以便其他货车进场;货车离场时,持卸货车辆停车证换取驾驶证或持时租卡到车场管理员缴费。

  6、停车场保安维护

  停车场内特设1名秩序维护员负责巡逻,维护车场秩序及治安及协助车场收费人员进行管理;

  24小时闭路电视及录映,由消防中心秩序维护员负责,发现可疑人物在车场行动,立刻通知车场秩序维护员及班长前往处理。

  停车场周边应加设护栏装置,便于日常管理。

  7、摩托车使用方法

  摩托车进场后,由停车场管理员发卡,一半悬挂于摩托车上,另一半由车主妥善保管;

  (1)摩托车出场时,需由车场管理员对卡进行核对后交付存放费方可离场;

  (2)摩托车主必须听从摩托车收费员安排,排放整齐;

  (3)摩托车收费标准为一元一张,每月存放费30元/月;

  8、车场清洁管理

  (1)保持车场内各种标志牌、指示牌干净无灰尘、蜘蛛网;

  (2)停车场之清洁由负责一层大厅的保洁员执行,每天定期清扫地面2次,其余时间保持地面没有垃圾、积水。

  三、室外停车场应急措施

  1、室外停车场发生火警--需即时通知消防中心,或打119报警。

  如火势较小,可以即时用灭火筒进行扑救;

  如火势剧烈,难以控制时,则协助其他人员疏散撤离。

  2、如遇车辆失窃:注意保护现场,并通知保安部报警,在警察未到达现场之前先用围栏围住现场守候,同时给失主作简单记录。

  3、车场发生水浸

  应准备一定的沙包,以作应急之用;如发现水浸,应即时通知秩序维护班长及维修人员,进行紧急排水;调派人手用沙包进行堵截水源;如遇水管爆裂,马上到水制房关闸。

  4、车场发生车祸

  如发生人员损伤,需马上打“120”电话叫急救车;保护现场,并通知秩序维护班长、主管或报警;对现场进行拍照留底;疏导其他车辆,免致车道堵塞。

  5、如遇与客户纠纷时

  及时通知秩序维护班长,如实汇报双方损失情况;由秩序维护班长确定处理方案;尽快恢复车场正常运作;将事件报告及时反馈给物业服务部主管。

  6、发现可疑人物在车场行动

  先知会秩序维护班长,同时报告自身位置,待增援同事到达后上前盘问。

  7、发现可疑物品

  发现可疑的物品,请不要搬动,可通知秩序维护班长处理。

  四、停车场收费员工作细则

  在出口处设置一名收费员,专门负责车场的时租车辆收费工作。

  (1)车场收费员需熟习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与程序的操作;

  (2)对卸货车辆进行检查,并发给卸货车辆停车证;

  (3)注意车道出入口的车辆情况,随时与车场保安保持联系。

  五、室外停车场管理守则

  1、进入车场

  (1)必须遵守停车场内行车速度;

  (2)一切车辆进入车场必须遵守车场保安指示或路标指示;

  (3)遇有轮候进入车场时,应耐心等候服从保安员指挥,严禁超越前列车辆。强行进入,由此引起一切后果,由该车驾驶员负责;

  (4)除非必要,不得响号。

  2、离开车场

  (1)在停车场出口,视情况需要,保安人员有权要求驾驶司机出示该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

  (2)载货时驶离本停车场,应出示本车厂认可的放行条;

  (3)出闸时,严禁不听指挥,强行驶离;

  (4)车辆缴款放行后,需尽快离场,以免阻塞车道。

  3、使用车场

  (1)泊车不得超越一个车位;

  (2)泊车妥当后请马上关引擎;

  (3)泊车不得超越指定界线;

  (4)用户应对自己货物负责,装卸货物应快捷,以免影响他人使用上落货区;

  (5)泊车与泊车证显示车位相符,严禁乱停乱放;

  (6)泊车后司机应关好车门、车窗,取走车匙,贵重物品不应留置车内。如因大意造成之损失,物业服务部概不负责;

  (7)使用车场卸货,货物应尽量堆放在卸货区内,并及时运走。严禁在车道内或卸货区外一切地方卸货。如有违反,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卸货,并责令违反在最短时间内使道路恢复畅通;

  (8)车场内停泊车辆不准带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如有违反而造成任何后果,该车辆所属单位/车主或司机应负责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9)一切司乘人员在车辆停妥后,应尽快离开车场;

  (10)保持车场内整洁。

停车场管理制度11

  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停车场、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4.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5.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6.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7.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场内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的清洁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严格遵守停车场各项管理制度,仪容整洁,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2.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3.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4.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5.禁止在停车场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不得留宿个人。

  6.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门卫管理制度

  停车场库门卫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停车场库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场内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8.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停车场管理规定

  1.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的出入口明显位置。

  2.机动车进场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保管费。

  3.不损坏停车场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4.保持场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

  5.禁止在停车场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6.场内严禁吸烟,严禁装有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的车辆进入。

  7.禁止在场内加油或车与车过油。除指定地点外不得在场内清洁、冲冼、维修车辆。停放的车辆必须熄火。

  8.泊车后,请关好车辆门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场不负责车辆及财物之失窃、损坏及任何人身安全。

  9.爱护场内设施,如有损坏,当事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10.进场车辆如因违反本规定而发生纠纷,报警处理,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停车场管理制度12

  1、指派专人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工作,无关人员及外单位车辆一律不得入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熟知管理制度、应急处置常识,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2、停车场内严禁烟火,进入人员必须按规定穿防静电服、安全鞋。

  3、车辆在停车场内的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km/h。

  4、车停车场内应按防水、防火、防爆、防晒及剧毒设立专用停车区,车辆按指定的位置进行停放。驾驶员必须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进行停放,车辆之间的间距为3m—5m。

  5、停车场的消防器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和摆放,消防栓、灭火器、专用设施、设备、警示标志等应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停车场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防止消防器材损坏、遗失。

  6、停车场内必须保持清洁和整齐,不乱堆杂物场内的油污必须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5、停车场内不得从事车辆修理、试车、装卸作业。

  6、进出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实行严格的登记。停车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停车场管理制度13

  为加强夜间停车管理,维护本院停车场秩序,禁止车辆乱停乱放,预防车辆被盗被损等情况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强夜间停车管理,禁止在停车线以外停放各种车辆,安排专人负责夜间停车情况。

  2、停车场护管员负责指挥车场内的车辆整齐停放、存放、监护,并在《停车库车辆进出登记表》上做好记录。

  3、应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4、夜间停车所有客户的机动车辆必须登记备案。

  5、当有车辆驶入地下车库时,值班人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

  6、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并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无车辆停放许可证的`车辆不得停放。

  7、每隔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

  8、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班长及时处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发生。

  9、车辆出库时,仔细核对出库之车和驾驶员(车主),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挡面前向司机敬礼,再有礼貌盘问。

  10、当停车库发现可疑人员时,保安岗应急时前往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同时巡视检查停车所有车辆,有无丢标志,车辆有无损伤,车门窗、后备箱有无撬痕。

停车场管理制度14

  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停车场内的秩序,确保停车场内的

  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

  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酒店辖区内停车场

  第三条:职责

  (一)保安按标准收取非酒店消费客人驶出车辆的车位

  有偿使用费并放行。

  (二)保安负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巡视、监护

  并做好进出场记录。

  (三)保安各班组负责人负责车辆管理的监督、指导。

  车场及车辆停放管理

  第一条: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

  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二条: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做好停车位和行车线等醒

  目标识。

  第三条:停车场内应设置垃圾桶(箱),在泊车位设置停车

  标识。

  第四条:车辆进场必须服从保安的指挥,遵守停车场管

  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按照

  规定交纳费用。

  第五条:保安必须提醒车主停放好车辆后,必须上锁,

  车箱、车篓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第六条:保安必须提示并监督驾驶员保持车场清洁,不

  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车场内。

  第七条:保安必须监督任何人不得损坏停车场内设施。

  第八条:停车场由保安24小时值班。

  第九条:不准保安员私自取车启动机动车辆并驾驶。所

  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保安员承担。

  第十条:车辆进出

  (一)保安应引导驾驶员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主动、

  礼貌上前接待。

  (二)保安需和驾驶员核对后方可允许车辆离场,如因私自放行导致车辆失窃,保安员承担一切责任。

  (三)夜间停放的车辆,保安应做好记录并在交接班记

  录上注明并由交接班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巡视

  (一)保安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车箱(车篓)遗留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同时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特殊情况报告

  值班经理处理。

  (二)逾夜车辆或遇交接班时应清点、核对数量,确保

  安全。

  (三)值班经理检查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发现逾期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

  理。

  (四)保安负责维护好停车场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场整

  洁。

  第十二条:意外事故的处理

  (一)当保安发现停车场内的车辆被盗或被损坏时,应立即通知车主,同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值班经理。

  (二)属撞车事故的,保安不得放行肇事车辆,并保护

  好现场。

  (三)属酗酒或寻衅肇事而引发的砸车事故,保安应立即制止,并立即通知车主,对造成的事故进行确认。

  (四)保安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如实写明逾夜停放车辆的数量、区域停放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以及发现后的.处

  理情况。

  (五)车辆在停车场被盗后,保安应立即汇报酒店处理,待车主确认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保安以及车主都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涉及酒店内部人员责任问

  题,由酒店组织调查,视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岗亭制度

  (一)岗亭内要悬挂管理制度

  (二)不许闲杂人员进入。不许存放杂物,随时保持室

  内外清洁。

  (三)岗亭“值班记录”、“车辆出入登记表”及“车辆停放卡”

  均放在固定位置,且应摆放整齐。

  第三章收费办法

  第一条:收费标准:

  (一)酒店消费客人免费停放,未在酒店消费的客人车

  辆一律采取有偿收费。

  (二)停车时由保安发放停车卡收取费用,取车时见卡

  放行的方式执行收费。

  (三)收费标准按照轿车5元/次/车执行。

  (四)针对大货车或装有货物的车辆按照20元/次/车执

  行。

  (五)次日早9点下班前,保安将收到的款项上缴财务

  部。

  (六)酒店租户、董事长车辆、酒店车辆、到酒店进行

  业务办理的相关执法单位车辆

  免费停放。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由酒店质检部、值班经理进行审

  核、监督。

停车场管理制度15

  1.目的

  规范管理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维护停车场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理服务区域内的停车场.

  3.职责

  岗位工作内容

  部门负责人停车场证照办理,停车场管理规定审批,并对停车场管理进行全面指导、监督。

  安全主管/主办/班长负责制订、完善本部门停车场管理规定。负责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安委会对停车场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总则

  4.1.1各管理处必须根据本文件确定的一般原则、操作流程及停车场的实际情况,编制各管理服务区域停车场管理规定,对停车场管理的责任、实施方法、防范措施做出详细规定,并报品质管理部备案。

  4.1.2购买车位的顾客需凭购买手续与管理处签订《车位服务协议书》;顾客需租用车位时需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由管理处经理审批后,与其签订《车位租用协议书》。

  4.1.3《车位服务协议书》、《车位租用协议书》必须按公司提供的统一格式、内容填写,有效期满前一周,管理处应通知顾客续签。

  4.1.4外来车辆需根据车位紧张程度及潜在风险(如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确定是否让其停放。无牌机动车辆及携带危险品车辆严禁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内。

  4.1.5 所有停车场出入口都必须设置地桩(无人化管理车场除外)。如出入口道闸故障或因其它原因暂时失去屏障功能时必须使用地桩,保证出入口安全屏障的有效性。

  4.1.6经营性停车场应有政府颁发的合法证照和手续。车场内应有防盗提示标识,夜晚在机动车场值勤的安全员须穿反光衣。

  4.2出入凭证管理

  4.2.1对与管理处签订了《车位服务协议书》或《车位租用协议书》的顾客,各管理处应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对车辆管理采用以下两种控制方法:

  4.2.1.1第一类:停车场智能卡,该类卡按使用性质分为车场卡、临停卡、访客卡,见公司《ci手册》,适用于已安装智能系统的停车场进出车辆使用。

  4.2.1.2第二类:纸制《车辆停放服务卡》,适用于未安装智能系统的停车场,供租车位或私家车位的车辆使用。

  4.2.2纸制《车辆临时停放凭证》,适用于未安装智能系统的车场供外来临停车辆使用;或有商业裙楼的物业因临时进出车辆频繁,不适用发放智能卡时使用。

  4.3已设岗的停车场车辆出入管理基本操作流程:

  4.3.1 二十四小时使用地桩。

  4.3.2车辆进出时,必须检查一辆放行一辆,过一辆车开一次道闸,严禁在未办理手续前将道闸打开。

  4.3.3在车流量高峰期应增加岗位人员,加快车辆流通速度,防止大量车辆滞留,有条件的管理处应尽可能考虑进出口分流,并做好标识。

  4.3.4车辆驶入时的基本操作:

  a.车辆驶近停车场入口时,安全员应面向来车呈立正姿势,示意车辆减速停车,若其带有智能卡,指引其读卡进入。

  b.是临停车辆,应迅速准备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当车辆停稳后,安全员快步走至距车辆驾驶室窗口适当距离的位置,呈立正姿势并敬礼,迅速发放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打开地桩并向车主示意点头问好,车主接过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后,示意车辆驶入停车场。

  c.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安全员要及时对车辆外观进行仔细检查,并将有异常情况的车辆记录于《停车场车辆情况登记表》。

  4.3.5车辆驶出时的基本操作:

  a.车辆驶近停车场出口时,安全员应面向来车呈立正姿势,注意观察,对临停车辆应示意车辆减速停车。

  b.车停稳后,安全员快步走至距车辆驾驶室窗口适当距离的位置,呈立正姿势并敬礼,向车主收回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并快速核对车牌号、进入时间、值班人员签名等信息,对需要收取车位使用费的车辆按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并给车主相应的停车费发票,然后开启道闸、打开地桩,示意车辆驶出停车场。登记、存放收回的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

  c.对不愿收发票的车主,应明示公司的规定,请车主自行处理,严禁收费不给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出,一律按贪污票款处理。因特殊原因未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应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上作详细记录,并请车主或上级签名确认。

  4.3.6如发生驶出的机动车辆无智能卡、《车辆停放服务卡》、《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卡/证上的车牌号与所开车辆车牌号不符、司机不符、无车牌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控制中心和上级领导,查验并登记车主的有效证件: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牌号、车型等,进行人、车、证的核实,经车辆所有权人或单位证实并在《驶出车辆异常情况登记表》上签名后方可放行。

  4.5停车场秩序管理

  4.5.1安全员要维护停车场内良好的交通秩序,引导车辆正确停放,若出现困难或问题,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防止车辆堵塞及意外事故发生。

  4.5.2车场内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按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处理。

  4.5.3如发生车辆冲岗、从入口绕行等可疑情况,应首先设法截停车辆,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部门经理或部门安全负责人处理。

  4.5.4车场内禁止维修车辆,特殊情况须报管理处经理。

  4.5.5车场车辆如发生油、气、水滴漏等异常情况,安全员应立即通知车主进行检查并处理,若通知不到车主须将情况上报主管/主办。

  4.5.6制止在停车场内进行试刹车或练习驾驶的行为。

  4.5.7因车主原因造成车场内公共设施、设备损坏时要立即上报部门主管/主办以上人员到现场处理,根据损坏情况与车主明确责任,赔偿损失。

  4.5.8因管理原因造成车场内车辆损伤或丢失,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6停车场票据管理

  4.6.1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由专人从管理处指定票据管理员处领取,并对领取数量进行登记。各车场出入口岗在交接班时须将卡/证数量、编号及其连续性等情况记录在《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上。

  4.6.2对回收的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应妥善保管,防止风吹、雨淋、遗失,每日由专人负责整理核对;《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应上交到管理处指定的负责人,由票据管理员登记保管,与存根一起保存。

  4.6.3停车发票由专人到出纳员处签名领取,编号应具有连续性,

  车场出入口岗交接班时须将发票数量、编号及其连续性等情况记录在《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上,停车费满500元时要连同发票存根一起上交到管理处出纳员处,由出纳员核对并登记票据和现金数,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4.7停车场智能卡管理

  按《智能卡管理办法》执行

  4.8摩托车、自行车管理

  4.8.1在管理服务区域内应指定固定的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点,并明确标识(包括防盗标识),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安全员督导执行。

  4.8.2在管理服务区域内停放摩托车、自行车可不收取任何费用,亦无须发放任何出入凭证。

  4.8.3严禁无牌摩托车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对无牌摩托车多的管理服务区域,应及时书面联系交通管理部门或辖区派出所进行清理,以维护管理服务区域良好的管理秩序。

  5.支持性文件

  gzwy7.5.1-a01-07 《智能卡管理办法》

  gzwy8.2.3-a01《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6.质量记录和表格

  gzwy7.5.1-a01-f1《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

  gzwy7.5.1-a01-03-f1 《车位租用协议书》

  gzwy7.5.1-a01-03-f2 《车位服务协议书》

  gzwy7.5.1-a01-03-f3 《 停车场车辆情况登记表》

  gzwy7.5.1-a01-03-f4 《车辆停放服务卡》

  gzwy7.5.1-a01-03-f5 《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

  gzwy7.5.1-a01-03-f6 《驶出车辆异常情况登记表》

【停车场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停车场管理制度05-24

停车场管理制度01-21

停车场管理制度12-28

停车场管理制度【精】03-29

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01-11

【热门】停车场管理制度04-14

停车场管理制度【推荐】04-14

【推荐】停车场管理制度04-14

【精】停车场管理制度04-14

[热]停车场管理制度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