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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制度

时间:2024-09-12 11:57:48 制度

房屋管理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房屋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房屋管理制度

房屋管理制度1

  房屋修缮工程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优化房屋维修保养的各个环节,确保工程质量和居民安全,提高服务效率。制度涵盖了项目启动、工程预算、施工管理、质量控制、验收与维护等多个层面。

  内容概述:

  1、项目审批:明确修缮项目的立项流程,包括需求评估、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等。

  2、工程招标:规定招标标准、程序和评标准则,确保公平公正。

  3、施工合同:制定合同模板,明确双方权责,保障工程质量和工期。

  4、质量监控:建立质量检查机制,包括材料检验、施工过程监督等。

  5、安全管理:设定安全操作规程,预防施工事故,保障人员安全。

  6、工程变更:规定变更申请和审批流程,防止随意更改影响整体进度。

  7、竣工验收:明确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8、后期维护:制定维护计划,提供保修服务,处理工程遗留问题。

房屋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房屋租赁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应当依法纳税。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国土房管局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人防,税务,工商,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房屋租赁服务站,配备专职协管员,负责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代征相关税费,统计房屋租赁信息,房屋租赁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危险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

  第十一条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除外。

  土地收益收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 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交付日期;

  (六)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转租的约定;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市国土房管局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考使用;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参照房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协商确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赁关系的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 但不得超过20年。

  房屋租赁期届满,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房屋租赁合同,但续订合同的房屋租赁期限自合同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五条 房屋出租(转租,预租)应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出租人登记备案后7日内,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十六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市,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赁服务站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出租的,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

  对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 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未按时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前已抵押的,出租人应当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前书面告知承租人。出租人未书面告知出租房屋已抵押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对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未及时修缮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属于房屋自然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其中增添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其归属及维修责任。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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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以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等方式将租赁房屋转让给他人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六)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被委托人应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履行治安责任。

  (二)对承租人进行住宿登记。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督促承租的外地来京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五)对承租人进行经常性的遵纪守法宣传,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出租的房屋必须具备消防设施,并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七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以下称转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非独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转租期间,房屋转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由受让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房屋交换使用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三十六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租赁房屋的面积,部位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变更租赁合同。 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租赁关系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末约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普通楼房地下室出租

  第三十七条 楼房地下室(含楼房半地下室)出租作为居住使用的,应当具备上下水,卫生间等必要的生活设施条件,且通风良好,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

  楼房地下室出租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水,电供应应当有保证,并不得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八条 楼房地下室的出租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租赁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或当地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

  第三十九条 楼房地下室的出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中规定的准住人数,用途,出租楼房地下室;

  (二),定期对出租的楼房地下室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楼房地下室的使用安全。

  第四十条 楼房地下室的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申办有关证照;

  (二),不得擅自改变楼房地下室的使用性质,不得损坏,擅自拆改承租的楼房地下室,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楼房地下室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不得在楼房地下室内生产,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的物品。

  第八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应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成交额;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形式和标准;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

  (四)佣金及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办理的手续。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应与产权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出租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应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相关手续的办理责任方。

  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所代理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应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明该房屋的权属情况及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应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银行签订租金委托收付协议,通过指定银行收付租金,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并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出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伪造,涂改《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 对出租人未与公安机关签定《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对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xx, xx,xx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出租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上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房屋,经规划部门依法检查处理并同意暂时保留使用的,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出租农民宅基地范围内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房屋,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的有效期为一年。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仅为本条第一款所指房屋的租赁备案凭证,不作为房屋权属和拆迁补偿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本市对公有居住房屋和廉租房屋的租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房屋管理制度3

  房屋公共部位管理制度是物业管理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它旨在确保共有区域的合理使用、维护和管理,以保障业主和住户的.权益。这一制度涵盖了以下几个核心领域:

  1、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定:包括电梯、楼梯、走廊、停车场、绿化区、休闲设施等。

  2、公共卫生管理:涉及清洁、垃圾处理、环境卫生等。

  3、设施设备维护:涉及公共设施的保养、维修和更新。

  4、安全管理:包括消防设施、监控系统、门禁管理等。

  5、费用分摊:公共部位产生的费用如何公平分摊给各业主。

  6、违规行为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和执行机制。

  内容概述:

  房屋公共部位管理制度详细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权责划分:明确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2、操作流程:规定公共设施的使用流程,如申请使用、报修等。

  3、标准规范:设定各类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标准。

  4、监督机制:建立定期检查、评估和反馈的监督机制。

  5、法律依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制度执行的法律基础。

  6、争议解决:设定纠纷解决途径和程序。

房屋管理制度4

  一、严格执行常州市房管局、常州市财政局常房发[20xx]7号和常财基[20xx]1号以及常房发[20xx]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下简称本体基金)的代收代交和续筹管理工作。

  二、公司各项目管理处/服务中心在办理业主入伙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向业主足额收取本体基金,并开具本体基金专用发票;未交清本体基金的业主一律不得交房。

  三、项目管理处/服务中心向业主收取的本体基金,无论总额多少,都必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如数交到公司财务部。

  四、公司财务部在汇总各项目管理处/服务中心收取的本体基金后,应严格按照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代收代交管理的通知》规定,于每月10号前将本公司上月代收的本体基金解缴市物业管理中心。

  五、当维修基金余额不足应归集基金总额的30%时,公司各项目管理处/服务中心应积极配合所在区房管局和业主委员会及时进行续筹。

  六、本体基金的'使用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xx]28号以及市房管局常房发[20xx]83号文件规定。在接受业主委委托的前提下,制订维修工程预算书,向市基金中心申请用款,与有资质房屋修缮单位签订维修工程合同,实施维修工程,并参与工程验收。

房屋管理制度5

  物业项目房屋本体及公用设施管理要求

  1、制订钢管桁架、砌体、钢筋混凝土、防水、装饰、门窗等结构、工程以及公用设施的详细维修养护计划和实施细则。

  2、定期进行房屋查勘。确保房屋和公用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

  3、规范二次装修,全程跟踪监督。

  4、编制详细的、符合行政办事中心及会议大厦物业和东莞气候特点的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养护计划。

  5、严格制定维修养护工作时间,在不影响用户活动、办公、交流的前题下开展维修养护工作,并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6、严格搞好房屋结构及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房屋及公用设施的优良性能和安全运行。

  7、严格做好房屋公共部分内外装饰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装饰工程的持久性和完好性。

  8、以养护为目的,以维修为手段,确保维修养护的'及时性,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消除隐患。

  9、确保房屋及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实施过程中使用材料的环保性能。

  10、各安全巡逻岗及保洁岗在工作中加强对房屋停车场、道路等状况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工程技术部补修(单项费用超过3000元的工程书面报机关事务局协调处理),做到'零修不过夜',中修不超过72小时,大修有计划。

  1l、对于需分承包的维修项目,严格进行分承包商评审,严格监督施工,保证维修质量。

  12、定期检查所有标志,损坏或脱落的标识类标志,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复。

  13、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每年就物业房屋的使用维修情况,做出管理报告。

房屋管理制度6

  房屋装修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装修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业主权益,提高装修质量,减少纠纷,并为装修公司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这一制度涵盖了从项目启动到验收的全过程,涉及设计、施工、材料采购、安全、环保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设计管理:规范设计流程,确保设计方案符合业主需求及建筑法规,明确设计变更程序。

  2、施工管理:规定施工队伍的资质要求,制定施工进度计划,规定施工工艺标准。

  3、材料管理:设定材料采购标准,确保材料质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工地。

  4、安全管理:制定工地安全规定,落实安全责任,预防安全事故。

  5、环保管理:遵守环保法规,控制噪音、尘土等污染,推行绿色装修。

  6、质量管理:设立质量检查机制,确保工程达标,处理质量问题。

  7、成本管理:合理控制预算,避免超支,明确费用支付流程。

  8、业主沟通: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业主疑虑,确保业主满意度。

房屋管理制度7

  一、本公司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计划及维修手续依照本规程执行。

  二、本规程中的维修是指各管理区域的厂房、综合楼、办公楼及公司其他建筑物的增设、改造、维修和保养。

  三、维修工作的责任人为公司工程部。

  四、责任人负责制订所属房屋及设施设备等的维修保养计划,依据维修保养计划和预算,开展维修保养工作。

  五、公司品质部协助责任人,组织、协调、监督维修工作和服务质量。

  六、财务部协助责任人,编制综合维修保养预算,检查执行预算与实际维修费用是否一致。

  七、维修保养计划的确立

  1、维修班长在进行维护保养前,应向工程部提交维修计划。

  2、工程部确认有必要维修后,并安排维修人员进场维修。

  3、工程部从技术的`角度对维修计划的内容进行审查,严格维修标准和维修规范要求,并确保维修人员和设施设备安全。

  4、财务部经理依据公司的维修计划,安排维修资金。

  5、涉及到计划内设施设备的大型维护保养,工程部提出维修方案和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八、维修的实施

  1、维修班及维修人员须按国家标准、规范、有关制度、规定及作业指导书要求对设备进行保养维修。

  2、发现设备故障(不属于维修班负责维修范围内),维修班应立即通知工程部相关人员,工程部接到通知,相关人员必须到现场,确定维修时间,关键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小区停电、停水、停梯或严重影响业主/用户生活及工作(不含重大设备事故),须按应急程序进行抢修,恢复设备功能。抢修所用的配件、材料标识后可按紧急放行处理。事后须按常规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3、设备中修,大修、更新改造工程由工程部按招标程序选择单位(至少3家以上),组织招标订立有关合同,并由工程部和维修人员进行工程施工监督。

  4、维修保养检查

  (1)维修班人员日常对设备进行巡视时,应对设备重点部位进行检查(点检),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告知工程部解决。

  (2)设备维修完毕后,应对设备功能进行检定,所有设备检定记录都应备案。

  5、品质部每月对维修保养实施情况、设备技术状态、记录资料,进行一次检查、评定。

房屋管理制度8

  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的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的建设施工、验收交接、登记、变动、处置的程序,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公司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归口管理部门为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简称公用事业房产公司),建设施工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基建处、财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处。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改建和拆建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如果确需改建或拆建,须报公用事业房产公司,由公用事业房产公司负责逐级报批。

  第二章 房屋建设施工及验收交接

  第四条 公司根据生产、发展和生活的需要,研究通过需要建设房屋或构筑物,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指定基建处按程序进行建设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竣工后,由基建处会同有关专家对新竣工的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进行质量验收。

  第五条 公司确定建筑的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竣工并进行质量验收后,基建处或施工单位,应填写好《房屋建筑物交接入账资料登记表》。

  第六条 《房屋建筑物交接入账资料登记表》中主要填写:(1)建筑物名称、(2)设计单位、(3)承建单位、(4)监理单位、(5)移交单位、(6)开工日期、(7)竣工日期、(8)坐落位置、(9)建筑面积、(10)结构、(11)层数、(12)产权来源、(13)总造价、(14)资产编号、(15)栋号、(16)占地面积、(17)朝向、(18)自然间数、(19)取得时间、(20)附属设施、(21)建筑设计图、(22)需说明事项。

  其中(5)移交单位中的填表人、负责人要签字并加盖公章,有附属建筑(设施)的要同时填写《附属建筑(设施)登记表》;(14)资产编号由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负责统一编号并填写,(20)、(21)附属设施和房屋建筑的设计图纸要全部交到公用事业房产公司。

  第七条 交接验收时,由公司基建处持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需要入账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数量明细表,召集公司计划、财务、法审等职能处室和公用事业房产公司(房产公司通知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工程交接验收。验收前,必须有公司领导批示的文件及齐全的相关资料(见附录1),否则,公用事业房产公司有权不予接收。在施工保质期限内,如发生建设质量问题,由基建处协调施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 公用事业房产公司对登记表填写内容逐项审核并与实物对照,准确无误和验收完毕后,由基建处、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使用单位共同签写交接登记单,并加盖各单位公章,一式四份,分别由公司基建处、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使用单位和公司档案室保管。

  第九条 公用事业房产公司对新接收房屋资产要按入账单进行新增资产的数据信息输入,提交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领导审核并上报公司财务处,公司财务处(含所属各二级单位财务)必须凭公用事业房产公司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登记表(原件)才能付款。

  第三章 房屋的交付和使用(包括房屋安全及标准管理等)

  第十条 公司所属房屋及附属建筑实施业管理分公司负责交接验收的房屋统一由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负责组织启用、资产配置、分配等工作,成立房屋启用筹备工作和分房委员会,确保房屋交付分配的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第十一条 房屋交付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个人等),由使用方负责日常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负责对其安全、标准化管理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第四章 房屋的维修

  第十二条 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是公司房屋及设施维修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公司房屋及设施的立项维修工程项目(维修费用达到或超过2万元)的立项审核、工程预决算、招标、施工质量监督、验收以及公司零修工程(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管理工作。具体由房产公司负责房屋及构筑物维修的计划安排、监督检查、费用结算报批等工作。

  第十三条 需要立项的维修工程项目的报批程序是:各使用单位需在年初向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提交维修计划申请,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根据公司年度维修经费状况确定该项目是否可以立项。可以立项的`进行预算并汇总报公司审批,经公司领导批准,计划处下达计划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对于不立项和公司未批准的项目,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将逐一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履行维修责任,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分公司各管理单位要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维修质量,项目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对口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一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各单位签字盖章,方可结算费用。

  第十五条 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将于每年12月份对各单位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并汇总上报公司,同时采取通报的形式对各单位维修情况进行评定。对因维修不及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将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变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使用人)需要对房屋使用单位、使用人、现状、建筑面积等进行变动时,需向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提交申请变动报告,由房产公司报经分公司领导、公司领导批准。通知使用单位到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办理变动手续,有关涉及资产价值发生变化,还要提交财务处审核确定、调帐后,予以通过。

  第六章 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处置

  (主要指拆除报废、变卖等)

  第十七条 由使用单位提出拆除报废、变卖书面报告,说明处置原因和有关意见并加盖公章〔附拆除报废、买卖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明细表〕,提交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审核,并报公司基建处,由基建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论证,并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 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要准确填写资产编号、资产名称、竣工日期、建筑面积、总造价等资产信息,打印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逐级审批签字同意后,向公司财务处提交处理结果,经财务处审核确定、调帐后,予以销账,同时房产公司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及时注销资产。

  第十九条 由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通知提出拆除报废、变卖单位进行拆除报废、变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

  附录1 :房屋交接验收资料明细 附录2 :工程验收交接标准

  附录1 :房屋交接验收资料明细

  一、产权资料:

  项目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

  二、技术资料:

  1、竣工图。包括平面图、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

  2、竣工验收证明书;

  3、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4、新材料、新配件的鉴定合格书;

  5、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件处理记录);

  6、隐蔽工程验收合格证;

  7、沉陷和变形位移观测记录;

  8、永久性水准点位置及基础埋深;

  9、水、电、气、采暖、通讯、网络、消防、电梯、污水、化粪池等设备设施检验合格证书;

  10、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11、给排水、采暖、空调、燃气系统的试压报告;

  12、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约定保修合同。

  三、其他相关资料

  附录2 :工程验收交接标准

  一、主体结构

  1、地基基础结构不得超过建筑地基基础允许变形值,不得引起上部结构开裂或损坏;

  2、混凝土构件发生变形、裂缝,不得超过钢筋混凝土规定值;砖石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允许有明显裂缝;

  3、木结构应结点牢固,支撑系统可靠,其构件的选材必须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凡应抗震设防的房屋,必须符合GBJ11的有关规定。

  二、墙面

  1、屋内墙面:抹灰面平整,面层涂料均匀、无剥落、无明显裂缝、无污迹,块料(如瓷砖)面层粘贴牢固,无缺棱掉角,对缝砂浆饱满,线条顺直,色泽一致,无裂缝、损伤;

  2、外墙不得渗水,不应有漏刷、脱皮、脱色现象,瓷砖粘贴牢固、色彩一致、表面无污。

  三、屋面

  1、各类屋面必须符合规定,排水畅通,无积水;平屋面应有隔热保温设施,房屋公有部位应设置屋面检修孔;

  2、房屋、阳台和屋顶平台应有组织排水、出水孔、檐沟,落水管应安装牢固、接口严密、不渗漏。

  四、楼地面

  面层与基层必须黏结牢固,不空鼓;卫生间、阳台、盥洗间地面与相邻的相对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积水,不允许倒返水和渗漏;木楼地面应平整和牢固,接缝密合,卫生间、盥洗间要做围水试验。

  五、门窗

  1、开启自如,手轻摇晃门窗墙面接触牢固、无晃动和裂缝出现,目视零配件齐全,位置准确,无翘曲变形;

  2、从室内轻摇晃门锁与门连接牢固,开关灵活;

  3、木门油漆均匀,缝隙适度、线条均匀,不掉角、无变形;

  4、玻璃应安装平整、牢固,单指轻击无轻微晃动,玻璃胶缝密实,无损伤和刮花痕迹;双玻夹层无污迹,塑钢门窗框无裂缝;

  5、电子对讲门开启灵活,通话器完好无损,通话清楚,不锈钢门无刮花痕迹;

  6、防盗门无锈迹和刮花痕迹;

  7、窗台泛水正常,无向室内倒流缺陷。

  六、电气 电气线路安装平整、顺直、接点紧密牢固,过墙应有导管,电气管路连成整体,并有可靠接地;照明器具等低压电器安装支架必须牢固,分户地下室的照明与楼上各分户电表连接有预留接线;各种避雷装置连接点必须牢固可靠;电梯能准确运行、选层、平层、停层,曳引机的噪声和震动声不得超过规定值,制动器、限速器及其他安全设备动作灵敏可靠。

  七、水、卫、烟气

  管道应安装牢固,控制部件启闭灵活,无滴漏;水压试验及保温、防腐设施必须符合要求,应按套装水表或预留表位;卫生间、厨房内的排污管应分设,管道排水必须流畅;卫生器具质量良好,接口不得渗漏,安装应平正、牢固,制动灵活;各功能管道安装布局合理,使用方便。

  八、楼梯、扶手

  混凝土结构的楼梯无裂缝,面层无剥落,钢筋无外露;钢木结构的楼梯安装牢固,用力摇无晃动,钢筋无锈蚀、无弯曲;扶手表面无龟裂、油漆无脱落,色泽一致、表面光滑、不扎手。

  九、附属工程及其他

  室外排水系统的标高、检查井设置、管道坡度、管径均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要求;管道应顺直且排水畅通,井盖应搁置稳妥并设置井圈;明沟、散水、落水沟不得有断落、积水现象;房屋入口处必须做室外道路,并与主干道相通,路面不应有积水、空鼓和断裂现象;房屋应按单元设置信报箱;烟道、通风道、垃圾道应畅通,无堵塞物;单体工程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临时设施及过度用房拆除清理完毕,室内外高差符合设计要求;群体设计应检验相应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

  十、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必须有消防部门检验合格签证

  1、防栓阀门完好,无渗漏水,油漆均匀,无少刷、漏刷现象;

  2、消防箱门锁开启自如,玻璃安装牢固,标志清楚;消防管、消防带等配套齐全,阀门完好,无渗漏水。

  十一、小区路灯

  1、灯按设计要求安装,灯柱牢固、高度适宜,柱面油漆均匀、无损伤和刮花;

  2、灯具安装牢固、配件齐全,灯罩无损伤,灯泡照明正常,光照度达到规定要求。

  十二、绿化

  1、绿化面积、绿化率符合设计要求,按设计要求种植花草树木,不缺株少苗、不乱改品种,成活率98%以上,无病虫害发生,无绿化死角,无杂草丛生,绿地纯度98%;

  2、绿地水管布局合理,阀门安装稳固、无摇晃,开关灵活、无漏水。

  十三、小区道路

  1、路面平整,无起砂、无空鼓、无损伤;路沿砌筑整齐,灰缝饱满、无损伤;

  2、块料面层拼砌整齐、平整稳固,料面五裂纹、无缺棱掉角;

  3、路牌标志清楚,地面线条顺直、清晰。

房屋管理制度9

  1、工作目标

  规范对业户房屋设施的养护和修缮管理,保持并恢复房屋使用功能。

  2、工作职责

  2.1管理处工程、维修主管确定维修方案,并安排实施。

  2.2维修调度及值班人员接到投诉或维修通知后,及时安排维修人员上门服务,疑难问题及时报告工程维修主管。

  2.3管理处操作员工实施对房屋维修,保证其使用完好。

  3、工作指引

  3.1管理处工程维修主管工作

  3.1.1执行管理处经理指示,确保房屋完好及使用。

  3.1.2根据维修、保养计划以及业户的投诉,确定维修方案,并及时安排操作员工进行维修,并作好监督跟进工作。

  3.1.3督促检查下属员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员工守则,上门服务时按照规定的服务标准并遵守'六要八不准'。

  3.1.4负责管理业户的投诉,调度以及回访的服务工作,以保证及时率和满意率达到要求。

  3.1.5负责外包维修项目的联系和组织工作,协调好维修单位之间关系,监督跟进维修过程,要求各维修单位遵守小区管理规定,保质、保量、保工期地完成维修工作。

  3.1.6督导下属员工要不断提高维修技能,以保证对业户提供及时、快捷的'服务。

  3.1.7经常巡视所辖区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安排相关人员解决,以求减少投拆。

  3.1.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2管理操作员工工作

  3.2.1接到维修调度或班长通知后,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维修。

  3.2.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六要八不准'规定,做好维修服务。

  3.2.3遇有维修困难时,及时向领导报告,寻求公司或外委单位帮助解决。

  4、质量记录

  4.1《业户维修投诉登记表》

  4.2《维修服务单》

  4.3《维修记录表》

  5、参阅文件、资料

  5.1《维修操作规程》

  5.2《六要八不准规定》

  5.3《维修服务规范用语》

  5.4《维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房屋管理制度10

  一、报修服务电话,保证有人接听。客户报修时,受理人应对保修单位、地址、报修时间、故障情况、联系电话等作好记录,开出《维修单》,将信息反馈给维修人员。

  二、维修班长负责根据紧急程度,派出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对于收费项目,维修人员应出示公司批准的收费标准,并请客户在《维修单》上签字认可维修质量及收费。

  三、服务要求

  (1)修人员常备维修器材应保持完好,摆放整齐,遇有维修任务时,应准确了解故障情况,作好相应准备工作。

  (2)对于客户一般性故障如换灯泡灯罩、换水龙头、插座跳闸、修理门、窗、桌椅、抽水马桶堵水等不会立即造成重大伤害和严重不便的维修,如维修人员人手不足或任务繁忙,可在半小时至一小时内派人上门服务,但需事先致电客户预约或说明情况;如维修部人手够,则应在15分钟内派人上门开展维修。

  (3)对于主进线断路跳闸、住户房门反锁关人、漏水等可能严重影响客户正常生产和生活造成较大损失的,维修人员应立即停下其他工作,在15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抢修。

  (4)对于电器火灾、大面积漏水、电梯关人、卡人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和损害的特急性事故,维修人员应当立即在10分钟内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通知保安人员等其他所有予以协助的人员参加抢修。

  (5)维修人员在维修工作结束后,应将维修现场打扫干净,并将《维修单》返至维修班组。

  四、根据《维修单》上住户的'意见,工程部相关人员负责在两个工作日内对住户不满意维修服务进行回访,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达到住户满意,并将回访处理结果记录在《回访记录表》中。

  五、维修人员根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向客户说明收费标准,并于维修单上注明费用明细,维修人员完成维修工作后请客户签名确认并收取相关费用,再将款项交于工程部,最后由工程部交财务部。

  六、房屋设施的修缮

  1、日常巡查及维修

  保安人员负责房屋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有损坏、破损情况记录在《保安巡查记录表》中,并将信息反馈给工程部,由工程部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2、季节性检查、维修

  维修人员应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在暴雨季节来临前及暴雨后,组织人员对小区的危险部位针对防风、防雨、防漏、防洪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以排除不安全因素。

  3、定期检查修缮

  1)维修班应每月对工程系统进行巡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房屋修缮方案》,报管理处审核后落实实施。

  2)工程部负责组织维修班每两年对房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依据房屋完损评定等级标准,评定房屋的完损情况,填制《房屋完损情况评价表》,从而针对性的组织维修、修缮事宜。

  3)工程部可将自己无能力实施的重大维修或功能改造项目,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实施,根据施工规范检查监督工程质量,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4、房屋修缮资料的归档,工程部须将维修资料分类、汇总、归档,重大维修资料应长期保存,以备查阅检索。

房屋管理制度11

  房屋本体维修管理制度是一项确保建筑物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机制,它涵盖了从预防性维护到应急修复的`全面管理流程。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维修计划制定:定期评估房屋状态,制定预防性维修计划。

  2、维修标准设定:明确各类维修工作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3、维修资金管理:合理规划与使用维修预算,确保资金有效利用。

  4、维修工作执行:规范维修人员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规定。

  5、维修效果评估:对维修工作进行效果跟踪和反馈,持续改进管理。

  内容概述:

  1、设施检查:定期对房屋结构、水电设施、消防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

  2、故障报告:建立快速报告机制,确保故障得到及时处理。

  3、维修记录:详细记录每次维修的工作内容、耗材和费用,便于追踪管理。

  4、供应商管理:选择合格的维修供应商,确保维修质量和效率。

  5、应急响应:制定应急维修预案,应对突发状况。

房屋管理制度12

  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是一项旨在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权益,维护租赁市场秩序的管理规定。它涵盖了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收取、房屋维护、租户筛选、纠纷处理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租赁合同管理: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租期、押金、房屋状况等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租金与支付方式:设定合理的租金标准,规定支付时间、方式和逾期处理办法,防止租金拖欠。

  3、房屋维修与保养:规定房东的维修责任和租户的使用责任,制定定期检查和保养机制。

  4、租户筛选:建立租户信用评估体系,对租户的背景进行审核,预防潜在风险。

  5、纠纷解决机制:设立有效的'投诉渠道,制定公平的纠纷解决流程,确保争议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6、终止与续租:规定租赁合同的终止条件,以及续租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7、安全与合规:强调房屋的安全标准,包括消防、用电、燃气等方面,确保租户居住安全。

  8、服务与沟通:建立良好的房东与租户沟通机制,提供及时的租后服务。

房屋管理制度13

  在一个房屋维修管理制度中,需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维修责任、维修资金来源、维修程序、维修标准、维修监督、维修记录等。

  1. 维修责任:明确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维修责任分工,例如内部维修由业主负责,公共区域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

  2. 维修资金来源:规定维修资金的来源,包括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临时维修费用等。

  3. 维修程序:规定维修流程,包括维修申报、评估、批准、实施、验收等环节。

  4. 维修标准:明确维修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确保维修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5. 维修监督:建立维修监督机制,确保维修工作的透明和公正,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6. 维修记录:做好维修记录,包括维修申报表、维修记录表、维修验收表等,方便日后查询和追溯。

  房屋维修概念

  房屋维修是指对房屋内外部的设施、设备或结构进行定期检查、保养、修复或更新的工作,旨在保持房屋的良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确保住户的安全和舒适。

  1. 定期检查:定期对房屋内外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2. 保养:对房屋设施、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包括清洁、润滑、调整等,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3. 修复:对出现故障或损坏的部件进行修复或更换,保持房屋设施的'完好状态。

  4. 更新:根据需要对房屋设施进行更新,以适应时代发展和住户需求的变化。

  5. 安全和舒适:维修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住户的安全和舒适,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通过建立健全的房屋维修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房屋维修概念,可以有效管理房屋维修工作,保障住户的利益和生活质量。

房屋管理制度14

  房屋租管理制度是企业或个人在管理租赁房产时,为确保租赁过程的公正、公平与高效而设立的一系列规则和流程。它旨在规范租赁行为,保障双方权益,预防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内容概述:

  1、租赁合同管理:明确租赁条款,如租金、租期、押金、维修责任等,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约束力。

  2、房屋维护与保养:规定租户和房东在房屋维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房屋的良好状态。

  3、租金收缴与管理:设定租金支付方式、时间及逾期处理办法,确保租金按时收取。

  4、租户筛选与入住流程:制定租户资格审查标准,规范租户入住手续。

  5、解约与续租规定:明确提前解约、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以及续租申请流程。

  6、争议解决机制:设立投诉渠道,规定纠纷处理程序,促进和谐租赁关系。

  7、安全与风险管理:强调消防安全、租户安全教育,预防和应对潜在风险。

  8、数据记录与报告:保持租赁相关信息的准确记录,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和汇报。

房屋管理制度15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app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2)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网站等网络平台的日常运营、页面处理以及信息发布

  3)负责推广app,提高app下载量和使用量

  4)对app上所收集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并形成报告

  5)根据公司的发展及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对app作出适应市场的.调整

  6)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自觉学习有关网络运营的知识,提高个人素质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8)在规定时间做好周计划表以及周总结表汇总至部门经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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