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票据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票据管理制度1
一、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票据管理办法管理好学校的.票据。
二、学校所用的发票必须是由税务所购买的《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和《上海市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不得以其它收据代替。
三、发票有专人负责购买、保管。每年年底保管员将用完发票连号整理存藏,不得擅自销毁。各类收据收费许可证(副本)统一到普陀区学校会计结算服务中心购买。
四、开发票应按规定,整本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必须做到票款相符。
五、不能重复开具发票,如对方遗失发票联,只能出书面证明,证明中注明开票日期,发票名称,对方单位名称、内容、金额、发票编号。
六、发票存根联要保持完整,发现填写错误的,必须终新填开,并在错误的收据上加盖作废戳记,全份保存,不得私自销毁。
七、发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不得折本使用发票,两种收据不得混淆使用,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
票据管理制度2
一、票据包括向财政部门购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事业单位结算票据,以及向主管部门购领的中小学收费收据。学校私自印刷的票据为无效票据。
二、学校所有票据的购领、保管、管理统一归会计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由总账会计负责。
三、建立票据领、用情况登记制度。票据在领用时需在登记簿上登记起止号码、领用时间、用途,并由领用人签名。交回时,须检查其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是否缺少、交回日期及剩余份数等内容。票据使用完毕,须全部送财政部门核销。
四、对须提供票据的经济业务,应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按规定开具不同种类的'票据。
五、票据项目须填写齐全、数字正确、内容真实。不得涂改、撕毁、转让、销毁和拆本使用。不得代其他单位开具。
六、各种票据不可提前盖具印鉴。只有在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盖具印鉴。
七、对错填的票据应将各联完整保存,并在各联显著位置上加盖“作废”戳记。
八、票据使用后存根联须和会计档案一起保存。
九、总账会计应经常检查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
票据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收款票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医院各项收入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的轨道,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维护医院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款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分为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两大类。
1、统一票据是指能够适应一般的收款需要,具有通用性的收款票据(如: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专用票据是指统一票据不能满足收费的特殊需要,根据医院收费特点,特别制作的票据(如:挂号收据,门诊、住院收款收据等)。专用票据分为机打票据和手工票据两种。
(二)医院财务科监制的收款票据
包括与服务对象发生经济往来时,在医院内部使用的收款凭证。
二、费票据的购置、领用登记、核销
(一)收费票据的购置
1、医院使用的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须由财务科派专人,持批准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单位介绍信,向财政部门申请办量《票据准购证》。单位每次凭《票据准购证》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县财政票据管理中心领购票据。
2、医院内部收款票据,由财务科根据业务需要,提供票据种类、格式、数量等内容的印刷计划,经院领导批准,由相关科室办理。
(二)收费票据的领用登记
1、医院购入票据后,应由财务科验收入库,并由专人登记收费票据的购入日期、名称、起止号码、规格及数量,并注明购入渠道。医院所有票据必须由财务科统一购买、保管、领用、核销。
2、收费人员领取收费票据时要填写《票据领用登记簿》的有关内容并签字,票据保管员要对登记簿严格保管。
(三)收费票据退费、作废、重制的规定
1、收费票据退费的规定(包括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的退费):
(1)收回原收款收据、相关科室负责人书面说明退费原因并签字。
(2)退费前先核查原收款收据、负责人书面说明的退费原因及签字等,要求病人姓名、收费项目、金额相符。
2、收费票据作废的规定
作废票据要求一式三联或二联齐全,并且必须是当月结帐前发生的事项。作废后必须在票据上简单说明作废原因。
3、重制票据的规定如因设备故障导致票据打印错误(如:字迹模糊不清、漏打等),需制打票据,要求一式三联或二联齐全,并且必须是当天结帐前发生的'事项,紧接着下一票据序号上的病人的姓名、收费项目、金额必须与重制票据保持一致。
(四)收费票据的核销
1、交回的收款收据存根联,票据管理员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销号时以存根联及领用记录为依据。
2、对发生退费、作废、重制票据等情况,票据管理员要逐张审查、核对,确保收款的正确性。
3、领用收款票据未核销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领取,对领用人未销号完毕又开始启用新的收款票据,管理人员要查明原因。
4、对发生退费、作废、重置票据等情况,管理人员应逐张审查、核对,确保收款的正确性。
三、收款票据的管理
(一)收款票据由财务科指定专人负责验收、保管、核销。出纳不得兼任保管或核销。
(二)医疗收费票据只限于在医院进行医疗服务时使用,不得用于非医疗商业活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代开,不得伪造收费票据,不得私刻监制章,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销毁收费票据和存根。
(三)票据保管员对收费票据的库存数要每月核对一次,每半年编报收款票据管理及使用自查报告。
(四)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遗失、短少票据或存根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票据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学院依法取得各项办学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票据,是指除税务发票之外,在收取学费、住宿费、各种代收代支费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收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学院和被收费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科研项目收入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税务发票由财务处统一向税务部门办理领、用、销手续,并向税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照章纳税额计入科研成本。
第三条学院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非税管理局规定统一购领和管理票据,财务处设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票据的领购、发放、保管、缴销等手续,学院其他部门及人员不得自行购买、使用收费票据。
第四条票据是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凭证,学院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票据使用管理规定。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学院领用票据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以及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各类经省物价局批准立项的学费、住宿费、大学英语考试、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主要用于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当场收取现款后,集中汇缴至省财政厅指定的代理银行,作为办理缴款结算的的凭证。
(三)上述两种票据均有电子版和手工版,须按相关规定分类管理。
(四)“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各种代收代支款项,如教材费、会务费、水电费、捐赠费等。
第六条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
(一)票据的购领
1、学院在向省财政厅非税管理局购买新的非税票据时,应凭省财政厅发放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购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新票据按照“交旧领新”方式,应提交上次购领票据的使用情况和本次购领票据申请。
2、学院各部门领用票据,须经财务处务负责人批准,并在财务处票据领用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登记时注明领用原因、收费项目和标准、票据种类、数量及票据号码等。
(二)票据的使用
1、财务处在使用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号、重号、少联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给票据管理机构并由其处理。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票据的填写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因票据填写错误或开具的“一般缴款书”未按时缴款等原因须作废的票据,应在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或写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2、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在票据未被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有财务章,发现空白票据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票据使用人须保管好在用的票据,发现遗失和短缺,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报告。
3、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不得自行扩大专业票据使用范围。
4、票据领用部门必须及时与财务处结算票据款项,所收款项由财务处按规定缴存财政专户或单位银行账户。票款结算后,财务处对部门所领用的.票据进行核销。
5、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学院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项收支,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收取费用。未使用规定票据收费(包括利用白条,或不开收据收费),视同私设小金库,收缴其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票据的核销
票据核销时,要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有无缺少票据等。所有票据所收取的款项必须全部收妥并解缴财政专户或单位银行账户。财务处按省财政厅相关规定统一办理票据核销。
第七条票据的保管
票据使用完后,应定期装订成册,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薄,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保管期为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八条法律责任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二)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伪造、使用伪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票据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收缴凭证。
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其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还是银行办理非税收入结算的凭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具体管理办法,统一印制非税收入票据,指导下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核发、保管、使用、核销、销毁、年检、稽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由独立核算、有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的执收单位购领。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脑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内容、规格、式样,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非税收入票据进行归并、增减和调整。
第八条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主要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收据等。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执收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需集中汇缴而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等。
第九条非税收入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非税收入票据包括票据名称、票据号码、票据字轨、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非税收入票据包括票据名称、票据号码、票据字轨、票据监制章、项目、交款人、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等内容。
第十条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的适用范围和联次用途按各种非税收入票据的说明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代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章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
第十二条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非税收入票据印制管理工作,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企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三条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票据式样和要求印制非税收入票据,并建立严格的'票据印制、运输和保管制度,确保票据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票据印制应当使用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非税收入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五条非税收入票据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原则上使用中文印制,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应当对非税收入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非税收入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省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执收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八条印制合同终止后,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及时交还省级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执收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省级财政部门确定非税收入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四章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与发放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分级管理。即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到上一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均不得越级、越权发放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购领制度。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季度计划申报制度。各执收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报下季度用票计划,市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报下季度用票计划。
第二十三条首次购领非税收入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
执收单位办理《购领证》,应当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非税收入票据购领申请表,并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复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文件的复印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文件的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文件的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五)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购领证》,并发放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五条再次购领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出示《购领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资金已按规定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办理核销手续并发放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六条购领未列入《购领证》内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向原核发《购领证》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在《购领证》上补充新增非税收入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票据一次购领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三个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八条发放非税收入票据时,实行无偿供应的,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票据工本费所需资金;收取工本费的,应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收取,不得加价发放。收取的票据工本费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非税收入票据工本费应专项用于非税收入票据印制、仓储、运输、保管、培训和废止票据的损失弥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非税收入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在启用非税收入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再逐级上报至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票据填开必须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开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因填写错误或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等原因而作废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次,并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擅自销毁。
第三十二条禁止执收单位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灭失非税收入票据或《购领证》,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告作废。
第三十三条填开非税收入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非税收入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开。
第三十四条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原则上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执收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五条非税收入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严禁使用过期作废票据,严禁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之间、非税收入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互相串用混开。不按规定使用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三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非税收入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销毁。
第三十七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八条执收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购领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九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及时清理、收缴财政库存和执收单位上缴的空白废止票据,按规定报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销毁。
第四十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相关制度,设置非税收入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确保非税收入票据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四十一条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检查,对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等情况和非税收入票据所收资金的解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三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和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xx年8月12日湖南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湘财综〔20xx〕28号)同时废止。
票据管理制度6
为了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票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票据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发放、领用、结存和核销手续。特作如下规定:
一、收据必须是财政局购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不得以其他收据代替。
二、收据有专人负责购买、保管,领用人在收据用完后,交回保管员,每年年底,保管员将用完收据连号整理后交财政非税部门,不得擅自销毁。保管员要核查原始凭证的签名手续。
三、开具的收据应按规定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应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符合规定,全部联一次复写开具,内容完全一致。
四、开错收据应在收据上加盖“作废”章,重新开具收据,不得在开错的收据上涂改。
五、不重复开收据,对丢失的'收据联,只能出书面证明,证明中注明开票日期、收据名称、对方单位名称、内容、金额、收据编号。
六、收据存根联保持完整,开错的“作废”收据必须粘附在收据本中全部保存,不得私自销毁。
七、收据不得转让、转借、代开,不得拆本使用收据,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各种收据不得混淆使用。
票据管理制度7
规范本公司财务票据的使用、保存,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票据的分类
本制度中所指的`票据包括:支票和收据。
二、支票管理制度
1、支票由出纳员负责购买、保管,支票密码要与支票分开存放。印鉴章由会计保管,实行严格分工和把关制度。
2、领用支票要填写“支票领用申请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经会计审核后由出纳员负责签发,出纳员要在支票上写清日期、用途、密码及规定限额。会计负责加盖印鉴,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3、领用支票要填写“支票领用登记簿”,支票领用人要在七天内(逢双休日后错二天)及时持发票报销,发票签章要齐全,并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填清注销日期。
4、严禁签发空头支票,更不准将支票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5、外单位交来的支票,出纳员应及时送交银行,不得挪用、转让。
6、对每一张银行对账单,都要由出纳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处理。
7、对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年终时装订成册,与票据一并保存。
8、稽核人员要定期检查支票购入使用及结存情况,并出个书面报告。
三、收据管理制度
1、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①凡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使用“北京市统一收费票据”。
②一般往来结算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
③出租房屋使用“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
2、使用收据的规定:
①启用收据前,应检查是否有缺号、漏号或重号,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向购买票据的财政部门报告。
②收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各联复写,逐项填清楚后,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③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
④票据存根应保存五年以上,销毁时,必须造册登记。
票据管理制度8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乱收费滥罚款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乡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或减负办统一印制和发放,由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执收单位进行财务往来结算等应当使用财政票据的财务行为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三、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单位资金往来票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票据、农村合作医疗票据及其他财政票据。
四、财政票据的购领、核发、使用、保管、销毁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财政票据实行专人、专帐、专柜管理。应确定专门的票据管理员,票据管理员要建立规范的票据管理台帐,财政票据要存放在保险柜中进行保管。
六、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发放使用相关票据,严禁超用途、超范围违规发放使用票据,严禁转借、转让、买卖、代开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非本级预算单位不得发放财政票据。
七、应根据当年本乡镇各种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做好次年度的.用票计划,并在每年的11月底以前向区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八、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领购制度,一律凭《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有关业务。
九、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财务人员的培训,保证其正确使用财政票据,票据填写内容要完整、数据要准确、用途要合法。
十、票据管理员应对每一种票据分户建立票据领购及缴销管理台帐。发生票据领用、缴销行为,应及时登记台帐,随时掌握票据领用、缴销和结存情况。
十一、所有开具财政票据取得的收入必须先入财政专户,严禁收入不入财政专户和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
十二、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按月对票据的领用、缴销、结存情况进行清点核查,做到票据管理台帐与票据实际使用情况相符,若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出现票据遗失、毁损等情况的及时上报区财政局进行处理。
(二)检查票据使用的合法性。对于出现违票据使用范围违规收费行为的,责令票据使用单位更正错误行为,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结存票据,停止其领用财政票据。
(三)检查使用财政票据所收取的各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出现收入不入财政专户和坐收坐支行为的,责令其迅速将资金入财政专户,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结存票据,停止其领用财政票据。
票据管理制度9
一、严格遵守《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试行办法》、《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学校教育收费有序地进行,保证学校的全部收入合理,并纳入财政收支二条线管理。
二、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收费注册登记手续,凭《票据购买证》、《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表》、巳使用、作废的收费票据存根,到区财政部门购买收费票据。
三、收费票据必须由学校总务部门统一管理,由总务负责人或会计保管,并按票据购买证号码分类、登记,指明购进日期,本数及编号。
四、出纳或领用人领用时,应在《票据领用薄》上签名,并写明领用本数,起讫号码。
五、出纳或领用人用完,需再领用收费票据时,需交清上次所领用的票据存根,并在《票据领用薄》写明交回时间。
六、会计根据记帐联与票据存根联进行销号,在票据销号单记明所销票据的起讫号码及金额,并要有销号人签章。
七、发现票据填写错误时,须重新填开,并在错误的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不可把收据联,记帐联,附在记帐凭证后。
八、发现票据遗失,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在市级传媒上公开申明作废,并报财政部门核备。
九、总务负责人应妥善保管好票据存根,以便备查,并按财务制度规定期限进行销毁,不可私自处理。
票据管理制度10
1、为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江苏省中小学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商事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票据管理包括对向财政部门购领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结算票据、向税务部门购领的发票和向银行购领的银行结算空白凭证。学校不得私自印刷票据替代上述票据。
3、学校所有票据的.购领、保管、管理统一归口财务科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科科长负责。
4、建立票据领、用情况登记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结算票据在购领时需在登记簿上登记起止号码、领用时间、用途,并由领用人签名。交回时,须检查其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否缺少、交回日期、剩余份数等内容。全部使用完以后,再全部送财政部门核销。
5、收费收据和结算票据必须到财政部门购领。其他业务需开具票据时,必须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购领。
6、发生经济业务,应提供票据的必须提供票据。
7、项目须填写齐全、数字正确、内容真实。不得涂改、撕毁、转让、销毁和拆本使用。不得代其他单位开具。
8、票据不可提前盖具印鉴。只有在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盖具。
9、票据使用必须按顺序用双面复写纸套写。若需作废,不得撕毁,加盖“作废”戳记后,连同存根一起保存。
10、银行结算票据在购领时必须登记起止号码,使用时进行领用登记;因书写原因需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使用后的存根应附在记账凭证后。
11、票据使用后存根联须和会计档案一起保存。
12、财务科长应经常检查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
票据管理制度11
一、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每学期收费须张贴收费公示,严禁乱收费。所有收费必须纳入学校统一账户,严禁账外账。
二、总务部门在每学期开始制定学期财务预算计划,期末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严格控制计划外支出,做到支出有度,账目清楚。
三、因公出差暂借款须由总务主任或分管副校长签字同意,公事结束后及时办理票据报销手续。严格控制公款私借,个人特殊情况确需借款,须由校长亲自审批。
四、严格规范财务报销程序,财务报销必须提供正规税务发票,报销封面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总务主任、分管副校长、校长签字,方可报销。
五、公款招待票据报销须提供就餐菜单和由校办公室出具的'通知单;外出学习或培训票据报销须提供相关文件或通知;物品采购票据报销须提供采购合同和物品明细单;基建维修和零工使用票据报销须提供相关合同和审计报告;其它各类票据报销均须提供相关明细表和附件。
六、学校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会制度,忠实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廉洁自律,按章办事。积极配合财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到校进行的财务检查。
七、强化校内财务监督,学校每年底由工会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年度财务运行情况进行稽核,撰写财务稽核报告,并通报教职工,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八、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即日起实行。
票据管理制度12
现金、票据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我工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1、工区现金、票据等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工区财务科,按照“统一管理,归口管理“的'办法对现金、票据实行管理。
2、现金、票据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并按此《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
3、对支票和其它票证、凭证的管理,必须坚持检验、复核制度,堵塞漏洞。
4、取送巨款必须用专车、并有专人负责押运。取送数额特大的款项,必须有两人以上同行,保卫处派员重点护卫。
5、存放现金、票据必须用合格的保险柜,财务室门窗必须牢固、安全。并安装防盗报警设备。现金、票证必须有专人保管。
6、财务室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超过银行规定限额的现金,必须当日存入银行。由于特殊需要,必须过夜存放的,应专柜存放,专人看守。
7、财务部门必须制定落实内部安全工作责任制。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在使用、保管、储存时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8、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票据管理制度13
小工厂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生产纪律
1、遵守企业考勤制度。
2、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产品配方生产,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3、 爱惜生产装置、原材料和各种包装材料,严禁损坏。
4、 服从生产主管的安排,及时作业,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
5、 衣着清洁整齐,按照要求穿制服上班。
6、 严禁私自外出,有事必须向生产主管请假。
7、 保持车间环境卫生,不准在车间乱扔杂物,禁止随地吐痰,每次生产任务完成后要将地面清扫干净。
8、 当产品出现不良时应立即停工并上报,查询原因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二条 操作规程
1、正确使用生产装置,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非相关人员严禁乱动生产装置。
2、生产过程中的药品要按使用说明正确操作使用,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3、严格按照装置的使用说明进行生产,严禁因抢时间而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条 产品质量
1、必须树立“质量第一、使用者至上”的.经营理念,保证产品质量。
2、严把原材料进库关,高品质原料出高品质产品。
3、禁止使用替代原料,严格按配方配料,配好料,配足料。
3、注意生产过程中的细小环节,要求包装密封良好,码垛整齐美观。
5、检查产品的标签、名称、生产日期、做到万无一失。
6、装车前需最后检查、核对(产品名称,数量、包装情况),做到单货相符。
7、文明装车,堆码合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
1、生产过程中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2、严格按照装置使用说明操作,防止出现伤亡。
3、预混料生产时必须戴好防毒口罩、手套,防止腐蚀。
4、注意搬运机械的操作,防止压伤、撞伤。
5、正确使用带电装置及电气开关,防止遭受电击。
6、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堆放,并树立醒目标志。
7、原材料、包装物、零小的装置应布局合理,堆放整齐,
第五条 装置管理与维修
1、大宗装置应有专人负责。
2、所有装置应定期保养,每日检查。
3、制订完善的装置维修及保养计划,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求公路隧道管理制度 机电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14
第一条为规范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鄢陵县诚信花木企业协会章程》,特制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协会财务管理工作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鄢陵县诚信花木企业协会章程》,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协会为非赢利性组织,协会经费来源主要为: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4、协会资金的银行利息;
5、协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等。
第四条协会的支出主要用于购买办公物资和日常办公费用、主办各类活动的费用和各次召开会员会、理事会的相关费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单设立银行账户,经费立,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混管。
第六条协会的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财务负责人和协会会长审批。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协会经费收支每季度通报一次,由秘书长在理事会会议上通报,并接受审议。
第七条协会实行理财,财务公开,协会会长每年向会员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如实映协会收支,并接受审议。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鄢陵县民政局社团登架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鄢陵县诚信花木企业协会
票据管理制度15
1、为了加强票据(含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往来结算收据、门面租赁发票等)管理,规范票据的领用、缴、销制度,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严格遵守执行。
2、对票据的使用,设立票证兼管员,由单位会计担任,负责各类票证的.领入、领用、回收、上缴、保管等工作,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不清,不得离职。
3、票据领用、缴销票据时,应点清票据数量(本数、份数),办理xx领用、缴销手续,明确责任。票据员应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帐薄,规范登帐,妥善保管票据领用、缴销凭证,年终装订归档。按季盘点库存票据,保证帐、票相符。
4、核销已使用的票据时,票据员在稽核每本票据收费金额、确认款项已解缴及按规定使用票据后给予缴销,在缴销票据时发现问题,票据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5、使用票据收费必须两人以上,一人开票,一人收款,票证按顺序号填写,各联一次复写,字迹清楚,大小金额不得涂改。其它内容涂改必须加盖收费人私章并仅限修改一次。收费票据必须盖单位公章和开票人签章,填写收费项目名称并详细注明结算方式,票据已填写撕出需作废的,收费两人必须同时签名并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经审批后方可作废。收入汇总缴款书由开票人填写,收款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查无误后解缴,若出现票据金额与缴款书不符的,同样追究复核人责任。
6、加强票据管理。发生票据遗失或被盗等,当事人必须将遗失、被盗票据的名称、编号及数量等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写出书面检查,经单位认真审查核实,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核销,遗失、被盗核销的票据应予登记存档以备查对。人为原因造成票据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7、单位不得使用自行印制或自购收费收据,一切收费均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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