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制度(优秀)
在现在社会,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管理制度1
1、工作衣帽应穿戴整洁,不得留长发、长指甲。
2、工作时,避免让手接触或沾染成品食物与盛器,尽量利用夹子、勺子等工具取用。
3、在厨房内禁止抽烟,咳嗽、吐痰、打喷嚏等要避开食物。
4、厨房工作人员工作前、方便后应彻底洗手,保持双手的清浩。
5、厨房清洁扫除工作应每日数次,至少二次的清洁工作,用具集中处置,专人管理。
6、不得在厨房内躺卧或住宿,不许随便悬挂衣物、放置鞋子、乱放杂物。
7、有传染病时在家中或医院治疗,停止一切厨房工作。
学校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化学实验室主要有易燃易爆的高压气体、强酸碱及有毒药品、精密及大型仪器等。在事发时现场教师、实验员及事故职责人应迅速组织、指挥,及时有序地疏散学生,对现场已伤人员作好自助自救、保护现场、切断事故源,尽量阻止事态蔓延,保护人身及财产。及时准确根据状况决定向学院、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和消防部门报告。
实验室应有必要的技术防范手段,预防为主、职责到人。对实验室里可能引发的刑事案件和灾害性事故的发生,具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应变措施,做好事故发生后补救及善后工作。
第二章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
为了更好的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到各负其责。化学与材料科学系成立了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易涛(负责物理化学实验分室)
谢善梅(负责有机化学实验分室)
陈艳(负责无机化学实验分室)
申湘忠(负责分析化学实验分室和精密仪器实验分室)
第三章突发事件防范应急的实施
一、事故防范制度
1、成立应急救援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实行常务副组长负责制。常务副组长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组员会议,安排落实各项工作。定期检查监督各部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各实验员应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每次在实验室开放使用前要检查电路、电器、水管、多媒体设备等各类硬件设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做到及时处理,及时报告。每一天下班前应关掉所有的水、电、通风系统等;大型仪器管理人员严格按规范操作管理,确保安全。
3、实验室主任督促各实验员进行日常检查工作,并做好经常性的随检工作。对各实验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和解决。
4、实验室中各类实验器材、化学药品等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任何人不准私自借用任何物品。实验员应经常检查实验器材、化学药品的安全状况,及时清理过期的药品。危险、有毒药品从严管理,巨毒药品采用保险箱存放。平时要经常检查有危险、有毒药品保管室(柜)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状况,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
5、学院透过教师学习、教研活动等途径,提醒教师务必在理论教学中教会学生如何正确使用实验设备,并教会学生在突发事故发生时如何自我保护、相互救援、安全撤离。
6、实验室中常备有效灭火器、沙桶和简单医药箱,楼顶水箱能保证24小时不间断供水。
二、事故:
1、化学强腐蚀烫、烧伤(如浓硫酸)事故发生后,应迅速解脱伤者被污染衣服,及时用超多清水冲洗干净皮肤,持续创伤面的洁净以待医务人员治疗,或用适合于消除这类化学药品的特种溶剂、溶液仔细洗涤烫、烧伤面。对眼部烫、烧伤后,立即用纯净水洗涤(不得用水直冲眼部)眼睛,并及时送医院诊治。
2、化学药品(气、液、固体)引发的中毒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用湿毛巾捂住嘴、鼻,将中毒者从中毒现场转移至通风清洁处,采用人工呼吸、催吐等急救方法帮忙中毒者清除体内毒物,送医务人员治疗。也可透过排风、用水稀释等手段减轻或消除环境中有毒物质的浓度,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保护好现场。
3、化学危险气体爆炸事故发生时,应立刻切断现场电源、关掉气源阀门,立即将人员疏散和将其他易爆物品迅速转移,用室内配备的灭火器扑火,同时拨打火警电话119、
4、有机物或能与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药品着火,应用灭火器或沙子扑灭,不得随意用水灭火,以免扑救不当造成更大损害。
5、用电仪器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现场电源,将人员疏散,并组织人员用灭火器进行灭火。
6、发生被盗、失窃等事故后,立即向学院和保卫处报告,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7、突发性不可抗拒的雷电、水灾、地震、房屋垮塌等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应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立刻组织疏散、抢救现场工作人员或进行人员自助自救,以确保人员的人身安全,作好善后工作。
8、事故现场的每一个人都有保护好现场的职责,有媒体介入采访的`,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接待采访及安排发言。
紧急电话:匪警:110火警:119急救:120
校保卫处:校医院办公室:
学院办:实验室:
三、三废处理制度
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
为防止环境污染,保障教学、科研实验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院教字[20xx]63号、院教字[20xx]6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室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三废”处理办法办法。
一、三废的处理
废气的处理:本实验室主要为基础化学类实验,几乎没有超多有毒有害气体。产生少量有机、无机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内进行,透过排风设备将少量毒气排到室外,被空气稀释。
废液的处理:
1、各实验室应配备储存废固、废液的有盖容器,实验所产生的对环境有污染的废固和废液应分类倒入指定容器储存;
2、酸性、碱性废液按其化学性质,分别进行中和后处理,使ph到达在6-9之间后排放;
3、有机物废液,集中后进行回收、转化、燃烧等处理。
4、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内含重金属的化学试剂进行实验。
废固的处理:
1、能够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集中深埋处理;
2、不溶于水的废弃化学药品禁止丢进废水管道中,集中焚烧或用化学方法处理成无害物;
3、不便于实验室处理的废固、不能丢进废纸篓内,收集送专门处理单位处理。
二、改革与环保教育
实验室管理人员定期对废渣、废液容器和通风、排风设备进行检查、清理以保证三废处理的实施;加强实验研究,实行教学改革,在保证学生实验操作训练,在有利于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的前提下改革实验资料和方法,尽可能地减少三废的排放。实验教学中注意培养教师、学生的环保意识。
学校管理制度3
一、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调味品,必须要有供货(方)商的名称,地址以及卫生许可证。
二、食品的封口,厂名,品名,生产日期,保值日期等,有专人查验,并有记录。
三、食品份量,质量等有专人验收,并有记录。
四、发觉有变质食品,立即退回,对时间较久的.食品,可用可不用,宁可不用,并有专人记录。
学校管理制度4
l、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2、凡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审核、调配、院内制剂生产的.人员,应每年定期到进行健康检查。
3、新职工进药剂科的工作,必需体健合格后方可上岗。
4、健康检查的项目有:内科、眼科、皮肤科、精神科、胸透、肝功能、肠道致病菌等;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和养护岗位人员应增加辨色障碍(色盲和色弱)的体检项目。
5、发觉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由相关部门提出马上停止工作的建议,并报药剂科负责人批准后调离岗位。患者经治疗痊愈后,需重返原岗位,经本人提出申请后,应经检查合格后,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提交药剂科负责人支配。
6、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归档保存。
学校管理制度5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本科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简称培养办,下同)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原则上与下一年级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伤、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离校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第一周,学院应当将暂缓注册情况报培养办和学生工作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本科标准学制按大类(专业)不同为四年、五年、七年或八年,修业年限相应为3-6年、4-7年、6-9年或7-10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在修业年限内,允许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查后报培养办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学校设定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研学活动,下同)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简称培养方案,下同)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第八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理论教学原则上按16学时折算1学分;实践教学原则上按1周折算1学分。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详见培养方案,课程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课外研学活动学分认定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修读。各大类(专业)所需修满的各类学分要求详见培养方案。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条选修原则
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和选修程序进行选课。允许跨学院、跨大类(专业)、跨年级选课。
学生选课应当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自主选择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和主讲教师。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参加所在教学班的学习和考核,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选课的学习量,一般以每学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修读辅修专业。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选课和修读辅修专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跨校选课、跨校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一条选修程序
具体选课程序按学校有关选课规定和选课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课程免修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向学院申请免修,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参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
申请免修的时间和手续: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应当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放假前三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已经掌握该课程内容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审查,培养办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开学前进行。未经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第十三条课程免听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申请免听,免听内容限理论教学部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并参加原班课程考核。
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应在开学1周内提出免听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报开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免听。
上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可以向任课教师申请部分免听,免听学时不得超过课堂教学的二分之一,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部分免听。
第五章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
第十四条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成绩合格获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原则上不超过30%。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对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记载其期末考试成绩。
第十七条绩点算法:
g=3x(x-min)/(max-min)+1,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其中:g—成绩绩点;
x—该课程学生的得分;
Max—参加该课程考核学生的最高分;
Min—参加该课程考核合格学生的最低分(≥60);
当该课程成绩不及格时,g=0;
等级记分制的算法
如遇min=max,或教师对学生打同一等级,不再按上述公式换算,则取。
加权绩点=学分x绩点
平均加权绩点=Σ(学分x绩点)/Σ学分
补考、重修课程成绩合格,绩点为1。
缓考和享受学校政策加分的课程,其绩点按原上课班级同等(相邻)分数的绩点计。
免修课程参加该课程正常的绩点计算。
第十八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补考(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须重修)。
第十九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在修业年限内,重修不限次数。全校性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选修其它相应课程。
第二十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缓考者应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培养办审批。缓考者应参加最临近同一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经校医院证明,学院审核,报培养办批准,可以转修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二条学生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应当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课达三分之一或课内实验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记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采用撰写论文、报告考核方式的课程,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一经查出,该课程按“0”分记。
第二十四条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严格遵守《中南大学学生考试规则》。凡有违纪作弊行为、旷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该课程补考资格,课程成绩均按不及格记。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评分有疑义,应在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查分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培养办审批、转开课学院,开课教研室组织查卷。查卷的范围限于试题漏评、错评、登分、合分等差错,主观题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复查范围。
第二十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特别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转大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按招生录取大类(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大类(专业):
学习成绩优秀;
学生确在某学科有突出特长,转大类(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大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大类(专业)学习;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大类(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大类(专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大类(专业):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定向培养单位不同意转大类(专业)的;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学生转大类(专业)要求及程序按《中南大学本科生确认专业与转换大类(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转入学院对转大类(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按转入大类(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认定。
第三十二条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层次学历转为高层次学历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应予退学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程序:
学生转学,应当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培养办审查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申请转学的学期末办理完毕。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伤、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应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培养办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九条在校学生出国就读,应当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逾期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休学一经批准,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休学之日起两周之内办完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治疗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复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两周内向学院书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报培养办批准。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由培养办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大类(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该大类(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大类(专业)学习。
第八章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每学年第一学期第2周开始进行学籍处理,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不含全校性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但未达到25学分者,给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三条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不含全校性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给予退学警示,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第二次达到退学警示的;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超过2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在籍时间超过其标准学制2年的;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并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学生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作出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学校有权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经确定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学生,由该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或原工作单位及时负责带离学校。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在修业年限内,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也不符合退学规定,要求离校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未通过课程的重修考试,经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正常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在修业年限内申请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在修业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或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予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对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高职(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学校管理制度6
教育经费是发展教育事业、推进教育现代化的物质保证。当前,教育经费来之不易,管好用好有限的教育经费,是学校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的重要职责,也是抓源头管理、防微杜渐、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为认真执行《会计法》、《中小学财务制度》、《如皋市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就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重申如下:
一、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
1、学校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校财务部门实行统一核算,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全额解缴财政专户,不准设立收入过渡户,不得公款私存或个人保管,不得将学校收入、往来款、代管款项转移至其他单位或部门(如工会、食堂等),不得隐瞒或截留学校收入,更不得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
2、学校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核算支出;必须严格按经费收支计划和部门预算执行,坚决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
3、学校经费不得借给系统外个人、单位使用,不得对外投资或购买有价证券,不得为附属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经济担保。。
二、加强收费管理
1、各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收费管理负有全部责任。学校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实行票款分离,及时向学生或学生家长出具规范的票据,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
2、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代办性收费项目时,必须以学校名义发放《告家长书》,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明确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
3、加强学生代办费管理。各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代办费收费标准收费,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规定严格控制代办费的列支范围和项目,学期结束前,必须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出具结算清单。在代办过程中所取得的相关返还款、手续费、劳务费等,应及时冲减学生代办费。
三、健全单位经费管理制度
1、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审批制度,明确经费审批的职责和权限,严格经费审批的手续,每张发票都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校长、分管校长、总务主任和总账会计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关。
2、学校成立内部审核领导小组,建立重经济往来或经费支出集体研究制度。学校宗采购支出或型业务活动,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属于政府采购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办理。学校研究重开支的有关会议应邀请学校总账会计或报账员列席,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以备查考。
3、建立票据管理责任制,加强票据的领用、保管、缴销的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有关票据,严格审查外来票据,严禁用不合法的票据作为支付凭证入账。
四、严格控制消费性支出
1、凡属本市教育系统内部在基层单位工作或开展各项活动确需用餐的,要坚持在学校食堂用餐,中午一律不准饮酒。
2、严格控制招待费用。学校发生的招待费必须按照“小额、合理、必需”的原则列支。严禁用公款吃喝、请客送礼和娱乐消费。
3、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要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量入为出。各类庆典活动要俭朴,学校组织教师、学生出市参加各类活动,必须报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五、加强基建维修与设备采购支出管理
1、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新增基建项目计划的管理,按规定上报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及批准立项等方面工作。
2、未经教育局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增加基建或型维修项目,经教育局批准的基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
3、学校的房屋维修和绿化工程,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应报教育局审批后实施。学校应通过比价或询价方式确定,支出以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的决算为依据。
4、学校的教学设备仪器的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经市教育局同意立项后,根据规定权限,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市教育局教育技术装备办公室组织招投标。
5、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按《如皋市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学校资产,做到账据、账物、账账相符。布局调整对学校资产进行处置时,做到保值、不流失,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教育自身的发展。
六、严格食堂财务管理
1、学校食堂作为为教师学生服务的非盈利性部门,要单设置食堂伙食账目,划清学校与食堂的经济往来,认真核算食堂收支,准确映盈亏,定期公布账目。
2、要建立完善食堂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对物资的采购、验收、领用、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杜绝浪费和损失。
3、由个人或单位承包的学校食堂、商店等后勤服务部门,必须坚持公开招投标,学校要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要向教职工公布承包合同和承包金额,将承包金额全部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接受公众监督。
学校管理制度7
1.学校成立检查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课堂教学评估标准。
2.课堂教学检查评估小组在对每位教师课堂教学情况进行检查之后,要进行量化打分,并将成绩和听课意见反馈给讲课教师。
3.课堂教学检查每学期在全体教师范围内至少开展一次,具体赋分办法详见课堂教学评价标准。
4.学校要在学期末将教师课堂教学检查的成绩计入教师个人的“一评三考”考核成绩。
5.教师课堂教学要遵守课堂教学规范。提问和练习要求要明确,讲课语言清晰,使用普通话,板书要科学美观,必须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
6.教师要积极运用各种现代教学手段,以加强教学直观性、趣味性,培养学生想象力和创新意识。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
作业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2.作业次数足,作业量适当。
3.作业格式正确,学生书写规范工整。
4.批改及时认真,正确使用批改符号。
5.评语准确恰当,具有针对性,鼓励性。
6.记录及时、项目填写齐全,内容具体。
7.作业收发及时,本数齐全,本面整洁。
8.及时讲评学生作业,作业出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
9.对作业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要集中纠正。
10.具体检查赋分项目详见作业批改检查标准。
每学期末将两次检查结果平均核算为该教师作业批改情况的最后得分,纳入到教师的“一评三考”成绩之中。
学校管理制度8
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为使我校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公开、公正,便于班主任老师操作,特此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休学
1、任何老师不得主动向家长建议学生休学,不得为学生休学弄虚作假,此项将作为班主任考核内容之一。
2、确需休学的学生,由家长和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教务处领取“休学申请表”,家长填写有关内容、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将“休学申请表”及病历、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发票等材料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受理后由德育处考察签字,分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报市教育局。
3、每个年级休学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年级人数的1.5%,超过的名额需报请校长室批准。
4、毕业年级须在三月底前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可办理。
二、关于复学
1、休学的`学生需凭本人复学申请、医院证明和休学证明,且休学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复学,由教务处受理,填写“复学申请表”,报请分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再由教务处开出插班通知书。
2、原则上休学学生不可以提前复学。
3、班主任需凭教务处的插班通知书方能接受复学学生,任何老师不得违规私自接受、安排复学学生。
三、关于转学、借读
凡需转学、借读的学生提出申请后,首先由教务处受理,填写转学、借读申请表格,然后由分管校长审核后报请校长批准签字,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再由教务处开出插班通知书,班主任需凭教务处的插班通知书方能接受转学、借读的学生,任何班主任不得拒收,任何老师也不得违规私自接受、安排转学、借读的学生。
四、关于插班通知书
插班通知书一式二联,一联作为存根,一联给学生本人交班主任收存。
学校管理制度9
为营造良好的其次课堂氛围,充分发挥课外活动在同学素养提高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我院同学课外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我院同学课外活动的思想性、专业性和群众性,以达到培育同学创新精神、提高同学实践力量的目的,特制定我院同学课外活动管理制度。
1、同学课外活动的开展原则上支配在非学习时间,活动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校、院两级活动的统一支配。
2、同学课外活动须坚持精神文明,不得擅自组织内容不健康,违校纪校规的活动。
3、同学课外活动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以班级为单位开展的活动须经班主任同意,以专业为单位开展的活动须经院同学工作办公室同意,跨学院或在校外开展的活动须经院分管领导同意,社团开展的活动须经院团同意。
4、同学课外活动须有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和活动方案,并要针对活动过程中可能消失的危急状况制定平安预案,活动结束须准时总结。
5、同学课外活动的开展须以平安为前提,活动须明确负责人及平安责任,活动范围原则上应在校内内开展。室外活动应事先经得学校保卫部门的同意。
6、同学课外活动的开展原则上自筹经费,提倡勤俭节省,活动过程中留意爱护活动四周的环境,活动中正确使用和尽心保养开展活动所需的设施,器材等。
7、同学课外活动须按方案仔细开展,切实保证活动效果和质量,对影响较好,意义较的活动,学院经争论讨论赐予表彰嘉奖。
学校管理制度10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全力遏制和杜绝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为了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
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在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下,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制度及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小组,负责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组长:(学校分管后勤工作领导)
副组长:(学校后勤科室负责人)
成员:(学校后勤科室具体管理人员及供管水人员、)
(应在姓名后注明职务、电话、职责)
二、健康教育制度
在校园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健康教育宣传栏,对学生进行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三、探沂中心小学桶装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桶装水管理要求
1、水质应符合桶装饮用水的标准,每批水要索取水质检验报告;
2、供应桶装饮用水的企业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3、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4、饮水机应放在固定安全卫生的地方,防止二次污染;
5、有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记录;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二)保温桶水管理要求
各小学设专人定时供水,供水者必须有健康上岗证,保温桶要加盖上锁并固定,并每天进行清洗消毒。
四、供管水人员健康管理及学习制度
1、凡进入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在岗时每年应在体检时效到期前15日内主动到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
3、供管水人员凡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病症的,应主动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生活饮用水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或者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5、供管水人员应主动积极学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提高自觉守法意识,加强生活饮用水相关知识学习,提高供水管水水平。
6、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7、学校负责对每位供管水人员建立健康档案。
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坚持每天清扫泵房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2、每天清扫水箱周围卫生,保持水箱周围环境清洁;
3、要时常检查供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物,如发现应立即清除并及时消毒;
4、泵房及水箱间内严禁堆放杂物;
5、泵房及水箱间内严禁养宠物和植物;
6、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泵房及水箱间。
六、水井水箱清洗制度
1、水井和水池每年至少清洗消毒2次。
2、清洗前严格检查清洗单位有无卫生资质。
3、认真检查清洗人员有无健康证明。
4、进出水池时要提醒清洗人员工作安全。
5、清洗消毒完成作业人员撤离水池后,应穿消毒水鞋、整洁工装进入水池内检查水池内有无遗留物品和其它杂物。
6、检查一切正常后,盖好水池入口盖,并锁好。
7、后勤科应认真做好水井水池的清洗消毒记录。
七、水源及制水卫生管理
1、供管水人员应经常检查水井口的密封及取水口周边30米的卫生情况,在水井、泵站、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
2、水质消毒设备要保证正常运转。在采购水质消毒剂时应索取卫生许可批件及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消毒剂投放记录。
3、按规定设定消毒剂余量检测点,并按照每周不少于3次的要求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4、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涉水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5、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7、购买涉水材料时,要索取卫生许可批件。
8、检修生活水设施时,严禁使用卫生不合格产品,以防水污染,并做好维修记录。
9、要时常检查水池通气孔网罩有无破损情况,如有要及时更换。
学校管理制度11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实习组织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五条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xx〕4号)同时废止。
学校管理制度12
一、家长学校的组织管理
1、家长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有学校领导、家长代表组成,家长委员会适当分工。
2、家长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学习有关文件,制定家长学校工作计划及布置有关工作。
3、充分利用学生家长所在单位的教育资源,加强家长学校的各项制度的.建设。
4、运用各种形式总结和交流家庭教育经验,组织评选和表彰好家长。
5、多途径筹措家长学校办学活动经费。
二、家长学校教学管理
1、家长学校教师:外请专家、校领导、各年级组长、班主任。
2、以《省编教材》为依据,为家长配备必要读物。
3、家长学校授课形式多种多样(专家讲座、参加学校、年级、班级主题教育、经验交流、座谈交流)。
三、档案管理
家长学校的所有活动要有记录、体会及总结,其它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xx小学家长学校
学校管理制度13
一、从业人员上岗前须参加健康检查、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二、从业人员(待聘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三、从业人员(待聘人员)健康证办理须本人进行,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
四、健康证到期再行体检的员工,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职,禁入加工间、禁止与原材料接触,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待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五、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食堂、餐厅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
六、健康证到期而未办理的.员工,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七、单位卫生监督人员、各部门负责人须经常对员工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学校管理制度14
以下是我为大家预备的制度文章,盼望可以帮到您!学校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1、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需有人监护。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2、办公室、图书馆、资料档案室、库房、教室、会议室机房等处严禁使用明火。
3、对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修理,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4、用电线路和设备必需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各处室、教室、办公室等公共用电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
5、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需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发热的部位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6、树立节省用水、用电、用气的良好公德,做到人走灯灭,人走关水、关气。发觉水、电、气设施消失故障准时报告总务处及修理人员。
7、未经允许,不得在教学楼、办公楼接电、接水作生活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在校内全部电源线路上使用电炉等大用电量电器。
8、学校电路由专业人员管理,严禁任何人拉闸断电。如需停电,先报告学校有关领导。由专业人员实施拉闸、断电、送电。
10、外单位在学校承包基建工程,在工程决算时一次结清电费,大型建筑办理临时用电手续。
11、除本学校出租或经营的`门市外,任何人不得从学校接电源用于营业、生产活动,如发觉违反规定者,马上截断电源,并追究接电源处所管理人员的责任。对举报者,学校予以嘉奖。特别状况必需接电源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
12、经学校同意用电的门市、工厂不得给别人转接电源,否则,马上停止该门市用电,造成的损失,由转接者自己担当。
学校管理制度15
从初中到高中,各位高一同学都面临着三大转变的考验:⑴思维转变——从以“知识”为载体的思维方式向以“能力”为载体的思维方式的转变;⑵意志转变——从“老师监控”到“自我控制”的转变;⑶心理转变——从“领跑者”的优越心理到“赛跑者”的竞争心理的转变。为了帮助你更好、更快地适应高中阶段的学习,现向你提出如下学习常规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一、早自修。
1、在起身到正式上早自修前的这段时间,可以看一看非当日早读学科的内容。
2、正式上早读后,按照老师的要求完成早读任务。
3、对于语文必背篇目和英语单词必须人人过关,学校将组织专项验收,并在阶段考试时考查验收。
二、课堂。
1、课前3分钟,准备好要上学科的教本、教辅用书、笔记本、草稿纸、笔,并将本节课要上的内容浏览一下,安静候课,避免激烈运动,提前进入上课状态。
2、课堂上,前3分钟认真跟随老师一起回顾前一节课内容;听课的过程中记录好本节课的知识要点,有选择地记录老师讲解的典型例题、基本方法、学科思想(理科学科),并跟着老师的上课节奏和思维引领积极思考,主动发言和讨论;在课堂反馈练习后要认真听老师讲评,对照自己的得失,引起自己对新知识盲点、误点、思维定势之处的注意。对课堂笔记,班级和年级部将定期组织检查、展览和评比。
3、严禁在课堂上打闹或趴在桌上睡觉。
三、午休。
午休前可阅读几分钟课外书籍、报刊、杂志,这样既便于知识的积累,又可以平静地进入午休。只有保证充足的午休,才能保证下午四节课和晚上四节晚自修有充沛的精力,才能提升下午四节课和晚上四节晚自修的学习效率,所以务请你把午休休息好。
四、晚自修。
1、晚自修前散步几分钟,然后将当晚要学的各科书本、资料按顺序整理在桌角。
2、晚自修预备铃响后,请你立即安静下来。
3、作业必须独立完成。
4、各科学习时间安排(建议):数学控制在50分钟内,物理、化学均控制在40分钟内,语文、英语均控制在20分钟内,剩下的时间用于对第二天课程的预习和对薄弱学科的强化。
5、在做作业前,先花几分钟时间复习当天所学内容,整理一下课堂笔记,做到心中有数,这样作业才会有针对性。
6、在上晚自修的过程中,为了你,也为了其他同学和整个班级,请你做到如下三点:⑴只思考,不研讨;⑵不到办公室问题目,不收作业,不缴作业;⑶不掉头影响其他同学,也不掉头看检查的管理人员。
7、晚就寝前,可以阅读一两页文章或英语材料,既陶冶性情,又便于入睡。
8、晚自修是你在高中阶段最主要的自主学习时间,它的使用效率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直接决定着你的学习成绩,尤其是高考成绩,所以务请你把晚自修上好,上出高效率。
五、周练。
1、必须独立完成。
2、周练是对近一周学习内容的回顾和训练,以发现学生近一周学习中的薄弱点,进而加以巩固和强化。所以,如果你的某次周练分数比较低,它只表明你近一周的'学习中还有漏洞,只要跟着老师的讲评把它补上就行了,千万不要大惊小怪,更没有必要因此而丧失信心。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你暴露出来的问题越多,那么此次周练对你的帮助就越大,你的收获就越大,你是一个最大的赢家。
六、节假日。
利用星期天的时间,把一周或一个阶段以来的学习内容整理成知识结构图,并整理好各学科的错题笔记,将一周或一个阶段以来的知识点、易错点、重难点理解透彻,自己实在搞不懂的问题,可以向同学或老师请教,做到“段段清”,不留“夹生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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