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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知情同意制度
在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完整版知情同意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为了依法规范医疗活动,满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需求,让患者适当参与到医疗活动中去,使医患双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做到相互理解、相互配合,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
1.告知方式包括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据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2.进行医疗告知的人员应为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
3.告知对象:
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
当患者本人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0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时,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近亲属。
当患者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精神患者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在医疗活动中,部分患者由于疾病导致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或是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其知情同意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意见,非被授权人不得在相关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5.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手术、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健康教育、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等。
6.对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反复多次告知。
二、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
1.患者入院前告知:
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初步的诊断、住院的必要性,大体的住院时间、医疗费用,病房床位情况等;分诊护士应告知办理住院的流程、病房的位置等。
2.患者入院时告知:
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住院处应先向患者提供医保、农保“住院须知”。
患者入院后,由值班护士接待患者,向患者介绍该病房的环境、人员及医疗组情况。
责任护士及时向新入院患者作自我介绍,说明自己的职责,告知患者其在住院期间的护理工作由责任护士负责。
4、主管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介绍自己,并详细询问病情,记录在病历中。告知患者初步诊断、进一步检查和治疗方案,并让患者做出选择。同时,患者及其家属应积极配合医师治疗,如实告知病情和既往史等。
5、所有住院患者当日均需签署委托书,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如无亲属和未成年人)。
6、如患者符合临床路径入径标准,医护人员应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充分告知患者临床路径的目的、范围等,并取得患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临床路径管理。
三)治疗过程中告知:
1、主管医师应及时告知患者诊断、检查结果、治疗方案、用药情况及其副作用和注意事项。如果属于保护性医疗,可将以上情况告知患者家属。
2、使用自费药品、贵重药品、特殊药品和进行大型仪器检查前,应征得患者同意并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如患者拒绝作检查或治疗,医师应将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知患者或授权委托人,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3、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医师应及时告知患者或患者授权委托人,并向他们解释病情发展及其转归的过程,消除患者顾虑和疑问,同时将告知的内容和时间记入病历中。
4、病危患者必须及时告知患者授权委托人,让其签署病危通知单。
5、术后、慢性疼痛、癌痛患者接受镇痛治疗前,医师应以易懂的语言与方式进行沟通,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并记录在病历中。实施有创镇痛诊疗操作应履行书面知情同意。
四)输血前告知:输血属于特殊治疗,应在患方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进行。医师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输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等医疗风险,患者或患者授权委托人(监护人)表示理解,同意或不同意输血,均应签字为证。
五)放、化疗前告知:医师应告知患者放、化疗的必要性、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副作用。
在进行一些特殊检查之前,如创伤性检查、费用较高、对人体有影响的检查,需要提前告知患者或患者授权委托人(监护人)。
在手术、创伤性操作前、中、后,需要进行告知:
1、手术前谈话,手术后交代:所有手术(除急诊外)应在术前1天完成向患者或患者授权委托人(监护人)的知情谈话。手术者应亲自向患者或患者授权委托人(监护人)作详细的术前谈话,并在手术同意书中签署姓名和谈话时间。谈话内容应包括医师的医疗技术水平、手术治疗的相关问题、风险、手术指征、手术风险利与弊、高值耗材的使用与选择,可能的并发症及其他可供选择的诊疗方法等。对于肿瘤手术,应以病理诊断为决定手术方式的依据。如果需要根据术中冰冻病理诊断结果调整手术方式,在手术前需要向患者、近亲属、授权委托人充分说明,征得患方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在手术前还需要充分说明使用血与血制品的必要性、使用的风险和利弊以及其他可选择的方法。谈话内容应客观、实事求是,不得夸大疗效。对于高风险手术患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告知患者家属手术后可能使现有症状加重可能。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上述可能发生的情况表示理解并同意手术治疗,则在手术同意书中签署意见并签名为证。如果手术中出现术前未预计到的情况,应及时向患者或患者授权委托人(监护人)告知。手术后,医师应及时将手术情况及术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给患者或患者授权委托人(监护人)。
2、麻醉前谈话,麻醉后交代:在麻醉实施前一天,麻醉医师应亲自察看患者,告知患者或患者授权委托人(监护人)本次实施麻醉人员的技术水平、麻醉方式、麻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与意外。如果意外的发生有可能导致患者出现严重后果或死亡,应明确告知患者或患者授权委托人(监护人)。如果患者或患者授权委托人(监护人)对以上情况表示理解并同意施行麻醉,则在麻醉同意书中签署意见并签名为证。谈话医师需签署姓名和谈话时间。手术后,麻醉医师根据具体情况将麻醉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给患者或患者授权委托人(监护人)。
3、介入前告知:在实施介入诊疗前,由手术者或者第一助手向患者或近亲属进行知情同意告知,包括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以及高值耗材的选择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保存在病案中。
在进行任何创伤性操作前,医师应该向患者及其家属详细解释操作的必要性、后果以及可能出现的意外和并发症。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理解并同意操作,就需要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意见和姓名。操作医师需要在签名处注明谈话时间,并及时告知患者或患者授权委托人(监护人)操作后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血液透析前,医师应向患者及家属、授权委托人解释有关血液传播性疾病的信息,并签署血液透析知情同意书。
医师需要告知患者可供选择的诊治方案信息,包括可替代的医疗措施、风险、治疗效果、并发症和不采取此替代医疗措施的理由。
在患者住院期间需要更改原定治疗方案的情况下,高年主管医师应及时告知患者或患者授权委托人(监护人)更改的原因和依据,并征得其同意后再实施更改。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时,也需要及时告知患者家属并征得其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手术。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医师应特别告知其家属或监护人医院无监护义务和责任,并在病历中记录并让家属或监护人签字。
在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前,责任医师应向患者及家属解释试验的目的、程序、可能的不良影响等相关情况,并取得其同意后方可开展。
各临床、医技科室应根据各专业特点,将患者须知的内容详细告知患者及家属。
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免除知情同意告知义务。免除知情同意告知应当经院长或院长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三、补充知情同意告知
在病情好转或其他情况变化后,医方应向患者本人、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补充知情同意手续,以确保医疗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四、处理知情不同意的情况
知情不同意是指患者、患者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不同意医方的诊断措施、诊断或治疗方案,拒绝配合治疗或拒绝履行签字同意等手续的行为。医方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对于患者或家属提出的不同意见,医师应综合分析自身的意见和患者、家属提出的意见后,仍认为是科学合理的,应再次或多次向患者或家属耐心说明,并陈述利害关系,说服他们同意医师的意见。如患者仍坚持己见,则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患者提出改用其他治疗方法或药物,并且对疗效及患者康复没有严重影响,医师可考虑接受病方意见,修改原有治疗方案;
2、如果患者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并且这种意见有其可取之处,并愿承担费用,医师可接受患者的意见,修改原有方案,形成新的知情同意;
3、如果患者不同意或怀疑医师提出的诊断措施或诊断结论,要求另选医院,医师应向其说明后仍不接受,可同意其选择,并协助做好转院或其他手续。如在转院中可能出现危险,医师应明确告知或劝阻;劝阻无效时,应要求患者完善自动出院申请书等书面手续;
4、如果患者已明确表示不同意,但患者的意见可能危及患者的生命或健康,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再次充分说明;对于仍坚持其意见者,须签署相关文书,并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录,且需由两名以上医师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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