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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04 15:55:23 银凤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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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精选17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精选17篇)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

  一目的

  为规范、强化广西华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等各种特殊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特殊作业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动土施工作业以及断路作业等八种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

  凡在公司范围内开展本制度列明的特殊危险作业的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安全规定和要求。

  三分工与主要职责

  3.1有关部门的职责

  安环科是本公司特殊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施工和检修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的签发单位。 3.2有关人员的职责

  3.2.1作业人员,必须经有效的资格认证并持证上岗,开展特殊作业必须持有《作业证》且手续齐全,作业前必须确保所有安全措施已落实到位,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要求,严格遵守相应的作业规范,作业结束后应确保不留安全隐患。

  3.2.2监护人,应当具备安全监护相关知识和技能,认真落实作业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熟悉现场,有较强的责任心,坚守监护岗位,不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出现问题能及时正确处理,掌握必要的消防、防护知识并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作业结束后与作业人员一道清理现场,不留安全隐患。

  3.2.3分析人员,依据国家和行业采样的相关标准到现场取样分析,对采样的代表性及分析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3.2.4作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作业活动,识别作业活动可能存在的作业风险,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监督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组织作业人员接受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对作业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3.2.5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关工艺处置方案,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措施,开展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对作业安全的生产工艺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3.2.6作业审批人,审定作业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到位,协调和解决作业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对作业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

  四作业内容和要求

  4.1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术语

  (1)本制度所称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①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②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③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④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本制度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1.2动火作业的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其中:

  (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在存放有产品介质的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氢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车间或单独厂房、单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环科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公司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5)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1.3动火分析及合格判定标准

  (1)公司有关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应执行质监部的相关分析规程。有关动火分析规程应当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的,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4)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标准

  ①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②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③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④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粘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4.1.4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作业所在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①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②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③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④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⑤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3)作业前,作业所在单位应做好如下工作:

  ①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②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③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④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⑤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⑥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①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②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③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④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5)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

  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7)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8)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

  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10)道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汽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12)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②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③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④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13)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14)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6)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并确认现场无残留火种。

  4.1.5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单位安全员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

  (2)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公司生产、机修、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

  (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填写完毕《动火安全作业证》各类事项后,车间主任报批,安环科审批。

  (4)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和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组织制定并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车间主任审查合格,报安环科审批,安环科审批合格后报总经理报批。

  (5)《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他补充安全措施由提出者确认签字并落实措施。

  (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涉及区域的单位有关领导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1.6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1)公司所有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为1年。

  (2)《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24小时;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应清楚列出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

  4.2受限空间作业

  4.2.1受限空间作业术语

  (1)本制度所称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2)本制度所称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2.2受限空间安全要求

  (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2)凡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隔绝措施:

  ①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②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③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流保险熔断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④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当进行严密地封堵。

  (3)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①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②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③可燃气体浓度应当符合本制度第4.1.3条第(4)款①或②项的要求。

  (4)采取措施,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

  ①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②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③禁止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定时监测受限空间内的安全作业条件:

  ①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采样分析,经分析合格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

  ②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③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④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

  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⑤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受限空间,不准留在受限空间内。

  ⑥涂刷具有挥发性的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⑦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本制度第4.2.3条款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⑧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采取相互之间避免伤害措施。其它特殊作业同时办理相应作业证。

  4.2.3个体防护措施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

  (1)在缺氧、有毒受限空间环境中,应佩戴空气呼吸器、隔离式或长管式防毒面具,必要时应栓带救生绳;

  (2)在易燃易爆受限空间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3)在酸碱等腐蚀性受限空间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品;

  (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在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防尘口罩等防尘护具;

  (6)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和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7)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和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4.2.4照明及电气要求:

  (1)受限空间内照明器具的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或等于12伏;

  (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3)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2.5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办证人应当落实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按《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组织开展作业风险识别,制定相应的的安全措施。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对受限空间进行采样分析,经分析判定合格(必要时进行动物实验合格后),经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和作业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安环科审批。

  (3)当班工长和监护人员持办理好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受限空间内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当班工长确认签字后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交给作业人员。

  4.2.6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经验收确认后交安环科保存。(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

  4.3高处作业

  4.3.1高处作业术语

  (1)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坠落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

  (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10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1.7 2 2.2 2.5 3 4 4.3.2

  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其中:

  (1)作业高度在2m ≤ 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 ≤ 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 ≤ 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h ≥ 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3.3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前

  ①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③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④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⑤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⑥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⑦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⑧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a)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b)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⑨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⑩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高处作业中

  ①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②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③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④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⑤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⑥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⑦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工长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⑧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⑨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⑩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高处作业完工后

  ①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②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③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④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3.4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一级《高处安全作业证》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点所在车间班长按《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的项目逐项填写,并针对识别的风险编制相应的安全措施,由公司安环科安全员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安全作业证》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点所在车间主任和安环科安全员初审签字后报安环科科长审批。

  ①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②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③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④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⑤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

  高处作业。

  (3)特级《高处安全作业证》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点所在车间主任和安环科审核会签后,报总经理审批。

  ①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②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③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④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⑤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⑥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⑦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3.5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所有的《高处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1年。

  (2)《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交作业负责人,1份交安环科留存。

  (3)一级、二级、三级《高处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7天,特殊《高处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4.4盲板抽堵作业

  4.4.1盲板抽堵作业术语

  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4.4.2盲板抽堵作业是对生产装置、设施进行可靠隔绝的安全措施,凡属系统停车大检修、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不同区域进行的检修作业和单位内部进行检修作业需与系统隔绝时,必须执行本规定。

  4.4.3盲板抽堵作业要求由车间提出,且必须确认作业部位,并按规定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4.4.4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盲板由施工单位负责制作,使用完毕交生产单位保管。

  4.4.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4)生产单位和作业单位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

  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11)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AQ 3025-20xx 《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13)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单位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14)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15)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单位专人共同确认。

  4.4.6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2)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盲板抽堵所在单位负责提出申请。盲板抽堵所在车间班长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相关内容,经车间主任审核,报安环科审批。

  (3)凡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车间之间进行的盲板抽堵作业,其《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分别报安环科审核后方可进行作业。

  (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过程中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4.4.7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2)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

  4.5临时用电作业

  4.5.1临时用电术语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的作业。凡属非正常用电者(指电源线路非永久性固定至用电设备)均属临时用电,包括临时灯、临时电源、潜水泵、砂轮机、电焊机及外来施工单位用电等。

  4.5.2公司临时用电分为二类,实行分类审批:

  ①一类临时用电:大容量(本制度所称大容量是指用电功率超过30KWH)临时用电、接用临时电源(特指配电板、盘、箱、柜等)、在受限空间内接用的临时用电;

  ②二类临时用电:除一类临时用电外,其他临时一次性接用位置固定的照明灯、潜水泵、砂轮机、电焊机等用电设备的情形。

  4.5.3临时用电安全规定

  (1)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电气安全技术标准,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执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X)和《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3009)等国家有关标准及本公司有关规定。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本制度第4.1.3条第(4)款①或②项的要求。

  (3)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等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可靠关闭并能上锁。

  (4)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当分路设置;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用电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6)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和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7)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并能做到防雷、防静电;临时用电装置(如临时用电电源板、电源箱、电源柜等)设置在露天时,必须加装遮雨设施。

  (8)合理选用电气设备,保持电器、线路的正常运行。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其危险性的不同和易燃易爆介质正确选用合适的防爆电器,避免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9)根据使用环境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正确选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按规定严格检查设备和线路的绝缘性能,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

  (10)架设临时线路必须选用绝缘良好的电源线,装设漏电保护器,并采取有关防止踩踏、碾压和拖曳磨损等措施,用电单位作业完毕要及时拆除。

  (11)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申请单位必须立即联系电修人员拆除临时电源,并签字确认。除电气专业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违规私自乱接乱拉,违者,将追究由此造成的责任。

  (12)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用电或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由此造成不良后果将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4.5.4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临时用电申请单位发起《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填写临时用电事项,开展相关的风险辨识和风险控制。临时用电事项涉及大容量用电的,用电申请单位应当事先提交书面申请,报安环科有关领导核准。

  (2)一类临时用电由用电申请单位负责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电工组有关人员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电工组班长审核、分管技术的领导审批。

  (3)二类临时用电由用电申请单位填写《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有关事项,电工作业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环科负责审批。

  4.5.4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一类《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由电工组负责归口保管,二类《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单位负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1年。

  (2)一类《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使用后留存电工组,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申请单位,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为15天,超过时限应当重新办理。

  4.6吊装作业

  4.6.1吊装作业术语

  (1)起重吊装作业,是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吊装机具,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6.2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重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100吨时;

  (2)二级吊装作业:40吨≤吊装重物的重量≤100吨时;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40吨。

  4.6.3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

  (1)一、二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在三级吊装作业中,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作业条件特殊情况下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作业方案应经过审批。其中,一、二级吊装作业方案,由车间领导进行审核,报安环科审批;在三级吊装作业中需要编制的吊装作业方案,由安环科领导进行审批。

  (2)安环科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吊钩、葫芦等各种机具应确保处于完好状态,检查应符合GB 6067;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同时检查是否与带电线路接触,确保在吊装中能保持安全距离。

  (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4.6.4吊装作业中安全措施

  (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吊装作业人员(包括指挥人员、起重工)必须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必须遵守安环科相关规定。

  (2)吊装作业时,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任何人不得随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同时得到现场指挥长的批准。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9)吊装作业时,必须按机具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

  4.6.5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3)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6)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7)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9)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10)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①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②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③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④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4.6.6司索人员应遵守安全规定:

  (1)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可靠、牢固;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不应装满。

  (4)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等辅助其就位。

  (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4.6.7吊装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4.6.8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过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4.6.9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吊装重量小于10吨且不需要制定吊装作业方案的吊装,由吊装作业单位与生产车间联系做好安全措施,不需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2)对于二三级《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所在单位填写《吊装安全作业证》各相关内容,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交吊装作业单位会签,需要编制吊装方案的,吊装作业单位必须编制吊装方案(两份),并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两份)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环科进行审批。

  (3)对于一级《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所在车间填写《吊装安全作业证》各相关内容,经所在车间主任和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会签,连同吊装作业单位编制的吊装方案一并提交安环科进行审核,报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

  (4)《吊装安全作业证》及吊装方案获批准后,吊装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及吊装方案向作业人员交待清楚,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吊装作业。

  (5)吊装作业单位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不得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6.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一级《吊装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24小时,二、三级《吊装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5天。

  4.7动土作业

  4.7.1动土作业术语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7.2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2)《动土安全作业证》经动土所在车间提出,由公司安环科审批。

  (3)动土作业涉及道路封路或半封路的,还须按公司有关道路封路的管理规定办理《封路安全作业证》的相关手续。

  (4)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5)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6)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7)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8)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9)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10)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②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③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④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⑤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⑥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⑦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11)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2)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3)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关要求。

  (14)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4.7.3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动土申请单位填写有关内容后交作业单位。

  (2)作业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3)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由可能涉及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业务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会签,交安环科有关领导审批。

  4.7.4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动土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4.8断路作业

  4.8.1断路作业术语

  (1)断路作业:是指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道路作业警示灯:是指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3)作业区:是指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8.2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前,断路作业申请车间应会同安环科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2)断路作业涉及动土的,须按公司有关动土作业的管理规定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相关手续。

  (3)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4)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

  (5)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6)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所在车间应当立即清理现场,拆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安环科应及时现场验收,恢复交通状态。

  4.8.3作业交通警示

  (1)断路作业所在车间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2)断路作业所在车间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在夜间或雨、雪和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①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②警示灯设置高度符合GA 182的规定,应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③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④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4.8.4 《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断路作业所在车间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2)断路作业所在车间逐项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有关内容后交具体作业人员。

  (3)断路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作业人员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交回断路作业所在车间。

  (4)断路作业所在车间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经所在车间主任会签意见后交安环科审批。

  4.8.5 《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2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从统计数据发现,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均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动火点周边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规程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2、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

  4、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h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

  6、《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能转让、涂改,不能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三、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设备内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2、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8、在铁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9、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冷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0、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时,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15、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16、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17、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8、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四、人员职责要求

  1、动火作业负责人

  实施动火作业车间领导或外委项目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

  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双方签名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必须持公司统一的标志上岗,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安全监督员

  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5、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

  2工业及民用煤气、氧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和输送管道的动火作业由安全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3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由消防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4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

  五、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设施,禁止动火;

  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3

  1、制订《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监察处负责管理。

  2、《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交动火项目负责人,不得空项。

  3、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120h,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

  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监察处复检签字后,报总厂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6、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危险性较大的动火检修项目,检修单位也要指派专人监护。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检修设备第一次动火仍按正常动火对待,以后的动火,则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并负责全面工作。

  7、动火安全措施审批人:由设备所在单位主管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担任。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8、凡分厂、工段或系统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9、对于险情重大的动火工程,应指派多人进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医务部门派人员驻防共同做好防护工作。

  10、《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设备所在单位统一保存,特殊动火应上交安全监察处存查。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4

  一、目的

  规范动火作业分级,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防护。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施工、检维修等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三、术语解释

  3.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常见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其他动火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3.3.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固定动火区设置:实施风险辨识、落实安全措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落实责任人并提出申请。

  3.4“四不动火”原则

  “提出申请”没有经过批准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提出申请”不符不动火。

  3.5“三个一”原则

  特级、一级动火严格执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个动安全管理制度(参考)

  火监护人”。

  四、职责要求

  4.1安全管理员职责

  4.1.1确认作业前安全准备情况,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情况;

  4.1.2对《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4.1.3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不符合项督促作业车间及时整改;

  4.2动火监护人(验收人)职责

  4.2.1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现场处置方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

  4.2.2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允许动火;

  4.2.3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

  4.2.4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上报;

  4.2.5动火作业后,确认无遗留火种,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离开现场。

  4.3动火作业人职责

  4.3.1了解动火作业安全操作程序,具备相应操作能力;

  4.3.2持经审批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要求;

  4.3.3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并核实相应对策处理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一切符合标准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

  4.3.4对违反本标准强令冒险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3.5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或及时报告,采取适当措施并迅速撤离现场。

  五、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

  5.1作业前准备工作

  5.1.1危险作业基本原则

  按照规避、消除、减轻先后次序,尽可能减少动火作业的风险、频次、持续时间和作业人员数量,避免动火作业为首选。

  5.1.2明确作业人员

  作业过程中参与人员包括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审批

  安全管理制度(参考)

  人和安全监督人员。监护人应由作业车间指定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员担任。

  5.1.3实施风险辨识

  动火作业前,结合作业活动内容和现场环境,进行风险辨识,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缺陷,将辨识结果填入《动火作业风险分析表》。

  5.1.4制定控制措施

  根据风险辨识结果,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控制措施填入《动火作业风险分析表》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特级、一级动火应制定动火安全施工方案。

  5.1.5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制定动火作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现场应急措施、可靠的联络方式、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处置方案应与作业所在单位的应急体系保持协调和统一。

  5.1.6安全技术交底

  动火作业前,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7作业前检查

  5.1.7.1作业人员条件检查

  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人应了解作业过程面临危害,掌握危害控制措施,持有生产经营单位核发的安全培训上岗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饮酒、患病等不适于动火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7.2设施设备安全检查

  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各种设备,作业车间现场负责人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5.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5.2.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高处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5.2.2作业前,作业车间现场负责人负责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

  5.2.3使用的电气用具应符合《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要求。

  5.2.4动火施工区域应由作业车间负责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5.2.5现场应由作业车间负责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并设置警示标识。

  安全管理制度(参考)

  六、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6.1通用安全管理要求

  6.1.1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现场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6.1.2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应位于避开可燃液体、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并采取隔离围堵等措施控制火花飞溅。

  6.1.3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6.1.4动火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和安全监督人员应坚守作业现场,发现违章动火应立即制止动火作业。

  6.1.5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地沟等应封严盖实。确保安全。

  6.1.6作业中应监控天气条件,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6.1.7动火作业人员、地点、监护人、动火方式等动火作业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1.8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所在部门、安全管理员应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

  6.1.9安全管理员应随时检查动火作业现场,发现隐患立即督促整改,确保作业安全。

  6.1.10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2高处动火作业

  6.2.1高处动火作业应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佩戴好阻燃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6.2.2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在下方铺垫阻燃毯、封堵孔洞等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动火监护人应随时关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

  6.2.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6.3应急处置

  作业过程中发现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并根据现场处置方案规定程序撤离。

  安全管理制度(参考)

  七、作业后安全管理要求

  7.1动火作业完工后,清除残火,10分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确认现场无遗留火种(包括暗火),组织将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清理运走。

  7.2涉及临时用电的动火作业,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拆除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

  7.3动火作业完工后,验收人对现场进行验收,确认安全后,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7.4动火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对作业过程进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加以改进。将总结评估及改进意见会同《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存档于安全管理员。

  八、许可证管理

  8.1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动火作业,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并确认签字,连同安全施工方案、现场处置方案、风险分析结果一起提交到安全管理员。

  8.2《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指定地点、指定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3《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两份: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员各持一份。作业完成后,监护人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签字,交安全管理员存档。

  8.4遇节日、假日、夜间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固定动火、二级动火《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升级管理。

  8.5动火作业因故取消,《动火作业安全安全许可证》由原审批人签批,并告知各相关方。

  九、相关记录文件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5

  为加强天燃气设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确保向用户安全正常供气和天然气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范围

  凡是从事下列工作均属动火作业,都应办理动火作业票,认真执行本制度

  1、在已运行的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行设备上进行能产生明火或火花的工作。如电、气焊、使用喷灯熬沥青、铁器工作凿击、使用砂轮等。

  2、在上述设施上进行高压电气试验,进行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工作。如高压气体喷射、能产生热辐射的工作如使用烙铁等。

  3、在与带气管道设施连接尚未置换通气,但中间无盲板隔离的管道设施上进行上署1、2款所列的各项工作。

  4、在门站内,调压站室内,天然气阀井内等类似爆炸危险场所内非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上述第1、2款所列工作或凿击建筑物构件、喷砂、喷镀、非防爆电气作业等。

  二、动火作业的申报审批程序

  1、动火作业的申请

  ①公司所属部门进行动火作业,由负责动火部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

  ②新老用户新增用气项目或用气设备、输气管线维修等需进行动火作业的,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安全措施,并填写危险作业票。

  2、动火作业申请的报批时间

  ①凡属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3-5天提出申请。

  ②凡属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1-3天提出申请。

  ③凡属三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1天提出申请。备注:在抢险等紧急动火作业时,在按本制度要求采取可的系统隔离措施和安全措施后,可以一边进行作业,一边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危险作业票的填写

  ①危险作业票一式三联,经全部审签后,一联交调度中心,一联交安全处,一联留动火部门自存。

  ②系统隔离措施和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申请部门拟定,并须画出作业有关的系统简图,表明具体作业部位,写清作业的具体内容,经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签后,危险作业票才可申报。 ③凡属一级动火作业项目的,还需附上书面施工方案。

  三、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是指直接在带气设施上进行的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须经总公司批准,并有安全处增派人员到现场协调、监督动火作业的执行。

  2、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带气设备区域内及其他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须经公司批准,并有安全人员到现场协调、监督动火作业的执行。

  3、三级动火作业是指在非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可由生产运营部、施工管理部等基层单位负责实施执行。

  四、动火作业的安全实施

  1、一切动火工作都应根据动火作业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下列安全设施,在任何动火之前必须完成。

  ①动火执行人必须向作业所在运行管理部门当班带班人或动火监护人交验动火作业票,确认审批手续齐全,并在现场重新明确动火部位、任务、系统隔离范围、方法。

  ②消除附着在动火工作内外的'易燃或高温时会分解出有毒气体的物质和动火点周围或者其垂直下方10米范围内的明火、易燃物质及清理无关人员、畜生等。

  ③备有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

  ④保持现场联络和通道畅通。

  2、在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放散动火作业时,必须建立以放散点或动火点位中心,半径20米的安全作业区,并有专人警戒。

  3、凡进行带气不置换动火作业,要严防出现负压混入空气,带气管道设施必须保持200pa—600pa的压力。

  4、凡在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不带气动火作业,或在爆炸危险区内非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应采取断开管路等可靠的措施切断气源,认真检查现场附近有无水封、安全阀、阀井等,防止可能泄露的天然气进入现场,动火现场通风良好,空气中天然气含量必须低于0.5%(体积比),严禁用明火试漏和试验现场是否有可燃气体。

  5、动火安全区内不准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刷漆等易燃液体作业。

  6、动火使用的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齐全、完好。禁止带气管道等作为电焊二次线使用。电焊机、乙炔气瓶、氧气瓶相互间距应在7米以上,其余动火点或放散点的距离应在10米以上。

  7、动火作业及各项的执行由工作负责人统一进行指挥。要遵守有关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系统隔离措施和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作业单位、监护单位共同执行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须共同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动火作业。

  8、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动火时间、范围、安全措施等执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动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范围和超期动火。

  9、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动火作业时间或扩大系统隔离范围时,须向有关部门请示,经批准后,按新批准的作业时间或系统隔离措施执行。

  10、现场监督和监护人员,有权责令停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操作人员如认为措施不完善或指挥有误,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11、作业中途中断动火要采取可靠的措施,并有现场监护。恢复动火作业前必须重新检查系统隔离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2、如遇超过5级风以上或摄氏零度以下天气不宜进行露天动火作业。

  13、动火作业结束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共同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余火,工完场清,督促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动火单位要存留作业票备查。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公司内部在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厂区。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易燃易爆场所包括原料罐区、装置罐区、油库、锅炉房等生产区域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范围内。

  第五条、固定动火区为机动车间三修库房。

  第六条、动火作业分级

  (一)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二)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四)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前应升级管理。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动火作业负责人

  (一)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三)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办理好《作业证》后,车间安全员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第八条、动火人

  (一)参与危害因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四)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五)随身携带《作业证》。

  第九条、监护人

  (一)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二)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三)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四)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条、动火负责人

  (一)参与危害因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三)在动火作业中,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分析人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二)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现场情况,到现场取样、检测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三)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第十二条、审批人

  (一)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二)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四)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终签,一级动火作业由安环部终签,特殊动火作业由生产副总终签。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一)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二)《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2、一个动火点实行一张《作业证》管理;

  3、《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动火车间,动火人、动火点所在岗位各存留一份被查。一级动火和特级动火由安环部、动火车间、动火人各存留一份,《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6、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7、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8、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安环部负责动火作业证的管理。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办理《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和高处作业证;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2规定执行;

  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0、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二)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

  (一)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2、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三)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安环部所有。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7

  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性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区及罐区、液化气站、空分车间、合成车间、液氨站、硫磺库等。

  第四条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禁火区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照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

  (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大小,经安环部和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五条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消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地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适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第2条规定执行。

  (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15%。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的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严禁卧放;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点距离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2)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置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4)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带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在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蒸汽、水、压缩空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

  (16)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作业。如无能力排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17)各使用液化气体和氧气的车间要定期安排本车间的有关人员,每周对流经本车间和本车间使用的液化气体、氧气管道、容器等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在符合第1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任、安全员、安全环保部处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技术总监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质量技术部工艺办、设备办及有关部门,使其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使系统内压力不低于98Pa(100mm水柱)。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六条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取样点,应由所在车间的`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数)。

  第七条 职责要求

  1、动火作业负责人:

  (1)负责到安环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3、监护人

  (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在动火作业过程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安环部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由安环部按照有关考核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公司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6、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动火作业审批人

  动火作业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1)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八条 动火证的管理

  1、办证人必须按照《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动火证》一式三联,一联由安全环保部留存,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案。《动火证》保存期至少为1年。

  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二级动火作业和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安全环保部部长或安全主管负责。

  6、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7、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九条 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考核。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十条 禁火区分类

  1、特殊禁火区

  (1)事业部环氧乙烷、液氨等储存罐区内的所有设备及距离该罐区5米内的场所。

  (2)合成车间所有的设备及距离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3)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

  (4)在环氧乙烷管道上部需要动火作业,不论高度多少,必须办理动火证,下部5米内属一级禁火区,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火作业。

  (5)环氧乙烷事业部生产装置区内的所有设备、管道及距离该装置区5米内的场所。

  (6)环氧乙烷及液化气储存罐区内所有设备管道及距离该储存区5米内的场所。

  (7)乙烯和乙醇储存罐区内的所有设备管道及距离该储罐区5米内的场所。

  (8)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及电缆沟等场所。

  (9)环氧乙烷事业部空分车间内的所有设备及距离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2、一级禁火区

  (1)公司所有的原材料仓库、五金仓库等。

  (2)距离事业部环氧乙烷、液氨等储存罐区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3)硫磺仓库及距离该仓库5米内的场所。

  (4)环氧乙烷事业部生产装置区5米以外至15米以内的场所。

  (5)事业部除合成车间外的其它生产车间。

  (6)厂区电缆桥架。

  (7)事业部环氧乙烷、液化气、乙醇储存罐区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8)事业部空分车间5米之外至15米内的场所。

  3、二级禁火区

  (1)除去特殊禁火区、一级禁火区规定的区域以外的所有生产区域。

  (2)公司的分析化验室及环氧乙烷事业部办公楼及周边区域。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2、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8

  一、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厂区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测定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厂区区域内除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动火作业。

  但固定动火区内对盛有或盛过物料、油品、硫酸等的容器、设备、管道、储罐等进行动火作业,仍要按本规程规定的要求进行,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三、定义

  1、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塑料焊、喷灯、电钻、打磨、砂轮等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我公司为各生产车间、仓库、罐区、气柜区、棚库、污水处理站、固废仓库及其它涉及甲、乙类物料的区域。

  3、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的区域。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可不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我公司固定动火区为机修房室内及室外30m区域范围。公司生产区域内除固定动火区以外均为禁火区域。

  2四、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

  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动火作业单位为外包施工时,外包施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的施工资质证书,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b)、施工单位必须向园区缴纳“风险抵押金”,为施工人员缴纳“意外伤害险”;(c)、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及《应急处置方案》;(d)、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e)、所有动火作业器具必须交由公司统一管理,使用时凭证领取。

  (5)、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应确保安全;(c)、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d)、作业使用的电气焊用具、脚手架、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6)、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2811要求的安全帽,按规定着装及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动火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动火作业。监火人员应配戴红色“监火人”袖标,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7)、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涉及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其它特殊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8)、动火人凭《动火安全作业证》领用动火作业器具;

  (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0)、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距用

  火点15 m以内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11)、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12)、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3)、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14)、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15)、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不应在烈日下曝晒;

  (17)、涉及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由安环部牵头联合生产单位及动火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进行全程录像,并实行“一票一录像”,并保留该录像至少三个月;

  (18)、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19)、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0)、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1)、在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执行相关的

  规定。

  2、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公司各相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六、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具体要求如下:

  (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采取上、中、下取样;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环境分析;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2、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七、《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动火安全作业证》应根据作业的危险程度写明作业等级。

  2、《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本款第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安全作业证不应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5)、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

  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凡是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一律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特殊动火作业提级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提级为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提级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节日、假日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备并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涉及外包施工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单独设本,最后由公司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字并经园区安监监管人员或专家现场确认后方可生效。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小时。

  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持有和保存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监火人、动火人各执一份,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安全作业证应至少保存一年。

  八、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车间主任(或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安全管理人员

  开具《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第五款的各项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九、此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9

  一、总则

  目的:为防范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规范作业流程,保障人员生命与财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生产区、储罐区、装卸区等禁火区域内的电焊、气割、喷灯、砂轮打磨等所有产生明火或高温的作业活动。

  作业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内使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等特殊作业类型。

  二、职责分工

  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度修订与监督执行,审核动火作业方案,组织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配备监测设备与消防器材。

  生产车间:提出动火作业申请,落实设备清洗、置换、隔离等前置措施,指定现场作业负责人。

  作业单位:提供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严格按审批方案作业,落实现场安全措施。

  监护人员:由生产车间指派,负责全程现场监护,具备风险辨识与应急处置能力,作业期间不得离岗。

  审批人:特殊动火由生产厂长批准,一级动火由安全环保部审核后报生产厂长批准,二级动火由安全环保部批准,三级动火由车间负责人批准。

  三、作业分级管理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储罐、输送管道等部位的动火作业,需制定专项方案,进行连续气体监测,作业间隔不超过 30 分钟需重新分析。

  一级动火作业:在煤气装置、管廊等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作业前需进行设备隔离与取样分析,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 10 米。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一级外的禁火区常规动火作业,需清理周边可燃物并配备消防器材。

  三级动火作业:停产且清洗合格后的设备或固定用火区作业,由车间自行管控审批。

  升级管理:节假日、夜间或恶劣天气下作业,动火等级自动升级审批。

  四、作业流程规范

  申请阶段:作业前 24 小时提交《动火安全作业证》,明确作业地点、时间、类型、安全措施及应急方案,附气体分析报告。

  审批阶段:审批人现场核查隔离措施、监测数据、消防准备等情况,不符合要求一律驳回。

  作业前准备:

  设备采取盲板隔离,严禁仅用阀门阻断物料;

  对盛装过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 10% 方可作业;

  清理作业点 10 米内可燃物,用防火毯或防火墙隔离,配备干粉灭火器、灭火沙等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作业过程管控: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穿戴防静电工作服与防护装备;

  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 5 米,距动火点不小于 10 米,禁止卧放使用;

  监护人员每 15 分钟记录一次现场情况,特殊动火需实时监测气体浓度。

  作业后验收:作业结束后清理现场,监护人员留守 1 小时观察有无复燃风险,确认无隐患后在作业证上签字闭环。

  五、风险管控与应急

  风险辨识:重点管控焊渣飞溅引燃可燃物、物料串入作业系统、无证作业等风险,受限空间动火需额外检测氧含量(19.5%-23.5%)。

  应急处置:发生火情立即停止作业,启动应急预案,使用现场消防器材扑救,同时拨打 119 报警,组织人员疏散。

  培训要求: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需每年参加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掌握风险辨识与应急逃生技能。

  六、责任追究

  违规动火作业(无证、未审批、措施不到位等),对责任人处以 500-2000 元罚款,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护人员擅离职守或审批人失职的,给予记过处分,导致事故的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外部作业单位违规的,终止合作并追偿损失,纳入企业黑名单。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0

  一、总则

  目的:针对宾馆、商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动火作业风险,防范群死群伤事故,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营业或使用期间及施工改造中的所有动火作业,包括装修施工中的电焊作业、设备维修中的明火作业等。

  核心原则:严格执行 “先审批、后作业,不监护、不作业,无措施、不作业”,严禁在营业或使用期间进行高危动火作业。

  二、职责分工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安全全面负责,明确后勤、安保、运营等部门的安全职责,签订安全责任书。

  安保部:负责作业审批、现场管控与监督检查,在作业现场、主入口设置公告牌,公布作业信息与举报电话。

  施工单位:履行作业主体责任,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制定安全施工方案,配备应急器材。

  运营部门:负责作业区域周边客流疏导,暂停作业影响范围内的营业活动,设置警戒区域。

  监督举报:公开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与 “12350”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鼓励员工与公众举报违规动火行为。

  三、作业审批管理

  审批权限:所有动火作业均需经安保部审核、单位分管领导批准,跨区域作业需额外经运营部门会签。

  审批资料:提交《动火作业申请表》、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安全技术方案、应急处置预案。

  禁止条款:以下情况一律不予审批:

  营业或使用高峰期(如商场节假日、学校上课时间);

  作业区域下方为厨房、配电室等重点部位;

  未落实防火分隔与人员疏散措施;

  遇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且无防护措施。

  四、现场安全管控

  作业前准备:

  划定作业警戒区,用不燃材料进行物理隔离,设置 “动火作业、禁止入内” 标识;

  清除警戒区内所有可燃物(如纸箱、布料、塑料品),对无法移动的易燃物覆盖防火毯;

  按作业面积每 50 平方米配备 1 具 4 公斤干粉灭火器,至少 2 名监护人员到位(1 名施工单位、1 名本单位)。

  作业过程要求:

  作业人员必须持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人证不符立即停工;

  禁止在通风不良的.室内进行大面积电焊作业,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监护人员全程紧盯作业过程,每 10 分钟检查一次周边环境,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营业期间管控:确需在非高峰时段作业的,需暂停作业区域 5 米内的运营活动,疏散周边人员,安保部全程值守。

  五、作业后管理与应急

  现场清理:作业结束后清理焊渣、废料等,监护人员留守 30 分钟检查有无阴燃隐患,确认安全后撤离。

  应急准备:作业期间安保部消防控制室加强监控,应急小分队随时待命,确保消防栓、喷淋系统正常运行。

  事故处置:发生火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切断电源与燃气,组织人员按疏散路线撤离,第一时间报火警并报告单位负责人。

  六、培训与追责

  培训要求:每月组织施工单位与内部监护人员开展动火安全培训,重点讲解火灾案例与应急处置流程。

  责任追究:

  违规动火作业的,对施工单位罚款 1-5 万元,立即终止合同;

  内部审批人员失职的,给予降职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违规动火查实的,给予举报人 200-1000 元奖励。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1

  一、总则

  目的: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防范脚手架、保温材料等易燃物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从基础施工到竣工验收期间的所有动火作业,包括钢结构焊接、管道切割、防水施工等。

  作业分类:根据作业部位风险分为高处动火、地下动火、临电动火三类,实施差异化管控。

  二、职责分工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组织应急演练。

  专职安全员:负责作业审批受理、现场检查与记录归档,每日巡查动火作业点。

  施工班组:班组长为作业直接责任人,负责作业人员资质审核与现场安全措施落实。

  监理单位:对动火作业全过程实施监理,发现违规立即签发停工令。

  三、分级审批流程

  一级动火作业:在钢结构主体、地下车库、易燃保温材料作业区的'动火,由施工班组申请,专职安全员审核,项目经理批准,作业前 24 小时完成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在办公区周边、非易燃材料区域的动火,由施工班组申请,专职安全员批准,作业前 12 小时完成审批。

  三级动火作业:在固定加工区的常规动火,由班组长审批,报专职安全员备案。

  审批资料:包含作业时间、部位、人员资质、安全措施、应急方案等,附作业点平面示意图。

  四、现场作业规范

  高处动火管控:

  作业下方设置接火斗(铺防火毯),半径 10 米内清除可燃物,设警戒区;

  作业人员系挂安全带,携带小型灭火器,禁止从上向下抛掷焊渣;

  遇 5 级以上大风立即停止高处动火作业。

  地下动火管控:

  检测作业区可燃气体与氧含量,确保通风良好,使用防爆照明设备;

  派 2 名监护人员(地上、地下各 1 名),配备防毒面具与应急呼吸器。

  临电动火管控:

  电焊机等设备接线符合规范,接地电阻不大于 4 欧姆;

  禁止利用金属脚手架、钢筋等作为焊接回路地线。

  通用要求:

  作业人员必须持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随身携带证件备查;

  作业前对设备进行检查,氧气瓶、乙炔瓶直立放置并固定,远离热源与电源。

  五、应急与收尾管理

  应急准备:每个动火作业点配备 2 具灭火器、1 把消防铲、1 桶灭火沙,作业人员掌握 “提、拔、握、压” 灭火操作方法。

  事故处置:发生火情立即停止作业,拨打项目应急电话,使用现场器材扑救,疏散周边人员。

  作业收尾:

  关闭设备电源与气瓶阀门,清理现场焊渣与废料;

  监护人员留守 30 分钟观察,确认无复燃风险后在《动火作业记录》签字。

  六、管理要求

  台账管理:建立《动火作业台账》,记录审批、作业、检查情况,资料保存至项目竣工。

  培训考核:新进场作业人员必须经动火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每月组织一次专项培训。

  处罚规定:无证作业每人次罚款 500 元,未审批作业罚款 2000 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2

  一、总则

  目的:规范厂区内动火作业行为,防范火灾爆炸事故,保障生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生产车间、仓库、维修车间等所有区域的动火作业,涵盖电焊、气割、砂轮打磨、喷灯作业等。

  基本原则:遵循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行 “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

  二、职责划分

  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度制定与修订,组织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作业执行情况,管理作业证发放。

  申请部门:负责提出动火申请,落实设备隔离、清理等前置措施,指派监护人员。

  作业人员:严格按作业证要求作业,遵守操作规程,发现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

  监护人员: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全程监护作业过程,有权制止违规操作。

  三、动火作业分类与审批

  作业分类:

  常规动火:在非易燃易爆区域的一般动火作业;

  特殊动火:在易燃易爆物料存放区、设备检修中的动火作业。

  审批流程:

  常规动火:由申请部门填写《动火作业证》,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生产部批准;

  特殊动火:由申请部门制定方案,安全生产部审核,分管安全副总批准;

  作业证有效期:常规动火不超过 8 小时,特殊动火不超过 4 小时,逾期需重新审批。

  四、作业前安全准备

  现场清理:作业点周围 5 米内清除所有易燃、可燃物(如机油、纸箱、抹布等),无法清除的用防火毯覆盖。

  设备处理:对涉及物料的设备,采取盲板隔离、清洗、置换等措施,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器材配备:根据作业规模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干粉或二氧化碳型),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水源可用。

  标识设置:在作业点周围设置警戒线与 “动火作业” 警示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作业过程与收尾管理

  过程管控: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穿戴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

  监护人员全程在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每 30 分钟记录一次现场情况;

  作业期间禁止与动火作业无关的`交叉作业。

  收尾要求:

  作业结束后,关闭设备电源与气瓶阀门,清理现场杂物与焊渣;

  监护人员检查确认无火种隐患后,与作业人员共同在作业证上签字,方可离开现场。

  六、培训与考核

  培训内容: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风险辨识、应急处置、案例分析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培训。

  考核要求: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必须通过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参与动火作业相关工作。

  责任追究:违规作业的,对责任人处以 300-1000 元罚款;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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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制定目的:规范企业动火作业全流程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等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各部门、员工及外来人员在生产车间、仓库、管廊等所有区域的动火作业,包括焊接、切割、打磨、使用喷灯等产生明火或火花的作业。

  基本原则:遵循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实 “谁审批谁负责、谁作业谁负责”;实行分级管控,坚持 “无证不动火、无监护不动火、无措施不动火”。

  二、管理职责

  管理层:制定安全政策与操作标准,每年更新;保障安全资金投入,配备消防器材、气体检测仪等设备。

  安全部门:负责作业审批与全过程监督,分级审核作业申请;每季度组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作业人员:持有效特种作业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立即停工并上报。

  监护人员:全程现场监护,实时联络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三、作业分级与审批

  分级标准: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如油罐区)、二级动火(一般生产区域)、三级动火(非禁火区域,如绿化带)。

  审批流程:申请人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属地部门初审→安全部门审核(一级需管理层审批)→发放《动火作业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 8 小时。

  四、作业安全管控

  作业前:清理动火点 10 米内易燃物,采取隔离措施;对涉及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进行置换、清洗;检测可燃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作业;配备 2 具以上灭火器及应急物资。

  作业中:严格控制火花飞溅,使用防火布防护;持续通风,每 30 分钟检测一次气体浓度;遇异常立即停工撤离。

  作业后:清理现场火种与杂物,留守监护 30 分钟以上,确认无复燃风险后签字离场。

  五、应急与追责

  应急处置: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每年组织 2 次演练;发生火情立即启动预案,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并报警。

  责任追究:无证作业、擅自变更作业范围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4

  一、总则

  制定依据: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针对化工企业介质易燃易爆特性制定。

  适用范围:覆盖罐区、反应釜、输送管道、危化品仓库等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区域的动火作业。

  核心原则:实行 “专项评估、双重监护、全程溯源”,高风险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并经专家论证。

  二、特殊管控要求

  介质处理:动火前对设备管道进行盲板隔离(严禁用阀门替代)、氮气置换,可燃气体浓度需低于爆炸下限的 10%,有毒气体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

  防爆要求:作业区域电气设备、照明、工具需符合防爆等级(Ex dⅡBT4 及以上);配备移动式气体检测仪,实时监测浓度并记录。

  作业时段:一级动火避开高温、雷电、大风等恶劣天气,优先安排在凌晨时段作业,减少人员密集接触。

  三、审批与监督

  分级审批:一级动火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二级动火由安全总监审批,审批前必须现场核查。

  双重监护:每个动火点配备 1 名专职安全监护人和 1 名工艺技术人员,均需持监护资格证上岗。

  四、应急管理

  物资配备:现场配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应急堵漏器材等;罐区动火需在周边设置防火堤和消防水幕。

  应急响应:发生泄漏立即切断物料来源,启动喷淋系统;出现着火优先采取冷却隔离,严禁盲目灭火引发爆炸。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5

  一、总则

  适用场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焊接、切割、防水作业、保温材料热熔等动火作业,重点管控深基坑、脚手架、楼层作业面等区域。

  场地管理:施工现场划分固定动火区与禁火区,固定动火区距易燃材料堆放点不小于 15 米,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二、作业管控重点

  临时作业:楼层动火需清理下方易燃物(如模板、防护网),设置接火斗(内装防火棉),下方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设备管理: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 5 米,距动火点不小于 10 米;严禁在烈日下暴晒,使用防回火装置。

  高处作业:脚手架动火需铺设防火毯,作业人员系安全带,配备逃生呼吸器;垂直作业层间设置防火隔离层。

  三、审批与流程

  审批时限: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 24 小时,每日作业前需重新核查安全条件。

  交叉作业:与电气、吊装等交叉作业时,需签订安全作业交底单,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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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法规依据: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针对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如储罐、地窖、管道)动火作业制定。

  核心要求:严格执行 “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全程保持强制通风。

  二、作业前准备

  空间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危险因素;动火前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专项方案。

  检测流程:先检测氧含量(19.5%-23.5%),再检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每 15 分钟复测一次,结果记录存档。

  隔离措施:采取物理隔离切断与有限空间相连的物料、动力源,设置 “禁止入内” 警示标志。

  三、作业过程管控

  人员防护:作业人员穿戴全身式安全带(配救生索)、隔绝式呼吸器;外部设置应急救援小组,备有救援三脚架。

  通讯保障: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使用防爆对讲机实时联络,中断作业 30 分钟以上需重新通风检测。

  四、应急处置

  救援原则:发生事故严禁盲目施救,必须佩戴防护装备,使用救援三脚架实施救援。

  医疗联动:提前与附近医院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备好中毒急救药品。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7

  一、总则

  管理范围:企业委托外部单位进行的动火作业,适用本制度对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资质审核:承包单位需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企业留存资质复印件备案。

  二、责任划分

  合同约定:签订专项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企业负责提供作业环境安全信息,承包单位负责作业安全实施。

  统一管理:企业对作业现场统一协调,安全部门每日巡查;承包单位不得将作业转包或分包。

  三、作业管控

  交底培训:作业前企业向承包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含危险点、应急措施),承包单位对作业人员专项培训并签字确认。

  设备核查:承包单位使用的`设备、防护用品需经企业安全部门核查合格,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严禁使用。

  四、监督与考核

  过程监督:企业指派专人全程监督,发现违规立即叫停;对承包单位建立安全信用档案。

  事故处理:发生事故时,双方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承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企业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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