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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年休假制度

时间:2024-02-19 16:01:55 制度

职工年休假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工年休假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职工年休假制度

职工年休假制度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范围和条件。

  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

  休假时间根据职工的工作地区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作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二)在三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三)在四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其他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一)新录用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休假,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休假。

  (二)调动工作的职工、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休假的,调人单位和接收单位当年不再安排休假。未休过假的,由调入单位和接收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休假。

  (三)驻省外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驻西藏自治区的参照四类区的规定执行;驻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参照二类区的规定执行;驻省内各地的办事机构按驻地所属类区的.规定执行。

  (四)中央下派到我省的干部及我省下派基层挂职锻炼的干部,休假时间按到我省和基层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类区标准执行。

  (五)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休假。

  (六)已享受寒、暑假的职工不再享受休假。

  (七)符合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省政府青政[1981]282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如本人自愿,可将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并按两种假期规定的实际无数休假。

  四、带薪年休假的其他规定。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按年度计算,一年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超过二个月,请事假超过一个月,旷工超过10天的,不再安排休假,其下次休假待回单位上班后的次年安排。

  (三)职工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带薪年休假的费用问题。

  (一)西宁以外省内其他地区的职工,休假期间外出,路费可由工作地报销至西宁。

  (二)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将两种假期合并使用,往返路费按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报销,如按探亲假报销的路费低于休假规定的报销标准,可按休假规定的标准报销。

  六、带薪年休假的计划及审批。

  (一)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妥善处理好职工休假与工作的关系,合理安排职工的休假,应于年初提出本单位职工的休假计划,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在执行中与工作需要发生矛盾时,要以工作为重,及时调整休假计划。

  (二)职工年休假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安排职工的休假。

  (三)各单位领导要带头执行休假制度,同时要把落实每个工作人员的休假作为关心职工的一件大事来抓。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休假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七、国有企业职工休假制度,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八、中央驻青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自发文之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难。

  十、本《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职工年休假制度2

  根据20xx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国务院12月7日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为了体现公司对员工身心健康的关怀,调节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经公司领导研究审议通过,制定员工年休假暂行办法如下:

  一、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当年可享受休假。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二、工龄1年以上的员工,可享有休假5天;每增加一年追加1天,最多不超过15天,员工年休假可用于冲抵事假,年休假允许分多次休完。休假期不含法定的节假日。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员工休假需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员工休假审批表,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并报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员工方可正式休假。

  五、公司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计算期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公司工作需要公司领导不予批准年休假的,需按程序签核确认后,将《请假单》提供给行政部考勤负责人,作为结算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使用;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于每年12月份工资中发放,发放对象为当年12月31日在职,并且因工作安排未被批准休满年假的员工。

  七、员工休假期间,要保证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如休假期间遇到重要事项必须本人处理,休假人接到公司通知后,应尽快回公司处理事务,或者由公司决定是否中断休假。

  八、离职员工年休假相关规定:根据劳动部20xx年9月18日颁布并执行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九、本暂行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十、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X有限公司

  二零xx年二月十五日

  抄送:各部门

  存档:行政部

职工年休假制度3

  根据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公司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简称年休假),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享受年休假员工范围

  (一)在我公司工作并与我公司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由劳务公司派遣我公司工作并且工作期限超过一年的,也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二条休假条件及假期

  (一)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被扣发事假工资或者虽被扣发但以其他形式补偿的;

  (二)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年休假的计划安排及审批程序

  公司安排年休假的总原则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员工有申请休假的权利,公司有批假的权力。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才可享受。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论处。

  因企业性质所决定公司员工全年各阶段工作任务是不均衡的,公司应尽量安排员工在空闲阶段或工作任务不饱和期享受年休假。

  为避免员工休假期过于集中而影响公司工作的开展,公司应在年初对全公司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计划安排。

  公司所属各部室、各项目部应在征求所属员工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编制年休假计划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各项目部上报的计划进行汇总并进行调整后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该计划即为公司员工年休假安排计划。

  如无特殊情况,公司员工应在年休假计划期前填写《年休假申请表》并逐级审批。经批准休假的员工应按批准期限按期休假和按期销假。公司将根据实际的休假期发放假期工资。

  第五条年休假计划的变更与审批

  员工必须按照公司年休假安排计划时间享受年休假,员工本人如无特殊原因能享受年休假而未享受的按主动放弃论处。

  因本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时间休假,应事先向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部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变动休假计划。

  因工作需要员工在计划期内不能休假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变更申请应注明变更原因及新的休假时间计划。因工作原因多次变更也应多次申请批准。

  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公司可安排延迟到下一年度继续享受年休假,但最多只可延迟一年,延迟时间超过一年的应视为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

  因本人原因当年不能休假的不能延续下一年使用,应按主动放弃论处。

  因工作需要跨年度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根据本人意愿两年假期合并使用或分期使用,公司应按规定支付正常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年休假的待遇

  (一)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具体计算方法应将员工本人休假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月平均再按平均日工资收入×休假天数。

  (二)因本人原因假期未到提前上班的,不再补偿假期工资。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事假论处,未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旷工论处。

  (三)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需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但公司应按照员工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年度的平均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报酬。

  (四)员工在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被提前召回上班,剩余假期可按照本人意愿或者加在下一次年休假期中或按照300%的日工资标准补偿工资。

  (五)计算年休假工资总额的基数中不包括项目兑现奖、赶工奖、车补、伙补、夜班补助及各种福利和年中、年终奖,也不包括公司领导成员中属于兑现性质的年薪。

  (六)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的,公司不再进行任何补偿。

  (七)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员工的假期工资报酬,应在确定员工本人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次年1月份支付。

  (八)员工在休年休假期间,除应享受的假期工资外,其他按月领取的各项补贴及当期发放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第七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职工年休假制度4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外省调入及省内机关、事业、企业之间调动(录聘用)的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由调入(录聘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安排年休假。

  六、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除特殊情况外,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不得跨2个年度安排。

  七、机关、事业单位要尽可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充分保证工作人员得到休息,以利于他们的身体健康。各单位领导要关心落实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待遇,保证他们的合法权利。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除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八、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天。全年工资收入计算方式为: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我省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前款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合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九、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达到或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汁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的,翌年不享受年休假。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参考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应在每年的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表,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按时享受午休假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以上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十三、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十四、工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休年休假的,要填写《工作人员不能安排年休假申报表》(附后),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单位土要领导由上级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本单位公示后,作为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依据。各地、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不能休年休假的人数,坚决杜绝变相发放补贴情况的发生。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一经发现变相发放补贴现象,要坚决纠正并追究相关领导及直接涉及人员的责任。

  十五、本实施办法自20xx年起施行。

  十六、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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