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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灌溉水费收取制度

时间:2024-01-10 07:19:0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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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灌溉水费收取制度

  在当下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业灌溉水费收取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业灌溉水费收取制度

  摘要:农业水费是维系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和效率保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经济来源。表面上看,农业水费收入减少直接的体现是水管单位收入减少,但本质上却对解决水资源紧缺、保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产生损害,影响三农问题的解决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农业水价改革中出现了水费计收难、收入减、末级渠系损毁、水资源利用效益不高等问题,已经影响了农田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持续提高和节约用水。本文将从我国农业水价政策、存在的问题等几个方面来阐述农业灌溉水费的收取制度。

  1. 引言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及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25%。而且我国的水资源在时空分布上极不均匀: 北方大部分地区多年平均降雨量不800mm , 少部分地区甚至不足100 3mm ; 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1500m, 仅及南方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50%~33%,是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10%。而南方大部分地区虽然水资源总量并不算少,但由于降雨量无论年际或年内分配都极不均匀,加上南方地区气温高,蒸发量大,致使南方大部分地区在没有灌溉或其它供水设施的情况下,不仅农业生产时时受到干旱的威胁,有时甚至连人畜饮水都感到十分困难。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一方面是水资源的严重短缺,另一方面又是水资源的严重浪费,水的利用率很低。节水意识在人们的头脑中还远没有形成,这些一方面加剧了水资源的短缺,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水利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从而造成了其它经济资源的浪费。我国农业用水占总用水量的70%,其中90%以上用于灌溉。由于供水技术、管理水平落后,加之水价偏低,无法起到促使用水户节约用水,提高水利用率的功效,致使我国农业用水存在着极大的浪费,灌溉水利用系数仅0.49。据有关部门统计, 我3国目前每万元GDP的用水量为537m, 是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 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是发达国家的5~10倍 。 目前我国每立方米水只能生产0.5kg粮食, 而发达国家则可生产2kg 粮食。

  2. 我国农业水价政策现状

  从1949年至今,我国农业水价政策先后经历了3个阶段。第1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到1984年,从无偿供水到政策性低价供水,农业用水实行公益性无偿供水政策;第2阶段:1985-1996年,按供水成本核算、计收水费。1985 年国务院颁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确定了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属性,实现了水利工程从无偿供水向有偿供水的转变,水价政策从此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第 3阶段:1997 年到现在,逐步明确水是商品。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水利产业政策》,规定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货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20xx 年,国家计划与改革委员会下发了《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水价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水价改革的基本思路。20xx年,我国颁布实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我国水价构成及征收、管理程序,规定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3. 灌溉水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3.1灌溉水价及水价到位率偏低

  3经调查,甘肃省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平均成本为0.110元/m,现行农业平均水价只达到成本的62%,如武威地区平均供水成本为

  30.159元/m ,现行平均水价为0.724元/m3,水价到位率为46%,引3大灌区平均供水成本为0.30元/m3,现行平均水价为 0.15 元/m,3水价到位率为50%,景电管理局平均供水成本为 0.32元/m,现行平3均水价为0.194元/m,水价到位率为 60% 。

  3.2“一贯制”灌溉水价不适应市场经济

  现行灌溉水价多为行政定价,即“一贯制”水价,它不能及时反应供求关系的变化, 更不能灵活地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调整, 也就无法指导生产和消费。如在干旱季节需水大于供水时, 水管单位不仅不能将水价上浮,相反还要服从政治需要降价供水。

  3.3灌溉水价概念混乱、不真实

  现行水价多为取水口水价。但是,从取水口到用户往往需经过多层管理机构, 这些管理机构所附加的费用原则上应当计入水价。在实际操作中,这部分水价很难规范,在水价中成为最不稳定的部分,水价搭车现象严重。实际用户水价通常是规定取水口水价的3—5倍,倘若将实际用户水价与灌区渠道水价比较,则比值更高。

  3.4灌溉水价结构单一

  目前,灌溉用水的价格结构基本是单一计量水价,个别地区实行超额罚款制水价。这样的价格结构显得单调,不灵活,不能适应实际情况,价格不能反映随用水量变化的成本变化,不能给用户传递准确的成本变化信号,同时不能向企业反馈需求量的变化,不能起到调节供给和需求的作用,也不能反映提供水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3.5水费计收难收取率下降

  水费计收难、收取率下降、收入减少造成了两大问题:一是水管单位难以生存和发展。由于大多数水管单位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生活和水利工程维护,完全依靠收取的水费来维持,随着水费收取率不断降低,许多水管单位职工工资难以保障,导致职工队伍不稳管理服务不到位,农民群众的意见很大。二是管养经费严重不足,水利工程状况日趋恶化。据统计分析,一般情况下水费收入用于供养人员、用于工程维修在收入减少的情况下,水费优先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而用于工程维修养护的投入就微乎其微,导致水利工程渠系管理维护差、工程状况下降。税费改革以后,一些财力较好的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水管单位的方式,对农业水费实行减免,农民不再缴纳农业水费这种做法在农村产生的影响和引起的震动是很大的。不论是地方各级政府还是农民群众,都希望国家出台免收农业水费的政策。而这对于财政收入薄弱难以实行水费减免政策的大多数地方政府来说,工作压力是很大的,同时也加大了水管单位水费计收的困难。

  3.6截留挪用水费现象严重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水费成为向农民收费的唯一途径,也成为搭车收费和截留挪用的手段。据了解税费改革后,基层截留挪用水费用于弥补财政资金缺口的情况不断出现,加重了群众对农业水价改革的误解与不满。灌区大多数农民都能按时足额缴纳水费,但对于县乡镇

  村以种种理由截留挪用水费的问题,水管单位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从而导致水费被层层截留挪用,类似现象在全国其他地区也时有发生,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引发了群众对农业水价改革工作的不满情绪。

  3.7末级渠系不配套测量设施不完善

  我国灌区末级渠系不配套计量手段和量测水设施不完善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导致难以实行计量收费。许多省目前仍是通过行政手段按耕地面积亩计收水费用水多少,一个样用和不用一个样,喝的是大锅水。另外由于渠道损坏水损大,一些地方将这些损失分摊给农户负担,导致水费过高,由此产生了拒交水费的现象激化了供用水双方矛盾。

  4. 灌溉水价调整改进的措施

  4.1明确灌溉水价的组成

  灌溉水价应由三部分组成,即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工程水价是根据各供水工程运行的单位成本、费用、利润 、 税金计算形成的。 水利工程供水的价格构成中应包括资源水价(水资源费) ,但现行水价中尚未考虑到环境水价的问题。

  4.2 改变认识,提高水价到位率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改变长期以来人们对水管单位无偿服务或低价供水的传统思维和认识,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大力发展节水农业,使灌溉用水水价逐渐提高到成本水价,并向市场价格过渡。

  4.3 完善水价体系

  全省各类灌区的条件都不一样, 因而供水平均成本和现行平均供水水价差异较大, 所以有必要发展小流域或分灌区单独定价;同时由于各地区之间的水文气象条件也有不同,因而应制订对应的季节水水价,并拉开季节水价的价差。

  4.4 灌溉水价实行多层次多元价格

  一是加大价格管理的弹性,予市场机制以适当的空间。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实行“价格上限制” ,在政府限定的空间内,水企业允许在年度间和年度内有自行调整的空间,最高限价形式在年度间和年度内调节都可使用。二是改变灌溉水价结构。 依靠价格杠杆调整用水结构和农作物种植结构, 缓解用水矛盾。 对进行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发展高效农业的, 实行优先供水, 优质优价。 对水资源奇缺、灌溉用水矛盾大的,要实行限额灌溉,采用累进计价、超量加价的计价办法,促进节约用水。 特别是水资源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 使水价的变化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成本的变化挂钩,使价格体现成本的变化。

  4.5 改革水政管理机构

  水政管理单位必须进行机构改革,明确职能,减少管理层次,精减人员,提高效率,增加水企业效益,降低农民的负担。

  4.6创新模式的提出和推广

  创新模式主要分三部分:一是明确了各级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农水价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机电灌溉水费具体行为的指导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田机电灌溉站的业务指导;各镇价格监督服务站和水利站协助和配合当地价格部门、水利部门做好所在区域灌溉水费行为规范的监管;所在地村委、镇政府负责本地灌溉站农田机电灌溉水费标准的审核和核准。 二是农水价费管理“实行农田机电灌溉水费联席审议制度”。即建立“灌溉业主提出方案,‘两站’、村委参与审核,镇政府监督核准,价格部门备案”的联席审议制度。具体由农田机电灌溉业主向当地价格监督服务站提出灌溉水费方案,由价格监督服务站牵头当地水利站、村委、村民代表等相关人员并主持召开灌溉水费联席审议会议,审议当年水费收取方案,报当地镇政府核准,并在执行前一周之内抄送当地价格部门备案。 三是农田机电灌溉水费标准原则上一年一定。原则上每年在农田灌溉季节到来之前完成灌溉水费的确定工作,有条件的镇可实行一镇(村)一价,不具备条件的镇也可一站一价。当地价格部门对各地灌溉水费差异较大、矛盾较突出的可进行协调平衡。 四是农田机电灌溉站或村委会(代收水费)每年收缴水费前应实行“灌溉面积、水费标准、收费金额”三公开。灌溉站收缴水费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并按实际灌溉田亩数向农户收取灌溉水费。灌溉站不得在水费之外加收或代收其它未经核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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