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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档案调整制度

时间:2023-12-20 08:10:5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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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档案调整制度

  在现在社会,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流动人员档案调整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流动人员档案调整制度

  第一条为使流动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人事档案在县以上(含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委托代管人员,需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流动人员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由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并在同级人事职改部门(以下简称当地职改办)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严格按照当地职改办制定的有关职称评定的政策和规定掌握。

  第五条流动人员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在当地职改办所下达的指标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流动人员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严格按照省职改办制定的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及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动人员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和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专业年限或任职时间的计算,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流动人员委托代管人事档案期间,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年度考核结果载入本人技术档案。

  第九条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管人才档案的大中专(硕士、博士)毕业生,如符合认定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由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政策书规定,到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条流动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应以相应职二部门所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通知(或人员名单)》为依据,并由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将该文件及评审材料载入本人技术档案,下发由当地职改部门签发验印的相应资格的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流动人员获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聘用单位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式、聘任期限、工资待遇由聘用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流动人员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未按时报送评审材料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四条在职评整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取消其三年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河北省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使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精神,针对我省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人事档案在县以上(含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口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委托代管人员,需调整档案工资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流动人员晋升、调整档案工资条件、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晋升的各项政策。

  第五条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其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比例可比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津贴比例即—般为5.5:4.5。

  第六条流动人员调整后的档案工资审批表,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将其载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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