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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08 07:13:5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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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锦集3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锦集3篇)

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1

  一、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相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2

  1、目的

  确保员工的健康与个人卫生处于受控状态,以预防可能引入的生物性(如传染病等)、化学性(如化妆品等)、物理性(如饰物等)食品安全危害。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特制定本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包装材料、食品原料、生产线和成品直接接触的员工的健康、卫生控制。

  3、职责

  3、1厂部负责编制本制度,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

  3、2办公室负责安排员工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生产科及各生产班组负责当班组工人的卫生控制工作。

  4、 程序

  4、1生产、检验及生产管理人员上岗前,须先经过卫生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公司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卫生监督员1次/月检查,填《定期卫生检查表》。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在食品加工车间工作: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每年检查一次,1次/月,新聘员工时。

  4、2发现工作人员因健康可能导致产品、原料污染时,应及时将可疑的健康问题汇报告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应检查工作人员有无可能污染产品、原料的受感染的伤口,填《日常卫生检查表》。每天开工前检查次。

  4、3 个人卫生:

  1)食品加工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

  2)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洗手清洁。

  3)食品加工人员上岗后遇下述情况之一者,各班组长监视执行洗手消毒:

  a、上厕所之后;

  b、 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之后;

  c、 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

  4)不得将手表和各种饰物及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带入车间。

  5)不得穿工作服、鞋进入厕所或离开车间。

  6)食品加工人员上岗前应洗手消毒,其工作服、工作帽应定期清洗消毒。

  7)严禁在车间内吸烟、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8)进入生产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均应遵守上述规定。

  车间领班上班时负责考核人员的个人卫生遵守情况,并下班时填写《日常卫生检查表》。

  5、 纠正措施

  a)未及时体检的员工应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许上岗,未参加培训的员工应及时组织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b)受伤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或重新分给其不接触产品的工作。

  c)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纠正,班长或副班长应针对不符合情节影响程序采取适当措施,如上厕所之后或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之后未按要求洗手消毒而进入车间作业时,报质量负责人确定处置方案。

  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需建立相应记录,并保存两年以上。

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3

  (一)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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